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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基本农田租赁合同效力(优质6篇)

时间:2023-10-05 18:29:31 作者:琉璃 最新基本农田租赁合同效力(优质6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

甲方:(租赁方)

电话:

乙方:(承租方)

电话: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按照生态优先、优化种植结构,发展避灾高产、优质高效、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现代生态农业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规划确定并纳入国家的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充分提高耕地产出效益,鼓励以水为中心的基本农田改造,提高耕地单产效益。

第二条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位于成都市区,总面积约___亩,四至界限分别为___(以实际标注为准)。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___年,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___元/亩,于每年___月___日前将下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___年至___年租赁费为___元/年、亩。三年重新议价时,不涉及经营权变更。

租赁期间乙方全部投入建设大棚温室种植地的,甲方不增收租赁费,如国家、地方投入配套建设的按实际情况适当增收租赁费,具体费用增收事宜由补充合同约定。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龙泉驿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5、执行龙泉驿区耕地管理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经营,滥垦草原。

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相关手续。经营时要按照区示范农场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自治区及管理区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交由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乙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7日内)不能办理相关的企业规范注册手续,在取消租赁资格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证金的10%收取违约手续费。

6、乙方如果在二年内不能达到区现行生态农业示范标准的,年租赁费按正常标准上浮30%收取。

第七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属文件:耕地租赁示意图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版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保护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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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与耕地有何区别??

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称为基本农田。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耕地的概念比基本农田的概念要大,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

什么是自留地、口粮田、基本农田。

根据1962年发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即“人民公社60条”)的规定,当时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划出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分配给社员家庭作为自留地,长期不变,用于开展家庭副业生产。目前国家没有规定取消自留地,但在一些地方,如在划农民宅基地时,规定要使用本户的自留地指标。后来因实行家庭承包土地制度,也就没有必要再调整或补充自留地了。

口粮田是家庭承包农村土地的一种方式。有些地方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为了更合理地配置土地生产资料,同时又为避免向其他农户秤谷买粮带来的矛盾,把承包地分成“劳力田”和“口粮田”,无劳力或劳力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户只承包口粮田,不用承担农业税和征购任务。

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保持农业基本生产能力而对农村土地实行的一种保护制度,也可以说是一个保护区的概念。土地法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从上可见,自留田,口粮田,基本农田虽然都有一个田字,但却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某一块田有可能过去是自留田,现在是口粮田,同时又是基本农田。

一般农田从定义上来看,是指包括规划确定为农业使用的耕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25度但未列入生态退耕范围的耕地、泄洪区内的耕地和其他劣质耕地。

基本农田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落实深化改革,高效益发挥土地利用率,促进经济繁荣,根据中央关于农村深化改革可继续延长承包期的指示决定将西马场土地6.5亩例为创汇承包地进行承包,由场内职工房长伟同志以每亩按保资地每亩40元承包,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后协议:

一、承包期定为__年,即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如承包期满国家政策没有变化,乙方可延续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金乙方必须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不得以任何方式拖欠,乙方每年向甲方缴承包金240元。

三、土地所有权归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土地使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甲方对土地使用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须认真执行市政府规定:不准在承包土地中葬坟、取土、买卖、建房、转让等条例规定;如有违犯按政策处理。

五、承包期内因上政策改变和国家需要征地,需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国家对地上浮着物的'赔偿全部归乙方,对土地的补偿费归甲方。如果国家增添农业税等特产税,甲方仅承担农业税,特产税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执行期间如乙方违返上述款项,甲方有权收回承包土地,并予以处罚,如甲方违返上述款项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诉讼追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后果。

七、甲乙双方必须保守合,任何一方均无权自行修改,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共同解决。

本合同一式叁份,即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本农田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这一基本国策,贯彻_中央关于“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的策略,我团从耕地保护的规章制度和落实上狠下功夫,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使我团的耕地保护工作总体水平不断提升。现将一二九团耕地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一二九团党委十分重视_十二五_耕地保护工作,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到《一二九团生产责任制办法》当中,团成立了以团长为组长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团国土分局、工交建商科、生产科等相关科室为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过自行检查,我们发现各单位耕地质量有所提高,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2、为了有效地提高耕地的质量和数量,有效地控制地膜污染,129团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展条田标准化建设;二是消除地块中“黑白花”面积;三是秸杆还田和全层施肥;四是清挖排渠治碱,确保排干畅通,五是大力推行滴灌田改造;六是春播前捡出残膜;头水前揭膜;下大力气使“白色污染”恶化趋势基本得到遏制。

4、大力开展条田标准化建设和培肥地力。为减轻土地污染,达到清洁田园的目的,一二九团规定播前地块中的残杆废膜必须组织劳力进行认真搂捡,捡出的残杆废膜必须全部烧掉,各单位积极对地块中的洼坑碱包进行铲运、深松、增施农家肥、满灌压碱、秸杆还田和全层施肥,对播种机不到地头地边的,人工接到头接到边,缩埂扩边,达到边成线,角成方,提高有苗面积。

为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团场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同时加大了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力度。今年,129团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没有发生变化,保护率达到80%以上,团场没有发生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行为。

团将耕地保护和农田整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由于加大了设施农业和节水农业的投入,职工群众广施农家肥、扩埂缩边、铲运碱包、拉沙换土的耕地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耕地质量、地力和土地利用率得到了明显提高。

1、建立和完善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129团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连队对耕地保护工作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内业资料准备充分、扎实,各连队对耕地保护工作重视程度明显提高,都能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安排落实,按照耕地保护考核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专题检查通报。

2、加强对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耕地质量逐年提高。为了有效地提高耕地的质量和数量,有效地控制地膜污染,一是加大了挖排治碱的力度。进行挖排治碱,降低地下水位;二是加大渠道防渗力度,提高渠系利用率,全团防渗渠数量逐年增加;三是加大残膜回收的力度,种植业内部进行了调整,播前、头水前、翻地前进行搂膜,回收的地膜量达到播量的80%以上,土壤里地膜量在逐年下降;四是种植业内部的调整,减棉、增粮、增油,粮食作物、油料和一部分经济作物采取了裸播方式,裸播面积占播种面积的45%,减少了地膜使用量;五是全面实施了桔杆还田;六是采取用养结合、休耕等方式,提高土壤肥力。各连队每年都有计划的休耕、种植绿肥,以提高土壤的肥力;六是通过设施农业灌溉技术的运用,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通过采取以上措施,129团的耕地质量逐年提高。

根据耕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129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对各连队耕地保护责任书的执行情况每年都进行了检查和通报,做到了有检查评比、有结果。团组织国土、农业、发改、监察等部门开展了检查工作,并进行了检查评比通报。通过检查,全团没有一宗占用耕地的违法用地行为,评出耕地保护工作完成好的单位:八连、五连、七连。

为认真贯彻_、_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相关政策,落实兵团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提高土地利用率,129团积极行动,在1连、3连、6连、7连8连实施连队居民点复垦项目,项目区总面积亩,通过居民点复垦可新增耕地亩。经过团农业、开发、园林、灌溉、土地等部门对该工程初验,达到验收标准,待农七师国土资源局对我团土地复垦项目进行验收。

耕地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专业多、知识面广、政策性强和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在师、团耕地保护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团农业科、国土资源分局等科室的配合下,129团的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在以后的耕地保护工作中,我们要加强倒茬轮作、秸杆还田、种植绿肥、平整土地等农业综合技术,达到培肥地力和改良土壤的目的,力争使129团在新的一年耕地总量动态稳中有增,耕地质量得以明显改善。

基本农田工作总结

2021年谯城区坚持以深化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按照化肥减量、废气物资源化、产业模式化、生态化要求,以节本增效、提质增优、绿色增效为目标,聚焦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减量增效示范区,集成推广减肥增效技术模式,充分利用有机资源替代化肥,调整施肥结构,改进施肥方法,控制施肥总量。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产品优质,增效,绿色农业发展,达到减少了农业面源污染,提升耕地地力质量,取得明显的实施效果。

2021年,谯城区以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为抓手,稳步推进化肥使用量减少行动,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秸秆还田、种肥同播、化肥深施和水肥一体化技术,积极推广配方肥、商品有机肥、农家肥、缓释肥、水溶肥料、生物肥料。全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基本达到全覆盖。实现了主要土壤类型、主要种植模式、主要农作物技术推广应用全覆盖。其中: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应用面积351万亩,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化肥利用率41%以上。推广配方肥万吨(折纯),应用面积 222万亩。2021年全区化肥使用量约万吨(折纯),比去年减少万吨(折纯,化肥使用量比去年减少率。有机肥使用量万吨,面积达万亩,比去年提高5%。水肥一体化应用面积23万亩,机械施肥面积240万亩。全区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示范区万亩。

2、典型示范情况。绿色示范片、乡镇示范方建设。结合小麦优质、玉米绿色模式,要求使用商品有机肥每亩用量200公斤,化肥减少10%以上。全区建立1000亩示范片15个,科技示范性户1600多个,示范片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的使用量。

4、田间试验完成情况。开展小麦、玉米“3414”试验2个、小麦锌肥试验1个、小麦硫肥试验1个,有机肥代替化肥2,秸秆代替化肥试验2个,肥料利用率试验2个,完成了试验任务。通过对30户定点调查,氮肥减公斤,磷肥减少公斤,钾肥减少公斤。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订我区2021年度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方案制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同时,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樊洪金任组长,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植保技术人员、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化肥减量使用技术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

2、调整种植结构,调减需肥量大的农作物。实施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部农村厅《耕作制度轮作试点项目》。今年完成省下达我区作制度轮作试点任务2万亩,全部在去年玉米茬口改种大豆或花生,带动钱区大豆种植面积增加,与种植玉米相比,减少了化肥使用量。

4、推广秸秆直接还田技术,抓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谯城区2021年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全年推广秸秆直接还田面积万亩,其中小麦还田面积万亩,玉米秸秆还田面积万亩,秸秆还田量万吨。秸秆直接粉碎还田利用,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肥地力,增加土壤透气性。

基本农田工作总结

2021年昌都市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各项工作已接近尾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区农业农村厅、区农业中心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援助,在市、县、乡(镇)三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按照我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年初制订了《昌都市2021年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方案》。市、县两级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任务,项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2021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成立了昌都市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领导小组。由市农业农村局任组长,市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兼农推站站长及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兼种植业科科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副主任和十一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组成,负责全市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的组织安排、项目进度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二是设立了市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技术实施小组,由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兼农推站站长任组长,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副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农技人员和十一县(区)推广站站长组成,负责野外取样、田间肥效试验、配方示范、数据录入、田间记载、技术指导、撰写项目总结等工作。

三是在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专门组建了市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制定有关技术规程,检查督导项目实施、组织培训、协调联动、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为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市、县(区)农技人员利用春耕春播关键节点,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现场培训、发放宣传挂图、走村入户等形式为群众宣传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工作的重要意义,使群众关心和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并认识到开展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其根本目的是节本增效、提高耕地质量、减少环境污染。

(一)配方示范成效显著

配方示范是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进一步深入推广的关键点和重要环节,我市在近几年的土样采集、化验分析、“3414”田间肥效试验的基础上,结合配方施肥专家经验,本着“增氮、稳磷、控钾、合理施用有机肥”的原则在十个粮食主产县(区)开展了48万亩的配方施肥示范工作,有效地提高了测土配方施肥的覆盖率。通过开展配方示范工作,按每亩平均增产粮食10斤计算,我市十个项目县示范区可增加粮食产量480万斤,项目区群众得到了实惠,提高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

(二)“3414”田间肥效试验效果明显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安排,我市在卡若、左贡、芒康、洛隆、丁青、边坝、八宿、贡觉、江达十个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县(区)开展了“3414”田间肥效试验,共完成20个试验。为确保“3414”田间肥效试验顺利实施,试验数据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市、县两级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试验地选址和设计,并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对试验所需的种子、化肥进行精准的称重,保证了试验的真实性。

(三)商品有机肥增施及替代试验

我市按照自治区农业中心下发的《关于开展商品有机肥增施及替代试验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在八宿、贡觉两县开展了商品机肥增施及替代试验,下一步根据观察试验田的作物长势情况及土壤植株样的化验数据,逐步推广适合我市的商品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四)化肥利用率田间试验

2021年在丁青、芒康两县开展了化肥利用率田间肥效试验,主要用于分析我市粮食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养分的比率,为提高我市农作物产量提供给科学依据。

(五)耕地质量监测点建设工作进展顺利

我市在市农科所开展了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点并在芒康、左贡、丁青三县开展了自治区级耕地质量监测点,收获后对作物产量、耕地养分等变化进行统计分析,对实施前后的土壤变化进行对比,提出耕地质量保护的措施和对策。

(六)样品采集化验工作

2021年完成八宿县第三轮野外取样和昌都市十一个县(区)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与统计工作及田间试验等样品采集工作。

(七)创建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

2021年安排丁青县作为我市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示范推广面积为2万亩,对示范区100个农户进行施肥跟踪调查,计划在示范区内开展绿肥种植和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