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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心得体会(通用13篇)

时间:2023-11-04 08:44:53 作者:QJ墨客 车辆管理办法心得体会(通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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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的使用管理,搞好服务工作,逐步实现车辆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实际,制定本局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并实行每周轮流值班制度。

第二条派车本着急事优先的原则。首先保证领导办公和业务用车;到机场的派车,由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掌握;本局干部职工及家属因病等特殊情况需用车的,由个人提出,办公室安排。

第三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和规章,严禁酒后开车、违章驾驶,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做到安全行驶。自觉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技能,爱护车辆,搞好日常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树立对外良好形象。

第四条驾驶员没有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遵守机关工作制度,遵守正常上下班制度和参加机关学习及有关会议,并协助办理机关的一些日常事务,有事离开单位,应与办公室说明或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油料发放标准及结算办法。每周值班车辆核报油料50公升;机场核报80公升;长途用车按道路起止里程28公升/百公里核报,途中临时用车的应从严控制,由随车领导签署报销意见。油料结算采取每周结算制度,愈期后果自负。

第六条。

车辆维修。实行不定点修理,应选择价格合理,质量高,技术好的厂家。驾驶员应事先请示,做好费用预算报办公室及分管领导,由办公室与驾驶员共同做好具体事项的落实;并坚持候车监修制度,特别对车辆隐蔽部位维修,驾驶员必须监修。修复后由驾驶员检查试车,在修理单上核对所修项目、费用并签字。修理费用20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长批准,2000--3000元由主管局长批准,3000元以上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差在外的修车由随车领导批准,并签署意见履行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养路费、运管费及年审等手续由驾驶员本人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并凭票据报销费用。

第八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发生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由单位发给安全奖;发生交通事故除扣发全年安全奖、奖和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外,凭据监理部门的裁决书,并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一)属私自开车外出、酒后开车、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驾驶岗位待岗。

(二)发生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负全部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10%,负主要责任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5%。

(三)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1、四大班子领导工作用车,油料供应及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2、领导工作用车,每车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补,节约用油可顺延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xx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

学校车辆管理办法

二、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位置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要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任何车辆禁止随意停放。

三、校内机动车辆限速行驶,禁止鸣笛,不得占道停放,行驶途中应主动礼让行人,

四、骑电动车、自行车下坡时应减速慢行或下车推行,防止出现事故。

五、由学校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每周对车辆停放进行一次检查,并登记违章车辆信息,对超过三次违规停车的人员进行通报,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其车号。停车秩序和文明单位评比挂钩。

六、各部门、单位加强对职工、学生、职工家属、临时用工、施工人员的规范停车宣传教育,通知到每一个人员。

七、对不听劝阻,阻挠公务,无理取闹的人员由学校严肃处理。

八、遇有大型活动,车辆的停放须听从保卫处工作人员的安排。

小区车辆管理办法

1、除学校公车、上级有关单位机动车辆和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非必需不得进入校园停放。

2、外来机动车辆(非校内人员使用的车辆),未经学校领导允许不得入校。

3、任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必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五公里),禁止鸣笛,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下课期间不允许任何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4、食堂、超市等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年审合格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到校保卫处办理进出校园通行证,方可在规定时间(早7:30之前,晚5:30之后)内入校。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入校,则必须由要求送货的部门派人到校门口接待,并在上课时间内进入校园。车辆入校后,必须在校内遵照学校道路交通指示标志行驶,按位停放。

5、本校教职工的个人机动车出入校门时,必须将校内停车证放置在挡风玻璃右下角,进入校园后须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扣发全年奖金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按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6、客运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特殊情况可由保安请示学校领导后方可进校。

7、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需出入学校执行任务的,保安应及时放行并指明路径。

8、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的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应事前通知保卫处,将活动时间、地点和车辆情况提前告之,协助保安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

9、探访本校教职员工者随行机动车辆请将车辆停放在校门西侧停车场内,请教职员工告知探访者。

10、如有违反学校《机动车辆进出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经劝阻教育不听者,门卫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校园,并立即报告学校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确保安全。

车辆管理办法

1、公司车辆属公务用车,公务车辆服务对象是外出办理公务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和与公司工作有关的相关人员。

2、公司车辆除总经理的车辆相对固定使用外,其余车辆原则上不固定,均由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调派。

3、在保证公司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其他部门用车均须通过部门领导后,再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安排后方可用车,或由公司领导直接派车外出。

4、各部门用车申请程序如下:各部门到办公室领取由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用车申请单,各部门用车时应先填制派车单,写明用车范围、事项,通过部门领导后,到办公室申请派车,经办公室同意后,持派车单用车。

5、为提高车辆利用率,车辆调度时在多人用车去同一方向的,可安排合乘一辆车;多人办事用一辆车能解决的就不安排其它车辆。

6、各部室长途用车应提前报告办公室,以便作好车辆调派准备。

1、建立车辆技术性档案,对车辆来源、投用日期、车辆原值、基本装备、技术性能、逐步行程全程、修理次数及间隔全程、车辆改装等进行记载。

2、车辆在市区的正常维修,先由驾驶员向小车班说明维修保养内容,经小车班班长鉴定同意后,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经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持车辆维修保养通知单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保养维修。未经办公室同意,擅自在未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车辆的,其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按规定程序维修保养完毕后,要按批准的维修保养内容由驾驶员在维修清单上签字并将更换下来的旧零配件交回,经办公室审核后统一结帐。

4、因公在西宁地区以外出差,如发生维修保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驾驶员确定在当地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出差回来后经小车班班长核实后并写清维修理由和项目后,及时报告办公室,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进行报帐。

(三)用油管理。

1、公司车辆用油由办公室作出购买计划,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统一购买。

2、车辆用油按耗油标准、实际发生里程数、实际耗油量、用车范围、次数等指标内容进行用油监督管理。车辆用油情况进行登记立档,汽油票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

3、车辆加油首先到办公室填写油票登记表,登记车辆当日里程表的公里数,领票公升数,由办公室派人持油票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驾驶员应具备任劳任怨、勤恳敬业的精神,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派、热情服务,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一)驾驶员要求。

1、驾驶员要按时上下班,并准时到办公室进行签到。未准时签到者按迟到或旷工对待。

2、上班时间要求司机人员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离开办公室。凡因工作人员用车找不到司机耽误工作的,对司机人员按旷工对待。

3、驾驶员长途出车回来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办公室随时掌握车辆的调派情况。

4、驾驶员必须保持仪表整洁,通讯工具必须保持畅通。

5、车辆必须随时保持清洁和良好的车况,保证随时出车。

6、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摆正车位,以便随时出车。

7、驾驶员平时要加强学习,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保密意识。

8、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每周要进行1-2次交通制度和交通规则学习,严禁出现违章肇事。

(二)停车规定。

1、驾驶员要有良好的的安全意识,停放车辆后要认真检查安全防盗系统,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安全。要求司机同志不准将车辆停放在无人看管的地方,确需停车时,要做到人不离车,保证安全。凡不按规定乱停乱放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罚款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2、节假日、休息时间,车辆应停放在规定的'地点。需要出车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三)驾驶员出车管理。

1、驾驶员出车除总经理和副总理直接用车外,其它人员用车必须以派车单为依据出车,拒绝无派车单的人员用车,如与无派车单的人员出车,将视为私自出车,并进行经济处罚。

2、驾驶员严禁私自用车,如因公独自出车的必须经办公室同意,未经办公室同意私自出车、或私自出车发生意外的,责任由本人自负,并视情节对其进行个人月工资总额10的经济处罚。

3、凡因公用车出西宁市的,驾驶员应在完成任务返宁后向办公室和主管领导作出口头报到。

(四)驾驶员车辆费用报销管理。

1、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由驾驶员按批准的保养维修内容在维修清单上签字,经办公室审核统一报帐。

2、驾驶员要将每日的停车费、过路费于当日下午下班前(或第二天早上上班时)将票据交办公室,并填写停车费登记本,月底由办公室统一报帐。

3、当月发生的其他零星维修费必须当月结清,逾期不予核销。

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1、四大班子领导工作用车,油料供应及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2、领导工作用车,每车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补,节约用油可顺延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2000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

车辆管理办法

办公室车辆单车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一年来,效果显著,为加强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驾驶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节约开支,现正式下发本办法。

一、单车核算是对正常行车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

二、核算项目主要是修理费、材料费、百公里额定耗油、附属油料等。根据车型、车况的区别,项目有所不同。

三、年终核算单车节余费用,30%奖励驾驶人员,70%作为车辆大修基金。

四、意外事故、机械事故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不在核算费用之内。根据责任划分按安全奖罚办法处理,但总计超过费用不能提奖。

五、为使单车核算准确,经与财务科协商,驾驶员在报销时,必须由车队队长登记,方可到财务科报销。

六、单车核算作为驾驶员年终评优条件之一。

七、车辆发生故障需修车换件时,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方可修车换件,严禁各行其事。

八、车辆在长途行驶中,发生故障,本人又无法处理,

要与车队队长电话联系或经乘车领导同意后进行修理。

九、养路费、审验费、保险费、过路费、停车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

十、洗车费,原则上短途在本局洗车场洗车(冬天除外),长途在外洗车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要注意节约。

十一、车辆轮胎更换,根据实际情况,由车队队长检验同意后方可更换。轮胎更换不在材料费核算之内。

十二、空调冷媒,按实际情况需用时,经车队队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空调冷媒不在材料费核算之内。

十三、由于车况不同,核算标准不一,核算项目附后。十四、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办公室20xx年2月8日。

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院车辆的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更好的保障全院工作用车,制定本《办法》。

检务保障处负责统一管理全院车辆,车辆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车辆负责管理。

部门负责人是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指定责任心强、驾驶技术好的人员管理车辆和兼职驾驶人员,各处室兼职驾驶员驾驶本院车辆必须在车辆科登记备案。

驾驶人员应爱惜车辆,经常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

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警灯警报器使用办法》、高检院《严禁检察人员违规使用机动车辆的四项规定》、《禁酒令》及《xx省交通安全条例》之规定,克服特权思想,确保行车安全,非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装置。

省院机关各部门的车辆配备,由检务保障处、用车部门提出意见,检察长研究决定。

部门配置车辆数量从严控制,专职委员和副厅级检察员两人配备一辆工作用车。

检务保障处负责对全院车辆的运行情况和安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处理,负责对专、兼职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培训。

省院车辆运行、维修、保险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年度包干,依照《xx省人民检察院机关处室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办法》执行。

省院机动车辆实行派车单制度。市内、机场用车由各部门自行解决。交通相对便利的地区,原则上由部门安排乘坐火车等交通工具。确因工作需要长途派车时,由用车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安排。本部门车辆离开兰州市区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由五年以上驾龄的驾驶人员驾驶。

会议、接待工作需派车时,由牵头部门或负责接待的部门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签字,检务保障处派车。

检务保障处为机关各部门派用车辆,实行内部收费制度,车辆使用后由用车人在派车单上签字认可,统一结算。赴外地出差,产生的燃油费、路桥费、以及驾驶人员的食宿费、补助等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

省院机关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应统一停放在机关停车场指定车位,如有特殊情况用车或在外停放时,部门车辆应由部门负责人在派车单上签字,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车辆科所属车辆须经检务保障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将派车单交门卫后,方可出车。

检务保障处将定期、不定期对车库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在省院绩效考评中对部门予以减分。

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单位车辆停放在餐饮、洗浴、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将本单位、部门车辆交外单位、外部门人员驾驶,严禁与公务无关人员乘坐本单位车辆。

省院车辆(特殊情况除外)安装的gps定位系统,驾驶人员应确保仪器设备及附件正常运行和安全,严禁私自拆装和改动,车辆科将定期对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车辆外出情况进行公布。

修理、维护省院机关车辆,应到检务保障处指定的具有国家二级以上维修、维护资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

检务保障处建立“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对车辆维修审核把关。省院车辆发生故障,须“车辆技术安全鉴定小组”鉴定并填写维修单后方可维修。修理完后由驾驶人员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

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车辆,由驾驶人员承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当及时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并报告车辆科,车辆科科长或安全技术员应当及时到现场处理事故。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多次违章、多次出现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禁止其驾驶本院车辆。

省院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其它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属于驾驶人员违章违规造成的,由驾驶人员个人承担。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驾驶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

三、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为主要成员,负责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能。

四、公司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责任。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防消结合的方法,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以预防上来。

六、不断加强制度建设,针对客观不变的形势和条件,及时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常处于完善,适应和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责任制,逐步形成制度体系。

八、经常性,多样性,广泛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灵活的宣传安全知识,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分析典型案例,通报违章事故,提高大家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会与安全活动日制度,开会必须讲安全,布置检查工作有安全内容。

十、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公司领导利用协助处理事故,了解车辆手续,业务人员利用车主,驾驶员来公司的机会,了解安全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引导他们学习报纸杂志,灌输安全思想。

十一、加强对驾驶员队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术精良,本领过硬,健全意识强,防范方法好,遵纪守规的驾驶队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种类违章和事故,事故责任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安全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十三、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办法对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行车事故要在四小时上报。

十四、因工作不负责任,渎职,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必须负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条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

第四条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保养、检修和检审等工作。

第九条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做到文明驾驶,耐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经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自己所开车辆须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队,按程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六条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及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危险驾车(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现象)。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取得准驾资格的驾驶员,如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在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车。确有特殊紧急情况需出车的,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但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在8小时内把简要情况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对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和拒不报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200元罚款:

1、车辆卫生不合格,车内脏乱的;

3、发生所有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出现不如实上报,缩小或夸大事故性质的;

4、专职驾驶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因通讯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出车的;

5、对车辆使用人员态度恶劣,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6、接到派车单不及时出车,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7、司机驾车返回后10分钟内不回馈派车单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500元罚款:

1、车辆不按时归队,未经批准停在其他位置,影响车队形象的;

2、酒后驾车,未发生车辆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车或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的;

4、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投诉经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处停职:

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发生两起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费用中弄虚作假;

5、经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节严重,被交警部门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岗培训30天。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奖励500元,安全行驶10万公里的奖励1000元,安全行驶20万公里的奖励2000元,安全行驶30万公里的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考核里程数以派车单里程数和实际行驶里程数及实际加油数为基准.按核定油耗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司机实行出车补助与实际行驶里程数挂钩,即驾驶员每行驶1公里补助0.06元;镇区内出车按照4元/天补贴。

第二十八条针对目前我公司车辆状况,为便于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行驶,将车辆的.保养、维修统一归车队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平时的保养由司机负责,经常擦洗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

第三十条车辆保养管理安全员根据规定的行驶里程数按程序申报,进行保养。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维护由驾驶员提出,必须由安全员和车队长进行评估,由调度员开据维修派工单,到车队指定地点维修,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车辆外出期间如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时,根据实际情况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二条车辆正常修理,每行驶5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交旧领新,凭行车里程统计表及发票报销;每行车5000公里更换机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标准内,正常修理保养费在核定的费用标准内限额报销,超支部分由车队长核实原因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报支。

第三十三条车辆大修,由驾驶员、安全员、车队长共同提出报修计划,由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维修派工单必须由驾驶员、车队长签字,否则无效。维修后的车辆应由司机、队长、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结算费用。

第三十五条非生产用车调度管理。

具体调度管理详见《鄂尔多斯电力集团非生产用车调度、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遇停电,事故抢修,应优先派车。

第三十七条派车单要认真填写,派车单即是加油单,也是车辆运行依据。

第三十八条专职或兼职调度员应公开、公正派车,注意保持整体平衡,协助车队长进行车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精简节约"的原则使用车辆,节约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条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保证油料足够,以免耽误公务或生产。

第四十二条车辆必须建立安全档案,由安全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驾驶员在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不超员、不超载,严禁货运车客货混装。

第四十五条装载货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要封裹严密。

第四十六条车辆夜间要归队,确有原因不能归队的,通报车队长,将车辆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则发生被盗、被损,由驾驶员承担损失,并待岗培训。

第四十七条在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除留生产值班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归队封存。

第四十八条乘车人员要等车停稳后再上下,车辆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条实行安全行驶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员、调度员抄行驶里程日,如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劳资处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所有车辆管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温州市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理赔秩序,坚决打击车险理赔中的欺诈骗保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严格督促车险理赔人员恪尽职守、诚信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车险理赔人员”为温州市财产保险公司中从事机动车辆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理赔系统管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车险理赔人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

(三)违反保险合同约定,通过虚构损失、扩大损失等行为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客户、索要回扣的;

(五)违法违规的其他行为。

四、以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的通报、公示等文件,作为其行为认定依据。

五、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各公司应向温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集中报送信息,由协会汇总登记。

六、信息管理形式:(一种是协会定期通报,实现行业内信息共享;一种是不通报,但各公司在录用车险理赔人员时,应通过协会查询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不良行为的信息记录)。

七、录用形式:(一种是各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承诺不得录用;一种是仅供参考,是否录用由公司自行决定)。

如果采用各公司通过自律公约形式承诺不得录用的形式,必须建立约束机制和举报机制:1、对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而被所在公司除名或主动辞职的'车险理赔人员,所在公司应当报送而未报送的,处以xx违约金;2、对协会登记在册的问题车险理赔人员,公司未经查询录用或经过查询仍然录用的,处以xx违约金,同时对已录用人员予以辞退。

外租车辆管理办法

(一)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二)自觉服从处(队)的统一调度和管理,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三)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四)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五)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六)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七)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八)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九)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十)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二、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一)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二)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三)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四)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五)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六)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三、安全行车奖惩。

(一)安全行车。

1、安全行车每年评比一次。

2、本年度达到“六无”标准的获当年安全奖。

3、达不到“六无”标准的,取消安全奖。

(二)安全奖标准。

1、全年安全奖600元/人;。

2、全年安全里程奖0、05元/公里。

(三)安全奖奖扣。

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安全奖以经济奖励形式每年按驾驶员实际安全行驶里程发给,获得安全奖的驾驶员同时具有评选优秀等次或先进个人的资格;达不到“六无”标准的,相应扣去安全奖和里程奖。

(四)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扣奖比例:。

1、负全部责任者,扣除当年全部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

2、负主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3/4;。

3、负同等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2/4;。

4、负次要责任者,扣除当年安全奖及安全里程奖的1/4、

(五)其它责任情况的扣奖及赔偿责任。

1、态度恶劣,不服从调度,发生误时、误事的,一次扣奖100元,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2、发生驾驶证被扣或其它严重违章者,取消月度考核奖。年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的,停驾车辆,在编人员按待岗处理,非在编人员予以辞退。

3、私自出车发生事故的,无论有无责任,除由驾驶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扣除1—3个月的月奖,并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作待岗或辞退处理。

4、因超速行车、强行超车、酒后开车、违章停车及其它违规行为而被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负,不得报销。

5、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酌情扣除1—12个月奖,并按责任大小赔偿:。

(1)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全部月奖,按经济损失的4%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扣除9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3%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扣除6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2%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扣除3个月月奖,按经济损失的1%赔偿。

发生重大事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调离驾驶岗位。

发生事故后逃逸者,除经济赔偿外,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6、无论何故造成的责任事故,均取消驾驶员当年的先进个人或优秀等次评选资格。

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车辆管理,保障正常公务用车,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的调度、维修、例保、年审、保险等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2、实行专人驾驶制度。驾驶员按派车记录单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未经领导批准,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所车辆。

3、本所车辆不得在外过夜,车辆使用完毕,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回办公楼停车场。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4、本所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上级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借用车辆的,在确保本所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由办公室调剂安排。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车辆的`,必须经所领导同意。

5、实行专人保养制度。驾驶员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不得带病出车。

6、车辆加油实行刷卡制度,驾驶员在中石化各加油站刷卡加油。

二、车辆调度。

1、本所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用车须填写用车记录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各科室需使用车辆的应提前半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依据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4、对近似方向、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减少派车次数和成本。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驾驶员被曝光或违章被处理,后果自行承担。

2、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服从办公室调度,不得擅自出车。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办公室或车内待命,不得随意离岗。

3、驾驶员作为车辆保养责任人,平时应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尤其要做好季节转换期的车辆保养工作。

4、车辆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由所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5、驾驶员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以免影响正常用车。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加油,在非指定地点加油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