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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看法和心得体会范文(14篇)

时间:2023-11-02 19:57:27 作者:LZ文人 保险的看法和心得体会范文(14篇)

心得体会是对自己学习和工作中心理和情感状态的总结,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管理自己的情绪和心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学保险心得体会

近年来,保险行业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保险,并选择购买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学习保险知识不仅仅是为了增加了解,更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通过学习保险,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的重要性和价值,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谈谈我对学保险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习保险给我带来了知识和技能的提升。在学习保险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保险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我明白了保险的作用和功能,并学会了分析保险产品和合同。这些知识和技能让我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市场,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在保险理赔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学习保险还培养了我分析、判断和决策的能力,这对我日常生活和工作都有着重要的帮助。

其次,学习保险教会了我如何管理和规划个人风险。在生活中,我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和财产损失等。学习保险让我开始认真思考如何应对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保险措施。我学会了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并了解到了保险投资的原则和技巧。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个人风险,我可以更好地应对突发情况,并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提供一个稳定的保障。

再次,学习保险让我认识到保险行业对社会的重要性。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事业,不仅能够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还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通过学习保险,我了解到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明白了保险对国家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积极作用。我进一步意识到了作为保险消费者,应该积极参与到保险市场中,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我也意识到了作为保险从业者应该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增加社会信用和道德底线。

最后,学习保险给我带来了人生观和保险观的转变。通过学习保险,我更加注重未来的长期利益和稳定权益,而不是盲目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我深刻体会到了保险的风险共担和共济精神,明白了保险是一种社会责任和契约精神。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我会认真对待每一项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避免在理赔时出现纠纷和争议。同时,我也会积极参与到保险宣传和教育中,帮助更多的人了解保险、认识风险,提高风险意识。

综上所述,学习保险不仅带给我知识和技能的提升,还让我更好地管理和规划个人风险,认识到了保险行业对社会的重要性,并改变了我的人生观和保险观。我相信通过学习保险,每个人都能在面对未来的风险时更加从容和自信,同时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让我们一起加入到学习保险的行列中,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安康努力前行!

保险法心得体会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第十六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保险的心得体会

实习的日子里,我接受了锻炼,获得了提高。对于这次实习,我的体会有很多,其中最深刻的有三点:

1、保险业务员需要诚信待人。我们同客户打交道,首先要诚信,要善于与人沟通,这样客户才会信任我们。只有“将心比心”,保险才能做好。

2、保险业务员需要“三心”。即:热心、信心、耐心。保险为广大群众防范人生风险,让每个家庭都拥有平安。保险是“帮助别人、成就自己”,的伟大事业。因此,对同事拥有热心,对事业怀抱信心,对客户充满耐心。只有做好“三心”的人,才能做好保险。

3、保险业务员需要力争上游。每天的工作都是战斗。虽然说做保险勤奋不一定能成功,但不勤奋肯定不成功。只有不断进取,才能有成就。

以下是我对做保险的同仁提的几点小小的建议:

1、从事保险工作不能浮躁,要努力做到一丝不苟;

2、不要认为你在为别人打工,把保险工作,作为自己的事业发展;

3、在销售过程中,要多探索方法,力求新颖、独特。

自己在实习的每一天都在发现自己,对自己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但是这种锻炼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在销售中往往会碰壁,会有失败,好在还知道坚持!坚持去发现美好的东西,学习有用的知识。在实习的路上有苦,也有甜。通过汗水换来的成功是值得的!我愿意为此付出。

保险心得体会

怀着空杯的心态和期待的心情,我有幸参加了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第x期组训培训班。通过20余天的积极参与和全心投入,我在对寿险的知识、态度、技巧和习惯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可喜的成绩,这一切的取得,与领导的帮助和指导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领导的关心,我就没有机会参加这样高水平、高规格、超强度、超极限的提升班。在此向领导的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

培训班的课程紧张而有序,培训班的氛围严肃而又活泼。回首难忘的日日夜夜,收获良多,感慨万千,现向领导汇报如下:

第x期组训班有两条醒目的精神标语:一条是——寿险是人才的事业,人才是教育的事业,教育是培训的事业;另一条是——我为寿险而来,我为成功而来,我为理想而来。从培训班一开始我就把它们当作我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在心,把首先端正态度作为成功与收获的起步。米卢曾说过:“态度决定一切1只有从心里认同了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使行动变自发为自觉,才能产生良好和积极的效果。培训班为期三周的课程也有效地证明了这一点。第一节课班主任就要求我们认真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在培训班过程中如何学习,想学到什么,学习后对自己有哪些期望?我觉得,首先要明确目标,树立信心,理论联系实际,严格遵守纪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踏踏实实朝大目标走去。不仅要以饱满的热情,专注的精神来听好每一堂课,同时也要学习讲师的授课技巧,互动的丰采,也要与各个地区的伙伴多沟通,多交流,从他们身上吸取更多的营养和灵感,每位伙伴都是老师,每位伙伴身上都有闪光的亮点,有着非常优秀的品格值得我去欣赏和学习。这样的机会,人生能有几回?有什么理由不去珍惜和努力呢?积极向上的态度是进步的根本保障,良好的心态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总比别人多付出一点,总比别人多努力一些,总比别人多学习一分,离成功总会近些再近些。这是培训班给我的感受之一。

有意练功,无意成功。所谓成功,就是功到自然成。成功就是从不习惯到习惯的过程。所以,良好习惯的养成对成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专家统计,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至少要经过37次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而即形成的好习惯,可以陪伴其一生,一流组训的风范,要从培养良好习惯开始。在培训班里有许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椅子及时归位,上课手机不能携带,就餐不得喧哗,保持四周整洁卫生,着装整齐讲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老师们的良苦用心。一支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部队必然是一支习惯良好,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部队。培训班全封闭的学习和训练是紧张而又愉快的,大家都以追求竞争、追求卓越、追求挑战的全新精神来投入,整合旧知识,学习新技能是目标,同时,我认为,良好习惯的培养也是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良好习惯的养成是个漫长而又艰辛的过程,培训班是个很好的提升机会和修正的基地,因为在这里有来自八闽大地的伙伴们的友情提示和无私帮助,也有各位讲师的严格监督和热忱关心。浓厚的学习氛围和环境,无疑会使学习进步得快些再快些。在长达三周的课程里,我的纪律是满分,这与我努力培养良好习惯是分不开的。组训作为职场的一名管理者与辅导者,自身必须具备光辉与正面的形象,以身作则,用实际的行动来感召和影响伙伴,做语言和行动的双巨人,这样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一流组训的风范的养成,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大目标的设定是不可缺少的,因为这是奋斗的方向和期待达成的境界,但日常生活中细节小事就可以体现组训的修练功底,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

保险法心得体会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6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心得体会

第一,在营销保险前,我们自己要对保险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只有自己认同并熟悉的产品,才有可能成功的推荐给客户。所以在我营销每一个保险前,我一定会尽可能的了解清楚这个保险,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细节之处,当与客户介绍这个保险时,你能把客户有疑惑的细节解释清楚,会让客户觉得你非常专业,并且对该保险的信心也会增加。

第二,把适合的保险推荐给适合的人。这点是很重要的,在熟知了我们代理的各种保险后,要选对营销的对象,不能乱撒网。一般我会先问清楚客户的想法,了解清楚客户的需求,再在我们代理的保险中选择适合的推荐给客户。

第三,数字表达很重要。在我们为客户介绍保险时,不能只说概念,毕竟客户大多数都不是很专业的,太多专业的话术会让他们觉得复杂,我们明白了客户却不一定明白,这个时候一些数字计算或数据比较就直观很多。如果说,在营销新华人寿的吉星高照时,就可以利用新华人寿提供给我们的理财计算器,将客户相关资料输进去,直接算出保险合同到期后客户可以得到的高中低三档收益。这样让客户直观的看未来的收益及得到的保障,会让他们对这个保险更感兴趣。

第四,建立与客户间的信任。回顾自己成功营销的客户发现,有很大一部分客户都是些非常信任我的客户。毕竟保险是一项长期的投资,客户免不了会对相应的保险公司的整体实力进行估量。除了通过其他渠道去了解保险公司的情况,我们作为理财人员,给客户带来的信心也是非常重要的。不单止是保险,包括在营销别的产品时,我们也会发现,向自己熟悉并信任自己的客户营销往往容易得多,有得客户甚至会说,只要是你介绍给我的产品我就相信。因此,在与客户接触的过程中,要慢慢建立客户对自己的信任感,有句话说得好:客户是需要慢慢经营的。我出的一些保险单也是在给客户介绍后的较长一段时间才营销成功的。

还有一点,就是在给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多结合自身案例或身边案例。比如说,在营销赢家理财保险的时候,除了介绍清楚这个产品的性质,我会把自己和以前购买该产品的一些客户的经历拿出来跟客户分享,并与同时间推出的其他产品做比较,客户在听完我们自身的购买经历并经过实实在在的比较后,会对这个产品更加有信心。此外,如果可以的话,尽量备齐主推保险的保险合同范本,当客户需要了解一些非常细节的问题,可以直接把合同范本拿出来给客户翻阅。

以上是我的一些小小的保险营销心得,有不对的地方希望得到各位的指正,希望我们能在不断的总结经验中更有效的做好保险营销。

保险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保险的心得体会

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4月13日。

2.实习单位。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3.实习意义。

实践报告是专科毕业必修的课程,目的是让我们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对今后进入社会起衔接作用。通过实习,我将自己在学校所学充分应用到工作中,并清楚的认识了自己其他需要掌握的知识。另外,实习是我们初步接触社会的过程,在这种接触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尤其是为人处事方面和专业技术方面,这些对我终身受用。实习结束之际,我想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实习总结。

1.实习单位简介。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安责任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于20xx年5月14日经江苏保监局批准成立。公司主要经营车辆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工程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长安责任保险江苏省分公司始终坚持长安责任保险的企业文化精神,秉承总公司“忠诚、专业、创新、进取”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专业化经营特色之路,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积极探索责任保险发展的新途径、新领域、新渠道,努力为客户提供诚信、专业、周到的服务。

2.实习内容。

1)了解保险企业的组织体系,企业的经营目标及企业文化与发展史;

2)了解保险产品的分类及各险种试用对象和承担的风险;

3)了解控制风险对个人和企业及社会经济成长的重要性;

4)了解各险种的业务操作流程。

3.实习体验。

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实习只有两个月,但这看似短短的两个月对我来说可是开始工作、步入社会的初体验。记得刚刚踏入长安责任保险的大门时,我顿时感觉到自己被无形的束缚住了,自己的行为举止时刻暴露在周围同事的目光中,一言一行都要注意避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感觉好不自在。想想在学校自由自在、无忧无虑的生活,我好不情愿步入社会、参加工作。但是,这是我们成就自身价值,服务社会的唯一途径,是人生必经的一步。很快,我适应了这样的环境,融入到了这样一个大集体中。

之后的时光就是学习的过程,在师傅的指导下,我在办公室做一些文员工作,整理材料、归类汇总等,其他时间就是捧着公司的资料学习。貌似年轻人对新知识的学习都很有热情,我上班看书,回家照样看,我花了两周的时间就把5本书看完,因为我迫不及待的想把这些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我也要像师傅一样,去做主要业务,而不是在办公室干文字工作。可是师傅老不给我这个机会,我一时心灰意冷,消极做事。师傅好像看出了什么,他在一次与客户交谈的过程中,让我在旁边听着。这是我才明白,自己是那么的无知,光记得险种和条款,却不知道如何为客户选择最适合他的险种;对客户提出的各种疑问是一问三不知。我终于懂得了自己要学习的还有很多,顿时庆幸自己没有出去丢人。

实习的最后一天,师傅很认真的对我讲:“你们小年轻刚刚开始工作时都是这样,一开始那个兴奋劲高啊,感觉自己无所不知无所不晓,总是蠢蠢欲试,但大多数人是无知的,我当年也是这样。正确的心态应该是越学习越是觉得自己无知,这样就更加促进自己去学,这才是个良性循环。你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懂得这一点。”是的,这的确是我的深刻体验,年轻人应该戒骄戒躁,虚心学习。

4.实习小结。

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我对保险行业有了一定的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保险的重要性的认识。

如果你是家庭支柱,那么保险就是爱心、责任以及一如既往的承诺。保险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

保险是一种非常好的理财工具,它是对既有资产的一种保全(这里“既有资产”包括人本身)。它有五大功能,分别是:1、家庭保障;2、教育基金;3、退休金;4、应急现金;5、有计划的储蓄。试想一下,当我们的收入突然中断时,将会出现什么状况?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年幼的子女正如花般地成长而需要父母的经济支持,他们怎么办?这种不幸肯定影响佳人的生活水准,我们忍心让家人受苦吗?我们舍得让整个家庭面对暗淡的前途吗?对于收入一般的家庭,因为单靠顶梁柱的收入,生活已经过得不易,一旦失去家庭的这个主心骨,情况不是更严重吗?而保险却能够部分地延续我们的生命价值和经济价值,能够为我们和我们的家人消除忧虑、实现承诺、增加安全感。

2)公司险种的分类。

对于个人客户,险种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个人及居家责任险;机动车车身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上海保险等。

求导向、经济可行和设计合理三个原则,由公司的调研人员开发。这一方面我了解的程度不够,还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实践。

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我慢慢的适应了工作中的约束,适应了朝八晚五的生活,改掉了熬夜睡懒觉的习惯,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加精神、更加充实了。短短两个月的实习,虽然不能让我拥有精湛的业务水平,不能让我熟悉复杂的人际关系,但是却能让我懂得从何处入手,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让我充分的认识自己,进而不断地去改造自己,还让我更实际的了解和熟悉工作,让我知道工作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自己更适合做什么、哪些知识是有用的、对自己的知识结构做哪些补充和调整、如何处理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等等,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自己和了解职业,了解自己的职业需求。

我还发现了自己很多的不足:

1.人际关系处理不好。平时除了跟自己的师傅交谈外,很少去主动找其他同事交流,这样就导致了很多问题埋在心里的不到解答,不但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人际关系也处理不好,还会让自己找不到归属感。

2.处理问题不够沉着冷静。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请教师傅,而不是自己琢磨,尝试着找到问题的根源,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想着别人可以解决,这样就导致自己有了依靠,不去自我探索,自我学习能力就会降低。

3.学习的持久性不强。遇到新的知识,一开始的热情总保存高涨,兴趣很强,但过了一段时间学习遇到了难处,就不想再继续钻研。这样就会造成学习连贯性差,不容易掌握更多的知识,对知识的了解有广度但是没有深度。

保险心得体会

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不仅可以保护我们的个人或企业财产,还可以帮助我们应对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在这个不确定的世界中,保险可以让我们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获得支持,让我们更加安心的生活。

第二段:保险的基本概念。

保险是一种商业协议,双方中的一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用,向另一方(保险人)获得保障,以便在未来某个时间遭受损失时得到赔偿。保险种类繁多,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医疗保险等等。不同类型的保险有不同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方式。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和保费计算,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保障计划,确保保费与风险之间的平衡。

第三段: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保险的作用包括风险分散、资产保护、资本释放和社会稳定等。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遭遇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和疾病等不可预见的风险,而保险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或减少损失。在企业运营中,保险可以保护企业的资产和收益,减少企业风险,提高企业信誉,从而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从宏观层面看,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有助于推动就业增长和国家经济稳定发展。

第四段:保险的购买和理赔。

保险的购买和理赔是保险合同的两个重要环节。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选择适合的保险种类和保额,同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费计算方式。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义务,需要在保险事故事件发生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应该提供及时、公正、专业的理赔服务。

第五段:结论。

保险是一种可以帮助我们管理风险、保护资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工具。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和保额,并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和保费计算方式。同时,在理赔时我们也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和服务承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保险购买须谨慎,但一旦需要使用时,就能带给我们无可比拟的安全感和保护。

保险心得体会

我非常荣幸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年后备管理干部培训班,首先要感谢公司给了我这次培训的机会,作为人保公司的一员,我十分珍惜这次培训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是我职业生涯的加油站,更是人生道路上实现服务公司、自我价值的重要一课。

公司对这次培训非常重视,体现了“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战略方针,我们都很珍惜这次机会,大家都为培训做了充足的准备。每个学员都积极参与和投入到培训中,时而聚精会神、时而点头微笑、时而眉头紧缩、时而振笔疾书、时而陷入沉思……在市公司人事处和综合部的周到安排下,培训组织工作严谨有序,两天同吃同住的生活给了大伙儿碰撞和讨论的氛围和机会,给了我们每位兄弟姐妹增进情义的空间,真正实现了此次培训“增进团结、增长才干”的目的。

参加此次培训的同志都是人保××分公司的精英、人才,都是在各自岗位上的佼佼者,回顾这两天的课程,培训的目标和思路非常明确:一是如何带领好一支团队?二是如何提高自身领导的艺术、才能、管理的方法?三是作为职业人如何性格修炼、角色转换。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和未来的岗位上最需要学习最需要掌握最需要提高的知识,是我们日后在工作道路上的助跑器、启发器或者说是催化剂,而在跑到终点前,更重要的是我们脚下的每一步,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天的努力、学习和积累。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金融风暴施虐,经济环境不景气、保险市场政策管制越来越严格、承保条件逐步收紧这都给业务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也给公司员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这样的环境和压力下,我们基层管理者如何带领班组营造激情而稳定团队,实现利润指标、降低费用水平,如何为公司保持发展势头而贡献力量?课程里,老师通过启发了我们对几个问题的深思,从而让我对上述的现状有了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第一、在管理岗位上,“责任”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权力”,在越高的岗位上,压力越大,我们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就会更好地理解上司和公司的政策;中层干部对公司而言是承上启下的中流砥柱,我们需要对下级负责更需要对上级领导负责,这样才能提高经营绩效和降低经营风险。

第二、做正确的事情,然后正确地做事情。工作中我们做我们必须做的,而不是有选择性地挑喜欢做的,一个成熟心态职业经理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情商,具有较高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的能力,这样班组的管理才不会偏离方向,才能与公司的策略保持一致。

第三、前途是光明的,满怀信心、坚持不懈就必定会迎来美好的明天。从xx进出口的数据显示,我们的经济正逐步走出低迷走向复苏,我相信××××年将是丰收的一年,也是整个保险行业竞争激烈的一年,信心、决心将是我们到达成功彼岸的双桨。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不断总结班组经验和教训、不断自我学习和提高,这两天的培训我一直在思考和领悟一个问题:公司对于中层干部的核心能力的定义是什么?我们又如何才能做一名称职的职业经理人?我相信两点是我们作为职业经理人需要不断提高的必备素质:

一是学习能力。学习能力形成了团队和个人的核心竞争力,在工作和学习中我们需要保持空杯心态、谦虚不自满,这样才能容纳更多的知识和思想,开阔更高更远的视野和心胸,我的团队和班组也将会越来越强大。

二是要有责任心、服务心、感恩之心。我们是一家服务型的企业,对客户、对员工、对上司,对身边的人和事都需要责任心、服务心、感恩之心,甚至对于我们的竞争对手,我们都需要怀有感恩之心,行业竞争和竞争对手是企业动力之一,我可以取精华去糟粕,不断提升我们的团队和自我,感恩对手为我们追求卓越提供了压力也营造了动力。

三是追求卓越不断修炼。有人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然而对于管理者而言,高情商是必备的素质,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自己的心胸,包容豁达,因此性格修炼是成为一名称职的职业人所不能缺少的特质。

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老师所教导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特别是关于修“德”的一个小故事:一个牧师爸爸把世界地图给撕碎了,让他的小孩重新拼好,爸爸一开始以为小朋友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拼好,但是他的小孩却用了很短的时间就完成了,当爸爸问原因的时候,小朋友说,地图后面是一个人,只要把人拼对,世界就对了。这个故事给我很大的启发,德高才能望众,我们在追寻自己的梦想和目标的同时,一定要谨记修炼自己的品德,我始终相信德有多高能走多远,我个人认为修“德”比一切的梦想和目标来的更重要,正如那个小故事背后的寓意,人正了,世界就对了。

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作为一名管理者责任的重大,任务的艰巨。感谢公司给予我们基层管理者的关心重视和培养,通过学习我也坚定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与各位兄弟姐妹携手把picc做的更大更强。

保险心得体会

怀着空杯的心态,我有幸参加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0306期新人班岗前培训,通过这几天的全心投入,并在培训老师的细心教导下,我对保险的知识,态度,技巧和销售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明白了保险的意义所在。回首难忘的日日夜夜,收获良多,感慨万千。下面我从以下四点浅谈一下我的个人体会。

“做保险就是做事业,我为成功而来,我为理想而来”。从培训班一开始我就把它当作我的座右铭,时刻牢记在心,把首先端正态度作为成功与收获的起步。米卢曾说过:“态度决定一切!”只有从心里认同了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才能使行动变自发为自觉,才能产生良好和积极的效果。课程的第一天我就认真思考这样的一个问题:在培训班过程中如何学习,想学到什么,学习后对自己有哪些期望?现在我终于找到了想要的答案。我觉得,首先要明确目标,树立信心,理论联系实际,严格遵守纪律。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踏踏实实朝大目标走去。不仅要以饱满的热情,专注的精神来听好每一堂课,同时也要学习讲师的授课技巧,互动的丰采,也要与各个区的伙伴多沟通,多交流,从他们身上吸取更多的营养和灵感,每位伙伴都是老师,每位伙伴身上都有闪光的亮点,有着非常优秀的品格值得我去欣赏和学习。这样的机会,人生能有几回?有什么理由不去珍惜和努力呢?积极向上的态度是进步的根本保障,良好的心态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总比别人多付出一点,总比别人多努力一些,总比别人多学习一分,离成功总会近些再近些。这也是培训班给我的体会之一。

正所谓:细微之处见风范,毫厘之优定乾坤。成功就是从点滴到点滴的过程。所以,良好点滴的养成对成功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也是在平安的管理制度中我体会到的。一个人的辉煌,决不是偶然,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经过岁月的千锤百炼和人生的坎坎坷坷。专家统计,一个良好习惯的养成,至少要经过37次的反复练习才能形成,而即形成的好习惯,可以陪伴其一生,一流的人,要从培养良好点滴习惯开始。在培训班里有许多细节上的规定,比如椅子及时归位,上课手机静音,保持四周整洁卫生,着装整齐讲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等,这些都是小事,但小事中见风格,小事中见素质。俗话说一屋不扫,不足以扫天下。讲得就是从小事做起,而平安的培训正好给予了我们这种一个基地,让我们得好更好的提升和修正。磨平大家在世俗中的棱角。

人要想实现自我的价值,就要有目标,并且要为之坚持不懈。每个人要在自己的心里洒上健康的种子,不能让消极的心态生根发芽,遇上挫折、阻力也要坚持不懈,让目标积极、健康的茁壮成长。这一点也是我在平安讲师那里得到的体会。他们用亲身经历的事实告诉我们他们是如何自强不息的走在自己的创业路上,靠得就是这种历经千辛万苦、走遍千山万水、想遍千方百计、说尽千言万语的“四千精神”。从下决心做一个成功的人那一刻起就要进入积极的状态,机会永远只青睐有准备的人。只有知道明天干什么,今天才会活得有意义。有目标,生活才会充实、快乐。明确地知道自己的生活目标,感受自己正在向目标前进,这就是幸福。只有对目标执着,才能成功在握。但人生的目标决非一蹴而就的,这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努力找出什么是自己想要的,才能知道哪里是自己的天堂。时刻把人生的目标谨记于心,每天都要朝着目标前进。确定目标,马上行动。不要总是把今天的事情推到明天。“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世人若被明日累,春去秋来老将至。”时间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但它在每个人手里的价值则是有所不同的,确定明确的目标,要有效的管理时间,让心态始终处于积极的状态。

培训也已近尾声,但平安的培训给我带来的体会却是无穷无尽的,只是我现在还没完全体会到而已……。

一位保险营销员在从业的时间内可能会与数不清的客户联络、沟通,也会与客户签订无数的保单,并会继续开发新客户。

如此不停的循环服务,成为了营销员生活的常态,但怎样才能使展业工作更轻松,有所创新和突破,这仍需要营销员从保险营销生活中的点滴做起,特别是从对保单的整理和总结做起,从中发现和挖掘展业中的'既得秘诀。

首先,对不同性格的客户进行整理分类,并建立标签制度。

通过对客户进行分类,将更能洞悉和了解客户的投资偏好和理财需求,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的客户开发工作。为客户建立标签制度的过程,就是一个回顾和回忆营销员展业故事的过程。

其次,设置适用的展业语。

营销员在与客户的接触和交流过程中,根据客户不同的性格特点和素养而采取相应灵活的营销用语是非常关键的。这就是见什么样的客户,应当说什么样的话,才能够使营销员赢得客户的认可和信赖。但在展业用语的运用上,仅凭营销员的临场发挥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营销员结合环境,合理运用营销语,进行提前的设计,采取标签制度。

第三,建立客户服务标签制度,是提高客户忠诚度的重要法宝。

怎样才能让自身的服务达到客户的满意,还需要对客户服务进行分解和细化,并充分地考虑到不同客户的服务需求,在客户中树立良好的威信和形象。

最后,建立标签制度还要落实标签的执行情况。

营销员通过建立客户管理和服务的标签制度,将有助于对众多客户的细化管理,更能从日常的客户服务和管理中积累更多的知识和经验,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周到的服务。

作为营销员来讲,仅仅认识到建立标签制度的重要性是远远不够的,更多的应当做到坚决执行,才能使这种良好的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保险心得体会

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教师所教诲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业务并不难,任务虽然艰巨,但我更有信心了。通过学习我也坚决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将好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更多的客户。

1、从工作中的实例出发,写自己在工作中学到了什么,以及这次新人培训给自己带来的收益,最后抒发对未来工作的展望。

2、通过两天的课程,我对人寿人保公司有了深入了解,对保险产品也有了更深彻的认识,这也是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最需要学习最需要掌握最需要提高的知识,这将有助于我们日后的工作,更需要的是我们每一天的努力、学习和积累提高。

3、虽然是短短的.两天课程,但是教师所教诲的知识让我受益匪浅,心里豁然开朗,终身受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使我更加进一步认识到保险业务并不难,任务虽然艰巨,但我更有信心了。通过学习我也坚决了信念,铃声虽停,莫怠修行。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加强学习,学以致用。将好的保险产品推荐给更多的客户。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将会不断总结经历和教训、不断自我学习和提高,通过这几天的培训使我一直在思考和领悟一个问题:我们如何才能开掘潜在客户购置保险。通过学习,不仅让我学习到新的知识,更让我信心倍增。

心得体会看法

最近,我透过不断学习和阅读,不仅提升了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更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我相信我们每个人都会因为不同的经历和层次而有着不同的看法和想法。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我的一些观点和经验,并讨论它们对我的影响。

第二段:改变是必然的。

变化是人生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我们所有人都会经历生命中的某些时刻,这些时刻会促使我们做出改变,去适应新的环境或状况。通过接受改变,我们不仅能够克服困难,实现自己潜在的梦想和目标,还能够开拓新的视野和经历。我曾经因为畏惧和担忧而害怕迈出变化的第一步,但当我面对生活中不同的挑战时,我同样也意识到:变化是必然的,我们必须接受它,才能不断前进和探索。

第三段:学到知识是要坚持不懈。

学习是一个不断积累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不仅能提高我们的工作能力,还能丰富我们的文化素养和人生阅历。然而,学习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需要坚持不懈和努力付出。在我以前的学习经历中,我曾经无数次感觉到走进了绝境,但只要保持积极的态度和热情,我最终都能找到我的方向并获得我所期望的结果。学习需要耐心、自律和毅力,但只要我们肯花时间和精力去追求自己想要的知识,我们就一定能够取得美好的成果。

第四段:思考力是最重要的技能。

思考是人类最宝贵的技能之一,能够有效提高我们的行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好的思想和决策都来自对世界和自己的客观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更聪明、有用的行动。在过去的几年里,我活跃于社交网络并开始培养我的写作技能,这些体验都让我发现,倾听和思考是最重要的工具。只要我们肯用心去思考和聆听别人的观点,我们就能清晰地看到自己的思想和内心所想,也能看到自己对别人的影响和意义。

第五段:结论和反思。

总的来说,我的经历和体验都让我意识到自己在成长和探索过程中的不足与差距。通过自我反思和反思经验,我不仅增强了对自己的信心,还能看到自己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更好地针对它们进行改进。我相信,通过不断思考、学习和尝试,我们每个人都能够成为一个更聪明、有爱心和创新的人,为自己和社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保险第三天心得体会保险

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产品,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在保险第三天的体验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同时也收获了一些关于保险的心得体会。

第一,保险是保障人生安全的重要方式。在我走进保险公司的那一刻起,我就意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它可以为我们提供多种保障,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车辆保险等。这些保险形式的存在,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安全感。当遇到人身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及时的医疗费用报销,减轻经济负担。当车辆发生事故时,保险可以为我们支付损失并在需要的时候提供相关的服务。这些保障人生安全的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保险的存在对我们的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二,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非常重要。在保险公司的介绍中,我了解到了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医疗保险,还有车辆保险等等。每种保险产品都有其针对的风险和保障范围。在进行选择时,我们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判断。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有的人可能更需要医疗保险,有的人更需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非常重要。不同的保险产品会有不同的保费和保障范围,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做出决策。只有选择了适合自己的保险,我们才能真正享受到保险的好处。

第三,保险意识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培养。保险不仅是一份合同,更是一种意识。在生活中,我们常常面临各种风险。例如,我们在路上骑车时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的家可能会遭受火灾或盗窃等。保险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但是在发生风险之前,我们需要提前进行保险购买。因此,保险意识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培养。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进行购买。只有在保险购买后,我们才能享受到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和服务。

第四,保险购买需要谨慎选择。保险市场上有很多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进行调查和对比,选择信誉好、服务好的保险公司。同时,我们也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否则,购买一份不合适的保险可能无法满足我们的需求,反而可能会带来更多的麻烦。购买保险需要谨慎选择,我们可以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听取身边人的建议。

第五,保险不仅仅是金融产品,更是一种责任和信任的体现。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它不仅仅是提供经济保障,更是一种责任和信任的体现。在购买保险的同时,我们也要履行好自己的责任,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按时交纳保费等。同时,我们也需要对保险公司保持信任,相信他们会为我们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服务。只有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信关系,保险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总之,在保险第三天的体验中,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保险的重要性,也收获了一些关于保险的心得体会。保险是保障人生安全和减轻风险的重要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非常重要,保险意识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得到培养,购买保险需要谨慎选择,保险不仅仅是金融产品,更是一种责任和信任的体现。通过这次体验,我更加认识到了保险的重要性,也明白了在购买保险时的一些注意事项,相信这将对我未来的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