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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品抽检工作计划表(优秀5篇)

时间:2023-09-19 19:27:47 作者:雅蕊 2023年成品抽检工作计划表(优秀5篇)

计划是提高工作与学习效率的一个前提。做好一个完整的工作计划,才能使工作与学习更加有效的快速的完成。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成品抽检工作计划表篇一

  根据《_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进一步排查漏洞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新冠防指〔2020〕147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更加快速、准确检测筛查发现新冠肺炎病例和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从源头切断“传染源”,确保全市疫情防控态势持续向好,特制定本方案。

       各县(区)要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地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的核酸检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本地疾控、医疗机构建设具备生物安全二级标准、能够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pcr 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具体情况,明确责任,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对本级疾控、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和检测设备配备予以经费支持,对不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的,要采取新建、改造实验室用房,配备相关检验设备,加强人员培训等措施,提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在 6 月 30 日前每个县(区)均要建成 1个以上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

       全市所有县级以上疾控机构、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均要具备达到二级生物安全标准、能够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 pcr实验室的基本开设条件,尽快形成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要按照相关要求加快实验室备案登记,加强对医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每个实验室至少配备一名具备 pcr 上岗资格的检测人员,确保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核酸采样和检测结果的准确。要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政策解读,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管理和医疗废弃物等内容培训,全面提升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技能。

       各县(区)要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 号)要求,加强对新冠病毒检测技术的培训和指导,做到本地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检测技术水平和自我防护能力;医护人员要熟练掌握鼻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血液或血清标本、便标本的规范采集方法,实验室检测人员熟练掌握标本处理、相关试剂使用和检测方法,减少技术操作问题对检测结果准确性、可靠性的影响,实现标本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检测等各个环节全流程规范化操作。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_令第 424 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70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压实责任、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科学、安全开展新冠病毒检测工作,并严格做好检测剩余样本的安全处理,杜绝出现病毒从实验室泄露,造成二次感染的情况发生。

      (一)检测的对象范围。各县(区)在优先做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开展其他人群的检测工作,做到“愿检尽检”。“应检尽检”的重点人群为:1.密切接触者;2.境外入境人员;3.发热门诊患者;4.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5.医疗机构工作人员;6.监所工作人员;7.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人员。

成品抽检工作计划表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xxx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xxx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成品抽检工作计划表篇三

为确保我县2022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顺利实施,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有效用好监督抽检资金,提高抽检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监督抽检的技术支撑作用,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县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定向好。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强化问题导向,聚焦群众关切,突出重点指标、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大节庆,针对监管力量较薄弱领域,加大抽检监测力度。进一步扩大抽检覆盖面,确保抽样点覆盖食品经营各种业态、各类区域,确保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抽检全覆盖。

(二)坚持抽检分离原则。抽检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版)》执行,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样品检验,检验人员不得参与所检产品的抽样。

(三)坚持检管结合原则。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舆情事件、稽查办案,加大抽检监测力度,深化数据分析利用,加强检管有效衔接,切实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四)监督抽检与执法办案相结合。抽检检测出不合格样品和问题食品,及时开展后处理工作,进行专项整治、立案查处,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工作职责分工

县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制定抽检方案,与承检机构联系对接、不合格样品和问题食品移交并追踪后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各类信息等。按程序确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本次监督抽检任务,具体负责抽样、检验、数据报送、结果判定,核对拟公布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等工作。

稽查大队、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书送达到被抽检单位,做好立案,负责查处不合格样品和问题食品等后处理工作,并及时将后处理情况报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录入上传。

抽检监测股负责抽检信息及后处理信息公示。

四、工作任务

1.县级大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总任务771批次(春节专项抽检已抽100批次)。现安排食品生产环节200批次,食品流通环节271批次,餐饮服务环节150批次,特殊食品环节50批次(详见附件1)。

2.县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总任务373批次。食品流通环250批次,餐饮服务环节123批次(详见附件2)。

3.县级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检测总任务2000批次(详见附件3)。

五、组织实施

承检机构接受任务后要严格按照《2022年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执行,涉及专项抽检实施方案另行下达。

(一)抽检环节、品种

1.大宗食品抽检。要优先保证本县获证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全覆盖,同时可以根据样品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选择在流通和餐饮环节抽取,适当加大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抽检力度。参考以往不合格样品检出情况确定抽检品种,主要以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薯类及膨化食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食品、糕点、餐饮食品、保健食品等15大类为重点,抽检品种可根据监管情况临时作调整。

2.特殊食品抽检。特殊食品抽样在流通环节,主要针对直销、会销场所、批发场所、医院、专卖店、商超、孕婴店、药店、成人用品等重点区域,重点抽查标注特殊保健、治疗功能、增强免疫力、缓解体力疲劳、减肥、改善睡眠、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及辅助降血脂等特殊食品。

3.食用农产品抽检。食用农产品抽样在流通环节,根据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特点,主要针对超市、蔬菜专卖店、水果专卖店、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经营者进行抽检,主要抽检水果、蔬菜、鲜活水产、畜禽肉及副产品、鸡蛋等。

4.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由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流通、餐饮环节,根据辖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特点,主要针对超市、蔬菜专卖店、水果专卖店、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餐饮单位等经营者进行抽样检测,主要抽检水果、蔬菜、肉类、油、米等。根据快检真实性、完成情况、登记表的完整性等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

1.大宗食品抽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确定检测项目,原则上每个品种检测项目不少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规定的80%。如国家有最新版本按新版本执行。

2.食用农产品抽检。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包含省市场_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并结合以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自行调整确定。如国家有最新版本按新版本执行。

(三)系统填报。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版)》执行。监督抽检全部使用移动终端完成抽样任务,抽检任务按照国家总局要求统一抽样编号。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且必须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将抽检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系统,承检机构根据系统相关要求,录入抽检相关信息。

(四)复检异议。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及判定依据等事项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受理复检异议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得停止履行法定义务,应当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产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五)核查处置。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及时登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系统领取不合格(问题)样品核查处置任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领取;稽查大队、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及相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20个工作日内完成原因排查,3个月内处置完毕。对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限时报告要及时将该报告送达涉事单位,24小时内启动不合格(问题)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县食品药品检验所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核查处置工作进展。

(六)结果报送。每月25日前,承检机构负责汇总整理当月样品基本信息表和不合格样品一览表并报送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每季度末月26日前,承检机构将本季度抽检情况的分析报告报县食品药品检验所。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抽检程序,确保抽检质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开展抽检工作。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本方案的统一规定进行操作,坚决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误差,并注意保存各种原始记录。采样和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抽样相关规范操作实施,避免包装破损或外部污染,将符合要求的样品在有效期内送达检验机构,做好样品交接工作,确保抽样任务顺利完成。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上报。

(二)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本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由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场监管所、相关股室配合完成抽样工作。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股室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监督抽检依法、科学、客观和公正。

(三)强化监督管理,提升工作效能。严格按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研判分析,对确需调整抽检品种、抽检时限,以及过程中遇到无法执行的客观因素时,要及时协调解决。注重监督抽检工作对日常监督的引导作用,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依法依规、认真处置,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成品抽检工作计划表篇四

根据《关于开展在校师生员工核酸检测“适时抽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将组织开展第二次抽检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黄金校区篮球场(攀岩壁旁)。

《2022年3月3日核酸检测抽检安排》(附件)相关人员。

(一)检测人员必须按照检测时间带好身份证原件、佩戴好口罩按时参加检测。

(二)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带领按时到达检测地点,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有序进行检测。

(三)学院要根据检测时间安排,提前通知任课老师进行调课。

成品抽检工作计划表篇五

为统筹做好我校学生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教育部、xx市和我校关于当前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结合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对在校学生的`核酸检测工作做如下方案:

4、以上检测范围及频次,随xx市及学校疫情防控政策动态调整。

1、学校每周在主校区和xx路分别集中安排两次核酸检测,在校学生定期抽检安排在每周二,其他同学可根据实际情况参加周二或周六(周五)核酸检测。

2、核酸安排:

注:以上时间地点安排如遇临时调整,会提前一天通知。

(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在校学生定期核酸工作,做好应检人员统计和督促工作,确保“应检尽检”,指定专门负责教师做好每周抽检的学生选取和组织管理工作,并在《在校学生登记表》中动态更新学生核酸检测情况。

(二)抽检期间,叮嘱学生带好口罩,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保持距离,不聚集,不扎堆。分批次有序到检测地点,指派带队辅导员引导学生进场检测。

(三)各学院每周五15:00前将下周二定期抽检名单(含学院、姓名、学号、班级)以excel文档形式发送至xxx(本科)和xxx(研究生)邮箱;因临时请假和获批返校原因进行核酸检测的学生名单,在核酸检测前一天17:00前发至上述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