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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大全(16篇)

时间:2024-01-07 20:44:15 作者:影墨

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清晰明确,避免因模糊不清而引发纠纷和争议。规章制度的范文是通过多个组织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放射科安全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在院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全院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经常检查各种制度、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整和处理放射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院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1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1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1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1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8.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2《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1、科主任以身作则,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严格履行职责,遵守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制定诊疗方案,对疑难病例及时组织会诊。

2、各人员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做好指导工作,遇到疑难病人及时提请全科讨论。

3、严格技术操作常规,牢固树立无菌消毒观念,熟练无菌技术,经常监督、检查,做到一丝不苟。

4、密切科室间的协作关系,放射科业务涉及全院各临床科室,及时与临床科室做好沟通工作,及时得到我科的一些缺陷,同时积极予以处理。

5、加强放射科教学、科研工作,对低年资医生加强临床指导。

6、对放射科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经常性的检查督导,随时发现医疗缺陷和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7、做好图像质评及疑难病例分析读片会活动。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x射线穿透人体将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如果剂量过大或接触时间过长,对人体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为了保证放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在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放射防护相关的科室的责任人每周一次检查各自场所的射线警示标志和安全指示灯是否完好,否则及时更换;每年进行一次射线装置检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从放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集中统一保存;每年最后一个季度对本年度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安全进行管理评审,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对存在的内容提出改进措施;按照临沂市的要求,及时安排从放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集中统一保存;每两年安排从放射工作人员轮训一次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和省环保局的领导下,并根据辐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组织相关从放工作人员进行保健休假或疗养。

1、如果个人辐射剂量超标,立即向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及其组长汇报,安排超标人员脱岗休息,分析原因,分类处理。

2、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3、医院必须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如果射线装置出现故障,应立即切断装置电源,并迅速向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汇报。

2、若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医院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1、登记预约人员要热情接待患者及其家属,细心介绍检查流程,耐心解释其所关心的问题,告知其x线穿透人体将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对人体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其产生只是在x线发生器电源开启的瞬间,与可见光一样,当开关关闭之后,没有射线的残留,检查的受益(尽早诊断和治疗疾病)远远超过可能产生损害的风险,而且我们放射科的医生和技师已经接受过严格的培训,将使用最小的曝射剂量和最小的曝射范围可得到一幅可供诊断的影像资料;温馨提示其在放射科候诊期间注意人身财产的安全。

2、照片技术人员或医生必须按照《放射科医技人员培训及准入程序》培训合格之后方可进行临床操作,对所操作的机器应十分熟悉;对遥控诊断床或机架机械臂的操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密切注意机件的动作和病人的情况;必须熟悉各机器的应急停止开关,并能对应急情况做出判断。操作中必须注意对患者敏感部位的'防护及家属的防护,原则上检查时不需要陪护,确需陪护者请穿铅衣防护,绝对禁止无关人员停留,杜绝不必要的曝射。如果有疑问,立即向科主任咨询。

3、保证全体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培训,全面掌握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每周检查一次放射防护警示标志和放射安全指示灯是否正常工作,个人剂量监测仪是否正常佩戴,场所门窗有无关闭不严的情况。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的联系电话必须随时保持通畅。

4、应定期对各机器,特别是带电动步进设备如诊断床、机械臂、机架等的限位开关、锁死机件和运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机件意外失灵。定期对球管管套、高压电缆与高压易击穿部件进行检查,严防高压电击事故的发生。日常维护由陈光富技师负责,如果发现疑问,请立即向科主任汇报,并与设备物资部联系维修事宜。

放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 放射科 x 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 科主任做好x 线辐射防护工作。

2. 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 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 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 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必 须接受培训,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 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 备操作规程,非机器操作员,严禁上机操作。

4. 放射科各 x 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 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在放射 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 线检查 室设置告示牌。

5. 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如铅衣、 铅手套、铅帽、铅眼镜等,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工作人员工作 时必须穿戴,不用时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 量仪。

6. 放射科候诊处应达到防护要求,患者不得在机房内候诊;操作人 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 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

7. 摄片前,必须根据不同管电压,更换合适的附加滤过片;开机后 应观察机器是否工作正常,若有疑点必须及时排除,使用中遇到 异常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请专业人员维修。

8. 应尽量减少受检者的x 线照射,尽量缩小照射野,缩短透视时间, 避免重复检查,对非受检部位应加强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 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 圈。

9. 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及婴幼儿的 x 线检查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对 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 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对孕妇, 特别是受孕后8 周至15 周的,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下腹部x 线检 查。

10. 使用携便式、移动式x 线机摄片时,工作人员必须离开x 线机 球管2 米以外,并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安全。

11. 每三个月对安全装置、各种运动转性、操作完整性和各种应急 开关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夜间值班人员,负责机器 设备安全。

12. 每次检修,在更换与防护有关的零件后,应请有关防护监测机 构再次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13. 工作人员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 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一、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二、各级领导在所属职责范围内,是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要求做到群管、群防、群查、群治的安全工作方针,确保无安全事故。

四、新工人进厂必须坚持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酒库、酒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严禁使用明火烧焊,要有严格的防火安全措施,要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室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降低空气中的酒精浓度。

六、发现机、电设备运转声音异常或有异味,必须立即关闭电源、挂牌、停机检查、维修,不得带病运转操作,设备运转部位都必须要安装防护罩。

七、车间内不准带小孩、洗衣服。

八、车间、仓库内严禁吸烟、烤火、烧饭,非仓库人员不得擅自入内。

九、公司生产区域及仓库各处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妥善保管。

十、公司的所有电器保险丝要适当,不准任意调大或调小,更不能用铜丝代替,不准用湿手湿布去擦电器设备。

十一、特殊工种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十二、事故发生后“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2、事故者及广大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找出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将不合格产品消灭在萌芽状态。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质量事故:

1、产品理化指标不合格;。

2、产品外观不合格(酒量有沉淀、酒质混浊、酒中有异物);。

3、外包装不合格,或者装错包装、贴错标签;。

4、未执行工艺操作规程,出现的不合格产品。

二、当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维护好现场(已发出产品应立即退回,全部返工,重新生产)。

三、立即由分管质量的经理,组织质检、车间等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处理。

四、做好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找出产品质量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纳入工艺文件中去,以防再次出现质量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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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消防责任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住宅小区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住宅小区物业(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部分)所实施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

(三)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原则,确保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分别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同负责,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进行管理。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费用应按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并配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区域,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维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严格执行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制定灭火疏散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六)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原因调查;

(八)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存档备查;

(九)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六)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四)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计划;

(三)为本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逐级确定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实施演练;

(八)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人定期向消防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八)配合辖区网格员、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专(兼)职消防队员应当开展消防安全防火巡查、检查,熟练使用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熟知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和灭火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特点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三)是否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四)是否有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

(五)管道井防火封堵是否被破坏,是否堆放杂物、丢弃垃圾;

(六)是否存在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彩钢板违规搭建;

(七)业主装修是否符合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八)其他防火巡查内容。

防火巡查人员对住宅小区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防火巡查时,应当场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三)消防车作业场是否被遮挡、占用;有无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的绿化、障碍物;

(四)电气线路、电器设备安全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安全主管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二)消防行政许可、备案资料及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器材设置、配置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情况;

(五)巡查、检查记录;

(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记录。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立即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落实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将危险场所或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火灾隐患整改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至少每半年组织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员工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具体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火灾重点部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性能及使用办法;

(四)火灾报警、检查消除隐患、扑救初期火灾以及疏散、逃生自救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广泛采取广播、电视、录像、标语、横幅、板报、派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引导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关心和重视消防安全,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火灾处置。

第二十七条报告火警时,要说清楚起火的具体地点、着火物质、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报警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并就近路口引导消防车进场。

第二十八条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组织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九条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火灾扑救。

第三十条火灾扑灭后,物业服务企业要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工作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自查发现火灾隐患并主动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宜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电梯作为运送乘客的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为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体制,你和他人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请认真照本须知使用。

1、使用方法:

1)本电梯的所有开关均为轻触微动开关,请轻轻按动,灯亮后立即放开。

2)你欲乘坐电梯时,可根据你的去向在召唤盒上选择向上或向下按钮。

3)在进出电梯时,请先下后上,依次进出,不得相互拥护和在门口处逗留玩耍。

4)在进入电梯后,根据你所去楼层,在轿内操作板上选出相应数字我键,然后按一下关门按钮。在关门过程中,你因有事需开门时,可再按动开门按钮。当电梯关好门后将自动运行,按同一运行方向依次依靠各所选各所选楼层。

5)电梯在运行过程中,若出现异常情况时,请乘客保持镇静,并按下操作板上方的“紧急呼叫”按钮,听到响声后放开。当有说话声时,可直接对话与你联系协作。此按钮平时不得按动。

2、注意事项:

1)电梯的额定载员数为13人,严禁电梯超载。

2)轿内严禁烟火、货物,硬件物品及危险品不得入轿内。

3)乘客随身携带物品不得超过15公斤。

4)严禁在电梯内高声喧哗、戏闹。

5)当你带有小孩乘坐电梯时,请你照看好小孩,未成年人无监护人不得乘坐电梯。

6)乘客除正常使用电梯外,不得乱动、玩弄其它设施及开关按钮,如有损坏,则加倍罚款。

医院放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执业条件

第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 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各项x线检查,必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科病人随到随查,各种特殊造影检查,应事先书写会诊单预约。

二、重要照片,由临床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部位,特殊照片和重要摄片,待观察片子合格后方嘱病员离去。

三、危重或特殊造影的病人,应由医师携带急救药品陪同检查;对不宜搬动的病人应到床旁检查。

四、x线诊断要结合临床。进修或实习医师书写的诊断报告,应交上级医师检查签名。

五、x线是医院工作的原始记录,对医疗、教学、科研都有重要的作用。全部照片应由放射科登记,统一保管。借阅照片要填写借片单,院外借片,应有一定的手续。

六、每天集体阅片,经常研究诊断和照片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防护工作,工作人员要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要妥善安排休假。

八、注意用电安全,严防差错事故,x线机应指定人员保养,定期进行检查。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为了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安全规章制度:

1、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胸卡,违者罚款5元/次。

2、进入施工现场应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严禁赤膊、穿拖鞋、短裤、不戴安全帽,罚款20元/次。

3、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总交底,受教育人签字存档。

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者罚款20元/次。

5、洞口,厅门口要做防护,施工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挪动防护设施,每个厅门口都应设安全标识。

6、高空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的不允许施工。如安全网不设,安全带不系好等,罚款50元/次。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应严格按规范要求敷设,严禁私拉乱接。

8、严禁工作时玩耍,打闹。严禁在工作时饮酒。

9、易燃物一定要远离施工现场。

10、放开钢丝缆,补偿链,电缆时,人不可站在下面。

11、当搬运物件上下楼时,一定多加注意,以逸伤人。

12、以班组为单位填写“kyk”作业表。

13、工作场地应经常保持情况,保持安全环境,做到人走场地清。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94页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doc94页)xxx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目录引言……………………………………………………………………………………………………11第一部分消防安全职责一、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4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5三、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6四、专(兼)职消防员岗位职责……………………………………………………………………7五、部门领导防火职责………………………………………………………………………………8六、部门员工防火职责………………………………………………………………………………9七、义务消防队员职责………………………………………………………………………………10八、消防操纵室值班员职责………………………………………………………………………11九、消防设施操作保护人员职责……………………………………………………………………12十、保安人员消防安全职责…………………………………………………………………………13十一、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14第二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5二、消防安全例会制度………………………………………………………………………………17三、防火巡查制度……………………………………………………………………………………18四、防火检查制度……………………………………………………………………………………19五、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0六、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21七、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22八、火灾隐患整改制度………………………………………………………………………………23九、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24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制度……………………………………………………………………25十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26十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27十三、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编制与演练制度………………………………………………………29十四、火灾事故处置制度……………………………………………………………………………32十五、电气设备使用与检查管理制度………………………………………………………………33十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34十七、消防操纵室值班制度…………………………………………………………………………36十八、消防宣传制度…………………………………………………………………………………37十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38二十、物品仓库管理制度……………………………………………………………………………39二十一、内部装修管理制度…………………………………………………………………………40二十二、值班制度……………………………………………………………………………………41二十三、高压氧舱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2二十四、手术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5二十五、医院药库、药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7二十六、医院病房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9第三部分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一、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51二、变配电室操作规程………………………………………………………………………………52三、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53第四部分消防安全管理各类表格及记录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54二、消防安全例会会议记录…………………………………………………………………………55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56四、消防操纵室值班记录……………………………………………………………………………57五、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检查记录表…………………………………………………………………58六、单位火灾隐患当场整改通知单…………………………………………………………………62七、单位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63八、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复查单………………………………………………………………………64九、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65十、义务消防队业务技能学习记录…………………………………………………………………66十一、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67十二、电器设备检查记录……………………………………………………………………………68十三、值班(值宿)记录表…………………………………………………………………………69十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记录………………………………………………………………70十五、消防宣传记录…………………………………………………………………………………71十六、内部装修审批单………………………………………………………………………………72十七、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73十八、医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专项检查记录表……………………………………………………74十九、每周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75二十、每月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77二十一、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记录表……………………………………………………………80引言一、医院的定义医院是向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机构。其服务对象不仅包含患者与伤员,也包含处于特定生理状态健康人(如孕妇、产妇、新生儿)与完全健康的人(如来医院进行体格检查或者口腔清洁的人)。其任务不仅包含防病、治病,也包含维持与促进健康。通常医院可分为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门诊部、住院部、手术室等是医院的主体部分;放射、理疗、检验科等是医院的辅助治疗部分;药房、制剂室与仓库、配电房等是医院的后勤供给保障部分。

二、医院的火灾危险性1、疏散难度大由于医院就诊与住院的病人大多行动不便,一些骨折病人、动手术的病人与正在急救的危重病人,可能完全丧失行动能力。一些心脏病、高血压病人遇火灾时,由于紧张可能导致病情加重,甚至猝死。因此,与其他场所相比,医院的安全疏散难度大。

2、人员密度大病人密度是指可能安置在某一防火分区的病人数目。病人的总数取决于分配在该分区内的病床数量,同时假定发生火灾时所有的床都住满了病人。另一方面,由于医院不可避免地聚集大量照顾、探视病人的人员,特别是医院的门诊与病房楼,属于典型的人员密集场所。

33、医疗设备繁多,致灾因素多a.放射机房装有固定或者移动的x线机、核磁共振机等大功率的诊疗设备。这些大功率的诊疗设备一旦断路、短路或者零件损坏等,极易引起起火。这些大功率诊疗设备的工作电压要求较高,当能量在转化为x射线时,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热量,具有潜在的火灾危险性。

b.胶片室里的硝酸纤维胶片属于易燃物品,遇到明火或者高热易于燃烧。

c.手术室中所使用的麻醉剂都是易燃易爆物质,使用的电气设备也较多,若发生火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d.检验科及实验室每天都要接触与使用各类化学试剂,有的时候还需使用各类化学试剂与酒精灯等明火与电炉等电热设备,稍有不慎则会造成火灾。

e.药库、药房与制剂室内都储存有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与放射性物品,而且种类繁多,性质复杂,若发生火灾,不便操纵与处理。

f.治疗用的红外线、频谱仪等加热器械如靠近被服等可燃物也易起火。

g.住院部的病房属于特殊人群场所,理疗设备又是大功率的用电设备,病员及家属有的时候又使用明火熟食或者吸烟,这些都是病房发生火灾的直接诱因。

三、编制说明本汇编针对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通过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与机制,实行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本汇编分四部分,包含十一项职责,二十六项制度,三项操作规程,二十一类标准化管理表格记录。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者要紧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及实施细则与法规,保障本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三、统筹安排全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四、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与组织保障五、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与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六、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七、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施工、经营管理的内容八、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九、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检查。

十、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并配备消防器材与装备十一、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员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十二、追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十三、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重大总是也应制订临时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十四、消防安全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与本公司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做好本部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把防火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的计划。

二、经常对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员工参加消防业务培训,确保本部门员工熟悉防火知识与灭火器材的性能与掌握正确使用的方法。

三、严格管理易燃性清洁剂,严格操纵以易燃溶剂替代清洁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应事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向安管课通报,经获准后,方可作业。

四、制定本部门做好预防火灾的措施与工作规程,并经常督促检查,对无视消防制定,有章不循,严重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员除必要的教育外,做出相应的处理;对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表彰。

五、善于发现与规劝顾客有碍消防安全的行为,必要时,向公司防火负责人做出汇报。

六、卖场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按《紧急应变任务编组预案》规定的程序,组织本部门员工参加抢险及扑救工作。并按火场指挥部的指令,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部门负责人防火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法》与其它消防法规,在本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防火工作。

二、开展防火安全工作,把防火工作纳入部门行政管理与经营的范围,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消防业务知识的学习与训练,不断提高员工的防火意识,保证部门内员工会报警;会正确引导宾客安全疏散;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四、熟悉部门辖区内灭火器材的分布情况与灭火扑救措施,指定专人分管灭火器材,以防失散与损坏,确保临警使用。

五、落实部门内各课的防火职责与防火制度,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六、完成防火安全委员会布置的各项消防工作,按《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指定的限期与项目,负责组织人员整改火险隐患。

七、对部门内员工违反消防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安管部门处理;对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个人进行奖励与表彰。

八、部门辖区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按《紧急应变任务编组预案》的要求,实施扑救;同时,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及处理善后工作。

专(兼)职消防员岗位职责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员工防火、消防培训工作。

二、定期检查各部门防火安全制度的落实,对要害部位、重点部位、机要部位采取一定措施,加强检查。

三、制定与负责外来施工人员的防火措施...

制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制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19年12月2日制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批准发布令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最大限度地防范控制事故,本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和需要,编写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最主要文件之一进行颁布。

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涉及到制度、安全会议、设备、事故、“三同时”和安全教育培训等二十八条制度。它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的纲领性文件。本单位将结合实际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本制度予以修订、完善主要负责人:

努力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为保障本公司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保护公司的财产和保护环境,全面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和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特制定本规程。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据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编制而成,本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恪守安全管理行为规范,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和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它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本公司进行安全生产具有保障性的档案,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在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公司近一年的实际管理经验修订,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公司负责人签发后正式实施。

目录一、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二、安全生产责任制2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2四、安全建档制度7五、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7六、公司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制度8七、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9八、安全检修管理制度14九、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6十、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8十一、安全投入保障制度20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22十三、绩效考核制度24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5十五、仓库安全管理制度25十六、劳保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27十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28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2十九、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2二十、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37二十一、安全值班制度40二十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40二十三、事故管理制度42二十四、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制度45二十五、用电安全管理制度47二十六、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49二十七、厂区防雷避雷系统管理制度51二十八、通道、出口、危险部位和警示标语标志设置管理制度52二十九、操作现场违章表现范围52一、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一、目的1.1规范安全生产会议,提高安全生产会议效率。

二、适用范围2.1与工厂安全生产有关的会议。

2.2工厂有关人员参加主管部门召开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会议。

三、职责3.1班组长负责召开班前、班后会。

3.2厂长负责召开厂级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3.3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召开专业性安全会议。

3.4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厂级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委会会议,并做好记录,监督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定期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检查年度安全工作部署完成情况。会议要有记录并存档,下发会议纪要,安全主任监督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厂级安全生产会议每月最少一次。

4.2安委会会议确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签发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会议要有记录并存档,下发会议纪要,安全主任监督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每月最少一次。

4.3班组安全会议学习本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及要求;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班组安全会议每周一次,地点由各车间部门自定。在各班组交接班记录中进行记录。

4.4专业性安全会议主管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与工厂安全有关的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记录、存档。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目的和范围1.1为预防、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特制订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主要负责人、公司各级各类人员、各职能部门应履行的安全二、职责2.1厂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2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2.3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4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三、各级各部门人员具体职责详细见: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工厂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保证员工持证上岗,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工厂在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基础上,提倡和鼓励进行终身教育和全员培训,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工厂范围内的工厂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安全上岗资格、安全培训教育及日常安全活动等相关工作的管理。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4、职责4.1厂长负责批准工厂年度培训计划、批准安全培训教育经费。

4.2安全主任负责落实工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安全培训教育落实情况,负责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4.3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工厂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建立工厂全体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负责工厂全体员工上岗资格把关工作,并负责编制工厂一级年度培训计划。

4.4保安队负责对外来参观、学习,来访等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然后发给来访证。

4.5各车间负责提出本部门各岗位上岗资格条件及识别培训要求,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单位人员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实施车间和班组安全培训和班组安全活动。

每年再培训16学时)。

5.1.2工厂主要负责人(厂长或部门经理)发生改变时,培训部及时联系从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排参加主要负责人员培训,在其取得上岗资格后报工厂董事会批准其任命。

5.1.3工厂安全主任发生改变时,培训部负责招聘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不得录用、转正和任命。

5.1.4其它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培训部和安全主任负责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后,培训部方可报厂长办理任职手续。

5.1.5安委会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主任要负责实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5.1.5.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

5.1.5.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5.1.5.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5.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5.2.1工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并经考核合格,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特种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培训部不得招聘和录用。

5.2.3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生产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生产部和安全主任联合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2.4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2.5所有员工每年应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不少于24学时)。

5.3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厂对新招聘录用的从业人员,除了按照规定需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考核外,必须进行工厂、部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24学时),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3.1工厂级由行政部组织,安全主任负责实施,工厂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5.3.1.1有关的法律、法规;

5.3.1.2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5.3.1.4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3.1.5有关事故案例等。

5.3.2部门(车间)级安全培训教育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部门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5.3.2.1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特点;

5.3.2.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5.3.2.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5.3.3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5.3.3.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5.3.3.2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5.3.3.3岗位事故预防措施,事故案例等。

5.3.4新从业人员三级培训教育,每一级培训考试结束,均要填写员工教育卡,行政部依据教育卡和培训实习期间考核情况办理转证手续,制做上岗证。

5.4其它人员培训教育5.4.1从业人员转岗、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部门(车间)、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5.4.2保安人员负责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5.4.3安全主任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5.5日常安全教育5.5.1工厂各部门每月最少一次、各班组每月最少二次组织开展安全日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安全日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工厂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日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5.5.2工厂安全主任或各部门负责人应结合工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日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5.3组织开展安全日活动要填写安全日活动记录表,参加的人员要求签名,安全日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5.5.3.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5.3.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5.5.3.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5.5.3.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5.5.3.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5.5.3.8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5.5.3.9其它安全活动。

5.6培训教育管理5.6.1各部门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本部门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安全主任应经常征求各部门及员工意见并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然后报行政部汇总,最后形成工厂《年度培训教育计划》,报厂长批准。

5.6.2各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育,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5.6.2.1在每次培训前,培训责任部门/人员拟订《培训通知》,并提前三天通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培训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培训具体日期、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教师、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和适用的教材或者讲义、培训考核的方式。

5.6.2.2工厂内组织的培训,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培训迟到或不来的员工由培训责任单位通知工厂行政部按照工厂有关劳动纪律进行处罚。

5.6.2.3每次培训结束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培训评估表》。

5.6.2.5每次培训结束后,培训责任人单位应将《培训通知》、《培训签到表》交行政部记入《员工培训登记表》,考试记录(包括考试卷)整理归档。

5.6.2.6培训时间超过20个课时的跨部门培训,培训责任部门/人员需对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并对培训效果作整体评估报告,同时根据需要报告有关领导。

5.6.3培训部应收集参加培训人员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的意见,并会同安全主任分析评估反馈意见,调整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计划。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行政部应记录变更情况。

5.6.4安全主任应配合行政部不断完善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6.5员工出外培训,须填写《员工出外培训申请表》,并按表上规定的审批程序得到批准后参加培训。参加培训后,将培训取得的效果和证书反馈行政部5.6.6员工培训档案的建立,培训部负责建立工厂员工的培训档案,在培训档案中记录每次培训的结果。各单位培训部门/人员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的培训档案,并在档案中记录规定的内容。

5.6.7培训记录的保存5.6.7.1工厂安委会负责保存工厂一级培训的记录。

5.6.7.2各单位培训部门/人员负责保存各自培训的记录、并定期归档。

5.6.7.3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记录复印一份给安全主任负责保存。

四、安全建档制度1、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包括公司安全管理概况、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防火设施器材情况和公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材料。

2、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精神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指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形成的。并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印发各部门执行。

3、安全生产档案资料是公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不仅总结了我们多年来的经验教训,针对性比较强,而且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教科书,明确了安全生产了重点、职责和工作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各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

4、安全生产档案资料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补充和修改。要在执行中去完善,使适应工作需要。

5、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由各部门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公司保卫课负责和督促检查。

五、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公司必须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并集中存放由专人管理安全生产档案。

(1)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2)安全机构设置情况及专职、兼职安全员名单;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及人员名单;

(4)危险源(点)资料及三级危险源(点)管理清单;

(5)职工健康档案及健康监护资料;

(6)职业病人档案及监护资料;

(7)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整改情况;

(8)安全例会及安全日、月活动记录。

(9)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安全生产的提案及整改落实情况;

(10)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统计资料;

(1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等有关伤亡事故管理的档案资料;

(13)安全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4)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1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及实施记录;

(16)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3、安全生产档案要编写详细的目录并分档存放,以便于查阅。要逐步实现安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该定期向职工公布的向职工公布。

5、有关领导和安全生产机构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安全生产档案的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安全生产档案逐步完善和科学管理。

六、公司安全生产三级管理制度1、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三级安全管理网,工会设立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网,并认真开展活动。

2、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由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部、义务消防队、保安队以及按国家、地方规定的标准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作为机构。而生产部主要负责人以及车间专(兼)职安全员,作为行政二、三级安全管理网络的组成部分。

3、公司工会为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消防队副队长、生产部安全员分别组成二、三级劳动保护监督网络。

4、三级安全管理网络体系以及工会三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各自每月要举行一次工作例会,安委会及工会分别主持例会,主要议题为工作总结,讨论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阶段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等。

5、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应对车间、班组下达安全生产目标及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的任务,并逐月检查、跟进与总结。

6、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每季要填报安全生产季报表;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要填报安全生产月报表,由安全技术部汇总,审查、并处理报告书反映的重大问题。季报书、月报书要求填写规范。

7、各车间对安委会下达的月度安全生产活动计划和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未能完成的应在月度报告书加以说明。

8、安委会应对三级管理和监督活动所形成的全部资料,汇总整理成册,并且存档。

七、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认真检查并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操作等方面的隐患,从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隐患整改、责任分工及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属各部门安全检查工作。

3术语:

3.1经常性检查:是指安全技术人员和生产部、班组管理者、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日查、周查和月查。主要包括:巡回检查、岗位检查、相互检查和重点检查。

3.2专业检查:是根据工厂特点,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某项专业范围的设备、操作、管理进行检查。

3.3定期检查:是工厂或主管部门组织的,按规定日程和规定的周期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大检查、行业检查、公司内定期检查。

3.4专项检查: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及工厂针对某项安全工作所组织的检查。

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5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6不安全行为:员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

3.7违章指挥:强迫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3.8违章操作:员工不遵守规章制度,冒险进行操作的行为。4安全检查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查安全检查年度计划,督促重大隐患整改。

4.2安委会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负责制定安全检查表。负责组织专业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验证整改效果。负责指导相关人员开展经常性检查。负责对检查结果实施考评。

4.3各车间负责制定设备设施专业检查表,组织对机械设备设施。参与公司安委会组织节假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负责设备设施隐患的整改工作。

4.4安委会负责对建筑物的专业安全检查。

4.5安委会组织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负责仓库系统隐患的整改工作。

4.6安委会负责制定防火、危险化学品、防汛、交通安全专业检查表。组织对防火、危险化学品和消防器材专业检查和定期检查。公司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负责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验证整改效果。

4.7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按检查表中的规定,组织对吊索、吊钩的安全状态进行检查。

4.8安委会组织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每年组织一次员工代表进行安全综合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通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

4.9公司各车间负责组织部门的经常性检查。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隐患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上报。

5.1安全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两部分。

安全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等;

5.1.3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5.1.4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仪表、消防、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作业环境,以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等。

5.2经常性检查5.2.1检查要求:

a、操作者每天上班前和工作结束后应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

b、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每天对本班组内的“检查范围”进行日常检查,还应利用班前会、班后会及安全活动日等多种形式,发动员工进行互助检查。发现违章、隐患应急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向上级报告。

c、生产部安全员每天对本部位内的“检查范围”内容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日常检查记录,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向上级报告。

d、公司消防队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现场安全巡视,填写日常安全检查记录。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的要向上级报告。

e、生产部安全生产责任人每周对本部位内的“检查范围”内容进行检查,填写周检表,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向安全保卫科或上一级报告。

f、公司各部(室)安全生产责任人每月对本部位内的“检查范围”内容进行检查,填写月检表,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要消防队或公司领导小组报告。

5.2.2检查频率:

序号项目时间责任部门备注1设备、设施日检班前、班后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班组日检每日一次各车间班组的组长各车间日检每日一次各车间安全员各车间周检每周一次各车间安全生产责任人行政部月检每月一次各车间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保安队不定期安全保安队安全管理人员5.3专业检查:

专项检查由公司安委会组织,针对公司状况,对全厂设备设施、作业环境进行专门检查。

5.3.2考评自查每月由各部(室)、各生产部组织,自查结束后,填写月度考核表报告报安全保安队。消防队对各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3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突出一项专业或一项综合工作。专项检查的内容按照年度安全生产计划执行,特殊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审批后执行。

5.3.4考评自查的时间为每月末的最后一周内进行;

专项检查的时间为每年各开展一次。

5.3.5专项检查由安全部组织编制公司《安全检查表》,按照检查表所列项目进行检查。

5.3.6专项检查中发现违章、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由检查组下达整改通知单。检查结束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专人收集检查中的各种资料,编写检查公司《事故隐患整改推进表》,报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同时通报公司各部门,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5.3.7检查频率:

序号项目时间责任部门备注1考评自查每月最后一周公司各车间2用电检查每年一次(可结合季检和节假日安全检查进行)。

安全保安队、各车间3厂区交通安全检查每年一次(可结合季检和节假日安全检查进行)。

安全委员会4防暑降温检查每年一次(可结合季检和节假日安全检查进行)。

安全委员会5危险化学品(使用)。

每年一次(可结合季检和节假日安全检查进行)。

安全委员会6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每年一次(可结合季检和节假日安全检查进行)。

安全委员会7防火、消防系统、器材每年一次(可结合季检和节假日安全检查进行)。

安全委员会8各重点部位防火安全检查每年一次(可结合季检和节假日安全检查进行)。

安全委员会5.4定期检查:

序号项目时间责任部门备注1公司季检第一、二、三、四季末(可结合节假日安全检查进行)。

安全委员会2节假日前检查春节、五一节、国庆节、元旦前一周(可结合季检安全检查进行)。

安全委员会5.5安全检查形式:

5.5.1安全检查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召集相关人员以公司下发的安全检查表为标准,结合各部门情况进行,检查完毕应认真填写班组(安全员)日检、科周检、部月检等记录表。

5.5.2除了公司组织安全检查外,公司安委会工作组还应安排好对应上级安全部门对我司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5.6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5.6.1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由整改通知书发出部门(检查部门)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安全整改工作实施计划(推进)表,明确发现的问题(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指定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5.6.2各整改部门责任人应积极组织人员对隐患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并针对整改完成情况及时进行回复(按公司oa流转系统中有关要求进行)。

5.6.3整改通知书(或计划表)发出部门应在整改期限结束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书复查栏内或计划表的结果评定栏内。如果整改效果不理想的,应要求责任部门重新制订对策进行再次整改。

5.6.4责任部门收到整改通知书(或计划表)应立即进行整改,在要求期限内完成,如无法在期限内完成,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整改发出部门,列明原因及计划完成时间。对一些较大和整改有难度的隐患要及时列入计划整改项目,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间进度,并及时对口上报有关责任部门,以便指导、帮助、协调解决,确保设备设施安全。

5.6.5责任部门如对整改项目有异议,应写明理由书面回复整改发出部门。整改发出部门与有关部门商量确认后,如仍认为必须整改的,应书面通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必须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不得异议。

5.7安全检查宣传教育:

安全检查完结后,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各部门应利用《生产快讯》以及报告、图片、墙报等形式向广大员工进行宣传,教育。使员工了解身边事故隐患,从而自觉地加以注意和整改。

5.8安全检查档案:

公司内各部、科应建立如下安全检查档案:

5.8.2安全检查通知书、签到表、有关会议记录;

5.8.3安全检查记录表;

5.8.4隐患整改通知书(或计划表);

5.8.5安全检查宣传教育资料;

5.8.6安全检查奖惩资料。

八、安全检修管理制度1目的为保证设备检修的安全、顺利实施,本规定对设备检修的作业前准备、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措施及检修中安全要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设备的安全检修活动。

3安全检修工作程序3.1各车间每年底编制设备(设施)大中修计划,经安委会审核后,报厂长批准。

3.1.1根据设备(设施)检修项目要求,制定检修方案、检修人员、检修安全措施、检修质量、检修进度等。

3.2在进行检维修前,各车间配合安委会对每项检维修活动进行风险分析,评价风险,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控制风险,确保检维修工作的顺利完成。

3.3检修前准备3.3.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要求,组织检修人员到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3.3.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过程和安全工作。

3.3.3设备检修若需要高空作业或不可避免动火作业,则必须要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3.3.4.2安全教育内容:

(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或对策;

(3)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的正确佩戴和使用;

(4)。

检修作业项目、人物、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3.4.4应对检修现场进行检查,保证无安全隐患;

3.4.5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器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3.4.6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3.4.7夜间检修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

3.5检修作业中和结束的安全要求3.5.1参加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5.2检修作业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3.5.3电器设备检修应遵守电器安全工作规定;

3.5.4严禁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3.5.5对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5.7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搬走所用的工器具,拆除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

3.5.8检修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杂物、垃圾;

3.5.9检修结束后应对设备进行调试。

3.6检修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3.6.1拆装设备零件要分类摆放整齐;

3.6.2使用铲车,拆装分散设备机关时,要注意防滑落;

3.6.3分散机检修必须首先拆除分散盘。

3.7安全检修禁令:

3.7.1不带安全帽,不穿工作服禁止进入现场;

3.7.3上班前饮酒者禁止进入现场;

3.7.4检修现场禁止吸烟;

3.7.5禁止用汽油或其他化工溶剂清洗设备、机具和衣物;

3.7.6禁止随意泼洒油品、化学危险品;

3.7.6禁止阻塞消防通道;

3.7.7禁止挪用或损坏消防工具、设备。

3.8各车间负责检维修管理,安委会负责监督。

3.9设备(设施)在生产中出现故障,各车间按照上述规定及时修理。

九、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厂所属各部门以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在本厂内正式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性用电。

3、职责3.1各车间负责临时用电的归口管理。

3.2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4、工作程序4.1临时用电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临时用电许可证”。

4.2各车间审核、安委会会签后,报厂长批准。

4.3各车间按“临时用电许可证”要求执行。

4.4保安队在临时用电的现场进行监督。

4.5对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的临时用电作业,各车间需有专人进行巡回检查,保安队加强现场监督管理。

4.6一般不允许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和仓库区内接临时用电。确属生产必须时,用电单位须规定先办理“动火许可证”,再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的使用期限应与“动火许可证”相一致。

4.7“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份,第一联由临时用电使用人保存,第二联由安委会保管,第三联由各车间保存。

4.8“临时用电许可证”必须严格确定使用期限。要延长使用期限时,须提前办理手续;

须办理“动火许可证”的临时用电延长使用时,要同时续办动火许可证。

4.9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其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和安装规范。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4.10凡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临时用电,必须进行危害识别,落实好防范措施。

4.11临时供电执行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4.12一张“临时用电许可证”只对一个用电点。若几个不同地点施工用电,由施工管理单位设置用电总开关,但“临时用电许可证”上要注明清楚。

4.13临时用电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14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通知机电负责人停电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临时用电使用单位或拆除单位和个人负责。

4.10临时用电许可证的保存期为一年。

十、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发生,保证工厂安、稳、长、满、优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合本厂范围内各种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职责4.1各车间负责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监测;

指导部门(车间)对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4.2各部门(车间)负责各自岗位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保养等工作。

4.3安委会制定、完善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5、工作程序5.1生产部建立“生产设施台帐”、“生产设施技术档案”,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对生产设施出现的故障和检维修情况应及时记录进“生产设施技术档案”中。

5.2各部门(车间)建立各自的“生产设施台帐”。

5.3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提或着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各车间负责将所有设施建立台账和定置管理图。安全设施要规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和检查。安委会每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5.4各车间编制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并通过短期培训及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使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设备安全运行的教育、培训,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5.5各车间制定生产设施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6各车间要加强监视与测量设备的管理,建立台帐,定期进行校和维护。具体按“监视5.7各车间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台帐和档案,证件齐全并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要严格按规定运行,操作人员要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运行。安委会进行监督检查。

5.8生产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拆除报废按相关制度执行。

十一、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目的为工厂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使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得到保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范围内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设施、安全检查工作等所有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

并监督其有效实施。

4.2安全主任根据各部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负责编制工厂每年安全生产投入计划、负责安全投入费用的审查、负责监督所有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3各车间主管负责编制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和本车间安全投入的实施、监督本车间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4财务部负责建立安全费用台帐,保证安全专款的及时提供,将安全投入列入财务报表,并做到专款专用。

5.工作程序5.1安全资金的来源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安排;

每年的安全资金应不少于10万。

5.2安全投入包括范围5.2.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5.2.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5.2.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

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5.2.5安全风险抵押金;

5.2.6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5.2.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5.2.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5.3安全投入规定5.3.1工厂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5.3.2安全投入作为本厂的安全投资专款专用项目,任何人不得挪用或转给其它项目;

5.3.3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5.3.4各车间根据安全生产投入计划,按时完成本车间的安全投入项目,项目完成后报安委会,安委会对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

5.3.5财务部建立安全投入台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5.3.6各车间为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工厂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5.3.7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财务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5.3.8每个季度召开安全投入相关会议,对安全投入的效果等进行讨论、评估。

5.4安全投入审批程序5.4.1年度安全投入计划项目的审批申请部门主管填写申请表,经安全主任审查是否属于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如属于报厂长审批后,即可到财务部提取资金。

5.4.2预计外安全投入计划项目的审批申请人填写安全投入申请表,经本部门主管和安全主任审查通过后,报厂长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即可到财务部领取资金。

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1.1为加强本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2.特种作业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公司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电工。

4.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4.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1.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4.1.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4.1.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4.1.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4.1.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4.1.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4.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4.3.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4.3.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4.3.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4.3.4拒绝违章指挥;4.3.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4.3.6其他有关规定。

4.4除了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外,还要参加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4.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人事教育培训部审批后,并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4.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人事教育培训部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

4.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

4.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部门同意,再由培训部审核,办好审批手续后,由人事教育培训部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4.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生产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4.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4.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5.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5.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5.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5.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5.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5.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十三、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明确各部门管理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对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实施安全标准化的情况实行定期考核。

1、考核对象主要负责人、副厂长、安全主任、行政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业务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保卫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员工。

2、考核人由副厂长、安全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考核组对主要负责人考核;

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副厂长、安全主任、各部门负责人考核;

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考核小组对本部门班组长、员工进行考核。

3、考核期对主要负责人每年考核一次;

对各部门负责人每半年考核一次;

对其他管理人员、班组长、员工每季度考核一次。

4、考核形式采用对安全责任的执行情况和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性考核的形式。

5、考核评价考核以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级别进行评判。

三个考核等级的确定原则:

(1)优良:安全目标责任书内所列项目全部完成,目标规划很好地按计划实施,考评周期内未出现责任事故。

(2)合格:安全目标责任书内所列项目全部完成,目标规划未能很好按计划实施,考评周期内出现小的责任事故。

(3)不合格:安全目标责任书有一项或几项未完成。

6、考核奖罚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相应的奖惩。

十四、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激励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员工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基本要求公司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于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经予惩罚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2.2奖励办法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根据评比情况对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2.3惩罚办法公司各单位在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有安全部门组织行政部门、生产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视责任大小,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生产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劳动纪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

(2)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二十平方米,(3)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4)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5)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有车辆进入的要留足车行道。

(6)滑动物件要有支架或稳固措施,园筒产品或物件滚动面不得面向安全通道.2.电器管理: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有纸皮包装箱(纸品属丙类物质)的库,其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4)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易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5)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6)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7)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8)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9)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10)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11)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3.火源管理:

(1)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5)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1)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3)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4)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十六、劳保用品专项经费管理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条例,生产公司必须为从事特种作业、一般作业的员工提供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所以劳动防护用品专项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及时拨付。

2、劳动防护用品专项资金由安全管理部对全厂往年的统计数字进行分析总结后对本年度劳动防护专项资金做出预算,经厂长签字后提交给财务部。预算要合理,但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做出调整。

3、财务部应保证劳动用品专项资金的充足,对于劳保用品费用的支付应给与优先处理。

十七、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便于员工职业安全卫生劳保用品器具的管理控制,以利于贯彻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及进入本公司生产区域的其他人员。

3术语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必须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

特殊防护用品:特殊劳保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目前本厂属于特殊防护用品的有: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耳塞、电焊面罩等。

一般防护用品:除了特殊防护用品以外的其他防护用品。只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即可。

4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5职责5.1安委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采购计划、负责安全劳保用品、器具的技术把关,并对员工佩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2财务部门负责资金预算。

5.3各车间负责购买、保存、发放;

建立个体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管理台帐。

5.4各车间负责劳保用品的领用及管理,负责器具的保管、使用和维护,需要检验的集中交安全部检验。

5.5使用人员负责个人劳动防护用的日常检查,妥善保存与保养并正确配戴。

6工作程序6.1申请各部门根据部门的人员情况、劳动用品的消耗情况制定下季度的采购申请,于每季度前一月10号前报安全部,发委会根据各部门的情况编制总的采购计划,经厂长批准后,报各车间采购。

6.2采购6.2.1各车间根据采购计划采购合格的防护用品和保健品。

6.2.2购买特殊劳动防护用品(防护鞋、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质评审,必须要求供应商或生产厂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只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并妥善保存,以备核验。

6.3验收6.3.1安委会对购买的劳保用品需要按相关国标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发放。

必要时外委校验和铅封。对已过有效期的劳动防护用品,直接报废,无需再检验。

6.4储存经验收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放入库房妥善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处,避免因霉变、高温、烟薰、酸、碱浸蚀等影响防护用品的质量,更不可和硬物放在一起。

6.5发放6.5.1各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单申请到仓库领取劳保用具(品)。

6.5.2部门根据配发标准进行发放,职工领用劳保用具(品)时需填写《个体防护品及保健品发放登记表》。

6.5.3外来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保安发放和收回,并暂存保管。

6.5.4必须确保发给员工使用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是在有效期内(从出厂日期到公司规定的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劳动防护用品自身的寿命)。

6.5.5安委会依据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并结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各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但并不断的更新完善,保证公司标准不低于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

6.6使用6.6.1职工必须按规定配带劳保用具(品),不按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部件不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全部视为违章,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6.6.2员工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要正确、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禁止人为损坏,否则按违章处理。

6.6.3各种部门领取的防护器具应定点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

6.6.4员工要经常对自身的劳动防护用品作外观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更换。

6.6.5集体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检查、保养。

6.6.6因工作特殊需要或调整岗位而增加的劳保用具(品),由职工提出,报部门领导批准后下发。

6.6.7职工离职时,将一类劳保用品应交回公司,工作不满三个月的员工二类劳保用品也应交回公司,应交而未交的将按其原值直接扣交。

6.7个体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6.7.1个体防护用品的基本要求个体防护用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必须经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其基本要求是:

6.7.1.1严格保证质量6.7.1.2所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要求,不能对人体构成新的危害6.7.1.3使用方便舒适,不影响正常操作。

6.7.2个体防护用品的合理使用6.7.2.1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正确选用护品。

6.7.2.2通过教育培训使员工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

会正确使用用品;

会正确维护保养用品。

6.7.3手部保护搬运有毒、刺激性或腐蚀性化学品和。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和相关服务。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覆盖。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 本省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七条 本省鼓励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培训等公益活动。

本省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制定和推广使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范本,发布电梯维护保养参考价格,营造公平、优质、规范的市场环境,提高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电梯选型配置、生产、经营。

第十条 电梯的工程设计、选型配置、通信装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

第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及住宅新安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四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涂改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

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应,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技术屏障。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

(二)提供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相应技术支持;

(三)提供电梯管理、应急处置等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本省常设电梯售后服务机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本省负责售后服务工作,并在安装时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

(三)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

(四)电梯部件明细表;

(五)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负责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对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及改造单位名称,并按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

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转包。

第二十条 使用年限15年以上或者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者经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情况书面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签署电梯交付使用备忘录。

(一)电梯出厂资料和安装技术资料;

(二)电梯自检报告;

(三)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

(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

(三)技术参数与产品型式试验技术参数不一致的;

(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五)无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齐的;

(六)未经许可制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

第三章 电梯使用、维护保养。

第一节 电梯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或者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停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应当设置停用警示标志。重新启用前,应当到所在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

报废或者拆除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报废、拆除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处于安全和适宜运行的状态,并且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六)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和监控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电梯运行日常巡视,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为,记录日常使用状况;

(二)负责保管和按照规定使用电梯专用钥匙和机房钥匙;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监督并且配合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五)负责制定和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现场配合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除执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四)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必要时派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井道信号覆盖。

第三十条 电梯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确认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住宅小区电梯紧急情况如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应当经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管的,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申请紧急拨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于24小时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

(二)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已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由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情况向业主进行公示。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由电梯所在建筑物的业主协商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电梯乘客在使用电梯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守则:。

(二)禁止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三)严禁撞击或者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四)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七)不乘用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八)不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出入口逆行、嬉戏打闹、滞留;

(九)学龄前儿童乘梯,应当有成年人陪护;

(十)严禁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守则。

第三十二条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规定应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人员操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安全乘梯知识、鼓励文明乘梯行为;

(二)引导乘客有序乘梯;

(三)帮扶老、幼、孕、残人员安全乘梯;

(四)劝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不良行为;

(五)及时处理发生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四条 装修电梯轿厢不得使电梯平衡系数超出标准许可范围影响电梯正常运行,不得改变轿厢、轿门、层门的结构和电梯性能参数,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轿厢装修后的电梯须经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测,确认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记录应当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 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六条 电梯每年应进行1次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电梯检验机构。

第三十七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每台电梯分别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使用登记资料;

(二)电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修理的有关资料、报告;

(五)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七)电梯轿厢装修检测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时,安全技术档案应当随电梯移交。

第三十八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的;

(二)整机或者主要部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发生事故导致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的;

(四)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五)在用电梯需要重新移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电梯所有权人认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情形。

本省的电梯安全评估规范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节 电梯维护保养。

第三十九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依法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参数应当在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范围内。

承担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维护保养,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

不得将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维护保养。

第四十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终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后,应当将所保管的电梯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不得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第四十一条 电梯变更维护保养单位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到电梯检验机构重新打印并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第四十二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电梯维护保养作业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人员进行;

(五)在电梯检验机构定期检验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自行检查;

(七)设立固定电话作为应急救援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应急救援电话畅通;

(八)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一般应当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且不能当场排除的故障,按规定应当停止使用的,须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暂停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和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至少保存4年。

第四章 电梯检验、检测。

第四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应当由依法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科学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管理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监制、监销电梯,或者推荐维护保养单位。 (下转第5版)。

电梯检验、检测收费执行省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七条 电梯检验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

(一)未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的;

(二)施工前未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三)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四)未进行维护保养的;

(五)未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提供电梯自检记录或者报告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继续使用的;

(七)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整改的。

第四十八条 申报电梯检验时,申请检验的单位应当提供符合电梯检验条件的证明资料。不符合检验条件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电梯检验机构未书面告知的,视为符合检验条件。

第四十九条 电梯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在检验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五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立即向电梯所在地的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第五十二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规定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15年或者安全评估后继续使用满5年、整机或者主要部件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电梯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计划,督促使用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相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建立对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信誉考核和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强化信用管理,按规定及时上传、公布不良行为记录,有关部门应当将电梯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诚信信息纳入电梯招投标评审内容。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和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完善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第五十七条 发生电梯事故、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管理问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涉及电梯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未按要求设置产品铭牌的。

第六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电梯销售单位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之一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七项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三项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第六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停止使用相关电梯,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九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第六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移交电梯技术资料,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设置障碍妨碍电梯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即《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管理制度汇编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防护用品包括铅帽、铅围脖、铅眼镜和铅衣等。

四、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要配合医务人员穿戴铅防护用具。

五、儿童、孕妇在受检时,应尽量避免x射线的照射,如果必须进行检查时,必须下腹部盖上铅衣,防止性腺和胎儿接收过量的射线。

六、在透视及拍片时,其他人员勿停留在x线检查室内,避免照射。需陪伴人员扶持受检者时,也应穿戴防护用具,已免照射。严禁孕妇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扶持受检者。

七、任何受检患者有权要求进行放射防护。放射科备有铅防护用品,患者可以无条件提出使用。使用这些铅防护用品,能有效地保护胎儿、性腺、甲状腺和眼睛。

八、患者对放射科工作人员的检查及要求有疑义和不理解时,有权当时提出疑问,并要求得到解答。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1、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做好本部门的消防和安全工作,减少疾病和工伤事故,有责任使本部门人员充分理解环境、职业健康方针并使之贯彻执行。

2、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制订保证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

4、对所属职工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做好新上岗的工人安全技术把关,未经考核合格者,不得上岗。

5、对特种设备、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场所严加管理,定岗定责,做好防范措施,以免发生重大事故。

6、对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分析,上报,不得隐瞒,并做好处理工作。

1、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2、并负责对新员工或换岗员工人及时进行安全教育。

3、对本班组使用的危险品,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正确使用。

4、随时检查、督促本班组职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危险的临时任务,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制定专人进行监护。

生产工人安全职责。

1、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他人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

2、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好机械设备、安全附件等,不乱开乱动非本人操作的设备和电器装置。

3、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服从车间和班组领导的指挥。

4、正确穿戴,爱护和合理使用劳保用品。

5、及时清除废料,经常保持工作场所的清洁卫生,做到在制品堆放整齐,保持通道畅通。

6、班前后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7、发生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或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性向领导汇报,并保护现场,积极参加并开好分析会。

2、设备使用:为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由技术部门编制设备安全运行操作规程,操作员工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办事,同时操作员工必须按设备要求管理好设备。

1、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觉性。

2、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养成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3、新员工或换岗员工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4、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投入生产前,由技术人员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