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单位车辆如何管理制度(专业17篇)

时间:2023-12-21 10:45:33 作者:笔舞

单位是一个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地方,为实现共同目标提供各种资源支持。这是一些值得我们学习的单位管理技巧和方法,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参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2、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3、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4、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5、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6、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1、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2、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4、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5、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2、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3、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4、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5、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6、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7、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8、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1、办公室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俭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景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所以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第六条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车辆配置标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俭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能够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车辆更新标准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能够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能够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贴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景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景。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景,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资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理解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小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减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总经理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各部门公务用车需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派车。各部门的专车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2、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非公司人员用车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4、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送和人员接待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派用。公司员工个人用车或兄弟单位和个人借车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5、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6、办公室必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季度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

1、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每辆车每周使用洗车卡清洗车辆一次。日常车辆清洁由司机负责。

2、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车辆修理一般在定点修理厂进行。

4、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5、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过大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审批。

6、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年平均l/100km。

2、车辆用油统一购买,凭票(卡)加油。车辆加油必须是油票(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3、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驾驶员每月1号将车辆上月行驶里程数填报给办公室备查,办公室分管人员必须每月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票(卡)、油、里程应基本相符。

1、下列情况下发生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1)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

(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者;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按指定地点停车造成车内贵重物品和现金等被盗。

2、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销。

3、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4、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受损有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5、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6、在任职期间认真工作,无违纪违规行为,能积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表现出色,安全行车一年者,由公司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奖励。

小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

1、机动车辆的调度、维修、保养、加油等统一由分管车辆调度的领导和办公室人秘科进行管理,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负责安排调度。

2、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驾驶人妥善保管。涉及车辆的养路费、年审、保险等事务由司机掌握办理时间,报人秘科或分管车辆调度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司机负责具体办理,人秘科协助办理。

3、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所有车辆停放在侧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外单位向我办借车的,须经主任批准。

5、对所有车辆分别进行加油登记,由人秘科负责登记,每月由人秘科将各台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进行审核公布。

6、逢节假日,一般情况下轮流安排一辆值班车。其他车辆一律归库停放。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值班领导与分管车辆调度的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二、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除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到有关部门、工地办事外,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三、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四、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面包车由投资发展部使用,由该部统一领油、维修、持有手续、承担责任。如有临时安排,其他部门用车,在用车期间内承担责任,保持车况完好。

五、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公司院内,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六、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七、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票由办公室发放登记,桑塔纳轿车每100公里按12升耗油量计算,面包车每100公里按9升耗油量计算,节奖超罚公司车辆一律凭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十、驾驶员不得私自出卖油料和将油料赠送他人,如有发现,按贪污论处。

十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如果违反交通规则,则罚款由驾驶员承担。

2、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小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以下所指的驾驶人须是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因公需要用车的,应事前向行政部申请派车并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车队负责人签字批准后(部分车辆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依据业务的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者,车队负责人有权拒绝派车。

第五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车队负责人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 车队负责人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应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地后市内的原则。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八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 每辆车须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当事驾驶人耗油款。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第十二条 原则上公司车辆是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的,未经董事长批准不得擅自私用,经董事长特批后方可做为他用。

第十三条 凡公司员工及其直系家属需借用公司车辆私人使用时,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派车申请单》上注明“***私用”,车队负责人签字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出车,并在车辆使用完毕后根据实际耗油量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费的燃油费用。

第十四条 因私人事物借用公车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任何人不得将公司车辆交由无驾照人员驾驶,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由经手借出车辆责任人及无证驾驶人承担,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对当事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三章 车辆的停放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和行驶证交至行政部;车辆驾驶人员接公司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可提前一天领取钥匙和行驶证。

第十七条 未出车时,车辆应停放于指定停车场内,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无论任何时间段,出车返回后,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未经董事长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存放或开出停车场私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私人使用公司车辆需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所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由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私人全额承担,并按相应车辆油耗比例及行驶公里数承担燃油费及车辆磨损费。

第二十条 燃油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一车一卡,公司车辆油卡不得外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财务部,财务部须每月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行驶公里数及用油量进行核查。

(二)车辆办理加油卡后,驾驶人员须在出车前到行政部登记领取加

油卡加油,如遇到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应上报车队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报销。

(三)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一)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二)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车队负责人统筹安排。

(三)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车队负责人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须在指定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以保证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如出现增修项目,应及时汇报,维修后按维修申请审核无误后方可在价格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弄虚作假,严加处罚。

(五)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车队负责人统一采购并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六)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董事长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七)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费用管理:

(一)车辆行驶每年所需缴纳的通行税费、年检费、维修费同车队负责人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

(二)车辆出省外出公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必须先经车队负责人连同《用车申请单》、《车辆行驶记录表》进行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做出合理有效说明的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在出车中由于驾驶人员管理不当所造成停车卡、行驶证丢失或车内物品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行政部协助处理,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公务用车发生事故后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扣除保险理赔后的其他费用,由驾驶人员和公司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一)我方车辆负全责时,驾驶人员承担60%的费用;

(二)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40%的费用;

(三)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20%的费用;

(四)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10%的费用。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员工和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

育;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车辆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牌照并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专业运输车辆、服务于生产经营的各类公务用车及企业员工因工作而使用的个人交通工具。

第五条 车辆安全管理是指企业在法定条件下,对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驾驶人员的综合安全管控过程。

第六条 各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集团陆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负有下列责任: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 建立车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三)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

(四) 组织制定本单位公务车使用管理规定和流程;

(六)保证本单位车辆运营和管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七)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有下列责任:

(一) 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三)制定并实施车辆更新、转让、报废、年审、保险、技术改

造和维修保养计划;

(四)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燃料消耗等进行跟踪、统计;

(五)负责驾驶员的聘用和技术考核;

(六)具体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上报工作。

第十条 车辆驾驶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 遵守国家及车辆所在地政府制定的交通法律和法规;

(二) 爱护车辆并保证车辆处于适用状态;

(三) 积极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专业培训;

(四) 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五) 承担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车辆总数在30辆(含)以上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车辆安全管理部门,不足30辆的应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生产车辆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并由车辆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应由经理办公室或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归口调度和管理。

第十四条因工作原因使用的私人车辆应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应包括:员工姓名、所在部门、岗位或职务、驾驶证类别、驾龄、所驾车辆的品牌及车型、购置时间、年审及保险情况、车辆维护情况、正常上下班路线、正常上下班时间、固定停车点等。

备案管理部门为公务车归口管理部门。

私人车辆备案内容应作为界定员工交通工伤事故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六条生产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车辆品牌、型号、生产商、出厂或申领牌照日期、牌照号、颜色(漆号)、发动机号码、载质量、最小转弯半径、车辆原值、车辆净值、初始里程、燃料种类、整车质量、年审情况、折旧年限、预计报废日期、保险情况、维修保养记录,车辆产权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购车发票、保险单、事故处理结果、停车场存车安全管理协议、车辆租借协议等应保留复印件,技术档案中还应包括厂家提供的其他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重型牵引车和液压承载车辆在技术档案中还应记录载重、自重、轴荷、轴距、轮胎型号、货台尺寸、总功率、空载和重载限制车速等基础数据。

汽车吊和轮式起重设备应记录最大起重量。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超限运输车辆及特种运输车辆,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有关运输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第十九条 车辆保险应足额趸交并有效。

第二十条 车辆须使用生产厂商规定的标号燃油,尾气排放需满足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车辆租赁须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并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车辆驾驶员应实行归口管理。生产车辆驾驶员原则上由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公务车辆驾驶员和因工作原因使用私人车辆的驾驶员原则上由公务车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生产车辆驾驶员录用及考核标准并对驾驶员招聘和日常考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录用有重大交通肇事前科的人员驾驶本单位的生产车辆或公务车辆。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档案至少应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健康状况、居住地、驾龄、准驾车型、所驾车辆的基本情况、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工作履历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档案还应记录驾驶员在本企业的`工作表现、培训及考核结果和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车辆、重型车辆、超限车辆及特种运输车辆驾驶员除具备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外,须经培训并持有效证书上岗。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工程探路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其驾驶本单位任何机动车。

第三十条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遵章守法情况,定期对驾驶员的适岗能力进行系统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对不适岗者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运输途中私自揽取并搭载货物;

(二)在运输途中搭载乘客;

(三)酒后或醉酒驾驶车辆;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强行驾驶机动车辆;

(六)不按照规定驾驶准驾车型。

第五章 行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移动电话、观看视频节目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随意停车: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三十六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二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运输货物单件超过100吨且长度超过20米或整车高度超过5米、宽度超过4米时,运输单位应制定书面运输方案或质保方案。

第四十四条与道路运输有关的单件重800吨及以上货物滚装、单件重500吨及以上货物绞拖、单件重500吨及以上货物吊装作业项目和单件重量超过1000吨的货物需要进行道路运输时,运输单位制定的技术方案须经有关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危险化学品运输、核乏料或核燃料运输需制定书面质量保证方案。

第四十七条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八条 运输单程超过600公里时,应安排2名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

第四十九条 前往温度低于摄氏零下20度的地区执行运输任务应安排2名驾驶员。

第五十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用品配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 车辆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或定位系统,以满足调度需要。

第五十二条 车辆的电子防盗系统或机械锁具应保持有效使用。

第六章 车辆维护

第五十三条 车辆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车辆出行前、行驶过程中及收车后应实行“三检”制度。

第五十五条 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确定本单位机动车定点维修机构,并对维修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货运车辆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维修记录应进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章 安全培训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则、车辆维护修理基本知识及驾驶操作技术进行培训,并对有关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吸取事故教训。

第六十条 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及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录。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六十三条对于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有关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启动有关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营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五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据当地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中远集团陆产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远集团(总公司)安全技术监督部。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方便工作,达到经济用车,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特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如下,凡使用办公用车的个人及部门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本规定所指车辆系实业公司派发给波鸿汽贸使用的所有车辆。

包括:北斗星(银灰色)川b67845,北斗星(深蓝色,临时牌照),爱迪尔(临时牌照),福莱尔川bb7581,爱迪尔2(临时牌照),浪迪mpv。

一、车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规定

1、爱迪尔(临时牌照)规定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主任。

2、北斗星(深蓝色,临时牌照)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公务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主任。

3、北斗星(银灰色)川b67845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常务副总经理自驾公务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常务副总经理。

4、福莱尔川bb7581规定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5、浪迪mpv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客户试乘试驾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6、爱迪尔2(临时牌照)规定为马自达波鸿万向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马自达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二、车辆管理办法

1、公司所有公务专用车辆统一由车辆责任人管理和调动,各部门用车都必须提前填写《用车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车辆责任人审核同意后方能出车。未经同意,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用车人与车辆责任人承担。

2、所有用车人员必须在领用钥匙前填写《用车单》,根据里程领取油票,用车完毕后填写《行车记录表》,并将车钥匙及时交回车辆责任人处。

3、严格执行实业公司规定的用油管理制度,厉行节约。

4、各用车人员要认真填写用《行车记录表》,漏填罚款50元/次。

5、用车人出车,途中遇特殊情况,申请事由发生变化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部门责任人和车辆责任人,并说明原因,否则产生的费用自负。

6、用车单格式由铃木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制定,统一发放,由部门及个人填写。所有用车人员及部门必须提前填写派车单,填写要求:填表时间、用车时间、目的地、事由不得空项,用车完毕填写归还时间,字迹清晰,简洁明确。

7、车辆责任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8、任何人不得将公司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9、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10、用车人员必须按交通部办法《交通安全管理条理》规范驾驶,严格遵守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1、任何人不得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开疲劳车,若因此产生发生交通事故须按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现人为的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或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到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除向所在地事故科报案外,应立即报车辆责任单位前往处理,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13、所有用车人员不得为私事用车,要严格按照公司用车要求。私自出车者,罚款50元/次,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14、下班后除公司管理人员自驾公务用车外,公司所属所有公务用车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存放,并将车门锁妥,不准私自将车开回家中或停放在家中过夜,如发生丢失、损坏、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特殊情况应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15、公司所有试乘试驾专用车,除客户试乘试驾外,任何人不得用作他用,车辆责任人要严格填写《试乘试驾客户登记表》。

16、公司员工在公务或试乘试驾时,必须按以上要求使用本规定中的车辆,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展厅销售车辆或库存商品车用做它用,违反者罚款200元/次。

17、公司商品车送车及移车时须安排指定人员,无驾照、新驾驶员及技术不好的员工不得驾驶公司商品车,违反处罚其主管人员100元/次。

18、用车人员要保持车辆的干净卫生,车内无垃圾杂物。

三、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育住院必须用车的,经车辆责任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以免费使用。

2、职工或家属因去世及婚事使用车辆时,必须经车辆责任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3、其他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

以上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小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公司行政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可调配公用车辆

第3条 行政部负责办理新车购进后交费、领牌、办证、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4条 公用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行政部保管,并负责所有规定费用的缴纳。车辆资料应分类保管,保证资料齐全。

第5条 行政部负责安排司机对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及年审。

第6条 行政部负责安排处理交通事故及车险索赔。

第7条 行政部负责组织司机安全教育、日常考勤、月度考评工作。

第8条 公司所有可调配车辆均由行政经理统一调度,主管不在位时由公司管理层代理管理。

第9条 总经理及常务副总专用车,未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10条 生产用车优先。当生产用车与公务用车相冲突时,生产优先。

第11条 合并使用。同部门不同线路用车时,应服从行政经理调派,合并使用。

第12条 客货分开。轿车不得装载过重货物。

第13条 严禁私人用车。

第14条 用车部门人员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审核后交行政部。

第15条 行政部负责安排调度,由行政经理根据需要和车辆调度情况做出用车安排。

第16条 行政经理审批后,车辆驾驶员凭派用单出车,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第17条 用车完毕,驾驶员应填写行车日志(里程、费用等),带车人应将签字确认后的派车单交行政部。

第18条 驾驶员应保持服装、仪容整洁,讲卫生、懂礼节,以维护公司形象。

第19条 出车前例行检查。

1.检查证照是否齐全。

2.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等是否正常。

3.核对公里数。

4. 每日收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用油情况,如果油量不足一格或者油量不足,必须在回程路上加满油。

第20条 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第21条 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负保管的职责,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害或丢失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第22条 驾驶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安全、周到,时间观念要强。

第23条 每天上午出车前必须清洗车辆。

第24条 驾驶员必须随时掌握车况,做到及时申请维修及更换零配件。

第25条 各种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

第26条 驾驶员实行夜间轮流值班制度。

第27条 车辆加油应凭加油卡到中石化加油站加油。

第28条 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逐渐达到车辆管理到人,责任一对一。

第29条 如实填写行车日志,每月30日前将行车日志上交行政部,作为车辆油料和出车补助的考核依据。

第31条 车辆出勤,应将《派车单》一联由司机保管,另一联在车辆回公司后由用车人及时注明返回时间送达行政经理处。

第32条 用车人员必须讲究礼貌,按级别先后上下乘坐。

第33条 依车辆的限载为准,乘员、载物均不得超载。

第34条 保持车内清洁。

第35条 车内禁止吸烟。

第36条 物料应放在行李厢或车厢内,不得在座椅上任意摆放物品。

第37条 精密仪表、电器等确需放在座椅上,应事先加垫。

第38条 开车前应向驾驶员讲述路线、停车点及预定停留时间等。任意改变行车路线的和不合理的要求,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39条 行驶途中不得同驾驶员进行交谈,以免发生意外。

第 40条 行驶途中如发生机件损坏或交通事故,乘车人员应协助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41条 小车用油实行百公里油料考核,节奖超罚,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42条 外单位借用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借,确需要借的,由主管副总批准,上报公司领导酌情给予安排。

第43条 国产新车按使用说明书,在规定的里程内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进口车或无规定维修点的国产新车,由行政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44条 车辆维修应在行政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

第45条 车辆维修前应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注明修理范围、更换机件项目及大致预算等,由行政经理核准后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46条 修理后应先试车,合格后方可签单。维修费由行政部按月结算,经行政经理签字后报销。

第47条 凡更换的零配件,应将原件带回工厂交行政部验证后作报废处理。车辆在长途途中损坏,应尽可能就近修理并上报行政部。

第48条 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第49条 因违规被扣驾照或交纳罚款外出的,按事假处理。

第50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护现场并急救伤员,及时拨打122报案,立即与行政部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车险索赔。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由驾驶员与公司共同负担,驾驶员负担视责任性质而定。

第51条 车辆被盗赔偿。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因驾驶员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其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2.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实际损失。

3.经批准的私事用车,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80%。

第52条 车辆损坏赔偿。各种情况发生车辆损坏,除向保险公司索要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1.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3.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工厂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10%。

第53条 事故赔偿

发生各类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偿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根据不同原因和责任承担。

1.因公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我方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的,分别承担10%、20%、30%、40%的赔偿款。

2.经批准的私事用车,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3.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单位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车辆管理的正常化,提高公司使用辆的及时性、合理性及规范化,降低公司用车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管及调度公司现所有车辆的管理权,合理的、有效的及规范化的调度公司行政车辆及采购及模具专用车辆,降低公司用车费用,对公司车辆的年检、保险以及相关证件的保存做统一安排和归口管理,车辆的维修、保养、规划、管理及调度。

各部门主管:负责部门人员用车的申请审批。

4.1个人因公申请使用车辆的,经部门经理批准,报办公室主任安排车辆。

4.2各部门、车间要求派车的,原则上须提前半天申请,以便办公室主任统一调度,对非急性事物,办公室主任须本着有序、节约的管理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4.3所有车辆使用完毕或下班后,统一停放公司指定停车位,原则上不允许公车私用或将公司车辆开回家等现象。

4.4车辆钥匙统一放置总经理办公室,用车完毕后,将钥匙交办公室主任,并在车辆使用情况上登记相关信息。

5.1出车前检查:

5.1.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足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泵油是否合乎要求。

5.1.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5.1.3检查手、脚制动器性能是不良好,各连接管道是否漏油。

5.1.4方向机、转向器、传动轴及转向横直拉杆是否紧固、有效。

5.1.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瓶搭线是否牢固清洁。

5.1.6按照车辆的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察听声音是否正常。

5.1.7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指示灯工作必须正常(如发现有故障,应马上熄车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5.1.8自检本车确认技术性能良好,方可出车。

5.2出车时注意事项:

5.2.1不得交给他人驾驶,不得进行公司任务以外的活动。

5.2.2严守交通规则,严格控制车速,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5.2.3行驶中,发现车辆异常,应立即停车检修,并及时与办公室主任联系汇报情况。

5.2.4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公司委派的任务。

5.3.1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清洁烟灰盒,检查车内是否有熄灭烟头,及车上有无他人遗留物品,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在车内),然后把车辆开回公司指定位置。

5.3.2熄灯、入档、拉紧手制动器,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标准,轮胎螺丝是否松动。

5.3.3补充好车辆的机油、燃油、冷却水和电池水。

5.3.4详细填写好《用车情况表》,并对车辆当天异常情况作书面记录,同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5.3.5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尾盖。

6.1所有车辆的维修与保养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6.2根据车辆状况,定期做保养与申请维修,如因保养不及时所导致车辆出现问题,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0%。

6.3车辆需要维修的,提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呈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到公司定点进行维修。更换部件需带回公司,由仓管员核实后存放在指定位置。未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不可私自进行维修,特殊情况(车辆坏在路上)可先电话通知办公室主任,得到同意后方可安排维修。如问题较小并费用在200元以下,由最近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开好收据,如超出200元以上修理费的,打电话到定点维修厂,由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6.4及时检查水与油的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如因无水或无油造成车辆维修,由责任人负10%。

7.3发生交通事故,属次责或无责任的,不在考核范围。

7.4办公室主任每月对各车辆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对违章记录进行通报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7.5因乱停车、无证、未系安全带造成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办公室主任当月提报财务进行相关扣款;因超速、闯经灯造成的违章罚款,当事人扣分,公司负责罚款部分(注:一个年度内累计罚款超过60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8.1正常的停车费、路桥费、洗车费、燃油费,每天上交至办公室主任做汇总,并在单据背后注明具体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在月底进行报销。

8.2燃油补助费,公车私用的,按出差次数补助,武义市区范围按30元/次,永康市区范围内50元/次。(其他未标注的,视距离远近,最高补助次数100元/次)。

9.1《洗车、加油记录表》。

9.2《使用情况表》。

9.3《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严格派车制度。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单位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车辆管理的正常化,提高公司使用辆的及时性、合理性及规范化,降低公司用车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车辆使用管理

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管及调度公司现所有车辆的管理权,合理的、有效的及规范化的调度公司行政车辆及采购及模具专用车辆,降低公司用车费用,对公司车辆的年检、保险以及相关证件的保存做统一安排和归口管理,车辆的维修、保养、规划、管理及调度。

各部门主管:负责部门人员用车的申请审批。

4.1个人因公申请使用车辆的,经部门经理批准,报办公室主任安排车辆。

4.2各部门、车间要求派车的,原则上须提前半天申请,以便办公室主任统一调度,对非急性事物,办公室主任须本着有序、节约的管理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4.3所有车辆使用完毕或下班后,统一停放公司指定停车位,原则上不允许公车私用或将公司车辆开回家等现象。

4.4车辆钥匙统一放置总经理办公室,用车完毕后,将钥匙交办公室主任,并在车辆使用情况上登记相关信息。

5.1出车前检查:

5.1.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足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泵油是否合乎要求。

5.1.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5.1.3检查手、脚制动器性能是不良好,各连接管道是否漏油。

5.1.4方向机、转向器、传动轴及转向横直拉杆是否紧固、有效。

5.1.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瓶搭线是否牢固清洁。

5.1.6按照车辆的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察听声音是否正常。

5.1.7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指示灯工作必须正常(如发现有故障,应马上熄车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5.1.8自检本车确认技术性能良好,方可出车。

5.2出车时注意事项:

5.2.1不得交给他人驾驶,不得进行公司任务以外的活动。

5.2.2严守交通规则,严格控制车速,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5.2.3行驶中,发现车辆异常,应立即停车检修,并及时与办公室主任联系汇报情况。

5.2.4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公司委派的任务。

5.3下班收车管理:

5.3.1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清洁烟灰盒,检查车内是否有熄灭烟头,及车上有无他人遗留物品,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在车内),然后把车辆开回公司指定位置。

5.3.2熄灯、入档、拉紧手制动器,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标准,轮胎螺丝是否松动。

5.3.3补充好车辆的机油、燃油、冷却水和电池水。

5.3.4详细填写好《用车情况表》,并对车辆当天异常情况作书面记录,同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5.3.5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尾盖。

6.1所有车辆的维修与保养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6.2根据车辆状况,定期做保养与申请维修,如因保养不及时所导致车辆出现问题,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0%。

6.3车辆需要维修的,提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呈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到公司定点进行维修。更换部件需带回公司,由仓管员核实后存放在指定位置。未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不可私自进行维修,特殊情况(车辆坏在路上)可先电话通知办公室主任,得到同意后方可安排维修。如问题较小并费用在200元以下,由最近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开好收据,如超出200元以上修理费的,打电话到定点维修厂,由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6.4及时检查水与油的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如因无水或无油造成车辆维修,由责任人负10%。

7.3发生交通事故,属次责或无责任的,不在考核范围。

7.4办公室主任每月对各车辆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对违章记录进行通报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7.5因乱停车、无证、未系安全带造成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办公室主任当月提报财务进行相关扣款;因超速、闯经灯造成的违章罚款,当事人扣分,公司负责罚款部分(注:一个年度内累计罚款超过60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8.1正常的停车费、路桥费、洗车费、燃油费,每天上交至办公室主任做汇总,并在单据背后注明具体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在月底进行报销。

8.2燃油补助费,公车私用的,按出差次数补助,武义市区范围按30元/次,永康市区范围内50元/次。(其他未标注的,视距离远近,最高补助次数100元/次)

9.1《洗车、加油记录表》

9.2《使用情况表》

9.3《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严格派车制度。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单位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局班子成员会意见,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局领导公务用车予以保证,各股、办、中心工作用车分别由其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出车应做好登记,实行领票加油。

3.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局长或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4.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用油一律到办公室领出车单,凭单领油票,并在办公室指定地点加油,省内跑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情景。

5.车辆费用采取月核制。当月费用必须当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维修费等费用。

6.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7.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8.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违者按县纪委、监察局有关文件处理。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合理调配和使用车辆,节约车辆费用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公务用车定人、定位管理,确保领导准时、安全用车。各处室执行公务用车,原则上商分管领导解决。车辆不足时,在不影响领导用车的前提下,由办公室协调调度用车。

(二)出市执行公务的车辆,由用车本人或驾驶员通知办公室,办公室做好出车登记,并以此作为驾驶员报销交通费的依据。

(三)全体驾驶员要树立服务意识,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间应在司机休息室待命,临时外出,应及时请假。

(四)车辆在规定位置停放,非特殊情况下,车辆必须停放车库内或指定地点。因没有在指定地点停放发生被盗或损坏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查、勤洗”,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杜绝“病车”、“脏车”上路。

(六)严禁私自用车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驾驶员交通费每月报销一次,于每月日填报上一周期的费用。交通费报销应附当月出车登记表,经办公室复核后,报领导审批。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市财政局指定的定点维修厂)。

(二)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三)车辆需维修、保养必须提前向办公室申请,并汇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的对策,待核查后确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必须填写《车辆送修单》。车辆若在维修过程中遇到超出《车辆送修单》范围的,应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四)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临时发生故障,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五)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

(六)办公室凭《车辆送修单》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并公布修理和配件费用。

(七)建立车辆保养项目及更换配件档案,按规定定期更换配件。

(一)车辆燃油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实行专人跟车、定点刷卡加油。

(二)车辆用油实行以行车里程核定耗油量,按月统计公布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三)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卡加油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将发票交办公室登记,主任审批后到财务室报销。

(一)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杜绝交通事故。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调度管理。

(三)精心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

(四)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五)严禁参与婚嫁接亲、祭祀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除按市纪委、监察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待岗听候处置。

(六)因公务出车肇事,我方无责任,不追究驾驶员责任;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损失金额的5%;私自出车肇事,驾驶员赔偿全部损失,待岗听候处置。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下列制度。

1、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公司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2、车辆严格实行下班入库制。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因事不能停入指定车位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严禁车辆在洗车处及私人住宅区过夜,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4、车辆进行加油需经财务人员负责登记,领导签字;每月驾驶员需准确上报车辆的耗油和公里数情况,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公布。

5、特殊情况用车必须经领导同意方可出车。

1、办公用车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统一进行安排、调度。领导外出时,由办公室负责人安排调度。车辆调度按照工作的轻重缓急及领导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出车。司机必须经领导通知方可出车,并按派车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

2、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由驾驶员登记,注明出车途径地、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

3、办公室各工作人员如需用车的,须提前向领导提出申请,填写《派车单》,听从领导安排。

4、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未经派车,擅自出车者,按私自用车论处。

5、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驾驶员的劳动。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24小时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出车,按时收车。

2、驾驶员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3、为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必须认真钻研业务,定期参加交警队组织安排的安全学习和检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4、驾驶员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5、公车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因违章造成事故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负次要责任或一定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承担其余费用的10%。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除保险赔付外的一切费用由驾驶者承担。

1、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2、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按时组织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控制支出,节约开支。

3、车辆需维修时,驾驶员事先应征得车管人员和领导同意,然后到定点厂家维修,并随时将维修费用票据带回,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批手续。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5、司机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台账,按里程或时间及时提出保养和修理建议。

1.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统一由财务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保险费、养路费每年报销一次,路桥费、泊车费、洗车费由驾驶员每月汇总报销一次,由财务人员根据出车记录复核,经领导签字验核方可报销。

2.车辆维修费用报销需附维修申请单和维修收费清单,经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销。

3.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不予报销,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实际,制定本规定。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