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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20篇)

时间:2023-12-29 10:44:30 作者: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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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对“共犯”概念的分析;对“共犯过限”概念的分析;对“共犯实行过限”概念的分析,对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的几种理论较深入的评析,得出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的合理理论。通过对赵某等共同抢劫案的评析,得出该案在“共同抢劫”这一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争议,无论是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同说,本案认定为“共同抢劫”实为不妥。同时用行为共同说认定本案,在违法结果上和个人责任上以及对任意共犯的认定上,都比部分犯罪共同说更趋于合理。再者,是否知情说与超出共同犯意说相比较,是否知情说更趋合理,但其在“知情不阻”的认定方面,存在不足。最后通过对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问题的评析,认定本案,同时,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共犯;实行过限;认定;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

———thecaseofzhaoacommonrobbery。

abstract:thisarticlethroughthe"accomplice"conceptualanalysis;"accomplicelimits"conceptanalysis"accomplicelimitsimposed"conceptanalysis,limitimposedonanaccomplicefoundseveraltheoriesinamorein-depthassessmentofthelimitsimposedthatanaccompliceinfindsreasonabletheory.analysisofacommonrobberybyzhaoconcludedthatthecasewas"acommonrobbery"onthisfactfindscontroversial,whetheritispartofthecrimetogethersaythereisacommonsaying,inthiscaseas"commonrobbery"isinappropriate.whilecommonsayingfoundinthecase,inthelawandtheresultsofanyindividualresponsibilityaswellasonthedefinitionofcomplicity,arecommonandmorereasonablethansomecrime.furthermore,knowledgesaidthatbeyondthecommonintentthatcompares,theknowledgeofthemorereasonable,butits"knowledgenoresistance"finds,thereisinsufficient.finaladoptionofthelimitsimposedonanaccompliceidentifiedaspectsofassessment,findsthatthepresentcase,whilethejudicialstaff,relevantrecommendations.

keywords:accomplice;implementthelimit;identified;partofthecrimeiscommontosay;behaviorcommontosay.

目录。

一、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二)审判意见。

(三)争议焦点。

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

(一)共犯实行过限的概述。

1.共犯的定义。

2.共犯过限。

3.共犯的实行过限。

(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观点评析。

1.从共同犯罪违法构成上评析。

(1)完全犯罪共同说。

(2)部分犯罪共同说。

(3)行为共同说。

(4)认定比较。

2.从共同犯罪责任要件上评析。

(1)是否知情说。

(2)超出共同犯意说。

(3)认定比较。

三、本案认定及其思考。

(一)对本案的认定。

1.从证据及违法行为事实上来看。

2.从刑法理论上来看。

3.从本案的量刑上看。

(二)通过本案对司法实践中共犯实行过限认定的思考。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前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犯罪也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态势,如今的共同犯罪,由于其在违法形态上体现出各种复杂的犯罪构成,正如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在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所说:“共同犯罪的学说是刑法理论最复杂的学说之一”。

如所而知,共犯过限是共同犯罪中理论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又是共犯过限理论中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因而在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呈现出不同的共犯理论学说,如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以及是否知情说和超出共同犯意说。当然,各种学说的最终目的都是力求能更准确的认定共犯的实行过限同时区别于共犯的本质。于此,笔者以赵某等共同抢劫案为例,具体分析该案在认定上的一些争议之处,同时提出笔者对该案的一些看法。

一、案例介绍。

(一)案情简介。

犯罪行为人赵某,男,羌族,生于1997年06月19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王某,男,羌族,生于1996年10月22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刘某,男,羌族,生于1996年07月09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三犯罪行为人于2012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因王某一朋友过生而在绵阳市“天下第一家”ktv唱歌喝酒后回到刘某正学厨的绵阳市涪城区宏杰花园靠河堤处二楼的“香颂咖啡”店内,王、赵二人饥饿,因在店内厨房内做炒饭响声过大引来该店保安即本案受害人胡天某(男,生于1950年09月21日)指责,三犯罪行为人对该保安胡某顿生不满,王、赵二人便相约拿棍棒等出去教训胡某,二人教训完后王担心胡某会报警,王便提议同时教唆赵、刘二人再去“收拾”一下胡某然后去成都,刘因胆小而未去,但在王、赵二人准备去“收拾”胡某时为赵提供一把西瓜刀。后王、赵二人便持刀伙同去“收拾”了胡某,将胡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该伤系轻伤,王、赵二人便持刀伙同去“收拾”了胡某后,赵叫王先回去,王走后,赵便从胡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120于元。事后证明,赵“收拾”胡某的本意就是想从胡某处抢点去成都的路费。赵抢劫后,三人一起逃跑,后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诉机关起诉,法院对该被告三人以抢劫罪的共犯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审判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宏杰花园二楼“香颂咖啡”店内,因琐事与保安胡天某(男,61岁,本案被害人)争吵后,三被告人即共谋对胡天某实施抢劫后逃逸。后采用持西瓜刀威胁的方式,从胡天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120余元逃离现场。

2012年9月16日、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王某、赵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天某的陈述,证实其被抢劫的经过;。

2.证人巩某、梁某、杨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的家庭情况;。

3.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证实了现场的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归案的情况;。

5.户口资料,证实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现在均是未成年人;。

7.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的供述,均供述他们抢劫的经过,其供述相互吻合并与其他证据一致。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良好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考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争议焦点。

通过对张某等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认定为抢劫罪共犯的相关刑法理论和量刑方面的分析,本案具有如下争议点:

1.赵某等三人的共同犯罪中关于赵某抢劫的违法行为是否是共犯的实行过限;是应以共同的一罪进行非难,还是以各自的违法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进行非难。

2.由于对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错误,对赵某等三人的量刑是否与其侵害法益的违法行为相适应。

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

(一)共犯实行过限的概述。

1.共犯的定义。

共犯,必须是共同于正犯的犯罪,还是只要共同于正犯的行为、因果关系即可,此一问题在当今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仍存在激烈论争,不仅如此,在此问题上采取的立场不同,还会影响到其他具体共犯理论如共犯的错误等。因此,可以首先得出,“共犯”一词在概念上存在分歧。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于此,我国刑法理论除了使用共同犯罪概念外,还使用了“共犯”一词。但“共犯”这一词中外刑法理论上却具多重含义。最广义的共犯是二人以上共同实现犯罪的情形。广义的共犯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一起的简称,即共同正犯与狭义的共犯结合在一起。于此,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明文将任意的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形态。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其与正犯相区别。而我国刑法没有使用正犯与狭义共犯的概念,因此,我国刑法中的“共犯”即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其并非像最广义的共犯那样,可能包括共同过失而实现犯罪,又并非像德日等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任意共犯只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形态。因此,我国刑法中的“共犯”,极具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产物。其既可指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分类,如教唆犯、帮助犯;又可指共同犯罪的分类,如共犯过限、共犯实行过限等。如何科学、合理的运用“共犯”的概念,则要结合具体的问题。

2.共犯过限。

共犯过限,是共犯理论中重要的理论之一;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在共犯处理问题上相对复杂的问题之一。即是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过共犯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形态。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共犯的刑事立法和对共犯的理论研究,在刑事立法上对共犯过限作出明确规定的只有俄罗斯、意大利等少数国家。我国只有在封建社会时期才有在刑事立法上对共犯过限作出过明确规定,如《唐律》和《宋刑统》中关于共犯过限的举例规定。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79刑法还是97刑法,均没有明确规定之。

在共犯过限的理论上,学者们对此的认识可以说是“百家争鸣”,但归结起来主要就两种争论,即共犯过限是属于共犯的错误理论问题,还是共同犯罪理论问题。对于前者如日本的大谷实教授认为,共犯的错误,是指共犯所认识到的犯罪事实和正犯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之间的不一致;西田典之教授认为,共犯中也存在抽象性事实的错误的问题,称为“共犯过剩”;我国的陈兴良教授在其《共同犯罪论》第二版中,也是把共犯实行过限放在共犯的认识错误里面的。对于后者如德国的主流学说认为,在共同正犯者之间犯意联络不一致的情形下,各共同正犯者只对其责任层面的故意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对于其他过剩者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如耶赛克教授认为,共同正犯者的责任是在共同行为意思所及的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单个参与者的行为将被视为单独犯个人的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共犯过限实则是共同犯罪理论的一个问题,因为共犯的错误论主要是解决行为人对行为事实与违法构成的不正确认识而产生的相应问题的。而共犯的过限则主要解决,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过共犯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应问题的。其在根本上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因为行为人的“犯意不一致”并不等于其主观“认识错误”。

对于共犯过限,其基本类型有重合过限与非重合过限、实行过限与非实行过限、单独过限与共同过限以及故意过限与过失过限等。

3.共犯的实行过限。

共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实施了超过且重于共犯共同行为的共犯形态的犯罪。

对于共犯的实行过限,其可分为共同正犯的实行过限、组织犯的实行过限、教唆犯的实行过限、帮助犯的实行过限等。

共同正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实施了超过且重于共犯共同行为的共犯形态的犯罪;组织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实施了超过犯罪组织规定的共犯形态的犯罪;教唆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教唆人实施了超过且重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帮助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超过且重于帮助犯所帮助的犯罪。

(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观点评析。

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如前所述,其实则是共犯理论的问题,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实施了超过且重于共犯共同行为的共犯形态的犯罪。

首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犯罪。其次,何为“共同”,何为“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从共犯违法构成上,刑法理论上存在三种学说,即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再次,从责任要件上,刑法理论上主要有是否知情说、超出共同犯意说以及对“知情不阻”的理解。

1.从共同犯罪违法构成上评析。

(1)完全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理论起源于客观犯罪理论。特别重视犯罪的定型性。而以特定犯罪的存在为前提。所谓“共同”,就是以同一犯罪的意思,对同一犯罪事实的协同加功。该学说认为共犯是两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即“数人一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特定目的的犯罪(犯意共同),即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犯。例如,甲乙两人相约抢劫丙,两人都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因而,两人成立共犯,又如,甲乙两人相约“收拾”丙,结果甲将丙打成重伤,乙对丙实施了抢劫,如果按照犯罪共同说,甲乙两人就不成立共犯,而只能分别定罪处罚。这样的结论虽然严格限定了共犯的成立,然而,用此观点来认定和处罚共犯的实行过限,却没有考虑到法益侵害的具体事实。

(2)部分犯罪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理论源于完全犯罪共同说的框架内,即即数人所共同实施的犯罪,纵然不属于相同的构成要件和过限的行为,但是在不同的构成要件和过限行为不之间,如果存在同质重合的关系时,则在同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正犯。如前所举例,甲乙两人相约“收拾”丙,甲以伤害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加害于丙时。只能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即乙抢劫的实行过限。用此观点来认定共犯的实行过限,补缺了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缺陷,考虑了到法益侵害的具体事实。

(3)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其伊始为主观主义犯罪论学者而提倡和支持,其认为行为是犯人主观恶性的表现,即数人由共同行为而各自表现其主观恶性以实现各自的犯罪(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二战”后,因时事变迁,人权保障思想抬头,纯粹主观理论的行为共同说日渐落寞,于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开始从构成要件理论即客观主义的立场,重新解释行为共同说,即从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相同来认定。该学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刑法上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即各人因共同的行为而实现了各自的犯罪,因此,对于共同者的故意,在所肯定的共同引起的法益侵害的范围之内,在不同的犯罪(罪名)之间亦可成立共同正犯。其本质特征是,在数人共同的行为造成法益实害或侵害危险情况下的“数人数罪”。用行为共同说来认定共犯的实行过限,实则直接而简单,同时,更考虑了到法益侵害的具体事实。

(4)认定比较。

有学者认为,行为共同说是立足于“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而犯罪共同说则立足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如果坚持从“造成法益侵害的结果”的角度考察共犯的构造的话。则应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的主张。其实非然,如今的行为共同说是指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或者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在违法的构成要件方面仍然坚持客观主义,因为违法的构成要件一方面是指犯罪构成的类型性定义,另一方面是指犯罪的违法性是是对犯罪结果的否定,即结果的无价值。行为的共同是指基于客观违法的共同行为,正如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共同实质构成要件的重要部分共同。但考虑到共同犯罪是违法构成要件的共同,以及关于共犯的非难原则,笔者认为,虽然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均站在客观主义的立场,虽然两者在对具体案件认定的结论上基本相同,但行为共同说比部分犯罪共同说更合理、更直接,对共犯的实行过限问题上的体现说明了这一点。

从违法构成要件来说:如例,甲乙两人相约“收拾”丙,甲以伤害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施暴于丙,结果甲实行过限,将丙打死。共同施暴后甲抢了丙3000元人民币,乙走了。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甲乙两人在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因其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而定为抢劫(致死)罪。然而,对于甲,其在违法事实上是以抢劫的方式劫财,在违法构成要件上,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对于乙,在违法事实上是故意伤害(致死),在违法构成要件上,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违法构成要件。甲乙两人在违法事实和违法构成要件上有重合的部分,但并非甲乙两人在故意伤害(致死)罪上成立共同犯罪。因为如果这样认为的话,甲的一个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触犯了两个罪名,一个抢劫罪,一个故意伤害罪,最终对甲认定为抢劫罪是因为“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即抢劫罪为特别法条或重法条,而故意伤害罪为普通法条或轻法条;“想象竞合”即对甲的一个行为侵害了两个法益而以抢劫罪从一重。

“想象竞合”方面,甲原本成立数罪,将甲的行为认定为既符合抢劫(致死)罪又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就有了实质根据。然而,就甲的犯罪形态的认定而言仍发生问题,于此,部分犯罪共同说内部的主张也不一致。有的认为,甲、乙在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最终甲承担抢劫(致死)罪的责任,乙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责任;有的则认为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但甲承担抢劫罪的责任,乙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责任。如果认为甲承担抢劫(致死)罪的责任,则必然在致丙死亡的事实上重复进行非难。因为,在说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共同正犯的时候,已将丙的死亡结果评价在甲的行为之内了,而将甲的行为又单独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显然是将丙的死亡结果重复评价了,而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侧地贯彻“一次责任”原则,只能将甲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认定为一般的抢劫行为(即不评价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行为)。但是如果不对甲致人死亡这一加重结果行为进行非难,而只对乙承担故意伤害致死进行非难的话,则无法回答为何最终的死亡结果只由具有轻罪的乙承担的问题。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共犯的非难原则来说:对共犯人进行非难,即要全面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如所共知,近代以前,对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实行的是客观责任与团体责任。客观责任即只要造成客观危害,就要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团体责任(如连带、株连九族等),即既要违法,不仅追究行为人个人责任,还要追究与行为人有关联的人的责任。这两者无疑不合理。而近代以后对犯罪行为人实行的是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害法益的违法行为,产生了违法结果,根据其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违法认识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而追究其责任;个人责任是指对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违法结果,只能根据其个人的责任能力等来追究其个人的责任。

现代刑法,为保障人的民主和自由,必须全面而彻底的贯彻个人责任原则。因此对共犯人进行非难,同样全面彻底的贯彻个人责任原则。而部分犯罪共同说则带有团体责任之嫌疑,如前所举例,甲乙两人相约“收拾”丙,甲以伤害的故意、乙以抢劫的故意共同施暴于丙,结果甲实行过限,将丙打死。共同施暴后甲抢了丙3000元人民币,乙走了。甲乙两人在故意伤害(致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因其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而定为抢劫(致死)罪。甲乙两人中,导致丙死亡的是甲,甲应当承当抢劫致人死亡的责任,然而,乙并没有伤害并致死却承担了致人死亡的责任。明显违背了个人责任主义的原则。

2.从共同犯罪责任要件上评析。

(1)是否知情说。

在对共犯责任判断上,刑法理论上和审判实务中,对于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一般都持是否知情说,即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判定实行行为是否过限的基本原则是看其他实行犯对过限行为人的过限行为是否知情。即如果其他共犯人对过限行为人的过限行为根本不知情,则毫无疑问,该过限行为人成立共犯的实行过限,对其所实施的过限行为独自承担责任;如果其他共犯人对该过限行为人的过限行为知情,除非其他共犯人已经明确而且尽力的阻止了该过限行为人,否则不成立共犯的实行过限,对过限行为人的过限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2)超出共同犯意说。

超出共同犯意说,主要是在处理共犯实行过限的一种理论学说,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少,但该学说无不有理,该学说认为,在共同的犯罪下判定实行行为是否过限的基本原则是看部分行为人的实行行为是否超出了所有共犯人的共同犯意。如果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超过所有共犯人的共同犯意,则对于其过限行为所产生的违法结果独自承当责任,反之则共同承担责任。从刑法理论上来说,该学说对于共犯是否过限的非难处罚相当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和刑法的责任主义。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实难认定。因为过限行为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实难证明。

(3)认定比较。

对于是否知情说和超出共同犯意说两者,笔者认为是否知情说相对更合理。如前所述,超出共同犯意说对于过限行为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实难证明。但,是否知情说也存在不足,当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对“知情不阻”的认定。如例,甲乙两人于深夜共同去丙女家盗窃,甲在外屋盗窃,乙在丙女的卧室盗窃,乙盗窃完丙女的现金5000元后,见丙女睡姿性感无比,便将丙女强奸,在丙女呼救时,甲才知道乙不见盗窃还强奸,但在乙强奸丙女的过程中,甲并未阻拦,也没有乙提供帮助。本例中,乙明显实行过限,但对于“知情不阻”的甲,是否应当承当对强奸事实的相关责任,于此,笔者赞同肖本山博士的观点,即除了临时起意者所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毁灭证据的目的,其他实行犯知情的,才以共犯论处,除此之外的情形,均构成实行过限。因为“知情不阻”的程度在实践中难以划分。

三、本案认定及其思考。

(一)对本案的认定。

1.从证据及违法行为事实上来看。

通过查阅本案证据卷,得出如下:

姓名。

询问。

故意伤害。

抢劫。

赵某(被告)。

第一次。

无共谋,赵实行。

无共谋,赵实行。

第二次。

王教唆,赵、王实行,刘帮助(提供刀具)。

王教唆,赵、王实行。

第三次。

赵、王实行。

赵实行。

第四次。

王教唆,赵、王实行,刘帮助(提供刀具)。

赵实行。

王某(被告)。

第一次。

无共谋,赵实行。

无共谋,赵实行。

第二次。

赵教唆,赵、王实行,刘帮助(提供刀具)。

赵教唆,赵实行。

刘某(被告)。

第一次。

王教唆,赵、王实行,刘帮助(提供刀具)。

王教唆,赵、王实行。

第二次。

王教唆,赵、王实行,刘帮助(提供刀具)。

王教唆,赵、王实行。

胡天某(被害人)。

第一次。

王、赵实行。

王、赵实行。

可以得出一结论:本案王某等三人共同犯罪事实行为认定,王某教唆故意伤害胡,赵某、王某共同实行,刘某帮助。在抢劫方面,王、赵并无共谋,只是赵另起犯意而实行,同时无法证明王某此时为赵某提供了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帮助,且刘某对赵某实施的抢劫行为并不知情,只是赵某抢劫完了回到屋里后才知道,然而,法院却将三人的“数故意”认作“同一的故意”;将一人的实行过限归结于三人共同的违法行为而产生的违法结果;将三被告认作抢劫罪并且都认作为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实为不公。因为三被告只有在故意伤害的方面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和相关实行行为,而赵在抢劫方面的过限行为根本与刘某无关,只能证明是赵某抢了钱,而根本无证据或无充分的证据证明王某有教唆、帮助或参与行为。

因而,从证据及违法行为事实这方面来看,法院将三人认定为抢劫罪的共谋共同正犯明显难以成立。笔者认为,从证据及违法行为事实这方面来看,赵某实为抢劫的行为事实,而王某和刘某实为故意伤害的行为事实。

2.从刑法理论上来看。

认定共犯在刑法理论上的上述三种学说,即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而无论从那种学说,都不能得出赵、王、刘三被告人为抢劫罪的共同正犯。分别如下:

对于本案,如果用完全犯罪共同说来认定,该三人明显不成立抢劫罪的共谋共同正犯。因为,其一、该三人犯罪的意思共同,但不同一;其二、该三人的实行行为并非同在一犯罪构成内,即不符合完全犯罪共同说的“数人一故意一罪”。同时该学说因为没有考虑到法益的侵害事实而基本被淘汰,尤其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中已基本无人主张。

用部分犯罪共同说来分析,赵、王、刘三人都有对胡某的伤害行为事实和伤害故意(刘提供物理上和心理上的帮助)。因为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在罪质上有重合的范围,只是赵某在实行抢劫方面过限。因此,该三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在抢劫方面的过限行为,因赵某在客观上符合抢劫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同时在责任非难方面又是抢劫的故意,则对赵某单独定抢劫罪即可。由于部分犯罪共同说在认定共同犯罪时继承了共同犯罪说的优点,严格限定了共犯的成立,同时还考虑到了法益的侵害事实,即一方面体现了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另一方面更体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因而,在我国刑法关于共犯的认定方面成为通说。

用行为共同说来分析,只要认定赵、王、刘三人共同“收拾”被害人胡某就应认定为该三被告人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赵某“抢劫”过限。即该三被告人共同违法的伤害胡某。通过对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事实的分析和结合,赵、王、刘三人无疑构成共犯。而对于该三被告人的责任则根据各自的故意内容分别认定,即王、刘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构成抢劫罪。由此可见,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的“共同”是指违法阶段的“共同”,而非责任阶段的“共同”,对共犯的认定来的更直接,更简单明了。因此,共同正犯的成立不要求共同的故意,也不要求共同的罪名,即“数人数罪”。

通过对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来分析,完全犯罪共同说没有考虑到法益的侵害事实在对共犯的认定上已被抛弃。而本案,在认定结论上,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都趋于一致,没有争议。因而,无论从部分犯罪共同说还是行为共同说,法院对赵、王、刘三人认定为共谋的共同抢劫,对于赵某的单独抢劫实行过限,在刑法理论上无疑没有相应的支撑。

同时,对赵某事前的抢劫故意和事后独自的抢劫行为,用是否知情说来分析,王、刘二人对此根本不知情,对于抢劫的层面何来共同犯罪之理。同时,笔者认为,即使王、刘二人对此知情,只要王、刘二人并未为赵提供物理或心理的帮助,对王、刘二人都不应该以抢劫罪的共犯来处理。

3.从本案的量刑上看。

由法院于对赵、王、刘三人在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出现错误,自然,在量刑上也必然出错。如对王某和刘某的量刑显然不公,显然不符合刑法的罪行相适应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

对于本案的量刑:“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通过对本案事实证据适用刑法理论的分析,本案首先在罪与非罪、此罪与比彼罪上认定不当,然后基于对罪名的认定不当儿不当或错误的量刑。即一方面违背事实与证据,违背法律的准绳;另一方面违背罪刑相适应主义,违背责任主义。因此,在量刑上实为不妥。

从量刑原则上来看:刑法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本案,法院在量刑时或许根本没考虑刑法第五条之规定。

从事实证据上来看:基于前文的论述,赵、王、刘三人只能是在故意伤害胡某的层面构成共同犯罪,赵、王实行,刘帮助。即赵、王为共同正犯、刘为帮助犯,对于赵某抢劫的过限行为,只是赵某单独的事情。法院对此三人以抢劫罪定罪后按抢劫的性质量刑于三被告人的违法事实不相符合;同时,在量刑时,没有区分主犯、从犯,教唆犯、帮助犯,对该三被告人都以直接正犯而量刑,明显违背事实,同时滥用共犯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在量刑上,应根据赵某等三人各自的违法行为事实、犯罪情节,各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分别量刑。

综上所诉:笔者认为,本案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赵、王、刘三人共犯的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出现错误,因认定出错,自然在量刑上也会出错。对于本案,首先,赵、王、刘三人因由共同的伤害胡某的违法行为,而成立共犯;其次,对该三人进行非难应以其个人的主观故意、责任能力,违法认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等,进行各自的非难。即对赵某应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王某和刘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中对王某以故意伤害罪的实行犯处罚,刘某以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处罚。

(二)通过本案对司法实践中共犯实行过限认定的思考。

通过赵某等共谋抢劫一案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共犯中的实行过限的认定,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下:

第一,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并无必要抽象地讨论共犯的成立条件,相关刑法分则的罪名的违法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只需要明确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并根据相关违法犯罪事实构成而作出相应的合理判断。

第二,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共犯中的实行过限的案件时,应当首先从违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参与的数行为人各自的故意是否有责任,以有及何种责任,而进而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何种罪名。

第三,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做好认定后,应当根据刑罚的量刑原理、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构成、是否存在量刑的阻却事由,正确量刑,做到罪行相适应,全面贯彻一次的、消极的责任原则,禁止对同一犯罪重复评价、间接非难。

第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平时工作之余,应当加强法学知识的理论修养,尤其是从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更应注意加强对刑法理论的修养。因为,刑法作为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在处罚方面,是所有部门法中最严厉的一个。其处罚的范围,不只有财产方面,还有人的自由方面,更且,还会剥夺人的生命。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对刑法理论的修养不够,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很可能会出现很多冤假错案,进而损害人的民主和自由;损害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损害刑法的安定性。

结语。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共犯的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实施了超过且重于共犯共同行为的共犯形态的犯罪。

本文借助赵某等共同抢劫案,较深入的分析了共犯的概念;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在刑法共犯理论认定问题上的几种不同学说,即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以及是否知情说和超出犯意共同说。得出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刑法理论研究上,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立足于犯罪的客观违法结果,两者虽为不同的推理方式,但最终得出的结果基本相同,但一方面,行为共同说在犯罪的违法结果和个人责任的追究上更趋于合理;另一方面,因行为共同说在对共犯中数故意的认定上更直接更简单,因而笔者深赞同之。同时,对于是否知情说和超出共同犯意说两者,笔者认为是否知情说相对更合理。但,是否知情说也存在不足,当然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对“知情不阻”的认定。于此,笔者赞同肖本山博士的观点。

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共同犯罪方面的案例时,尤其是在处理共犯实行过限的这类案例时,笔者不才,提出一些意见,待司法工作人员采纳。

致谢。

用一句曾经在学生会工作时常说的一句话:“时光荏苒,如白驹过隙”。四年的大学生涯即将到站,人生的下一班征程又将启航。经过数日的构思、阅读、交流和写作,我的本科毕业论文终于顺利完成,欣喜之余,回首四年的岁月,感慨万千,于此,深感谢意。

首先,衷心地感谢我的论文导师张正印老师。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张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从选题到定稿,都凝聚着张老师的心血与辛劳。张老师多次询问研究进程,并为我指点迷津,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热忱鼓励。张老师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求实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让我终生受益无穷。对老师的感激之情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在此谨向张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其次,我要感谢学院各位老师。学校为学生的学习成长提供良好的学术氛围及优美的环境,为我们提供了展示青春的舞台。我们的任课老师,尤其是何显兵老师,在课堂上的激情洋溢的讲解仍时常浮现在眼前,课堂下的敦敦教诲使我铭记于心。自从进入学校以来,学院的领导和老师都对我的成长和进步给与了极大的关心、支持和鼓励。

再次,我还要感谢周围的同学,感谢你们这四年来对我学习和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正是因为有了你们,才使得我的大学生活变得如此灿烂。

最后,还要要感谢的是我的家人,你们的理解和支持永远是我成长道路上最温暖的慰藉。

人生的道路有许多的坎坷,不是一条通往光明之路,有痛苦,有伤心,有无助,也有面对一切所不能忍受的,这就是生活。但是生活中确实有许多美好的东西,有些时候你不会看到它的本身的色彩,如果你用这一种方式感受不到的话,不妨换一种方式去感受,也许它正是你所需要的那种生活方式。千万不要放弃生活,你放弃了它,生活也就放弃了你,人生贵在的是感受,会感受才会有幸福,在生活中如果你感受的多了,那你才会感受到生活中的美好,你才会知道你在前世所选择的是今生的最正确的人生路。我在西南科技大学的人生就是这样。西南科技大学“厚德、博学、笃行、创新”的校训将永远记于心中。四年的大学生活给予我许多珍贵的财富,教会我许多难能的品质。在以后的人生道路上,我将勇敢地不断前行。

衷心祝愿:西南科技大学明天更加美好!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明天更加美好!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全体老师生活更美好!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赵秉志执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杜,2009年版。

[5]〔日〕山口厚:《刑法总论》,付立庆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8]肖本山:《共犯过限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9]阎二鹏:《共犯本质之我见》,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

[10]阎二鹏:《共犯论中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载《刑事法评论》,2007年第2期。

[11]王永茜、胡菲:《共犯的处罚根据与共犯的认定》,载《河北法学》,2012年第8期。

[12]周光权:《量刑程序改革的实体法支撑》,载《法学家》,2010年第2期。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3、神判天罚现象研究。

4、礼治与法治。

5、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

6、唐太宗法律思想研究。

7、朱熹法律思想研究。

8、道家法律思想研究。

9、墨家法律思想研究。

10、商鞅法律思想研究。

11、韩非法律思想研究。

12、法家法律思想研究。

13、沈家本法律思想研究。

1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儒家化及其影响研究。

15、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6、黄老思想与汉初文景之治的关系。

17、法家思想与秦朝法制。

18、论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19、论西周神权法思想的特点。

20、商、周神权法思想之比较。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

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调查法对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做了初步的了解和学习,利用文献研究法对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关知识,为提出完善建议提供了知识基础。

六、本课题的进度安排。

1、第1周(20**年2月24日—2月28日)开题答辩并完成开题报告。

2、第2—12周(20**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论文一稿,并于20**年4月25日(第九教学周)前完成毕业设计中期检查表。

3、第13周(20**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论文二稿。

4、第14周(20**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论文三稿。

5、第15周(20**年6月2日—6月8日)论文定稿。

6、第16周(20**年6月9日—6月13日)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

七、参考文献。

1、陈聪富:《美国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研究》,载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年。

2、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

3、王泽鉴:《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4、强美英:《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年。

7、彭秋红:《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山东大学20**年硕士学位论文。

8、代全喜:《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年硕士学位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如何在实现正义(这是法学的最高价值目标)的过程中降低成本,是法学一个古老的追求。而正义和成本都是在人的演化过程中,为了生存和繁衍所发展出来的概念。连接了正义和成本也就连接了法学和经济学。

关键词:人性与法;正义;正义的成本;法律与经济学;熊秉元。

有限的理性和相對的利己性是人的两大特性。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法是人性的产物,同时也是人性的守门人。一个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人际关系,也就自然不会产生对法律的需求。而当亚当和夏娃同时出现时,就不得不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交集(人际关系),也就产生了对规则(法)的需求。法律的目的就是处理人的行为所衍生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取舍,是平衡,有取有舍,从而平衡每个人相对平等的私人空间(权利)。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本质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法律,不是来自司法女神的指引,而是来自于人际相处时的实际需要。法律的本质,便是由众多经验所归纳出的逻辑,再利用这些逻辑,去处理千奇百怪的人类事物。人的利己性(即一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利害的考虑而决定“利他”的程度)间接促使法律成为平衡人与人之间利己程度的工具。人的理性(自主性、思考性)便直接将法律这一工具带到人们身边。而人性与法之间牵牵扯扯,“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绝对也没有如此简单能够被吃透。由于认知的限制,笔者不得不留下大片的想象空间。

埃德加·博登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的同时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在法学里,正义是最上位的概念,可分为“垂直正义“和“水平正义”。“垂直公平”是指不同情况(不同行为、不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不同的待遇。“水平公平”是指相同情况(相同行为、相同罪状)的人应该受到相同的待遇。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而理念世界里的“正义”也许真的正义,但是真实世界里的“正义”真的就正义吗?埃尔斯特在《美国的地域性正义》一书中阐明:“正义的理念,不是超然独立于现实之外,而是被各种现实条件所影响形塑而成。而另一方面,各个环境地域,有各自解读和取舍正义的方式。因此,只有地域性的正义,没有举世皆然的正义。”这种真实的正义显然有一种折中的色彩,这也隐含着“正义”并不能无拘无束地在真实世界里横扫天下,它是要得到普遍认同并经过不断加工和多次衡量得到的一种适用性“正义”。所谓正义的内涵,也就是社会所接受或赋予正义的概念(受到多方面的影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在经济学上,成本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而是见诸于人们各式各样、大大小小的行为。如果能降低成本,就可以把省下的资源心力,放在其他的使用途径上。因此,成本的概念,符合物竞天择的精神。为了生存繁衍,人们会设法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无论是生命或物质,本身并没有客观的成本,而是间接直接、明白隐晦地被赋予某种成本(价格)。从这个引申思维点来看,伤悲,是一种情感上的成本;歉疚和罪恶感,是一种心理上的成本。甚至于,想要弄清楚“成本”的概念,可能也需要付出可观的成本。这种抽象的“成本”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从经济学到法学的引申。经济学中要考虑成本,法学(尤其是法学实践中)中同样也要考虑“成本”,两者虽然相互区别却也相互渗透。就如同“你没有记分卡,就无法告诉选手分数”是一样的道理。在法学领域中,希望追求愈精致的结果,通常要耗用愈多的资源(人力、物力),所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只注意结果,也要考虑到所付出的资源,也就是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在法学实践(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也是如此,法律愈严,犯错的价格愈高,修改法律的困难度愈高,修改法律的次数(需求量)就愈少,一定程度上却也使法律的稳定性增加,从而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更大的功能。就这样,用”成本”这个词的引申意义,在经济学和法学之间连结了一条“有缘”的红线。笔者在《正义的成本》一书中受到启发,打破了一定的思维束缚,从而得以体会到熊秉元老师独特而又深刻的思想,受益匪浅。

虽然平等和效率、政治和经济都是天壤般的差别,但这种看似矛盾的组合,或许是巧妙无比的天作之合。就如同“资本主义和民主其实是很不恰当的组合,不过也许这正是它们需要彼此的理由——求平等而不失理性,求效率而不失人性。”法律所维护的权利,背后一定有资源的付出,运用资源时不得不有成本的考虑。奥肯教授也曾说过:“在考虑基本权利时,不要忘记潜在的成本。维持言论自由的权利比较便宜,提供免于饥饿自由的权利比较昂贵。”这种“成本”很巧妙地为经济分析和法学问题搭起一个桥梁。也许这正是法学和经济学难舍难分的缘由。用经济学的思维分析法律,不仅是一种独特的方法,更是一种高效的方法。法律的目的便是增进社会的资源(适用于规范经济活动中),甚至于法律界定责任的原则也是“谁防范意外的成本低,就由谁承担防范意外的责任”。从现实社会看,目前人权程度最高的社会,通常是社会资源较富饶的社会。有了世俗的财富资产,才容易支持比较抽象的价值。经济也是如此,在支撑着法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不断地给法学灌输新思维,使法学为经济服务的同时,也不断引导着经济发展的方向。法治的优越性也许就是通过规则的不断再生产而强化行为规范及法律效果的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使自由得以增长的同时,社会又具有良好的秩序,经济发展也有好的绩效。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经济学更加理性和客观,而法学则带有更强烈的建构性。所以笔者设想,用有限度的经济方法分析法律,对法律来说,益无穷而害有限。

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更多的是向前看,即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预防非法行为。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为了未来社会更好地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当以前不重要时,重要的自然是现在和未来。这种“向前看”无异于是对未来长远利益的考虑。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如此重视现在和未来(即面向未来和注重后果)。“向前看”同时也意味着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向前”看,经济基础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变化与发展。事实证明,经济发展平稳、水平较高的国家往往法律较完备,司法体系也较健全,人们对法的尊重程度也普遍较高。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向“钱”看的基础,也就没有“向前看”的勇气。向前看的同时,法也极力保护、巩固、发展其所依赖存在的经济基础。所以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没有经济的发展,就不会有法的产生,没有法的维护,就没有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向前看的同时也向“钱”看,才能够有力地保障社会的持续发展。从这种意义上来看,向“钱”看其实有着非常积极向上的含义。当然,在援用法律时,也不能仅仅只是向前看,因为法律本身已是一个演化过程的终点,所以在援用法律时,最好还要知道法律背后的思维,以及这个演化过程的来龙去脉。只有在向“钱”看的基础上向前看,并且综合考虑(向后看),才可能尽量避免错误的产生(冤、假、错案),从而让良法得到普遍服从。

笔者认为,不管是用经济学思维思考法律问题,还是站在经济学的角度思考法律实践,法学都需要这样一个坚强的后盾,或是这样一个强有力的队友,所谓“正义的成本”大概也就是这样的含义。当然,笔者的这种理念可能也只是一个浅层理解(正义的衍生需要成本的考虑,成本为正义的需求),“正义的成本”是一个需要笔者不断深入思考的领域,而笔者自认为法学初学者,有些理念稍显浅显。

参考文献:

[1]熊秉元.正义的成本[j].教师博览,2008,(04).

[2]张艳军.试析司法与民意的关系[j].贵州大学,2007,(05).

[3]科斯.厂商、市场和法律[j].特区经济,1992,(11).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精选

摘要:学员参加国家开放大学、省级法学团体或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学论文评比,获得奖项,获奖论文可以转化为毕业论文。

关键词:法学;多元化。

1999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明确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2012年7月31日,国家开放大学正式挂牌成立,国家以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基础组建国家开放大学,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决定,是中国开放教育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标志。[1]经过十五的发展,开放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截止到2013年9月,全国电大系统开放教育注册在校生达到369万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写明国家要“办好开放大学”。[2]国家开放大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重组与升级,国家开放大学重新确定了人才培养目标,确立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注重教学内容改革和学习评价。作为国家开放大学重点专业的法学本科也面临着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的调整,其中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是取消还是要加强[3],是全员参与答辩还是部分参与答辩,是保留单一传统论文形式还是向多元化转变,成为国家开放大学系统内法学教师日常教学中经常讨论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问题。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代理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一、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当今的媒体上,我们经常看到“医闹”现象的发生:患者家属围堵医疗机构,殴打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甚至在医疗机构滞留患者的尸体或者设置灵堂等等。医患关系本是鱼水共存、唇齿相依的关系,医患双方的利益应该是统一的,但随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种种暴力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减少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缓解医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争议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所以需要我们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一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

法谚有云:“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格外关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医患双方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医患双方在诉讼中的胜败,因此,如何在医患双方之间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让医患双方公平的承担举证责任,是医疗侵权诉讼的焦点之所在。

所以,我选择了“医疗纠纷制度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作为我的论文主题。对于此篇论文,我打算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只有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

二、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

对于本文,拟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入手,比较国外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找出我国现在实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

提纲如下:

一、我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阶段。

(一)第一阶段: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

(二)第二阶段: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三)第三阶段: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二、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一)过错原则——专家责任体系。

(二)“说明责任”分配。

(三)过失大概推定原则。

(四)表见证明规则——生活经验法则。

三、现阶段我国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1.学理上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立法上不同归责原则下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二)不同医疗纠纷类型下举证责任的划分及其缺陷。

1.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2.医疗伦理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3.医疗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划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一)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充分适用。

(二)专家辅助鉴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医疗风险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一)我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之前的“谁主张,谁举证”阶段;第二阶段,204月1日以后至6月30日以前的“举证责任倒置”阶段,医方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及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第三阶段,20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证明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在特定情况下就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进行举证。就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实行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的制度也存在着学历上的分类与立法上的分类的分歧,以至于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国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研究。

外国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使用比较广泛地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欧洲大部分国家将医疗行为责任归入专家责任体系。专家责任的核心要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家责任基于其专业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被赋予了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专家只负过程义务,而不负结果义务。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采用“说明责任”分配法则。在事实说明自己法则之下,原告无须对被告的过失行为举出直接证据,仅需依据情况证据,基于普通常识判断,即可推论被告过失存在及被告行为与原告之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令被告负责。

3、在日本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中经常引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

4、德国的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一般适用“表见证明”理论来分配举证责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

四、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为目的,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以及外国对该问题的研究,探讨了现阶段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问题的建议。你解决的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不同根据下我国医疗纠纷类型的划分。

2.现阶段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国区分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过了解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外国关于此问题的一般研究及规定,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区分医疗纠纷类型划定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建议,以期待达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3、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4、罗马法与日耳曼法所有权制度的比较研究。

5、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6、西欧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

7、教会法的教阶制度。

8、教会法刑法研究。

9、伊斯兰法基本特点探讨。

10、英国法“遵循先例原则”研究。

1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研究12、1804年法国民法典述评。

13、美国1787年宪法研究。

14、日本法制近代化进程及其启示。

15、德国法西斯法律制度研究。

16、比较法学研究。

17、论《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18、论种姓制度与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19、罗马私法论。

20、日耳曼法特征论。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二、律师社会责任实现中的障碍及其解决措施。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三、律师社会责任实现的若干措施。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

考试。

”.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思之.我们律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本科毕业论文

《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这里,共同性与合理性实际上被视为宪法秩序的本质。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包容性,成为国家的整体框架;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正当性,成为社会的最大公约数;唯其如此,宪法方可具有操作性,成为全民的行动纲领。

而要夯实宪法作为基本共识和根本规范的实质内容,就不得不进一步开展价值观讨论,达成基本共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意识形态。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顶层设计背景下,“问题”的研究仍然很重要,但“主义”的探讨也无从回避。因为解决“问题”的技术化操作无法形成价值体系上的基本共识。没有这种共识,顶层设计就无法做,宪法实施也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为此,有必要提倡一种“共和主义”精神。它可以与中国传统价值体系中“和而不同”的原则相对接,可以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的理性设计和可继承的共同性相对接,可以与历史唯物论相对接,同时也能凸显程序本位的现代法治原理。这种共和主义必须包括市场法理、指令法理、共同法理这样三种最基本的价值元素。

实际上,在全球性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法治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正当化根据,本来就包含两个不同的维度:一是从零开始的理性设计,也就是社会契约型的国家观;另一是尊崇事实、利益以及传统的继承原理,也就是历史传承型的国家观。因此,现代化的价值体系并非通常理解得那样单纯,而是内部存在张力。以此来反观中国现代化过程,价值体系也并非像苏维埃诠释者所断言的那样一元绝对化。

在社会主义体制下,要实现法律意识形态向这种三元共和主义的解释性转换,首先要认真解读历史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是:生产力(劳动、土地、货币)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主要指由谁、怎样支配生产手段和劳动力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生产关系的变化又会引起上层建筑的变化。[1]虽然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但归根结底还是经济基础、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上层建筑的存在方式。[2]当今的中国,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基础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市场已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国家体制和法律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必须随之进行调整,这正是历史唯物论的基本要求。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法律秩序的价值体系必须进行重构,主要是加强“市场法理”这个价值元素的比重和核心地位,并相应调整所谓“指令法理”、“共同法理”与“市场法理”之间的关系。

特别是要通过反腐举措遏制官僚机构的畸形膨胀,进而让权利哲学和公共哲学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运行,并把这种理念和举措制度化、程序化,纳入法治的轨道。一般认为,历史唯物论特别强调社会发展的科学规律,具有单维进化史观和决定论的特征,在这样的分析框架里,个人的主体性和选择自由似乎缺乏生存空间。但是,仔细研读经典文本可以发现,这样的认识其实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例如恩格斯的以下这段著名论述,就可以从中找到若干个推陈出新的切入点:“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外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服从客观规律的历史进程中包含着许多特殊的个人意志,并且这些个人意志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这些个人各有自己的生活条件和语境,通过博弈形成合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社会结构的塑造。然而,每一个人的意志却不能单独决定事态的演变,结果总是取决于许多个人意志的博弈和综合作用。因此,社会发展很难完全按照预定的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在复杂的力量对比关系中永远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但又会按照自然的机制不断地有序化演进。

由无数个合力作用的平行四边形构成的这种动态场域,与自我调整的市场其实是相通的、相洽的,也属于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范畴。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历史唯物论与市场经济背景下关于合理选择的理论框架之间的距离,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得那么大,而是很容易采纳实践理性的逻辑来考虑个人意志的计算、利害关系的计算、交涉成本的计算,等等。

实际上,西方有些学者已经试图把理性的个人选择以及公共选择概念与历史唯物论结合起来,采取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数理方法对马克思主义学说进行重新认识和诠释。

例如霍布斯提出的如何避免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这样一种秩序问题,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实际上就是关于资源和利润如何分配才能减少或者防止纠纷的问题;在法学层面上看,就是如何对权益进行制度化分配的权利论问题。对于欧美现代的合理选择理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交换与共识,因而制度设计上的基本原理是假定个人是均质的',并且通过法治使得每个人互相尊重权利,这样就可以平等地获得效用。但是,这样的模式过于单纯化了,似乎这样一来就可以获得实质上的平等,结果并非如此。

对于历史唯物论而言,在权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不平等和支配,于是必然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乃至阶级斗争。从这个角度来解读《共产党宣言》中宣示的社会革命理想---“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会对历史唯物论产生一种崭新的认识,并且可以合乎逻辑地推演出关于统治理性的根本问题:要么让那种非合作型的博弈导致无休止的阶级斗争,要么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让不同的利益诉求充分表达并进行有效的协调。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主义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权利论,或者说为权利而斗争的学说。当然,斗争的方式可以不同:有合法的、和平的,也有非法、反法的甚至暴力的;有个人的,也有群体的。通过这样的思考线路,历史唯物论其实也可以通往自由而平等的法治秩序,以及关于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这里潜藏着一种新的制度观:制度不仅仅是博弈的规则,实际上主要体现为博弈的均衡状态,并且有可能出现多样性的均衡状态。

对于法律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关系的处理,历史唯物论有两个命题很值得重视。一个命题是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无论政治的立法或民事的立法,都不过是宣布和登记经济关系的需要而已”[6].他还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7].马克思的观点与维辛斯基提出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那样简单化、政治化的公式有着明显的不同,而更强调客观化的共同性。意大利马克思主义思想奠基人安东尼·拉布里奥拉诠释得非常好:“国家是一个现实的有效能的机构,它保障社会制度和它的基础亦即物质生产的稳定性。

这种保障的实质是采取各种方法来保持各阶级的均衡。”[8]由此可见,在市场已经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今天,法制建设必须从自由竞争机制的需要出发,寻求社会各种利益群体的最大公约数或者共同信念。同时,还必须注重社会的公共性,培育民间自组织机制。这些正是历史唯物论的题中应有之意。这个命题也提醒我们,尽管个人意志、自由、权利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题词,但制度改革并非从“应当是怎么样的人”这个观念论前提出发,而必须从“现实的人”出发。也就是说,个人的主体性和自由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利益格局以及文化语境中来把握。尽管可以把公民从他们被镶嵌在传统秩序和关系网络的状态中解放出来,但是他们的行为方式仍然会带有历史的惯性。从这样的“现实的人”出发来推动社会制度的变迁,就可以扬弃社会契约型国家观与历史传承型国家观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律秩序能够摆脱个人与政府对立的内在矛盾。

历史唯物论的另一个重要法学命题是恩格斯提出来的,涉及良法与恶法的区别,涉及国家制度的反思理性,以及不同政策和意见之间的自由比赛。他是这样表述的:“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

这意味着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并非自动产生的,也并非固定不变的: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可以比较的、可以选择的、可以改进的,从而为主观能动性和技术合理性留下了足够的回旋余地,也为制度改革提供了支点和杠杆。恩格斯晚年非常强调法律制度对经济以及财富分配的反作用[10],为自由主义市场容易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贫富悬殊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历史唯物论的思考线索。把社会主义者以及左翼思想家所关注的平等和公正纳入法治的制度设计蓝图,同时坚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也构成了加强规范秩序正统化机制的一个重要的契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拒绝那种绝对化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让各种制度不断经历批判理性的洗礼和正当性根据的检验,不断趋向公平正义以及民主理念。

我们还须特别留意,与第二个命题相关但又不同的是,在历史唯物论的视野里,法律始终被理解为社会关系的中介物,应该保持中立性,发挥沟通媒介的作用,这与斯大林时代的“阶级司法观”也大相径庭。马克思早就主张法律体系在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发展的整体机制中,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法律是社会各种关系(首先是生产关系)的中介物,无论何种社会关系的实现都需要有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法律之所以能够发挥这种作用取决于其抽象性,正是由于这种性质,法对于它所包含的被媒介的关系保持“中立”,不改变这类关系的性质。

在这里,我们隐约看到“法治中国”的图景:个人被抽象地勾画为受到客观条件制约的主体,并具有关于背景的基本共识。个人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也可以提出要求,但这些都需要与其他个人的意志和要求进行相互协调。为此,有必要像尤根·哈贝马斯的批判社会理论以及法的实践哲学所描述的那样,设定一种在公正程序之中进行对话和商谈的理想状况,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立人格的相互承认;

(2)排除强制、确保自由和平等、提供充分的参加机会;

(3)在信息充分公开和具有基本共识的基础上确定议论的主题。

与此相应,国家和法律体系则被理解为某种现实可行的社会机制,或多或少地对个人的诉求做出回应,而这种回应都必须也有可能保持客观性和中立性。总之,个人的自由和解放主要通过理性对话的方式得到实现,自由度、解放感以及回应的效果则主要取决于机制的反思理性。这正是推动历史唯物论的法学进行重构的关键所在。

以历史唯物论为线索来分析和解释法律意识形态,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实际上包含非常丰富的价值内涵和理论创新的契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可以与指令法理相联系[12],而且还可以与市场法理、共同法理相结合。这就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立一种能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多元化和复杂化事态的公共哲学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通过更具有包容力的共和主义来凝聚关于体制转型和法治秩序构建的基本共识这样的政治需求拓展了话语空间。

新时代的法律意识形态,必须反映国家、市场以及社群这三种不同维度。以这种三元结构为特征的共和主义内部既然包括了不同价值的并存、交错、互动、组合,因而势必容许复数的记述体系和正确解答之间的竞合,这就意味着人们交往和商谈的行为,以及相应的沟通程序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只有按照程序公正原则构建的对话环境,才能真正使人们保持共和主义精神,不断自由地探讨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断正当化的适当理由;才能在多层多样的语境中丰富对话内容,实现思想认识上的推陈出新,并就公平正义达成共同的立场和态度,进而实现社会价值体系的整合。

[1]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6.

[2]圣地亚哥·卡里略,钟琦译。“欧洲共产主义”与国家。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12、1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8.

本科毕业论文

1、汇报本人选定毕业论文题目情况,经指导教师协调后确定论文题目;。

3、根据本人毕业论文题目、毕业论文任务书要求,撰写“毕业论文项目调研提纲”;。

对以下内容展开调研。

1、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变化情况,历史沿革、现状及发展趋势;。

2、沙钢股份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

3、沙钢股份公司经营成果与财务分析;。

4、沙钢股份公司在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上的定价权;。

5、国际大宗商品市场的变化对沙钢股份公司的影响;。

对以下内容展开调研。

1、沙钢股份公司主营产品与竞争优势;。

2、沙钢股份公司外部环境与竞争对手分析;。

3、沙钢股份公司在国内同行业中的地位;。

4、沙钢股份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5、沙钢股份公司应对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变化的对策和措施等。

1、学习“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与案例”的相关内容:

2、学习“财务管理学”的相关内容:

3、复习“管理学”相关知识:

4、学习“08级工商管理课程设计资料”:

5、归类整理搜集的资料,并根据调研所搜集的资料完成项目调研报告。

1、分析、整理调研资料,

2、对归类整理的数据、资料进行认真阅读、研究、分析,

3、进一步了解国际大宗商品市场变化对沙钢股份公司的影响。

依据毕业论文任务书、项目调研报告、毕业论文计划进程表,撰写开题报告。准备开题报告答辩。

1、进一步查阅文献,搜集、补充、完善资料;。

3、确定论文框架,完成详细论文写作提纲。

对前几周的论文进展情况进行总结,进一步完善,完成中期检查报告。总结前期工作中的不足,补充疏漏的部分,为论文初稿做好准备工作。

按开题报告的论文结构要求,按写作提纲的内容、层次、逻辑安排,对论文框架进行展开,撰写论文初稿。

进一步分析、整理,补充、完善资料,对论文初稿进行充实,细化论文内容。

进一步完善论文内容,完成论文初稿。

在导师评阅毕业论文的指导下,进一步修改论文。

规范论文格式,丰富内容。根据导师的意见和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论文。

完成论文终稿。

提交打印版、电子版毕业论文、过程文件和课题项目调研报告,交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审查、评阅。

准备及参加毕业答辩。

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在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实践反思的基础上,从积极心理学的视角,探索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改革的新思路:设置以积极心理学理念为导向的教学目标,构建以培养学生积极品质为核心的教学内容与教学环境,实践以积极体验为核心的体验式教学模式,以达到培育学生积极心理品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积极心理学;大学生;健康教育;课程改革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名称历经“健康心理学”、“心理卫生学”、“心理卫生和咨询”、“心理卫生与健康”等变化,直至近十年,“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名称才广为接受。20xx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正式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通知(教思政厅[20xx]5号),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开始走向规范化建设道路。经过近30年的发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卓有成效,全国普通高校大多开设相关课程,呈现出一条从单一到多样,从任选到必修的发展趋势。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主要有三种实践模式:一是学科模式,以大学生所应具备的心理素质内容作为设计课程体系的主线,注重传授系统与完整的心理学知识;二是经验模式,采取心理训练、活动、实践等形式,旨在让学生获得经验和体验;三是问题模式,注重心理辅导与咨询,从大学生所面临的心理问题入手设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但无论何种模式,以知识本位为核心的课程设计思想依旧占主导,过分突出学科理论体系,忽视人文精神的传递与文化素养的陶冶,没有把大学生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和人格的完美发展作为课程建设的重要目标,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实效性。

一、大学生心理教育课程教学实践的反思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一门新设课程,起步较晚,经验不足,没有太多现成的模式可以借鉴,因而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教学目标上,

以“问题矫治”为导向“,成长发展”不够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以促进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的社会活动。依据教育的三项历史使命,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设置一般分为三级:一级目标面向全体学生,预防与发展为主,注重开发潜能和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二级目标面向心理问题学生,解决问题为主,注重心理咨询与疏导,消除心理症状;三级目标面向心理障碍和疾病学生,以心理治疗为主,注重心理障碍的诊断与矫治[1]。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深受传统的消极心理学研究取向的影响,在教学目标上没有契合以人为本,促进人全面发展的精神,过于偏重二、三级目标,忽视一级目标,导致过分关注学生心理问题与障碍矫治,忽视了学生心理潜能的开发和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偏离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应该以预防与发展为主,促进全体学生成长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教学内容上,

以“理论”为主,“实践”不足目前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主要以“学科取向”为主,知识本位的课程思想严重,过分强调讲授心理学理论知识,在内容编排上呈现重症状诊断,轻预防,重障碍,轻发展的特点,凸显出过于理论化、专业化、系统化的专业心理学教学的特点。这导致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内容设置未能紧贴学生实际需要,解决学生日常生活的实际问题,违背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初衷,降低了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的实效性。

(三)教学方法上,

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互动”不突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性质决定着其是一门强调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程,但目前绝大多数高校所开设的课程均是大班教学,教师课堂讲授理论知识为主,缺少课堂互动,更缺少教学实践活动,导致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唱独角戏,学生冷眼旁观,课堂教学枯燥无味,教学效果较差,学生的心理素质未能有效提升与培养。

二、积极心理学与心理健康

积极心理学是20世纪末由美国心理学家马丁塞利格曼教授首发,旨在倡导用一种积极的态度解释各种心理现象,致力于研究人类积极品质的一门科学。积极心理学研究的三大支柱是积极体验、积极人格、积极的社会组织系统,其中积极情绪体验是核心,积极体验中又以主观幸福感研究的最多、成果最丰富,在整体上形成了“一个中心三个支撑点”的理论体系。积极心理学的核心思想是心理学研究的关注点应该从单纯的问题取向转移到人类正向品质的研究与培养,通过挖掘人类自身拥有的潜能和力量来达到积极预防和积极治疗的目的,这与传统的心理学研究取向不同。1958年,学者jahoda率先在反思传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的基础上,首次提出积极心理健康的科学概念[2];cowen更进一步主张“健康应该是积极特征的存在程度,而不仅仅是疾病的缺乏”[3]。由此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和主观幸福感等积极指标正式融入心理健康的诊断治疗体系,促使人们对心理健康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我国学者孟万金教授也认为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理念应主张开发心理潜能、降低负性情绪,提升主观幸福感,从而预防各种心理问题,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4]。可见积极心理学作为一种意识、一种理念、一种新的思潮已经渗透到心理健康教育中,成为引领心理健康教育的一种价值取向。

三、基于积极心理学视角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改革的路径分析

(一)设置以积极心理学理念为导向的教学目标

“智慧、感恩、乐观、美德、幸福”等积极因素被积极心理学认为是人类所固有的特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如果这些积极的特质被培育与强化,那么与其相对的消极的特质就会改变与消退[5]。因此,要想预防学生出现心理问题,心理健康教育必须致力于培养学生积极的品质和力量,必须整合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三级目标,协调发展、预防、干预三者之间的关系,将心理健康教育的着力点由关注学生的消极方面转向积极方面即可。在具体的目标设置上,大学身心理健康教育应坚持健康、和谐、幸福的价值核心理念,关注和培养学生的优势心理品质和正向积极的力量,在协调心理问题解决与积极品质培养的基础上,实现大学生心理素质的优化、人格特质的健全、心理潜能的开发。

(二)构建以培养学生积极品质为核心的教学内容与教学环境

积极心理学的兴起丰富了传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扩大了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我国学者孟万金教授基于积极心理学的理念提出了诸如增强主观幸福感、开发心理潜能、改善学习能力、完善积极人格等14项学校心理健康的核心内容[5]。概括起来涵盖三层含义:一是增加积极情绪体验是培养大学生积极心理品质的有效途径,其中最关键、最根本的就是增强其主观幸福感,为此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必须融入“幸福课程”;二是培养大学生的积极心理品质必须塑造积极的人格,彼得森和赛里格曼提出了6种美德和24种积极人格特质[6],为开展大学生人格教育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三是创建积极的教学环境,增加积极体验,塑造积极人格离不开营造积极环境,一个良好而积极的教学环境是增加大学生积极体验、塑造积极人格的必要条件,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三)实践以积极体验为核心的体验式教学模式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一门深入心灵的课程,它的开设不仅要让学生入脑,更要让学生入心,只有学生用心、用脑、用感情去实践与体验这门课,才能更好地领悟与体会,才能内化与升华。为此,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设计应该遵循“以突出学生主体为中心、以创设故事情境为中介、以凝聚成功经验为起点、以提升积极体验为核心、以合作共赢为主线”的原则,通过课堂互动、团体活动、角色扮演、多元艺术表演等手段,形成自觉自愿的自我教育的氛围,培养学生用积极的角度去看待,用乐观的心态去体会,增强他们的心理免疫力和对不健康心理的抵抗力,达到预防心理问题,提升心理素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孟万金。论积极心理健康教育[j]。教育研究,20xx(5):44。

[4]葛莹莹。积极心理学视阈下高校贫困生心理健康教育模式探究[j]。科教文汇,20xx,309(3):132。

[5]孟万金。积极心理健康教育[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xx。

[6]任俊。积极心理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xx。

[7]方双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教育学刊,20xx(8):55—56。

本科毕业论文

优:

1、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较高难度,工作量大。选题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参考)价值(较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强,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毕业论文,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强。

3、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有一定的个人见解。

4、文题完全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

5、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较强;没有抄袭现象。

良:

1、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要求,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的,题目有一定难度,工作量较大。选题具有教学实践指导意义。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强,能较为全面收集与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所学专业技能,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较强。

3、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较为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能够从教学设计、教学实践、教学总结三个方面较为完整的论述了针对《交互设计》课程在一体化教学模式下的教学研究,并提出个人观点。

4、文题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其时效性较强;未发现抄袭现象。

中:

1、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一定难度,工作量一般。选题具有学术研究(参考)价值(实践指导意义)。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一般,能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基本能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一般。

3、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基本完整,层次结构安排一般,主要观点集中有一定的逻辑性,但缺乏个人见解。

4、文题基本相符,论点比较突出,论述能较好地服务于论点。

5、语言表达一般,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一定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一般;未见明显抄袭现象。

及格:

1、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难度较小,工作量不大。论文选题一般。

2、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差,不能全面收集关于考试系统的资料,写作过程中综合运用考试系统知识,全面分析考试系统问题的能力较差强。

3、文章篇幅符合学院规定,内容不够完整,层次结构安排存在一定问题,主要观点不够突出,逻辑性较差,没有个人见解。

4、文题有偏差,论点不够突出,论述不能紧紧围绕主题。

本科毕业论文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各高校纷纷开设了外贸英语专业,培养了大量的外贸英语人才。然而,传统的培养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对外贸英语人才需要的多元化趋势。因此,外贸英语专业课程设置必须立足于培养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本文对传统外贸英语专业面临的问题,新的课程设置及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探讨。

外贸英语,课程设置,培养模式。

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中指出,外语教育存在5个不适应,即“思想观念的不适应;人才培养模式的不适应;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的不适应;学生知识结构、能力和素质的不适应;教学管理的不适应”。

各高校的外贸英语专业大多以培养语言技能加专业知识为主要目标,采用了“英语+国际经贸”这一培养模式。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的确受到了用人单位的欢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模式也暴露出了本身存在的许多问题。

1、课程结构不合理。大部分课程仍以英语技能为主,只是在三、四年级增加了经贸类专业知识课,这些课程基本上用中文开设,既发挥不了外语的优势,形不成语言交际所需要的环境,又因学生学到的知识较为肤浅,也达不到专业培养的规格。即便有些课程是由外语教师开设,但由于外语教师专业背景薄弱,知识体系不够完善,在课程讲授的内容与程度上还不能很好的把握。

2、语言能力与语言素质的培养不协调。教师的课堂教学方法陈旧,仍以传授语言知识为重点,课堂上大量讲解与练习语言点,强调单词、短语、句法分析,而忽视了学生的语言素质培养。学生的学习观念也偏向实用,致使语言文化素养的培育成为单薄的附庸。

3、重课堂理论教学轻社会实践训练。由于受实践基地的限制,学生以课堂学习为主,即使有一点实习也是流于形式,很少有机会接触社会,理论与实践常常脱节,其结果是,学生通过学习掌握了不少经济和外贸知识,但是缺乏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

因此,原有的培养模式已经滞后于社会的要求,为了使毕业生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我们必须审时度势,根据社会的发展主动调整培养目标,改革专业课程设置,培养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复合型英语人才。

《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在培养目标中明确规定:“21世纪的外语人才应具有扎实的基本功、宽广的知识面、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较强的能力和较高的素质。也就是要在打好扎实的英语语言基本功和牢固掌握英语专业知识的前提下,拓宽人文学科知识和科技知识,掌握与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专业基础知识,注重培养获取知识的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新的能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按照这样的培养目标,所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复合型英语人才。

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外语人才的培养模式是一种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下形成的具体模式,它反映了整个教学过程的框架、程序方法,它是由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所决定的.。复合型外语人才的培养要求我们变换育人造才的模式,探索出更具包容性、跨越性、更富有弹性的多元化外语培育机制与途径,能克服传统外语人才培训机制的弊端,提高培养规格。

外贸英语专业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涉外型、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能以英语为工具,掌握对外经贸知识,熟悉对外贸易及文秘工作,能够使用多种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经贸英语人才。该专业毕业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具有宽厚的英语专业知识以及广博的经济贸易专业等相关学科知识,具有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开拓工作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及发展事业的创新能力。

经过四年的学习与训练,必须具备如下能力:一是熟练的英语交际能力,要做到“五会”(即听、说、读、写、译)。二是掌握商务知识,对国际贸易、国际商法、会计原理、汇兑与结算等与涉外工作相关的知识有较全面的了解,以具备给上司当助手,并从事商务翻译工作的能力。三是熟悉对外贸易工作的知识、程序与环节,熟悉文秘工作,能够处理办公室有关工作,安排工作会议,草拟各种文件,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包括电脑、传真机、复印机、多功能电话机、摄影摄像机等。四是毕业时须获得相关证书,如:专业四、八级证书;剑桥商务英语(bec)二级证书;计算机证书;文秘工种证书;外销员证书等。

优化课程体系是培养二十一世纪外语人才的关键所在。多年来的教学实践使我们意识到,外贸英语专业绝不是简单地给英语专业学生增加几门外贸英语课程。外贸英语专业的基本课程结构为:基础课十知识课+能力课+实践课。我们必须从复合型外语人才的培养模式出发,重新规划和设计新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在课程设置上更具有弹性化、灵活性、包容性、多元化和合理性。

复合型人才教学模式的课程总体框架由以下部分组成,通识教育模块;外语专业模块;相关专业模块;实践课程模块。

1、通识教育模块。该模块不仅仅针对外贸英语专业学生,同时适用于各专业学生,旨在培养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军事、数理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为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打好基础。主要课程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大学语文、体育、高等数学、大学物理、军事理论、经济管理基础、现代生命科学导论等。

2、外语专业模块。该模块为英语专业的基础课程,旨在培养英语人才的读、听、说、写、译等基本技能,打好扎实的语言基础。这部分的教学内容绝对不能削弱,如果学生的英语基础不牢,则失去了作为专业人才的立足之本。主要课程为:基础英语、语音、听说、写作、语法、高级英语阅读、高级英语视听说、英汉翻译、口译等。该模块还应开设一些中西文化类课程,旨在帮助学生拓宽视野,增强文化素质和修养。主要课程为:中国文化思想史、西方文化、英语国家概况、英美报刊选读、跨文化交际学等。

3、相关专业模块。该模块的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复合型素质,是区别于传统的培养工具型人才课程设计的关键所在。提供哪些专业方向供学生选择取决于市场导向。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的导向,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随时增减专业方向。这一模块的课程均在三、四年级开设,可让学生自主选择有关方向,进行相关课程学习。主要课程有:市场营销、外贸函电与口语、工商导论、国际贸易、商务沟通、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西方经济学等。

4、实践课程模块。该模块重在培养学生的语言应用能力和发现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创新思维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毕业论文、网络自主学习、第二课堂活动(英语角、英语电台、英语报刊等)、各种英语竞赛、社会实践(外事接待、国际会议接待、涉外导游、翻译、基地实习)等。

以上4个课程模块构成了课程设计的整体。在各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培养学生创新素质的原则,教学理念应从“以教师为中心”逐渐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教师要根据教学目标,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教学方法,制作出合理有效的教学程序并付诸实施。

复合型外语人才的培养,教师要转变思想观念,更新教育理念;因地制宜,调整课程设置,增设新的教学内容;制定新的人才培养模式,真抓实干地促进宽口径外语人才的全面发展。

在四年制的外贸英语英语专业,对于以上4个课程模块,可分为两个阶段实施教学:

把一、二年级作为通识教育和英语专业技能培养阶段。主要培养学生的德育素质、文化素质和法制意识,传授英语基础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培养学生实际运用语言的能力、良好的学风和正确的学习方法。三、四年级作为英语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能力培养阶段。主要教学任务是继续打好语言基本功,学习英语专业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进一步扩大知识面,提高综合运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给学生更多的社会实践机会,着力打造他们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两个阶段的紧密结合是培养复合型英语人才的根本保证。

为了培养英语复合型人才,我们还可以大胆探索新的模式,如3+1或3+2模式。学生前3年在英语专业学习英语课程,后一年或两年到有关院系学习专业课程,毕业时可被授予文学士或双学位。这样的学生在英语和专业知识方面都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准,必定更受社会欢迎。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实现高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换,我们只能顺应时代的召唤,主动调整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摒弃过去的工具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转而培养具有创新素质的复合型英语人才。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在人才培养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探讨深入实施人性化服务在手术室护理中的重要作用。方法:术前一天由手术室巡回护士与手术医生分别到床前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并在次日术前、术中、术后充分延续。结果:通过有效沟通,使患者对次日手术流程有了一定了解,充分做好了接受手术的心理准备,大大减轻了恐惧感,对手术医生、护士增强了信任感。结论:深入实施人性服务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重要措施,患者在心理和生理条件呈最佳状态时接受手术对日后康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而全面提升了手术室护理质量。

关键词:人性化服务手术护理康复。

人性化服务是一门艺术,是一种创造性、整体性、深入性的有效护理模式。并以“尊重人性、关爱生命、关爱患者身心健康”为主题。手术治疗作为重大的心理性和躲体性应激源,可通过心理上的恐惧和身体上的创伤,直接影响病人的正常心理活动,从而造成心理和躯体的不适,甚至导致强烈的生理与心理应激反应,这些反应过于强烈,不仅对神经、内分泌及循环系统产生影响,而且会直接干扰麻醉和手术顺利进行,影响愈后。对手术患者实施人性化服务,将有效提升手术室护理质量、促进患者早日康复。具体做法如下:

1.1术前温馨访视。

提起手术室,人们马上会想冰冷的色调,严肃的医生和令人窒息的气氛。患者在术前这一短暂而特定时期,存在严重紧张、恐惧、焦虑的心理反应,严重缺乏安全感。术前一天手术室巡回护士接到手术通知单后到病区向管床医生了解患者基本信息,如病史、病情、经济状况、文化程度、宗教信仰及手术相关问题。然后由管床护士陪同到床边,有礼节的向病人作自我介绍,相互认识,面带微笑,耐心倾听其内心感受,并辅以点头表示理解。要时刻以病人为中心,尊重对方,可使用幽默鼓励的话语,向患者介绍次日巡回护士接诊时间、注意事项、步入手术室后的流程,在身体条件允许下,可带患者到手术室了解外环境,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支持和引导,增强病人战胜疾病的信心,使其处于最佳心理状态,配合手术,在做好患者沟通的同时,适时做好家属指导,向病人及家属说明手术室有严格的无菌制度,谢绝家属入室,术晨有1-2位家属陪同前往即可。入室后,家属可在候区或病房等候,方便及时联系。

1.2术中关心体贴。

在患者进入手术间前30分钟,调节好室内温度22℃-24℃,湿度40%-60%,当患者步入室门前,巡回护士再次三查七对,核对无误将患者接进室内,为患者做任何处置时都严格按照动作要轻柔、熟练、准确的原则,为防止护士在准备器械时发出的金属碰撞给患者带来的恐惧感,我院在每间手术室都分离隔成一个器械准备室,这样一来,不同的事情在不同房间内同时进行,互不干扰。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服务。麻醉后,巡回护士会立即给病人盖上一个“保温毯”,这个毯子是通过一根管子与能产生热风的机器连接在一起,因此打开机器开关,热风会从一侧吹进去,保证了患者的最大舒适感,手术即将开始时,医生和护士都会微笑着跟患者谈论一些题外话,比如“今天天气不错,我们都准备得很好了,你觉得身体有什么不舒服吗?”“一会儿手术结束后,护士会赠送美丽的鲜花给您,不知道您喜欢玫瑰还是百合呢?”这一类的话,会迅速转移患者的注意力,使之不再紧张。手术正式开始后,巡回护士除了每隔几分钟询问一下患者的感受,比如是否感到呼吸困难,寒冷等,还会在患者身边紧紧握住患者手,不断地鼓励他、给他加油。并播放患者喜欢的音乐,手术顺利结束后,亲亲呼唤病人的名字,谢谢他的合作,告诉患者他配合的很好,现在就可以回玫瑰,家人正在门外等候。

1.3术后真情探视。

患者经过手术后,尤其是大手术的患者,他们渴望知道自己的手术效果,由于身体受到严重的创伤,产生焦虑不安的心情。术后第2-3天对患者进行访视,询问切口疼痛、愈合情况,肠蠕动恢复情况,术后感受等,同时就患者的不适给予安慰和解释,并记录患者对在手术室内的切身感受及对护理服务的评价,并祝早日康复。

2.1传统式的术前访视内容不够深入。

由于术前患者心理压力较大,容易分散注意力。手术室护士工作负荷大,人员配置相对较少,使护士用于宣教的时间相对较短,从而影响术前访视效果。护理人员应充分了解人际沟通的技巧,灵活运用,拓展访视内容与患者建立充分的信任关系,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2.2传统式的手术间布局不够合理。

患者在手术室内心情十分紧张,会密切关注室内发生的一切事情,包括对声音的敏感程度,若我们的所有的操作都在室内进行尤其在准备器械时发出的叮咣声响,会给患者带来强烈的恐惧感,因此若能将空间分隔开来,则会消除此不足。

2.3传统式的手术室内温度与患者所需温度不易调整一致。

麻醉后,患者血流速度变慢,体温降低,常会感到寒冷,然而,手术室内温度又不能太高,否则一来,细菌容易繁殖;二来,裹着厚厚手术服医护人员会感到燥热;三来;医护人员汗水还可能造成污染。为此,给患者加盖保暖毯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3.1在巡回护士的全程人性化服务的实施下,在手术医生的鼓励下,患者身心得到了充分放松,为今后的身体康复提供了有利保障。

3.2通过实施人性化服务,让护士得到了患者的认可与信任,增强了沟通能力,也增强了今后工作的热情度,激发了学习热情。自身素质得到了提高,也使手术室整体素质得到改善从而达到了提升手术室护理质量的目的。

3.3为了提供最人性化的服务,医生与护士拥有共同的信念,在此期间配合默契,加强医护通力合作精神。

深入实施人性服务是需要手术室护士想患者之所想及患者之所及的过程,充分发扬奉献精神的过程,是一项精神层面的工作,因此要达到患者在术前拥有最佳的心理状态,护士必须在每个细节都做好百分之百的努力,因人施教,使患者以最佳心态配合手术。提高提升手术室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贺大菊.术前访视对手术患者焦虑情绪的影响[j],xxxx医学,xxxx.23(2):128—129。

陈翠屏.术前访视的现状与对策[j].实用护理杂志,xxxx,17(3):55。

本科毕业论文

骨外科病人的创伤,多数是意外所致,这往往对受伤病人的身体造成很大的痛苦,以至于患者贺家属的情绪波动较大,心理造成考验。而这时如果又遭受护士的漠视,则很容易发生“护患矛盾”,对科室和患者均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随着医学模式由生物模式想生物-心里-社会模式转变[1]的时候,护理的理念也在改变。“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成为新型医疗模式的核心。近年来,我院通过对骨科患者采取人性化护理措施,有效改善了护患关系,进一步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整体护理水平。

要进行人性化护理服务,首先要使每一位护理人员对人性化护理的概念都有清晰的认识。只有充分了解什么是人性化护理以及它的重要性,才能自觉地开展人性化护理。科室要定期对护士进行理论培训,不断深化护士对人性化护理理念的认识。

1.1人性化护理的内涵。

人性化护理是以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以及个人隐私为核心,是一种创造性的、个性的、整体的、有效的护理模式。目的是为患者营造一个舒适的就医环境,使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感觉方便、舒适和满意的一种护理方法。

2.1护理行为的人性化。

2.1.2责任护士对所管患者做到是知道,即姓名、年龄、职业、病情、用药、诊断、心理、护理、饮食、社会因素等。并主动热情与患者沟通、交流,做好健康宣教:知道用药、特殊饮食、治疗期间的注意事项,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责任护士还应不时地询问患者的病情状况,为治疗提供方便。对康复期的患者应及时协助并指导进行康复锻炼,向患者展示护理人员应有的骨科知识,增加病人的信任度。

2.1.3医生下达出院医嘱后,在护士指导下办理出院手续,对出院所带药品的使用方法做出详细明确的指导说明,对不同骨科疾病给予不同的出院指导处方,告知注意事项,递上一张护患联系卡和一句温馨的祝福。患者出院一周后进行电话回访,关注患者出院后的健康状况并嘱咐有关注意事项。

2.2心理护理的人性化。

2.2.1心理护理是采用心理学知识,结合护理工作,解决患者的心理问题,促进患者康复[3]。骨科患者心理特征分析:骨科患者意外伤害较多,病程长,往往会出现“忧虑、烦躁、恐惧、悲观、丧失信心”等心理问题,患者的临床症状主要表现为“情绪不稳定、易激动、常为小事发火、顽固、不合作、逃避甚至有攻击行为”。

这本身是由于骨科患者自身自理能力的下降会强烈表现出烦躁的情绪,甚至对医院的反复检查与治疗丧失的信心和耐性,表现出对医护人员具有抵触心理,从而态度恶劣。此外,当患者无法感受自身病情收到有效控制柄产生的经济负担等,患者就会出现悲观心理,并对自身病情的回复丧失信心。

2.2.2心理护理的措施:护士要认真倾听患者的心声,了解患者的内心活动,恰当地运用丰富的语言及形体语言与患者进行交流沟通。由于年龄、性别、职业等个体差异,不同的患者在疾病的不同阶段有不同需求。针对术前患者紧张、恐惧,护士要亲自到床边介绍手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其增强信心,配合治疗。打消患者的紧张焦虑心理,必要时可给予一定的镇静剂。

2.3护理制度的人性化。

2.3.1护理流程人性化。

对新入院的患者给予详细的健康宣教,,包括疾病预防、观察护理的要点,

药物的相关知识,检查的注意事项等。制定详细的入院、问诊、康复、出院、复诊流程护理,充分体现人性化服务。

2.3.2护理人员的行为、语言规范。

以微笑迎接每一位患者,做到入院有应声、住院有问候声,护士接到门诊电话后应铺好备好床,在每一位患者入院时主动迎接,协助家属将随身带的物品放置到位。在入院2小时内完成患者的入院介绍,以消除患者陌生、紧张情绪。

与患者交谈、询问病史或评估时,护士的目光要求与患者处于同一水平线,要“您好”为先,“请”字开头,“谢”字结尾,不直接称呼患者床号;进行各项操作时要先向患者说明,让患者有心理准备,操作时动作轻柔、熟练、准确,操作成功后向患者致谢,操作不成功时向患者道歉;夜间巡视病房时要向患者做到“四轻”,即走路轻、说话轻、关门轻、操作轻,尽量减少噪音,不干扰患者休息。还应定期下发意见卡,调查患者对护理工作满意度,及时修正护理中的不足。

2.4环境布置人性化。

2.4.1创建温馨的环境,保持病室清洁、整齐。

在病区环境的设计上,考虑到骨科患者住院时间比较长,以关注病人需求为主,进行人性化设计,如病房增设电视机、空调等。为满足不同层次的患者需求,还应特设家庭病房。室内摆放装饰盆景,并设置屏风,保护病人隐私。病区明确标志禁烟区和吸烟区。

每日对病房进行定时的两次清扫,确保环境干净、整洁;每周对患者的床单、被褥进行更换,对染有血污、大小便污渍的床单、被褥及时更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护理人员应根据骨科住院患者的日常生活习惯、文化程度等因素合理安排床位,以增加患者的相容性,利于患者间的相处、沟通,从而使患者可以在和谐的环境中保持良好的`心态,有助疾病的康复。

3.2提高了护士的职业素质和护理文化建设。不但从制度上、纪律上规范护士行为,更重要的是逐渐统一了护士对护理工作的价值取向、价值观。这一观点逐渐渗透到护理工作的一切活动中,激发了护士的智慧、潜能和创新精神[2]。

3.3增强病人对护士的信赖感消除或减轻手术病人恐惧心理,对择期手术病人来说,在手术室停留的时间虽极为短暂,但却是一生中较为特殊的一段经历,因而顾虑重重。护士应给予及时的疏导和安慰,更进一步增强病人对护士的信赖,从而稳定病人的情绪,使病人以最佳的心理状态来面对手术、配合手术的顺利进行。

3.4改善了医院形象并拓宽医疗市场在高品质医疗水平保持不变的状态下,护理文化建设所塑造的护士职业形象,不但可使住院者得到商品质的护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缩短住院日,减少医疗费用,更重要的是所形成的护理品牌能吸引更多的住院病人,增加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院护士服务态度好,已在市内社会各界中享有较高的美誉度,出院病人已成为医院的活广告。许多住院病人为享受高档次的护理服务慕名而来。实践证明,护理服务品牌效应已为医院赢得广阔的医疗市场。

随着现代护理学的发展,以疾病为中心的护理面临严峻挑战,要求护士把患者当成一个“社会人”来看待[6]。不仅要尊重患者的人格,而且所提供的医疗环境和条件符合人性化,给予患者足够的尊重和同情,满足其生理、心理及社会方面的需求。南丁格尔认为:“人是各种各样的,由于社会、职业、民族、生活习惯等不同,所患疾病的病情轻重也不同,要是千差万别的患者能达到治疗和康复所需的最佳身心状态,本身就是一项精细的艺术。”这其中就包含了要对患者给予人性化护理的观点。

“以人为本、以患者为中心”是人性化护理实施的核心,此种护理模式是一种新型的、整体的护理模式。通过实施人性化护理,使患者对医院、护理人员、陌生环境消除了恐惧;使患者更清楚地了解疾病的治疗及康复锻炼,且融洽了护患关系。护士在这个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价值的生化,体现白衣天使的光辉形象。

患者在骨外科护士仪表美、行为美及精湛的技术中,感受到和谐、温馨。

人性化护理是一门艺术,它不是一句华丽、空洞的口号,也不仅仅是提几条措施,它不只表现在护士优雅的举止、整洁的仪表、轻盈的动作,给人以美感,它是护士“用心”在呵护。失去了“真诚”,人性化护理将无从依托,成为一句空话,必将失去生命力和本有的色彩,无法久远[5]。

2.张雪莲.人性化护理在外科住院患者中的应用.天津护理.2006,14(3):173.

3.宋燕华.精神障碍护理学[m].长沙:湖南科技出版社,2001:175.

5.陶成珊,华元元.人性化护理实施中的五大亮点.吉林医学,2006,27(6):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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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xxx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x老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x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毕业论文小组的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

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当今社会建筑行业的兴起与迅速发展,建筑施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渐渐突出,而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成为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针对施工资料在建筑工程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现今建筑工程对资料管理出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在资料管理方面的对策,来探讨资料员在建筑施工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

建筑施工;施工资料;资料员。

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在整个建筑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工程的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而在建筑工程中,资料员就显得尤为重要。资料员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资料档案管理、计划、统计管理,以及内业管理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技术人员。下文通过分析当今对于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此类问题提出相应对策,进而探讨建筑工程的施工资料在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1建筑企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建筑行业标准、技术的日益提升,建筑企业管理模式渐渐地和国际标准接轨,施工资料作为建筑企业管理体系文件的一部分,必须跟上企业发展速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真实化、信息化管理。

1.2工程质量的真实记录。

施工资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含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基础资料、质量保证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等,是整个施工过程的一手材料。

1.3工程建设后续管理的载体。

工程交付使用一定时期后,由于工程施工、环境、业主使用等原因,工程可能出现一些质量缺陷,施工资料成为工程交付使用后维修、管理、改建和扩建的客观依据,是唯一的工程施工时的现场依据。建筑施工资料能为施工单位在其他工程建设施工时提供管线布局、隐蔽工程等的参考数据,起到范例作用。

1.4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建筑施工资料是由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是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客观反映、记录建筑单位主体及施工过程的重要文件,是建筑单位施工的直接成果之一,它与完成工程主体有同样的重要性,代表着施工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是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重要依据。

2.1资料编制的规范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不够。

施工资料编制不规范:随意涂改,修改时没有进行划改或者划改人未签名;文字、图标、印章不清晰;当资料为复印件时,没有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部分资料结论不明确;竣工图不符合规范要求;签字不严肃等。施工资料制作和实际工程进度不匹配,资料编制落后,甚至出现工程结束后“闭关修炼”施工资料。施工资料不完整,部分资料未编制或者漏编,部分资料外借后未及时归还,部分资料保存不妥,检查记录表填写不完整等。“闭门造资料”,一些建筑施工资料找不到任何缺点,现场实测实检、工程项目试验数据堪称完美,与现实规律不符。

2.2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不到人。

施工单位出现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而做资料,没有从根本上意识到工程技术资料的重要性,往往只抓工程实体质量,忽视施工资料的管理,没有形成专门的施工资料管理规程和奖罚制度,缺乏监督机制。或者有制度但无执行力度,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成为墙上摆设。部分施工单位没有专职资料员。施工技术人员缺乏及时将现场资料归档的责任意识。资料员没有养成及时收集资料的习惯,甚至出现部分资料员不催不做,催催做做的现象。监理工程师没有做好周查月查的.工作。环环脱节,导致施工资料管理责任不到人。

2.3资料管理竖、横向不交圈。

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必须管理与技术并重,执行与实践交叉的跨工种的综合性工作。项目工程师、施工技术人员、质检人员、试验人员、材料人员等都各自负责其中某一部分资料的编制与管理,缺一不可,但是经常出现互相间缺少交流,导致施工技术资料中各工种间的技术资料交圈不吻合。

2.4资料利用率不够。

工程施工过程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查阅施工资料的习惯,而是凭经验,凭记忆查找问题。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质量缺陷,没有及时到城建档案馆查询工程技术资料,而是找原参与建设施工人员了解情况,凭记忆推断。没有发挥施工资料的查询和依据作用。

2.5信息化管理较弱。

中小型建筑企业信息化管理较弱,还拘泥于传统的纸质化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在施工资料的分类、归类、整理上完全凭借工程经验或者照搬别的工程资料管理目录,检索依靠人工检索,工作效率较低,工作成果离标准化尚有距离。

3.1健全组织机构,重视资料管理岗位。

成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的施工资料管理和监督机构,定期检查施工资料管理工作,每个分部工程完成后进行大查,并及时归档。选派懂业务、精管理、有责任心的优秀人员担任专职资料管理员工作,统一负责对工程项目施工资料的整编工作,专门划出资料存档的场所,确保施工资料保存的安全性。

3.2完善资料管理规章。

建立施工资料管理制度,细化施工资料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资料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具体内容包含:资料管理流程、岗位设置、书写规范、依据规范、资料内容、移交实检,归档职责、存档办法等。

3.3加强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加强资料员及有关技术人员的培训,定期组织学习,培养一支有理论、懂技术、会管理、业务精的施工技术资料管理队伍,使各资料编制相关人员更新观点、提高认识、由被动变主动,认真理解和落实国家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规程,提高施工资料管理水平。

3.4量化施工资料日常管理,纳入年终考核。

施工资料的整编和归存重在同步:施工资料收集与施工过程同步,施工资料验收与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同步,规范日常管理,保证双同步。各资料编制相关人员的资料管理工作纳如年终考核。

3.5建立激励机制。

资料员薪资结构打破常规,采取低底薪,高奖励制度。以资料的规范性、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为权重内容,细化考核内容,重奖重罚。相关技术人员考核加入资料编制与管理内容,加强各工种之问的沟通,实现工种资料问交圈吻合。

3.6强化信息化管理。

伴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广泛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资料也逐渐开始管理的信息化。通过开发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软件,根据软件数据库来实现对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理、分类及检索,促进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管理的高效与规范程度。

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各个行业都在不断完善自身体系,从而达到快速有效发展的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资料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管理状况影响着建筑工程整体的发展趋势,就此,建筑工程中资料员的技术工作具有一定的决定性。在建筑工程中,加强对资料员的培养训练,同时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材料的管理制度,协调资料管理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的合作,从而提高建筑行业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法规规范选编[g].浙江省档案干部培训中心,浙江省档案事务所.

[4]李兵,金芳.建筑工程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j].科技致富向导,2014,26:313.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精选

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在很早以前就开始使用,并非专属于律师职业,关于什么是律师的社会责任,有人做过调查,有人认为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人格责任;也有人认为是律师的法律责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应搞清楚社会责任的概念,才能在律师职业中更好的履行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在现阶段要想给予律师社会责任一个准确的概念是很不容易的,但本文认为律师的社会责任应该做以下的定义:律师的社会责任是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外的、在道德范畴内所要求律师应该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本文从律师社会责任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特殊性去考虑具体内容,故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第二、进行法制宣传推动立法活动;第三、促进法律文化建设;第四、维持社会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主要包括现阶段存在的法制障碍和社会障碍。

(一)法制障碍。

中国律师,和全球的同行一样,与生俱来地带有一项重大的任务,即用持有的权利(不管有多小),去限制那个时时都会产生坏东西的好宝贝———权力(不管有多大),说得精确点,哪里有权力的滥用,哪里就应援用权利予以制约,借以体现制度平衡的作用。但现实又是怎样的呢?当权力与权利相撞时,现实生活会是什么样的结果。

深圳“九二零”大火,烧出了陈某“玩忽职守”案。案发时陈某正在休假,闻讯急奔现场,组织救援,甘冒生命危险,亲临前沿,为及时灭火减少损失做出了突出贡献。在旁人看来陈某当之无愧为救火的英雄,可是就是这样的一位功臣勇士竟被控“玩忽职守”,判刑六年,沦为冤案。案件发生在某俱乐部,因为演员表演节目时失误导致歌舞厅引发大火。经调查,这所歌舞厅消防验收尚未合格即开业经营。

检方和法院一致认为“陈某是消防中队辖区内防火监督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因此存在严重失职行为,致使该俱乐部在未通过消防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经营,而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上面论述大体符合事实,但结论太过于武断,凭空指责陈某“未完全履行职责”,于是“存在失职行为”。并且“未采取整改、责令停业等措施”不属于陈某及其单位的职责,因此更谈不上“玩忽职守”。陈某是消防功臣,曾因灭火救人重伤致残,而今却被指为“玩忽职守”,真是欲加之罪。

关注过这类案件的人会有一个共同的体会,现如今社会公平何在?事实何在?我们法律的经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在哪里?产生这类事件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制还是不够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体制去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有权力的存在就会有人去滥用它,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约束,但我国现阶段这方面仍旧面临重重困难。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实现律师的社会责任上,直接导致律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只有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治国家,律师才能有自己的活动空间,其社会使命才能更好的实现。

(二)社会障碍。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有着重大的责任。但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其职能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存在的种种障碍。首先,个人利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律师有时候只顾追求过高的收入,而很少去从事公益事业。其次,律师只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很少参与有关信访接待方面的工作,没有从根本上进行矛盾的消除,进而导致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最后,律师很少介入国家权力阶层,很少参与立法活动。律师是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人,会更清楚的了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如果律师能够更多的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这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律师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过程,要想提出一个完整的构建措施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本文只针对现已有的问题加以探讨,在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同时,希望能够更进一步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首先,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改革,律师素质是实现律师社会责任的基础性条件,律师的职业准入是律师执业的最初关口,因此要在其职业准入的这个关口把握和提升律师素质。不仅如此,适当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与社会公共利益从业规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具体包括:律师选用的标准要适当调整,“合格高素质的律师必须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满足这一条件,然后才是资格考试”。法律服务是对公民权益的保障,必须要有专业的、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去做这项工作,现如今,新律师只要有本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那么,那些从上大学到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就一直学习法学的学生,他们的教育意义何在,因此,本人认为律师选用的标准需要做一些调整,仍需进一步提高;规范法律服务者的执业资格,现在在基层存在法律服务工作并不少见,他们虽然没有取得律师资格证,也不属于律师职业队伍,但他们除了刑事辩护与代理以外的所有的律师事务几乎都会涉及,并且在案件代理及收费几乎与正式律师无异,这其实是不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如果说为了壮大法律服务队伍而盲目的去扩充力量,这更是对法律职业市场发展的一种阻碍。我们应该在壮大法律服务队伍的同时,更加严格规范律师执业资格。这样不仅能够更好的规范律师职业市场,更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其次,完善律师职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律师职业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虽然在逐渐的进步,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具体来说:加强律师职业共同体自治建设,虽然现在律师的从业有司法机关与律师协会的限制,但相比较来说,他们没有强大的强制力束缚,律师需要自治组织来维护自身的权利,提高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律师自治组织的存在不仅可以对律师进行监督和管理,更重要的是这对律师更好的履行其社会责任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完善律师自治组织的职权,律师自治组织建立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保证,通过加强律师自治组织职权的合理控制和调整,使得律师队伍在社会中的整体素质、地位都会有很大的提升,进而完成律师所要达到的特殊社会责任。

最后,把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律师文化建设的一部分,至今为止,恢复律师职业仅仅三十多年的时间,正处在摸索前进的阶段,没有完善的律师文化,很多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没有正确定义自己的工作目标,往往把追求名利放在第一位,这使得我们的律师文化道路存在偏差,对此,我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律师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其作用,真正做到规范律师行为,将律师的社会责任履行作为律师自身评价的重要标准,律师自身也要清楚的认识到其价值的提高不仅仅是靠高收入带来的,更重要的是履行社会责任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的律师执业机构,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律师团队去履行社会责任,这样可以使得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独有的文化特点,不仅有利于律师自身社会地位的提高,对整个律师文化的建设也会有很大的推进作用。

本科毕业论文

本文针对我国高校英语专业口语教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从专业英语口语教材、口语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从而提高学生的口语对话能力,以达到沟通的目的。

随着我国加入wto,社会对大学英语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随之而增大,同时也对人们的口头交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国内高校英语教学主要把重点放在读、写、译等方面,而“说”这个技能往往被忽视。导致学生不能把学到的英语知识运用到实际的交往中,出现所谓的“哑巴英语”现象。本文试就口语教学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试图寻求相关对策以提高教学效果。

1.口语教材。

目前关于英语专业口语教材有很多种,各个高校所采用的教材版本也不尽相同。不过大部分的教材设置都是根据学生年级的高低而编排不同的教学内容,比如在每个单元都会有固定的话题(topic),然后随之列举出一些相关的表达方式,编制一些典型的对话供学生参考练习。有些教材还在课文之后引用些名言名句、英文诗歌或者英文歌曲等内容供学生欣赏。这些内容的确对学生有一定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是在课堂之外,这些内容就与学生束之高阁,学生不能用所学的语言真实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因为这些教材与目前社会和学生的真实生活和想法关联性不大,以至于学生的思想被禁锢在某个特定的不熟悉的环境中,无法进行思想表达,更谈不上用英语进行阐述。学生对课文所提供的练习也只是在自己的思维空间进行生硬的英汉转换。然而在目前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学生更需要的并不只是如何问路,怎样去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而是如何真实地、自如地表达自我,如何对目前所处的社会条件、生存环境和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描述和评价,从而达到在各种应用领域中自由运用英语进行交流和沟通的目的。因此,英语专业口语教材的选用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

2.口语教师。

在中国的传统教学理论的影响下,高校英语教师的上课模式仍然是单向的灌输过程,教师至始至终在课堂上处于主体地位,而学生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尤其在口语课堂上很少有参与的机会或者达不到练习口语的目的。有些教师在课堂上只注重少数口语基础好的学生,没有耐心来训练和帮助多数口语较差的学生,认为是浪费时间、没有什么成就感。结果,整堂课下来效果甚微,学生感觉枯燥、无聊、学不到东西从而选择逃课或者其他方式来反抗等,学生练习口语的积极性受到了打击。这里面教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者,英语口语教学对教师自身的素质有着很高的要求,教师自身的知识面和引导学生进行口语练习的能力至关重要,如果教师本身发音不过关,方法老套死板,没有独特的人格魅力,这些因素都将直接地影响学生的英语口语水平的提高。

3.学生方面。

对于中国学生来说,不太容易解放自己,害羞、拘禁、怕出错等方面的心里障碍是需要我们倍加关注的,班里有相当多的学生性格内向,平时少言寡语,与别人很少沟通,在课堂上更不敢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表现出焦虑、紧张等情绪,再受到一次小挫折后就更加封闭起来,不再在课堂上发言,从而导致了恶性循环。这对他们的口语能力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再者,学生只是在课堂上这几十分钟练习口语,在平时的生活和学习中普遍使用母语交流,因此练习口语的时间非常有限,所以只想在课堂上迅速提高学生的口语水平是不可能的。

1.选择适合学生自身特点的教材。

该教材应该能够以一定量的语言输入为前提,将英语基础课和口语课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语言的内容、形式、功能进行有效地融合。从简单的英语基本交流技巧逐步过渡到复杂的社会情景训练。而且课堂上的口语练习也不一定拘泥于教材的安排设置,教师可以自由灵活安排,结合本地区学生的特点和情况设计出一些他们感兴趣的真实话题来讨论。

2.创造良好的口语课堂教学环境和氛围。

课堂的教学方式应当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到以学生为主导,教师只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帮助者。教师不再是口语课堂的主宰者,学生是教学活动的参与者,真正的中心人物。教师应该为口语课堂创造一个自然宽松的交际环境,在这个环境里,师生、生生之间可以自由交谈,教师应该持鼓励、友好、宽容的态度,注意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帮助他们克服自卑心理,消除紧张感和焦虑感,使其积极开口说话。此外,教师还要循循善诱,要有耐心和信心,对教材的形式和安排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比如进行角色扮演对话、发表小的演讲、即席提问、模拟情景场合等,这些练习要从易到难,充满趣味。对学生口语能力的提高应该是分阶段性的,就是准备阶段、流利阶段和后续阶段。在准备阶段,学生就教师提供的学习材料进行预习和记忆;在流利阶段,教师在教室集中训练学生语言的流利性;最后阶段学生可以用的其他感兴趣的材料进行训练,达到巩固提高的目的。

3.丰富教学手段与内容,加强文化教学的`导入。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多媒体教学的广泛应用,口语教学的手段也随之丰富起来。教师要充分利用这些科技手段,在多媒体课堂上创造英语学习的环境,比如让学生观看适合的英语节目,并从中自觉地学习地道的语言;教师也可以剪辑电影或录像,然后进行消音处理,让学生根据画面内容猜测和进行配音等活动,这些都可以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此外,教师还可以精心选择英语报刊杂志上的文章或话题,提供大量相关资料让学生学习讨论,扩展学生的知识面,增大语言的输入。与此同时,语言的文化的载体,文化学习是语言教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学习语言就是为了解和交流文化做准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提供英美文化的素材和资料,设计各种不同国外真实的情景,使学生能对两种不同的文化进行分析、比较、提高文化的意识,培养使用得体的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口语教学导入文化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尽量减除由于本国文化和英美文化之间的差异,造成表达不确切,从而导致交流失败。因此,我们在教学中既要注重语言形式的正确性,也要注意语言意义的得体性和可接受性。

4.加强课外口语实践训练。

要多鼓励学生广泛地接触社会,了解生活实际,在陌生的环境中进行口语训练是很有成效的。口语教师要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积极参与校内的各种英语实践活动,比如英语角、英语沙龙、英语演讲比赛、辩论赛等,抓住一切机会练习口语。

总之,口语教学是高校英语专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教师和学生要共同努力,通过各种方法和途径使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得到改善和提高。作为教师一定要改变观念,不断探索和尝试,把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英语口语表达能力作为一项任务长期坚持下去,贯穿于英语教学的始终。

[1]高等学校英语专业英语教学大纲[m].外语与教学研究出版社,2000.8.

[3]冯涟漪,吴蕾.大学英语口语教学初探[j].外语界,2005,(2).

[4]岑建君.我国高校外语教学现状[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9,(1).

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高层建筑成为都市建筑的潮流,然而高层建筑施工对施工技术却有更高的要求。一旦某个技术环节出现了差错,那么不但会威胁到居民的安全,还会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对建筑行业的发展殊为不利。为此,就需要加强高层建筑关键施工技术的了解,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建筑工程建设的发展。本文阐述了高层建筑施工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层建筑施工的关键要求,以期对高层建筑施工有所帮助。

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特点关键技术。

现代都市中,高层建筑是主要建筑结构,是未来城市建筑发展的趋势。城市的科学技术可以从高层建筑施工上看出来,高层建筑施工水平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在当今的城市中,高层建筑数量越来越多,而能够技术对建筑施工质量影响甚大,为此,加强对高层建筑关键技术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较于多层建筑,高层建筑施工有自己的特点,具体如下:

1.1建筑地基深。

稳定性对高层建筑至关重要,地基深度有一个硬性的要求,那就是要在建筑整体高度1/12以上。打桩时候所需桩基,也需要在整体高度的1/15以上,至于那些不包括桩基的长度,也要在地下室空间的高度。正因如此,一般的地基都有5米深,如果建筑属于超高层,地基的深度则需要超过20米。总的来说,地基施工十分复杂,如果施工地带是软土的话就更加复杂,故而施工时间以及成本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1.2技术要求高。

钢筋混凝土、钢材结构材料是高层建筑比较常见,故而高层建筑多会用到相关的施工技术。现浇是钢筋混凝土的主要方式,为此在实际的浇筑之前需要了解诸多施工技术,其中不但包括工业化模板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结构安装技术,还包括钢筋连接技术、建筑制品技术。此外,装饰、防水、设备等也是需要重要的内容。

1.3施工周期长。

多层建筑一般需要10个月的施工时间,高层建筑却是多层建筑两倍多的时间,要缩减高层建筑施工时间,除了减少结构施工,就是在装修时间上下功夫。针对不同的高层建筑,需要采取不同的施工方法,正确的模板选择对现浇型混凝土高层建筑十分关键,利用好的话可以有效地减少时间以及成本。

1.4施工量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高层建筑的面积不断增加,这就带来了巨大的施工量,日益多样化的项目,而要完成这些项目就需要更多的部门和工种。在高层建筑施工之前,就需要积极的筹备,协调好各方的关系,这无疑加大了施工、管理的难度,唯有更加精确的`管理,才能减少高层建筑施工量大、层数多的问题。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高层建筑施工的特点有了清晰地认识,因此在实际的高层建筑能够中,我们需要对一些关键施工技术予以分析与研究,具体包括如下几种:

2.1混凝土施工技术。

周期长、工程量大是高层建筑施工的典型特点,受到气候及工作条件的影响,混凝土的发散程度会产生变化而影响强度,这样就会对工程质量产生影响。要确保混凝土结构安全性、强度,就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混凝土浇筑,在施工浇筑的时候要采用分层分段施工方法,如此一来就能增强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连续性,施工缝不需要预留。在分层浇筑环节,需要把握的就是下层混凝土初凝时间,一旦初凝就浇筑上层混凝土,这样就能形成等级相同、连续的混凝土强度。其二,加强配比工作,计量工具要尽量精准,确保原材料的重量可以被准确称量,依据设计人员的配合比准确控制混凝土的级别,在搅拌的过程中,要注意拌合技术的应用。其三,振捣,必要的振捣工序是浇筑必不可少的。泵送混凝土装置在高层建筑施工中较为常用,在作业面上铺设混凝土的时候,施工人员应该一面进行作业面修正,一面用振捣棒进行振捣。振捣方式应该坚持两个要点,一个是从上而下,另一个是快插慢拔,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遗漏的出现。

2.2高层泵送技术。

将双渗技术应用到高泵程混凝土输送中优势明显,不但可以确保混凝土配合比涉及要求,还能保证混凝土的泵送高度。这里所说的双渗,一个是掺粉煤灰,另一个是掺化学外加剂。泵送到顶的技术可以确保泵送预设浇筑高度的实现,确保了高层建筑的施工效率、施工质量。

2.3结构转换层施工技术。

从建筑功能角度来看,高层建筑上部要用小空间轴线布置,而下部正好与其相反,需要大空间轴线布置,这和结构力学正好契合。然而在实际布置的时候,由于高层下部楼层受到很大的压力,而上部的压力却不是那么大。故而下面不但需要很大的刚度、密集的柱网,还需要大量的柱墙,而到了上部墙和柱都慢慢的减少,轴线的间距也越来越大。要使建筑功能要求得到满足,就需要以常规相反的方式布置结构,上面布置小空间,而下面则布置大空间。以剪力墙布置在上部,以框架柱布置在下部,要实现这种效果,就需要设置转换层。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带转换层的剪力墙结构在当前的工程中还是比较常见的。随着转换层上移,应以桶装结构予以置换。

2.4深基坑技术。

为了避免建筑物倾斜、沉降等情况的发生,就需要使基坑具备更强的荷载能力,故而在基坑施工中对施工技术就有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说,高层建筑基础施工不但包括土方开挖、混凝土浇筑,还包括基坑支护等。正是因为高层建筑要求深基坑,所以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就需要采取适合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的施工技术。

这就需要注意如下几点:其一,大型高层建筑往往在繁华地段,大量的管线密集分布在地基周边;其二,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建筑工程的安全性难以得到很好地保证;其三,施工手段要安全,确保基坑工程符合建筑工程建设的要求。

2.5模板施工技术。

模版施工技术在高层建筑施工中主要有两种应用方式,一种是整体爬模法,另一种是整体滑模法。其一,整体爬模法。一般来说筒体结构都采用整体爬模法。

具体来说,先用千斤顶将大模板顶升到位,确保其达到高层后对其进行校正,确保无误后完成混凝土浇筑环节;待楼层面与模板下口等高,水平结构施工就可以顺利进行。其二,整体滑模法。整体滑模法广泛应用于高层住宅施工中,这样对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有很大的好处。此外,通过这种方式,附着、运转、管网敷设等工作将会减小,加设工具、模板装置费用也将减少,施工作业面得以扩大,施工的速度大大加快。

如今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现代都市建筑中高层建筑逐渐成为主流,高层建筑不但能够有效地缓解城市人口紧张问题,还能推动建筑行业的发展。为此,加强对高层建筑关键施工技术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本文阐述了高层建筑施工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层建筑施工的关键技术,以期对高层建筑施工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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