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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依据制定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实用6篇)

时间:2023-09-05 12:50:23 作者:飞雪 2023年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依据制定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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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依据制定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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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首先要以德治国。法律只是一种依据,是规范我们的社会道德的一种依据,在执法中,一定要时刻的注意到以德服人。依法治国要求我们严惩那些无视国家法律的人和给社会造成极大伤害的人,在不断的前进中,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的和谐,更加的健康,国家经济持续不断的发展下去。执法部门只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严格有依据,做好执法工作并不难。

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市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科室职能作用,通过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培训、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和综合协调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推进依法治税工作上台阶。

工作要点如下:

一、以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加强法规部门建议。

1、创建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机构。开展“创建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机构”活动。以市局的培训为龙头,带动法规队伍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整体行政能力。全年计划举办二期培训班。

2、加强机构建设,落实省局关于县市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加挂政策法规科牌子和农村分局试行法制监督员制度。

3、进一步明确各级法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完善工作制度,实现法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从规范性文件、会签把关、执法检查,资料上报、信息反馈以及复议应诉等几个方面进一步量化和细化指标,完善政策法规工作考核标准。并通过平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予以落实。

二、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要内容,强化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监督。

1、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操作规程,积极配合总局和省局开展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与检查。

2、制定执法检查规则。按照《纲要》和省局的要求,结合怀化实际,积极探索怀化地税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办法,制定怀化地税执法检查规则,为全面提高全市地税依法治税提供较长时期的蓝图。

3、抓好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好“四五”普法工作,组织对“四五”相关法律考试和验收,确保“四五”普法工作验收合格,力争先进。同时结合怀化实际,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思考,提出相应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行政许可法以及税收相关法规的教育培训。

4、推进“窗口”建设。深入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坚持一抓“维护”,二抓“创新”,对已创立的示范窗口加强回访和动态管理,努力维护和保持已创建单位的荣誉,同时交流推广其经验以典型引路,积极开展“争创活动”,力争今年再有一批单位(5-6个)达标挂牌。

三、认真落实执法检查规则,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1、加强各级地税机关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落实考核评议办法,开展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按照市局执法检查规则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办法,有计划地对各县(市)区局进行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今年计划抽查4-5个单位或结合市局统一安排,全面进行一次税收执法检查。

2、加强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细化量化局机关有关科室行政执法考核标准和办法,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

3、加强“源头”把关。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和备查备案办法。努力从“源头”上把好关,防止和纠正涉税违规文件。

4、加强政策公开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认真抓好法规汇编的宣传工作,为.版权所有纳税人提供了解地税、了解政策的便捷渠道。

四、以依法治税和落实优惠政策为主要课题,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1、深入了解和总结我市依法治税的做法成果和经验,为全省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做好准备。

2、加强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3、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和情况分析,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

在不断的前进和发展中,很多的现实情况下,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和阻力,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时刻不断的认识到,单纯的执法并不能够服众,只有做好人人服法才是最重要的。执法工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小康社会中很重要的一环。我们的国家不断的发展,我们的执法更加的清晰,我们的国家明天才会更加的繁荣、富强!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依据制定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篇二

前阶段工作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排查、三项落实。

(一)一个中心

以开展“大拆大整”专项行动为工作中心,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按照“今年年底初见成效、明年上半年大见成效”的目标,率先开展“大拆大整”工作,截止目前配合开发区拆除违章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新建违章自行已拆除2处,通知限期整改拆除5家,为专项行动开好局、起好步,营造较好的宣传氛围。

(二)两个排查

1.开展违章建筑大排查

为了全面掌握辖区内违章建筑的底数,以企业为单位,开展违章建筑大排查,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和拍照留档,共排查企业沿路沿河搭建,改变功能的违章建筑,遗留废弃工棚,44处共61家,其中集装箱占道8处共14个。排查结果为下一步的拆除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2.开展流动摊贩大排查

对辖区重点路段开展流动摊贩数量进行身份证实名登记排查,共排查流动摊贩323家。[其中经七路环保园区固定餐饮店11家,流动摊贩53家,于11月22日发放拆除通知书,截止11月30日全部禁止经营]。主要经营餐饮、烧烤、水果、小吃等品种,经营方式游散于各个交通路口或产业园区周边。

(三)三项落实

一.是落实做到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总体工作思路:以综合环境治理提档升级为工作目标,以规范执法和贴心服务为管理目标,全面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突出抓好“大拆大整”和市容管理两大攻坚任务,建设“一区二路三点”样板工程。

(一)坚定信心,坚决完成“大拆大整”工作任务

根据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年度工作行事历,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安排拆除工作计划表,落实责任人,提前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标准,全面提升开发区形象品位

全面打击和取缔占道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占道堆放物品,执行广告规划,规范广告设施设置,加强对小广告和工程车运输的管理工作,严查道路挖掘和不文明施工行为,建立和完善绿化管理制度,确保道路两侧整洁、有序,无损绿毁绿现象。

(三)贴心服务,塑造行政执法好形象

寓管理与服务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加快经济转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企业职工利益主线,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打造亲民和谐的执法形象。

(四)结合实际,建设“一区二路三点”样板工程

开发区综合执法体系刚刚建立,许多问题还需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一套符合中队的管理模式和创新工作载体,在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推出建设“一区二路三点”样板工程,以点带面,全面开创管理新局面,“一区二路三点”即:初定、示范区(环保园区)、两路(经七路、纬17路)、三处(经八纬5路)(经三纬18路)(夜市经六纬15路)流动摊贩规范点。

各位领导、同志们,城市综合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环境复杂、情况多变,请大家多多给予关心和支持!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依据制定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篇三

(2009年7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对煤矿安全进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

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九)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和程序,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

(一)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二)按照法定的时限、内容和程序逐级上报和补报事故;

(四)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调查处理情况应当答复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依法予以登记,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处理或者决定。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一)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依据错误的;

(四)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七)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派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执法,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部门及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参与作出决定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

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有关内设机构共同承担责任。

(二)主办机构没有采纳会签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主办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执行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指示、批复,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作出指示、批复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责任。

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或者未完整提供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错误指示、批复的,由请示、报告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其不当或者违法责任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章规定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依照本章规定区分并承担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

第三十一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离岗培训;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二条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时候,应当根据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决定。

第三十三条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情节较重、危害较大的,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一年内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行为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责令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

第四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追究。

第四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自责任追究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落实决定事项。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由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草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

第四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当事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事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责任追究的有关材料记入当事人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客观、适度、公平、公正、合理等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七条 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依据制定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篇四

紧紧围绕市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科室职能作用,通过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培训、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政策调研和综合协调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推进依法治税工作上台阶。

工作要点如下:

一、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要内容,强化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监督。

(一)制定执法检查规则。按照《纲要》和省局的要求,结合怀化实际,积极探索怀化地税依法行政的目标、任务,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办法,制定怀化地税执法检查规则,为全面提高全市地税依法治税提供较长时期的蓝图。

(二)抓好普法工作。深入开展好“四五”普法工作,组织对“四五”相关法律考试和验收,确保“四五”普法工作验收合格,力争先进。同时结合怀化实际,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思考,提出相应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行政许可法以及税收相关法规的教育培训。

(三)推进“窗口”建设。深入开展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坚持一抓“维护”,二抓“创新”,对已创立的示范窗口加强回访和动态管理,努力维护和保持已创建单位的荣誉,同时交流推广其经验以典型引路,积极开展“争创活动”,力争今年再有一批单位(5-6个)达标挂牌。

(四)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操作规程,积极配合总局和省局开展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与检查。

二、认真落实执法检查规则,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加强各级地税机关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落实考核评议办法,开展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按照市局执法检查规则税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办法,有计划地对各县(市)区局进行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今年计划抽查4-5个单位或结合市局统一安排,全面进行一次税收执法检查。

(二)加强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细化量化局机关有关科室行政执法考核标准和办法,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源头”把关。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和备查备案办法。努力从“源头”上把好关,防止和纠正涉税违规文件。

(四)加强政策公开工作。积极配合做好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认真抓好法规汇编的宣传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了解地税、了解政策的便捷渠道。

三、以依法治税和落实优惠政策为主要课题,加强调查研究工作。

(一)深入了解和总结我市依法治税的做法成果和经验,为全省依法治税工作会议做好准备。

(二)加强行政许可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调查,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三)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跟踪管理和情况分析,进一步促进该项工作。

四、以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加强法规部门建议。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落实省局关于县市局税政科(综合业务科)加挂政策法规科牌子和农村分局试行法制监督员制度。

二是进一步明确各级法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完善工作制度,实现法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从规范性文件、会签把关、执法检查,资料上报、信息反馈以及复议应诉等几个方面进一步量化和细化指标,完善政策法规工作考核标准。并通过平时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予以落实。

三是创建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机构。开展“创建务实、高效的学习型机构”活动。以市局的培训为龙头,带动法规队伍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整体行政能力。全年计划举办二期培训班。

五、努力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依据制定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篇五

__年,我局将在__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v^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__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工作目标,立足监管、服务发展,全面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在更新观念、监管方法和重点难点工作上力求有所突破,大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不断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__届五中全会精神。通过学习深刻理解__大精神实质,深刻领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从而用__大精神统一全局思想,指导监管工作实践,推动各项工作创造新的业绩,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继续开展创建“学习型、法制型、服务型”机关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纪律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学习,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在__年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岗责体系建设,加大对各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继续强化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

1.继续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完善信用建档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企业的诚信自律,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

2.完善和推广分类监管制度,突出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强化监控,在总结__年已建立涉药单位预警约谈制度和生产企业试行质量授权人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督促约束,促进依法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开展好各项专项检查。按照省、德阳市两级和我市的具体情况,一是开展元旦、春节的“两节两会”专项检查和国庆中秋的节日市场专项检查;二是开展学校、厂矿医务室专项检查;三是根据上级安排的各项专项检查包括药品抽验不合格核查。以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等,切实整治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确保我市药品安全。

7.扎实抓好“规范药房”建设工作。一是对已取得“规范药房”证书的医院进行跟踪检查,巩固建设成果。二是与卫生局一起,完成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规范药房”创建工作。

8.加强基本药物的监督管理,继续落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和基本药物日常检查制度。

9.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加强法制建设工作。继续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法规知识宣传进社区、进农村活动。

四、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

1.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的“抓手”作用,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省市各级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认真作好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

2.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强综合执法,把专项检查与综合执法相结合,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大节日市场检查,严厉查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规范食品市场秩序。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依据制定 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篇六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组织队员认真学习,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切实提高队员思想政治觉悟。严格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提高队伍素质,激发队员工作积极性,弘扬先进,培育当代城管执法队伍精神,开展岗位练兵和技能培训。认真落实队伍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大考核力度,每季组织一次测评,测评结果与季度考核奖金挂钩。通过考核测评,奖勤罚懒,确保队伍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二、落实拆、防、控,遏制新违建。进一步巩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成果,根据县委、政府关于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意见精神,对违法建设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落实防、控、拆三级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新违建。

三、健全执法巡查制度。执法队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筑材料堆放或违建行为立即对当事人进行劝告,制止违法行为,落实即查即拆机制,在巡查中发现违建行为,以任务单形式下达各村、组实行抄告制度,确保全镇防、控、拆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并在第一时间报镇政府,组织力量进行强拆。

四、建立拆违巡查发现奖励办法。建议镇设立拆违巡查发现奖励基金,建立违建发现奖励办法。在各村、组设立违建信息员岗位,身份严格保密,对举报属实给予奖励,每月考核,次月兑现。巡查工作通过建立拆违巡查奖励办法,全面贯彻落实防、控、拆机制,有效遏制新违建。

五、建立农村建房工匠源头管理机制。一是加强对农村建房建筑工匠的管理,使农村建筑工匠逐步纳入统一、规范管理的轨道。二是对未经规划等部门审批同意,擅自违规施工的建筑和单位工匠,加大查处的力度,依法暂扣违法施工工具,取缔无证施工。通过对农村建筑施工队伍的管理,从源头上堵住违法建设,从而确保新违建零增长。

六、推行“村规民约”控违办法。一是要加强拆违工作的宣传,提高村民对拆违工作的认识;二是要发挥“村规民约”在遏制违法建设中的的作用,把违建管理与村组干部经济、福利分配机制紧密地结合起来,通过“村规民约”这一群众自发形成的规章,激发起群众参与拆违工作的积极性,从源头上控制违法建设,使拆违工作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群众主动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建立中队联系村、组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村干部座谈会,定期走访,加强相互之间的了解、沟通与合作。完善与公安、环保、建设、工商、规划、交警等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整治,加大对违章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完善相互合作,相互支撑协作机制。

八、执法案卷规范化。执法文书格式化,根据立案、取证勘察、立案调查、结案归档等一系列程序,将执法数据统计、法律文书制作网络化,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查处的能力,提升综合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