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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体会 庭审现场概述优选(大全5篇)

时间:2023-09-30 05:11:47 作者:文轩 庭审现场体会 庭审现场概述优选(大全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庭审现场概述优选

上周五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非常有幸地观摩了一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审理。现发表本人以下看法及观点。

被上诉人认为,根据《_电信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_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诉人没有进行备案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本案涉及到民法基本原则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 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决定了它作为基本行为规范的地位。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下,存在着多种所有制体制和利益有差别的经营者,交换是商品经济的形式,生产者通过交换获得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和原料,从而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合同自由等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立法者通过设立基本原则,把自己在民事领域推行的政策和精神贯彻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以后的民事立法中去。因此,在一般民法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去体现立法者的政策与精神,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二 、证据问题

庭审现场概述优选

《民事诉讼法》观摩庭审报告

年级:

2013级

专业:

民事离婚案件观摩庭审报告

姓名:吴越梦

学号:1304060072

时间:2015年3月17日地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原告:x男被告:x女(未出庭)第三人:无案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

(一)庭前准备原告提交程序材料:在开庭前提交给书记员。(二)宣布开庭全体起立,主审法官和2名审判员进入法庭,书记员宣布庭审纪律,宣布案由、法官、审判员及书记员姓名。原告及原告母亲到场。被告未出庭,也未请诉讼代理人及律师。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自己权利义务。以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成员有异议,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审判长说明两点:1、原告未申请不公开审理。2、被告已在开庭前亲自递交了书面意见,经两次传唤仍拒接到庭,无正当理由。二、法庭调查在合议庭成员主持下,原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原告与被告何时相识,何时结婚,及原告与被告的纠纷背景,即案件背后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包括原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是否了解被告的家庭、工作情况;原告均做出如实回答。

原告提出三点意见:一、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并长期分居,希望法院依法同意离婚请求;二、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原告更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基础。因此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三、夫妻二人婚后在广州有一套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该房产卖给他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卖房款部分金额两万元。

随后审判长宣读被告书面意见,被告说明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与原告有争议。未提及房产一项。

审判长宣布审判结束,择日判决。

庭审分析:

(一)本案庭审程序正当性分析

1.本案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畴,故开庭审理,符合《_民事诉

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四十条,关于开庭审理的规定。

2.本案属于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单数。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案的庭审过程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三十九条、一百

四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案的实质正当性分析

该案有两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些焦点进行。第一是孩子的抚养

权问题。第二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

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

”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以孩子的意愿为重要参考意见,但考虑到该男孩患有先天性脑积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抚养权还是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即孩子的父亲为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软件技术人员,工作收入稳定,且一直与孩子共同生活。被告无固定工作收入,没有固定住所,在复婚期间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与孩子的感情也相对疏远。因此我认为原告应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被告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房产分割问题是本案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广州的一处房产是原被告双方结婚期间共同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也递交了相应的证明。《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考虑到被告无固定工作,因此在房产的判决上仅要求两万元的部分卖房款。我认为法院应给予支持。

综上所诉,个人认为,在认定事实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定,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配,应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并让被告限期内做出偿还卖房款。

教师评语与成绩(小四号宋体,加粗)观测点

亲历观摩民事案件庭审过程案情简介叙述清晰

结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书写庭审过程

分值20分10分20分

庭审分析观点鲜明,理论性强条理清楚、语言流畅,文字简练、格式规范

最终成绩评定

40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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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审现场心得体会

法院庭审现场是一个庄重而庄重的地方,这个地方充满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的味道。我最近有幸能够到法院亲身体验庭审现场,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我通过这个机会,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的艰辛。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感受庄严的法庭

进入法庭的那一刻,我就感受到了那份庄严和肃穆。庭审现场的布局简洁而庄重,法官高坐在庭堂上,面对的是一片肃静而期待的人群。法庭是一抹纯净的白色,周围挂满了一幅幅具有法律寓意的画作和诗文,墙上展示着法治建设的成果。这一切都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也让我明白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第三段:见证公正的审判

在庭审现场,我见证了法官和律师们的辩论和交锋。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激烈的辩论,为案件有力地辩护和逐步进行审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耐心地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词,并作出了公正的判决。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官的职业操守,他们的言行举止都体现出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人民的责任。

第四段:思考法律为人民造福

通过亲身参与庭审现场,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对于人民的保护和造福。庭审的案件中,有许多都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而法院的庭审过程正是用法律的力量,为人民维护公正和正义。在这里,我想起了人民群众的声音和诉求,法院的庭审符合了人民的利益和正义,也为社会的稳定和法治的建设做出了贡献。

第五段:反思和建议

通过参与庭审现场,我意识到法院还有一些可以改进和提升的地方。一方面,庭审过程中的语言和表达需要更加简洁和易懂,以方便人民群众理解和参与。另一方面,庭审的公开和透明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审判程序和判决结果。此外,法院还应该更加注重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总结:

通过参与法院庭审现场,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的重要性。庭审现场的庄严和公正让我体会到了法院的使命和责任。我相信,在法院的庭审下,法律会不断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但同时,我们也应该不断审视法院的工作,为其改革和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思考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司法体系。

法院庭审现场心得体会

法院庭审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司法公正起着关键作用。我有幸有一次机会亲临法院庭审现场,亲眼目睹了法官和当事人们的辩论,深深体会到了法庭的严肃和庄重,以及法律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下面,我将详细叙述我的亲身经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进入法庭,感受庄重与严谨

当我踏进法庭大门的瞬间,一种庄严肃穆的氛围扑面而来。整个大厅内布局严谨,墙壁上挂满了法律法规和案例的壁画,让人倍感肃然。法官、检察官、辩护人等各方人员依法入庭,穿着整齐划一,态度庄重。庭审过程始终被掌握在法官手中,他们严正的神态和专注的表情给人深深地安全感和敬畏感。这一切无不表明法庭的庄严和严谨,让我对法律的庄重与权威有了更深的认识。

第二段:法官的职业素养令人敬佩

庭审上,我深深被法官的职业素养所感动。他们在处理案件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客观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他们从容自信地应答诉讼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表达出对案件的扎实掌握和丰富的专业知识。而且,在法庭辩论时,法官不仅要集中注意力聆听双方辩论的观点,还要准确理解双方辩护词中的逻辑思路并将其与法律法规进行比对。这需要法官具备高度的心理素质和应对能力。观察到这一切,我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有了更高的认可。

第三段:当事人的表现透露出真实的人性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们的表现更是让我对人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一方当事人向法庭陈述事实、列举证据,企图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另一方则努力辩护,力图使自己的诉求得到法庭的接纳。在包括法官、辩护人及当事人在内的各方辩论中,每个人都表现出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人性弱点。一些当事人因感情激动,语无伦次,表达不清,有时甚至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而频频被警告。这使我深刻体会到法律庭审对于人性的严苛考验,也让我认识到人性在法律面前的相对脆弱。

第四段:法庭辩论是求证真相的过程

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辩论无疑是一次求证真相的过程。双方当事人会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争取法官的支持和判决。他们会用事实和证据证明自己的合理性和无辜性,也会推翻对方的理论和证据,试图达到自己的目的。辩论的过程中,法官会致力于挖掘真相,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讯问和证人的质询来还原事实,寻找真相依据。这个过程不仅有利于法官做出正义的判决,更是对当事人的一种审判,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反思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第五段:法庭庄严的氛围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敬意

在整个法庭庭审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与权威,同时也深刻领悟到法官和当事人们在庭审过程中的努力和付出。他们严格依法运作,在各方辩论中平衡各方利益,依据事实和证据寻求真相,对违法行为做出公正判决。通过这次亲身经历,我对法官的职业操守和法律的神圣性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对法律有了更深的敬意。

总结:

通过这次亲身经历,我对庭审过程有了更深的理解,也对法官和当事人们在庭审中所付出的努力有了更深的认识。法庭的庄严和严肃、法官的职业素养、当事人的表现、辩论求证真相以及法律对人们生活的重要性,这些都让我对法院庭审现场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我相信,在司法体系的加强和改革下,我们的法院庭审会变得更加公正、透明,为公民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庭审现场概述优选

一、将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现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已成定局,在很多方面都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证据制度也由强调追求客观真实向追求法律真实的价值取向转变,特别是证据规则的创建也已提上了立法日程。在这种背景下,对当事人陈述这种传统的证据种类还局限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前的理论基础,完全忽视了当事人陈述因其自身的特征使得将其作为证据种类与现代审判方式格格不入的状况。在审判实践中,因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种类所带来的矛盾以及导致的不当操作更是层出不穷,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判人员乐于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展开法庭调查,影响了人民法院的裁判形象。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就习惯以一种特定的方式进行,即以形成一个有发生、发展和结束全过程的完整的案件事实为目标,由审判人员围绕调查目标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是作为接受询问的客体和事实真相的提供者。除让当事人回答询问外,由于法律的规定,审判人员也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时所称的“证据”都是指除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种类)。但是,由于其他证据种类不能象当事人在回答询问时所作的陈述那样完整并且有针对性,而且其他证据种类一般也需要当事人加以说明,不如当事人陈述明确,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都乐于以询问当事人来展开法庭调查,以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一个法定手续和补充。这样的方式使法庭调查跟随审判人员预先的思路进行,审判人员能够完全控制调查的进度和方向。

然而,这样的法庭调查是以牺牲人民法院裁判形象为代价的。当事人抱怨审判人员在询问时没有给双方当事人同样陈述的机会和相同的询问态度;陈述的内容,甚至陈述的时间都由审判人员决定,当事人不能控制;对当事人陈述的效力,也是通过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来决定,并且经常发生审判人员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就转移举证责任给对方的情况。这些情况毫无疑问会使当事人感到审判人员已经先入为主,没有站在居中的立场来调查案情,并且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只被当作了受调查的对象,其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无从体现。

(二)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混同,使得审判人员无法正确认定证据。

根据现行的证据制度,当事人陈述是一种证据种类,而当事人的主张则是证明对象,二者在概念上是容易区分的。但是,当当事人接受审判人员询问或自己进行陈述时,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在形式上往往是混同出现的。由于在形式上不能区分,在内容上不易区分,审判人员在法庭调查时一般都没有对当事人陈述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认证,但在判决书中,这种未经质证、认证的当事人陈述却会被列为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传闻等违反证据排除性规则的陈述,也因其与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混同出现,审判人员也不会因其不具备证据资格而禁止其陈述。这样的当事人陈述使证据的排除性规则形同虚设,会给审判人员造成不正当的引导和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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