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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读后感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优质5篇)

时间:2023-10-07 07:37:29 作者:影墨 实验读后感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优质5篇)

“读后感”的“感”是因“读”而引起的。“读”是“感”的基础。走马观花地读,可能连原作讲的什么都没有掌握,哪能有“感”?读得肤浅,当然也感得不深。只有读得认真,才能有所感,并感得深刻。可是读后感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读后感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

人体试验的历史发展由来已久,无论是中国的神农尝百草的学说,还是西方早期的各种人体实验,毫无疑问人体实验对于现代医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何保护受试者的权利这一关键问题已经日益成为全球日益关注的问题,也是本文这本书所探讨的重点。

读完书令我受益匪浅,特别是作为一个正在临床学习的医学生来说。正是随着人体试验的开展,关于人体实验的伦理也逐渐开始为大众所讨论。特别是在人类历史上有关人体实验的最惨痛教训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及日本的军国主义在对战俘和平民进行了惨绝人寰的人体试验,这些代价极大的促进了医学伦理的发展。

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纽约堡法则,认定了进行人体实验所必须遵守的伦理法则。在这其中绝对必要的就是受试者的自愿同意,这也是第一次系统地对人体试验伦理要求进行了完整表述,对战后有关人体试验伦理和法律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不幸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说暂时思维的延续,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纽约堡法则并没有成为人体实验领域普遍遵守的规范,仍然许多受害者受到了一些伤害性非治疗损害。这说明关于保护受试者权利的道路仍然曲折。

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的避免伤害。赫尔辛基宣言在我国具有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应。这很大程度体现出赫尔辛基宣言的权威性,作者列举和对比各国与我国关于人体试验的现状,向读者大致介绍了目前各国医疗试验情况。如何更好的鉴定人体试验与临床治疗的界限,令我印象深刻的一点在实验性疗法实施过程中,基于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一特点,医生必须以患者的利益作为最高的考量。“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权,身体自主权,隐私权以及群体信息安全并且受试者的权利应当属于决定的优先地位。受试者权利的优先性是相对于一切社会和科学利益的。同时作者也探讨了对于我国跨国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机制的构想。立足我国现状,又参考其他国家立法特点,跨国人体。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

人体试验的历史发展由来已久,无论是中国的神农尝百草的学说,还是西方早期的各种人体实验,毫无疑问人体实验对于现代医学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如何保护受试者的权利这一关键问题已经日益成为全球日益关注的问题,也是本文这本书所探讨的重点。读完书令我受益匪浅,特别是作为一个正在临床学习的医学生来说。

正是随着人体试验的开展,关于人体实验的伦理也逐渐开始为大众所讨论。特别是在人类历史上有关人体实验的最惨痛教训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及日本的军国主义在对战俘和平民进行了惨绝人寰的人体试验,这些代价极大的促进了医学伦理的发展。

其中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纽约堡法则,认定了进行人体实验所必须遵守的伦理法则。在这其中绝对必要的就是受试者的自愿同意,这也是第一次系统地对人体试验伦理要求进行了完整表述,对战后有关人体试验伦理和法律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是不幸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说暂时思维的延续,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纽约堡法则并没有成为人体实验领域普遍遵守的规范,仍然许多受害者受到了一些伤害性非治疗损害。这说明关于保护受试者权利的道路仍然曲折。

作者列举和对比各国与我国关于人体试验的现状,向读者大致介绍了目前各国医疗试验情况。如何更好的鉴定人体试验与临床治疗的界限,令我印象深刻的一点在实验性疗法实施过程中,基于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这一特点,医生必须以患者的利益作为最高的考量。“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权,身体自主权,隐私权以及群体信息安全并且受试者的权利应当属于决定的优先地位。受试者权利的优先性是相对于一切社会和科学利益的。同时作者也探讨了对于我国跨国人体试验受试者保护机制的构想。立足我国现状,又参考其他国家立法特点,跨国人体试验可能会增强我国生物医学研究能力,但是也需要进行更加完善和充分的一些伦理审查和国际合作监督。

作者最后对于我国的人体试验法的内容进行了概括,首先就是要明确人体试验的基本的原则,即如何确保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保护是人体实验法律关注的重点,同时这也是它的核心,同时也是人体实验需要遵循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用法律来明确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受试者,还有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查组织和运行模式也要进行法律的确定以及法律应该要规定受试者损害赔偿的制度。通过这本书的学习以及阅读我对于人体实验法律的历史发展背景,我国人体实验法律发展的现状都有了初步认识,并将在以后学习和工作中不断进行更深学习和探索。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

最基本的关系,是试验者、发起人与受试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贯穿本书的一条中心线。有关人体试验的原则,包括了:尊重、有利、正义、信任和科学上的诚实。人体试验的伦理学为人体试验的实践和法律规制发展提供了道德基础,也是研究人体法律问题的所离不开的,人体试验的伦理学,糅合了功利主义、康德主义、个人主义、社群主义、关怀伦理学等。

人体试验让医学迅速发展,所以让一些领导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些趋之若鹜。德国是第一个颁布有关人体试验立法的国家,第一次保护到了受试者这个弱势群体,是世界人体试验历史进程中重要的一步,然而纳粹党在集中营对犹太人和战俘进行了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二战期间其他发达国家一样做了非人道主义的人体试验,书中对这些记载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不禁让我进入沉思,受试者在无力抵抗的情况下,承受着不应有之痛,为了不知道会在自己身上产生怎样后果的试验,甚至可能献出自己的生命,看到这些记载,更激发了我们完善和发展受试者权利的动力。

书中也记载了二战期间日本的731部队对中国普通大众同样进行了惨无人道的人体试验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日本战败后与美国进行了数据的交易,日本的试验者没有受到审判,而且还成为了医学专家,进行的研究还被刊登在了欧美国家的生理学杂志上,真是讽刺,满嘴的仁义道德。

后来世界医学大会对宣言进行了数次修改和补充,但还是有一定的漏洞,因为对象是医生,其他相关方不受规范。现在世界上各国有三种规范:立法为主、以行政部门规范为主、以伦理规范为主。表明世界各国对受试者的权益也越来越重视。伦理审查是人体试验中的保护受试者的主要机制,起源于美国,逐渐流行于各国。

本书还介绍了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原则与损害救济,对我国有关人体试验相关法律发展与完善有很重要的意义,当今中国每个行业都在飞速发展,医疗事业也不例外,医疗事业的发展离不开人体试验,即使在动物试验已经相当成熟的条件下,仍然会有很大的风险,所以提高受试者的权益以迫在眉睫。这正是此书的真正的意义。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

从以前到现在,医学是在不断的前进,人类的寿命也正是得益于此而延长,人体试验是无法避免的一步门槛。只有经过严密的人体的试验之后,才能把药物普及于世,让人们获益众多。如何保证让参与人体试验的志愿者们所获得的利益大于损害,我想这是我们所该追求的方向,需要法律的制定来维持。

早期的医学发展于人体试验,往往由于法制的不全面,导致仅有医学伦理规则,而无人遵从。更有甚者,推出伦理规则的医生自己也是规则的违反者。在我们开始步入医学殿堂时,最先学习的是希波克拉底的誓言,其中“首先避免伤害(firstdonoharm)”原则同样适用于人体试验。战争是人体试验的催化剂,在战争期间,以美国为代表的盟国人体试验也迅速发展。为了找到治疗战场上的士兵所面临的流感、疟疾等疾病的方法,美国医疗委员会向各大学、医院和研究机构投入了万美元用于相关研究。

在这些研究中政府和研究者认为,战争的需要是最重要和超过受试者个人利益的,为此而给受试者造成一定的风险是合理的。公众对此的反应是为了战争的胜利和在战场冒着生命危险的战士,这种牺牲是值得的。如同《纽约时报》在年的一篇报道中所主张的,囚犯“自愿”的作为受试者参加试验反应了“这些曾经是社会敌人的人使人明白了为什么这是一场所有人共同的战争。”这种人体试验是违背伦理和道德的。人体试验中的受试者也是需要为其提供保护。只有人们意识到自己并非独立于人体试验之外的,而是在以不同的途径参与其中,受试者的安全是与人们息息相关的,当保护人体试验中的受试者成为一种社会主流意识,接着便会引起人体试验法制的结构性变革。

正如当今的医患关系,患者永远处于医学知识缺乏的劣势一方,若是还不能保障其知情权,那么给于金钱的操作空间就太大了。人不是不会被诱惑,只是给与的利益不够大罢了。以及侵权赔偿保险制度,对于受试者造成的伤害该如何定量?是否会由主观的意识来主导赔偿?而这些都是需要硬性的法制来解决的。

面对女性的人体试验,我们因该平等的看待。女性也有着争取人体试验的权利,不能因为性别而区别对待,剥夺她们获得更好的治疗方式。只是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相关的规定,来确保人体试验在所能达到的最小风险下进行。

面对人体试验法律的制定还需不断的完善,才能使人们更好的参与人体试验,不断的推进医学的进步,从而回报人类。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读后感

《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是一本介绍医学人体试验中相关基本法律遵循的专业著作。读完后个人感触颇深,他详细介绍了人体试验中的各方面法律规范及基本伦理道德遵循,其内容包括人体试验的历史发展与伦理基础、人体试验的法律关系、人体试验的伦理审查机制、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受试者损害救济、跨国人体试验中的受试者保护。

在人体试验中,基本的法律关系是试验者、发起人与受试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人体试验是由发起人发起、由试验者设计并实施的,试验的目的也是为了验证发起人、试验者所关心的新药物、新方法、新器械。在从没计试验方案、招募受武者到进行试验的整个过程中,发起人、试验者总是扮演主动的、控制性的角色。与此相对应的,受试者则处于被动、易受控制和弱势的地位。与具有生物医学专业知识的试验者相比较,受试者在认知能力和水平上处于不不利地位,而试验的发起人、试验者在经济地位上的巨大优势也是其不可比拟的。受试者往往是在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紧迫情况下参与试验的,更容易受到伤害。本书是以保护人体试验受试者权利为核心,对人体试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其内容涵盖颇丰。

必须始终是医学上有资格的人员对受试者负责,而决不是由受试者本人负责,即使受试者已经知情同意参加该项研究。医生只有当确信能够充分地预见试验中的风险并能够较好地处理的时候才能进行该项人体研究。如果发现风险超过可能的受益或已经得出阳性的结论和有利的结果时医生应当停止研究。人体医学研究只有试验目的的重要性超过了受试者本身的风险和负担时才可进行。这对受试者是健康志愿者时尤为重要。医学研究只有在受试人群能够从研究的结果中受益时才能进行。

受试者必须是自愿参加并且对研究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必须始终尊重受试者保护自身的权利。尽可能采取措施以尊重受试者的隐私、病人资料的保密并将对受试者身体和精神以及人格的影响减至最小。在任何人体研究中都应向每位受试侯选者充分地告知研究的目的、方法、资金来源、可能的利益冲突、研究者所在的研究附属机构、研究的预期的受益和潜在的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不适。应告知受试者有权拒绝参加试验或在任何时间退出试验并且不会受到任何报复。当确认受试者理解了这些信息后,医生应获得受试者自愿给出的知情同意,以书面形式为宜。如果不能得到书面的同意书,则必须正规记录非书面同意的获得过程并要有见证。在取得研究项目的知情同意时,应特别注意受试者与医生是否存在依赖性关系或可能被迫同意参加。在这种情况下,知情同意的获得应由充分了解但不参加此研究与并受试者也完全无依赖关系的医生来进行。

总而言之,人体试验是一项严谨的科学研究,而伦理问题是其基本遵循。《人体试验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是我们了解人体试验的优秀工具书,值得我们经常拜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