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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报告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结(大全6篇)

时间:2023-10-10 17:40:31 作者:梦幻泡 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报告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结(大全6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结

20xx年3月28日下午3:30由公司安全管理员许文忠及职业卫生安全员杜卫芬对全厂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职业卫生安全进行培训。

内容:

1、为什么要进行新员工安全教育:

安:无危(危险、危害)为安。

全:无损(损伤、损坏、损害、损失)为全。安全:顾名思义、(无危则安、尤缺则全)即安全又意味着没有危险、尽善尽美、这是与人的传统的安全观念相吻合。

其一、安全是指客观事物的危险程度能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状态。

其二、安全是指没有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设备的损坏或损失或缓解危害的条件。

其三、安全是指不因人、机、媒介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系统损失、人员伤害、任务受影响或造成时间的损失。

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害产品、设备或原材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1)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2)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实到实处。

3)、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用。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电气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起重作业等)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新入职员工的(厂)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班组岗位)及安全教育,它是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制度的基本形式。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等。

7)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用或场合忽视其作用:不按规定佩戴护目镜、不戴防护手套、不穿戴安全鞋、不戴安全帽、在受限空间不戴呼吸器等。

8)不安全装束:操作旋转设备是带手套等。

10、员工的安全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的规定;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正确佩戴防护用品;

4)关心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

6)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并协助调查工作;

7)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8)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

9)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11、员工的权利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的义务,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法第49条、第90条)

2)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义务(劳动法第50条)

3)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劳动法第51条)

1)防止物体打击伤害;

2)防止高处坠落伤害头部;

3)防止机械性损伤;

4)防止污染毛发伤害;

2)防止化学性物品的伤害;

3)防止强光、紫外线和红外线的伤害;

4)防止微波、激光和电离辐射的伤害;

进行对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安全文件,规章制度,企业内特殊危险地点,一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教训的教育,从正反两个方面来讲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使新员工受到安全生产的初步教育。车间教育是新员工从厂部分配到车间后,由车间进行的安全教育,主要是遵守车间的劳动纪律和应该重视的安全问题,车间内危险地区,有毒有害作业的情况和安全事项,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的好坏典型事例。岗位教育是新员工到固定工作岗位后,开始工作之前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职责,新员工从事岗位操作必须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备的性能、作业、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管理,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预案、事故案例教训等。

2、安全责任教育

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要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主动提出改进的意见,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遵章守纪,维持工厂生产的安全是每个员工应尽的义务,只要每位员工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遵章守纪,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3、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是无价宝,这是从无数次血的教训中得出的人生真谛。“安全生产就是效益、就是稳定、就是健康、就是幸福、就是形象、就是发展”。

从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来说,安全是一个涉及到社会、家庭、个人安危的极为严肃的问题,搞好安全生产从大处讲,是确保企业的生产长周期稳定运行,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从小处讲,就是保障每个家庭、每个成员的健康幸福生活。安全贯穿于每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无论是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下班后,一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最大的是我们自己,因此要时刻保持安全警觉。教育新员工要从思想意识上转变观念,由“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

4、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组织新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我们知道自己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章而发生事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我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之,做好新员工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是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降低事故频率,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措施。

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总结

20xx年是xx新兴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奠基之年,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履行“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切实提高对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实现了矿井由隐患整改到正常生产的平安转变,现将20xx年我公司如下:

20xx年是公司创业起步之年,为适应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需要,公司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作用,择优配备煤矿各级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再任职,先持证,后上岗”的制度,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公司成立后下发文件,成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负责落实职工培训制度和矿井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确立“统一领导,分级实施”方针,采取“集中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了职工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时选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资格培训,确保全员持证上岗。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20xx年公司坚决执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各类培训以满足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需要。

首先,抓好“三项人员”的培训工作,自20xx年x月份开始,组织五职矿长到河南理工大学安培中心进行资格培训,全部合格取得“双证”,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x名,一线监督员x名,爆破作业人员x名,基本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其次,抓好特殊工种和一般工种的培训工作,从x月开始,公司联系新密煤炭学校,培训和复训特殊工种共xxx名,其中,安全监控工x名,提升机司机x名,井下电气作业x名,防突工x名,安全检查工x名,瓦斯检查工x名,探放水工x名,瓦斯抽放工xx名,爆破工x名;同时,积极与国投登封教学三矿四级培训机构联系派专职教师来我公司培训授课,共培训溜子司机、信号把钩工等一般工种工种xxx人次,发证xxx个,保证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此项工作比照新密市收费标准为公司节约xx万元。

第三、强基固本,夯实基础,抓好新工人培训工作

今年x月、x月、x月,公司对新工人进行三次培训和再培训,8月又进行复工复产前的培训工作,共培训职工xxx名,要求全员培训,持证上岗,树立“培训不过关,人人是隐患”的全员培训理念,每期培训有计划、课程表、点名册、试卷、成绩、总结;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x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矿井概况、入井须知、义务与权利、应急救援预案、五大灾害处理,井下避灾自救互救、自救器使用、以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培训结束后,由新密市煤炭学校进行统一考试,所有入井人员合格取证,方可上岗,保证持证率100%。对刚上岗的新工人,由各单位负责,指定经验丰富的老工人为师傅,采取“以师带徒、以老带新”的方法,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师徒关系由主管培训部门登记建档);满x个月后,由主管培训部门组织再次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四、制定计划,坚持复训,应培尽培公司制定年度月度季度培训计划,全年共举办x期学习班,按时举办一般工种培训班,对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工种轮训一遍。在职一般工种年度安全培训,按规定内容培训时间不少于x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给予办理一般工种证;全年共培训和复训重要工种xxx名,对考试不合格者予以处罚,并继续参加培训,全面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目标。

第五、突出重点,抓好专项培训工作公司积极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抓好专项培训工作,共举办三期专项培训班。x月份上旬,公司进行了防治水专项培训,x月份进行了瓦斯防治专项培训,请专业技术人员,全员培训;x月进行了班组长专项培训,共培训班长x名,实行统一考试,通过培训提高了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抗灾防灾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抓好平面及其他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针对平面科室及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主要进行学历职称和团队建设方面的培训,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的办法,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1、学历职称: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学历职称达标培训考试,今年x名管理人员参加成人高招自学考试,有x名参加各类职称培训复训考试,有x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试。

2、团队建设和管理知识:x月份组织x名副职以上干部、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国投河南分公司执行力和团队建设方面的学习和训练,x月份分批到平煤集团、国投新能公司参观学习瓦斯治理经验,通过学习提高了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知识,提升了领导能力和领导艺术。

由企管部、安检部等部门协作,采取各种职工喜闻乐见的学习形式,在全公司掀起“人人要安全、人人讲安全”的学习高潮,x月份组织举办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x月x日,参加国投xx分公司举办的20xx年职业技能比武,xxx同志获得瓦斯检查工技能比武第一名。同年x月x日,又获得xx省20xx年煤炭系统瓦斯检查工技能比武第二名,并获得xx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又获得高级技师职称。

1、职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提高教学难度越来越大;

2、培训领导力量薄弱,对基层指导力度不够到位;

3、对职工岗位变动掌握不够全面,培训计划变动频繁;

4、无成立主管培训的科室。

安全生产月培训班总结

我院安全生产月活动,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围绕安全生产工作主线,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教活动,强化全院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全院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并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活动。具体总结如下: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领导,医院专门成立了“安全生产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陈刚书记亲自任组长,其他院领导班子为成员并分别挂点分管部门,各职能科室主任为主要责任人。领导小组还下设两个工作组,一是医疗护理安全组,由xxx副院长主抓,医务科、护理部牵头落实;二是消防安全及后勤保障组,由xx副院长主抓,保卫科、总务科牵头落实。从而确保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医院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院在医院内部网建立了“安全生产月”专栏;在院内宣传栏编排了一期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栏;在门急诊、住院部等人员密集场所派发安全宣传页,制作并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横幅,从而营造了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普及了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了工作人员安全意识。

(二)开展消防安全技能培训。我院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开展和参加了以下培训:

1、积极组织新分配的大中专生、各临床科室安全员、机关、后勤等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法》进行了认真学习,并把学到的消防安全知识融入到日常的各项工作中,全力维护医院的消防安全。

2、认真举办院内消防安全学习班。聘请消防专业人士以最新案件为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深入浅出地进行分析,从不同角度宣讲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危机意识。重点学习了火警发生时应采取的行动、紧急逃生方法;日常用电的安全常识;灭火器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等消防常识。同时还请辖区民警对社区安全防范措施及在新形势下市民如何谨防诈骗等做了宣讲。

3、举办专职司机安全生产学习班。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并结合市生局开展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整治,我院专门举办司机安全消防学习班。通过一组组令人痛惜的数据,一张张触目惊心的图片和一件件教训惨痛的火灾案例,让身负重任的司机对自身的岗位职责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对火灾的重大危害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要求每位司机现场操作灭火器,做到人人过关。

4、对新分配大中专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对xx多名新分配的大中专生进行岗前安全教育,xx副院长做了题为《安全工作,安全生活》的安全培训,重点宣传《消防法》精神、医院有关安全的核心制度和要求以及如何做到“一畅两会”等基本消防知识。

(三)积极开展消防技能演练。按计划举办全院消防安全技能演练,xx市xx湖区消防大队专家到场指导,重点部门工作人员全程参与,院及各科室也有代表参加。通过此次演练,使我们进一步掌握了防火和灭火的基本常识和技能,进一步强化了全院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了一线人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四)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我院在进一步巩固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上级对“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再次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要指定专人专责抓好整改。加强对“三防”工作的检查巡查,及时补充或更换部分应急器材、物资、药品等。重点加强对制剂室、化验室的试剂储存,药品仓库以及配电房、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设备的自查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通过自查,全院消防监控系统运作正常,消防通道通畅,基本消防器材配置到位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另外,我们还针对医院公务车、救护车等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为其配备了灭火器和安全锤,提高安全系数;要求专职司机做到“两查一会”。

(五)加大力度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对临床医务人员的培训,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检查及登记制度的落实,避免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毒麻药品、化学试剂、有毒菌种等危险物品及其储运场所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我院各部门负责人本着对医院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切实推动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落实。通过一系列的学习、培训,我院的广大职工提高了认识,强化了技能,效果明显。我们充分认识到:消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医院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为病人提供安宁和谐的就医环境。今后我们将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总结

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本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结

20xx年是河南新兴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奠基之年,公司自成立以来,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严格履行“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切实提高对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 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抓好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实现了矿井由隐患整改到正常生产的平安转变,现将20xx年我公司如下:

20xx年是公司创业起步之年,为适应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需要,公司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作用,择优配备煤矿各级从 业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再任职,先持证,后上岗”的制度,为煤矿安全生产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公司成立后下发文件,成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 组,总经理任组长,负责落实职工培训制度和矿井培训组织管理工作,确立“统一领导,分级实施”方针,采取“集中培训和专项培训”相结合、 “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建立了职工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时选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殊工种人员、重要工种人 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资格培训,确保全员持证上岗。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20xx年公司坚决执行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各类培训以满足煤矿兼并重组整合的需要。

首先,抓好“三项人员”的培训工作,自20xx年3月份开始,组织五职矿长到河南理工大学安培中心进行资格培训,全部合格取得“双证”,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3名,一线监督员30名,爆破作业人员15名,基本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其次,抓好特殊工种和一般工种的培训工作,从4月开始,公司联系新密煤炭学校,培训和复训特殊工种共 109名,其中,安全监控工5名,提升机司机23名,井下电气作业13名,防突工5名,安全检查工10名,瓦斯检查工12名,探放水工5名,瓦斯抽放工 30名,爆破工6名;同时,积极与国投登封教学三矿四级培训机构联系派专职教师来我公司培训授课,共培训溜子司机、信号把钩工等一般工种工种 238人次,发证238个,保证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此项工作比照新密市收费标准为公司节约26万元。

第三、强基固本,夯实基础,抓好新工人培训工作

今 年2月、8月、11月,公司对新工人进行三次培训和再培训,8月又进行复工复产前的培训工作,共培训职工342名,要求全员培训,持证上岗,树立“培训不 过关,人人是隐患”的全员培训理念,每期培训有计划、课程表、点名册、试卷、成绩、总结;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矿井概况、入井须知、义务与权利、应急救援预案、五大灾害处理,井下避灾自救互救、自救器使用、以及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培训结束 后,由新密市煤炭学校进行统一考试,所有入井人员合格取证,方可上岗,保证持证率100%。对刚上岗的新工人,由各单位负责,指定经验丰富的老工人为师 傅,采取“以师带徒、以老带新”的方法,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师徒关系由主管培训部门登记建档);满4个月后,由主管培训部门组织再次安全知识考试,合格后 方可独立操作。

第四、制定计划,坚持复训,应培尽培

公司制定年度月度季度培训计划,全年共举办25期学习班,按时举办一般工种培训班,对职责范围内的一般工种轮训一遍。在职一般工种年度安全培训,按规定内 容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给予办理一般工种证;全年共培训和复训重要工种238名,对考试不合格者予以处罚,并继续参 加培训,全面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目标。

第五、第五、突出重点,抓好专项培训工作

公司积极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抓好专项培训工作,共举办三期专项培训班。5月份上旬,公司进行了防治水专项培训,7月份进行了瓦斯防治专项培训,请专业技术 人员,全员培训;12月进行了班组长专项培训,共培训班长16名,实行统一考试,通过培训提高了各级干部和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抗灾防灾应急救 援能力。

第六、抓好平面及其他管理人员培训,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针对平面科室及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主要进行学历职称和团队建设方面的培训,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的办法,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 能力。

1、学历职称:根据上级的要求,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学历职称达标培训考试,今年28名管理人员参加成人高招自学考试,有17名参加各类职称培训复训考试,有26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试。

2、团队建设和管理知识:3月份组织14名副职以上干部、优秀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国投河南分公司执行力和团队建设方面的学习和训练,8月份分批到平煤集团、国投新能公司参观学习瓦斯治理经验,通过学习提高了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知识,提升了领导能力和领导艺术。

由企管部、安检部等部门协作,采取各种职工喜闻乐见的学习形式,在全公司掀起“人人要安全、人人讲安全”的学习高潮,6月份组织举办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 活动。8月24日,参加国投河南分 公司举办的20xx年职业技能比武,冯福敏同志获得瓦斯检查工技能比武第一名。同年9月26日,又获得河南省20xx年煤炭系统瓦斯检查工技能比武第二 名,并获得河南省煤炭系统五一劳动奖章,又获得高级技师职称。

1、职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提高教学难度越来越大;

2、培训领导力量薄弱,对基层指导力度不够到位;

3、对职工岗位变动掌握不够全面,培训计划变动频繁;

4、无成立主管培训的科室。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结

按照4月12日制定的区劳动保障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区劳动保监局全体工作人员在局长的带领下积极参加学习,提高认识,现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结如下:

按照制定的培训方案,区劳动保障监察局由局长崔立杰带领全体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利用班前一小时的时间,对劳动保障监察局涉及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了集中的学习,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学习,热情饱满对自己存在不足的地方进行补充和吸收,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及工作能力、工作水平,通过本次的学习,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圆满的达成了此次学习培训的目的。

(一)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长效化,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是各项工作开展的基础,安全是重中之重,只有长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学习形成长效化,不断的加深全体工作人员的认识,令安全生产的理念深入人心,完全按照各项工作制度开展工作,才能将今后的其他各项工作更好的完成。

(二)积极开展宣传,让安全生产理念走进千家万户,积极参加我区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法律深入人心,提高全体民众的认识,保障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更有效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