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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心得体会(热门18篇)

时间:2024-01-10 08:07:28 作者:FS文字使者

心得体会是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的总结,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总结经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成长和经验总结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山东省心得体会

一、引言(200字)。

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近年来,我有幸多次到访山东省,深入了解这个地方的自然风光、人文风情和经济发展。在这些经历中,我领悟到了山东省的许多独特之处,同时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在此,我将分享我对山东省的心得体会。

二、自然风光令人陶醉(200字)。

山东省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风光。浮山、泰山、捧河等让人流连忘返。我曾沿着泰山攀登,欣赏到壮丽的日出美景。泰山的宏伟和壮丽的景色令人叹为观止。在博山的世外桃源里,我领略到了大自然的宁静与独特之美。沿着泰山山脉欣赏自然风光的同时,我也深深感受到了大自然的力量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三、深厚的历史底蕴(200字)。

山东省是华夏文明的摇篮之一,历史底蕴深厚。曲阜的孔庙、孔林等是中国儒学的始祖孔子的圣地,吸引了无数学子们前来朝圣。此外,山东还拥有济南的千佛山、扬州的世界文化遗产泰山石窟等历史古迹。在这些古迹中,我深深感受到了中华民族古老文明的博大精深和人类文明的重要性。

四、经济发展迅猛(200字)。

山东省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大省,迅猛的经济发展令人瞩目。以济南、青岛为代表的城市已经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人才。山东省的制造业、能源产业、农业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同时,山东省还大力发展旅游业,吸引了大量的游客。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更加便捷的交通、更好的生活条件和更丰富的文化体验。

五、人情淳朴让人感动(200字)。

在我多次到访山东省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山东人民的真诚和善良。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山东人民都热情好客、真诚待人。他们敞开心扉,乐于结交新朋友。在山东的路上,我遇到了许多热心的当地人,他们帮助我解决了许多问题,让我感受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温暖。

结语(200字)。

总之,山东省的自然风光、历史底蕴、经济发展和人情淳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山东是一个有着丰富魅力的地方,值得一去。通过深入了解山东省,我更加热爱这个地方,希望未来能够再次回到山东省,继续欣赏这里的美景和体验当地的文化。同时,我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山东省会在各个领域继续取得更伟大的成就。

山东省抗疫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疫情背景(200字)。

2020年年初,新冠病毒肆虐全球,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中国政府采取了果断有力的措施,全国各地共同努力,积极应对疫情。山东省是中国东部的一个重要省份,在抗疫战斗中也有着重要的贡献。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山东省在抗疫期间所取得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300字)。

山东省在疫情暴发初期就高度警觉,迅速展开了大规模的病例追踪和核酸检测工作。通过广泛的筛查,及早发现并隔离患者,有效遏制了病毒的传播。同时,山东省也高度重视早期治疗工作,积极探索有效的治疗方案,提高治愈率。山东省的这一做法得到了全国各地的学习和借鉴,极大地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抗疫工作。

第三段:科学防控、精准施策(300字)。

山东省在抗疫工作中注重科学防控,实施精准的施策。他们通过建立完善的疫情监控体系,及时了解疫情动态,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在各地实施了严格的封控措施,对疫情高风险区域进行封闭管理,缩小了病毒传播的范围。同时,他们也重视科学宣传,加强了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了居民的防疫意识。

第四段:协同合作、医疗支援(200字)。

在抗疫期间,山东省及时向其他需要支援的地区提供医疗援助。他们积极组织医护人员赴一线医院协助救治工作,派出物资和医疗设备支持疫情严重的地区。山东省与其他省份之间展开了紧密的协同合作,共同应对疫情。这种协同合作的精神也在疫情结束后仍然保持,为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恢复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支持。

第五段:总结经验、展望未来(200字)。

山东省在抗疫期间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他们在防控疫情、精准施策、医疗支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疫情结束并不意味着放松警惕,防控的工作仍然需要持续下去。山东省将继续强化疫情监控和防控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同时,他们也将加强科学研究,推动医疗技术的创新,为未来应对疫情做好充分准备。

结尾(100字)。

山东省在抗疫期间表现出的扎实工作和务实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他们展现了团结奋斗、科学防控的良好作风,为全国范围内的抗疫工作树立了榜样。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能够从山东省的经验中吸取教训,共同努力,构建更加健康、安全和繁荣的社会。

山东省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山东省警示教育是对犯罪嫌疑人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教育活动。通过这一过程,我深刻地认识到社会的规则和法律的重要性。山东省警示教育强调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的培养,激发了我对生活的热情和责任感。在这次教育中,我明白了自己的问题所在,并且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宽容和帮助。下面是我对山东省警示教育的心得体会。

首先,山东省警示教育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规则的重要性。在参加教育之前,我对法律和社会规则并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对一些犯罪行为抱有理解和宽容的态度。通过与教育工作者和其他受教育者的交流,并在教育实践中深入了解了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件,我对法律的庄严性和社会规范的必要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我明白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是建立在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之上的,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遵循社会规则,为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其次,山东省警示教育激发了我对生活的热情和责任感。在教育的过程中,我看到了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痛苦和负担,也亲身感受到了在社会融入的艰辛。这让我深感生活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我们用心去对待,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幸。我逐渐意识到,只有尊重生活,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才能真正享受生活的乐趣和成就。

再次,山东省警示教育帮助我认识了自己的问题所在,并提供了纠正错误的机会和渠道。参加教育的环境和氛围使我更容易审视自己的过去,找出自己犯罪的根源和原因,并深入分析自己的错误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同时,教育工作者和社会服务人员也给予了我很多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帮助我找到了改正错误和走上正道的方法和途径。我明白了只有坦诚面对自己的过去,积极改变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人的价值。

最后,山东省警示教育让我感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宽容和帮助。教育过程中,我亲眼目睹了政府和社会为我们提供的方方面面的帮助,如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和职业培训等。这些帮助不仅让我重新树立了自信,也提供了我重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和其他受教育者的交流更是告诉我,只要我愿意改变,社会就会给予我第二次机会。这让我对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帮助和关怀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并坚定了我为社会贡献自己力量的决心。

总的来说,山东省警示教育是我人生中一次宝贵的经历。通过这次特殊的教育活动,我重新审视了法律和社会规则的重要性,激发了我对生活的热情和责任感。我不仅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并得到了纠正和改正的机会,还深感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宽容和帮助。希望通过这次教育,我能够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并永远远离犯罪的阴影。

山东省心得体会

山东省,位于中国的东部沿海地区,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省份。我有幸在一次旅行中,来到了山东省,感受到了这片土地的独特魅力。在这次旅行中,我领略到了山东省的自然景观、人文风情和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收获颇丰。以下是我对山东省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自然景观。

山东省以其美丽的自然景观而闻名于世。我游览了傲人的泰山,置身于云雾之间,仰望着那座巍峨壮丽的山峰,感受到了大自然的伟力与恢弘。不仅如此,山东省还拥有壮丽的海岸线,我曾去过烟台的金沙滩,感受到了海风拂过脸庞的清爽,听着海浪拍打在礁石上的声音,仿佛置身于世外桃源。另外,我还去过孔庙和孔府,这是一座中国古代的建筑群,看到了那座古老的建筑,走进了那个千年的历史,被深深地吸引着。在自然景观的魅力中,我感受到了山东省的与众不同。

第二段:人文风情。

山东省不仅有着宏大的自然景观,更有独特的人文风情。在山东省,我深刻地体会到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在济南的大明湖畔,我看到了数百只漂亮的荷花在湖面上开放,那静谧而美丽的景色令人心醉,与湖水融为一体的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此外,我还去过曲阜的孔庙孔府,见到了中国古代文化名人孔子的纪念地,我听着导游的讲解,了解到了孔子的思想和他对中国文化的重要影响。除此之外,我还品尝了山东的特色美食,如孔府烤鸡、曲阜包子等,这些美食充满了山东的地域特色和独特的口味。在山东省的人文风情中,我感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底蕴和丰富多样的饮食文化。

第三段:历史文化遗产。

山东省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我曾游览过济南的千佛山,看到了那里古老的佛教文化遗址,漫步其中,感受到了佛教的宁静与慈悲,这些佛教文化遗址为我打开了一扇了解佛教文化的窗口。另外,我也去过青岛的八大关,这是一座保存完好的德国殖民时期的建筑群,透过这些建筑,我仿佛回到了那个时代,感受到了外来文化与中国传统文化的融合与冲击。此外,山东省还保留着许多汉字的起源地和古代建筑,如曲阜的孔庙和孔府、泰安的泰山等等,这些历史文化遗产都是我对山东省历史的认知和了解的宝贵资料。山东省的历史文化遗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永久的记忆。

第四段:人民风采。

山东省的人民在我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热情、友善、开朗。无论是导游、服务员还是路人,都给予了我热情周到的帮助。在我迷路时,一位当地的居民热心地为我指路;在我想品尝当地美食时,一位服务员主动为我推荐特色餐厅。这些人民的风采体现了山东省人民的善良和助人为乐的精神,让我感受到了他们的友善与众不同,也让我更加喜欢这片土地。

第五段:结尾。

总的来说,山东省给我留下了美好的回忆和难忘的体验。这里的自然景观、人文风情和历史文化遗产都让我领略到了这个古老而独特的地方的魅力。而山东省的人民则给了我温暖而难忘的记忆。在未来,我期待能再次踏上这片土地,重新感受山东省的独特魅力。

山东省县管校聘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山东省县管校聘是一项重要的人才选拔计划,旨在优化县级中小学的管理团队,并提高学校的整体教育水平。作为一名参与山东省县管校聘的教育工作者,我深切体会到这项计划所带来的变革和效益。通过这一过程,我认识到了我个人的不足之处,并收获了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聘用过程中的挑战与机遇(200字)。

在参与山东省县管校聘的过程中,我面临了各种挑战和机遇。首先,面试环节对于我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该环节需要展示自己的专业知识、教育理念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在现场作业评估中,我也面临着时间压力和团队合作的挑战。但是,这些挑战也给了我提升自身能力的机会,通过克服困难和不断的实践,我更加自信和成熟。

第三段:聘用后的工作体验与反思(300字)。

聘用后,我担任了县级中小学的校长职位,开始了新的工作生涯。工作的起初,我面临了许多困难和压力,包括团队的整合、校园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但是,通过与团队的沟通和协作,我逐渐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校长,要注重团队的建设和教职员工的发展,才能够实现学校的长远发展。

第四段:心得体会与收获(300字)。

通过参与山东省县管校聘,我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首先,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校长,要善于倾听和理解教师、学生和家长的需求,才能够更好地为他们提供服务。其次,我在管理和领导方面有了新的认识,学会了更好地协调和引领团队,使团队成员能够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最重要的是,我深切领悟到要不断学习和自我提升,才能够适应教育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通过参与山东省县管校聘,我不仅在个人能力上得到了提升,也为学校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未来,我将继续努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进一步提升自己的管理和教育水平,为学校的发展贡献更多的力量。同时,我也期待该计划能够在未来得到更大的推广和发展,让更多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加入到这项计划中,共同建设更美好的教育事业。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参与山东省县管校聘所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以及个人工作体验和心得体会。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过程,我们认识到了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教育工作者需要具备的优秀素质。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广大教育工作者有所启发,从而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抗疫心得体会

随着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地各省也纷纷采取措施进行防控,山东省也不例外。在这场艰难的战役中,山东省汇聚了全省人民的力量,展现了顽强拼搏的精神,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以下将从防控措施、协同合作、群众动员、科学决策和全面复工等五个方面总结山东省抗疫心得体会。

一、防控措施的有效落地。

山东省从疫情初期就果断采取了封控、排查、追踪、隔离等措施,严防死守。同时,山东省加大了对核酸检测的力度,全面筛查疑似病例,确保每一位感染者能及时得到隔离和治疗。此外,山东紧盯疫情动态,实行了“四早”原则,即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遏制了病毒传播的势头。这些措施的有效落地,为山东的抗疫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协同合作的良好局面。

山东省抗疫过程中展现出了政府协同、民众合作的良好局面。各级政府通过不同层级的联动,形成了统一、高效、有序的指挥体制。医护人员、志愿者和社区居民都积极参与到防控工作中,他们共同协作,共同努力,展现出了抗击疫情的无穷力量。政府和民众的紧密合作为山东省赢得了这场战役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群众动员的顽强拼搏精神。

山东省的抗疫工作中,广大群众表现出了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他们主动遵守政府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检疫工作,自觉隔离、限制外出,以自己的行动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同时,他们还担起了社区宣传员的角色,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向身边的人传递正确的信息,引导大家做好个人防护。这种群众动员的顽强拼搏精神,将山东省疫情防控工作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四、科学决策的重要性。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山东省一直坚持科学决策,依靠专业的疫情数据和研究报告,制定出合理、严谨的防控措施。山东省政府组织了专家组进行决策咨询,科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及时作出调整和指导,为抗疫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这一科学决策的重要性得到了充分的验证,也为疫情的防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全面复工复产的推进。

山东省在控制疫情传播的同时,也积极推进全面复工复产。山东省认识到经济的发展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都至关重要,所以在疫情防控的同时,制定了详细的复工复产计划,并采取了科学有序的措施,保障了企业的生产和市场的运转。这种全面复工复产的做法,既保证了经济的发展,也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总而言之,山东省的抗疫工作展现了一种全民皆兵、众志成城的精神,也凸显了政府及其民众的紧密合作。通过有效的防控措施、协同合作、群众动员、科学决策和全面复工等方面的努力,山东省成功地控制住疫情,展现了人民的智慧和勇气。这场抗疫战役必将为山东省人民树立起信心和力量,也将成为未来应对类似挑战的经验和宝贵财富。

山东省第十二次心得体会

近日,我参加了山东省第十二次心得体会活动,这是一次非常难得的机会。通过此次活动,我不仅收获了丰富多彩的心得体会,开阔了眼界,而且对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下面就让我分享一下我的感受和收获吧。

在心得体会活动中,我了解到了许多关于工作方面的经验和方法。其中最为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一名领导所说的“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服务群众。”这句话深深地触动了我,让我产生更深刻的反思:每个人都应该尽一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为人民服务,为实现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段:收获。

通过这次活动,我还收获了许多关于生活方面的心得体会。其中一个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一位老师所说的“时间是最公平的,你不努力,时间也不会努力。”她的话语让我更加明白,要珍惜时间,合理规划时间,莫要虚度光阴。同时,也要学会放松自己,享受美好的生活,这样才能更好地面对工作压力。

第四段:展望。

在参加这次心得体会活动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学无止境,只有不断地学习、探究、深化,才能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优势,不断完善自己,提升自己的实力。因此,我希望自己能够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不断提升自己的素养,融取他人优点,全面提高自己的能力,更好地服务群众,为国家的繁荣富强作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

总的来说,山东省第十二次心得体会活动不仅让我收获了丰富多彩的经验和技能,而且也让我更加明晰了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相信,在这次活动的启示下,我一定会不断发扬自己的特长,不断完善自己的缺陷,不断靠近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山东省抗疫心得体会

近年来,新冠疫情在全球肆虐,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然而,山东省在这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建立了充分的信心和信心。通过有效的措施和良好的组织,山东在抗击疫情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组织了抗疫教训,提高了公众意识,对全国乃至全球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首先,山东省采取了及时、有力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当新冠病毒首次出现时,山东省立即成立了一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抗疫工作队,他们全天候研究疫情,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防控措施。政府也迅速行动起来,宣布了紧急状态并关闭了人口密集的场所,如餐馆、娱乐场所等。这些及时的防控措施有效地遏制了病毒的传播,为疫情的阻断打下了基础。

其次,山东省加强了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在整个疫情期间,政府强化了对社会治安和服务保障的管理。媒体及时发布最新的疫情信息和指导方针,帮助公众了解疫情的最新动态,并鼓励公众保持警惕。政府还积极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为疫情防控提供支持,并帮助老年人或有慢性疾病的人购买生活必需品。这些服务保障措施不仅提高了公众的满意度,还有助于加强了社会团结和凝聚力。

第三,山东省注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在疫情防控战中,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山东省投入大量资源用于疫苗研发和药物治疗的研究,与各大研究机构和医疗专家合作,共同推进科学研究的进展。同时,山东积极鼓励数字技术的应用,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来预测疫情走势和防控措施的有效性。这种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视为抗疫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第四,山东省提高了公众意识和教育水平。在抗疫工作中,山东省重视公众的教育和认知。政府通过广播、电视和社交媒体等多种途径向公众传达疫情信息和防控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学校、社区和企业也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帮助公众了解疫情风险,培养正确的预防和自我保护能力。这不仅提高了公众的安全感和适应能力,也推动了公众对科学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山东省总结了抗疫经验,为未来的防控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抗疫工作不仅是一个具体的行动,更是对现有体制和能力的检验。山东省政府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疫情防控计划,并建立了相关机构和人员培训体系,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种经验教训的总结和提高为山东省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基础。

总而言之,山东省在抗击新冠疫情中表现出了卓越的组织和实施能力。通过及时的防控措施、社会管理和服务保障、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公众意识提高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山东省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山东省的成功经验不仅是对其他地区的支持和鼓励,也为全球疫情的应对提供了启示和帮助。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战胜这场疫情,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观山东省医院心得体会

作为一位对医学和医疗服务充满兴趣的大学生,我有幸获得了参观山东省医院的机会。山东省医院作为山东省最高水平的综合性医院,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通过此次参观,我希望能更深入地了解医院的运作模式、医疗设施以及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二段:医院设施与环境。

进入山东省医院的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座宏伟的建筑群和整洁的环境。医院中心大楼高耸入云,墙壁洁白,给人以庄重而典雅的感觉。院内有各种各样的科室,配备了最先进的医疗设备。医院还很注重环境卫生,大厅和走廊都保持干净整洁,给人一种舒适与放心的感受。

第三段: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

在参观过程中,我有幸与一些医生和护士交流,了解到他们对于医学事业的热爱和专业精神。他们耐心地回答我的问题,给我讲解医院的工作流程和治疗方式。我深深感受到,医生和护士们对患者们的关怀和负责的态度。他们从医的初心是为了给患者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让患者早日康复。这种专业素养和医护人员的责任感令我钦佩不已。

第四段:全面的医疗服务和研究水平。

山东省医院作为一所综合性医院,拥有全科医疗服务,能够满足市民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的医疗需求。医院还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团队,积极参与各种科研项目和临床试验,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和科技创新。这使得山东省医院在山东地区乃至全国都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

通过参观山东省医院,我深刻感受到了医疗事业的伟大和医护人员的辛勤付出。他们不仅仅是医生和护士,更是患者的“守护者”和“天使”。在医院参观的一天里,我不仅学到了专业知识,还见证了医生和护士们的敬业和爱心。这次参观加深了我对医疗事业的热爱和对医护人员的尊重。我希望将来有机会能够投身医学领域,为患者奉献我的力量。

总结:

山东省医院的参观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无论是医疗设施与环境、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还是医院的综合医疗服务和研究水平,都展现了山东省医院的崇高使命和较高的水准。作为一位年轻人,我深感医疗事业的重要性和医护人员的伟大。我将抱着敬畏之心,不断努力,为医疗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已经2014年1月9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第三十六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查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四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确保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膳食计划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教育活动,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应当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兴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求。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设与幼儿发展相适宜的教育环境,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教育研究活动,建立科学的幼儿发展评估体系,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实验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争取家长、社区的支持与合作,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教师指导用书。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

第四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参照普通中小学安排寒假和暑假,并结合实际确定休假方式和时间。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二)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三)违反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理,并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

(八)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前教育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三)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十六条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的举办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政府颁布的省政府令第21号《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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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全文【精选】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第三十六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的,可以就近向学前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流入地政府和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造条件,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查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确保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膳食计划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教育活动,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应当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兴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求。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设与幼儿发展相适宜的教育环境,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教育研究活动,建立科学的幼儿发展评估体系,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实验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争取家长、社区的支持与合作,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教师指导用书。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

第四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参照普通中小学安排寒假和暑假,并结合实际确定休假方式和时间。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全文【精选】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全文【精选】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山东省省代会心得体会

山东省代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重要派出机构,每届都是省委省政府推进决策的重要平台。近日,我有幸参加了山东省代会,亲身感受到了山东省代会的氛围和收获。通过这次参会,我深感山东省代会是增进党员政治认同感、团结感和使命感的重要途径,也是汇聚人民力量、凝聚发展伟力的重要平台。以下,我将对山东省代会的心得体会进行总结和阐述。

首先,山东省代会的召开是一次凝聚团结力量的重要机会。代表们齐聚一堂,共同研讨、共商发展大计。会议期间,各位代表发表了很多高质量的发言,展现了山东各党派、各界别的团结协作和共同进取精神。他们的言行举止中,流露出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以及对山东省发展的无比热爱。通过这次参会,我感受到了代表们在政治信仰和价值观上的高度统一,进一步增强了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山东省代会的召开为党员干部提供了一个拓展思路、研究问题的重要平台。代表们就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会议还设置了多个专题小组,使代表们有机会深入研究一个具体问题,以期能够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的思维得到了拓展和更新,对一些问题的认识也得到了进一步深化。通过与代表们的交流和互动,我发现集体智慧能够产生更多创新性和务实性的思维,这将对我的工作和学习产生积极的影响。

再次,山东省代会为全省各地区各行业搭建了一个交流协商的重要平台。在会议期间,代表们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他们之间的交流和协商是非常宝贵的。通过与代表们的互动和交流,我了解到了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发展情况,也学习到了很多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成功经验。这些宝贵的经验和观点对于我和我所在的单位的发展和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同时,代会还为各地区和各行业之间的问题和矛盾提供了解决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共同面对和解决各自的难题。

最后,山东省代会的召开进一步凝聚了全省人民的发展伟力和对未来的信心。代表们代表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意愿和诉求,更代表的是全省人民的共同心声和期盼。他们的发言和决策,根植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从最基层、最底层的需求出发,为全省的人民谋福祉、谋发展。山东省代会的召开不仅是一次代表机关履行职责和向人民汇报的过程,更是一次不断激发、凝聚全省人民发展伟力和自信心的过程,意义重大、价值深远。

总之,山东省代会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通过参会,我深刻感受到了代会的凝聚力和示范力,增强了对党和人民事业的热爱和信心。同时,代会也为我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的重要平台,拓宽了眼界,扩展了思路。未来,我将以实际行动回应代会的号召,为实现中国梦、山东梦贡献自己的力量。感谢党组织给予我这次宝贵的机会,我将时刻保持对党的忠诚,永远与党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为美好山东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力量。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全文【精选】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3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规定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承担前款所述的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充分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负责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学前教育管理等。

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责任。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机构之间保育教育条件和水平的差距,提升学前教育整体办学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和机构编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和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以及幼儿的安全。

第九条对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结合人口密度以及变动趋势、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并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教育的需求。

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和闲置公共资源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

县(市、区)、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乡(镇)中心学前教育机构建设,保障其正常运转及发展,并可以在有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按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

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的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未经省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制度。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年度检验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合格后方可接收儿童入园,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第三章教职工队伍与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配备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各类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编制标准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核定教职工编制,并按照规定公开招聘各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受到剥夺了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对已在岗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限期取得资格;限期内不能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应当辞退或者调整岗位。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培训规划,落实培训基地以及经费,做好培训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履行。

岗位职责。

工作量以及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工资分配实施奖惩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确保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工资足额发放,对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公用经费标准以及财政拨款标准,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以及培训园长和教师等。

第二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学前教育机构正常运转和园舍设施安全,并确保幼儿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费缴纳。

第二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实施收费,加强收费管理,依法实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膳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公布账目。

第三十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实行财务公开。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规范资产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并做到手续完备,产权明晰。

第三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普通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学前教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价格按照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资助学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并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四章园务管理与保育教育。

第三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园务委员会,定期研究园内工作;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引导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育和管理,并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园务、保育教育、财务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及接受政府资助的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划定服务范围,就近接受适龄幼儿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疾儿童随园就读。

满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园需求。

第三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按照规定控制规模和班额。

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托班,但不得设立学前班。

第三十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和防护器材。有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公安机关联网。

学前教育机构园舍、设施设备、食品、饮用水、用品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十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由学前教育机构对幼儿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明进行查验,并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工作人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幼儿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引导幼儿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确保全日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每天不少于3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第四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膳食计划科学编制带量食谱。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限制幼儿饮水和便溺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教育活动,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教育内容、形式、方法应当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兴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求。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教授小学内容,不得组织奥数培训、珠脑心算、外语、拼音、写字等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严禁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创设与幼儿发展相适宜的教育环境,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教育研究活动,建立科学的幼儿发展评估体系,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实验必须经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争取家长、社区的支持与合作,充分利用家庭、社区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十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使用经省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的教师指导用书。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等,不得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

第四十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参照普通中小学安排寒假和暑假,并结合实际确定休假方式和时间。

第四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

(二)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理,并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生命安全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教职工的;。

(四)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

(五)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前教育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五十四条对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

(三)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是指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过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十六条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的举办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级政府颁布的省级政府令第21号《山东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山东省家长空间心得体会

大多数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拥有一个优秀的教育,但是,教育的成功离不开学校的帮助以及家长的支持和引导。近年来,山东省不仅扩大了对教育资源的投入,而且通过智慧教育和家校互动平台等途径方便了家长参与和了解子女的学习情况。今天,我想分享一下自己在这个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二段:认识到家长在教育中的重要性。

在智慧教育和家校互动平台中,家长们可以看到自己孩子的成绩、考试安排和作业进度等信息。这个信息让我不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而且也更好地知道自己应该如何引导自己的孩子。因此,我认识到,虽然学校对学生的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家长在孩子教育方面的重要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三段:了解落实家长参与教育政策措施。

在山东省,家庭教育督导、亲子阅读等家庭教育政策得到充分的实施。这让我明白,政府通过制定家庭教育政策和推出措施,着力鼓励家长更加积极参与到子女的教育管理中。同时,还有许多家长咨询在线教育平台的师资力量,专业课程开展、教材选用等问题,向专业人士寻求建议。这样的教育是多方面的,让我们家长得到了很多实惠。

四段:家长参与教育的持续性。

在逐渐推行教育改革的过程中,家长是参与者而非旁观者。通过与学校和政府共同合作,家长可以在教育中持续地发挥积极作用。例如,在平常的家庭活动中,可以透过简单的提问方式了解孩子学习动态。同时,也可以建立家校联系群,陆续接收老师或学校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让家庭与school整合在一起。

五段:结尾。

总而言之,山东省家长空间为家长与学校搭建了可跨越时空,方便、快捷、多元化的教育平台。可以让家长更多地参与到子女教育管理中,纷纷表达出他们对孩子教育的关心和对学校教育改革的支持。我相信,成熟的家长教育理念和有力度的家庭教育政策相结合,会让孩子的成长之路更加顺畅。

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全文【精选】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擅自变更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用途的;

(二)擅自统筹、截留、挤占和挪用学前教育经费的;

(三)违反规定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

第五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的行政处理,并可以视情节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责令退还。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或者停办学前教育机构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生命安全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教职工的;

(四)设立学前班或者对幼儿入园进行考试、测查的;

(五)教学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卫生保健和防病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前教育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另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侵占和破坏学前教育机构园舍和设施的;

(二)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三)干扰学前教育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五十四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