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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啊范文(15篇)

时间:2023-10-19 21:28:36 作者:JQ文豪

军训心得是我对参加军事训练的感想和体会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在以下的工作心得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工作的思考和反思,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和思路。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作为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人们在不断地进步与发展,但是也需要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犯罪问题。而在犯罪中,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频率较高,其危害性也不可小视。故意伤害案的背后,隐藏了多少惨痛的故事,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和伤害也是无法预计的。对于故意伤害案,人们要认真思考其深层次的问题和解决他们的方法,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

故意伤害案件不是一朝一夕而成的,每个案例背后都会有其发生的原因。有的人随意施暴,因为情绪波动不稳,有的人则因钱财、争执、私人恩怨等原因而采取暴力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人可能因素质素质低下、缺乏自我掌控等多种因素导致故意伤害的行为。针对这些根源,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的司法程序,同时也需要从根本上完善社会教育,加强社会公德心等方向入手,发挥法制在治理故意伤害案中的重要作用。

故意伤害案件的后果往往是灾难性的。被害人的家庭从此失去安宁,其身体健康和心理都遭受了严重的伤害,甚至有的人还会付出生命的代价。而对于加害者来说,除了受到监禁等刑罚外,更可能承受长久的负面影响,例如信用受损、被社会孤立等。故意伤害案的后果在不同的角度都格外严重,因此要想避免故意伤害案,我们必须铭记后果,警惕故意伤害案背后所隐藏的危机因素。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争斗的双方往往都会在快速冲突中忘掉了理智,而被伤害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休息后,逐渐恢复清醒,在这个时候追悔莫及,已经无法挽回局面了。这种情况向我们说明,在我们随意使用暴力前,先清晰思考利与弊,并充分了解后果,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我们必须学会修身养性,强化自我控制,减少个人感情波动的影响。同时,在社会教育方面,要在培养年轻人情感与智慧、倡导和平的思想等方面下功夫,始终将平和与宽容作为价值观的核心。

第五段:总结。

总之,故意伤害案的发生给我们提出了难题,但也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通过深入剖析故意伤害案的背景和后果、通过认真思考教训,我们需要拿出更好的方法,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秩序与安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让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安心、和谐的生活。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前不久,我了解到一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详情,在听闻了事情的始末之后,我十分震惊。本案中的被害人遭到了凶手严重的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了损伤,而且心灵也受到了极大的创伤。我深深感到,虽然这是一起单个案件,但它所反映出的社会问题却非常深刻,离我们并不遥远。

第二段:探讨社会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凶手采用极度暴力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攻击,这给社会安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我们可以看到,虽然社会的治安状况不断地得到改善,但是一些人的越轨行为和心态却越来越令人担忧。与此同时,公众对于相关问题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这说明了人们对于法治社会的期待和对于保护自身安全的呼声。

第三段:思考个人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受到了谴责之外,我们也应当思考作为一名普通民众,我们是否做到了自身安全的防范措施。我们时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治安有着关键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更加要注意身边的安全环境,加强信息意识和保障自身安全。

第四段:呼吁法治建设。

在这起案件中,主要的治安问题在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的缺位使得类似案件得以发生。因此,我们在呼吁法治社会的同时也要认识到,法治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参与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此同时,通过不断地加强公安力量的建构,加强各类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升社会治安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第五段:结论。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了加强治安、推动法治、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更需要意识到,保障自身的安全、维护社会的稳定、推进法治的发展是每个人都应当担负的社会责任。我们应该在平静和安定中规划自己的生活,并在安全和法治的环境中创造和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梦想。

故意杀人的心得体会

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它带给人们的伤害不仅仅是生命的丧失,还有整个社会秩序的动摇。作为一个法律学生,我有机会研究和探讨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案例和法律条款。在这个过程中,深入思考并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动机和心理状态的重要性。

通过研究一系列故意杀人案件,我了解到理解杀人犯的动机和心理状态对于案件的解决至关重要。直接的动机可能是财富、报复或争吵导致的情绪爆发,但背后往往有更深层次的原因。了解犯罪者内心的动力可以帮助我们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比如提供更多的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三段:引导犯罪者寻找合法途径表达情绪。

人们杀人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但一些常见的原因是情绪激动和无法控制的愤怒。社会应该鼓励人们寻找合法途径来处理自己的情绪,与他人沟通和共享,而不是采取暴力行为。通过提供更多的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我们可以帮助那些情绪不稳定的人,寻找更健康、积极的方式来表达情绪,从而减少故意杀人的发生率。

第四段:加强社会监督和法律制裁。

故意杀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是确保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我们不能对这种犯罪行为采取宽容的态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嫌疑人的社会监督,以确保他们在脱离监狱后不再构成威胁。这种监督可以包括定期报告和监视,确保他们没有机会再次犯罪。

第五段:提高法律意识和普及法律知识。

作为公民,了解并遵守法律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能够充分了解法律,知道他们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就能更好地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提高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就变得非常重要。政府和学校应该加大对法律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人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减少故意杀人这样的极端行为。

结论:

虽然故意杀人是一种令人震惊和不可容忍的行为,但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我们可以从中引发一些改进和反思。了解犯罪者的心理状态、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法律意识等方法可以帮助我们预防故意杀人的发生,并为建立更安全和和谐的社会做出努力。

注:本文仅为人工智能生成草稿,供参考。

故意伤害案的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接手故意伤害案件时,我的身心都会承受巨大的压力。这类案件涉及到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必须亲身面对受害人和加害人,耐心细致地倾听他们的陈述和抗辩,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经过多年的实践,我深深地体会到了故意伤害案件的特殊性,也逐渐领悟到如何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案件。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深刻理解案件的背景和影响**。

故意伤害案件发生之后,受害人和身边的亲友都会承受着巨大的痛苦和创伤,一些人的生命甚至会受到威胁,这对我们法律工作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背景和考量。在接手此类案件的同时,我们需要尽可能全面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动机、作案经过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等等。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做出适当的判决。

**第二段:注重沟通和调解,促进双方理解**。

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我们不仅需要注重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更需要关注加害人的内心情感和治疗康复。因此,我们要尽可能与加害人进行积极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和动机,并尽可能做到不伤害他们的尊严。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还可以尝试倡导调解,通过协商和谈判,尽量达成和解协议,促进双方理解和谅解。

**第三段:精细认定罪责和定罪量刑**。

在认定故意伤害案件的罪责和量刑时,我们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作案手段、加害人的情感状况、作案动机以及受害人的伤情等等。我们需要尽可能精细化地认定罪责和量刑,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独特性,避免机械化地套用标准罪责和量刑标准。在执行判决时,我们还要尽可能考虑到受害人的实际需求和利益,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段:鼓励加害人改过自新,促进社会和谐**。

故意伤害案件一旦发生,对社会稳定和公民安全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和伤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不能仅仅注重罚责,还要鼓励加害人改过自新,走上正义之路。我们需要帮助他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引导他们积极拥抱社会和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安全。

**第五段:加大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

最后,我认为,我们还需要加大社会的普法宣传和教育力度,提升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当每个人都拥有正确定义故意伤害的认识,并且知晓自己的法律权益和义务,才能真正预防和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努力地推动法律宣传和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从而实现社会和谐与进步。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案件处理的过程和方法并不简单,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具备高强度的判断力、沟通能力和综合素养。只有在不断的实践和经验积累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类案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抗疫伤害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新冠病毒的全球肆虐,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的抗疫措施,包括封城、限制人员流动、加强卫生防护等。然而,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给社会经济带来了损失。在我国,也出现了一些抗疫伤害案例,对此,我们需要深刻反思,总结经验教训,并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抗疫伤害案例的心得体会。

一些抗疫伤害案例包括小微企业倒闭、关停,员工失业,生产线中断等。这些伤害案例的背后,主要原因是封城和限制人员流动措施的执行。这些措施的初衷是为了控制疫情的传播,保护民众的生命安全,但同时也导致了相应的经济损失。现行的抗疫措施在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们需要更加准确地把握一个度,平衡两者的关系。

首先,在抗疫伤害案例中,我们应该更加重视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困境。他们是社会的脆弱群体,更容易受到疫情和防控措施的冲击。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大对这些群体的关注力度,提供相应的救助和支持,避免他们的经济困境进一步恶化。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疫情防控措施的精细化管理。封城和限制人员流动是必要手段,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个体之间的差异性需要被充分考虑和评估。我们需要更加精确地识别风险区域和高风险人群,确保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对经济的不必要伤害。

为了减少抗疫伤害案例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受影响群体的帮助力度,向小微企业和农民工提供财政补贴和支持,确保他们度过难关。其次,政府和企业可以探索线上经济的发展模式,鼓励企业转型升级,适应疫情期间的经济环境。此外,相关部门也可以鼓励企业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共同度过困难时期。

第四段:个人应对抗疫伤害的措施。

面对抗疫伤害的案例,个人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损失。首先,我们需要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避免感染病毒,减少疫情对自身的影响。其次,个人可以进行在线学习和培训,提升自身的技能和能力,以应对可能的工作变动。此外,我们也可以通过合理的理财规划和节约开支,减少经济压力,保证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

抗疫伤害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需要在保护民众生命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寻找平衡点。政府需要加大对受影响群体的关注和支持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抗疫措施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评估。个人需要增强风险意识,提升自身的适应能力。只有通过政府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抗疫伤害案例,实现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

故意杀人的心得体会

故意杀人,是一种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违反了人类的价值观和社会道德。这种行为不仅造成了无辜者的死亡,也破坏了社会的安宁和和谐。然而,正是因为这种严重的后果,我们容不得对故意杀人心存侥幸或放任自流,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其根源,以求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

第二段:挖掘动机。

故意杀人的行为多源于个人的负面情绪和恶劣环境的双重作用。个人的负面情绪可能是经济困窘、家庭纷争、心理压力等种种原因,这些负面情绪严重损害了个体的心理健康,使其自律能力降低。恶劣环境则是指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加剧等问题,导致一些人处于生存压力之下,选择以暴力解决问题。因此,为了防范故意杀人的发生,我们需要加强对个人和社会环境的关注,为其提供更多的救助与改善条件。

第三段:重视心理健康。

个体的心理健康是防范故意杀人的关键,我们要逐步改变社会对心理健康的忽视态度。首先,我们要加强对个体的心理疾病预防和治疗工作,为那些患有心理问题的人提供适当的帮助。其次,我们要倡导积极心理健康,推广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个体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情绪管理能力,让每个人都能够正确应对困境和压力。

第四段:改善社会环境。

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给了许多人希望和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贫富差距激化、社会不公平等问题。为了降低故意杀人发生的风险,我们需要改善社会环境,使每个人都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资金支持,通过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让贫困人口摆脱困境,改善自己的生活。其次,社会各界应加强教育公平,提供平等的教育资源,让每个人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

第五段:加强法律意识。

故意杀人行为的严重性超出了个体和家庭范围,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恶劣影响。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律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首先,政府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让大家明白杀人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其次,要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犯罪,加大对杀人犯的处罚力度,以震慑和警示其他潜在犯罪分子。

总结。

故意杀人行为严重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为了防范和减少故意杀人的发生,我们需要从个体和社会共同努力。加强个体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改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有效预防故意杀人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宁和和谐。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使故意杀人的发生趋于零,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故意伤害罪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该讲座由一位资深法官主讲。这次讲座对我来说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以下是我对该讲座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讲座全面而系统地介绍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条款和适用标准。法官先是明确了罪名的定义,指出了该罪行所具有的故意和伤害的主要特征。接着,他详细解释了构成故意伤害罪所需的行为和结果要件,包括暴力或其他直接伤害行为的必要性,以及对受害人的身体或精神的实际伤害。这些细致入微的解释使我对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在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时需要花费多少心思和时间。

其次,讲座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故意伤害罪的具体应用。法官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包括家庭纠纷中的伤害行为、言语语言中造成的精神伤害等。他在详细描述案例的过程中,突出了伤害行为的主观意图和结果的实际后果。通过分析这些案例,我深刻理解到故意伤害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在保护人民身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性。

第三,讲座强调了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和法律责任。法官向我们详细解读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他特别提到了故意伤害罪的不同等级和相应刑罚的区别,以及对于特殊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的从重处罚措施。这些讲解使我明白,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也增强了我对刑罚和法律责任的认知。

接下来,在讲座的互动环节中,我向法官提出了一些问题,并得到了详细的解答。我提问了关于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和界限,以及在满足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要件时,如何考虑到被告的主观故意等问题。法官根据我的问题,一一给予了解答,并引用了相关法律理论和判例进行说明。通过与法官的互动,我受益匪浅,也更加深入地理解了故意伤害罪的相关问题。

最后,我对这次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这场讲座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扇了解法律的窗口,使我对故意伤害罪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认知。讲座内容条理清晰,案例生动有趣,让我们在轻松的学习氛围中有效掌握了相关知识。整个讲座过程感受到了法官的敬业精神和深厚的法律素养,他的言传身教使我们为之震撼。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的普遍性和权威性,也更加坚定了我继续学法的决心。

总之,这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讲座给了我宝贵的学习机会,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对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加深对法律的了解,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为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做出贡献。

抗疫伤害案例心得体会

作为一位关注抗疫工作的普通民众,我深刻认识到抗疫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然而,在抗疫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面对病毒的危害,还要应对由抗疫措施所带来的伤害。在这里,我将分享一个具体的抗疫伤害案例,并总结出的心得体会,旨在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思考。

第二段:案例介绍。

我要讲述的是一个关于在抗疫期间的一次误诊导致后续病情恶化的案例。某市疫情爆发期间,小李出现咳嗽、发热等症状,他和家人第一时间去了当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然而,由于医务人员防护不到位,小李被其他病患者传染了新冠病毒。他的病情逐渐加重,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紧缺,小李并未得到及时的治疗。这种误诊和治疗不及时的情况,不仅加重了小李的病情,也对其他患者的康复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三段:案例分析。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抗疫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是医务人员防护不到位。在疫情初期,由于病毒了解不足,医务人员在防护设施使用上存在疏漏。这种情况导致病患者容易被感染,同时也给医务人员自身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其次是医疗资源紧缺。在大规模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医疗资源不足的问题凸显出来。很多病患无法及时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关注,进而导致病情恶化。此外,医疗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也面临考验。在疫情爆发初期,许多医疗机构的预案和管理措施并不完善,无法有效应对突发的疫情,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出现。

从这个案例中,我认识到抗疫工作需要更加注重细节。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个人防护规范,减少感染和传播的风险。此外,我们也需要加强对医疗资源的管理和调配。在大规模疫情爆发时,应当有一个完善的协调机制,有效分配医疗资源,保障每个患者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关注。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效率,减少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五段:总结。

抗疫伤害案例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在抗疫工作中,我们不能仅仅关注病毒本身,也不能忽视由抗疫措施所带来的伤害。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提高医疗资源的调配效率,完善医疗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管理体系。只有通过系统性和综合性的措施,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疫情,减少对人民健康的伤害。

通过分析这个抗疫伤害案例并总结出的心得体会,我们需要认识到抗疫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科学的方法和依法的管理,我们才能够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希望这个案例能引起更多人的注意和思考,促进抗疫工作的改进和进步。

抗疫伤害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新冠疫情的肆虐,抗疫工作成为全球最为紧迫的任务。在这场战“疫”中,有许多抗疫案例涌现,其中既有充满正能量的成功案例,也有可悲的伤害案例。通过总结这些伤害案例,我们能够深刻认识到抗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进而更好地改进我们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下面将从科学防控、信息公开、心理疏导、医源性感染、公共意识五个方面探讨抗疫伤害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

首先,科学防控是抗疫工作的核心。然而,在一些伤害案例中,我们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中没有充分依据科学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疫情扩散。例如,有地方在疫情爆发初期缺乏紧急采取封控措施,造成疫情快速蔓延。因此,我们应该牢记科学防控的重要性,建立起科学、规范的疫情防控机制,以及确保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中时刻保持与科学家的沟通与合作。

其次,信息公开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一些伤害案例中,因为信息不透明,疫情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被掩盖,导致广大群众对疫情的认知滞后,错失最佳的防护时机。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疫情信息,告知大家疫情的实际情况,排除谣言,避免人们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恐慌和误解。

心理疏导也是应重视的方面。抗疫工作中,许多患者和医护人员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疼痛,更要面对心理上的巨大压力。一些伤害案例中,我们看到许多人的心理出现了问题,严重的甚至导致了自杀事件的发生。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心理疏导力度,为受伤害群体提供心理支持,同时加强对潜在心理问题的预防和干预。

医源性感染也在一些伤害案例中暴露出来。医护人员是抗疫工作中的最前线,但由于缺乏个人防护装备、工作环境卫生不达标等原因,一些医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感染新冠病毒。这不仅对医护人员本身造成了伤害,也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我们应加强对医护人员的保护,确保他们的个人安全及工作环境的卫生,同时加强相关科技研发,提高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和性能。

最后,公共意识也是抗疫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在一些伤害案例中,人们出现了不守规矩、不配合工作的情况,给抗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例如,有人故意隐瞒疫情,甚至散布虚假信息,导致疫情进一步扩大。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公众教育,提高人们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树立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总而言之,在抗疫伤害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些值得反思和改进的地方。只有通过总结经验教训,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以后可能出现的类似情况。科学防控、信息公开、心理疏导、医源性感染和公共意识是我们必须重视并改进的方面,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也是呼吁各级政府和个人共同努力的关键。只有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战胜这场疫情,共同走上疫后复工、复产、复市的道路。

故意杀人罪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故意杀人,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近期,在学习法律课程的过程中,我深入研究了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而形成了自己对该罪行的心得体会。故意杀人的罪行深深触动了我对人性的思考,也进一步激发了我对法律的研究兴趣。

第二段:罪责与社会责任(200字)。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依照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的罪责是相当严重的,其构成要件相对容易确认:即有人被杀,行为人具有故意。通过学习和研究,我逐渐认识到故意杀人的罪责不能仅仅局限于个人层面,更要考虑社会责任。故意杀人不仅破坏了被害人的生命权,也给家庭、社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罚责制度应该更加明确,确保犯罪人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能给予被害人家属公正的赔偿。

第三段:科技法匹配(200字)。

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手段在犯罪行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于故意杀人罪,科技法匹配显得尤为重要。例如,通过DNA技术可以准确追踪作案者,并找到确凿的证据。另外,人脸识别技术能够帮助警方更有效地进行犯罪嫌疑人的搜捕。在科技法匹配方面,我认为我们应该继续加强科技的研发和应用,提升科技手段在故意杀人罪案件中的有效性,为罪犯追责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支持。

第四段:心理因素与犯罪动机(200字)。

心理因素和犯罪动机是了解和预防故意杀人罪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研究案例,我发现心理因素在故意杀人罪中起着重要作用。有些被告人由于心理异常导致了杀人行为,如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此外,犯罪动机也是研究故意杀人罪的重要方面。对于杀人犯来说,审判过程中必须要搞清楚其犯罪动机,以便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帮助。心理因素和犯罪动机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犯罪者的思维和行动,从而改进相关的预防和干预措施,减少故意杀人罪的发生。

第五段:社会预防与教育治理(200字)。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应该在社会预防与教育治理方面加强工作。首先,要加强对故意杀人罪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热爱生命、尊重他人。此外,在教育体系中加强教育监管,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帮助那些具有心理障碍的个体获得及时的治疗和关爱。社会的关注和倡导以及政府的支持才能形成拒绝故意杀人罪的社会氛围,从根源上减少此类罪行的发生。

结尾:总结与展望(100字)。

通过深入学习和研究,我对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心得体会逐渐形成。我深刻认识到故意杀人的罪责不仅是个人行为的责任,更是社会责任。在科技法匹配、心理因素与犯罪动机、社会预防与教育治理等方面,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以期能够更好地预防和惩治故意杀人罪,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伤害案件心得体会

如今社会治安不断恶化,各种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我也曾经遭受过伤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得到了很多启示和体会。下面我将着重谈谈伤害案件处理时的一些感想。

第一段:心理疏导是非常重要的。

在经历了一场伤害事件后,我变得异常敏感,经常会陷入情绪低谷。这时,医生的心理疏导非常必要,可以重新唤醒你的心灵,给予心灵上的支持和安慰,让你摆脱负面情绪。因此,在伤害事件之后,我们要及时寻求专业心理辅导,以增强心理康复能力。

第二段:拥有强大的证据是关键。

在伤害案件中,对于存证和保全证据有着非常高的要求,此因证据是定罪的唯一依据。而我们受害者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收集证据,并把证据都交给有关部门保护好。只有这样,才能为后期的案件审判提供足够的证据。

第三段:对于司法制度要有足够的信心。

处理案件的人员和律师会告诉你一些现实中的不平等,例如权势和金钱的作用。尽管如此,也不要失去自信和信任,坚持还是要走的。始终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只要证据确凿,那么真相最终一定会被揭示。同时,我们也需要在自身方面加强法律意识和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

第四段:尊重案件的诉讼程序。

在解决案件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尊重事实很重要,也尊重诉讼程序同样重要。诉讼程序的全面,准确,受到法律的保护,让每一个个体都有平等的机会,按照公正的程序实现合法的权益,因此我们要遵循程序,不去做出过激的行为。

第五段:正视伤害事件所带来的影响。

伤害事件的影响不仅仅是肉体性的,还有很多隐性的影响,包括人的情感和信任等。我们需要正视影响,从而进行适当的反应和调整,有时候我们需要长时间来恢复之前的状态,这些时间不需要过分地害怕,只要在适当的时间找到心灵的寄托和适当的宣泄方式,就能继续走下去。

参透这些感悟,我们可以更加从容地应对各种伤害事件,迎接复原的希望。对于我们其它的日常,在面对关键,困难,挑战性的事情时,也是可以借鉴这些方法和思路,常怀理性,坚持信心。

伤害案件心得体会

作为法律领域的从业者,在接手各种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是一个被委托者,更是一位仔细聆听、耐心沟通并为案件寻求最优解的调解者。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理解、关怀和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在实践中逐渐理解到伤害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案情的重要性——有时候案情不是显而易见的。在接手每一宗案件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所有有关方面的详细信息,包括事故的具体时间、地点、目击者等。然后需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故事与观点,仔细阅读所有文件和证据,并充分研究法律规定以及之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要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确保理解案情并给出合理的建议,避免给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延误。

第二段,与当事人良好沟通——沟通对于解决案件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良好的执业者应该能够跟当事人保持沟通,并根据案件的特殊性采用最佳方式。通过耐心倾听,调解员能够了解当事人的困境、担忧和要求,并根据他们的需求及时提出建议。这样做有助于避免误解或产生更大的矛盾。如果需要,法律从业者还应尝试与其他相关方面沟通,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全面性、公正和有效性。

第三段,考虑方案的实际意义——对于涉及巨额赔偿的案件,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多方因素,以便找到最优解。此时,应基于实际情况评估每个方案,比如可以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或提供其他可行的解决方案。法律从业者在考虑解决方案时应考虑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并在各个阶段取得协商。然而,在做出任何最终决定之前,法律从业者应评估所有方案的优点和缺点,以确保制定的最终方案真正符合当事人的需求。

第四段,与同行交流——一个良好的执业者应该建立起与同行间的合作关系,参加各种相关讨论和研讨会,以便了解市场动态和行业趋势。与同行交流也可以为法律从业者提供解决伤害案件的新思路和方法。通过与同行交流,法律从业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行业的最佳实践,从而提高自己的知识和能力,服务好当事人。

第五段,总结——处理伤害案件是一项需要执着、耐心和专业技能的复杂工作。无论案件有多复杂,执业者必须抱有乐观态度,努力寻找最优解,并时刻保持与当事人之间的良好沟通。通过研究法律和案例、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与同行间交流等手段,法律从业者能够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处理好每一宗伤害案件。

总之,在处理伤害案件的过程中,执业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可能不会很简单,但通过理解并遵循正确的方法和技巧,我们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佳期望。只有通过认真分析每一个案件细节、仔细考虑各种解决方案,如此才能尽可能地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并为他们创造一个公正和可行的赔偿方案。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安徽海华律师事务所郑先林。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卫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方卫作无罪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方卫对熊军不构成刑讯逼供,更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我国的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客观方面必须要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如果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则必须是刑讯逼供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残疾、死亡的结果即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构成要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一)指控被告人方卫对熊军实施刑讯逼供证据不足。

2、审讯椅的来源合法、使用方法合理。到办公室之后,方卫等人搬来局里统一定制的审讯椅让被害人熊军坐下并做思想工作,由于熊军情绪激动,为防止其自杀、自残,方卫等遂用审讯椅上的电缆线将其固定在椅背上,但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审讯椅由县公安局十几年前统一制作,不是方卫、王辉私自制作,局里所有审讯椅上均绑有电缆线,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用头撞挡板自残,并非被告人方卫等人专门安装。而且电缆线并非绑在人体上,而是固定在审讯椅上,与人体有10厘米左右的距离,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使用的审讯椅差异不大。因此,本案所用的审讯椅来源合法、使用合理,不是一种专门制作的刑具。被告人方卫使用该椅讯问熊军,完全合法。

3、被告人方卫没有饿熊军。当晚六点左右,被告人方卫等欲盛饭给熊军,但熊军称不愿意吃,问他要不要喝水,其称要喝水,于是方卫端水给他。被告人方卫没有故意饿熊军,是熊军自己不愿意吃,侦查人员既没有强迫嫌疑人吃饭的权利,也没有强迫嫌疑人吃饭的义务,这里请注意,没有进食与故意不给食完全是两个性质的行为,因此方卫对熊军没吃晚饭不存在过错。

5、被告人方卫没有冻熊军。现有证据证实,当晚空调一直开着,室内并不寒冷,熊军除上厕所之外,一直在室内。方卫亦同在该办公室内阅卷办公,如果熊军上厕所时受寒或者因为冬季相对其他季节客观存在的气温低下诱发心脏病,被告人方卫对此亦不存在过错。

6、被告人方卫积极采取措施对熊军施救。观察到熊军发病之后,被告人方卫积极施救,并及时拨打120救护,其行为也无过错。

(二)被告人方卫对熊军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故意。

2、被告人方卫在笔录做完之后让熊军在审讯椅上睡觉。但是该行为既非逼取口供的'刑讯逼供行为,亦非故意伤害熊军的行为。而且按常理分析,一个正常人没吃晚餐,接受7个多小时问话并坐在审讯椅上过夜根本不会造成伤残、死亡后果。因此被告人方卫对熊军的死亡结果,既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更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三)被害人熊军的死亡与被告人方卫的讯问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为检验意见书,并不是鉴定结论,仅为鉴定人员的一种主观分析意见,鉴定结论才是证据的一种,即使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亦必须符合证据的三限,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3、我们对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检验意见书“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持有异议,这个检验意见完全是鉴定人员主观上的认识,不客观的案情介绍将影响意见的形成,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得出不能的结论。本案作为检察机关自侦的案件却使用本系统鉴定部门的检验意见,实有失公允。

4、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检验意见书仅凭死者肺部及肾上腺呈现较明显的应激改变,就断定死者机体处于由寒冷而引起的“高度应激状态”,但是后面紧跟一句“依据目前的送检材料确定冻死尚缺乏充足的依据(如死亡现场情况、衣着、尸斑等)”。

请注意,本次鉴定所缺乏的材料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第一,死亡现场空调开放,温度适宜;第二,死者衣着冬装;第三,尸斑呈淡紫色,而冻死尸体尸斑应呈鲜红色或者樱红色等鲜艳颜色;第四,死者临死时抢救被抬到室外,室内外温差大,凌晨室外气温极低,足以引起立毛肌收缩和造成“苦笑”表情。此外,冻死尸体呈现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特征就是胃粘膜出现弥漫性红斑,而死者尸体却未呈现。第五,死者死后其尸体在室外存放四个小时,可能造成尸体呈现寒冷迹象。第六,被害人死前,进行过人工呼吸与按摩等抢救,照片上的面部表情亦不能反映被害人死前的真实状况。因此,我们申请补充送检材料并重新鉴定。

5、退一步讲,即使认可该检验意见书,熊军的死因系由寒冷、饥饿等外部因素引起心源性猝死,如前所述,这些外部因素也不是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秋冬季节本身就是心脏病的发病高峰期,冬季气温较低是客观的自然现象,非被告人方卫所能改变。当晚熊军本人不愿吃饭,被告人方卫亦无强迫嫌疑人吃饭的义务。由此,导致熊军死亡的外部因素及内部因素均与被告人方卫的行为无关。

二、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潘世讨进行刑讯逼供证据不足。

(一)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潘世讨实施冰冻行为证据不足。

1、潘世讨在黄山市检察院两次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自相矛盾。

潘世讨亲自否定在《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称在押期间多次受检察机关对他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才作出了对方卫、王晖不利的虚假供述。祁门县提供的民警李德清与潘世讨的四份《谈话记录》、潘世讨写的《潘世讨黄山区提审经过》,潘世讨2011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及同步影音资料等,均承认自己对被告人方卫系错误指证。

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方卫未对潘世讨实施刑讯逼供。

(二)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实施冰冻行为证据不足。

1、李政在黄山市检察院两次讯问笔录中的冰冻指证存在不实。

李政在2月24日的《讯问笔录》中指证将冰搞碎绑在缠在他“胸口、肩膀、大腿还有肚子上”,在4月20日的《讯问笔录》中指证只有两袋冰,前后两次指证存在矛盾。

2、李政在看守所的就医用药情况也能证明遭受冰冻为不实指证。

4、由于潘世讨指证被冰冻系检察机关“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下所作的伪证,因此李政的指控亦不能排除伪证的嫌疑。

(三)指控被告人方卫对李政喷射催泪瓦斯证据不足。

1、检察机关对李政有多次讯问笔录,其中黄山市检察院对李政的两次讯问,李政并没有指证被告人方卫对其喷射过催泪瓦斯。李政的指证亦不能排除有虚假陈述的嫌疑。

2、证人陈红伟在《询问笔录》中并称“我们同监室的人看见李政胸前和生殖器附近皮肤有发红、脱皮现象……他讲是祁门县公安局抓他的人用瓦斯喷的”,该份证据只是一份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方卫向李政喷射了催泪瓦斯。第一,陈红伟是听别人说的,他本人并没有看到;第二,其证词没有指证是被告人方卫向李政喷射催泪瓦斯。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结合的情况下,该间接证据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依据。

3、三名同监人的证言中没有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又未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核实。

4、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方卫未对李政实施刑讯逼供。

(四)起诉书所称被告人方卫对潘世讨喷射催泪瓦斯无证据。

1、潘世讨从来没有指证是被告人方卫对其喷射催泪瓦斯。

2、李政、潘世讨的入所健康检查表、健康检查笔录、狱医方纪新、祁门县看守所副所长李德清、祁门县公安局干警吴丽国的《谈话记录》均证实二被害人在9月26日凌晨入所时体表正常,除李政因骑摩托车摔伤之外,均无体表异常情况。

3、潘世讨称在押期间多次受检察机关对他加刑或减刑的威逼、利诱,才作出了对方卫、王晖不利的虚假供述。祁门县提供的民警李德清与潘世讨的四份《谈话记录》、潘世讨写的《潘世讨黄山区提审经过》,潘世讨2011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及同步影音资料等,均承认对被告人方卫系错误指证。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卫在客观上没有对被害人熊军、李政、潘世讨实施过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等刑讯逼供行为,对于被害人熊军的死亡,被告人方卫不存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亦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转化条件,依法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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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背景介绍)。

近年来,社会上发生的一些恶性暴力事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其中,故意杀人案件的发生更是引发了人们的深思。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会对故意杀人的所思所想进行一些探讨。通过对这一行为的理解和思考,我对人性以及社会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第二段:了解施害者。

在了解故意杀人的行为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施害者。故意杀人犯通常具有严重的心理问题,他们可能受到了长期的社会压力、抑郁、心理疾病的折磨,或者曾经遭受过其他人的伤害和虐待。有时,他们可能是被赋予了过大的期望,长时间的无法实现导致逐渐崩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为杀人犯的行为做出辩护。仅仅是通过了解他们的痛苦,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他们行为的成因。

第三段:认识受害者。

与了解施害者相反,我们也需要重视受害者。无论是因为个人恩怨、财产纠纷,还是因为其他原因,受害者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付出生命的代价。对于这些不幸的人来说,他们背负着不可挽回的痛苦和家庭的悲痛。我们要将他们放在我们的立场上,去体会他们的痛苦和故事,唤起更多关于法律和社会的思考。

第四段:思考社会责任。

故意杀人犯的行为不仅是个人的错误,也体现了社会的失败。社会感知和关注的缺乏,家庭教育的缺失,法律的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导致故意杀人行为的原因。我们需要深刻反思,如何构建一个和谐、公正、安全的社会,如何提供更多的心理援助和应对途径,使得那些被压迫、被伤害的人们能够得到关爱和帮助。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我们才能减少悲剧的发生。

第五段:对于未来的思考。

故意杀人的案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反思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影响。我们应该坚定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努力传递正能量,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同时,我们也要关注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他们所需的援助和支持,努力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

总结:

通过对故意杀人案件的思考,我们对人性和社会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了解施害者和受害者的背后,思考社会的责任,对未来有了更多的思考。唯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创造一个充满爱与希望的社会,让每个人都能在和平与安全的环境中生活。

故意伤害案的申诉状

申诉人:刘xx,(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刘某龙之父),男,59岁,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下岗工人,住址:广东省乐昌市山xx路x巷x号。

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xxxx)粤高法立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于上诉人刘某龙在量刑上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不清。

申诉请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

申诉人的儿子刘某龙因与温某豪、周某斌等人在韶关市参与故意伤害(致死)案,被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xx)韶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申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xxxx年8月8日作出的(xxxx)粤高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xxxx年6月23日作出(xxxx)粤高法立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事实和理由:

一.引起本案发生的人是温某豪和周某斌。

200x年6月30日晚,申诉人的.儿子刘某龙与温某豪、周某斌等人在乐昌市区xx酒吧108房玩时,温某豪和黄x强发生矛盾引起打斗。温某豪还用车撞伤黄某强一方的人,引起黄x强带人来报复,而刘某龙当时不在现场,并未参与他们的斗殴。这些事实黄x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以证实。事实上,刘某龙与受害人潘x兵一方无冤无仇,没有任何利害冲突,不存在打死受害人的作案动机。因此本案一、二审均认定刘某龙为主犯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二、提出找人来教训崔某成的不是刘某龙。

一审、二审认定是刘某龙提议找人来教训崔某成,认定刘某龙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这种认定是错误的。温某豪和黄某强发生斗殴以后,因崔某成、黄某强到处找温某豪报复,刘某龙出于义气,打电话给崔某成协商,但崔某成要刘某龙交出温某豪,刘某龙没有答应,崔某成就说要由刘某龙负责。由于怕被报复,刘某龙、温某豪、周某斌三人离开乐昌到韶关、深圳等地避难。期间是由三人商量找人来教训崔某成,而不是由刘某龙提出的,三人商量的结果是由刘某龙出面叫他的堂弟找几个人到乐昌帮手捉崔某成,由温某豪出钱作为报酬。买车和准备作案工具也是由三人一起完成的,买车的钱也是温某豪出的(周某斌的口供证实)。这说明在这起案件中是由温某豪起主要作用,作案费用全部由其支付。因此一审、二审认定刘某龙是主要策划和组织者与事实不符。

三、是温某豪、周某斌抓住本案受害人的,刘某龙在事前并不知情的。

在找到本案被告嵩某强等人后,刘某龙、温某豪等人回到乐昌连续两次到崔某成上班的地方找崔某成都未找到。案发当天晚饭后他们又去找崔某成,没找到,刘某龙等人就先回到出租屋去休息。当晚20时许,温某豪、周某斌开车,在外继续寻找崔某成。在寻找过程中,温某豪、周某斌发现有人租用摩托车跟踪,便调头开车去追跟踪的人,在进廊田镇的公路边追到跟踪的人受害人潘某兵和黄某强,黄某强见状逃跑了,温某豪、周某斌抓到受害人后打电话叫刘某龙等人过去,说抓到一个人。刘某龙等人赶到时,温某豪、周某斌已经抓到受害人并殴打了一顿。这一点有李某、周某斌的口供可以证实。刘某龙并不认识受害人是谁,只听温某豪说这个人跟踪他,是崔某成的马仔。由此就可以印证温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主要策划、组织和实施者,因为本案是去教训崔某成的,但温某豪、周某斌是在刘某龙等不知情的情况下抓住受害人,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另外据黄某强的口供反映,黄某强知道受害人被温某豪等人抓住后,曾打通受害人的电话,温某豪接过电话说:“你信不信我现在就废了他,下一个就轮到你了”由此可以证明温某豪才是此次犯罪的组织者。且前两次打受害人都是温某豪先动手和用电棍电击受害人的(李某口供证实)。

受害人被温某豪抓住后,温某豪就先用车用保险锁殴打受害人(温某豪的口供已证实)。刘某龙等人过去后其他被告先后数次殴打受害人,温某豪还用电棍电击受害人,而刘某龙始终没有动手,还劝其他被告不要击打受害人的头部以免弄出人命,这些事实在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书、起诉意见书及被告的供述都可以证实。从殴打受害人的情况来看,温某豪的主观恶性比刘某龙要大的多。因温某豪在殴打的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其有着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尤其是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头部这一行为更是成为受害人致死的重要因素。

五、受害人的死亡和刘某龙的行为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判决书认定刘某龙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是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的,刘某龙的作用比本案中任何一个被告人的作用都要小,在商量报复崔某成时,提出找人帮忙,由于温某豪提出由他出钱,刘某龙是听命于温某豪而出面找人的。而商量报复的对象是崔某成而不是受害人,在刘某龙回到住处后,这个行动已经结束。受害人是温某豪、周某斌抓住的,从第一现场打人到第二现场打人,刘某龙由始至终都没有动手。刘某龙与受害人也是素不相识,从未谋面,更无任何冤仇,根本就没有致受害人死亡的任何动机。所以受害人的死亡与刘某龙的行为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

六、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责任未分清。

在温某豪、周某斌打电话说抓到一个人叫刘某龙等人过去后,刘某龙就看到受害人的头部在流血,受害人的尸检报告分析认为:受害人头部损失为致命伤,潘某兵是因颅脑损伤死亡的。刘某龙在看守所接受审讯时提出检验受害人头部伤口是否与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的伤口吻合,但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刘某龙的意见。(一审庭审时有相关记录)。成立共同犯罪行为须符合三个要求:一是每个行为人都必须具有属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为。如果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有犯罪行为但分属不同犯罪,均不能成其为共同犯罪行为。二是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行为整体。这是成立共同犯罪行为的关键。三是在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导致该结果的原因是各行为人的行为所构成的行为整体,因此,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只是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可能有所不同。而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主要是由温某豪、周某斌等人的个人行为所造成的,理应由温某豪等人承担主要责任,刘某龙充其量只是从犯。温某豪用车用保险锁敲打受害人的这一行为也不应该算作是共同犯罪行为中的共同行为。这一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的犯罪行为。

七、温某豪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温某豪、周某斌、李某三人在案发后逃跑时,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某龙,如果刘某龙真的是案件的组织策划的主犯,三人何必多次商量将责任推给刘某龙,而温某豪、周某斌被抓获后,多次翻供,在看守所两个人多次串供,拒不认罪,态度很恶劣。这些都有证人证实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本案从头到尾都是温某豪在组织、策划的,既由其出钱实施犯罪、又由其指挥其余被告人殴打受害人等。由此足以认定温某豪、周某斌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策划者。

综上所述,本案组织、主导人自始至终都是温某豪,而且本案的纠纷也是由其引起的,决定找人来教训崔某成也是其牵头商议的,由温某豪出钱,刘某龙才找人帮忙的。刘某龙在被抓以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温某豪、周某斌在被抓以后10月份前的口供与犯罪事实相符,10月份后就翻供否认参与犯罪(一审开庭时公诉机关曾指出这一点)在开庭审理时也不认罪。一审、二审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明显有不当之处。本案的主要组织、策划人是温某豪,刘某龙只是本案的从犯,但判决却是刘某龙为无期徒刑,而温某豪却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两个人的刑期悬殊如此之大,可以看出本案的判决是很不公平,很不公正的。

英国大哲学家培根,这位曾做过英国皇家大法官的思想家曾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申诉人认为:刘某龙犯了罪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判决应该公平、公正,如此才能让被告人认罪伏法,让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对此案重新审理,秉公判决刘某龙为本案的从犯,并从轻发落。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理律师:

xxxx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