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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抽检实施方案 超市行业抽检工作计划(模板5篇)

时间:2023-09-06 22:41:07 作者:翰墨 成品油抽检实施方案 超市行业抽检工作计划(模板5篇)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方案来实现这些目标。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成品油抽检实施方案 超市行业抽检工作计划篇一

深化治理整顿,强化科学监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应急能力,动员社会广泛参与,构建长效机制,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保障群众健康和消费权益。

(三)进一步建立全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台帐。以村和社区为单位,进行逐户登记,分类汇总,列入电子文档,同时将各行业规范化要求和制度发放到位。

(四)食品抽检总体合格率稳步上升。保健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抽检合格率97%以上。

(五)加强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六)落实农村家宴申报备案制度,做好农村家宴食品卫生指导服务,农村家宴申报备案率达90%。

成品油抽检实施方案 超市行业抽检工作计划篇二

根据文件要求,为全面做好20xx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方案。

成立20xx年秋季学期开学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研究解决应对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问题。

(一)精心做好学生返校前工作准备

1.加强返校健康管理。自20xx年8月17日起,要求本园师生员工原则上不离开泉州。确需离开泉州的,必须向学校请假。返泉后要按属地疫情防控要求,自觉做好医学观察等措施。从开学前14天开始,每日监测掌握师生员工及其共同居住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出行轨迹,继续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一人一档”“人盯人”健康管理,及时掌握师生员工健康动态,杜绝任何一个人带病、带隐患返校到岗。要全面梳理校园出入通道,校外人员非业务必须一律不准进校,师生员工进校门一律核验身份、检测体温,凭“八闽健康绿码”通行。境外师生未接到学校通知一律不返校,返校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返校途中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返校时按照有关要求向学校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材料。

2.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要在总结春季学期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制定20xx年秋季开学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制度,包括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晨午检制度、因病缺勤追踪登记制度、复课证明查验制度、健康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通风消毒制度、环境卫生检查制度和免疫预防接种查验制度等。要重新参照春季复学复课准备工作评估导则,逐条逐项对开学准备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自纠,对于自查发现的、上级督导检查指出的`问题,需在开学前3天全部整改到位,做到全部问题清零归零,确保各项工作符合要求。

3.分类落实核酸检测。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旅居史、境外返回、有境外亲戚接触史、体温有异常或有疑似症状等重点人员,要“一人一档”建立动态跟踪表册,严格执行我市相关管控措施,落实“应检尽检”要求。引导和鼓励学生、幼儿进行核酸检测,做到“愿检尽检”;暑假期间有到省外探亲、旅游等活动的.师生员工以及新上岗、在春季学期未进行核酸检测的教职员工(包括学校食堂、安保、物业等后勤聘用人员以及校内工程人员),须在返校(上岗)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对有集体配餐的学校,还应要求配餐单位落实相关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提交到学校,务必做到“应检尽检”,确保检测合格、无风险后方可进校。

4.全面排查师生健康情况。师生返校前,要优化“钉钉”健康打卡功能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返校码申领制度;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钉钉”健康打卡工作,建立“一人一案”,安排专人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健康档案,坚持一人一表、动态管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详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报告制度》)。根据新冠肺炎风险人群判定标准,严格审核返校人员名单。

成品油抽检实施方案 超市行业抽检工作计划篇三

20__年县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思路:以调整产业结构,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为主线,结合企业资质改革和就位,培育龙头企业,进一步提升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以规范从业行为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信用体系为手段,进一步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建筑业总分包体系,逐步形成企业规模配置合理,各类型专业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广为抓手,结合墙改、散装等工作,着力发展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持续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推进混凝土搅拌企业规范化建设和生产运营;继续强化清欠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我县建筑(建材)业持续快速发展。

一、理清思路,把握方向,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一是认真研判国家宏观政策。特别是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向民资开放,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管廊建设,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等,都为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国家的宏观政策,对市场的走向将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我们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早谋划,早定位,有的.放矢,特别要加强对工程建设ppp模式的研判,为企业发展谋得先机。二是做大做强总承包企业。要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梳理摸底我县建筑企业资质现状和发展能力,选择2-3家基础实力较强、发展空间较大的企业,引导企业集团化发展,提升技术、管理能力,增强竞争力。真正把“转方式、调结构、防风险、促升级”贯彻到实际工作中。三是加快专业化发展。20__年1月1日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在企业人员、资产和专业分包等方面均有较大的变动。其中,专业分包充分考虑了各专业板块之间的关系以及行业现状,划分更加合理。专业承包资质由原来的60个变为36个,旨在形成不同业务领域差异化发展的新格局。以此为参照,企业必须根据市场、自身实力和行业整体发展现状,确定自己的目标市场和业务领域。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摆脱传统观念,变“做大做强”为“做精做专”,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求生存。四是构建和谐的建筑劳务关系。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是行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求。要突出较大型企业的依托和引领,推动劳务组织专业化与附属化。专业劳务企业要承担起凝聚和稳定劳务人员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主体责任,做好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加快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逐步形成稳定的新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行技术工人“先培训、后上岗”及“持证上岗”制度。

二、强化措施,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加强对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差别化”管理,认真落实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综合执法制度。切实加强外地进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企业有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信息登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记不良行为记录,予以信用扣分,列入我县建筑市场“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我县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认真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和资质监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新资质换证工作,确保20__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县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监管和自律相互促进作用

四、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以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以提高建筑部品预制装配率为转型方式,以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部件生产工业化、现场施工装配化和建筑管理信息化为发展方式,采取“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发展路径,从政策制度、体制机制、标准规范、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技术进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有效推进我县建筑产业现代化。力争到20__年末,全县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建筑面积力争累计达到2万平方米,县城区当年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比例达到5%以上。

五、着力强化建筑节能工作,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在县城新老城区、现代产业园区和有条件的乡镇,以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中,试点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加强全县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及监测平台建设,推行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推进绿色照明,采用高科技节能产品和节能管理模式,降低能耗。凡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单体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相关部门要根据绿色建筑推广工作计划安排,在年度招拍挂土地总面积中,确定不少于20%的房地产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建造,并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等要求。组织开展绿色建筑集中示范行动,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

六、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是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构建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链。二是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项目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搭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完善企业和专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征集、审核、发布工作,有序推进信用评价工作。

七、强化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推进墙改、散装工作

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推广等工作,着力发展节能、绿色、环保建筑材料;配套和完善地产品推广应用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快我县地产新型建材产品市场推广应用步伐,提高地产品在我县建筑工程上的使用率。

八、深入开展搅拌站扬尘污染治理,坚决遏制扬尘污染

持续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逐步推进混凝土搅拌企业规范化建设和生产运营;重点监督企业现有控尘设备维护和更新,生产作业过程中骨料堆场及输送系统封闭措施等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一些商砼站存在的扬尘防治设施薄弱和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强力推进搅拌楼整体封装工作。

九、继续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一是加强工程资金落实的监管。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二是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农民工资支付保证金征收工作。三是对未按期完成清欠任务及发生新欠的单位,采取限制措施,与有关部门联动不准许参加招投标,问题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成品油抽检实施方案 超市行业抽检工作计划篇四

“十四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我国经济转型和体制完善的关键时期。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的重要保障,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本规划是__县市场监管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战略性规划,以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重点,对市场秩序、市场环境进行综合监管,为市场监管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给广大市场主体一个清晰的信号和稳定的预期,形成综合监管与行业领域专业监管、社会协同监管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市场监管格局。

一、指导思想

以^v^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着力点,重点优化市场准入、竞争和消费环境,实施质量强县、知识产权、标准化和食品安全战略,提升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和产(商)品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以市场监管推动全县经济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建设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打造新优势、作出新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创新创业、公平竞争、安全放心的市场营商环境,形成市场导向、标准引领、质量为本的质量强县体系,形成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多元共治的市场治理格局。

——激发投资活力,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平统一、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规则基本形成。市场活力持续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不断改善。百姓投资办企业时间缩减,新增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活跃发展,新设企业生命周期延长。

——优化营商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坚持放活与管好相结合,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实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成效显著,侵权假冒、行业壁垒、企业垄断得到有效治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机制基本建立,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商标品牌作用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质量显著提升。

——保护合法权益,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进一步形成。推进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的美好向往,消费维权机制进一步健全,商品和服务消费的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消费者满意度持续提高。

——强化质量服务,品牌建设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进一步提升。质量强县战略深入人心,企业主体作用充分激发,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质量大幅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形成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提升监管效能,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全面完成,“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以及多元共治等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形成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制度,通过权力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责任清单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检查,规范自由裁量权,推进市场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二)坚持简约监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坚持“简”字当头,实行简约高效的监管方式,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减轻企业负担,减少社会成本。

(三)坚持审慎监管。围绕鼓励创新、促进创业,探索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改革传统监管模式,实行包容式监管,对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要严格监管,消除风险隐患。

(四)坚持综合监管。适应科技创新、产业融合、跨界发展的大趋势,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发挥各种监管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信息共享,强化部门上下统筹,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

(五)坚持信用监管。进一步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双随机”抽查的有效结合。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协同监管平台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实施联合惩戒,树立问题导向,建立问题解决式监管模式。

成品油抽检实施方案 超市行业抽检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xxx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xxx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