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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政府工作报告

时间:2023-08-02 17:16:24 作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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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政府工作报告篇一

委托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事项。

第二条甲方应就授权委托的事项,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件。

第三条乙方在代理该委托事项时,应认真审查委托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对甲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乙方有权拒绝代为办理。

第四条双方商定委托事项在天内完成。

超过本约定时限的,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或自行办理,由此造成损失的可同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向乙方索赔(但因登记管理部门或甲方的原因造成超时的除外)。

第五条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同时支付委托代理费(大写)  元人民币。

第六条甲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预付:

(1)代交应纳税、费(大写)  元人民币;

(2)  元人民币。

本条约定费用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时结清,多退少补。

第七条由于甲方原因使委托代理事项终止履行的,预交的委托代理费不予返还;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与订立、履行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如:房地产权属有争议或已被查封、抵押、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情况),造成乙方名誉及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  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八条由于乙方代理当中的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  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规定处理。

第十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受托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篇二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销售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第一条协议内容:甲方因公司业务需要,购买乙方《报告》。

1.服务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报告》;

2.提交方式:以快递方式提供报告纸文件。

第二条项目期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到协议条款全部履行。

第三条费用

2.甲方可以将购买报告费用通过支票、汇款、转帐方式交付乙方;

3.乙方收到甲方汇款凭证传真件后的_________个工作日内,通过快递向甲方递送报告。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书的约定完成合作事项;

2.甲方有义务按时向乙方支付购买报告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时通过快递提交报告;

2.乙方有权按时获得销售报告收入。

第六条违约责任

3.因一方过错致使另一方违约,违约方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本协议所涉及的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或通过其它任何渠道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项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条知识产权

本报告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只供购买方内部使用。报告数据解释权归乙方,甲方未经许可不得用于公开发布、转载、使用或其他用途。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篇三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房产管理,保障国有房产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房产是指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政府授权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管理经营的房产。

国有房产包括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房改腾退房,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移交的房产,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等。国有房产按使用性质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国有房产的经营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是本市城区国有房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国有房产的管理经营工作。市房管中心可委托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房产管理单位对国有房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国有房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国有房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国有房产或利用国有房产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房管中心应当建立国有房产信息系统,做好国有房产清产核资等工作。

国有房产的经营收入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七条 市房管中心作为国有房产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

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租。

第八条国有房产的租赁实行标准租金和市场租金。国有房产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和租金标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市场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实行标准租金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标准租金遇有政策性调整时,应当按新租金标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对于实行标准租金的,由出租人发给《国有房产租赁凭证》,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承租人使用房产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并记载于《国有房产租赁凭证》;未经审核登记的,为无效凭证,不得作为征收补偿和其他事项的依据。

第九条承租人应当按月足额缴纳房屋租金,不得无故拒付或拖欠租金。

第十条未经出租人同意,国有房产不得转租(包括承包、联营、转借、转让等)。

擅自转租的,转租无效,转租收益归出租人所有,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国有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租制度,一户只能租赁一处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对租赁两处以上住宅房屋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原租赁合同,收回出租房屋或对承租人自住的一处住房外所租赁的房屋实行市场租金。

(一)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内;

(二)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

(三)五城区内无住房;

(四)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

(五)一次性缴清原承租人所欠房屋租金。

同一户籍内原承租人有多个直系亲属的,各直系亲属之间必须协商一致,确定其中符合国有房产承租条件的一人为新承租人。

6个月内不申请变更承租人或协商不一致无法确定新承租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三条实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另有房产时,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所承租的住宅使用权,转让给在本市五城区内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国家规定住房优惠政策的新承租人,新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退出原租赁的房屋,将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如需继续承租,在同等条件下,符合国有房产管理规定的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租赁的房屋经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的,自鉴定之日起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在出租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无条件搬离;未搬离的,由承租人承担安全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拖欠房屋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二)无正当理由房屋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五)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建、改建、拆建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非法谋利的;

(七)故意损坏国有房产的;

(八)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市房管中心及其委托的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房产产业档案及承租人的信息档案,定期核查辖区国有房屋状况,做到资料真实完整,全面反映房屋的来源、座落、结构、面积、设备、用途、完好程度和变动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负有维修养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国有房产,不得利用国有房产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九条承租国有房产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因历史原因改变用途的,报经出租人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金标准。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为改善住房条件,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

互换国有房产使用权的,房屋互换双方应持书面互换协议、双方房屋合法使用凭证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使用权互换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不得对所承租的国有房产进行改建、扩建。

在本办法实施前承租人因生产或生活需要对承租的国有房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到市房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因改建、扩建新增的房产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饰和添装设备时,不得影响房屋的结构和安全,因承租人的使用原因,造成房屋及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承租人应当服从辖区政府的统一安排,暂时搬离所租住的国有房产或自行解决居所。

第四章修缮管理

第二十四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国有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双方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修缮责任。对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维修项目,承租人要及时报修,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

遇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级房屋管理部门应配合辖区政府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修。

第二十五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属于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过错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

第二十六条出租人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在房屋修缮或对危房进行翻修加固时,承租人和相邻人应积极配合,主动搬迁,不得无理阻挠或借故提出不合理要求,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二十七条国有房产修缮所需的资金从租金收入中列支,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房屋修缮资金的投入必须满足房屋安全住用和基本使用条件的需要,优先安排危房抢险加固、治漏资金。

第五章接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剩余的公有住房(不含办公用房),经市政府批准关闭、停产、合并、改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其他房产,应统一移交市房管中心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移交房产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所有移交国有房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房产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全面移交所有房产及相关档案资料(包括产权证、土地证、房产历史资料、租赁协议、合同、抵押、债务等),并与市房管中心签订《国有房产移交确认书》。

第三十条房产移交后,市房管中心应当持房产移交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证明、《移交确认书》和测绘资料申办权属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移交房产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移交房产前应当妥善处理好房屋纠纷等相关问题。市房管中心接收房产后,应当对原已出租的房产重新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租金标准;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

第六章征收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征收范围内国有房产座落、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市房管中心,由市房管中心核实确认。市房管中心负责通知属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国有房产的使用权转让、承租人变更及分户等手续。

对征收范围内承租人是否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市、区各级房屋管理和房屋登记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房管中心,并提供相关书面审核意见,由市房管中心函告房屋征收部门。

第三十三条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涉及征收国有房产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与市房管中心就征收范围内的国有房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

第三十四条 实行标准租金的住宅房屋承租人未享受国家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的,市房管中心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承租人可购买被征收房屋的公房产权,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时,除直管公房非住宅承租人(以各区房屋管理部门直管公房档案记载为准)及前款规定的承租人外,其他国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应自行搬离,房屋征收部门不得与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承租人符合继续承租条件的,可向市房管中心申请继续承租。

第三十五条住宅房屋承租人申请办理安置房产权时,应当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国有房产租赁凭证、缴纳国有房产征收补偿款结算单、购公房产权花名册等相关材料,经市房管中心审核确认后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国有房产原权注销及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有擅自转租国有房产、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对房屋进行改扩建等违约行为的,出租人依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搬离。承租人逾期不支付违约金或逾期未搬离的,由出租人依法起诉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仿造、涂改《国有房产租赁凭证》的,由所在地区房屋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强占国有房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有弄虚作假、假公济私、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国有房产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篇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省、市)(区、县) ,出租房屋面积共___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2、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共_____个月。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经双方协商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元;租金总额为______元(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4、经双方协商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因居住及营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恢复原状。有权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6、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若甲方在此期间出售房屋,须在__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7、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_____个月以上。

9、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10、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验收时双方须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

11、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或其他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___%的违约金。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___倍的滞纳金。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12、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个月以上的。

5)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_____%支付甲方滞纳金。

6)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____%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___倍支付滞纳金。 8)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倍的滞纳金。

1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其中,不可抗力系指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14、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

乙方(签章):_____

电话:

电话:

账号: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篇五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议,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市公安局北福泽苑小区东大门北第一门市(上下两层)租赁给乙方经营使用。乙方对甲方出租的门市做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承租。

二、期赁期限暂定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均为公历)。

三、年租金(税后) 元整。交付租金方式为先交租金而后使用房屋。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偿并承担民事责任和乙方所受损失。

五、房屋租赁协议生效期内甲方应负责对房屋及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和维修。

六、房屋租赁协议生效期内,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扩设备,应征得甲方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及人为原因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或修复,如乙方违法经营,一切后果自负。

八、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交纳。但协议订立后乙方必须向甲方交付 元水、电、物业管理等压金,协议到期后如不欠费,甲方如数退还乙方。

九、租赁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租赁期满本协议自然作废。甲方如继续出租,在同等价格、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可请有关部门调解或诉讼到法院处理。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篇六

为加强对本市廊桥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福州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为加强对本市廊桥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廊桥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廊桥包括:列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名录的廊桥;1949年以前采用传统工艺和建筑材料建造、整体保存的廊桥;1949年以后采用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建造的廊桥。

廊桥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层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廊桥保护、管理、监督及相关协调工作。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园林、市场监管、公安、环保、旅游等部门会同各有关县(市)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廊桥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与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与所属行政村之间应当逐级签订廊桥保护责任书

廊桥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廊桥专项调查,建立名录和档案,对廊桥设置保护标志,并定期组织巡查。

市、县(市)区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廊桥保护管理的需要,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廊桥保护和利用专项规划,报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福州廊桥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廊桥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资金。

鼓励国内外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廊桥保护管理进行捐赠,或者投资建设廊桥保护管理设施。

鼓励社会团队和个人全资或部分出资认修、认护廊桥。

本市廊桥按价值不同,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廊桥,文物登记点廊桥,1949年以前建造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登记点的廊桥;1949年以后采用传统木拱廊桥营造技艺建造的廊桥。

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廊桥,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廊桥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廊桥的修缮、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列入文物登记点的廊桥进行修缮、利用,应当报所在县(市)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其指导、监督下实施,同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1949年以前建造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登记点的廊桥,以及1949年以后采用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建造的廊桥进行修缮、利用,应当报所在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经批准的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登记点的廊桥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并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涉及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登记点的木拱廊桥的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宜聘请县级以上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当地熟练掌握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能的工匠任技术顾问,全程指导施工过程。涉及非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登记点的木拱廊桥的维修、保养或迁移工程,由具有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由县级以上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当地熟练掌握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能的工匠承担,同时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中应做好廊桥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廊桥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出现损毁危险,廊桥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抢险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在城乡建设中,建设项目涉及廊桥保护范围的,要做好规划控制工作,注重保护廊桥周边的古道、古村落以及古廊桥所依托的山水、地貌、风景、古树名木,不得破坏廊桥周边景观风貌。

凡涉及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登记点的廊桥周边建设的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涉及非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登记点廊桥周边建设项目,确需对廊桥周边风貌进行改变的,须经文物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廊桥可以充分发挥多种功能,并可作为参观游览景点。

廊桥所在县(市)区政府应采取措施,继承、保护和弘扬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必要经费资助传统木拱廊桥营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开展县级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工作,并推荐申报县级以上该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

鼓励采用传统木拱桥营造技艺建造新廊桥,鼓励兴建廊桥博物馆,以展示宣传廊桥文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廊桥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或破坏廊桥,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廊桥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本市廊桥保护工作,对在廊桥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擅自拆除、损毁廊桥构件;

(二)擅自在廊桥身上刻划、涂污、凿孔、砌浆等;

(三)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廊桥保护标志;

(四)未经批准在廊桥桥面及桥侧架设与保护、管理无关的管线等;

(五)未经批准在廊桥周边进行可能影响廊桥安全的爆破、挖掘等作业;

(六)在廊桥桥内及周边使用明火可能引起火灾;

(七)其他损坏廊桥的行为。

严禁偷盗廊桥构件。严禁非法买卖廊桥或廊桥构件。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篇七

经纪人(乙方):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下列相应证件:

甲方提供:1.“销售许可证”;2.权属证件;3.物业的具体情况;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营业执照;6.个人身份证。

乙方提供:1.经纪机构“资质证书”;2.经纪人岗位“资格证”;3.经纪人身份证;4.营业执照。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__项:

第三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委托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年租金的_%一次性计算支付;

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计算支付;

其他服务项目支付________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服务事项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乙方应将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务项目,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定期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情况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的__日内,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间接地与经纪人最初物色的客户成交,那么经纪人有权获得经纪合同中订立的佣金。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手续。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个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传真号码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房地产权证/商品房现(预)售许可证

(证件编号: )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福州政府工作报告篇八

乙方(承租方):

第一条商铺位置、面积

乙方承租的场地位于郴州市北湖商业城3栋301、302号商铺,租赁面积见房产证。租金、物业管理费用按以上租赁面积计收。

第二条商铺用途

1、上述商铺用于经营:酒吧大堂,如果乙方要求改变商铺用途(包括改变经营品牌),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招牌位置安放招牌,招牌的规格必须取得甲方同意,超出指定部分为租赁广告位置,乙方如需使用,应与甲方另行签定广告发布租赁合同(乙方招牌使用位置图附后)。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8年,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金从20_年4月1日开始计算。

2、甲方于年月日将商铺交付乙方使用。

3、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招牌位置安放招牌,超出指定部分为物业公司管理的广告位置,乙方如需使用应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广告发布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水电和物业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1、该商铺租金第一年每月13000元/月,乙方按期支付合同租金,以_三个月为一期。年租金合计叁万玖仟元整。自签定合同当天一次性付清第一期租金,以后每期租金在每期的第一个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租金给甲方。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则应承担迟延交纳租金的滞纳金(每日按万分之五计算)。租金自第二年开始每年递增5%。

2、乙方负责承担因经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工商、税务等费用。

3、免租装修期自商铺交付给乙方之日起开始计算为履约保证金

1未违约的情况下,自乙方退还铺位之日起10日内甲方须将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如乙方无能力在规定的交纳租金期限内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一个月,如第二个月乙方仍不交纳租金则视为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租赁的商铺,剩余的二个月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保证金为由拒付租金、水电及物业管理等费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因乙方原因要求退租,则上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补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商铺装修及防护责任

1、租赁商铺由乙方自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遵守《物业管理公约》,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对北湖商业城整体形象的相关规定。乙方因任何原因离场,均需将装修部分无偿并且完整的交付甲方,不得损坏,否则由乙方予以赔偿。

2、乙方装修方案及方案的修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装修时,不得更改租赁铺位内、外的主体结构及任何水、电等公共设备、设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3、乙方承担承租期内防火、防盗、消防、计生、卫生及房屋的维修责任和费用。

4、铺面的卷闸门在交付乙方时完好无损,已经乙方确认。铺面的卷闸门因系易损件,故乙方应妥善使用和维护。如出现故障等由乙方负责修理,甲方不承担修理费用。

第七条商铺转让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将商铺转让他人,乙方只能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进行转让,并且要交清所有应由乙方交纳的费用。签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甲方给予了乙方优惠,不存在对第三方优惠问题,故甲方有权从转让中获得收益。

第八条违约责任

1、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5、违反法律及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进行非法经营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

(二)因甲方的责任耽误乙方经营时间的,甲方按耽误的天数计算免收乙方租金。

(三)因政策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违约或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追究赔偿责任。

(四)在消防、安全等危及经营业主共同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及乙方拖欠费用而关门停业超过10天,甲方有权未经乙方许可而进入乙方租赁商铺进行相应处理或收回商铺。

第九条合同终止、解除及续约

本合同履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由双方结算之后合同终止;

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同意终止或解除时,一方应在三日内与甲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退还商铺的移交手续。

合同终止后,不影响一方向另一方索赔的权利。

租赁期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用商铺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同时应在期满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重新商议另行签订合同,如乙方未按时递交书面申请,甲方可对外公开招租,乙方应予以配合工作。如乙方既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不退还商铺,乙方则应从租赁期满的次日起,双倍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十条送达及通知有关书面文件的通讯地址

甲方:

乙方: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油山村9组

乙方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对乙方该地址的文书送达视为乙方亲自签收,一切因送达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诉讼解决,为尽事宜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