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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学校食堂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选17篇)

时间:2024-03-05 08:09:02 作者:笔砚

在学校里,我们结交了一些好朋友,建立了良好的人际关系,这对我们的人生有着重要的影响。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日常管理规定,希望大家能遵守。

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选择经过安全处理的食品,水果、蔬菜一定要清洗干净。

2、彻底加热食品,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都必须达到70℃以上。

3、做熟的食品放置时间不宜过长,最好在食品出锅后尽快吃掉。

4、妥善贮存熟食品,应在60℃以上或10℃以下的条件下贮存熟食品。

5、贮存的熟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再次彻底加热,加热时应使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都达到70℃以上。

6、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的接触,用于处理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等也要分开。

7、加工制作食品前和每次间歇后,必须把手洗净。

8、保持加工操作间的清洁,所有用来制备食品的`用具表面必须保持绝对干净,抹布应每天更换,并在下次使用前煮沸消毒。

9、避免昆虫、鼠类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学校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放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2、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败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3、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4、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5、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6、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7、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熟食品及半成品应分柜存放。

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食堂安全管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杜堂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总务处对食堂安全负监管责任,总务管理员具体实施对食堂经营的监督管理,做好饮食卫生安全和治安防范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食堂经营者为食堂安全直接责任人。食堂经营人员必须接受学校总务处的管理和监督,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守法经营。

三、食堂经营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炊事人员上岗服务的有关准则,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四、食堂必须持当年有效卫生许可证;食堂经营人员按要求如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五、食堂要切实加强饮食卫生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

1、搞好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和人身安全工作。食堂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有毒有害药品。免费汤桶、汤盆要加盖加锁或有专人严加看管,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2、禁止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类原料等违禁食品添加剂。不采购、不加工腐败、变质、霉变、虫蛀、搀杂使假、标识不全及过期食品。要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相对固定采购商店,认真执行购物索证制度。

3、不制作冷荤食品。肉类、蛋白食品要留样48小时。

4、煮饭起火时灶间不离人,烧火燃料器具存放要远离厨房。禁止使用电炉煮饭、烧开水、取暖。

5、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准进入食堂,严禁就餐者自取食品。

6、要指定专人处理好膳务工作后关窗锁门、关闭灶具、断电熄火,确保安全。

六、总务管理人员要对食堂采购、加工、销售食品的全过程实施检查监督,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毒。

七、总务管理人员要经常检修食堂设施设备和灶具,避免液化器具漏气,确保安全使用。

八、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或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

二、建立员工健康检查花名册及档案资料,员工《健康证》实行统一保管,并随时接受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抽查。

三、严格控制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发现员工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部皮肤破损、烫伤、皮肤湿疹或化脓、疥疮、咽喉疼痛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检查从业人员的穿戴是否规范: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六、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指甲(不留长、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戴口罩,工作前清洗、消毒手。

幼儿园学校食堂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必须有报帐收据及索取的检验合格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等复印件。

二、所有食品入园时须经保健老师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园。

三、主副食品入库前要经仓管人员过秤、过数、签章后方可入库。

四、有计划购买食品,不浪费、不积压、注意质量、价廉物美,贯彻勤俭办事方针。

五、建立采购帐目,坚持各种手续,定期核实,帐、物相符。

1.食品加工前应检查食品原料的卫生质量,不合格原料不选用。

2.食品粗加工必须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荤食品不能放在洗蔬菜的水池中。蔬菜要先洗后切,不得将切好的菜长时间泡在水里。

3.严格执行生熟分开,刀板、抹布、容器、餐具均有生熟标记,不得混用。切配菜应有专门案板,荤素砧板必须分开。每天使用后洗刷干净,用前消毒。

4.灶台保持清洁,做到无油腻、无浮尘、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后做好地面、灶台的清洁工作。

5.饭菜烹任时,尽可能保存食品的营养素,加工食品必须充分加热,使食品每个部位均匀受热。

6.为防止有害物质的产生,幼儿尽量少吃油炸食品,烧烤食品在烧烤时避免明火与食品直接接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鲜菜、鲜肉、鲜鱼、鲜蛋必须定点采购。

二、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三、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1)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四、采购食品车辆专用,盛装容器清洁卫生,生熟分开,运输过程采取防蝇、防尘、防晒、防雨措施;装卸食品轻拿轻放,讲究卫生,食品不直接接触地面,不在人行道、路边堆放直接入口食品。

五、采购肉类食品等必须索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采购蔬菜,要向菜农了解农药喷施情况;对所有食品进货建立记帐制度,写明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名称、时间、地点、数量、人员,并对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记录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对所有食品留样和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等索证必须做到如下要求:

1、采购大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同批次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购物发票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采购小批量定型包装食品及其原料,向供应商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3、采购散装食品及其原料时进行色泽、气味、滋味和形态等感官性状检查,并索取购物发票或购物凭证。

4、索取的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凭证与采购食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相一致。

5、不采购无法提供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和购物发票、购物凭证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其原料。

幼儿园学校食堂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留样,是预防师生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1、每餐坚持饭菜留样。配餐员在分配饭菜时,每样汤、菜、饭均须留样备份。

2、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400g,分别放入留样盒内加盖并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及时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3、饭菜留样必须保留四十八小时后方可倒掉。

4.留样前,必须对用于饭菜备份留样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杀菌。

5.食堂厨师必须负责对留样食品的检查,并做好“菜名、餐次、日期、留样人、试尝情况”等的试尝留样记录,以备查验。

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要建立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

2、学校食堂必须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堂经营活动,并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验手续。

3、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工作期间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等有害昆虫孳生的条件。

5、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严格进货渠道,建立进货索证登记制度,并设置档案;食品采购的场所应相对固定,以保证所采购食品的质量;禁止采购过期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6、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在烹调后到出售前,若超过2小时的,应当置于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8、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剩饭菜,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9、公用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10、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11、加工食品用工具容器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1、选择经过安全处理的食品,水果、蔬菜一定要清洗干净。

2、彻底加热食品,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都必须达到70℃以上。

3、做熟的食品放置时间不宜过长,最好在食品出锅后尽快吃掉。

4、妥善贮存熟食品,应在60℃以上或10℃以下的条件下贮存熟食品。

5、贮存的熟食品在食用前必须再次彻底加热,加热时应使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都达到70℃以上。

6、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的接触,用于处理生、熟食品的刀具、案板等也要分开。

7、加工制作食品前和每次间歇后,必须把手洗净。

8、保持加工操作间的清洁,所有用来制备食品的用具表面必须保持绝对干净,抹布应每天更换,并在下次使用前煮沸消毒。

9、避免昆虫、鼠类和其他动物接触食品。学校食品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放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2、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贪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食品不得与药品、杂品等物品混放。

5、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6、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7、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熟食品及半成品应分柜存放。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食堂(含伙房)是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提供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第二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学校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第八条学校(含托幼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

第九条各地要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十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应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乡镇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食堂应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学校首席食品安全官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留样制度,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含病原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食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学校应当组织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

第十八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应通过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

第十九条学校食堂应设置食品库房,食品库房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烹饪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设立固定区域或场所存放。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应分开存放,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

第二十三条高等院校制售凉菜,凉菜间做到专人负责、专间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第二十四条分餐应当在备餐间或符合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内进行。供餐后多余的食品应冷藏,再次食用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第二十五条餐用具应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不得超剂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严格“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并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二十九条学校统一为学生订购学生餐的,应选择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检验室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就餐的,其送餐车辆、容器和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次运输食品前应清洗消毒,运输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三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单位,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发芽土豆、霉变红薯、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制作四季豆、豆浆等食品时必须烧熟煮透。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学校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学校食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一)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当发生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五)落实各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要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学校食堂实施现场检查;(二)对学校食堂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观性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第四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意见书》或者《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

第四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和扶持政策,加强学校食堂标准化建设,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逐步推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远程视频监控。

第四十五条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组织、家长和学生委员会成员、新闻媒体记者等成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一、为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水平,预防食源性疾患和食物中毒,更好地保护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学校食堂必须先取得餐饮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严禁超范围经营。餐饮许可证必须悬挂于餐厅明显处,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等。

三、学校食堂经餐饮服务监督机构审查验收的平面布局、工艺流程,不得随意改动,新、改、扩建必须经过餐饮服务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从业人员(包括后厨、采购人员以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取得健康证明后悬挂于餐厅明显处。

五、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六、学校食堂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检查项目和考核标准的要求,制定卫生检查计划,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七、学校食堂应设置专、兼职食品卫生检查员(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设专职,1500平方米以下设兼职,但不得由加工经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八、学校食堂应按餐饮服务监督机构的整改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监督文书存档备查。

九、发生疑似食物中毒等事件,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及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

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1、要求全体师生员工严格遵守学校食堂的消防安全制度。

2、工作人员要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忠于职守,严格检查食堂内外安全(做到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潮、防爆、防腐蚀、防污染),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加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注意定点存放,过期及时更换,使其常处于有效状态。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4、食堂操作间“闲人免进”。

5、严格遵守液化气的使用规定,液化气使用时不得离人。

6、食堂燃气灶周围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7、保育员及后勤人员进出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若造成后果将负一切责任。

8、食堂工作人员要有足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常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每次工作人员在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检查负责区域的水、电、气开关情况,方可离开。

9、消防器材应放在安全可见处,要求入室人员能熟练操作。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2、食堂的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3、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8㎡以上)。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1.5m以上)、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4、食堂应当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5、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6、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7、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8、学校食堂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不得开办食堂;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等国家十部委联合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依据该《办法》,结合我县各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章制度建设。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七条学校每学期开学后要立即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第八条学校要特别注重加强对重点环节(包括上学、放学、校内外活动、集会、放假等)和重点部位(如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微机室、锅炉房、财会室、食堂、学生宿舍等)的安全管理,并制订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九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周小查、月检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备案制度,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作为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并及时向教育局及相关部门上报。教育局、各乡教办每学期要对各中小学及幼儿园组织1-2次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教育局要进行抽查。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法制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社会治安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自救自助教育、预防触电、溺水和煤气中毒教育、校内活动安全知识教育、校外活动安全教育、生活常识安全教育等。尤其要结学生进行交通安全、防火安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二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类型学校及学生的心理、生理、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及年龄特点,渗透到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节假日及各种大型活动中。

第十三条学校要在开学初和期中、期末利用全校大会、主题校会、班队会、团会等活动及每年的“安全教育日”专门对师生员工进行防火、防病、防煤气和食物中毒、防盗、防溺水、防交通事故等的集中教育,有条件的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演练,使师生员工掌握紧急状态下撤离、疏散的方式、技巧和自救自护方法。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设安全教育课。

第十四条学校进行安全教育时,要注重对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防止因心理障碍而发生的自伤、自残事故。同时,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形式,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和配合,做好校外、双休日和假期学生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要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的作用,经常在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每学期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不得少于2次。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要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一经发现,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上课期间的安全由课任教师负责,课任教师对本节课缺课学生要详细登记并及时报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必须对旷缺课学生的原因进行查询登记,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八条各学校要完善安全巡视员制度,由巡视员对校园内部各项工作进行安全方面的巡视、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或推出校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学生家长及监护人来访,要核实准确后在固定地点会面,严禁来访者随便进入教室。

第二十一条学校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除必须具有的相关证件外,必须详细了解个人情况,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并报辖区派出所审核及教育局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禁止任何人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生在校期间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参加集体活动,须提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参加体育竞赛、测试、游泳、滑冰、军训和体育课中的剧烈运动时,事先应做好安全预防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加强对校园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校园网必须安装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监控装置,并安排专人负责计算机和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五章校舍及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学校既要落实校舍的管护责任,又要经常性地对校舍进行安全排查,每学期对校舍的排查不得少于2次,并建立校舍安全排查档案。

第二十八条在对学校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楼房的走廊、楼梯、门厅及学校内的其它通道,要照明完好,无障碍物,疏散指示标志清晰,并安装火灾照明应急灯。要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第三十条学校建筑内的消防设施要完好,发现缺漏、损坏,应立即更换、维修;没有消防设施的应购买灭火器材备用。消防器材应定期更换。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教学活动前后进出教学楼或放学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逐层安排专人巡查,学生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三十二条学校要培养学生在楼梯、通道内靠右边行走,不拥挤打闹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在距地面(含床面)1.5米内不得有尖锐棱角结构及硬物。

第三十四条对房屋及有关设施存在下列现象,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查明原因,及时维修(护):

2、房屋散水及附近地坪开裂、下沉;

3、楼梯扶手、外廊防护栏杆(板)有松动、断裂;

4、大门、围墙裂缝,旗杆、围栏有松动、开裂、生锈;

5、上水、暖气管破裂,下水阻塞,井盖缺失、破裂;

6、开关、灯具、插座等电器损坏、漏电等;

7、较大树木有树干倾斜、腐烂或枯死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验室、微机室等用电量较大的房屋,要安装专用配电箱。用电设施要防止学生接触,能触到的电器、电线要有安全的保护、固定装置,学校严禁使用电炉盘。

第三十六条学校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安全防盗门、窗户防护栏。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验室在教学仪器器材、药品使用时,管理人员和相关教师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性能、指导学生掌握仪器、器材的正确操作使用方法。

学校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实验室管理制度,不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实验,禁止学生参加;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物品要按照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实验室要有通风设备。

第三十八条体育教师课前必须检查器材和活动场地的安全情况,并切实负责学生课堂安全。学校体育活动所用器材设备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与学生的年龄、性别、特点相适应。

篮球架、足球门、滑梯、单双杠、肋木、平梯、联合攀登器等器械及幼儿大型玩具安装要牢固,发现有松动、腐朽、生锈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请专人维修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九条使用天然气或用天然气、燃烧锅炉供暖的学校,要有专人管理,有制度、有记载。司炉人员要经过培训并取得司炉证,每年供暖前锅炉和设备要通过相关部门检测后,方可使用。用煤炉取暖的学校,要特别注意教师、学生宿舍的用火安全,必须设立通风口,并保证畅通。学校要安排专门的值班人员,每天检查学生宿舍煤炉的使用情况和通风情况,严防煤烟中毒和火灾的发生。

第四十条设水窖的学校,不取水时,要做到封闭管理。学生取水时,要有教师在旁指导、监管。旱厕所应做好粪池的围护。

第四十一条凡外单位水、电、暖、气、通讯等管线要通过学校,要先将方案报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二条学校出租场地和房屋时,要考虑租赁人用水、用电、使用通道、厕所及卫生、安全等因素,尽量做到将承租人与学校、学生分隔开。

第六章卫生与仪器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投毒、传染病发生。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重视学生的饮水卫生,切实解决好学生在校期间的饮水问题。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食堂应配备消毒、更衣、舆洗、通风、防尘、防蝇、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生、熟食品、原料和成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用具要分开使用。

第四十六条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开展对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四十七条学校要建立晨检制度,对患病学生要及时向值周领导汇报,重病学生及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来校。

第四十八条校园内原则上不得设立小卖部、摊点等,教工食堂的管理制度应参照学生食堂的卫生要求。

第四十九条要加强学校的环境卫生,保持教室、操场的整洁。厕所应勤冲洗打扫,定期消毒,保持通风,垃圾堆放点要定期清理消毒。

第五十条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必须健全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制定宿舍紧急疏散预案,加强对女生的监管。住宿学生实行定位管理,督促帮助学生管好宿舍,搞好宿舍卫生。

第五十一条管理人员在学生就寝前必须清点人数,值周教师和校领导要经常巡查学生宿舍,并做好学生在校期间的登记。及时处理和制止学生中的违纪现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十二条禁止在宿舍内吸烟、酗酒、生火及使用电器,不准在熄灯后使用油灯,蜡烛,不得容留他人借宿。

第五十三条制定教师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对女教师的保护。

第八章校园周边环境。

第五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排查工作,要定期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地理状况(如山体、沟坡、河流、水域、桥梁、道路交通等),周边环境(如社会治安、周边人员结构状况,饮食摊点及文化娱乐场所等)。针对排查的情况,学校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安全制度,并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依法依规做好整治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校要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设专人分管校园治安工作。对校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系解决。对滋扰校园的治安、刑事案件,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公安机关予以打击。

第五十六条学校应在校园醒目位置公示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和派出所社区民警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第五十七条学校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了解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熟记急救电话。学校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在临近道路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并划出人行横道线。

第五十八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使用或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制定车辆管理、使用的规定,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执行,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

第九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信息网络,并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信息报告及时,信息应报送区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十条发生校舍倒塌、火灾、食物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死伤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时,学校应立即向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六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公正、合法,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分清责任,处理得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采取紧急援救方式救助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家长及监护人,重大安全事故应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安全管理的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的考核机制,将过程考核与终端考核相结合,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硬指标,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罚,不得评优选先、晋升职称。

第六十三条教育局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之一,设立专项指标进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表彰。

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1、安全制度不健全。

2、安全教育管理、防范、措施不到位,按要求未排查安全隐患,没有排查记录。

3、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4、有关安全的文件、指示不及时传达造成工作失误。

5、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造成师生轻微伤害或校产受到损失。

第六十五条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师生受到较重伤害或校产受到较大损失,或发生刑事案件,对领导班子和学校工作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相关法律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能晋升职称,不能评优选先;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民办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民办学校参照执行。细则由县教育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基建安全股)负责解释,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构建和谐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根据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学校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学校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和规章制度,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安全任务,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和领导,层层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如实填写学校安全日志,建立安全台账并做好档案资料管理。

健全安全工作保障体系,责任分解明确,实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确保人人有安全指标,安全事项件件纳入制度管理。学校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知识宣传、事故应急救援、先进个人的奖励等。

二、落实安全带班、值班和门卫制度。

学校安排教师值班时要有行政领导带班,值班和带班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做好情况记录、交接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防汛值班必须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防汛工作应坚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点监控,救灾及时。

学校要建立健全门卫制度,要根据学校规模聘请相应的专职保安员负责门卫等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并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威慑犯罪的器具。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校必须聘请2名以上的专职保安员,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幼儿园至少聘请1名专职保安员;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挑选身体条件好、年纪相对轻、经过培训的教师承担保安员的工作。要落实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验证制度。严格无关人员、车辆的准入与放行,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可疑物品的盘查,严禁将非教学用的易爆品、剧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校园。

三、教学期间的安全工作。

学校应按时上课和放学,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出现旷课的,寄宿学生擅自外出或者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并派人查找;学生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安排人员值班、巡查,合理引导学生有序上下楼梯,不在走廊做游戏、开玩笑,及时疏散拥挤人群。

学校的体育场地和活动器械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体育课教师要加强对运动的指导,做好学生活动中的安全防护;要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体育竞赛和体育课中的剧烈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先通知家长,并采取安全措施。

四、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会议、文件、批示精神,学校要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防火、防盗、防汛、防毒、防溺水、防电、防交通事故等安全防范教育,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及演练,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

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扎实开展爱国主义、法制、诚信、禁毒防邪、社会主义荣辱观、心理健康、行为习惯养成等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大型活动和劳动实践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大型活动申报、审批、备案制度。组织学生外出实习或生产劳动,要坚持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下进行,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同时做好学生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扑救火灾和防汛防洪等无安全保障的活动。若学生要求自愿参加,学校应予劝阻。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各种商业性社会活动。

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大型集会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六、寄宿生安全工作。

严格按照《学校寄宿生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实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安排好寄宿生往返学校的时间,周日下午学生返校留校要安排值日教师到校,周一至周五起床到熄灯(包括中午)各时段要有生管教师在岗,夜间要安排夜班教师在寄宿生宿舍值班。周五下午学生返家,至少要有一名学校班子成员待清校后才能离校。每天晚自习各班要有教师下班指导,行政带班督查。发现学生犯病,要在第一时间送往有资质的医院,并通知学生家长。

不断加强寄宿学生的住宿管理。寄宿制学校应配齐配全宿舍安全管理人员,选择责任心强的男、女教职员工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女生宿舍安全防范工作的管理。

七、交通安全工作。

不得租用证件不全、超载营运、不具有法定营运资质的车辆或者船只接送师生,必须同法定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了解学生周末乘车情况,发现违章载运学生现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主动与当地交通运管部门联系。在临近街道的学校门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组织学生在公路上进行跑操、聚集等非交通活动,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开辟“绿色通道”,推广小学生路队护送等做法。有校车的学校要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校车必须检验合格、车况良好,聘请具有资质的驾驶员,确保安全驾驶和定期维护和检修。

八、消防安全工作。

要根据《消防法》的规定,配合消防部门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学生宿舍、各功能教室、食堂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并确保能用、够用、会用。门厅、走廊、楼梯等安全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人员疏散标示标记。夜间活动(晚自习等)要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并安排好值班人员,以利于紧急情况下师生的疏散。

学校全体师生都有保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学生宿舍必须有学校领导、教职工轮流值班,锅炉房、库房、功能室要严格按规定使用。

严禁学生私自接线安装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等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严禁违章、超负荷、超期使用供电用电设施设备和乱拉乱扯供电线路。严禁组织学生到林区烧烤、野炊和参加扑救山火。存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

九、卫生、保健工作。

食堂卫生: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卫生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食品留验和记录制度。食堂要按规定配备必须的消毒、冷藏等设备。加强对食堂炊事员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健康观察,食品从业人员、锅炉工必须持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并定期组织培训和参加体检。学校食堂和小卖部必须持证经营。要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食品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严防食物中毒及各种疾病的发生,未经学校同意、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手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学校内从事经营和服务活动。要严把食品的采购、运输、加工、贮存、消毒等关口,坚持做到物品进出签字登记,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受污染的食品进入学校。要高度警惕并防止故意投毒等引发的伤害事件。

饮用水卫生:凡是条件具备的学校,应当使用水厂提供的自来水。对存在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的学校,每期开学前,必须对水质卫生进行监测,定期进行消毒,合格后方可向师生提供。学校要加强对水源的管理,严防水质污染和人为投毒。学校要给学生提供饮用开水和洗手、洗脸、洗脚等生活用水。教育学生养成喝开水、及时洗脸、洗脚、洗澡,勤换洗衣服和被单的良好个人卫生习惯。

传染病预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案例》的规定,加强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预防控制。发现师生发生传染病及流行性疾病,要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科学处理,处理情况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上好健康教育课,开展好健康知识讲座,办好健康知识专栏,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卫生知识,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提高自我防病能力。做好对预防接种的宣传和检查。新生入学入托时,要严格对新生预防接种进行检查登记,凡无预防接种证或未按规定程序完成免疫接种的,要通知和督促其家长及时带领孩子进行补证补种。根据当地学校实际,开展必要的学生体格健康检查,完善学生健康档案,注重对传染病和流行性疾病进行分析、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十、关爱特殊群体学生,做好家校联系工作。

学校对特殊群体学生,尤其是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心理障碍的学生建立档案,随时了解情况,做好家校联系工作,督促学生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教师要加强学生的心理辅导及后进生的帮教工作,杜绝学生的脆弱心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家访、电话访、致家长一封公开信等形式,及时告知家长或监护人学校作息时间和学生非正常缺席、擅自离校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信息,同时对学生家长(监护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进行登记,以便紧急情况下做到及时与家长联系。建立幼儿园幼儿接送登记制度。对非家长、非固定接送人员来接送时,必须与其家长联系核实无误后,方可让其接人。

十一、基建施工监管工作。

学校的校舍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均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学校要特别加强对校舍的监控,定期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墙、危厕等)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妥善处理。凡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d级危房,学校必须立即封闭停止使用,并及时书面报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教育局。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负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部门。新建校舍未经质检部门验收不得使用。

建立校园基建项目安全生产法人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拆除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及安全备案手续,禁止基建无施工许可、无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三无工程”。

实验室要健全安全操作和管理规程,禁止学生参加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实验。各功能室及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用电、用火、防盗管理,各功能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具备消防知识,否则不得上岗。

物理、化学实验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实行双人负责制(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应建立严格的保管、检查、检测、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登记制度。防止流失和事故发生。

专人分管(兼管)校园治安工作,加强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建设,学校要充分发挥综治(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严厉防范和打击邪教、赌博等各类危害校园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抓好学校德育工作,狠抓警校共建,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文化、城建等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机制,加大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整治力度,净化校园周边环境。“警校共建平安、卫生、文明、和谐校园”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学校的目标考核内容。

认真执行有关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电源防护等工作,学校在工作中实行“定人、定岗、定责任”,加强网络运行稳定与信息安全管理的“三定一加强”管理制度。引导学生正确、安全、健康地使用网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将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学校网站发布信息要经校长审批,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网络资源开展与教育无关的各类公共信息服务。

十四、健全和完善各类突发应急预案。

要健全和完善各类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含学生接送车事故应急预案、道路交通事故预案、食物中毒事故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抗洪救灾应急预案、校园暴力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突发地质灾害、突发气象灾害、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师生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事故、学生课间受伤和猝死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

建立学校突发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现场抢救、伤员救护、秩序维护、报警引导等救援行动,并积极开展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措施整改、处理报告等项工作。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学校要结合实际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十五、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发生师生伤亡事故,以及关系到社会秩序、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教育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并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将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处理结果及应吸取的教训和今后改进的工作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

对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因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法规从严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安全检查、考核与奖惩。

建立学校每月安全检查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每月都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认真分析学校安全形势,明确工作重点。日常安全检查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把教室、各功能室、食堂、消防设备、燃气设施、供电设施、运动设施、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以及人群集中场所作为检查重点,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抓紧整改,作好记载。学校不能解决的,应及时逐级上报。

市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学校进行安全督查,将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综治创安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大学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配餐间内的一切食品容器、用具、餐具和操作台必须洗净、消毒;。

4、杂物及非直接入口食品不得进入配餐间;。

5、出售食品的从业人员的手不得接触钱币餐票等污物,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洗手;。

6、操作完毕后关闭门窗。

学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在食堂生产过程中,如上灶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若发生停电、短路时应及时关闭天燃气,若发现电、气设备有问题应及时停止工作,并上报维修。操作完成后先关闭气阀,后关闭电源,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开。

2、若发生油锅或油垢、天燃气起火燃烧,应及时拨打119,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关闭气阀,切断电源。并迅速组织员工灭火。

3、若发生油锅燃烧,可采用以下办法扑灭油锅火焰。

(1)用锅盖或能遮住锅的大块湿布、湿麻袋,遮盖油锅,使油锅中的火与空气隔绝而熄灭。

(2)在没有锅盖等遮盖物的情况下,还可将蔬菜或其他食物沿着锅边一下子倒入锅内,利用蔬菜、食物与着火油品的'温度差,使火自动熄灭。

(3)使用灭火器灭火时应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左右晃动、直至将火扑灭。

4、如烟道内油垢发生燃烧,应先用灭火器对准烟道扑灭,外面用消防水对其烟道降温,使烟道内火不能燃烧,直至扑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油锅、电路起火千万不能用水往锅里浇。这样不仅扑灭不了火焰,相反会造成火灾和人员伤亡。

学校食堂餐厅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学校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由餐厨油脂回收企业或养殖户回收。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用途,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总务处,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学校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一、学校要对全体师生进行食品安全的防范自我保护及救助方法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一旦发现食品、饮水等有问题,要求学生马上停用,并立即向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协助学校争取急救措施和补救办法。

三、学生一旦发现食物中毒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班主任或课任教师和医务室或食堂应立即报告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四、按病人的情况立即送有关医院治疗,协助卫生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五、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六、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学校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的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安全监管。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应急预案。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和惩罚。

第六十条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学校食堂天然气安全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放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2、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败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5、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6、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7、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熟食品及半成品应分柜存放。

1、食堂加工操作间应与厕所及其他不洁处所有效隔离,加工操作间内不应有厕所,且厕所的门与窗均不得面对厕所。

2、加工操作间应有良好的供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尤以排水系统最重要。因烹调食物时,材料需要清水洗涤,加工操作间清理更需要用水洗涤,这些用过的污水,必须迅速排除,否则会使操作间泥泞不堪。

3、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应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应予填实密封并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躲藏或出入。

4、应装置排油烟机。排油烟机的油垢应定时清理,而所排出的污油,也应适当处理。

5、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料理操作,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和案板工具及抹布等,必须保持整洁。

6、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洗净后分类存放于有盖容器或冰箱内。鱼肉类取用处理要迅速,以免反复解冻而影响鲜度。要确实做到勿将食物暴露在生活常温中太久。

7、凡易腐败食品,应贮存0℃以下冷藏容器内,生、熟食物分开贮存。

8、调味品应以适当容器装盛,使用后随即加盖。所有的器皿及菜肴,均不得与地面或污秽接触。

9、应备置有密盖污物桶,污物桶最好当夜倒除,不在加工间内隔夜,污物桶四周应经常保干净。

10、食堂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整洁工作衣帽。工作时避免让手接触或沾染食物与容器,尽量利用夹子、勺子等工具取用。

11、在加工操作间工作时,不得在食物或容器的附近抽烟、咳嗽、吐痰、打喷嚏;万一打喷嚏时,要背向食物用手帕或卫生纸罩住口鼻,并随即洗手。

12、加工操作间工作人员在工作前、便后,均应彻底洗手,保持一双清洁的手。

13、加工操作间清洁扫除工作每日数次,至少要做一次,清洁完毕,清扫用具应集中处置。杀菌剂和洗涤剂不得与沙虫剂等放在一起,有毒的物质要标明放在固定场所,并指定专人管理。

14、不得在加工操作间内躺卧或住宿,也不许随便放置衣服及鞋帽或乱放杂物等。

1、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无故缺席。

2、恪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态度和蔼,主动热情,礼貌待人。

3、爱护公物,不随意或蓄意破坏食堂财产。

4、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5、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有肥皂水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戴首饰加工食品,女员工不得浓妆艳抹。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5)工作期间不得穿拖鞋、短裤及赤膊等。

6、把好饭菜质量关,严防食物中毒。

7、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烹饪技术。

8、作好安全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学生用餐要求。

1、在餐厅内用餐时要保持安静,不得随意跑跳、打闹。

2、就餐排队时要保持秩序,不得随意浪费食物。

3、就餐前要洗手,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4、增强自我保健意识,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