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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热门16篇)

时间:2023-12-29 08:35:41 作者:MJ笔神

情况报告是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和安排工作。以下是一些关于情况报告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一些写作思路和参考,以帮助你写出一篇优秀的情况报告。

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法律释疑。

1、何种行为属于家暴?包括精神和身体侵害。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2、遭遇家暴向谁求助?公安法院居委会都行。

《反家暴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3、都能获得哪些救助?公安机关可出告诫书。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4、新法律亮点是什么?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保护令都能保护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暴法》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便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6、违反保护令会怎样?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护令的优势在哪?保护令作出时即生效。

房山法院河北法庭的法官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例如禁止骚扰、跟踪、威胁、殴打。比如李阳家暴案中,法院就作出了“人身安全令”,但严格来说这是一种行为保全裁定。刘长林称,保全裁定只有在民事诉讼期间才可提出,而且生效日期是从送达之日开始计算。而《反家暴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而且在作出时即生效。“这可以更及时、有效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刘长林说。

8、保护令申请的证据有哪些?出警记录、警方告诫书等都可以。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广州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因此,法官建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保护和关键证据。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不过,法官也表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消除与防治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建议公安、司法、社区、妇联加强对工作人员有关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培训,充分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起职能作用。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25.4%,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反家庭暴力法》继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规制对象。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家庭成员应限定于近亲属范围内,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适用主体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不评价相关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直系姻亲等关系的人。同居者中争议较大的非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亦应包含在内。

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1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5年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从家庭暴力成因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第二点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

2)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

3)经济地位不对等,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暴力现象。第三点是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其次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最后是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一)注重立法。

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婚姻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起既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合作的防治机制,并对负有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而怠于履行、不履行的人员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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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我县22个乡镇,21个社区,共有80万人口,其中妇女占总人口的一半。来我们妇联上访的案件有167件,其中家庭暴力的26件,占总数的15%;到现为止来妇联上访100余件,其中家庭暴力的16件,占总数的15%,从近两年的家庭暴力案件来看,家庭暴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妇女作为主要受害者的家庭暴力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如2026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10件“精神虐待”;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有8件“精神虐待”。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以上是妇女。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范围,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现代化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不管是“热暴力”还是“冷暴力”,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或消除。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是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是经济制度、法律规则、风俗、科技文化的综合产物。

(一)家庭暴力是封建思想在现代社会遗留的痕迹。

男权主义、父权思想的存在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思想已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家庭暴力似乎变得顺理成章。新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说人们风俗、观念、思想意识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并未像西方人文精神那样促成了现代法治的诞生,相反却构成了德治或者人治的“温床”。鲁迅先生说,在旧制度下女人就是男人的私有财产,这个社会制度把她挤成了各种格式的奴隶,还要把种种罪名加在她的头上。这种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意识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心理上没有独立的人格,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由此更助长了丈夫的嚣张气焰,从而使家庭暴力反复性与循环性并存。

(二)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诱发了家庭暴力。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在相当程度上是由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所致。现在市场开放了,但在开放的同时有些人过分的追求所谓的“思想开放”,受一些负面因素的影响而丧失伦理道德,贪图享受,追求金钱美女,“养情人”的现象似乎司空见惯,对家庭、对婚姻没有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为家庭婚姻的“贪腐”现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表达了准予离婚的一个理由,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保护家庭中受危害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解除婚姻来达到这一目的,使受害人远离被害人。殊不知因此条款也助长了家庭暴力行为,使那些施暴者借此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四)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残害妇女,在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五)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态度。

(六)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

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危害和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是:一预防暴力发生,二制裁施暴者,三救助受害妇女。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的,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同时教育妇女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其次是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再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农家”、“学习型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

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不利于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同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

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另一方面,司法相对于立法而方更便捷、更见效。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样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存在“清官难断家务事”、“各家自扫门前雪”、“夫到没有隔夜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等传统观念,以致于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四、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县妇联共接待有关家庭暴力的信访案38起,为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进一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县妇联维权部对这些家庭暴力的家庭进行了全面的走访、调查。

一、基本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38个家庭中,城镇家庭2个,占5%,农村家庭36个,占95%。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有2人占5%,36-50岁的34人占90%,51岁以上的2人占5%;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人占13%,初中、高中文化的32人占85%,大专以上文化的1人占2%。

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对妻子不信任的有2起占5%,男方有精神分裂症的1起占3%,妻子生病的有3起占8%,妻子无生育能力的有2占5%,因丈夫性格暴躁的有4起,占11%,男方有婚外恋行为的26起占68%。

在这些家庭暴力中,结婚的有34起占89%,同居生有子女的有4起占11%。受暴者中,主动愿意离婚的妇女(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的15人,占40%,可离可不离的12人,占31%,不愿意离婚的有11人,占29%。

妇女掌握家庭主要经济权力的5人,占13%,妻子无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丈夫的20人,占53%,丈夫游手好闲,主要靠妻子养家糊口的4人,占11%。

54%的人认为家庭暴力违法,25%的人认为不违法,8%的人认为正常现象,13%的人说不清。

存在家庭暴力家庭中,平均每月遭遇暴力很少(2次以下)占25%,偶尔(3次―5次)占50%,经常(5次以上)占25%。

遭遇家庭暴力后,觉得丢脸的占35%,感到恐惧的占57%,想自杀的占8%。

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

1、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一些男性滋生了“饱暖思淫欲”的思想,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导致家庭暴力不断,有的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主要手段。

2、男权主义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根源。受几千年封建文化传统的影响,“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意识在广大农村和部分城市家庭还很强。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稍不如意,就将妻子作为攻击的对象,有的因妻子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

3、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大多数人认为打老婆是家庭私事、小事,天经地义,只要不打成重伤,是没有人会去遗责施暴者。甚至连受害人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偶尔打一两次都可以忍气吞声。其结果是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遏制,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

4、妇女经济不能独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直接原因。大部分农村妇女成家后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有的夫妻确实没有感情了,作为妻子因不想自立而不愿离婚,导致家庭暴力。另外还有一些因婆媳之间、与婆家亲戚之间的关系处理得不好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引发丈夫的暴力行为。

1、侵犯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以暴制暴等消极反抗方式。

2、破坏婚姻家庭稳定。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家庭暴力情况调研报告

自以来,**镇妇联共接到各类妇女来访、来电投诉家庭暴力案件10起,其中自述家暴7起,占70%,通过邻居或亲戚举报的3起,占30%。其中丈夫对妻子的家暴行为8起、儿媳对婆婆的家暴行为占起,受害者均为家庭地位弱势、身体条件弱势的女性。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家庭的和谐与文明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但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而且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现从当前家庭暴力的基本表现情况、产生原因、危害和主要对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调研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表现情况。

涉及家庭暴力的10个家庭,全部来自农村。施暴者中年龄在35岁以下的有2人,占20%,36-50岁的6人,占60%,51岁以上的2人,占20%;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4人,占40%,初中、高中文化的6人,占60%;施暴者男性8人,占80%,施暴者女性2人,占20%。

这些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丈夫赌博、酗酒后殴打妻子;2、丈夫有外遇,对妻子没有感情,经常借故暴打;3、家境贫困,丈夫性情暴躁无故殴打妻子;4、家庭矛盾尖锐,儿媳关系不和。

1、女性在家庭经济上的弱势地位是家暴产生的主要因素。婚姻家暴中的女性,一是大多在婚姻中过度依赖家庭和丈夫,缺乏独立意识和自强自立的精神,由于女性在家庭经济地位上的不独立,或者在性格中的过分懦弱,在家中处于弱势地位,长期就形成了唾面自干的习惯,而把自己变成无足轻重失去价值感的“无形保姆”。二是处于婆媳关系中的农村老年女性,这些女性在家庭中毫无经济能力和地位,基本生活完全依靠子女供养,但同时因各种原因在家庭关系中长期和媳妇处于矛盾状态,其媳妇时常通过虐待、殴打等暴力行为来发泄积怨。

2、婚外情是导致家暴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不断前卫,婚外情现象逐渐出现,并有蔓延趋势。婚外两性关系不仅是破坏一夫一妻原则、妨碍婚姻家庭巩固的一种消极因素,而且很容易形成各种纠纷,一些男性因热衷于“养情人”、“养二奶”,对妻子和家庭逐渐产生逃避、厌恶的负面心理,妻子稍有愤怒反抗,就会实施家庭暴力,有的男性甚至将家庭暴力作为逼迫妻子离婚的手段。

3、“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使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家庭里,其暴力行为很难让外人知晓。大多数受暴女性往往受传统道德的影响,认为丈夫因脾气暴躁施暴很正常,不敢理直气壮地对暴行进行控诉和反抗,有的受暴女性出于自尊,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变本加厉,且不为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1、严重侵害妇女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发生后,受暴女性不仅身体上会遭到严重伤害,心理上也会留下难以愈合的`创伤和阴影。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惧、压抑的家庭氛围里,会导致逐渐丧失自尊和自信。

2、破坏家庭的和谐稳定。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就会容易陷入家庭暴力-家人反目-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的恶性循环,夫妻或母子、婆媳之间的裂痕必然越来越深,最终导致家庭关系逐渐恶化。

3、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长期在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孤独内向等心理障碍,生理、心理要承受更多的伤害和煎熬,严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1、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维权作用。成立镇妇女法律援助站,同时对社会公开妇联维权电话,与本地公安、司法、各村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妇联组织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某户发生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2、加强法律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广播、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广泛宣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理念和知识。二是积极协调当地公安、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

3、着力提升妇女劳动技能。促进社区及农村闲散妇女就业及劳动力转移,使妇女通过自身能力增加家庭收入。加强各类劳动技能培训,引导中青年妇女实现自我就业和创业,切实增强广大妇女的劳动技能,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推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

4、加强对妇女自身综合素质的教育。一是通过广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学习型家庭”评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家庭成员讲文明,讲诚信,讲团结,树新风;二是在各社区全面开展邻里节活动,通过表彰“好妻子”、“好婆婆”等各类典型家庭角色,倡扬尊老爱幼、夫妻恩爱、家庭和睦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对妇女文明知识、文化基础、家庭教育等多领域的培训,提升妇女的综合素质和家庭关系处理能力,切实增强和谐家庭的稳定性。

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家庭暴力现象依然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近年来,从我们接待的妇女信访案件来看,家庭暴力一直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从20xx年以来,县妇联每年都要接待3-5件的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案件,约占上访案件总量的20%左右。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当事人往往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所以即便是出现家庭暴力也往往选择掩盖,不到万不得已不去求助,导致很多家暴案件反馈不上来。从妇联掌握的情况看,受害方都是女性。

尽管宪法、法律都有男女平等的规定,但是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重男轻女”的观念以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还是存在的,就依仗男性身强体壮的优势,强迫女方服从自己。他们并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把它当作是“家务事”。这种观念在农村或是文化层次较低的群体中尤其有市场,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将自己完全依附于丈夫,失去了独立人格,一旦被丈夫殴打,认为家庭丑事,不便声张,委曲求全,这样更纵容了丈夫的施暴行为。

很多家庭中男方仍是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妇女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尤其是女性在家庭中承担的家庭内事务较多,没有更多创收的精力和途径,导致很多女性在家庭经济中依附于男性,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经济模式下,理想的婚姻家庭中,表现为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的支持,抓住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充分体现,于是要求妻子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

通过我们在接访案件中发现,大多数家庭暴力发生之前都存在夫妻关系的恶化现象。一些家庭因夫妻性格不合、一方婚外情、家庭矛盾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继而出现了家庭暴力现象。这里要重点说一下,女性自身问题造成的夫妻关系恶化。一些女性因为自身修养不够或者性格缺陷,在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矛盾时不注意方式方法,促使夫妻关系恶化,比如有的女性对一些小事就过分唠叨、喋喋不休,极易激怒男方,引发家暴;有一些女性处理婆媳关系、亲友关系及其他关系不当,极大挫伤男性自尊心;还有的女性性格过度懦弱、事事忍让,自己的合理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长期处于被动、从属的地位,致使一些男性在家庭中滋生出霸道、自私、独断专行的心理等等,这些都是造成夫妻关系恶化,引发家庭暴力的诱因。

一些家庭中因男方在道德品质、性格、心理等方面存在缺陷,无缘无故的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以上只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几个方面,而且很多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通常都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往往包含了几种情况。

通过广泛宣传,一方面在社会上去营造促进男女平等,提升妇女社会地位的氛围;另一方面鼓励妇女树立自立、自强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方面要提倡妇女勇于走出家庭创业就业,全面提升自己在家庭经济中的地位,改变在经济上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和状态;另一方面要鼓励妇女在人格上独立自主,争取在家庭重大决策上的话语权、决策权,摆脱依赖、逆来顺受等不良心理状态,培养独立自主、有主见的品格。

家庭中,女性在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方面承担的任务通常比男性要重很多,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女性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家庭生活质量的好坏,只有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克服自身缺陷,才能协调好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婆媳关系等婚姻家庭中重要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杜绝家暴现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各部门协调联动,仅仅依靠妇联组织是不够的,必须各部门齐抓共管,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对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妇女要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

反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钢厂情况调研报告

调研人员:钢材鲁皖部。

调研总结。

月钢厂减产、减修明显增加。本次调研样本9家建材钢厂,高炉开工率83%,轧线开工率72.23%,较上期调研(2月10日)下降11个百分点。

钢厂库存仍旧处于低位。9家主导建材钢厂库存总占比下降,库存总量约41.9万吨,较去年同期相比库存量增加56.18%。

月计划产量较3月实际产量增加16万吨。4月份9家建材类主导钢厂产能利用率69.34%,相比于3月份实际产能利用率增加6.59%。

据本次调研统计,山东省内钢厂4月份计划出口总量约14.2万吨,终端直供总量约17.7万吨。

目前钢材价位,致使大部分钢厂仍处于绝对盈利状态,只有个别钢厂处于小额亏损。

据本次对山东省9家建筑钢材主导钢厂调研,高炉数量总计47座,其中处于检修停产状态高炉8座,占总高炉数的17%;轧机条数总计36条,目前处于停产检修状态10条,占总轧机条数的27.77%;整个占比主因来源i钢厂全部高炉、轧线处于停产状态。

据4月20日统计数据显示,山东省内9家主导建材钢厂厂内库存总量约41.9万吨(螺纹27.45万吨、盘螺/高线14.45万吨),较去年同期相比库存量增加56.18%。

据调查4月份山东省9家主导钢厂建筑钢材计划产量168.5万吨,产能利用率69.34%,相比于3月份152.5万吨的产量,环比增加16万吨,增幅高度10.49%。(备注i钢厂因环保问题自三月停产至今,月产能影响量约50万吨,a钢厂因成本问题,螺纹线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钢厂直供、出口、资源流向情况。

b钢厂螺纹钢直供量不足一万吨,4月份出口计划0.6万吨;。

资源分配主要以省内为主,省外消化量占10%。

c钢厂螺纹钢出口0万吨,线材出口0万吨。出口开发力度较弱;。

螺纹钢直供0.5万吨,线材直供0.2万吨。主要在山东省内区域;。

内贸集中在山东地区其中胶东区域40%、鲁西地区60%。

d钢厂出口主要集中在东南亚,本月出口订单5万吨;。

目前资源流向30%在省外,70%仍在省内消化,跟去年相比变化不大。

e钢厂螺纹钢直供量4万吨/月,4月份出口计划1万吨;。

资源分配主要以省内为主,省外消化量占20%。

f钢厂出口计划暂无;。

资源流向省内占比85%,其中胶东地方占比55%,省外占比15%。

g钢厂暂时没有出口量,但积极准备出口中;。

没有直接的终端用户,一般都是依托贸易商供给到终端;。

资源消化主要集中在省内。

h钢厂螺纹钢出口4万吨,线材出口3.6万吨。具体主要地区东南亚国家;。

螺纹钢直供6万吨,线材直供6万吨。具体山东、安徽、浙江、江苏等区域;。

内贸集中在山东(日照、临沂、胶东)40%、安徽20%、苏北区域20%。

c钢厂铁矿石厂内可以利用周期为5-7天,铁水成本在1800元/吨左右(含税)。

d钢厂螺纹钢完全成本在20xx左右,目前来看仍然有利润,矿石主要以长协为主,现货矿为辅,采购周期在7-15天,矿石价格下降钢厂并未多囤库存,当现货矿价格比较低的时候,适当补充些,无大幅补充的意愿。

f钢厂目前铁水成本1550元/吨(不含税),矿石主要来源进口矿,厂内常备库存10万吨,大概使用周期7-10左右,采购周期较短,采购现货一周的周期,当前基本处于盈利亏损边缘。

g钢厂目前螺纹钢的完全成本20xx左右(含税),钢厂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矿石的采购周期也基本在7-15天,70%的矿来自外矿,30%的来自国内矿。矿石的`常备库存在7万吨左右。

h钢厂铁矿石厂内可以利用周期7天,螺纹钢生产成本在20xx元/吨左右(含税),90%以上是长协矿。

综合以上调研数据我们认为。

由于低成本原材料,省内钢厂盈利空间较前期增加,各钢厂生产积极性较高,导致成品材库存增加,而现货市场贸易商与下游采购商对于二季度看空情绪较浓,短期内现货行情仍将阴雨绵绵、价格易跌难涨。

钢厂情况调研报告

摘要:。

调研总结:。

从市场销量来看,4月销量环比3月未见明显增长,甚至部分钢厂和贸易商出货还是转弱的,传统的销售旺季并没有出现;结合工地配送商反馈来看,3、4月工地配送量同比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工地进场慢、施工拖延的情况较为普遍,无论是市政工程还是房地产项目,资金到位普遍不及时,且施工方对工期普遍无要求,进展较为缓慢。

从出口来看,部分钢厂4、5月不惜低价接单,以缓解国内贸易压力;但出口贸易商由于国内外价差持续倒挂,接单乏力;整体而言,现阶段出口都是低价或者降价接单为主,完全没有提价动力,说明国内外的整体需求支撑力度依然不足。

从钢厂利润来看,目前钢厂不含税铁水成本1350-1450不等,整体较3月有所下移。但由于近期钢价普遍回落,各品种普遍处于微利或者盈亏平衡附近,而目前钢厂普遍还存在边际利润的情况,造成了钢厂复产居多,华东以及唐山前期停的高炉都开始复产或者准备复产,而已经复产的钢厂多是满负荷生产为主。

从钢厂库存来看,目前山东钢厂库存已经整体下降,三德停产以及山东钢厂前期积极降价去库,都缓解了山东库存压力;华东大厂由于低价出口较多,整体库存压力也不是很大,但部分小厂出货不畅,库存压力加大,所以华东一线钢厂和三线钢厂的价差在逐渐拉大;但东北钢厂由于需求萎缩较为严重,库存压力相对较大。

从铁矿石库存来看,从整体库存控制策略而言,钢厂倾向于维持低库存运行,并且船货定价模式以m+1为主(到港后一个月结算,也有到港后半个月结算的),后结算模式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考虑;不过,从4月中旬普氏企稳以来,也有部分钢厂逐渐加大补库,甚至重新尝试抄底赌货,从偏低库存补到正常甚至偏高水平。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内陆钢厂在普氏到49美金以上,开始重新加大国产矿的配比。

从三大矿季报来看,普遍没有减产计划,且bhp增产略超预期,同时矿山仍有降本空间。而从铁矿贸易商和钢厂反馈来看,前期低价资源被钢厂和大贸易商抄底不少,而大家都不愿意低价卖美元,都想落地按高价的人民币价格结算,导致合适船期的美元船货很少,但港口价格高且需要占用资金较大,所以部分钢厂也不愿意接受,价格高位供需形成僵持。但短期来看,铁矿都以钢厂自用和大贸易商垄断居多,贸易商挺价意愿极强;不过目前来看5月到货比4月更多,而在钢厂在已经前期补库结束和调品种结构的背景下,铁矿石的供需平衡或再度被打破。

人员情况调研报告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主任会议精神,财经工委就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组织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于5月份进行了调研。首先认真学习了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先后召开了由各乡镇街人大主席、县人大代表、民政助理参加的座谈会3次,听取了县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法规依据和标准要求简述。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人均月收入不足180元(市政府对各县市的指导标准为月收入。

180元230元,我县执行的是最低标准)。

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不足900元(此标准是省政府对xx市各县市区确定的标准)。

(二)城乡低保金发放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2015年按月人均110元发放,资金来源主要应由县财政支付。农村低保对象2015年按月人均50元发放,资金来源省、市、县财政月人均应配套资金分别为28元、3元、19元。

(三)确定城乡低保对象的条件和要求。

城市:鲁民[2004]33号文件即《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中第三章第八、九、十条规定:

第八条,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3、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第九条,共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4、拥有并经常使用移动电话、高档电器、机动车辆等高消费物品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的。

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县政府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农村:鲁政发[2015]49号文件即。

《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

共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主要包括:

(1)夫妻;。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

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工作进展情况。

城市低保政策在我县的贯彻实施始于2015年,农村低保政策落实始于2015年。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使城乡低保制度逐年完善和规范,特困群体基本解决了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截止今年初,全县共有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6645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1286人,农村低保对象5359人。围绕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以下工作措施:

保障对象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了城乡低保政策的迅速实施。三是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召开了由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工作部署,有力地推动了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2、搞好摸底,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对城镇居民月收入不足180元、农村居民年收入低于900元的困难家庭,依靠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全部进行普查登记,并逐户建立了低保档案。

3、严格审批发放程序。为确保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达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了个人申请、村居申报、乡镇街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并要求各村居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全部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设立了公开举报电话,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财政按季将低保金直接汇入低保对象个人专折。

4、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按审核审批程序及。

时纳入低保范围,同时通过受理群众举报和组织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剔除。

三、

建议。

1、强化措施,真正实现应保尽保。属资金问题,就要研究配套资金落实问题,切实保障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足额投入;属工作问题,就要研究具体的改进措施,对应该纳入低保范围的要全部纳入,不留死角,做到应保尽保。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城乡低保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落实固定机构和人员,强化日常管理,确保工作连续性。县级管理部门应该有固定机构和固定人员,对此项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管理与监督。

3、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工作流程与具体标准条件,增强可操作性。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保障标准、低保家庭收入的核算、工作流程等制定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并严格落实执行。

4、多措并举,加强监督与管理。财政、审计、民政等部门,要定期对低保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城乡低保资金政策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研究接受社会监督的办法和措施,认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杜绝人情保、关系保,特别是对一些相关政策,如标准条件、工作流程、张榜公布地点、公开监督电话等以及新xx市低保对象名单,要在县电视台公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5、标本兼治,帮扶并举,促使特困群体早日摆脱困境。既要保证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又要同再就业结合起来,建议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多角度、多层面加大对低保人员的培训和帮扶力度,开发适合低保人员的就业岗位,通过就业上岗,劳动自救,使低保对象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回报社会。

为促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贯彻落实,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情况进行了调研。其间,听取了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并到、疏港物流园区进行了实地调研,走访了部分低保户,召开了由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维护民利作为城乡低保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市共有14998户、26391人享受低保,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有1795户、3950人,占全市城镇居民人口总数的2%;享受农村低保的有13203户、22441人,占全市农村居民人口总数的%。

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发放,让群众深入了解低保政策。

部门集中管理,在村居和镇街区评议推荐、审核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逐户进行审核评议。

(三)低保标准逐步提高,保障力度不断加大。我市城镇低保工作从1997年启动,随着物价指数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1000元即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调整为3360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50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170元,城市低保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农村低保工作从1996年启动,保障线由每人每年收入低于400元,调整为1400元,补助水平从开始时月人均33元逐步提高到目前的平均70元。财政部门将城乡低保资金作为重点民生保障资金予以优先足额安排,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涉农一卡通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确保了低保金发放更加安全、透明、快捷。2010年全市预算安排城乡低保资金2043万元,比2009年增加372万元,增长%,是2007年城乡低保金支出的倍。城乡低保标准的逐步提高,低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为改善城乡贫困群众的生活状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我市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制度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推进迅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一是部分低保户对低保政策了解不够,只知道自己是低保户,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的甚至连低保金发放多少,如何领取都不了解。二是部分被取消低保资格的群众,由于缺乏对低保条件、退保理由的了解,加上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解释说明工作不到位,使其存在不满情绪,激化了干群矛盾,导致信访。三是部分处于低保边缘的群众,因不明低保政策,加上低保标准的逐步提高和低保扩面工作的展开,出现争着要低保的问题,给基层低保工作开展造成较大压力。

(二)拆户参保现象普遍存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城乡居民在参加低保时,要整户推进,但从调研情况看,拆户参保现象还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整户保缺乏刚性要求,缺少行之有效的督导措施,纵容了拆户保的存在;另一方面是基层低保工作人员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低保政策,只考虑到自身便于工作开展。

(三)低保程序操作不够规范。个别村居在办理城乡低保过程中,存在村居负责人大包大揽、评议过程不规范甚至缺失、入户调研走过场、评议结果张榜公示不及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也滋生了办人情低保、关系低保、村干部扣发低保存折等现象。个别村居由于干群关系不和谐、村集体凝聚力不强、干部威信差,在低保户评选过程中问题突出、困难重重,低保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困难群众得不到应有保障。

(四)低保家庭收入界定难。由于当前就业的多样性、居民收入的隐蔽性和。

不稳定性,导致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难以准确核定。如房产、储蓄、隐性收入和劳务收入等难以合理核定;老年人赡养费收入无法确定;粮食等实物收入难以货币化,加之有些单位受老好人思想影响,为不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从而出现有些申请低保的群众故意隐瞒收入混保骗保,也大大增加了低保工作的压力和难度。

三、几点建议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低保制度的贯彻落实,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建议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规、制度和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布,尤其要做好对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的宣传、教育和解释说明工作,为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三是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人员、各镇街区民政助理、各社区(村居)负责同志的城乡低保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尽快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城乡低保工作队伍。

实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低保工作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促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四是完善监督和约束机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的指导,特别是评议阶段,要动员各个阶层的群众参加,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要建立城乡低保信访受理制,设立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拓展监督渠道。

理相关手续。通过这一系列优惠政策的付诸实施,最大限度地确保不出现低保养懒汉现象,使低保对象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尽快走出低保行列。

荐、审核等方面的工作,逐步形成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调研报告

**市**镇**村妇女,本是一名普通的农家姑娘,初中毕业后跟随父母去了谋生,19岁时认识了在打工的某(*人),某当时已28岁,大学毕业。恋爱三年后,两人一起回了某老家**镇**村结婚。某母亲去世多年,家里只有一个老父亲,某没有兄弟姐妹,家境贫寒,家中只有两间低矮的小瓦房。小夫妻俩到打工挣钱回家翻建了三间新房。婚后好几年,才怀孕,同时也在某心里埋下了怀疑的种子,孕后第二个月就遭到了丈夫的辱骂,怀疑孩子不是自已的。丈夫心胸狭隘,公公脾气暴躁,接后的日子,辱骂挨打成了家常便钣。孩子出生后,公公丈夫打骂变本加厉,言语刺耳。几次夜晚,无法忍受打骂,沿路跑到312国道交警中队躲避。生活在长期的打骂中,心灵受到了严重的创伤,今年5月,同母亲来到镇妇联寻求帮助,要求解除和某的婚姻关系。

遭遇不仅是肉体的损伤,更有精神上的伤害。这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迫害的一个缩影。

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对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夫妻间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

在农村,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家庭暴力问题的新名词。某,大学毕业生,学的建筑工程,先在建筑设计公司供职,后转到分公司。因家境贫寒,从小父母经常吵架,母亲又早世,造成某性格内向,心理自卑,后又因婚后多年未孕,疑心病较重。他对伤害,更多的是言语上的辱骂。对来说,精神上的损伤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

1、经济方面的原因。经济是生活的基础,在家庭中,谁为家庭生活取得的多,做出的贡献大、收入多,谁就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很多农村妇女婚后因多种原因待家照顾小孩,没有经济来源,造成夫妻间经济收入差距悬殊,对丈夫的经济依附严重,生怕离婚后失去经济来源,在受到丈夫的暴力时只能忍气吞声。,娘家农村,父母在外打工讨生,姐弟三人,因弟弟看病家中背债就几十万元。在无亲无故,在家里没有收入没有地位,更没有说话的底气。生了小孩后,就靠某每月给的400元生活费过日子,生活不富裕,夫妻间经常为家中开支吵架。

2、法律方面的原因。目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群众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某做为高学历人员,法律意识都淡薄,公公更是如此,男权主义严重。加上相关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的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据反映,她曾报警三次,某一看到警察就立即软化下来,警察误认为是夫妻间家庭琐事,不了了之。无形当中,加重了某、公公对伤害。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公安、司法、妇联、村部门要分工合作,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打击力度。公安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110报警系统应把家庭暴力列入干预范围,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必须及时出警记录并做处理。对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司法调解部门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公德,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妇联要切实发挥妇女娘家人的作用,成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开通热线,为妇女提供有效的暴力庇护、法律帮助与维权服务。同时要与村、信访相关部门建成网络,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村里要从源头防治,一旦发现家庭矛盾问题,及早参预,及时处理,做好第一时间保护人。

(二)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一要大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妇女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低下、男女地位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行为的根本原因,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大力鼓励意向妇女创业就业,加大农业技能妇女创业政策支持;二要提高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三要提高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依法解决家庭矛盾的自觉性,增强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送法下乡,举办女性维权培训班;四是家庭成员要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建立和睦、文明、团结的家庭关系。

总之,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愿遭遇不再上演,天下家庭和睦幸福!

人员情况调研报告

我校根据县教体局通知精神,对我校所辖小学进行了教师队伍人员编制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调研主要采取数据统计、座谈访谈、实地考察等方法和形式进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校小学教师队伍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校共有公办小学9所,至2017年9月共有在校小学生2229人。

我校编制数为131人,无农村中小学机动编制。

我校共有在编人员165人,专任教师158人,教辅人员5人。无内退病休人员,产假2人。无占用中小学编制幼儿园教师,无借调情况。编外聘用人员9人,都是聘用专任教师。

我校目前有男教师85人。其中,30岁以下的12人;30—40岁的16人;41---50岁的10人;51—55岁的21人;56—60岁的26人。从男教师的年龄结构来看,老教师比较多,新教师较少。共有女教师80人,30岁以下的39人,30—40岁的35人;41---50岁的2人;51—55岁的4人;无56-60岁的教师。从年龄结构来看,女教师年轻教师居多,原因是近几年新招考的教师大多为年轻的女教师,从而改善了女教师的年龄结构。

现在我校共有转正民师13人。其中,50岁以下的0人;51—55岁的女教师0人;51—55岁的男教师3人;56—60岁的10人。从数据来看,转正民师中年龄偏大的教师依然很多。

从全校学历分布来看,大学及以上的97人;大专55人;中专13人;高中及以下的0人。学历合格率为100%,大学以上的学历占55.15%。通过在职学历提高培训以及新分配教师数量的增多,我校学历层次有了较大的提高。

从学科分布来看,大部分教师代课以语数英为主,代语数英的有135人,平均每周课时量15节。代音体美、信息技术、综合实践等其他小科的有23人,平均每周课时量10节。管理、教辅、工勤人员有5人不代课。音美学科教师配备十分薄弱,专职的少,大部分都是兼职。

二、农村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近几年,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教师总量不足,部分学科教师短缺。

从总体上看,现在农村小学教师整体处于超编状态。但实际情况是:教师总量不足,部分学科教师短缺。调研中发现,目前大多数学校音乐教师、美术教师紧缺现象比较突出。

2、年轻男女教师比例结构失衡。

年轻的男女教师结构失衡的问题比较突出。目前,我校共有小学教师165人,其中男教师85人,女教师80人人,从男女总数上比较男女教师比例相当。40岁以下的男教师28人,占总数的20%;40岁以下的女教师74人,占总数的44.8%。但是,从具体年龄段上就可以看出男女结构比例严重失衡。这种失衡的原因是,最近几年新招聘的教师大部分为女教师,男教师非常少,就导致了年轻男女教师比例结构失衡。

3、老教师的数量依然比较大。

我校51—60岁的教师,男教师47人,女教师4人,共51人,占教师总数的30.9%。可见,老教师的数量依然比较大。

在工作实际中,年龄偏大并没有发挥出经验丰富的优势,却更多地表现出对教育改革的淡漠、职业的倦怠、知识的老化和。

教学。

质量的下滑。这种不合理的师资结构状况直接损害着农村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表现出农村与县城在教育发展方面的不均衡。

4、代课教师数量较多。

在我校,目前还聘任了9名代课教师,数量较大。增加了教育经费的支出。

5、“民转公”教师数量较大。

“民转公”教师在我校教师队伍中,有13人。客观地说,这部分教师在七、八十年代为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但是,他们中只有极少数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大多起点学历偏低、达标学历是通过后期进修培训或者函授取得,存在专业素质不高的现象。在大力推进课程改革的今天,他们中的大多数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表现为教学理念陈旧、教学方法落后、教育技术缺乏,甚至出现了学生不喜欢、家长不满意、社会不认可的现象。

三、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的形成及原因分析。

(一)教师知识老化的原因。

1、“民转公”教师大多知识老化。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时,要求必须是1986年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并且这部分教师中年轻的已经通过民师招考已经转了正,留下来的老教师普遍知识老化。

2、教师补充数量少。“民转公”教师知识老化,小学教师总体超编,堵塞了招聘毕业生充实小学教师队伍的入口,使得小学教师队伍引新鲜血液少。因为新进教师的数量受到编制的制约,不能大批吸收新教师,从而使教师的年龄结构得不到根本的改变。

(二)代课人数较多的原因。

在刚性的教师编制约束下,学校的教师数量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的实际需要,为了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只好雇用代课教师。很多老教师年老昏花精力不济,不能兼任语数英的教学,只能代考察学科。

(三)缺乏活力的原因。

目前,我县每年都从乡镇小学招考部分优秀教师到县城任教。近年来,凡是比较年轻的教学骨干、教学新秀、教学能手,都通过招考考进了县城小学,从这方面也造成了乡镇小学优秀师资的流失,形成了县城学校师资越来越好,乡镇师资越来越差的情况。学校缺乏自主用人权力,学校管理教师职能弱化。教师的紧迫感和进取心逐渐淡漠,加上培训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队伍必然缺乏生机和活力。

四、教师队伍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一要建立农村教师的退出机制。要高度重视当前小学中仍然存在着代课教师问题,加大对临时代课人员清退力度,尽快建立不合格教师离开教育行业的退出机制。

二要加大教师培训力度。要转变培训观念,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积极组织实施以“新理念、新技术、新课程”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教师全员培训工作。要建立完善教师师德师风和教书育人考评制度和教师师德档案,将思想品德和教书育人实绩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和评优奖励的主要依据。加强教师交流,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事业健康发展。

三要严格教师队伍管理。要加强教师的考核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的教师考核机制,包括教师德、智、体评价考核机制。

四要建立长效支教体制。实行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促进校长、教师在城市(乡镇)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之间定期交流,优化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师资力量的均衡配置。要鼓励引导大专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农村学校教师的良性补充机制。要提高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以此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2017年9月29日。

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一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中央及省委、市委战略决策部署,强化科技创新工作,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站在“十四五”新起点,大力实施“开放+创新”,深耕“科创+产业”,不断集聚创新要素,深化协同创新,优化创新环境,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

一是创新实力不断提升。紧紧围绕“科技兴农”做文章,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98%,尤其是把茶产业作为山区发展的特色支柱产业,全市茶叶年综合产值达150亿;工业企业效益稳步增长,上半年来,全市工业投资、技改投资、企业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规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增长速度较快;高新技术产业集聚效应初显,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62、4%。全市现有国家火炬xx软包装新材料特色产业基地1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基地4家,全社会研发经费同比增长46、9%,增幅居全省前列,有8个项目获省科技进步奖,不断提升了科技创新综合实力,今年6月,xx市荣获省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市”表彰。

二是政策支撑不断加强。持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制定了《关于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建设创新型xx》《xx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等创新激励政策,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由市发改委牵头制定《xx市加快建设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工作方案》《xx市加快建设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工作方案》等文件,建立完善推进创新工作机制和创新政策体系。

三是创新主体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培育新兴产业的重要主体。今年,第一批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116家,其中新申报69家,全市拥有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166家;净增战新企业22家,战新企业总数达195家。深入实施农业产业化“826”行动计划,拥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93家,其中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41家;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56家(其中省级联合体3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2202家(其中省部级示范合作社58家)。

四是创新平台不断完善。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技术创新平台,强化技术创新,全市共有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2家,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38家、院士工作站2个、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7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5家、博士后工作站17家,引进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9家。xx高新区开展国家级高新区争创工作,强化“以升促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辐射作用,着力打造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是一项艰巨繁重的系统任务,科技创新内容丰富,在工作推进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1、企业创新能力有待提升。一些企业科技创新意识不浓,自主研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全市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创新平台功能不强,企业产品不少处于中低端,优质科技项目不多,牵动性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缺少。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1.04%,低于全省2.03%的平均水平,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布局不够、投入不足,尤其是原创性、前沿性、引领性创新突破较少。

2、创新链产业链不够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产学研用链接不畅通,科技服务机构不健全,多元化、较灵活的创新协作模式尚未完全形成,创新链较弱,对产业链支撑力度不够,创新体系和创新服务机构有待健全。

3、科技创新资源不足。企业科技创新离不开高校的智力支持,我市高校大院大所数量也屈指可数,缺乏国家级大院大所和“双一流”高校,现有的研发平台规模小、能极低,高水平创新平台缺乏,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研发平台数量较少,一些企业技术革新、产学研合作,需要寻求市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产业科技领军人才和高端、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比较匮乏。

1、要进一步增强加快科技创新的意识。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大力实施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开放+创新”、“科创+产业”的战略决策部署,加快我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和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方案编制,启动创新型城市建设。要充分调动“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帮助企业充分了解掌握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用足用好用活政策,助推我市实体经济发展。要营造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2、要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总体实力。要建设高层次科技创新载体,积极推进企业、社会及校地合作创新平台、技术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要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量质齐升,深入学习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完善适合本地实际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强化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和优化配置,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大力扶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在内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吸引技术、知识产权、市场营销、金融投资等多方面人才,推动建立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要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机制,设立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做好资本运营文章,加速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要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将创新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成果应用的主体,以最大限度释放全社会创意创新创业创造动能。要深入实施高企倍增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稳增长机制,逐步建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创新创业全链条孵化体系,培育催生更多的创新主体成长壮大。要支持行业领军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及上下游企业联合开展重点研发活动,突破一批“卡链”“断链”及“卡脖子”关键技术,强化科技赋能,着力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要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市高质量发展战略支撑作用。

3、要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协同合作。要深化协同创新,坚持开放创新,强化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着力融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加强与g60科创走廊、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对接协作,不断深化与上海市和杭州都市圈等地区域战略合作以及与中科大、合工大、安大、xx学院等高校开展产学研全面合作。要继续加大“双招双引”力度,以开放集聚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健全开放共享合作机制,开辟多元化科技交流合作渠道。要不断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形成科技创新合力,为重点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要通过“揭榜挂帅”、“科研飞地”等模式,吸引一批“候鸟专家”、“飞行博士”,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4、要进一步发展新兴产业集聚地。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十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新兴产业集聚地的意见》要求,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打造我市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新兴产业聚集地。要将科创与文旅产业结合起来,发展文化旅游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紧扣全域旅游发展战略,着力打造景观工业、景观农业,积极打造高质量国家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大力发展“科创+旅游”产业。要深入挖掘文化资源,比如,将茶文化和新安医学与非遗传承创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行业龙头企业的领头羊作用,推进生物医药与大健康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实现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康食品、健康体育、健康管理服务等产业协同发展,培育医药领域新的增长点,打造生命健康产业集群。

高校情况调研报告

九是出台涉残就业的法律政策要有刚性。上级政府出台涉及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要具体细化有操作性,并能落实到位,且具有刚性的条文规定,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及创业工作得以实现。

(一)岗位意向。

据统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喜欢的岗位基本上为教师,个别人喜欢去企业做文员;不喜欢的岗位大多是销售、服务员类的岗位。公管事业管理专业学生主要是想考国编或是事业编制,产权和法学专业的学生喜欢的岗位是律师、法务、检察员等与法学相关的岗位。

通过对岗位意向统计数据的分析发现,我院20xx届毕业生各专业的岗位选择基本都是遵循专业对口的原则,少部分会选择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其他岗位。

(二)薪资意向。

在薪资方面,我院思想政治专业的理想薪资大多为3500元左右;相比而言,法学与产权班学生的理想薪资要普遍高于思想政治教育班的学生,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公管事业管理专业学生的理想薪资基本上是在3500至6000元间。

通过对薪资意向统计数据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对于整个学院而言,20xx届毕业生的理想薪资普遍是在3000至5000元之间,其中3000至4000最多,只有少数人的理想薪资位于3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这表明我院20xx届毕业生对自身毕业后的薪资期望相对合理,处于中等水平。

(三)就业方向。

通过统计20xx届毕业生就业后的方向数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就业方向意向存在明显差别,对于我院法学专业和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来说,选择法务类工作和教师编制是占据主要地位,有73.50%;其次是选择考事业单位和考研的,考事业单位约占7.6%,考研约占18.9%;还有极少部分学生倾向于国家基层项目、参军、出国。

通过数据统计,我院20xx届思政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更倾向与本专业一致的教师岗位就业,而法律类学生倾向于法务类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专业类别对未来就业方向有一定的`影响。

(四)地域意向。

在就业地域意向方面,我院20xx届毕业生普遍倾向去东南沿海城市,从高到低依次是:深圳、上海、浙江、广州分别占比为25.11%、32.9%、26.84%、27.71%;而选择在江西、北京、江苏和广东(除广州、深圳外)的毕业生占比分别为46.75%、10.39%、19.91%、12.12%,剩下的其他省市则占比相对较小。可能是由于东南沿海城市的经济更发达、资源更优质、就业机会更多、发展平台更大等原因,我院20xx届毕业生普遍都不太想回生源地所在省市工作,而东南沿海城市就成为了他们的首选地域。

(五)就业指导服务意向。

(一)调查结论。

1、就业方向不够明确。

调查统计结果显示,20xx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其就业方向不够明确,选择性较多,盲目从重现象较为严重,需要及时调整,明确目标和方向,精准发力,这样才能更好更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2、薪资期望趋于理性。

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对于薪资的期望,我院20xx届毕业生能结合自身专业性质对自身未来的就业薪资进行了预估,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整体上趋于理性。但有少部分毕业生薪资期望不切合实际,这需要毕业生自身及时认清自身价值,了解市场需要,实事求是,脚踏实地。

3、就业地域偏好发达地区。

由于各方面条件相对优越,发达地区一直是高校毕业生的首选就业区域,这也导致该地区容易出现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压力较大等问题。我院20xx届毕业生主要倾向于去东南沿海地区就业,而选择去偏远地区从事国家基层项目、参军等则相对较少,这说明让他们存在一定的从众心态,缺乏奉献、服务精神。

(二)对策建议。

1、帮助学生明确就业方向,转变择业就业观。

为让我院学生明确自身未来就业方向,转变择业、就业中不正确的观念如眼高手低、盲目从众等,我院成立了以书记、院长、科长、辅导员等为组员的就业领导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开展我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要继续完善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定期举办职业辅导讲座、培训等活动,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学生的特点进行个性化指导和建议,培养其良好的职业技能和道德修养,让其更能明确就业目标,实现精准就业。

2、引导学生挖掘自身潜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一方面,我院要继续要强化学生的价值理念,积极响应服务国家人才战略,鼓励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另一方面,要积极引导学生发现自身潜力和优势,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服务意识。同时,积极关注毕业生动态,包括心理状态、择业就业方向等,及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

3、做好就业宣传服务工作。

通过此次对20xx届毕业生就业意向的调查研究,让我院更加了解到这届毕业班学生的就业意向,为今后开展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就业指导和帮助提供了数据支撑和有效参考。

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教育厅编撰的《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高校本科、专科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出炉,对内蒙古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分析。

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共有高校毕业生109474人,其中,博士毕业生115人,占毕业生数的0.11%;硕士毕业生5095人,占毕业生数的4.65%;本科毕业生54104人,占毕业生数的49.42%;专科毕业生50160人,占毕业生数的45.82%。

从就业情况看,截至20xx年9月1日,博士毕业生就业率63.48%,硕士毕业生就业率54.05%,本科毕业生就业率86.54%,专科毕业生就业率89.75%。

在20xx年的毕业生中,女生占毕业生总人数的55.17%,男生占44.83%。

从就业情况看,男生的总体就业率85.41%,女生的总体就业率87.34%,女生总就业率高于男生。

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毕业生就业分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从毕业生就业地选择上看,多选择北方省市,并主要以区内就业为主,区内就业毕业生数72085人,占就业数的76.15%。区内就业主要集中在呼包鄂地区,占区内就业数的58.27%,呼包鄂经济带对毕业生的吸纳作用巨大。区外就业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鲁地区,占区外就业数的51.16%,北京市是毕业生出区就业的首选,而选择到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省市就业的毕业生数较少。

在国家大力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内蒙古自治区20xx年毕业生中,选择自主创业方式就业的研究生比例为零,本科生、专科生自主创业比例分别是0.17%、0.09%。与20xx年毕业生创业比例相比有所增加。说明内蒙古自治区毕业生自主创业意识在增强,但整体创业意识仍偏低,应继续鼓励毕业生创业,完善优惠政策和社会创业环境,同时继续加强高校的创业教育。

20xx年,内蒙古自治区本、专科哪些专业的毕业生最抢手?本科就业率最高的是小学教育,专科就业率最高的是工商企业管理(企业财务方向)、汽车运用与维修,就业率均超过了92%。

哪些专业的毕业生最好就业呢?根据报告,本科的教育技术学、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音乐表演(空中乘务)、环境科学、动画5个专业,专科的会计与统计核算、酒店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软件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焊接技术及自动化、广告设计与制作、数控技术等12个专业最好就业,就业率均超过95%。

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推动我县创卫工作顺利通过省级验收,根据县政协主席会议安排,5月8日至9日,由县政协文史委牵头,织织部分政协委员、创卫办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在政协主席马生光的带领下,赴xx县、xx县考察学习两县创卫工作的成功经验。5月10日,调研组在县长助理冯学林的陪同下,对我县的创卫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县创卫办工作情况汇报并进行了深入讨论。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我县创卫工作自xx年启动以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县委、县政府把创卫工作作为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城市建设、构建和谐米脂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成立了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所有副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各乡镇为成员的创卫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创卫目标管理规划》、《县级领导及各部门包抓街道责任分工》、《创卫效能督察及行政过错不胜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确保创卫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二)强化建设,完善功能。围绕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我县四年累计投入3。5亿元,在市政基础性工程建设、环卫设施建设、绿化工程建设、亮化工程建设以及违章建筑打击方面都加大了投入力度,使城市功能逐步配套,创卫基础不断坚实,较好地提升了城市整体品位。

(三)综合施治,部门配合。大部分责任单位能以改善城市面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中心,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措施,齐心协力狠抓了街巷卫生、门店管理、楼面装饰改造、河道以及交通管理,有力地推动了创卫工作的开展。

(四)广泛宣传,注重引导。为激发广大群众的创卫意识和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城乡群众的文明素质,全县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创卫活动,充分发挥主题宣传、公益宣传、媒体宣传的作用。使广大群众对创卫工作的意义和目标要求有了较深的认识。

我县创卫工作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与省级卫生县城的总体要求和验收标准相比,与府谷、绥德等兄弟县区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门领导重视不够,基层单位认识不足。创卫是“一把手”工程,领导重视的程度决定工作的力度。个别领导对创卫工作重视不够,对创卫工作认识不足,未能把创卫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有的没有成立相应组织、没有具体的工作计划,有些责任部门存在畏难情绪,只是被动应付,消极对待。还有的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重部署、轻落实,重形式、轻内容,重突击、轻持之以恒,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宣传不够深入,没有形成全民创卫氛围。创卫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这项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并达到预定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市民的卫生意识和自觉参与程度。尽管县委、县政府在创卫宣传方面花费了不少心血,但全民参与、全民共创、全民共享的环境还没有真正形成,群众对创卫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硬件不足,服务功能还不完善。县城基础设施,是创建省级卫生县城标准的硬性指标,更是必检项目。目前,我县道路亮化、美化设施还不齐全,道路建设等级低,排水功能差,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环卫设施配备不够;全县垃圾收集点较少,垃圾转运站空白;目前我县的公厕数量还远远不够,县城南北甚至还没有标准公厕;没有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没有规范的农产品集贸市场和废品收购场地。

(四)监管不到位,薄弱环节比较突出。在创卫管理中出现部门之间协调不顺、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一些突出问题得不到根治。一是市容环境卫生还有待加强。门前“五包”制度落实不到位,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现象依然存在;种子公司沿街门市简陋残旧,脏、乱、差现象严重。二是集贸市场问题突出。银南路土特产收购点、二道街马路市场占道经营;农贸市场内乱堆乱放,违章搭建直接影响市容市貌;一农贸市场、菜市场职能部门推诿扯皮管理不到位,秩序混乱,卫生条件极差。三是城区及高二沟至王沙沟沿线公路两侧绿化不够。四是“六小”行业管理不规范,相当部分“六小”行业卫生状况不符合卫生管理要求。五是创卫重点部门和单位的介绍人员未经培训,业务不熟悉,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六是婚丧嫁娶、商业活动中高音喇叭的噪声污染严重;七是银州路沿线燃放烟花爆竹、撒路灯严重影响了城市卫生,增加了环卫工人的工作量,同时影响交通秩序,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八是野广告乱贴乱画、破坏公共设施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五)城乡结合部整治难度大。城乡结合部是创卫检查的重点区域。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城乡结合部的道路管网、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功能不完善,县城南北还有几个奶牛养殖场。这无疑是我县环境卫生的一大“顽疾”。

(六)“创卫”缺乏长效管理机制。当前,无论是环境卫生也好,食品卫生也好,特别是违章建筑、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行为,管一阵子好一阵子。一旦监管不到位,很快就会反弹。这主要是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加之,由于督查、处罚、追究力度不够,导致有些工作任务交办后不能及时完成。

今年10月,我县创卫工作将要迎来省级验收。目前,各项工作已经进入最关键的时期。我们要在前一阶段创卫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定位,学习外县创卫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水平。重点抓住薄弱环节,花大力气,下大功夫,把我县真正建设成为一个环境优美、设施齐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卫生县城。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阶段工作重点。这次外出考察,领导重视是府谷绥德两县创卫成功的一条共同经验。因此,必须从加强领导入手,切实推进创卫工作。一是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创建组织体系,将创卫工程搞成“一把手”工程,实行一票否决。二是根据验收时间,倒排工作日程,各责任单位对照标准进一步细化各个阶段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加强组织协调,并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及时进行通报。建议抓紧建立创卫联席会议制度,由县领导主持,每旬听取各部门的创卫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一些长期没得到解决的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责任全覆盖,不留空白,切实将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是面向社会聘请义务监督员。建议我县聘请一些关心全县大事、热心创卫工作的义务监督员,及时将全县创卫工作存在的问题反馈创卫办。

(二)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创卫意识。市民的参与程度决定创卫的深度。各级各部门要多层次、多渠道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大型公益广告牌、创卫公益广告、创卫宣传小条幅、电子显示屏、健康卫生提示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卫工作,适时举办创卫专题活动。组织学校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从学生抓起,带动家长,带动全社会。要注重舆论引导加强公民道德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市民参与创卫工作的积极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先导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突出宣传创卫工作的好典型好经验。以此使创卫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县上下努力形成“创建省级卫生县城人人有责,省级卫生县城人人共享”的浓厚氛围。

(三)加大硬件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对照创卫标准,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配套完善城市功能设施,做好垃圾收集站点、中转站点以及公厕、集贸市场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加强环卫设施的配备,避免城市基础设施缺位。同时要将美化、绿化、亮化、净化融为一体,使城市面貌清新亮丽。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等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加大对城市公共设施和卫生事业的投入,为创卫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四)突出重点治理,依次解决创卫薄弱环节。一要集中精力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占道经营、乱摆乱卖行为,建议取缔种子公司沿街破败门市,整洁市容。二要重点开展农贸市场整治。要建立一个设施齐全、整洁有序、划行规市、分类经营的集贸市场,取缔银南路土特产收购点及二道街马路蔬菜市场。对农贸市场和菜市场严格划定摊位,从严治理占道经营,确保良好的市场秩序。三要对街道两旁未成活树木进行移栽,加强城区及210国道沿线的绿化,建议在银河、饮马河河道两侧墙根种上爬山虎。四要加大对“六小”行业的整治力度,调动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稽查等相关部门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要求对所有酒店食堂等公共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五要注重对各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六要杜绝主街道燃放烟花爆竹、撒路灯等对环境的污染。建议通过县人大形成决议,禁止在城区主街道燃放烟花爆竹、撒路灯。

(五)开展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对我县城乡结合部“脏、乱、差”问题集中整治,要建立专门的废品收购站点,按照居住区500米范围内不允许设养殖场的要求,迁移奶牛场,彻底清理、整顿城乡结合部的临时用地,彻底清除违章建筑。(六)坚持常抓不懈,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要积极探xx县城管理规律,建立和完善创建省级卫生县城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变“整治、反复、再整治、再反复”的被动局面,使创卫工作随时都能经得起上级检查,经得起群众评判。特别是对已经达标和基本达标的创卫指标,各职能部门要回头看,总结工作成绩,巩固工作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对未达标的项目,要出台相应措施促使责任部门限时落实责任,尽快达标。在限定时限内不能达标的,要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等。要通过进一步完善高效有序的创卫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我县创卫工作成功。

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国家及省市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协主席会议安排,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联合民盟市委、农工市委,在今年四月中旬分三个组,深入到市区公办幼儿园(省委机关等)、民办幼儿园(城东商业幼儿园、城中小神龙幼儿园、城西小花朵双语艺术幼儿园)走访调查。6月28日至30日,调研组在听取了市教育局关于全市学前教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后,先后到xx区保育院,xx区嘉荣华阳光幼儿园,xx县共和镇维新幼儿园、xx县鲁沙尔幼儿园、xx县多巴镇小福星幼儿园,大通县东峡镇多隆幼儿园等进行了集中实地调研。同时,调研组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了座谈,提出了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关心重视下,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xx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以示范幼儿园为骨干,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

xx市现有各级各类幼儿园278所,其中公办幼儿园29所,占比重为10,民办幼儿园249所,占比重为90。开办学前班的学校120所。在园幼儿61880人,教职工4922人,公办教师481人,幼儿教师专业合格率达55,全市有29所示范性幼儿园,23所一类幼儿园。园舍总建筑面积279424平方米,固定资产17042万元,专用设备投入5780.4万元。

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67.3以上,学前一年教育入班率92.1以上。各地毛入园率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经济水平较高的xx区达到94.48,而经济状况较差的xx县为60.8。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但总体普及率不高。

(一)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经费投入明显不足。目前xx市在园(班)幼儿数、学前教育入园率等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指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加之近几年外来人口的剧增,xx市学前教育资源十分短缺,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一是全市公办幼儿园数量不足,只占现有幼儿园的10,难以发挥骨干引领作用。目前xx市区教育部门办的公办幼儿园只有3所(其中市保育院20xx年在城市改造中决定置换迁建至今还未建成),且始建于80年代前,园舍设施简陋,内部结构不合理,活动场地小,环境差,教学楼年久失修,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近30年来xx市未新建一所幼儿园。

二是民办幼儿园数量不少,占现有幼儿园90,但大部分幼儿园办园条件差,规模小,层次低,没有完整的校舍,多为租凭商业用房或庭院,更谈不上配备教学设备、教具。没有固定的师资,管理水平低,有些幼儿园甚至无证办园,在教学管理、交通、食品卫生、疾病防治等方面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三是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受经费的限制,教学设施设备多年得不到添置和更新,基础设施严重老化,教学设备严重不足,尤其是农村和民办幼儿园不能享受国家的教育经费,自收自支靠收取保育费运营。有些幼儿园为了降低成本,低薪聘用教师,压缩管理人员,克扣幼儿伙食,扩大班容量,校车超载幼儿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保教的质量,由此导致社会、家长对民办幼儿园的不信任,从而加剧了“入园难”、“入公办幼儿园更难”的矛盾。

(二)缺乏鼓励和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相应政策和措施。民办幼儿园工资福利待遇低,师资力量薄弱。民办幼儿园占全市幼儿园90%以上,但缺少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总体上看,民办学前教育在经费和师资两个方面都没有保障,既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也没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幼儿教师的工资平均每月在800元左右,三险一金没有办理,既无医疗保险,也无养老保险,福利无从谈起,民办幼儿园老师一般是一人包班,没有寒暑假,师幼比重严重超标,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国标为1:7),幼儿教师劳动强度大,很难保证“2师1保”。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民办幼儿园的老师遇到待遇更好的幼儿园就会立刻跳槽,老师流动性极大,人员不稳定,不利于幼儿园的发展。

民办幼儿教师身份不明确,社会地位低。目前对其身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培训机会少,没有评职晋级机会,专业发展困难,这种被严重边缘化的尴尬地位,极大地影响了幼儿教师的积极性和热情。

(三)幼儿园收费偏低,难以维持正常的运转。由于办园主体不同,经费来源形式有三种: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靠财政拨款;部门办幼儿园多为差额拨款70,以收抵支30的办法运转;民办幼儿园靠收取保育费运营。20xx年全市学前教育财政性拨款支出1400万元,占全市学前教育经费总支出8600万元的16。28。收费情况根据类别,公办幼儿园每月每生最高400元,最低100元;民办幼儿园每月每生最高100元,最低70元(例如:xx区林家崖幼儿园伙食每人每天1元;大通县东峡乡幼儿园每天每人2元,还包括加餐)。

(四)区域、城乡间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布点不合理。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滞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使用问题突出,存在应建未建、缓建、不建和建后挪作他用的现象。城市住宅小区建设中没有统筹规划配套幼儿园建设,城区建设没有预留用地,城区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几乎无法解决。造成一定程度的入园困难。

(五)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突出。不同程度存在以课堂教学为学前教育的主要方式。为了争取更多的生源,不顾孩子的接受能力,一味迎合家长“望子成龙”心理,用所谓“琴棋书画”等加重幼儿身心负担,违背了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对幼儿的后续发展极为不利。

(一)科学规划,合理构建学前教育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41号)和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文件》精神。建议政府认真制定落实学前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将学前教育分阶段逐步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使义务教育向下延伸至学前阶段,此项工作要尽早进入政府议事日程。

结合国家“十二五”基础教育规划和国家投资实施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并举、优质协调、充满活力、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体系。使学前教育纳入当地政府“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中来。

大力发展教育部门办园,积极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管理及使用等,形成以公办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为基础,农村地区以教育部门办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种形式的办园格局。

(二)加大投入,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要明确学前教育的公益性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学前教育持续发展保障经费,研究制定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设立学前教育奖补专项经费,积极争取上级各类项目资金,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高规格、高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完善政府、举办者、家长合理分担成本机制。落实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制度。

各级政府应参照义务教育阶段经费分担机制,建立学前教育经费分担长效机制;改革政府对公立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机制;加强对私立幼儿教育的财政资助和资产流动的引导;可在教育附加费拿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发展上;在我省幼儿教育发展中运用教育券制度、探索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等途径;拓宽筹资渠道,加大教育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严格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化,启动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化工程。规范扶持民办幼儿园,制定民办幼儿园办园标准。

制定政策鼓励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幼教领域,使幼教水平提升有一个良好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可以让政府把有限的财力用在幼教其它方面,比如师资培训,活动开展,奖励等等。

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开展城乡“区对区、园对园”的合作助教活动,选派公办教师到农村幼儿园支教和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共享。

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管理和使用,明细产权,明确将产权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无偿移交”。

(三)制定新政,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一是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鼓励村委会独立或联合举办幼儿园,满足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鼓励现有幼儿园不断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利用环境和人力资源优势,定期对散居儿童开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活动。

二是建立幼儿园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全面推进园长负责制和任职资格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实行教师聘任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效益。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资格认定,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聘任制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是保障已取得教师资格的在编幼儿教师享受与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医疗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四是实行规费优惠政策。幼儿园的公用事业费,如煤、水、电、供热、垃圾清运、房租等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

五是以奖带补的形式鼓励支持基层幼儿园学前教育发展。在教育附加费中提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结合当前实施的基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和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富余校舍改建扩建成乡镇、村幼儿园,合理布局幼儿园,促进基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加强督导,规范引领学前教育迈上新台阶。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区(县)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水平层次。定期对幼儿园师资水平、保教质量、管理水平和依法办园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纳入区(县)政府落实教育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制定政府标准,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的监管,保证民办学前教师的利益,进而稳定这支队伍,提高教育质量。

(五)多方并举,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的学前教育队伍。政府教育部门要树立以幼儿全面和谐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幼儿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为幼儿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避免和防止片面追求超前教育和幼儿教育“小学化”。

积极拓宽师资来源渠道。完善幼儿园师资队伍培养体系,多途径拓宽来源渠道。每年按计划按比例招录幼儿教师,同时对农村富余教师进行幼教专业培训再转入幼儿教育,实施农村幼儿教师特岗计划,基本满足各类幼儿园师资的需求。

努力建设专业化师资队伍,提高办园的准入门槛,通过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幼教水平,打造一支富有爱心、耐心、技巧的幼教队伍;加强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师资队伍培养工程及幼儿园园长培训项目。面向全市各类幼儿园,分期分批进行园长培训,有效提高园长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实施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机制和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项目。进一步完善幼儿教师专业培训体系,加快建设高素质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力度,发挥市级标准化幼儿园对基层幼儿园做好示范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城乡“园对园”的合作助教项目,开展骨干教师送教下乡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教研活动,促进幼儿园保育保教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