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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专业18篇)

时间:2023-11-07 23:10:58 作者:灵魂曲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专业18篇)

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解决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通过建立明确的规则和条款,减少不确定性和争议。规章制度范文中涵盖了各个方面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建议和启示。

酒店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凡要求下属做到的,领导者必须率先做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二、下属有意见,不一定是坏事;领导者一到场就鸦雀无声,不一定是好事。

三、聪明的领导者决不事必躬亲,而是运筹帷幄。

四、用贬低集体或他人的手段是无法树立自己威信的。

五、切莫对以下人委以重任:对领导者只报喜不报忧的人;当面吹捧领导,却从不当面提出批评意见的人;对待领导者与下属,持两种截然相反态度的人;专谈他人缺点而不谈优点的人;每次好处都想得到,只要一次得不到就翻脸的人。

六、有的下属虽缺点不明显可也找不到突出的优点;有的下属虽缺点明显,但优点也很突出。相比之下,后一类下属往往会将工作干得更加出色。

七、与其用权力影响下属,不如用行动影响下属。

八、下属不同于机器,不是在做机械运动,他们的活动轨迹千变万化:情绪愉快时,即使脏累繁重的工作也无怨言;心境不佳时,哪怕是举手之劳也要算计。领导者的重要职责之一是营造融洽的人际交往氛围。

九、人在没有当权时,都厌恶拍马屁者,但一旦当权,又都喜欢拍马屁者。务必记住:拍马屁者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自己上马。

十、下属可以接受严厉的制度和工作的辛劳,但难以忍受对人格的侵犯。注:更多资源,。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我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和考核工作,督促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发展,依据煤矿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分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岗位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同时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三、考核对象。

对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区长、队长、班组长及特员)以下简称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四、考核方法。

1、煤矿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各分管人员逐级考核,组成考核小组进行最终考核。

4、上级综合评价:采用级别评价法,即直接领导初评打分、考核领导复评打分的方法。

五、考核时间。

2.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个人全年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年度个人工作计划交直接上级,直接上级于12月30日前完成上级评价并交考核小组核终评后,报煤矿备案。

注:由煤矿相关人员将考核资料整理归入员工个人档案。以年度考核成绩为准核发年终奖金。试用期不参加年终考核。

六、考核内容。

1.岗位职责考核。

指对被考核管理人员要担当本职工作、完成上级交付出的任务中所表现出的业绩进行评价。基本要素由工作目标、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紧急问题的处理等构成。

2.能力考核。

指对具体职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以及经验性能力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等经验性能力以及从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效率、方法等。

3.品德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工作责任感、工作勤惰、协作精神以及个人修养等构成。

4.学识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担当职务所需要的管理学识、专业知识以及其他一般知识等。

5.组织纪律考核。

指对达成工作目标过程中所表现出的纪律性以及其他工作要求等进行测评。基本要素包括遵纪守律、仪表仪容、环境卫生等。

七、考核标准。

1、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考核扣分记录,以自然年度1年为考核扣分周期,满分为12分。在考核周期内未扣完12分者,不计入下一次扣分周期;但是扣分记录将作为下一考核周期扣分参考条件。

2、根据煤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的不同,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对应的考核扣分标准分别为12分至9分、9分至6分、6分至3分、3分至1分,本考核扣分标准在阶段内只包括上限,不包括下限。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一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12分至9分。

(1)造成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造成连续三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拒不执行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指令,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因同一采掘地点发现存在同样(或类似)事故隐患且一年内连续被监管(监察)部门下达2次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6)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性质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他人检举揭发“三违”的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扣打击报复者和相关人员)。

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二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9分至6分。

(1)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或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安全技术质量规范设计、施工、作业或弄虚作假,造成事故隐患突出的(扣矿长1/2、技术负责人)。

(3)未按时完成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要求,又不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验收申请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又不及时上报或瞒报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明确,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新增、替换采掘头面未经过煤管所审批擅自组织生产的(扣矿长、技术负责人)。

(7)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组织生产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

(8)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扣矿长)。

5、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三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6分至3分。

(1)因违章指挥或制止违章行为不力,造成轻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扣矿长1/2、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严格执行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计、规程、措施安排作业的(扣技术负责人)。

(3)对“三违”或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按相关规定处理和汇报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和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的;不按规定组织班前安全会的;对各类规程措施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学习的(扣责任副矿长)。

(5)不按规定记载、汇报各类事故或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及指令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

6、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四级违章行为,处违章扣分3分至1分。

(1)违反国家、省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2)不积极配合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轻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3)煤矿企业安全目标管理未层层落实的(扣矿长、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4)其它一般违章的(扣责任副矿长、相关的管理人员)。

7、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有2种及以上违规安全生产行为的,应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八、考核结果的应用(工资指基本工资)。

1.季度绩效考核。

季度考核成绩将作为被考核管理人员年终评比以及职务和工资升降与奖金的重要依据。当煤矿编制内各级岗位遇有空缺或扩编增加员工额时,凡考核成绩优异人员将予先递补。

(1)考核成绩为a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5%;

(2)考核成绩为b级者,当月工资额多发原有工资的2%;

(3)考核成绩为c级者,享受全额工资;

(5)连续3个季度考核成绩为a,或全年累计3个a者,下年工资额增加5%;

(6)全年业绩考核成绩达到4个a者,下年度工资额增加10%。

2.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考核成绩主要应用于被考核管理人员职位升降使用,煤矿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升降考核。

(1)年度考核成绩为a级者,享受a类年终奖;

(2)年度考核成绩为b级者,享受b类年终奖;

(3)年度考核成绩为c级者,原有职务、工资不变,享受c类年终奖;

(4)年度考核成绩为d级者,给予降职或降薪处罚,不享受年终奖;

九、具体要求和规定。

1、针对煤矿管理人员违章行为扣分的多少对其采取警告、严重警告、强制学习和考试、停职、不准在本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措施。

2、对累计扣分达12分的管理人员不准在本矿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将视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该人员相关的资格证书。

3、对累计扣分达9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停职3个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4、对累计扣分达6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严重警告,将予以停职1月,并进行安全生产强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5、对累计扣分达3分的管理人员,将予以口头警告,其被扣分值在本扣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6、在一个考核扣分周期内安全管理人员累计扣分达到9分的,即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煤矿管理工作。

十、考核纪律。

4.扣分必须要有依据,做到认真、客观、公正;

5.弄虚作假者,一律按总分的50%扣分。

本办法自20xx年x月xx日起实施。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2.2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

3.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

4.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4.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4.1.3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1.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

4.1.7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1.8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4.1.9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4.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2.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4.2.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2.4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2.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6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2.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3.1负责所属部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4.3.2现场监督本部门危险性较大安全专项方案的实施情况;

4.3.3对本部门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3.4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4.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车间领导报告,并协调整改;

4.3.6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科报告;

4.3.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4.3.8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3.9安全员每月定期向单位安全科书面报告所在部门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利益,形成稳定的经营者团队,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中层以上(含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基本年薪;

2、绩效年薪;

3、奖励年薪;

4、法定福利和保险;

5、特别福利保险计划;

6、总裁特别奖励或总经理特别奖励;

7、中高层经理人持股计划(另行规定)。

第一条: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2、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评价、劳动力市场价格、公司人力资源政策为基础;

3、新聘(或新晋升)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绩效年薪:

1、在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年春节前一次性核发(见附表二);

2、任现职不满一年者按实际任职时间进行核定。

第三条:奖励年薪(年终奖金):在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业绩和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标准为: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60%―7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50%―60%;

3、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40%―50%;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年薪总额的20%―30%。

第四条:年薪制人员的奖励年薪,一律延期半年发放,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

1、违反公司政策、规定严重者;

2、辞职或辞退者;

3、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公司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其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停发、缓发或减发的情况;

5、第三层以下(含第三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总经理,其他各层经理人考核年薪发放的决定权在董事长。

第五条:总裁特别奖励,由董事长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总经理特别奖励,由总经理确定,于次年度春节前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享受年薪制的人员,不享有加班工资。

第一条:年薪制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年薪制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公司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可停止支付。

第三条:终生健康险:

1、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核定,每任职满十二月,发放一年的终生健康险;

2、享受条件:任满一年,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

3、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为万保额;

4、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为万保额;

5、公司副总经理及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为万保额;

6、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为万保额;

7、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为万保额;

第四条:国内外进修:

4、以上条件均为必要条件,是否执行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五条:一次性退职金:

1、董事长(第一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1.0。

2、总经理(第二层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9。

3、副总经理及其他第三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7。

4、正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6。

5、部门正副经理、销售副总助理及其他第五层(或相当)经理人享受条件为任满一届以上,考核结果良好以上,其标准为:

享受标准=最后年度年薪总额*(1+实际任职年限/10)*0.5。

6、一次性退职金在任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

7、任职未符合上述期限规定要求,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按实际任职年限核发退职金。

第六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制度执行。

第七条: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享受福利住房:

1、任期满一届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体规定为:任期满一届,公司提供40%房款作为首付款;任期满两届,公司提供其余60%房款;该款项不直接发放给个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商。

3、福利住房房价不得超过山东省中高档商品房平均房价。具体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4、以上标准为最高限额,所购住房低于购房标准者,剩余款项不发放给个人,超过购房标准者,超标部分房款自付。

5、福利住房产权归购房者个人,所有相关责任购房者自负。

6、住房福利计划自聘用之日开始生效,自任职满一届开始执行。

7、任期未满一届者,不享受此福利。

8、任职不满一届,由于工作调动原因等离任,且考核结果良好以上者,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可以按实际任职年限进行核算。

9、任同一层次职务二届以上(不含)者不重复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条:其他特别福利与保险计划,根据公司效益和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九条:特殊福利计划的执行,以国家相关财税制度为依据列支。

第十条:因企业重组、并购等非个人因素造成职位丧失或职位下降者,根据任职年限按比例提前执行上述计划。

第十一条:对于公司目前中高层现职中,经考核不具备任职资格,但对企业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者,如服从公司统一安排,离开现任职务,可以在本制度执行的同时,提前执行特别福利计划,同时,授予“企业功勋”光荣称号。具体标准将根据现职进行核定。

第一条: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第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三条:本规定自董事会核准、股东大会通过后颁布执行,修改时亦同。

水库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的绩效考核原则是:。

-为公司部门组织变革和发展提供重要依据;。

-对员工起到激励、督促和导向的作用;。

-依据考核的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达到提高员工素质地目标;。

二、绩效考核分类。

2.公司考核分类的`内容。

2.1.月度考核内容:岗位kpi绩效考核、考勤绩效考核、工作态度绩效考核;。

2.2.季度考核内容:个人成长绩效考核、员工满意度绩效考核;。

2.3.年度考核内容:360度绩效考核。

三、绩效考核实施的职责分工。

1.人力资源部在绩效考核中的重要职责。

1.1.设计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案;。

1.2.对绩效考核的内容、目标等进行宣传,必要时对相关考核部门人员进行培训;。

1.3.督促各考核部门按计划执行考评方案;。

1.4.及时收集和整理考评信息,并总结出考评结果;。

1.5.向公司管理者汇报考评结果,并根据高层者的建议与意见制定相应的人事政策;。

1.6.对考评结果进行归档处理;。

2.职能部门在绩效考核中的职责。

2.1.负责实施本部门的考核工作;。

2.3.根据考评结果和公司的人事政策对本部门的人事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绩效考核主要项目的操作标准。

1.岗位kpi绩效考核操作流程。

岗位kpi绩效考核是职能部门负责人对部门人员每月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工作完成质量情况的一个客观评价。

1.2.部门负责人审核好《岗位kpi考核表》后汇总至人力资源部;。

实得分=(自评分×40%+上级主管评分×60%)/2。

1.4.岗位kpi绩效考核每月一次进行考核;。

2.考勤绩效考核操作流程。

2.1.每月30日由人力资源部汇总考勤记录;。

2.2.考核分数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实际出勤记录予以记分;。

2.3.考勤绩效考核每月一次进行考核;。

2.4.操作标准详见《考勤综合绩效操作标准制度》;。

3.工作态度绩效考核操作流程。

3.1.每月30日由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员工进行考评;。

3.2.每月30日考核分数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后汇总至人力资源部;。

3.3.工作态度绩效考核每月一次进行考核;。

3.4.操作标准详见《工作态度绩效操作标准制度》;。

4.个人成长绩效考核操作流程。

4.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由部门负责人对部门员工进行考评及被考评者自评;。

4.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将考核分数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后汇总至人力资源部;。

实得分=(自评分×40%+上级主管评分×60%)/2。

4.3.个人成长绩效考核每季度一次进行考核;。

4.4.操作标准详见《个人成长绩效操作标准制度》;。

5.员工满意度绩效考核。

员工满意度绩效考核是指:对于公司管理岗位人员在管理岗位能力的评价,一般由被考核者下属或同级别人员进行考评。

公司考评对象为:主管级、部门经理级、总监级、副总裁级等人员;。

酒店考评对象为:值班经理、主管、酒店经理等人员;。

5.1.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由人力资源部分配至相关人员对被考评人员进行考评;。

5.2.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将考评分数汇总至人力资源部;。

5.3.员工满意度绩效考核每季度一次进行考核;。

5.4.操作标准详见《员工满意绩效操作标准制度》。

五、绩效考核的结构及相关奖惩制度。

1.绩效考核列表。

考核维度考核项目目标值权重数据来源备注。

岗位方面岗位kpi工作进度达标率100%以上30%《岗位kpi绩效》。

100%。

90%15%。

80%5%。

70%0%。

岗位技能考核10分10%。

平?计分考勤绩效考核人事部10分10%《考勤绩效考核》。

工作态度考核职能部门20分20%《工作态度绩效》。

个人成长考核职能部门20分20%《个人成长绩效》。

人事部5分5%。

员工满意度公司员工5分5%《员工满意度绩效》。

人员培养人事部5分5%人力资源部统计。

季度无投诉人事部5分5%。

减分项人事惩处公司各职能部门。

重大事件。

其他。

2.岗位方面:。

2.2.绩效考核奖金由工资原有绩效奖金部分及各部门岗位项目奖金所组成;。

工作进度达标率工资绩效奖金部分备注。

100%工资绩效奖金*(20%+100%)。

=100%工资绩效奖金*(10%+100%)。

90%达标率1。

00%工资绩效奖金*100%。

80%达标率90%工资绩效奖金*80%。

70%达标率80%工资绩效奖金*50%。

达标率70%工资绩效奖金=0元。

2.4.实际的工作进度达标率报表及各项数据由人力资源部统计;。

2.6.1.以上所指奖励,有产生如下情况的,按下列规则调整奖金计算公式:。

2.6.2.若该员工中途调职,则该奖金计算至调职日;。

2.6.3.若该员工因严重违纪被辞退或在奖金发放日前辞职,不发绩效奖金;。

2.7.对于重大影响评估的客观因素,公司有权调整相应的工作达标指标;。

3.平?计分方面:。

3.6.2.工作态度15%达到公司标准,即得基本工资*60%*15%*岗位系数;。

3.6.3.个人成长20%达到公司标准,即得基本工资*60%*20%*岗位系数;。

3.6.5.人员培养5%达到公司标准,即得基本工资*60%*5%*岗位系数;。

3.6.6.季度无投诉5%达到公司标准,即得基本工资*60%*5%*岗位系数;。

3.7.岗位系数划分。

3.7.1.公司专员/助理级别岗位系数=0.2。

3.7.2.公司部门主管级别岗位系数=0.5。

3.7.3.公司部门副经理级别岗位系数=0.7。

3.7.4.公司部门经理级别岗位系数=0.9。

3.7.5.公司总监/副总裁级别岗位系数=1。

4.减分项方面。

5.季度奖金计算公式及原则。

5.1.月实发奖金=工作进度达标率奖金+平?计分得分奖金-减分项。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中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全员教育的主要部分。企业安全管理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思想认识提高了,就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带头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职工起到有效的教育作用。因此,要自觉学习安全法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2、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教育的必要性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政策性强、知识面广,它既包括社会科学内容,同时具备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对安全要求的标准也日益提高。因此,中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知识,才能跟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

3、中层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上的责任

方针政策主要靠中层管理人员去贯彻实施,企业主要靠中层管理人员去管理,一个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重视安全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是对中层管理人员的爱护企业出了责任性伤亡事故,中层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根据性质的不同,要受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所以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制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就显得更为重要。对国家有利,对企业有利,也是对中层管理人员最好的爱护。

酒店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凡要求下属做到的,领导者必须率先做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二、下属有意见,不一定是坏事;领导者一到场就鸦雀无声,不一定是好事。

三、聪明的领导者决不事必躬亲,而是运筹帷幄。

四、用贬低集体或他人的手段是无法树立自己威信的。

五、切莫对以下人委以重任:对领导者只报喜不报忧的人;当面吹捧领导,却从不当面提出批评意见的人;对待领导者与下属,持两种截然相反态度的人;专谈他人缺点而不谈优点的人;每次好处都想得到,只要一次得不到就翻脸的人。

六、有的下属虽缺点不明显可也找不到突出的优点;有的下属虽缺点明显,但优点也很突出。相比之下,后一类下属往往会将工作干得更加出色。

七、与其用权力影响下属,不如用行动影响下属。

八、下属不同于机器,不是在做机械运动,他们的活动轨迹千变万化:情绪愉快时,即使脏累繁重的工作也无怨言;心境不佳时,哪怕是举手之劳也要算计。领导者的重要职责之一是营造融洽的人际交往氛围。

九、人在没有当权时,都厌恶拍马屁者,但一旦当权,又都喜欢拍马屁者。务必记住:拍马屁者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自己上马。

十、下属可以接受严厉的制度和工作的辛劳,但难以忍受对人格的侵犯。

校车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自2015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15〕16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校(园)长是所在校(园)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接送车辆安全运行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从事此项工作的教职员工为直接责任人。

2、建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

3、校(园)长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于任课教师、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等签订校车安全运行责任书。

4、科学严谨地制定学生乘车订车、定座安排表,落实任课教师、值勤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职责公示,分工到人。

5、认真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学校(园)要针对学生接送途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最短时间内,最有效的组织抢救并进行善后处理,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以便各级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持社会稳定。

6、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校车安全日志》。

7、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校车安全例会,学习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急救知识,认真研究校车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会议应有具体的文字记录。

8、认真确定每辆车的学生乘载数,要根据接送车辆核载人数及学生居住地等分布情况,科学合理的确定每一辆校车的乘载人数,做到定人、定车、定座、定线路,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员现象。

9、认真组织校(园)长、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校车安全管理学习培训。

10、学校(园)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11、学校(园)做好校车的日常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12、学校(园)必须使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证的车辆接送学生,每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取得校车驾驶员资格的驾驶人驾驶。

13、突遇恶劣天气,大雨、大雾、大雪等情况,自行决定校车停运。

为确保校车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应经常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行驶。

2、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尚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

3、严格执行教育、交通等管理部门及校(园)的校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4、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时不准驾车。

5、驾驶校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等相关证件;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6、不疲劳驾车、不酒后驾驶、更不准醉酒驾驶。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接打手机、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不准穿拖鞋开车。

7、出车前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进行安全检查,不准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路行驶。

8、出车前检查水、电、油,发现不正常立即维修,出车回来后检查油量,发现油量不足,立即加油,严禁载有学生时进加油站加油。严禁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9、严禁私自将车交与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10、经常擦洗车辆,保证校车干净整洁。

11、注意保持充足睡眠,精力充沛,严禁疲劳驾车。

12、遇到交通事故立即报警,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13、每次出车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校车安全日志。

1、认真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做到知法、用法、守法。

2、每次出车必须身体健康,无患有妨碍工作的疾病。

3、热爱本职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对待学生及其监护人文明、礼貌。

4、在学生上、下车时,必须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5、发现校车驾驶员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时,必须制止校车开行。

6、清点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员启动校车。

7、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8、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离开。

9、不得安排学生在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上乘坐,杜绝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校车。

10、每次出车必须认真填写《校车安全日志》。

11、遇有校车事故,立即向领导报告,并最大限度保证学生安全。

一、校车安全管理档案

1、校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校车驾驶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近期照片)

3、随车照管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近期照片)

4、学校(园)与中心校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5、学校(园)与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6、校车驾驶员承诺书

二、校车车辆管理档案(一车一趟一档案盒)

1、校车使用许可标牌

2、现用校车彩色照片

3、校车驾驶证复印件(显示签注校车类型、核载人数)

4、校车座位安排表

5、校车运行线路图

6、每趟运送学生名单

7、校车购买保险票据

8、已填写结束的《校车安全日志》

9、教育、交-警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校车驾驶员管理档案

1、驾驶员近期脱帽与所驾校车正面合影(彩照五寸)

2、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

3、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4、近期公立医院体检证明

5、与学校(园)签订的交通安全责任书

6、教育、交-警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应实行带班制度。

二、带班值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三、组织安排生产、安全工作,做到安全与生产“三同时”。

四、坚持深入工作现场,准确掌握安全生产情况。

五、及时纠正、处理各类矛盾和安全隐患。

六、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查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七、交接班时,应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值班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工作顺利进展。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命。

1、公司总经理: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任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2、管理部:根据安全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3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1.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门经理、主管、职工代表组成。

1.7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作安全办公室,也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地点设在管理部。

2、安全生产机构图: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任命: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总经理任命并签发文件。

1、组长主要职责:

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1.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1.3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1.4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5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1.6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1.7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监督整改;

1.8负责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考核;

1.9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10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2.兼职安全员(兼职)主要职责:。

2.1负责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2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3对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2.4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各种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2.5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2.6负责各级安全责任制的签订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2.7负责安全会议的记录,并追踪执行情况;

2.8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和管理;

2.9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10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向组长报告。

3.成员主要职责:。

3.1负责所属部门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2现场监督本部门有危险性工作的作业;

3.3对本部门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3.4对本部门生产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3.5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并协调整改;

3.6对于本部门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办公室报告;

3.7按照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8组织建立本部门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5、附记:无。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按照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组织对公司厂房、办公用房、辅助用房的安全性鉴定,建立烧结厂生产经营用房安全档案,对危房采取有效的预防加固和监控措施。

(二)为确保烧结厂产经营用房的安全使用,定期制定房屋维护修缮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经常对烧结厂内房产进行安全性检查,发现问题(包括屋檐腐朽脱落、墙体脱落、墙体松动、漏雨、下水不畅等)及时落实修缮。

(四)雨季来临之前及时组织对下水道进行疏通,以防引起水灾。

(五)冬季来临之前做好防寒、防冻、防雪灾工作。制定门窗修缮计划和危房加固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经常检查烧结厂路面状况,发现坑沟及时安排修缮。

(七)关注气象变化,风暴、寒流来临之前通知各部门关好门窗,做好预防风暴寒流灾害准备;大雪之后及时组织扫雪、清理危房积雪。

(八)严格执行“相关方管理制度”。在接待外来维修人员时,告知烧结厂安全、保卫、保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在签订外包合同、承租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在接待短期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同时要求施工队伍填写“施工队伍安全信息表”,并口头或书面通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九)在进行树木移栽时或修剪时,应充分考虑操作过程的安全问题,制定有效的安全方案报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报生产安全部审查)后实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确保树木移栽或修剪工作的安全。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经常性的组织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3、负责制定、修改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对新进厂职工的“三级”教育,特殊工种的培训和安全知识考核。

5、进行安全解剖,对隐患要制定防范措施,对紧急发生安全的情况,有权停止有关人员工作和生产,并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6、组织编写安全计划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7、督促有关部门合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合理使用劳动用品,并及时做好防暑、防寒工作。

8、加强对机动车的安全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到车定人,人定岗、严禁无证驾驶。

9、严格执行“人盯人、人盯车”的安全管理职责。

10、负责工伤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认真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协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份,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管理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必须通过董事会经行交易,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票,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6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6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非本岗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仓库。

2、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3、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到岗后巡视仓库,检查物品是否短缺,检查电器安全,检查消防设备,检查有无火患危险及可疑迹象,发现情况马上向上级汇报。

4、检查仓库所有存放的物品是否整齐,数量是否需要补充,保证满足各个使用部门的需求。

5、打扫仓库周围环境卫生,保持消防通道畅顺,保持环境卫生。

6、仓库所存物品摆放必须分类、固定位置整齐摆放,填写货物卡,把货卡挂在显眼处。

7、常用物品存量必需按照最高、最低存量收货及补给,保证满足餐厅营业需要。

8、收货要按质按量验收,收货手续要清楚并尽快发给使用部门,如未能及时发出的,应摆放到指定货架,不能随处摆放,阻塞走火通道。

9、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货物,明确所负责保管物资的范围。

10、借、发物品手续要清楚,单据要放到指定位置,不能随处乱放。

11、认真填写“工作日报表”,“补给单”和“请购单”,并做好出单的电脑记录。

12、当天帐目当天清理,不得随便涂改帐目,帐面须与实物保持平衡。

13、每月定期进行物品盘查,核对所有数目。

14、检查当天工作,整理好当天的单据,及时交给记帐员。

15、下班前关好门窗,检查仓库一遍,保《www.》证没有燃烧物,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及照明用电等,锁好仓库门。

16、每月定期进行物品盘点,核对所有数目。

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白天学生上课期间,宿舍要有一名值班人员在值班室值班,职责是:接听电话、接待家长来访,防止闲杂人进入宿舍等。

2、上午学生放学进入宿舍,要求管理人员提前全部上班管理学生。学生午休后进入教学区(除值班人员外)其余管理人员休息。

3、下午学生放学后进入宿舍,要求管理人员全部上班。首先组织学生签到,对未到宿舍的学生查明原因,及时与班主任取得联系,以防学生外出。

4、晚上学生上晚自习后,宿舍管理人员要全员上班,锁好大门,随时处理学生出现的问题,并在生活区院子进行巡查,以防闲杂人进入院内,保证生活区财产安全。

5、晚9:40熄灯后,管理人员要在宿舍内外巡视,确保学生全部就寝后,公寓楼留一名管理员值班巡查,旧楼两名管理员分前半夜、后半夜进行值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学生安全。

6、宿舍值班人员对厕所的用水每天分三次开启阀门冲洗厕所,每次不得超过30分钟。分早、中、晚,其余时间关掉阀门。检查发现阀门未关,一次处罚当班人员50元罚款。

7、生活区院内灯及楼道灯由每天值班人员负责开、关,宿舍灯由管理人员统一开、关。晚上宿舍熄灯后。要保证楼梯、楼道及厕所灯亮,确保学生夜间上厕所安全。

8、双休日要求宿舍有两名管理人员值班。从周五上午学生放学后至周日下午学生到校前,主要负责双休日路远留校学生及初三补课学生的管理。

9、以上各条要求宿舍管理人员遵照执行,学校领导随时进行检查,如发现值班脱岗、巡查不到位、水电管理未按制度要求办等情况,发现一次处罚值班人员或宿舍管理人员30—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