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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比较(模板5篇)

时间:2023-09-23 11:56:26 作者:紫衣梦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比较(模板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劳务承揽与劳动关系的区别论文承揽与劳务合同的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分别为劳动法和民法调整,对两种纠纷处理有不同的程序,权利义务规定也相差甚远。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用工关系尤其是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关系中,接受和提供劳务的双方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来明确用工性质,在审判实践中,概以雇佣关系对待,不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公正审理两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审判指导意义。

一、劳动关系概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用人单位则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主要类型有(1)在中国境内依法核准登记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乡镇企业等。(2)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3)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各种单位。事业单位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有权使用劳动者。(4)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它们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也有权使用劳动者。(5)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包括工会、妇联、研究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要求劳动者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必须为劳动者完成劳动行为提供条件,包括生产场所、机器设施、劳动工具等。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理所当然地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才能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法所涉及的范围只限于劳动过程之中,不应包括未形成劳动关系之前的就业过程。但是,由于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就业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都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同时就业与劳动关系又有特别紧密的联系。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将就业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是出于我国实际的考虑,不能因此将就业也归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劳动关系只能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不能称之为劳动关系。同时,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劳动者都不能与二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任何二个用人单位也不得同时与一个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至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灵活就业者,比如作家、自由撰稿人、小时工等,他们可以和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笔者认为灵活就业者在本质上并没有违背劳动关系排他性,因为灵活就业者在工作时间上是相互错开的,依然符合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规范,只不过这“同一时间”更为灵活、更为具体而已。

(4)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为了实现劳动过程,为社会生产或社会产品提供服务。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归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指挥下,为了最终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劳动的。相应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提供有利条件和物质保障,并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5)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二、雇佣关系概述

雇佣关系是指经约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的由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前我国雇佣关系的主要形式:家庭帮工、农民帮工、承包人用工等以完成特定劳动事项为限的雇佣形式、合作型雇工形式、人力资源代理形式等。另外,在建筑工地和家庭装修用工,装卸搬运工,企业帮工等临时用工中,雇佣关系也大量存在。

从历史上来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并无太大区别。在罗马法中,雇佣契约被包括在租赁契约中,当时租赁的含义远比现代法上的租赁范围要广,包括物的租赁、雇佣租赁和承揽租赁。《德国民法典》将雇佣契约真正从租赁关系中解放出来,认为雇佣契约是一种广义上给予服务的合同,并将其称为“雇佣合同”。在19世纪,雇佣合同被视为“全然自由的对等的人格者之契约关系”1受民法的调整,严格遵照契约自由、平等协商及等价有偿原则。但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大工业的兴起,资本家占据了绝对的经济强势地位,而劳动者处于经济弱者地位,资本家便以此压迫工人,导致雇用合同的附合化。为了修正传统民法只保护形式平等,忽视实质平等的不足,19世纪初期,在西方国家陆续产生了一些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具有公法性质的劳动法规。从雇佣契约中逐渐分化出劳动契约这一独特的类型,雇佣契约的大部分以劳动契约的形式出现。2由劳动法调整的这部分雇用关系,就被称为劳动关系。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看,劳动关系和雇用关系的规范对象基本是一样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工运动的兴起以及社会利益的提出,具有社会化色彩的劳动法对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雇佣关系进行调整,才使得作为劳动法调整之后的劳动法关系与受传统民法调整的雇佣关系拥有了不同的品性,相互区别开来。3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具有如下自身的特征: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分配工作或工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约定提供各种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

2.而劳务合同的.内容规定的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从适用的法律规范来看

1.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而劳务合同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规范。

2.劳务合同在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原则,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中去,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指挥,遵守劳动纪律,双方存在隶属关系。

法律责任后果不同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比如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劳务合同一般只承担民事赔偿服务,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责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例如,某单位的10部电梯的维修包给某维修站,维修站派人常驻这家公司,他虽然在这家公司工作,但与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从理论上讲,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因为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所以签订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的限制,比如社会保险费可以不缴等等。

正是由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的显著差别,一些用人单位与明明是劳动关系的职工,签订的却是劳务合同,以此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少劳动者由于不是十分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就糊里糊涂签下了劳务合同,以致自己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护。阿华认为,由于某些不法用人单位利用劳务合同欺骗劳动者的现象越来越多,法律法规应尽快明确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不能让钻空子者有可乘之机。

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

承建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乙方在承揽建设甲方私人住宅主体工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建筑项目:私人住宅主体项目。

二、建筑面积:按实际板面计算。

一、二层120,

第三层80,再做琉璃瓦。

四、外观按图施工,门窗,外墙砖等,其中铝合金窗改为普通平开窗。

五、按梯扶手做成红榉木的圆形木扶手。

六、单价按实际板面积,每平方米540.00元人民币大写伍x肆拾元整,其中整栋外加叁万伍仟陆佰元。

七、工期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工。

八、室内只是粉墙,楼梯板一到三层,安装电线,开关插座、水按甲方指定的使用部署。

九、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如造成事故与甲方无关。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率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友好、自愿的原则,遵照《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装修承揽合同达成以下约定,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甲方将德惠超市马边店涂料、油漆房屋装修工作,交由乙方完成,乙方将根据自己专有的技术完成本合同约定内容。

2、分项工程单价:1、仿瓷:5.00元每平方米(含材料及人工)。2、乳胶漆:9.00元每平方米(含基层腻子及人工)。3,墙纸粘贴:6.00元每平方米。4、清水漆:15.00元每平方米(喷漆,门及其他道具的线条不另计费)。5、以上单价均按实际着漆面积计算,造型顶按水平投影面积按实计算,不按展开面积计算,不按板材计算。

3、工程量:按工程验收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4、施工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工期,总工期为18天。

二、付款方式:

1、乙方进场7天后由甲方支付所完工程量工程款的60%作为工程前期借支款。

2、工程竣工交验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为6个月。

三、甲方责任

1、办理好工程开工的手续,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工程施工图。

2、工程所需的所有原材料由甲方提供并保证质量;

4、在乙方确保质量和工期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按合同规定付款给乙方,不得无故拖欠;

6、甲方项目部根据工程总进度的要求进行施工安排,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安排及管理。

三、乙方责任

3、乙方要保证材料利用率,不得浪费、破坏,不得更换甲方提供的原材料;

4、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安全等相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四、质量要求

1、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施工。

2、仿瓷墙面必须平整光洁(即压光)。

3、需要做乳胶漆的部位必须平整且着漆均匀、手感舒服。

4、造型石膏板顶及隔断必须贴填缝带。

5、木制道具清水漆必须喷。

8、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组织人员维修,超过3日乙方未进行维修的,甲方可另请他人,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安全施工与检查

3、施工进程中,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执行项目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对于违反项目安全制度规定的行为和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限期完工,乙方同时还应接受与其他施工人员同等的处罚。

六、违约责任

2、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成果,除天气影响、停水停电、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得延长工程期限;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由此造成的误工费由甲方承担,以签证单为依据;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金,同时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2天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再支付合同尾款。

七、合同解除

1、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动解除;

2、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乙方均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手印):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复印件附后)

本合同签约代表人:电话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及雇佣合同区别

(一)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一种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二者的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双方当事人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虽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仍属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当然,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具有公法关系性质的私法关系 。

2、都以给付劳务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这是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中,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定做人、委托人的预期利益,承揽人、受托人给付劳务的义务仅是作为手段性义务或附随义务。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5、二者都是诺成合同。这二类合同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诺成合同。

既然劳动合同是一类特殊的雇佣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雇佣人,即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当然,不同国家由于社会背景不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因而劳动合同的雇佣人不同国家也有差异。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佣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对劳动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例如法国、德国 。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当然,劳动法的规定主要是半强行性规定,所谓半强行性规定,就是国家规定了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也就是可以做出一些更有利于劳动者的约定。 4、历史不同。“雇佣合同自罗马法就已存在,沿袭至今。而劳动合同则是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的产物,是国家干预雇佣关系的结果。

5、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佣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前面讲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类特别的雇佣合同,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在经济上居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根据规范目的,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