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通知(精选16篇)

时间:2023-12-21 15:46:31 作者:GZ才子

通知是一种用来向特定人群传达信息或要求行动的书面材料,它具有明确的目的和清晰的表达方式。下面是一些经典的通知范文,它们涵盖了各种场景和主题,可能会对你的通知写作提供一些建议。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针对生产部各车间人员请假较为频繁,又由于生产区各部门定员、定岗,不仅影响班组内部团结,同时影响整个车间的生产进度。为控制或避免每月员工多次请假,创造团结和谐的团队和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补充管理规定:

8.      续假需补假条替换请假前假条,并一日内补交缺勤扣款;

15.  洪智生产部所有每月考勤表须由全体被考勤人员签字后上报生产部存档,生产部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16.  就餐时间:

2)     白班员工:早上7:50前必须到生产区本部门现场开早会,12:00前不得提前下班。其他作息时间按照办公室规定执行。生产部随时抽查,无特殊情况违规,给予50元/次的处罚!

17.  此补充管理规定即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生产部全体员工,解释权归生产部。

生产部

2012年1月9日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病假、休假及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处室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所在处室留存;一份及证明材料交人教处,作为年底考核依据。请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4、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应向分管局长报告,并报局长。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70%计发,其它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8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工作性津贴、工作性补贴的单位考核部分之和的90%计发,其他各项全额发放。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停发本人的单位考核部分的工作性津补贴。

3、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年休假冲销病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病事假天数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4、当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未参加考核的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予发放;因病、事假工作不满一年的人员,按实际工作月数计发目标考核奖。

四、年休假

1、鼓励机关职工按照规定休假。年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结合个人要求统筹安排。

2、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二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休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可扣除节假日天数后顺延。

3、如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未安排休假的,经局长同意,可与下年度休假期合并使用。

五、探亲假

1、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1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可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请探亲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探亲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婚假

1、机关干部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时给予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延长婚假10天。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半年内休完,逾期作自动放弃。

七、产假

1、女职工生育时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的,延妇女方产假30天。

2、产假期满后,因身体不好,上班有困难,需要继续休息的,持医院证明、本人申请,经研究批准,可再请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

3、女方产假期间,给男方护理假7天;女方为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10天。护理假应在女方产假期间用完,过期不补。

4、妊娠3个月内自然或人工流产的,给予休假20-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休假50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给予休假90天。男性结扎,休息7天;女性结扎休息21天,如在产后结扎的增加产假14天。女性放节育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

八、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九、附则

1、本制度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新出台政策不符的,以国家及省、市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人教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的管理,进一步监督制约和规范学生的日常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假分事假、病假和公假三种。(详细内容请见附录)

(一),因家里发生重大事情或自身有其他重要事务要处理而无法在学校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二),因身体不适而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请假时必须提供医院证明(如病历等),否则不予批假。请假时因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出示医院证明,可在请假当天除外的二天之内补交医院证明或其复印件,超过两天未补交医院证明者请假视为无效并被秘书处警告,警告,并通过自律委员会监督公示。

(三),因参加学校、学院或其他重大活动而无法上课而提出的请假。经相关人员核实后予以批假,否则不予批假。

第三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公假时,必须严格按照请假流程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请假视为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请假要带上等证件证明自己的身份。如果帮同学代办要带上该同学的证件。

第五条 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其它情况一般不得请假。若有重要事务必须请假时,不论时间长短,要上报校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同意之后方可请假。

第六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两天一律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七条 

(一)自己打印好请假条并按格式正确填写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不清楚怎么填写可到办公室咨询值班人员;有特殊情况向值班人员讲明情况并索要请假条,每张1毛钱)

(二)携带请假条到办公室9#101,由分团委书记签字盖章后,将存根裁剪交给值班人员并在批假登记表上登记,然后请假人携带假条交给任课老师即可。(一般情况请假一天需要娄玮老师签字盖章,一天以内一律不予签字只盖章,值班人员不得代签)

第八条 

(一)自己打印好请假条并按格式正确填写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二)携带请假条到北区综合楼5楼办公室505,由党委副书记签字并盖章后,将存根裁剪交给9#101值班人员存档并在批假登记表上登记,然后请假人携带假条交给任课老师即可。

第九条 学生因急事无法及时请假,必须在当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并说明情况;若本人无法到场,则由班长支书代为办理请假条并亲自打电话给班主任说明情况。

第十条 学生在假期满后无法到校,必须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亲自打电打电话向老师或分团委书记解释原因,获批方行。

第十一条,需要请假的同学请务必在办公室上班的时间来请假要请假的同学请务必在办公室上班的时间来请假。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编造理由,对此类行为者,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模仿辅导员或书记笔迹,复制假条,偷盖印章等作假行为,一旦被发现,将给予作假者通报批评,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十四条 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临时请假,需直接向当堂任课老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是否批准。

第十五条 请假条模板如果各班级群共享中没有,请班长支书到班支群共享中下载新版请假条模板然后上传到本班群共享中。

第十六条 班级因集体活动参加人数超过5人以上,由班级负责人以班级为单位统一来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若需请多堂课的假时,只须办理一张假条,并自行将办理好的假条复印后交给多位老师。早点到需请假时请交复印件。

第十八条 一般而言,否则予以休学。

第十九条 本请假制度至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江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分团委所有。

教师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

4、教职工请假半天(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说明,一天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人员交待清楚。不经同意,教师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意外情况而准时到校,在上班前通知校,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

小学教师请假制度,国家规定教师请假制度,幼儿园教师请假制#e#

为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第一条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未婚教职工与父母不在同一地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已婚教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探亲假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中所明确的`"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本校教职工一般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

第三条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四条出国探亲按出国人员探亲规定办理。

第五条教职工需请探亲假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到人事处办理探亲手续。

(二)婚假

第六条教职工结婚,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婚假三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酌情给路程假。

第七条自开结婚证明时,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十五天晚婚假。

第八条再婚假三天。如夫妻双方之一是再婚,或一方未到晚婚年龄者,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第九条规定的婚假(含路程假)期间,工资和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三)产假

第十条女教职工正常生育的,给产假九十天(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如遇寒暑假其寒暑假休假时间顺延。

第十一条女性满二十四周岁以上的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第一次可以按产假休息十五天。孕期未满三个月流产,第一次流产,给产假三十天;孕期在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未上环进行的第二次以上的人工流产,按病假处理。上环假五天,取环假三天,按产假对待。

第十二条产假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按规定在本单位或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产假期间工资及岗位津贴照发。

(四)哺乳假

第十三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其所在单位可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教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者,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哺乳假最长可请至婴儿满一周岁。哺乳假的待遇从产假期满之日起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条 凡独生子女生病(凭住院证明和病历),其父或母可给假三天护理,但一年内不得超过十五天(限十四岁以下的子女)。特殊病症,酌情处理。

(五)丧假

第十六条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三天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费用,全部自理。

第十七条符合探亲假条件的未婚教职工,在父(母)亲去世的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待遇,请假回去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假待遇办理;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已婚教职工,符合探亲规定,且未享受探亲待遇的,请假回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也可以按探亲待遇办理。凡按探亲待遇处理丧事的,均不另给丧假。

(六)事假

第十八条教职工因事,必须由本人亲赴处理的,可酌情给予事假。但在工作繁忙时,一般不准予事假。

第十九条如无特殊情况,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五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天。

第二十条教职工请假期间需续假的,必须在原假未满前提前申请,其手续与请假相同。

(七)病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凭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可准予请病假,工作时间到医院看病,达半天的,记半天病假,半天以上的,按实际时间记病假。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医院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不作病假对待。

第二十二条病假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不到半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二、批假权限

事处签字后,财务处依据财务规定报销。

第二十四条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本单位领导审批;三天至七天的,由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七天以上由本单位领导请示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请病假一周以内由各单位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产假、婚假、丧假,均由各单位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中层干部请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私请假出国、出境,须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管理考核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表(病假、产假等除外),按规定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批准,自行离开者,从批准之日算请假,批准前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一般应提前三天向有关领导提出,经批准后才能续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期满后延假的,按事假对待。凡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准,即擅离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假满返校后,必须及时按请假程序销假,并按时上班,不销假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凡无故旷工十五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从离职之日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统计本单位人员的请假出勤情况,于每月初的三天内汇总后报人事处,将假条、病假证明及入院出院证明附后。各单位负责人要督促做好考勤工作,人事处对各单位的劳动纪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单位对擅自离岗或超假者应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否则,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考勤人员责任。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我院学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院学生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实习等相关培养环节或离校外出,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平时应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不得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学生请假分为以下两类:

(二)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院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因参加省、市、学校及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院领导证实后确实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第四条节假日前后、实习及军训期间,除本人重病或有重大事情,经核实后可以请假外,其他一律不予准假。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关于教职工公假、病假、事假、调休等请假制度作以下补充规定,如有违反或除特殊情况外,无论何种事由未办理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1、教职工公假到校办请假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教研活动不需会议通知)。

2、中层干部公假到分管校长处请假,到校办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

1、病假需向人事部门递交由医院出具的病假单。

2、每月固定看病的教师:请交书面申请,并提出具体时间,交至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提交校务会讨论。如在此之外再有病假,至人事部门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3、不影响上课外出看病,如有医生事后开具的病假单或者有学校的调休单可以不按病假处理。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二次,每次半天。

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30——下午3:00)。

1、半天的事假:填写请假单,并交至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同意后在校办备案。

2、一天及以上的请假:如果是因为重要的家事等,请交书面申请,并交至人事部门。经校务会批准后方可请假。

3、中层干部事假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

1、不影响学校工作,调休最多一天,原则上不可调休连续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单,可以调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过病假天数。

2、除突发事件,请假或调休需提前一天到人事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递交调休单(原则上当天调休不予批准)。

3、中层干部调休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并至校办备案。

注:所有请假请附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如没有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一律不能认定已办理任何类型请假手续。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三.请假需提前写请假条、并交行政部。

四.如需事后补请假条则先有各小组负责人提前代填写请。

假条交行政部,待请假人回来到行政部补签字。

五.管理层请假需向上级主管报备、申请。

六.各部门原则上一天只允许有一个同事请假、超出一人则。

扣罚小组负责人当月奖金50元/累加翻倍(奖金无则补助里扣除)(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需向××报备、未报备按本规定处理)。

七.(各小组负责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请假权限、请假2。

天需找××报备、申请。3天(含)以上需经××同意方可请假。

八.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九.本通知即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医院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员工因公外出(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本人应出具书面说明,注明外出的时间、事由、去向等。批准程序如下:

(一)临床和医技科室主任,由医教部主任审批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临床和医技科室员工,由本科主任批准后上报医务部备案,方可外出。

(二)护士长,经本科主任同意,交护理部主任审批,报分管副院长同意,方可外出;各科的护士,由护士长批准,报护理部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三)各行政部门、科室主任,由院领导批准,方可外出;其他员工由本部门、科室主任批准后备案,方可外出。

二、员工因私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人力资源部领取),按请假单上的'批准程序办理。

三、上述经批准的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单,与本部门的考勤表放置一起,作为考勤依据。每月底由考勤员将考勤表和请假单一起交给人力资源部。

四、员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或未上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中层干部超过三天以上外出者必须报请院长审批,方可外出。

六、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作出解释。

一、进修期间一般不安排探亲假、寒暑假,原则上不得请事假。不得将工休假日累积使用。法定假日和特殊事宜离宁者,需办理请假手续。

二、进修期间,如有特殊事宜,需要请假者,必须执行请假制度:事假一天内由所在科室科主任同意;三天以内书面申请经科主任签字同意,报教育处备案;三天以上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大内科、大外科、门诊部、护理部审批后,报教育处批准并备案,办好交-班手续后方可离院;假满回院后及时向教育处和相关部门报到并销假。

三、病假需有我院保健科出具的病假休息证明。如属急病可先行口头请假,以后补办病休证明。

四、进修一年病事假超过30天(半年超过15天)者,即取消进修资格,恕不作鉴定,不退进修费。

五、违犯上述规定或虽经请假但未批准而擅离职守者,或假满不按期回院销假或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取消进修资格,教育处有权将该进修人员退回原单位。

六、本规定由教育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学生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活动,均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缺席或离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申请请假而未获批准的,擅自不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离校的,按违规、旷课处理。

一、请假的事项。

1.病假:学生请病假应持有正式医疗资质的医院或学校医务室的'证明。

2.事假: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时段内有不可拖延的个人或家庭要事需停课办理时,应请事假。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每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周。

3.公假:学生因接受学院委派参加公益活动而耽误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属公假。

二、请假的程序。

1.专业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再将请假条面呈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再后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2.公共基础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由辅导员审批。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因故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应先电话口头说明情况,事后立即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学生书面请假条,须按规定经辅导员和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3.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和学院教学秘书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校教务部备案。

1.学生请假纳入学生考勤范围,由辅导员负责。

2.学生请假的书面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由辅导员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一年。

学生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均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缺席或离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申请请假而未获批准的,擅自不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离校的,按违规、旷课处理。

一、请假的事项。

1.病假:学生请病假应持有正式医疗资质的医院或学校医务室的证明。

2.事假: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时段内有不可拖延的个人或家庭要事需停课办理时,应请事假。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每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周。

3.公假:学生因接受学院委派参加公益活动而耽误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属公假。

二、请假的程序。

1.专业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再将请假条面呈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再后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2.公共基础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由辅导员审批。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因故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应先电话口头说明情况,事后立即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学生书面请假条,须按规定经辅导员和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3.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和学院教学秘书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校教务部备案。

1.学生请假纳入学生考勤范围,由辅导员负责。

2.学生请假的书面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由辅导员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一年。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1、为加强公司员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公司员工正常上班为每周六日制,星期一至星期五时间为(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冬季: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30);星期六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按上班时间规定,准时投入工作状态,因季节变化及工作需要而调整工作时间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3、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打卡制度。

4、公司考勤人员负责于月初将员工上月出勤情况统计制表,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据此核发员工工资。

5、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签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同时告知办公室,认真填写办公室准备的《员工外出登记本》;早上直接外出办事,必须前一天下午告知部门领导及办公室并填写《员工外出登记本》;下午办完事后原则上必须返回公司后再下班,若特殊情况不返回公司者必须告知部门领导及办公室,以上几种情况未按规定办理者考勤按未出勤处理。副总经理及助理以上人员因公外出前必须向总经理履行告知义务。

6、上班时间开始后迟到5分钟以内者,每月不得超过2次(含两次),超过2次按每迟到1分钟1元处罚并提出批评;超过5次者(含5次)按每迟到1分钟5元处罚;迟到5分钟以上者,每5分钟扣1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对任何迟到、早退均不允许讲理由,按规定处理。

7、经公司领导通知加班的员工,次日在办公室进行登记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安排换休。

8、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扣除当月工资10%,并给予警告1次的处分。

9、员工无故旷工,扣发双倍当日工资,并给予1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3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者,给予除名处理。

1、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员工由所在部门的经理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管理人员由上一级领导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离开工作岗位,同时请假单应交办公室备案。每月由办公室将本月请假情况公布于公司公告栏,员工未请假或假满未续假又不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2、病假:请病假必须于上班前或不迟于上班时间30分钟内,按上述程序致电相关负责人及办公室,且应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内,向公司提供正规医务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的有效证明。

3、因参加社会活动请假,需经领导批准给予公假,薪金照发。如赴外地出差,应填写出差单交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标准。

2、全年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不予参加年终奖的评选;

4、全年累计请假(事假、病假等)10天以上,不予参加年终奖的评选;

5、当月旷工1次,扣发当月工资30%,并不予参加年终奖评选。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假期待遇规定:

1.婚假:

a.正常3天。

b.晚婚增加7天(初婚)。条件:女23周岁、男25周岁。初婚年龄以结婚证书上的日期计算。对婚假期间坚持上班的教师作加班处理。

2.产假:

a.正常生育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产前假不放在产后使用。产期正值寒暑假一样计算。

b.难产增加15天。

c.多胞台,每增加一个婴儿加15天。

d.哺乳期10个月。送奶每天照顾1小时。

e.产前保胎超过15天按病假处理。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则与生育前病或保胎假合并计算。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妇,领独生子女费落实有效措施后(上环等)增加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5天。女方难产,护理假7天。晚育条件:女23周岁结婚,满九个月后生小孩。女满24周岁生小孩。

3.流产假:

a.落实有效措施后失败而怀孕不满四个月15天(住院30天),四个月以上40天。

b.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全报(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则按合作医疗规定执行。)。

c.未办理法定手续或生育后没有做好节育措施而怀孕的,一切费用自理。假期一律作病假处理。

4.丧假:

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1―3天。丧事外地料理,按远近给路程假。工资照发,旅费自理。

5.建房假:8天。

以上1―5条法定假,规定天数内只扣发当月自筹出勤奖。如超出部分,再按有关规定扣发奖金。

6.病假: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病假超过二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资发90%。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资发70%。

b.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资发80%。

c.建国前参加革命,病假超过六个月,发原工资。

d.病愈复工,需经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劳累旧病复发,或患病未好上班几天又病假,则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请假期间,原享受的'生活待遇不变。半工半休不扣发病假工资。连续请假满8天的,节假日也做请假天数计算。

(二)岗位奖发放规定:

1.全年旷工3天(含)以上者,奖金不发。旷工1天扣发三分之一。旷工2天扣发三分之二。

2.年内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者,奖金减发二分之一。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奖金年内不发。留察、留用期间年内奖金不发。

3.因违纪正在受审者,奖金缓发。

4.违反计划生育者,奖金不发。

5.全年病假累计三十天(含)以下者,奖金全发。30天以上至40天,发四分之三。40天以上至50天发三分之二。50天以上至60天发三分之一。60天以上不发。

6.全年事假10天(含)以下者,奖金全发。10天至15天发三分之二。15至20天发二分之一。20天以上不发。

7.劳动合同制工人试用期间奖金不发。见习期奖金按90%计算。

(三)出勤奖发放规定:

1.教职工全勤按有关规定发放。病假半天扣10元,事假半天扣13天,以此类推,按月扣除。

2.考勤办法:

a.教职工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出勤统计有校门卫记载。办公室负责同志统计两者结合。

b.中途需公、私、病外出需分别在办公室负责教师处填写出门证交门卫注明进出时间。门卫规定开启和关闭校门的时间,另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

学校学生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为严格执行《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本院学生考勤,特制定本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办理请假手续时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不得与正常教学秩序冲突。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病假。

2.事假 学生因急事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活动者,可请事假。

3.公假 学生因组织或参加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活动者,可请公假。

第三条 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批报权限:

1.病假在三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一周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2.事假、公假在一天以内者由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行政秘书兼辅导员签字经系主任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

3.行政秘书兼辅导员不得向学生提供内容未填写完整的请假单(含未填写请假时间、学生未签字等)。

第六条 请假程序:请假需由学生本人至本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详细填写《学生请假单》并附上有关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具体如下:

1.病假 须持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病假证明时,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交给任课教师。超过五个工作日不给予补假。

2.事假 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确实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学生请假单》前,须让家长亲自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说明情况,并在假满之后补上由家长签名的请假证明,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需在请假单上注明与家长确认的情况。

3.公假 须持相关活动负责人开具的证明到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完成相关手续方可批假。

第七条 因故不能事先请假者,应持有关证明补假。假期已满不能归校时,应在假满以前说明理由并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经获准后方为有效。原则上不得事后补假,病假、事假因特殊原因无法当场补假者需要提前向辅导员说明原因,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情况。学生于假期满之后,至辅导员处补办请假单,病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事假补办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八条 《学生请假单》需加盖院系请假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 假满返校后,要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否则,自请假终止之日起计为旷课。

第十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逾期返校者,按旷课论处,逾期超过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当学生的缺勤次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数三分之一时,取消其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在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或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应予休学。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可根据教学改革和学生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做出具体解释或补充规定,本细则将从颁布之日起配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课堂考勤制度》一并实施。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三.请假需提前写请假条、并交行政部。

五.管理层请假需向上级主管报备、申请。

六.各部门原则上一天只允许有一个同事请假、超出一人则。

扣罚小组负责人当月奖金50元/累加翻倍(奖金无则补助里扣除)(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需向××报备、未报备按本规定处理)。

七.(各小组负责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请假权限、请假2。

天需找××报备、申请。3天(含)以上需经××同意方可请假。

八.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九.本通知即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公司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1、婚假(包括再婚)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内。

3、婚假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书后3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应休假期。逾期为自动弃权。

4、员工请婚假应出示结婚证书。婚假期间(不含补假期)基本工资、满勤奖、岗位补贴不扣除。

5、新员工入职前已经领取结婚证书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行政部人事组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行政部人事组,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请假标准。

一、公司请假标准见下:

(一)事假:除规定休息外按本人当日工资标准扣除;。

(七)矿工一天扣除当日工资并罚款100元。

公司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1、员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下同)无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时应事先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突发疾病的应在上班时间前1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

2、员工在工作时间需要看病时须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后填写《请假申请单》方可离开岗位。3、凡请病假的1天以上的员工应在上班后2天内持县区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建休证明、病历、医疗药品发票之一,补办完善病假请假手续,未按上款规定补充完善病假请假手续的均以事假处理。

4、员工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60天,并按参加工作未满2年100%、未满5年80%,未满10年按30%,满10年以上10%扣发工资,当月病假超过2天,取消满勤奖,奖金按请假天数扣发。

5、员工病假连续30天以上或年累计60天以上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公司不给予保留原岗位。

6、员工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7、员工医疗期未满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顺延至医疗期满时终止。

国家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为了适应深化改革从严治校的需要,严明劳动纪律,加强教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并妥善解决好教职工生活上的一些实际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职工在办公时间,教师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及学院统一规定的每周返校日和系教研室规定的必要活动的时间,均应上班。如因故不能上班,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休养的,可持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即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7天;再婚者,给婚假3天。教职工父母在外地,需去外地结婚者,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内办理。

(四)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可给丧假3天。

(五)探亲假: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探亲假条件的,可申请探亲假。

1.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工作满一年的未婚职工,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两年探亲一次的,可给假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探亲假一次20天。

4.职工夫妻离异或配偶死亡,未再婚,且父母-子女在外地的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20天。

职工当年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连续计算已满规定假期的(不包括女职工产假),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

5.实习生和学徒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实习或学徒、期满并转正定级后,可从下一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6.教职工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内一次性使用。

7.因工作需要而未能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可按探亲假有关规定发放探亲路费,或报销对方探望路费。

(六)计划生育假:

1.按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3个月;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育龄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根据工作需要情况,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孩子,至孩子满6个月。

3.女教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属于晚育,增加晚育奖励假30天。如产妇护理确有实际困难的,此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实施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手术,可以根据医生证明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请假。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医院或本院卫生所证明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

(八)路程假:教职工到外地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九)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看病确需陪同的,经部门领导批准,每月不得超过两天假,可不算事假,但应记入考勤,以便考核。

(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公假对待:

1.因住宅设施维修、拆迁或搬迁,由有关部门出据证明,一般不得超过两天。

2.凭子女学校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的。

3.女职工产前检查,一般每次不超过半天;一周岁以内的婴儿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适用于计划生育者)。

4.教职工结婚必须进行的婚前检查,一般不超过两个半天。

第三条 假期计算

病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四条 各类假期的工资待遇

本规定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档案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0;

(2)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的80%;

(3)凡病假工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费标准发给。

4.病愈恢复工作,须有合同医院和本院卫生所体检证明,经人事处同意后,当月可发本人全工资;如月内旧病复发,复工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5.符合离休条件的职工,病假期间发全工资。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按日工资扣除工资。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实习生,年内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应适当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三)婚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路程假工资照发。

(四)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两款规定的,工资照发。

(五)凡不属国家规定出国、出境探亲范围内的出国、出境探亲访友人员,工资待遇均按事假对待。出国探望留学生配偶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六)女教职工的产假或职工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假,工资照发。

(七)上述各类假(按公假对待的除外),均按未出勤对待,因此不应享受请假期间的校内分配的岗位津贴、奖金等待遇。

(八)凡本年度并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评优。连续半年并事假,不能参加年度考核。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均须有合同医院或本院卫生所的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

(三)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出国、出境探亲访友或自费留学的请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批假权限

(一)副处以上(包括相当职务)干部请假,3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二)科以下(包括相当职务)职工请假,7天以内,由系、处负责人批准;8天至15天,应由各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超过15天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三)产假、探亲假(境内)由各单位按规定审批。

(四)出境人员批假手续按学院《关于出境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除并事假外,若超过本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再继续请假的,均按事假对待。

第七条 旷职、旷工和待遇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职、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按指定时间到工作岗位报到的。

教职工在旷职、旷工期间不发工资。若本年度旷工超过5天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若本年度旷工超过15天者,应予解除聘任,并限期调出;若超过30天者,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学院职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如遇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并来不及请假的,应在事后及时补假。否则,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早退一次扣除院内分配的岗位津贴的10%。本年度迟到、早退累计超过20次,不能评为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认真填写考勤统计表,对各类假期超出规定时间的及旷职、旷工者应及时通知人事处,按规定扣发工资或予以行政惩处。

第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因私出国管理的补充规定

学院关于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自经修订于1995年5月开始实施后,在因私出国方面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2.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配偶或子女,或长期在国外工作(公派、1年以上)的配偶,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可给予3-6个月假期,原则上假期应占用学院的寒暑假。

3.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到国外进修和做访问学者的配偶;或教职工到境外探望已在国外定居或长期居住的非直系亲属,在工作允许的前题下,学院最多给予三个月假期(按事假处理),假期必须占用学院寒暑假。

4.教职工境外访友或出国旅游,一律利用寒暑假,不得占用工作时间,开学不归按自劝离职处理。

5.请假的手续和有关待遇按《中国工运学院出国出境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享受探亲假待遇的除发放三个月工资外,岗位津贴、坐班津贴、创收福利一律停止;按事假对待的,工资与津贴停发,取消一切福利待遇。

6.二次因私出国的时间间隔,不得短于1年。

1、教职工因病请假,须凭市级医院的请假建议证明,并经学校批准方可休息。

2、婚假、产假、丧假等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手续。公伤假要有市级医院的公伤证明,并也都要办理请假手续。

3、教职工否认请何种假,均需填写请假单,经批准方可离校,确因情况特殊来不及请假的,必须在返校两天内说明情况,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办的作旷工处理。

4、教职工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均由校长审批,校长不在校,由分管教育的副校长审批。教工上班时间中途离校1.5小时以内,须向室长请假,作好记载,1.5小时以上向教导主任请假,职工则向有关领导请假。

5、校长书记请假,一天以内向同级领导说明,一天以上向教育局请假。

6、教职工请假,应将请假期间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不经领导同意,教师不能擅自调课离校。

7、教师如突然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而不能准时到校,必须在上班前通知校领导,以便课务安排。如不事先通知,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