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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1 23:49:10 作者:韩ll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浙江工作报告篇一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

4、承包范围:

二、合同价款: 元(大写: )。

三、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延长的,工期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工期不顺延。

四、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负责提供水源、电源为乙方施工使用。协调乙方施工人员的住宿事宜。

2、负责对乙方完成施工任务的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委派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处理的各项事宜,其签订的文件视为乙方对有关事宜的确认。

2、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3、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住户(单位)的关系,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垃圾处理工作。

4、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水、电等条件和设施,费用由乙方负责。

5、工程竣工但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6、若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安全等有关规定而受到一切处罚,均有乙方承担。

7、施工工人及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关资格或上岗证,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凡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乙方完全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8、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管理。

六、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施工人员、设备进场后,拨付中标价的20%作为预付款,在施工过程中按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拨付工程进度款至中标价的75%停止拨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中标价的95%,剩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质期满一年后后一次性付清(无息)。

七、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若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2、因施工质量不合格,乙方不予整改、未在约定期限内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而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以及由甲方引起的其他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窝工的,甲方应承担相应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2、甲方未按期支付或未按期完全支付合同约定款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八、工程变更:

在施工中如需更改或增减工程项目,双方需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填写工程变更协议,增减项目据实结算。

九、工程保修:

十、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浙江工作报告篇二

1. 此刻的孩子有一股傲劲,希望老师严加管教,循循诱导,使孩子走向社会时,是一个成功的人材。

2.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有了恒心与毅力。,一切困难都能迎刃而解,希望你找准自己的人生坐标,用勤奋是自己在原有的基础上创出质的飞跃。

3. 你言语不多,对课代表工作认真负责,是老师信任的学生。希望你在薄弱学科上能多花点精力,持之以恒,注意学习方法,相信一份耕耘定会有一份收获。

5. 你是一位聪明好学的好学生,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对工作认真负责,深受老师同学喜爱。希望你今后不再流泪,成为一位坚强的孩子。遇到困难不灰心,多想办法,勇往直前。

6. 你思维敏捷,见解独到,课堂因你而添了生气。你学习认真,肯钻肯问,不甘人后更为老师赞赏;任劳任怨也是你的优点,希望你能持续并发扬你的优点,努力为自己开创一片灿烂的前景。

8. 你勤奋踏实落落大方,但你的优点总是被你用沉默所掩盖。看到你走上朗诵的舞台,听着你令人欣赏的朗诵,老师真为你高兴。希望新学期你能展现一个热情自强干练的新自我,在学习上也有更大的突破。

9. 朴实真诚的你脸上总洋溢着微笑,班级工作认真负责,待人随和,是老师心目中的好学生,你学习很自觉,书写工整,但不知道为什么学习成绩总得不到突破。希望你好好总结,讲究学习方法,持续学科平衡。

10. 知道吗?你是老师严重好学生的典型。你从来不违纪捣乱,总是认真地做着每一件事情。课堂上有你精辟的见解,课本剧中有你精彩的表演,朗诵的舞台上更有你自信的风采。相信你必须能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11. 该同学开朗自信,学习认真,团结同学,能经常参加校内外的各项活动和暑期实践;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办公系统和进出口的操作流程;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应变潜力,勇于进去,不怕挫折,是个开拓的国贸人才。

13. 你待人随和诚恳,处事稳重,同学关系好,热爱群众。看得出你在学习上也很努力,尽管你的学习成绩不是出类拔萃,但老师坚信,勤奋执着的人透过自己不懈的努力必须能登上顶峰,老师期待着你更好的表现。

14. 看得出你内心充满着对未来的憧憬,不要等明天向我们走来,让我们走向明天,只有当我们将“等待一个完美的明天”改为“开创”时,才能拥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完美的明天。相信你会用行动收获累累的硕果。

15. 经过老师和同学的帮忙,你的学习目的明确了许多,学习态度也有了很大的转变,你总是尽力把作业做好,努力弥补自己的不足,即使遇到困难和挫折,也毫不气馁。希望你能树立信心,不懈努力,别让大家失望。

1. 你用心参加体育锻炼,有体育特长。你懂得学习的重要性,但是学习基础差,学习毅力不强。造成上课听讲效果不好,在完成作业方面存在很大的问题。在今后的学习中,你要刻苦努力,持之以恒,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2. 稳重大方而内秀的你给班主任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校规校纪,你踏踏实实的学习状态和优异的学习成绩是全班同学的学习榜样,各科成绩比较均衡,这对你十分有利,望暗自锁定更高目标,全力奋进。

3. 你在校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同学,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你也很聪明,但不足的是老师发现你的听课效率不高,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老师希望在今后的学习中你能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有更大的进步。

4. 默默的思索,默默的聆听,勤奋的你每一步都走的很踏实。老师早已悄悄的喜欢上了你这份可贵的含蓄。但老师更希望能看到你的锋芒,大胆的展示自己的风采,用心的融入班群众,带动整个班级的学风,使各方面都成为同学的榜样。

5. 你渴望学习成绩的进步,为此一如既往的坚持着自己刻苦努力奋发图强的求学原则。所有这些努力最终也换来了令人满意的成绩。尽管学习成绩并不是出类拔萃,但你有坚定的信念。老师相信,成功的花朵在汗水的浇灌下必须会更加鲜艳。

6. 一向我寄希望于你,忽视了你的冲动与缺乏理性的决定,应对你的过错,我曾有恨铁不成钢的气恼,然而当看到你似一夜长大的孩子般懂事了,明理了,知道认真学习了,老师真有说不出的高兴。好好把握,老师会关注着你每一点的进步。

7. 你听话懂事,宽容大度,能和同学融洽相处,你上进心强,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希望今后的你多注意知识的积累,多注意学习的质量与拓宽,多一份思考和总结,多一份自信和霸气,坚持不懈,老师坚信你必将取得更大更丰硕的成果!

8. 懂礼貌,爱劳动,学习勤奋刻苦是你的特点和优点。课后你总默默不语,埋头看书,做作业。同学都称赞你。但是课堂上的沉默是你失去了许多训练自己思维与表达的机会。希望你能捉住所有锻炼展示自己的机会,让各方面都得到更好的发展。

9. 你以踏踏实实勤学好问的学习态度羸得的优异的学习成绩。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身为班干,工作认真负责。做为一名离校很远的走读生,你极少迟到,离高考只剩下一年半的时间了,望你加速前进,勇超特招班同学,为班级为父母更为自己争光。

10. 你的热情,你的憨厚,你的大方,无时无刻不感染着你身边的每一个人。你思维活跃,课堂发言用心,常常有较出色较独特的见解。你具有较强的群众荣誉感,你总是用你的勤奋来带动其他同学认真学习,老师相信,你必须会有更开阔的发展空间。

11. 让老师高兴的是,你的学习态度较以前有了明显的好转,变得懂事踏实多了。老师知道你渴望学习成绩的进步,但又缺乏顽强拼搏持之以恒的精神,不要灰心,透过不断努力,让无数次失败奠定成功的基石,你终能获得成功的喜悦!相信“功夫不负有心人”!

14. 你有刚毅,冷俊的脸庞,一双眼睛炯炯有神。你有强健的体魄和男子汉就应具有的胸怀。对待同学,你很仗义,能热心帮忙别人,有一颗金子般的心。你有聪明的大脑,动手潜力很强,老师十分信服你。但是,有时候,你很情绪化,你不妨修炼一下自己的性情,你会更优秀的。

15. 在老师的印象中,你是一个不爱说话的男孩,在多次的交流中,我发现你很有主见,但偏于了固执。尽管你的考试分数不是很理想,但你每次的课堂发言背诵默写都令老师很满意。希望你不要逃避对薄弱科目的补偿,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为自己创造叩开大学校门的机会。

浙江工作报告篇三

现在浙江省新规来了,婚假产假怎么休呢?

新规来袭:20xx年1月1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

解读:《生育法》取消了“晚婚”,新规也就自然删除了“晚婚”一说,关于晚婚假的奖励也没有了。

解读:1.适用于20xx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夫妻。所以今天有人问正在休产假的适用吗——no。

2. 产假从98天变为98+30天,适用于合法生育的一胎、二胎。有人问这个延长30天奖励只针对二胎吧——no。

3.男方的护理假从7天变为15天。新规旧归一直用“天”,不是“工作日”,所以有人问老公陪产周六日也算在内吗——yes。

新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解读:再也不用办理《准生证》了,要知道对于凡事讲究“户籍”、“证明”、“材料齐全”的办证程序来说,每一个证的取消都是解放。不用再请假,不用再三番两次跑腿,不用再看办事人员的脸色。

提问的朋友有福了,今儿正好有一手消息。今天部门同事致电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得到的回复是“20xx年领结婚证,20xx年申请休婚假,仍按3+12天的执行”。心里惴惴不安的亲可以稍许放心了。

看上去很美,虽然老公在省外工作,但如果户籍是浙江省,或在浙江省内居住(没有浙江省户籍,但有居住证),还是可以享受15天护理假的。

但实则可能没有那么美好,目前假期的申请还是依附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所在地执行所在地政策,浙江省的规定并不能约束上海、广州用人单位。

让我们期待各省(市)的政策都有潜在的共识,和浙江省新规给予的奖励一样推出吧,这样产妇有延长的产假,老公也有延长的护理假。

——希望我们的用人单位、面试官都能从能力、综合素质出发,公平对待应届求职的女生们,尽量不要在原本已有的性别歧视上面再因为国家奖励产假这些政策加剧女生职场的不利。

浙江工作报告篇四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

第一条 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

商标或

品牌

规格型号

材质

颜色

生产厂家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条二条 质量标准:

第三条 家具保修期为 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 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 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

第五条 交货时间: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十条 违约费任:

买受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浙江工作报告篇五

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下由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浙江省的地方立法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景宁畲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内容具体可操作。

地方立法应当采用适合体例,一般不重复上位法的规定,用语简约、规范。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五)依法有权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本省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省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部分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许可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调研项目库、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省的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确定年度立法计划前,应当将计划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设区的市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超出法定立法事项范围的项目提出调整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某一事项正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已经将其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避免就同一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申报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可行性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相关材料。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初次审议的项目,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未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由立法工作者、实务工作者及专家、学者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也可以由提案人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提案人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草案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质量。

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九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主席团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二十二条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第二十三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四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涉及本省重大事项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结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两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只作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过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提案人为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不再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通过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途径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关、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通过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

第四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就地方性法规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和调查研究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论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

(三)必要时,组织有关代表赴代表联络站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四)其他方式。

第四十三条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出审议结果或者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制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四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前,由法制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八条 对多件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二条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人大网以及《浙江日报》上全文刊载。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作出授权决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自公布后的三十日内,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有关内容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四)其他原因需要进行清理的。

第五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第六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与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

第六十二条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参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拟举行会议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案前,可以将该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情况转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征求意见。有关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整理后告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前,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的意见后提请法制委员会审议。

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要求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批准文本草案。

第六十六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六十七条除特殊情况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五日前,将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会议审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该地方性法规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六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自收到报请批准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相抵触的,可以不予批准,或者经修改后再予以批准。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抵触:

(一)超越立法权限的;

(二)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违背上位法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十一条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回;列入会议议程,但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即行终止。

主任会议可以建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回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拟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或者关于不予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七十三条表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人大网以及《浙江日报》上刊载。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自批准决定通过之日起七日内将批准决定及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送交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当及时告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五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施行时间。

第七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地方性法规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报请批准。

第七十八条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本章的相应规定。

第七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八十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八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研究拟订省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八十二条 省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八十三条省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公布,并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浙江人大网以及《浙江日报》上刊载。

第八十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省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并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八十七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工作报告篇六

2015年10月22日下午3点半,在郑强教授激昂的演讲中为期2天的浙江大学2015年运动会在紫金港校区东田径场圆满落下了帷幕,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的老师和学生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踊跃地参加了本次运动会,赛出了精神,赛出了风采。

在运动会开幕式上,由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辅导员刘岩老师以及来自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共37人组成的开幕式方阵,穿着整齐的院服,踏着整齐划一的步伐,手持象征希望和阳光的向日葵,以洪亮的.声音高喊着“传播视角,国际前沿,放眼国际,贯穿中西”的口号走过主席台,以昂扬的斗志展现着传媒人的风采,以抖擞的精神传递着传媒人的风貌。本次运动会由来自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共27人报名参加此次运动会。其中由都兴鸿同学带队的健美操团队,并且获得了“三好杯”健美操大赛二等奖。

在本次运动会中,我院运动员齐心协力,展现出了顽强、拼搏、勇敢、果断的意识品质,在运动场上挥洒汗水,展现风采,其良好的竞技精神得到了兄弟学院的肯定个赞赏。

与此同时,我院各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他们的默默付出与大力支持确保了运动健儿们在赛场上的奋力拼搏。

运动会虽已落下帷幕,但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却会贯穿在传媒学院生活的各个角落。学院将进一步踏踏实实地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学院的健稳发展,为学院工作踏上新的台阶而努力奋斗。

2015年10月22日下午3点半,在郑强教授激昂的演讲中为期2天的浙江大学2015年运动会在紫金港校区东田径场圆满落下了帷幕,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的老师和学生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踊跃地参加了本次运动会,赛出了精神,赛出了风采。

在运动会开幕式上,由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辅导员刘岩老师以及来自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共37人组成的开幕式方阵,穿着整齐的院服,踏着整齐划一的步伐,手持象征希望和阳光的向日葵,以洪亮的声音高喊着“传播视角,国际前沿,放眼国际,贯穿中西”的口号走过主席台,以昂扬的斗志展现着传媒人的风采,以抖擞的精神传递着传媒人的风貌。本次运动会由来自学院本科生和研究生共27人报名参加此次运动会。其中由都兴鸿同学带队的健美操团队,并且获得了“三好杯”健美操大赛二等奖。

在本次运动会中,我院运动员齐心协力,展现出了顽强、拼搏、勇敢、果断的意识品质,在运动场上挥洒汗水,展现风采,其良好的竞技精神得到了兄弟学院的肯定个赞赏。

与此同时,我院各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他们的默默付出与大力支持确保了运动健儿们在赛场上的奋力拼搏。

运动会虽已落下帷幕,但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却会贯穿在传媒学院生活的各个角落。学院将进一步踏踏实实地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学院的健稳发展,为学院工作踏上新的台阶而努力奋斗。

浙江工作报告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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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普陀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工业用地土地价格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舟山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一、本《标准》是定海、普陀两区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的最低控制标准。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二、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管理,不得采用补贴或返还等形式变相低价出让工业用地。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舟山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级别)(单位:元/平方米)

注:

1、限价范围不包括普陀山风景区。

2、级别内不含工业区块。

3、对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可以在满足国家、省规定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另行研究决定。

附件2:舟山市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工业区块)

(单位:元/平方米)

注:工业区块具体范围以规划批准界线为准。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浙江工作报告篇八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承包方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一、协议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属下需装修的店内装饰进行设计及施工。

二、乙方按甲方书面确认的装饰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水电图、施工布置图、附件施工要求及施工工艺流程表等)。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对不符合甲方设计意图的地方要求返工的权利;

2.对乙方装修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题目,甲方除有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外,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按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装饰款。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如有违法被罚则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负;乙方的施工职员必须留意安全,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材料损坏,已完工的成品破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2.自甲方交付乙方之日起,乙方应协助甲方保管施工现场各类物品,否则造成的材料丢失与误工由乙方负责。

5.精心施工,认真负责,打造精品工程,质量要求:

(1)所有墙壁外向对角瓷砖的展贴均采用45度切对角,切角过程包括:机器切割(不得出现磕碰瓷砖表面导致参差不齐)和人工打磨(用砂纸磨薄切角边沿)。

(2)地面砖及墙面砖展贴后不得出现:接缝不严不平,板____评聿凰常反花、磕碰、分缝不匀等现象;瓷砖的展贴后还不得有出现地面不平和积水的现象。

(3)墙面括完后,不得有不平,括刷痕迹、划伤及不光滑现象。

(4)工艺天花板不得有接缝不严不平,接角脱落及明钉眼等现象。

具体质量要求参照乙方在______店的施工质量;施工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所发生的一切用度由乙方负担;施工过程中如因施工不当所造成的材料破损由乙方负责按原价赔偿。

五、工程内容及合同金额:

(一)工程内容及单价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装饰项目预算单按实际项目计算;

(二)合同预算金额:

本协议装饰预算金额为人民痹逗(大写)

(为了防止乙方在设计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必须要实施的工程项目,然后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乙方必须遵守在装饰设计时就按合同:四、(二)、3及时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得到乙方的认可。)要求:终极装饰总金额不得超出预算金额的10%,超出部分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功,则由乙方完全负责。

六、分期付款方式:

首期:甲方先付工程预算造价的5%订金给承包方(乙方),即筹备施工图。

二期:乙方电工、水工材料进场开工十天内甲方付预算金额的30%给乙方。

三期:木工材料进场后十天内甲方付预算金额的25%给乙方。

四期:工程完工后二十天内进行验收,合格后,甲方付预算金额的35%给乙方。

余款5%作为乙方对整个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五天内支付给乙方。

七、协议工程完成期限:

本工程施工期限自公元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后共同遵守,除甲方因本协议第三、(一)、2原因有权终止合同外,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终止合同。

八、违约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止合同,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已经预支的所有款项。

而战争及自然灾难的因素、法律、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除外。本协议未完善之外、双方友好、同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

九、若由于甲方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工程款给乙方,或由于甲方原因或因停电、停水造成的误工,则工期顺延。若乙方原因拖延工期,工期每拖延一天则乙方要付甲方误工费元。

十、本工程有部分材料为甲方购买,此类材料的质量不在乙方的保修范围内,但乙方有义务凭其丰富的经验向甲方提供建设性意见供甲方参考直至甲方满足;如因甲方拖欠此类材料造成的误工,则工期顺延。若乙方原因拖延工期,工期每拖延一天则乙方要付甲方误工费元。

十一、工程期间,装饰押金为甲方支付,办理屋村出进证等。工程所使用的水电用度如不超过200元,由甲方负责,如超出部分则由乙方负责。

十二、甲方必须在工程完工后二十天内进行工程验收,不经验收而经营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而经营。

十三、保修期限:自甲方验收合格起算,保修时间为一年。

十四、协议到期甲方如有意续约,应在计划时间内与乙方进行协商。本协议共2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或手机):

电话(或手机):

确认日期:

确认日期:

浙江工作报告篇九

矿业开采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造成了大面积的土地损毁,加剧人地矛盾,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威胁;土地复垦是缓解这一问题的主要措施。下文是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搞好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建筑物拆迁后的闲弃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自然灾害毁损地和其他废弃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一)开采矿产资源;

(二)燃煤发电、冶炼等堆弃废物;

(三)烧制砖瓦和修建水泥预制场;

(四)取土挖沙;

(五)生产过程中排放污物;

(六)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七)各类临时用地;

(八)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第四条土地复垦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复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土地复垦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制定复垦标准,审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复垦规划和计划,并对复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复垦后的土地验收和地籍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对因自然灾害、抢险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毁坏的土地和其他废弃地进行复垦,对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视其复垦工作量给予适当补助。

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因调整城市规划、村镇规划造成的废弃地,无法确定破坏人的闲弃地等需要复垦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复垦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可以复垦为耕地的土地,复垦后应尽量达到耕种要求。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复垦后应达到耕种要求。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对砖瓦厂(窑)、煤饼(球)厂、水泥构件预制厂等长期使用沙、土的企业,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出取土(沙)的用地范围,并由取土(沙)企业负责复垦。

取土、挖沙、修建预制场等不得占用耕地。确实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与平整土地相结合,不得破坏排灌设施。

对利用荒坡、沙丘等取土挖沙后使之成为耕地的,可视耕地质量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在土地损失补偿费、造地费中各提出百分之五组成。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实行专款专用。

土地复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区域土地复垦规划、计划;

(二)自然灾害毁损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等用地的复垦和其他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活动。

第十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以下复垦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质量、类别;

(二)应复垦土地面积、类别、破坏程度;

(三)土地复垦工艺设计和措施;

(四)土地复垦所需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土地复垦承担单位、完成期限、要求;

(六)复垦后用途说明及验收期限。

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时,应当全面审查土地复垦的有关内容,对违反规定或复垦条款不合要求,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时,可以按照复垦要求向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复垦保证金。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由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设专户存入银行。

复垦后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核发合格证书后,方可退还保证金(含利息);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土地,视为未复垦土地。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验收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无故拖延。

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如未按规定的标准和期限复垦,土地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按规定的标准和限期进行复垦,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其缴纳的复垦保证金抵冲复垦费用,由土地管理部门另行组织复垦。复垦保证金不足以抵冲复垦费用时,不足部分由破坏土地者支付。

(一)经复垦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应恢复耕种;

(二)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不能恢复耕种条件的土地,原土地所有者确需保留的,由原土地所有者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乡村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复垦后应尽量恢复原用途。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使用。用于建设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报废的铁路、公路、机场、矿场、水利工程用地复垦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承担复垦任务的单位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第十五条对因违法占地建设受到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复垦非法占用的土地,其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均由违法建设者承担。违法建设单位不得将复垦费用列入其生产成本和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国家暂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复垦外,还应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费。

耕地(包括园地、养殖水塘,下同)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的三年平均年产值为计算标准,由企业或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其他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损失补偿费标准减半收取。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同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六条规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拒不复垦的,除承担复垦费用外,可以根据情节,处以每平方米0.30元至1.50元的罚款。罚款必须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相当于罚款金额的3‰的滞纳金。需要复垦的土地,停止使用两年后仍不复垦的,从第三年开始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土地抛荒费。

对逾期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其提出的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负责土地复垦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首先,需要查明复垦的土地,是否已经被国家征收,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一律属于国家所有。未被征收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况对待,已经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归农民集体所有。过去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应确认为国家所有。对复垦后不能恢复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收。经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征收。经复垦后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次,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要从实际出发,已经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复垦后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承包经营的,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承包经营。用地单位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后归该用地单位使用;根据规划设计,用地单位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用地单位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用地单位应当对承包合同的另一方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收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再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土地现状进行监测,发现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即时予以记载。各地在上报土地复垦项目区应查清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应经确权后再审批复垦项目。土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用地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