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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实用6篇)

时间:2023-09-09 15:44:21 作者:灵魂曲 2023年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实用6篇)

当工作或学习进行到一定阶段或告一段落时,需要回过头来对所做的工作认真地分析研究一下,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归纳出经验教训,提高认识,明确方向,以便进一步做好工作,并把这些用文字表述出来,就叫做总结。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使石家庄市卫生局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保密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密人员每月底应填写《涉密人员保密自查表》,对本月工作进行保密自查。

第三条 保密办每季度第一个月组织对保密办负责人进行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四条 保密文档档案室负责人每季度第一个月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保密自查。

第五条 石家庄市卫生局保密委员会每年6月份和12月份按流程组织卫生局的保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石家庄市卫生局保密委员会每年12月份组织对石家庄卫生局的保密检查,填写保密检查表。

第七条 保密办每年12月份对涉密人员进行考核,填写《涉密人员年度考核表》,重点考核其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责任和接受保密培训的情况。

第八条 其余保密监督检查情况,按石家庄市卫生局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九条 石家庄市卫生局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指导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保密办负责具体实施保密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保密员负责表格的发放和保密工作文档的保存。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涉密人员对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在保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泄密事件,按照《泄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管理制度》及时报告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石家庄市卫生局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二

(一)非税收入增长较快。今年以来,我局加大对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非税收入的征缴力度。前六个月,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入库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有力地推动了我市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一是加强票据管理。严格限制票据领用数量和加强定期验票制度并重,最大限度杜绝了“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二是加大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征缴力度,组织人员深入到各执收单位进行稽查,对征缴的水资源费、排污费等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交财政国库。

(二)基金收入增收明显。截止6月底,基金收入完成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其中,政府性基金收入完成万元,同比增长。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土地出让金增多;社保基金收入完成万元,同比增长。

(三)所得税和营业税有所增收,但是增值税、资源税下降较多。截止6月底,增值税完成亿元,较去年同期减少近亿元,同比下降,成为影响国税部门收入进度的最大因素;资源税完成2469万元,同比下降。造成增值税和资源税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采选矿行业多数没有生产。所得税完成1亿元,同比增长49;营业税完成亿元,同比增长。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重点项目”四保顺序,科学合理安排支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办公经费比上年继续压缩的基础上,把财政支出的重点放在关注民生和构建xxx社会上,优先扶持涉及民生的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保证各项惠民政策和资金的落实。1—6月份,全市一般预算支出完成亿元,同比增长;政府基金支出完成万元,占年初预算的,同比增长;社保基金支出万元,同比增长。

(一)积极培植后续财源,促进经济发展。在积极促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把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重点向培植后续财源倾斜。投入资金3656万元,主要用于“四园一带”的土地征用补偿、搬迁费用、园区环评及监测等,为园区内的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创造了良好条件,促进了结构调整和财源建设;争取上级农业产业化资金642万元,扶持了遵化市30万公斤设施蔬菜标准化种植基地改扩建项目、遵化市年增存栏4万套父母代肉种鸡养殖基地扩建项目、遵化市7000万公斤野生酸枣汁中央财政贴息扩建项目和长城科贸承担的遵化市板栗收购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等新建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需要,促进了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二)确保涉及民生资金的落实。把管好用好民生资金作为财政部门的重要工作,突出强化对困难群体的保障。投入社保资金亿元,足额保障了离退休干部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较好地落实了企业下岗职工失业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大力支持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投入教育资金4000多万元,保证了正常教学需要,支持了职教中心新校、四实小建设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优化了教育布局,改善了办学条件。投入医疗卫生资金8128万元,重点支持了市医院搬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乡镇卫生院改造及设备更新等,改善了农村公共卫生基础条件,进一步夯实了全市卫生医疗基础。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三

一、药剂管理制度不全;

二、保管员防毒面具、呼吸器未购置;

三、消防器材甘棠、普安收储库没添置,新宁中心库灭火器安放不规范;

四、新宁中心库消防栓水管须修复;

五、新宁中心库消防池没修防护栏;六是熏蒸杀虫后的磷化铝药渣未集中处理。

针对以上问题,责令公司进行研究逐个落实。

一、由新宁中心库主任负责药剂管理制度的逐个完善;

四、由公司把保管员防毒面具、呼吸器购置,消防栓的维修纳入20xx年危仓危房项目一并维修落实。并在2014年公司向局交安全保证金10000元整。

随着粮油库存的增加,粮油保管的要求愈来愈严,要实现规范化管理,向智能化管理过度。公司现有仓库设备,仓储器材,检化验仪器必须进一步地维修,添置消防设施等。建议在今后处置资产,资金先用于粮油安全储存及危仓危房的排危安全的需要。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按照《xx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打非治违”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积极行动,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涉林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出了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强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检查内容和检查重点,明确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局属各股室及森林公安负责人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局“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自“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以来,我局高度重视,迅速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部署。一是分步动员部署。召开了森林防火“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会议,主要领导专题部署森林防火“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召开了全县野生动物保护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会议,强调了该行动的主要目的为:清理整顿野生动物流通领域,打击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活动。召开了xx县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征滥占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专项会议,主要领导要求对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二是精心制订方案。根据涉林安全工作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各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指导思想、整治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将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做到了任务明确,职责分明。三是营造深厚氛围。我局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形成了浓厚的宣传氛围。四是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局党组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分管领导靠前指挥,指导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各股室能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打非治违”的有关工作。

根据安委办“打非治违”通知中具有共性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涉林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边宣传、边检查、边发现、边处理的原则,组织相关股室,抽调了素质高、能力强的业务骨干组成排查组,“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的副组长各带一个督查小组,采取拉网式排查,重点对对全县的森林防火重点单位、林区作业单位、林区重点设施;林区仓库、油库、危险品存放地、村庄林区结合部、林区火灾多发区;苗圃、活立木经营场所、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等进行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做到“四个一律”:对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加工和经停产整顿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加工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加工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一是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为严厉打击涉林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深入开展,我局将“打非治违”与森林防火高火险期、重大节假日、各敏感时段的涉林生产安全检查有机结合起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惩处。二是开展专项检查。结合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突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涉林生产行动,对查处的问题,盯住不放,一抓到底,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涉林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三是坚持把有限的监察力量重点放在查处林业员及护林员上报的安全隐患、群众举报投诉的涉林违法非法生产行为和重点监控单位的监督检查上。同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定期回访,重点复查,跟踪问效,形成监察“闭环”,切实做到安全隐患不彻底消除决不放过。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四

按照区能源办《关于印发〈xx区2014年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青能源领办发〔2014〕1号)文件,结合我局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区经信局扎实开展全区企业的节能降耗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局节能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相关工作的协调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力求取得实效。

二、严格准入,做好源头控制

我局在实行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核准、备案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于未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办理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备案手续,切实配合区经信局、区发改局从源头上控制高耗能行业,落实国家关于节能降耗的各项政策规定。对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在“三同时”审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上门企业服务。截止目前,全年共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38个,其中预评价14个,竣工验收21个,现状评价3个;职业卫生“三同时”35个,其中预评价12个,竣工验收5个,现状评价18个。

按照我区2014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计划,区安监局局领导多次带队对关闭矿山进行检查。xx市利宅页岩砖有限公司尖包山矿区、xx区长才石料厂史家湾矿区2家矿山已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已取消矿山开采项目,关闭矿区,已全面停止开采,有效配合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三、 广泛宣传,提高节能意识

我局积极开展节约能源资源的宣传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的节能参与意识;二是在对企业开展审批服务、安全检查等工作中加强节能宣传,引导企业提高节能意识,增加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五

1、为进一步确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运政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运管所实行,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

2、运政管理督查主要对运管所内部所有运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检查内容

(1)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复议规定》、《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交通法规的情况。

(2)遵守运政人员行为规范、政务公开及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等情况。

(3)执行相关政策,保证政令畅通和完成上级工作任务情况。

(4)运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着装风纪和执法车辆使用等情况。

(5)调查核实群众检举报告运政管理人员行政不作为,办事推诿,以权谋私,吃拿卡要,违规乱收费、乱处罚等问题。

4、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三人。

5、督察人员在现场督查中发现运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着装风纪等规定,应当场予以纠正。

(1)不按规定穿着运政服装的;

(2)仪容不整;

(3)着装在公共场所饮酒或娱乐;

(4)稽查标志车停放在酒店或娱乐场所门前;

(5)在运政执法中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6)在执行公务时,无执法证件的;

(7)其他违反仪容风纪规定的行为。

6、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运政管理人员有违反《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进行的内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统一领导、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对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职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与资产管理,本部门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十)财政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制度和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制度等内部监督检查协调机制。

内部监督检查负责人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财政部门内部有关机构或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内部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和问题整改等相关问题。

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协助和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财政监督机构人员为主。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抽调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在对财政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根据需要,财政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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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重点监督检查本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财政部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财政部门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十一条财政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和重点检查方式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对本部门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

日常监督是指对日常财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实时、动态监督,包括事前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核查、跟踪问效等。

重点检查是指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并按照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工作。

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

财政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于该类机构数的30%。

第十四条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组长由财政监督机构确定。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六条实施重点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七条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或者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八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征求被检查单位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检查组应当在被检查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改进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一)对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检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改进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复核形成的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检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情况、审定后的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财政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检查报告经财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财政部门负责人要求、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内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机构和单位应当在收到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负责人,并抄送财政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回访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内部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情况,定期检查审计机关和上级财政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报告制度。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内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并向财政部门负责人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将内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全部检查工作结束后30日内,财政监督机构应当将检查资料进行鉴别整理,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归卷存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推进内部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机构与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对于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内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内部监督检查决定的;

(四)报复陷害内部监督检查人员的。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监督检查单位秘密的。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2002年1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02]3号)和2003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规则(试行)》(财监[2003]129号)同时废止。

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篇六

我乡实行保密领导责任制。领导班子对保密保密重视,把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保密保密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我乡成立了由管党副书记为组长,各科室干部为成员的保密保密小组,负责全乡的保密保密了分管领导负责抓,经办人员具体抓。对保密保密设施、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经我乡保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我乡党政办、财政所、民政办、计生办是保密重点部门。具体结果还有待上级保密单位的审批。这些办公室接触密源广、涉密深,保密保密小组对各办公室的保密保密全面的检查督促,确保各办公室从每个环节做起,增强保密观念。

一、每台电脑系统都安装诺盾防火墙,病毒入侵。

二、指定专人负责全乡的电脑管理工作,目前某同志负责。

三、制定电脑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全站人员严格按规范操作,发现病毒及时处理。

三、加强了保密制度的建设

(1)保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保密责任。

(2)建立涉密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