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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保障方案 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计划通用

时间:2023-08-20 15:51:58 作者:韩ll

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信息保障方案 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计划通用篇一

2014年,我行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优化金融生态、服务百姓民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县域的深入开展。

一、深入调研,明晰维权思路

通过组织金融机构座谈、走访县消费者协会、走访企业民众、走进镇村农户、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就目前个人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消费纠纷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广泛调研,准确把握全县金融消费整体水平,以及金融消费者的消费理念、维权意愿和维权方法。计划在2月下旬,组织人员到江阴、宜兴等试点地区,学习其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同时,在会上组织各金融机构签订《**县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公约》,要求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观念和合规经营理念,加强自律、健全机制、优化流程、服务民生,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完善机制,保证维权效果

二是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上线运行南京分行开发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投诉处理、进度监测、结果反馈、统计分析等流程全面、实时电子化运转。依法合理运用指导咨询、道义劝告、调解协商、执法检查等手段处置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适时开展金融消费侵权行为集中整治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程序,明确金融机构的责任,实现与人民银行投诉处理机制的“无缝”对接。注重案例搜集分析工作,保持对多发性、常见性案例的敏感度,建立健全投诉案例档案,详细记录案件的发生原因和处理过程,注重分析案例的表现特征和案例背后体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三是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两综合、两管理”的范围,作为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根据金融机构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细则》规定的评价方法,对金融机构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定期在同业内通报,对认真履行义务、保护积极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对侵权较多或保护不力的金融机构要向社会通报、披露。对评价等级低或被投诉情况较严重的金融机构,将其列入下一分析评价期重点监督对象,并视情节选取部分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或综合检查。

信息保障方案 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计划通用篇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自查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银监分局: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我县联社全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未出现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未发生诉讼和仲裁事件,也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引发大规模投诉或群体性事件及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工作成效明显。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一)完善体制机制,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联社成立了以联社理事长为主任,联社主任、监事长、副主任、各部门经理为成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完善并建立了组织构建,制定了工作流程、应急处置措施和各级职责分工等,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化、流程化,确保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顺畅开展。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信息保障方案 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计划通用篇三

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自评报告

自评日期: 2017年12月 机构名称: 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一、总体情况

(一)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总体情况 2017年,xx县联社全力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建立健全了理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制度,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融入信用社内部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中,关注和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董事会和高管层的重要职责之一。一年来,xx县联社未出现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未发生诉讼和仲裁事件,也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引发大规模投诉或群体性事件及发生个人金融信息泄露,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工作成效明显。

(二)考核评价相关数据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一)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建设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安排

信息保障方案 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计划通用篇四

银监发〔2013〕38号

现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 监 会

2013年8月30日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强公众对银行业的市场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根据《^v^银行业监督管理法》、《^v^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银行业通过适当的程序和措施,推动实现银行业消费者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始终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五条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原则,依法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主体。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第八条 银行业消费者有权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行为准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或者进行强制^v^易。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公平、公正制定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不得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银行业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不得篡改、违法使用银行业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不得混淆、模糊两者性质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披露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便利性原则,合理安排柜面窗口,缩减等候时间,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银行业消费者,照顾残疾人等特殊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尽量提供便利化服务,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明确将其纳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并体现在发展战略之中。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承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督促高管层有效执行和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听取高管层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题报告,并将相关工作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负责监督、评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高管层相关履职情况。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可以授权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程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相关工作状况,并确保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由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个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负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应当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并享有向董(理)事会、行长(主任)会议直接报告的途径。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级机构其他部门及下级机构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控制体系;

(三)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四)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

(五)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

(六)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

(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

(八)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在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得以实施。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宣传,提高信息真实性和透明度,合理揭示产品风险,以便银行业消费者根据相关信息做出合理判断。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升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实现各类投诉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信息保障方案 金融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计划通用篇五

首先,以“0603”工程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加速市级人防信息化设施的升级改造。年5月,经过反复论证和修改,“0603”工程信息系统技术方案通过了省内外多名人防专家参加的专家评审,并完成招标采购工作。目前正在进行信息系统技术方案的深化设计,并着手进行设备供货和安装。其次,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在实现短波、卫星、集群通信功能的'基础上,实现3g图传功能,提高人防机动指挥车的视频传输能力,确保战时各县市区指挥通信的畅通。定期组织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训练演练,锻炼人防机动指挥通信队伍。年5月,我办组织了市首次人防机动指挥车跨区域拉动训练,集中检验了人防机动指挥通信系统建设成果,进一步提升了跨区域支援能力和机动通信保障能力。最后,规范和指导县级人防信息化建设。为规范县级人防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程序,统一设计标准,制定了《市县级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程序》和《市县级人防指挥所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标准》,为构建全市统一的指挥决策平台、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铺平道路。继续推进县级人防地面应急指挥中心音响、显控系统建设,提高县级人防组织指挥能力和音视频传输能力。

一是继续加强防空警报建设。年,我办共有固定警报器376台,电声警报器比例达到70%以上,全市城区(含新建城区)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100%。全市警报统控网络已经建设完成,实现警报信号统一发放控制。圆满完成“8.15”防空警报试鸣活动,检验了全市警报统控网络和防空警报器的可靠性。二是建设和完善人防指挥通信网络。根据省防办统一部署,对省人防信息化专网进行升级,配套建设了“三网合一”设备和军用电话交换设备,实现多业务同传,为空情接收和军地通信奠定基础。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实现人防视频会议系统由军网迁移至市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光纤接入市应急办,与17部门共同组建全市综合应急信息系统互联平台。以市人防基本指挥所为核心,组建市人防综合信息网,提高了市、县两级音视频传输能力。制定完成了市人防重要目标监控网络技术方案,为重要经济目标、人防工程口部监控打下基础,提高快速获取现场情况的能力。完成了卫星地面站建设并实现与省防办卫星通信对接。为配合“0603”工程的建设,今年将卫星地面站迁移至人防基本指挥所,2013年正式启用。三是加强人防指挥软件平台升级改造,提高智能指挥决策能力。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建设了人防电子政务综合管理平台,并实现与省级中心平台互联互通和市人防办公自动化。为了强化人防工程管理力度,促进各软件平台之间的资源共享,我办对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实施改造,实现与人防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对接;稳步推进县级人防地理系统安装工作,制定人防数据库录入制度,加快数据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进度。

(二)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单位名称、法人、业务范围、编制发生变更,严格依法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三)绩效和受奖惩情况:一是备效益,检验我市人防警报建设成果,提高战时应急准备能力;二是社会效益,可利用人防通信警报为政府在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