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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8篇)

时间:2024-05-14 21:50:03 作者:雨中梧

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清晰明确,避免因模糊不清而引发纠纷和争议。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组织成员责任的一部分,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对待。

防火防爆安全的管理制度

3、责任者:各部、各车间。

4、程序:

4.1一般要求:

4.1.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时必须加阻火器。电瓶车禁止入内。

4.1.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4.1.5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熬炼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4.1.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4.1.10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4.1.11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4.1.12化工生产甲类区域在有液化石油气及可燃气体容易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应加强气体监测工作。

4.1.13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4.1.16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7生产过程中的正压系统严防形成负压,并且应设置防止形成负压的措施和停车联锁装置。

4.1.18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9设备检修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检修制度"。

4.1.20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安全部批准。

4.1.21厂内所用职工必须分批轮流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2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4.2.1.2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4.2.1.3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2.1.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4.2.1.8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标。

4.2.3.1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4.2.3.2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

4.2.3.3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2.5.1.2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4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4.2.5.2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4.2.5.3禁止使用喷射蒸汽的办法加热易燃液体。

4.2.5.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2.5.5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6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4.2.6贮运设施。

4.2.6.1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

4.2.6.4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4.2.6.5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4.2.6.6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4.2.7.2.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4.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1厂房的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石油化工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建项目对电气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按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的等级规定执行。老厂在防火防爆厂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有计划地在短时间内逐步进行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包括临时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按"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和"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厂内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有关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综合考虑。

4.4.2室外消火栓,应根据需要沿道路设置,且宜靠近路边;其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最大用水量时,水枪的射程不低于15米的要求。油罐区、装卸区站台等处,消火栓间距不宜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4.4.3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器材,如砂、灭火毯等。

4.4.4小型灭火机设置的种类、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消防设施等情况考虑。

4.4.5必须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应放在明显便于拿取的地方。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干燥,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曝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

4.4.6严格执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员维护、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班内容,保证消防器材经常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不得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放。

防火防爆安全的管理制度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防火防爆安全的管理制度

1、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

2、关心爱护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3、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措施和计划。

4、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安全与经营之间的矛盾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落实整改。

5、制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练。

2、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经营过程中异常情况,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等行为。

4、负责向供货方索取许可证件,不得从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5、清楚购进、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数量,严禁采购假、劣质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6、不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7、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应向购买者提供所购买产品的危险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8、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防火防爆安全的管理制度

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防火防爆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加强“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全局综合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开展“四防”教育,认真落实有关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治安、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内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工作会议,传达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

五、加强与所在地的、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联系,接受、消防、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六、值班、值宿人员要按值班、值宿规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职,因失职造成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机关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办公楼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财务部门对现金、票证、有价证券的保管,都必须按银行和部门的规定执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电器断电,闭灯、关窗、锁门、对精密仪器,贵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资料等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责任以防被盗。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进行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十一、筏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员,需经主管领导同意,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准在机关逗留、住宿。

十二、办公楼内如发现可疑情况或被盗案件,值班、值宿人员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风、暴雨(雪)天,领导上岗值班,对重点部位落实责任,死看死守。

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内禁止明火,如违章吸烟、生活用火以及外来人员携带火种,一经发现应立即劝阻。

2.经营场所显眼处,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告知,销售人员各负其责,如发现隐患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3.确保经营场所周边安全畅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应及时清理。

4.每天彻底检查经营场所有无火种、火源,以及用电(电源)是否关闭。

5.定时对消防器材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摆放过期的消防器材充数,保证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时检查经营场所内用电线路,避免因线路老化、摩擦造成漏电、短路引发火灾事故。销售人员严禁在销售点大棚内居住,要实施24小时值守,做到禁烟、禁酒,禁使用热得快、电暖气等电器。

7.定时组织销售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

防火防爆安全的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健全消防组织,严格控制火源,妥善管理易燃物品,加强对压力容器设备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2、车辆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油罐区及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装置区。夜间值班人员进入有易燃气体的装置区,其照明工具必须防爆。

3、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物品、设备、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4、热管道必须保温,并在保温层外包上防雨材料,防止雨水冲坏和骤冷爆脱,打掉的保温层检修后补上,以防油品和易燃物接触而起火。

5、在生产贮存易燃气体和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区域,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6、所有电器设备(包括避雷等静电保护和电器保护装置)和电气线路不准超使用,并应定期进行检测、修理和维护。

7、在易燃气体、液体装置区内施工,一律不得安装临时照明线路和临时动力线路,如确需要应事先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开据《临时施工申请证》并按规定进行检测,修理和维护。

8、发现设备、容器和管线发生泄漏时,立即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9、凡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的地点(如食堂、加热炉),火嘴之后的管线上必须加装防火器和水封罐,以免回火。

10、禁止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不齐全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安全装置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和调校。

11、禁止设备在超过设计的压力和温度下进行试验,必要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无问题后方可进行。

12、高压气瓶禁止抛、摔、撞击,不得沾染油污和乱存放。在储存和搬运时,应带好安全帽,没有安全帽和防护圈的气瓶禁止运输。氧气瓶禁止肩扛和脚蹬滚动,不允许抓着气阀手柄拖着走,运输时要特别防止跌落。

13、高压气瓶只准盛装同一种气体,并禁止放在日光直射或热源附近的地方,以免发生爆炸。

14、盛装各种危险气体的气瓶,严禁混合储存和运输,禁止放在容易引起火灾的用火房内和建筑物内及设备下边。

15、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及其危险程度注意保管,凡混合在一起能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16、危险品的运输,除应按公司机关的规定执行外,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专人负责监护。

(2)禁止性质不同的危险品混装。

(3)运输车辆行驶必须平稳,防止碰击和震动。

(4)运载量不得超过车辆定额运载量的三分之二。

(5)车内禁止吸烟和接近明火。

(6)必须配备定量的灭火器。

17、车辆符合安全条件,保证不发生交通事故。为防止静电集聚起火、引爆,下列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1)轻质油输送管线。

(2)轻质油储罐。

(3)汽车槽车。

(4)轻质油抽注设备。

(5)灌桶设备。

(6)原油槽车。

(7)汽油和原油储罐。

18、凡设置在各单位所在区域之内的消防设备,由各单位负责保管,并负责日常的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连续生产的单位,应列为交班检查事项之一。各单位负责保管的消防设备、设施、器具,不得随便挪作他用、丢失和损坏,如有丢失和损坏需及时报告安全科。

19、消防设施设备如需要移动,拆除或作非消防使用,必须向安全科提出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否则,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

20、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其他装置是否停水气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防止因消防水用于生产而导致事故扩大和其他事故发生。

21、装置所设通风设备,不但是为了通风换气,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防暑降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爆炸物的形成和驱散爆炸物的存在。操作人员应正确的充分利用。正常情况下,通排风设备非经安全科领导和专职安全员同意不得任意搬运,并应和工艺设备一样进行使用、维护、检查和交接。

22、通排风设备应作好预检修工作,保证经常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辖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实行片区责任到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4.严格消防疏散通道、设备的`完好安全,确保师生畅通无阻。

5.更新、添置消防灭火器材,以达到预防火灾扑救的目的。

6.经常性地加强师生、家长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全面做到“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部门的防火防爆管理。

3.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号码119。

3.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要办理动火手续。

3.3全厂实行禁烟。

3.4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及施工验收规范》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3.5工艺装置上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

3.6放空管的出口处应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放空管最低处应碰接惰性气体(蒸汽)管接头。放空管高出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

3.7输送易燃物料时,控制适当的流速,避免产生静电。

3.8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

3.9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区、罐区,必须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3.10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挥发液体擦洗设备和衣服等。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容器内,由环保部门定期清除。

3.11易燃易爆物品应贮存在专用仓库内。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3.12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3.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3.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目的:使从业人员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职责: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张贴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熟悉和掌握和化学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及其相应的灭火措施,并定期进行防火、防爆演习,加强紧急事态时的应变能力。

组长:

成员: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液化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液化气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每只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然后通知供气室关闭气源总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液化气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液化气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全园的安全防火工作,经常开展安全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园师生员工的安全防火意识。

二、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后勤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四、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全园师生员工对安全防火的认识,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基本常识,提高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能力。

五、后勤要认真组织义务消防队做好防火预案的演练工作,使义务消防队的全体人员熟悉全校消防器材的设置位置、使用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六、防火重点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卧室、教师办公室的计算机及幼儿教室吸烟和使用明火。

七、严格电源管理,严禁乱拉、接电线和超负荷用电。做到人走电断,不留隐患。

八、严禁在门卫室使用电炉和任何电加热设备,不准在床上吸烟。

九、园内的外来施工队要提高防火意识,要对施工队员经常进行安全防火教育,防止发生火灾。

十、全园师生员工要爱护幼儿园的消防设施,自觉保护各种消防设备,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园内的消防设施挪为他用。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大剧院集节目演出、电视演播、现场观看于一体,人员比较集中,剧院内不仅有大量的电子、电器设备,而且有舞台、幕布、座椅等可燃易燃物品,是电视大厦的防火重点部位。为了确保大剧院的防火安全,保障剧院内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大剧院总经理是剧院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剧院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二、大剧院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配备应符合有关规定和建筑消防规范,剧院经营者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备有效。

三、大剧院灯光、音响、布景以及其他电器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电器线路的敷设、连接须符合有关规定,严禁乱接私拉电线和导线,灯光、音响等电器设备不准大于设计的额定功率,增设电器必须经专业人员设计论证,确保用电安全。

四、舞台、幕布、吊杆、灯光等设施须由专业单位设计施工,幕布要按有关消防规范做阻燃处理,灯光与幕布的距离不应小于规定的最小值。

五、大剧院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剧院工作人员在有演出活动时要随时查看有无使用明火和吸烟的情况,如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制止,如确需动用明火,须到保卫处办理动火证手续。在演出结束后剧院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舞台、化妆间、候播厅、转播车、贵宾室等所有可能存有火灾隐患的地方,关闭所有电源,清倒垃圾。剧院内要按规定配备足量有效的灭火器材,并由专业工作人员管理使用。

六、大剧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门和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安全门畅通无阻,不可堵塞、占用或关闭安全门和疏散通道。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1.目的:

科学预防和正确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工厂)粉尘车间(岗位)。

3.主要引用标准:

4.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工厂)主要负责人负责依规范要求设置粉尘作业场所,保证本制度规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组织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门如实报告事故。

4.2.公司(工厂)安全主任负责编写、监督本制度的落实,指导粉尘车间(工厂)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4.3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落实本制度中相关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处置粉尘火灾爆炸事故。

4.4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依本制度规定和引用的相关规范,正确安装粉尘车间设备,敷设电气线路等,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时检修,对规定的相关检测项目实施检测。

4.5粉尘作业岗位人员应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时保养粉尘设施设备,检查本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标志,保证应急通道的畅通;报告事故隐患。

5.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

5.1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离。铝镁合金粉尘车间(岗位)应与其他车间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且不得设置在多层厂房中。粉尘车间门窗框架应为金属材料制作,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应急疏散、救援通道应保护畅通。

5.3粉尘车间(岗位)应选用防爆型的电气设备、电气开关,导线敷设应选用镀锌管或水煤气管,达到整体防爆要求。除尘器应符合防静电安全要求。除尘设施应有阻爆、隔爆、泄爆装置。除尘管道不应有降尘现象。有异常现象,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5.4粉尘作业人员应由安全主任组织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5粉尘作业人员应穿棉质工作服,不得穿化纤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和护耳器。

5.6粉尘车间(岗位)严禁烟火,杜绝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并应使用防爆功能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确需明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规定向公司(工厂)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经许可,落实相关安全作业措施后方可作业。

5.7粉尘作业车间处于建筑物顶层或除尘装置高于厂房建筑的,应有防雷装置。5.8粉尘车间必须安装通风装置,并保证其状况良好。

5.9粉尘车间(岗位)设施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每周进行检修。岗位工人对生产用设备设施进行日常保养。

5.10作业完毕后,岗位作业人员应当立即收集除尘袋,除尘管道中的粉尘,不得使用压缩空气吹扫设施设备,以及身体、衣物上的粉尘。严禁使用金属工具敲打除尘设备金属材质的部位。

5.11收集的粉尘应当进行降温后贮存,并不得与其他可燃物品同贮。铝镁粉尘应当贮存在专用仓库。

6.粉尘检测和监控。

6.1干式除尘器内应安装超温报警器。

6.2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使用法兰连接的收尘器,法兰两端的电阻应小于0.03ω。

6.3设备管理部门每个月应当对除尘器接地电阻进行检测,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

6.4粉尘车间安全负责人应当对车间进行日常检查。有异常,应当采取措施处置;无力处置的隐患,应当及时向安全主任报告。

6.47.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处置。

7.1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粉尘火灾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发生粉尘火灾爆炸事故后,应当依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立即停机,切断现场所有电源开关,通知现场及附近人员紧急撤离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公司(工厂)安全主任或上级报告。

7.2安全主任或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开展自救工作,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2铝镁合金粉尘发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灭火器,水,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为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有效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储存设备。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二)动火、用火管理。

1、生产厂区均为禁火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其他有关规定。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公司必须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3、安全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消防水桶、干粉灭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8.进入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区内打手机。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质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13、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试分装、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或粉尘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1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17、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xx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

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指标、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7、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禁水,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生产供应部同意或未报请总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9、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10、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1、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及时调离。

12、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非该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2.保持室内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

3.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勤巡视、勤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隐患,严禁脱岗、空岗。

4.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清扫,防止因污物造成短路。清扫时,严禁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擦洗。

5.室内动用电、气焊或其它明火作业时,必须向保卫部申报并填写动火证后,方可操作。

6.维修电器设备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

7.室内严禁存放食物,避免因小动物进入造成电器设备短路,引起火灾。

8.灭火器材要定点存放,经常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9.发现异常气味,如烘烤塑料、焦糊等气味,立即报保卫部,并认真查找气味来源。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保证安全经营,结合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3.主要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xx)、《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4.管理要求。

4.1经营储存场所的照明灯应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4.7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及周围100m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

5.本制度于1月修订。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国有林区森林防火重大问题。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林场森林防火措施,组织全场干部职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主持召开森林防火会议,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四、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或授权指挥扑救辖区内的森林火灾。

分管场长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协助场长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森林防火会议,协调、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重大问题。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林场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种措施。

三、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各管护站开展好森林防火工作。主持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四、安排、组织好林场的森林防火值班、林区巡护,加强对值班和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扑火队伍建设,并进行培训和扑火演练。六、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七、协助县森林公安局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一、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协助场领导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坚持调查研究,制定林场森林防火规划、计划、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三、随时掌握林区动态,及时研究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对策,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四、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森林防火工作,作好文字记载和上传下达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档案。

五、积极开展本辖区森林防火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场长和场长报告,并及时予以解决。

六、抓好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森林防火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登记使用情况记载。

七、坚持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不脱岗、漏岗,并做好森林防火值班情况记录。

八、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后勤保障工作。

九、积极协助县森林公安局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一、管护站实行森林防火站长负责制。

二、贯彻落实县防火办、林场的森林防火指示,负责安排本站森林防火的值班、守卡、巡护工作。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村、社的联系,做好森林防火联防。四、建立本站森林防火扑火队(林场分队),负责组织、调动、指挥扑火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查工作,要求熟悉本站辖区山林的山形地貌和林区交通道路情况。

六、经常宣传,落实森林防火的各项工作,加强防火检查,强化火源管理,严禁违章用火。

七、发现火情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组织扑救,当好扑火向导,认真追查山火肇事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管护人员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对本职责区做到逐户逐人宣传,不留死角。

二、熟悉本责任区的山形地貌和林区道路,单位和居民住所、坟地分布,做到不缺不漏,并做好登记。

三、上班要严守岗位,巡护到位,佩戴森林防火袖章,下班要做好交接,全面认真履行职责。

四、严禁火源入山,凡进入林区的人员,要一律进行检查,坚决收缴火种,对不听劝阻,违章用火的,要立即制止,并报告林场和当地政府。

五、一旦发生山火,要立即报告林场和当地政府,同时就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扑救,最大限度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追查山火肇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