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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管理制度(通用16篇)

时间:2024-01-13 06:01:11 作者:灵魂曲

单位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同类型的组织。了解各个不同行业单位的管理特点和要点,能够促进我们的思考和汲取经验。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签定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对合同组织评审。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严禁超越代理权限或在无代理权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

4、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用部门或其他业务专用章代替。

5、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项目部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违者依法惩处。

6、合同必须按规定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需要有关部门会审的,须取得会审部门书面签认。

7、对外签订的合同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台帐,保管合同文件和相关文函资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汇报合同履行情况,接受合同管理部门的领导;所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及时提供给同级财务部门。

9、合同管理实行三级归口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领导负责本项目部合同纠纷的决策和处理工作。

11、对大的物资采购合同和设备购买、租赁等合同签订,应参与和监督,并对合同进行分类存档。

行政单位文件管理制度

局办公室负责我局对外行文和公文的收发处理工作,为使行文和收文处理规范化,特规定如下:

(一)凡以我局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报告、请示、纪要、通知、函件等),由承办科室拟稿,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初审后,送办公室核稿,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局领导签发。重要文件需由局领导审核,主管区领导签发。联合行文必须同时送有关单位领导会签,方可发出。

(二)经局领导签发的文稿交办公室统一登记、分类编号。由拟稿科室打印、校对、装订,上行文由办公室发送并催办,平行文和下行文由拟稿科室分发。

(三)行文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xx]23号)有关规定执行,行文流程按局办公处理系统流程进行。

(一)所有发至我局的公文(含传真件公文和附有领导的批示或上级部门转我局处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编号,送局领导阅示或送有关科室办理。

(二)文件按办件、阅件进行分类。办公室负责人根据文件内容和规定的传阅范围,提出办文意见,送局领导批示或交有关科室阅办。需要办理的公文,经请示局领导后办理,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领导批示予以催办。

(三)对急办件,办公室应立即将文件送交局领导批阅。领导不在时,办公室应根据文件内容及时限要求,交相关业务科室或人员办理。事后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并做好督办工作。

(四)一般公文通过局内网办理和传阅。保密文件一律由办公室专人传送。

(五)凡外出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及材料原件须交办公室登记存档。

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杜绝违纪违法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财务关系活动是在单位集体领导下,分管财务领导审批,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务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坚持集体讨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三)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四)加强支出管理,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及公务卡制度,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商品服务,规范票据使用行为。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机构与财务监督。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指导工作。审计、税务、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财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财会工作、财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参与单位相关财务活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九条单位预算由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编制。根据以前年度预算执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非税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预算。财政根据维护好的数据资料,自动形成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单位财务与业务部门一起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形成单位预算(无主管部门为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上报主管部门或组合下级各单位预算形成综合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条根据区政府文件及财政规定,以业务部门为主、财务部门协助编制绩效预算,经集体讨论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区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后,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财务与业务部门一起再次编制部门预算,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再次上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下达后,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部门预算执行,积极推进工作,不得超预算安排经费。每月报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季度报送财务分析材料给单位领导及财政部门。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在每年的十月份,逐级审核汇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决算表,逐级汇总后,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应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规范决算管理工作,保证决算数据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等,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入。

第十六条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国家的非税收入,通过缴入财政专户后划入国库。要严格按物价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标准收取,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随意调整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免收或少收,杜绝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对现场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解缴财政专户,不得截留、转移和延期解缴。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台帐和减免收费台帐,必须做到票、表有关数据相符。

第十七条罚没收入属于财政资金,实行罚缴分离,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现场执收罚没款应当自收缴罚没款之日起,交至单位财务部门,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缴入国库。要建立罚没款催缴制度,办案部门及时督促当事人将罚没款上缴国库。

罚没物品(包暂扣财物)应建立登记报告制度,严格凭证领用缴销制度,建立完善财物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物品按规定在财政监管下销毁、缴回收公司处置或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变价、拍卖收入缴入国库。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

第十九条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包括行政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行政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及车辆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外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制定各项具体的开支标准,严格实行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级机关各单位财务、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纪委鄞党办〔2005〕87号)规定的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各单位结合实际,明确“一支笔”审批权限,规范“一支笔”审批行为,对超出一定数额的支出,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第二十一条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涉及补助镇乡(街道)政府及下属事业、村、企业和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会同财政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专项资金来源和用途、补助范围对象、符合补助的条件、补助原则、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补助的程序、执行期限、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兑现政策资金及10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经财政审核后,在《鄞州日报》公示,公示结束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通过集中支付拨至各镇乡(街道)政府财审办或用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要宣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提高知晓率,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申报、论证、实施、评审及验收制度,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建立补助资金效果分析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支出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配合财政接受事前绩效目标管理、事中绩效跟踪分析、事后绩效评价及整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取得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和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

项目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级预算单位报送项目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的参加人数、召开的数量和会期。小型会议尽量在单位召开,大中型会议原则上选择区党校召开。会议期间控制住宿天数,安排住宿的减少空置率。建立会议费预算、结算审批制度。

业务招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特殊情况可在外就餐,但由单位办公室统一承办,建立定点制度,实行一餐一结、公务卡支付。

第二十三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要建立分月用款计划制度。预算单位依据部门预算执行控制数,按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于每月22日前将审核后的次月用款计划报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必须建立预算制度,支出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或目录以外5万元以上设备货物购置必须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为减少成本,加强管理,单位尽量向社会购买服务,服务费用在5万元以上,必须办理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票据管理,确定专人管理票据及票据准购证,不得使用自制(自购)票据收费、罚款,票据开具应当规范、内容完备、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正确区分行政事业非税收入票据、非经营性收款收据、往来款票据与税务发票使用或收受。

第二十六条基本建设支出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201-10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批。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量发生变更,计算时原则上执行合同中标价,但工程单项变更金额达到规定额度,需重新组价。

工程、设计勘测、监理费用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工程预算(标底)根据有关规定送审计中心审核。

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竣工决(结)算,工程竣工后,必需按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有财政性建设资金参与的建设项目,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送财政部门审查确认,批准后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基建施工项目金额在报批额度以下一定额度以上,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凡是批准立项的工程必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不得把工程项目委托给无证单位承包,承包施工等级必须与工程要求相符,严禁层层转包。严格按规定使用基建管理经费。

第二十七条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未执行,下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区级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二年未使用完、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转资金,视为结余资金。对年未累计剩余资金超过当年预算安排额三分之一的延续项目,其剩余的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编制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预算。

区级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之前,原则上不得动用。在预算执行中,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预算执行中追加预算时,首先动用本部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需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在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统筹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预算,也可由区财政视情调剂用于其他部门支出。区级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以在本部门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之间、下级不同预算单位之间、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统筹安排使用结余资金。在预算执行中,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中新增重要支出建议,报财政审批。对经财政审核调减的预算资金,全部收回区级总预算。

第三十条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等。

1.现金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会计人员定期核对出纳现金余额,保证账实相符。库存现金按银行核定的标准执行,超过限额部分的库存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责任人超额存放而发生失窃的,赔偿损失。为减少现金使用量,对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十六类公用经费支出,严格使用公务卡支付。

2.银行存款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银行账户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除用于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账户和按规定开设的工会经费、食堂经费等账户外,不得拥有其他银行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财务主管或会计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支票统一由出纳保管,领用支票应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3.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1.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购建、使用、调拨、出让、报废等情况。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保管,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一年盘存一次,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2.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经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办审批。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建帐、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缴款项、暂存应付款项等。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应付款等科目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应付款等科目;对暂存应付款等科目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统一管理和核算,按月报送给单位领导财务报表及必要附件说明。下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核算中心,配备必要管理人员,成立相对独立财务机构,指导考核检查下属单位财务活动,组织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及业务交流学习。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临时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财会工作。会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条加强内控制度,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根据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原则,“钱账分管”,财务分工严格按照“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执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资产实物管理与记账分离,票据保管与开票分离。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保管、销毁档案。会计凭证应真实、健全,能准确反映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政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受理,并要求补充。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6.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7.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会计信息资料;。

8.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9.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第四十二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保管的会计档案资料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交接工作分别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要时由上级单位派人监交。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一)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重大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缴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五)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的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财务制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四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经同级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工会等社会团体、食堂等附属服务单位财务管理参照执行。本规定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本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行政单位文件管理制度

(一)遵守公司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保密资料统一由本局兼职保密员收发、传递、清退和销毁,并严格把好收发关、传阅关、清退关“三关”。

(二)制发文件时,经办人要根据文件、资料的内容和定密范围,标明密级、保密期限,确定发送范围、数量,送局领导审批后印发。

(三)保密文件、保密资料必须在办公室内进行传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不准擅自复印或抄录保密文件,不得将文件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需经局领导批准,并要妥善保管。

(四)复印保密文件、保密资料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严禁将保密文件、保密资料拿到社会上营业性场所复印。

(五)借阅保密文件、保密资料须按阅读范围借用,并办理登记、签字手续。用完后,要及时归还。

(六)对保密文件、保密资料要定期清查,一般每季度清查一次。年终进行全面清查、核对,发现欠缺要及时追查,防止丢失。

(七)销毁保密文件、保密资料时,必须登记造册,经主管局领导批准,送区保密局指定的地点处理,严禁将文件出卖给废品收购站。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

二、各级各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事业单位;

三、各级国家机关和受国家预算补助的社会团体等行政单位。

各级各类国营企业和比照国营企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适用各类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适用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均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类事业行政单位,按照各级单位预算同各级财政总预算的缴拨款关系,分为全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全额单位)、差额预算管理(以下简称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以下简称自收自支单位)三种预算管理方式。

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根据国家建制,经费领报关系或者财务隶属关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

一、主管会计单位。向同级财政机关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各级主管部门,为主管会计单位。

二、二级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的,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

三、基层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二级会计单位领报经费或建立财务关系,只有本单位开支,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

以上三级统称预算会计单位,都应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实行比较完整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内部的全部会计工作。不成立单位预算的小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单据报帐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预算编制的原则规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简单的成本费用核算的会计事项,可用“权责发生制”。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月份的划分,按照日历月份的起止日期办理。单位不得提前结帐。

第五条事业行政单位会计记帐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六条有关对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执行。

第七条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本制度规定的记帐方法,会计科目,以及会计核算管理原则,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各级会计核算的具体处理方法,可由各地区、各部门灵活掌握,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机关可以根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精神,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补充规定。对预算外资金部分,可结合预算外资金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的补充规定,并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的中央级事业行政单位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补充规定,并可抄发本系统的地方事业行政单位参考。军队系统的预算会计制度,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组织。

第一节基本任务。

第八条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以下简你“单位会计”)是核算、反映和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事业行政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专业会计。它是各单位预算、财务管理工作中一项经常的、专业技术较强的基础工作。

单位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参与经济事业计划管理。其基本任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事业的方针,批准的事业行政计划和预算,及时合理地供应资金,正确地执行单位预算计划。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促进事业计划和行政机关任务的圆满完成。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培养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及时足额地向国家或上级缴纳应缴款项。

二、根据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的记帐、算帐、对帐、报帐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经常分析,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记帐,按时结帐,如期报帐。

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遵守国家保密制度。

三、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参与拟订本单位的事业行政业务计划和单位预算计划,定期检查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四、根据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认真进行会计监督。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护各项国家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的完整;监督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财物管理。

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具体规定办法,辅导和监督所属会计单位和报销单位的会计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水平。

第二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九条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机构,应当同本单位事业规模、人员编制以及担负的预算会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大、会计业务多的主管会计单位和二级会计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会计机构。大、中型事业单位和中央、省级主管部门可以设置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的总会计师。

事业规模不大、会计业务不多的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可不单设会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员和出纳员办理会计工作。

凡是配备的兼职人员,都必须首先把会计本职工作做好,不得把会计工作挤掉。

人员和经费都很少的县级直属机构,可以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性质,归口成立联合会计单位,单独设立联合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办理联合会计工作。

各事业行政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国家财物管理,必须由本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不得化大公为小公私设“小钱柜”。

第十条各事业行政单位,应当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会计工作。并加强培训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会计工作时间,及时评定技术职称,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会计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应予表扬或奖励。

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搞好服务,为四化多做贡献。

第十一条各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要经过会计主管人员的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单位有权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调换。

第十二条各级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是: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对预算会计工作负总的责任,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帮助、保障会计人员依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各项政策、制度规定,负责具体组织领导;会计人员在会计主管人员的直接领导下,根据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各项制度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分工,应当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各负其责;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具体分工,由各单位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各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员、出纳员,在执行财政、财务制度方面,都对国家负责。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检举揭发。

行政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xx区行政中心各部委办局办公区域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请示区领导同意,特制定xx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安全保卫制度(试行)。

第一条: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相城公安分局、xx区行管局共同负责,除四套班子大楼外的行政中心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治安保卫门岗值班制度。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制定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四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四)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五)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六)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六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门岗值班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登记进入本单位外来人员的证件;

(三)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巡逻和检查并进行记录;

(四)督促本单位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五)督促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技防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九条:区级机关年度考核(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20**年月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资正常发放、机构正常运转和各项社会事业有序发展,推进财政资金管理机制创新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20xx年财政部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收支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结合各项财政改革,继续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收支及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其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费包干原则。

结合当前财政改革和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各项经费和非税收入在预算收支管理中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经费管理同人员编制管理相结合,严格按照人事审核、财政把关后的单位工资表进行人员工资的财政统发和包干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的原则。

2、坚持预算内与非税收入收支脱钩,各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

3、按照突出重点,压缩一般的要求,坚持财政保工资发放、保机构运转、保社会稳定、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4、坚持对事业单位实行定额(项)补助或差额管理,并按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对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逐步推向市场的原则。

5、坚持包干经费按月和按进度拨付,超支自补,节余留用的原则。

二、预算内经费核拨内容。

预算内经费由工资福利支出(原人员经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原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专项经费支出等组成,具体分项核拨内容如下:

(一)工资福利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核算内容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专项经费支出的核拨内容包括:年初经政府批转,人代会批准通过列入年初预算的各部门专项经费(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专项等);人代会、政协会和经县委、政府批准召开的大型会议等会议费(按批准的会议规模及开支标准经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拨付专项资金必须填写项目、用途和用款计划等,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签批后,财政方可拨付。

(五)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外机构、超编人员财政不安排工资及任何经费。预算内经费包干以1月份编制内实有人数为准。

三、预算内经费包干办法。

(一)工资福利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编制内实有人员工资财政按差额比例补助,其余经费自理(包括合同工养老金等)。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对律师事务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70%的工资;第二类,对工人俱乐部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50%的工资;第三类,对各乡镇卫生院,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财政只负担82%-95%的工资(具体差额比例为:虎跳峡卫生院负担82%,金江、上江卫生院负担85%,建塘、格咱、五境、三坝、尼西、小中甸、洛吉卫生院负担90%,东旺卫生院负担95%);第四类,对县公证处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2、离退休人员工资包干办法:原离退休人员工资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实际数核拨,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社保局,由社保局统一发放。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和社保局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财政和社保要联合出台操作性强和实效性强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想方设法杜绝“活人吃死人工资”的现象;当年退休人员,退休前在县级单位(包括全额和差额单位)的,按组织和人事部门发文的退休工资标准和发放时间转至社保局发放,原单位不再发放;退休前在乡镇机关中的,根据县乡财政包干管理体制,当年退休人员工资由乡镇财政发放至年底,次年1月再转入社保局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人员,退休后的工资由社保局从养老金专户中支付,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3、当年病故职工的安葬费、抚恤费以及遗属补助,财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实际金额核拨给原单位后由单位兑现。

4、县级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合同工养老保险金单位承担部分,教育系统、环卫站财政全额解决,其他单位财政承担50%,其余50%各单位自行解决。

5、当年编制内新增人员(包括分配和调入人员),全额拨款单位,按人事局规定的工资发放执行时间和标准(新调入人员凭工资介绍信并按其注明的时限及工资标准,跨年度不予补发),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当月的工资花名册上必须加盖编委的印鉴,以证明新增人员在编制内);差额拨款单位,按差额比例补助,并应出具新增人员未超编的证明,跨年度不予补助。

6、当年新增资(政策性全县范围内增资外),按人事局规定的时间和标准造入当月工资花名册发放,如在本年度出现补发,由人事局工资股造补发工资表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跨年度一律不予补发。

7、由财政负担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初预算数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给医保中心。年度中新增工资部份财政不再追加此经费。

8、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列支,不参加医疗保险,资金先拨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再转拨医保中心,由医保中心按文件规定实报实销,对少报销者实行奖励。

9、县级各单位应缴县总工会工会经费的40%部分按一月份工资花名册单独测算并包干给各单位,年终统一由县财政局代缴给总工会。单位承担的工会经费60%部分,从单位包干经费中解决。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包干办法。

1、行政单位分三类管理:第一类为五大机关,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500元;第二类为行政单位总人数在10人以下(不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100元;第三类为行政单位人员在10人以上(含10人)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900元。

2、县级公、检、法、司(包括森林公安分局)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按照上级规定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县公安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20500元;检察院、法院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4080元,县政法委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4000元,司法局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3500元)。

3、县级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和收入情况实行分四类管理:第一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下的,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元;第二类为享受人员在10人以上的,年人均公用经费为1900元;第三类,全县中学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1250元,城区红旗、民小教师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为850元,东旺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800元,其余十个乡(镇)校区教师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700元。炊事员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第四类,除上述单位和人员外,财政只保证工资,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4、对县级既有行政编制又有事业编制且具备一定“造血”条件和功能的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对行政编制人员,年人均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2000元;对事业编制人员,财政不安排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5、年初包干时有公用经费的单位,包干后新增(或减少)人员一律不追加(减)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四、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结合我县当前各项非税收入仍按执收单位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由财政专户统一上缴国库的管理实际,在收入方面,执收单位必须将所有的非税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准截留、不准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在没有全面推行部门预算之前,非税收入仍然按照《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并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在支出安排方面,教育系统上缴的非税收入按规定应返还部分,由用款单位向政府书面请示,写明非税收入返还的具体明细用途,并按程序由财政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政府批准方可按规定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其余各单位上缴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需返还单位使用的部分,仍然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再从财政预算统筹安排或财政专户返还。各单位经批准由财政安排的非税收入,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同时,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云政办〔20xx〕26号及云财综〔20xx〕8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进行统筹;计生委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包括乡镇征收的),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解决农业人口及下岗职工独生子女保健费。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五、罚没收入管理。

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罚没收入是各级财政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罚没财物管理,对于强化财政收入管理、维护正常的财政收支程序、促进执法机关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县对罚没收入所执行的“罚缴分离”改革在管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部分执法单位执法不力,执法积极性不高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罚没收入返还情况较为频繁。为充分调动执法部门的执法积极性,规范罚没收入的管理,对罚没收入在继续执行“罚缴分离”的基础上,采取对部分单位“核定收入入库基数,超基数比例返还”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为:核定单位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基数(县公安局30万元,县森林公安分局70万元),基数内不予返还,超过基数部分,财政按照超基数部分的30%以业务经费的方式在年终结算后安排给执法单位。对交警二中队的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后,再通过预算支出安排给城市二中队,用于工资等相关费用。其余执收单位所上缴的罚没收入一律不予返还或经政府批准后从预算支出适当安排。

年度中若出台新的罚没收入管理规定等,按新规定执行。

行政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事故苗子,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部门“单位有专人在每日下班前对办公室等重点进行安全防范巡查”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安全防范行政值班制度如下:

一、本单位安全防范行政值班由门卫负责,各部门治保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本单位的安全。

二、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加强下班后的安全防范巡查工作,不得遗漏空白点,确保单位平安。

三、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在每天巡查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认真做好巡查记录,不得遗漏。

四、安全防范行政值班责任人在巡查中发现问题,能自行排除的,应积极主动进行排除,并在适当的时间,向有关部门领导如实反映情况;如不能解决问题的,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前来排除。

五、应急联系:xxx。

单位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及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车辆实行统一派车制度,司机接不到办公室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车(如遇特殊情况,可经领导批准直接出车,事后通知办公室)。局领导去省、市和其他县(市、区)开会、学习或下乡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其他人员去省、市和其他县(市、区)开会、学习、下乡需要用车时,应提前一天向分管领导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司机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或执行非领导交派任务的,期间发生事故,一切费用和后果均有司机自负。

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所有车辆一律凭所购买的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长途加油例外(300公里以上),否则,油款一律不予报销。

四、司机每天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迟到或领导安排出车而不能及时出发的扣发当天考勤费。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要将车辆锁好入库,坚决杜绝私自将车辆开出。否则,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司机自负。

五、坚守工作岗位,有事要请假,严禁无事到其他办公室聊天。

六、司机在执行任务期间,杜绝饮酒,杜绝酒后驾车。违者一次罚款三十元,期间若发生不良后果,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七、司机要坚持“保修并重”、“预防为主”和“保养重于维修”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好自己车辆的保修工作,禁止该修不修和以修代保、只修不保的错误做法。因使用不当或不按制度规定保养车辆而支出维修、罚款等一切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

为使公司行政车辆有效使用、合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车辆油耗,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和工厂行政车辆管理。

1、公司行政车辆的定位:服务于公司经营、生产、营销、工程、活动等事务。公司行政车辆优先保证工程抢修、销售重要客户拜访和工程验收、紧急采购和紧急发货等重要而紧急事宜;各使用部门使用车辆需要经过相应流程审核,经批准后,车辆管理部门安排出车。

2、分公司车辆管理责任人为分公司总经理、工厂车辆和西直门总部车辆管理由行政部直接负责,行政部对分公司车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管,并留有车辆备用钥匙。行政部车辆管理直接负责人负责建立所有车辆档案,详细记录每辆行政车辆的机动车信息、维修保养、车辆年审记、车辆保险税费缴纳等情况,分公司同步建立相应的车辆档案。

3、严禁公司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如有特殊原因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随车人员应遵守驾驶员行车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不能随意叫驾驶员停车,非停车路段驾驶员有权拒停,严禁在车内嬉戏,打扰驾驶员驾驶。

5、为了提高驾驶员服务质量,乘车人员有义务对驾驶员技术、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驾驶员考核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内容详见《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估表》。

1、车辆使用申请,实行审批制度,车辆使用部门或个人需理由充分,符合公司行政车辆定位原则;车辆管理部门需考虑事情轻重缓急,并估算派车成本,如确实需要派车方能签批。

2、原则上使用部门至少提前一天申请车辆。申请流程:使用人提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车辆管理部门批准—通知驾驶员出车。具体流程:使用部门或个人填写车辆《派车单》,经部门负责人或高管批准,车辆管理负责人签字方可派车。

3、工厂车辆申请和西直门总部用车需经行政部车辆管理直接负责人签字确认,分公司车辆由分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如签字人不在现场,可电话确认,事后第一时间补签字。

4、特殊紧急情况(如工伤、紧急病人或其它紧急事件)时必须得到车辆管理部门认可同意放行,同时驾驶员在行政日志上注明,车辆返回后由车辆使用部门补办用车手续。

1、行政车辆费用项目可分为: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维修保养费等。

2、公司统一配置加油卡,由车辆管理部门充值和记录,当油卡金额不足时,由驾驶员把行车日志记录提供车辆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充值。

3、车辆管理部门每天统计车辆费用,将费用明细上报至行政部。行政部车辆管理负责人每周末根据统计的行政车辆费用进行分析,并将产生的费用分摊到使用部门或者个人,并列出车辆费用分析柱状图。具体内容详见《行政车辆费用分析表》。

4、报销行政车辆费用时,车辆管理部门、财务部需对其行车日志进行核对,与行车日志不符的费用和多出油耗不予报销,由驾驶员承担。其他由于驾驶员违章行车、停车的.费用,公司一概不进行报销,特殊情况需呈报公司总经理方可报销。

5、兄弟公司车辆借用需经董事长批准,并仔细核对行车路线和行车产生的费用后,按照相关手续签字确认。

1、行政部每月底以网络或电话查询当月各车辆有无违章记录,一旦查出超速,闯红灯,违规乱行驶的罚款记录,其责任及交通管理部门罚款全由司机个人承担;特殊情况呈总经理批准可酌情处理。驾驶员违章行车公司对其追加罚款50元/次。3个月安全驾驶无违规行为公司奖励安全驾驶100元。

2、公司如有驾驶员离职,行政部应查询离职日前有无违章行驶记录,如有违章记录,其罚款将在薪资结算时通知财务扣除。

1、发生车辆事故后驾车驾驶员应迅速以电话通知行政部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时报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请求交通部门处理,若车辆有较大的损伤或人员有严重的伤亡时,应同时通知公司车辆负责人或相关领导前往事故现场协助处理。公司相关人员接获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前往事故地点查勘处理。分公司出现上述问题第一时间通知分公司总经理进行处理。

2、肇事后畏罪潜逃者,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1、驾驶员应遵守车辆保养规范的执行,按照每辆车保养规范保养,以维护车辆最佳状况。

2、如需维修保养,驾驶员须于维修前向车辆管理负责人陈述原因,批准后方可执行。如车辆在出车过程中出现故障,驾驶员应电话通知车辆管理部门,否则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3、驾驶员须随时注意轮胎气压情形,对于车辆操控若发现异常应立即进维修厂检查,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预计费用等)。

1、车辆外部整体清洁、无漆皮脱落,风挡、后视镜和车窗玻璃无明显污迹、无破碎和裂隙。

2、车辆座椅保持干净、无污痕。

3、各项服务设施齐全有效、无损毁。

4、车内地面干净无废弃物、杂物、车厢内无明显异味。

5、车内禁止吸烟,如接待客人吸烟,应礼貌劝说。

6、司机每天应填写车辆日检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车辆日检表》。

7、定期对车辆卫生等进行抽查,如不符合标准,处罚驾驶员10元/次。并将抽查结果上报行政部。

1、按公司规定着装,服装整洁,头发整齐,驾驶员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2、对乘车人热情、礼貌,周到细致;客人上下车时要主动开关车门;客人有行李时要主动帮客人拿行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话。严禁对客人有不礼貌的言行举止,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

3、手机必须24小时保持开机,如用车时发现关机找不到驾驶员而没有合理和属实原因,一律罚款10元/次。

4、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不得酒后驾车。

1、应经常检查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有效。

2、必须服从车辆管理部门的调度,统一指挥,不得无故拒绝出车。

3、上班时间,如不出车,驾驶员须在自己的办公地点等待指令或进行车辆保洁等相关工作,不准随便离开办公室。有事离开时要告知车辆管理负责人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按公司规定办理外出手续。出车返回,应立即告知。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位置,外出行车时,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用车人。

4、出车前需将具体时间、去往地点、行驶公里数、各种费用要认真填写行车日志,并有用车人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驾驶员私自使用公司车辆,车辆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5、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状况,排除异常,如不能出车要申报原因,经管理部门批准后安排相关事宜。

6、不可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一经发现,驾驶员和代驾驶人员罚款500元/次。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批准。

7、驾驶员不得用公司车辆搭乘与出车以外其它任何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8、做好车辆防盗、防窃工作,离开车辆时,锁好门窗,确保夜间车辆安全,车辆返回应停在公司指定位置,如车辆去外省市办理业务过夜,需经总经理同意,并将车辆停放在安全、指定位置。如因驾驶员的疏忽造成的被盗窃损失,保险赔偿外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车辆保养不善造成损失,经济损失视情况由驾驶员承担相应部分;若因停放或驾驶不当导致车辆损坏,按损坏程度给予追究驾驶员责任。

1、本制度包含如下附件表格:《车辆派车单》、《车辆日检表》、《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车辆年审记录表》、《行车日志》、《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估表》、《车辆费用分析表》、《行政车辆管理总台帐》。

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行政部。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第四条劳动合同签订。

(一)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劳动合同签订。

(二)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劳动合同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签订。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3年期合同。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无固定期限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续订、终止、变更。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二)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续订劳动合同。

(三)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或客观原因发生变化的,经双方协议一致确认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四)劳动合同届满或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可终止劳动合同。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随时可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乙方采取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连续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十条经济补偿或赔偿规定。

(一)员工在合同期限内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合同书中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二)双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给对方赔偿。

第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力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保障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防范重大风险,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类合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包括的合同有买卖、租赁、运输、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劳务派遣)合同。

第六条公司各类合同、协议、授权委托、对外发函等的审批、用章原则上都必须通过钉钉走“合同审批”前置程序。对未通过合同审批前置程序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权拒绝加盖印章。

第七条法务负责合同的初审工作,主要审核合同信息完整性、内容是否合法、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违约承担等,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具体修改建议。

第八条总经办负责合同的最终审核及盖章。

第九条合同正式签订后,相关经办人员需在法务处对该合同进行合同编号,并将原件交至公司人资行政部存档保留。

第十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原则上由公司或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担任,其他部门、个人等若确需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需提前报备。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基本调查,不得与未经授权许可的自然人签订合同,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符的经济合同。

(三)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四)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授权委托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五)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确有必要签订,则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附上履约相对方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订立合同,除及时交割(银货两屹)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形成可保存且有效的合同、协议书、公文信件、函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等。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信材料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产品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承揽合同应详细约定各时间节点及费用支付等问题。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送货单、发票等)。

(四)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凭样品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生产方式及样品式样。

(五)价款或报酬条款。

1、价款或报酬、支付节点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或做相关其他优惠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汇票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除涉及金额较小外,一般不采用现金结算,若确实情况特殊需采用现金则需支付时要求对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据及发票。

(六)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1、履行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2、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住所地。

3、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管理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条款。

在合同签订中若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并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对制作、创作、设计、开发、研究、商标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合同应当约定知识产权条款对其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对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等需对重要内容进行保密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都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通讯地址及通讯终端,对于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合同必须约定合同联系制度。

(十)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的公平性最大限度降低自身违约成本。

(十一)不可抗力。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发生时各自的损失承担,以及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十二)争议解决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除对方明确表示不可改变合同条款外,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不采用仲裁。

采用诉讼解决争议的,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书面协议。重新签订新协议的.,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相关部门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总经办汇报并通知公司法务,经公司决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在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日期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办人应及时以公司名义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在咨询法务处理意见后向总经办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在合同中可约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所达成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入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进双方履行情况。履行买卖合同需要交付的,在货品交付时应签署相关确认收货单据,并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存留已开票证明。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经办人员发现对方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备至公司:

(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兼)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人员和总经理,并将具体情况告知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拟出可行性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公司法务和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公司法务人员。

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

(一)法务是公司合同归档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有:

1、对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包括扫描并进行电子归档管理);

2、对公司各类合同信息完整性审查及内部合同归档编号管理;

3、负责日常合同出借及收回登记管理。

(二)人资行政部指定专门人员协助法务开展上述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类合同内部编号管理。

(一)公司各类合同根据公司各分、子公司进行分类。

(二)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各编号之间以“—”号间隔。

(三)公司各类合同按照四级编码进行编号归档管理。

1、一级编码:区别各地区的合同。

2、二级编码:区别合同的公司/部门归属。

3、三级编码:为具体的签订年月。

4、四级编码: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

(也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需求的编号模式)。

(四)补充协议的处理。

补充协议是指对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等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共用一个编号,根据补充协议的签订顺序在流水号后用括号以阿拉伯数字标识。

第二十九条法务负责履行期限较长(超过一年)合同的履行跟进,对发现履行存在一定风险的合同进行备案并及时跟进,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十条合同归档后,应纳入档案室存放,由合同管理人管理监护。

第三十一条需查阅或借出档案的,应当通过钉钉流程发起资质使用流程,并在合同管理人员处报备并登记。

第三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一)未通过合同审批流程、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传播、复制。

第三十八条收受他人利益,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或从事商业间谍活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车辆管理的正常化,提高公司使用辆的及时性、合理性及规范化,降低公司用车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管及调度公司现所有车辆的管理权,合理的、有效的及规范化的调度公司行政车辆及采购及模具专用车辆,降低公司用车费用,对公司车辆的年检、保险以及相关证件的保存做统一安排和归口管理,车辆的维修、保养、规划、管理及调度。

各部门主管:负责部门人员用车的申请审批。

4.1个人因公申请使用车辆的,经部门经理批准,报办公室主任安排车辆。

4.2各部门、车间要求派车的,原则上须提前半天申请,以便办公室主任统一调度,对非急性事物,办公室主任须本着有序、节约的管理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4.3所有车辆使用完毕或下班后,统一停放公司指定停车位,原则上不允许公车私用或将公司车辆开回家等现象。

4.4车辆钥匙统一放置总经理办公室,用车完毕后,将钥匙交办公室主任,并在车辆使用情况上登记相关信息。

5.1出车前检查:

5.1.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足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泵油是否合乎要求。

5.1.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5.1.3检查手、脚制动器性能是不良好,各连接管道是否漏油。

5.1.4方向机、转向器、传动轴及转向横直拉杆是否紧固、有效。

5.1.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瓶搭线是否牢固清洁。

5.1.6按照车辆的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察听声音是否正常。

5.1.7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指示灯工作必须正常(如发现有故障,应马上熄车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5.1.8自检本车确认技术性能良好,方可出车。

5.2出车时注意事项:

5.2.1不得交给他人驾驶,不得进行公司任务以外的活动。

5.2.2严守交通规则,严格控制车速,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5.2.3行驶中,发现车辆异常,应立即停车检修,并及时与办公室主任联系汇报情况。

5.2.4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公司委派的任务。

5.3.1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清洁烟灰盒,检查车内是否有熄灭烟头,及车上有无他人遗留物品,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在车内),然后把车辆开回公司指定位置。

5.3.2熄灯、入档、拉紧手制动器,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标准,轮胎螺丝是否松动。

5.3.3补充好车辆的机油、燃油、冷却水和电池水。

5.3.4详细填写好《用车情况表》,并对车辆当天异常情况作书面记录,同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5.3.5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尾盖。

6.1所有车辆的维修与保养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6.2根据车辆状况,定期做保养与申请维修,如因保养不及时所导致车辆出现问题,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0%。

6.3车辆需要维修的,提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呈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到公司定点进行维修。更换部件需带回公司,由仓管员核实后存放在指定位置。未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不可私自进行维修,特殊情况(车辆坏在路上)可先电话通知办公室主任,得到同意后方可安排维修。如问题较小并费用在200元以下,由最近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开好收据,如超出200元以上修理费的,打电话到定点维修厂,由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6.4及时检查水与油的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如因无水或无油造成车辆维修,由责任人负10%。

7.3发生交通事故,属次责或无责任的,不在考核范围。

7.4办公室主任每月对各车辆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对违章记录进行通报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7.5因乱停车、无证、未系安全带造成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办公室主任当月提报财务进行相关扣款;因超速、闯经灯造成的违章罚款,当事人扣分,公司负责罚款部分(注:一个年度内累计罚款超过60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8.1正常的停车费、路桥费、洗车费、燃油费,每天上交至办公室主任做汇总,并在单据背后注明具体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在月底进行报销。

8.2燃油补助费,公车私用的,按出差次数补助,武义市区范围按30元/次,永康市区范围内50元/次。(其他未标注的,视距离远近,最高补助次数100元/次)。

9.1《洗车、加油记录表》。

9.2《使用情况表》。

9.3《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合同标的: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三十二条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三十九条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四十六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二)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工作的,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三、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手续;

(三)加强劳动合同的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一、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公司劳动合同的范本,每年需根据新的发展,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修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当如实说明。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均应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同时,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本公司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已经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岗位,应同时适用岗位聘任制。

五、本公司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员工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仔细查验;对于部分高级管理岗位、高级技术岗位的`员工,在报请批准后,还应当对其之前的工作背景进行调查,在确认不会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后,方可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六、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在用工之日前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合同在用工之日后签订的,应约定生效时间为入职当天。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新进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有权拒绝录用。

七、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技术、市场等高级技术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八、公司安排固定的劳动合同签订地点为:,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应当在此签订,不得在其他地点签订。在其他地点签订劳动合同的,将按照奖惩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九、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

(一)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人在场;

(二)公司指定代表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人为:;

(三)员工本人签字或摁手印,不得授权他人代签;

(四)必须当场签字、盖章,员工不得私下签好后,再交与公司;

(五)其他。

十、公司对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员工,可以约定3年至5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

十一、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0/的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补偿。

十二、对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在离职时需要提交员工个人银行账号,公司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公司在竞业限制的期限的工作时间,可随时联系员工,查验员工的工作情况。

一、劳动合同自合同确定的生效日起生效。

二、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三、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一方无法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和员工可以签订合同中止协议。待相应情形消失时,合同效力恢复,继续履行未履行完的合同。

四、合同期满前日,各部门主管应将是否续签合同的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报同意后确定。

五、公司决定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主管,至少应提前天开始与该员工沟通。若该员工同意续签,那么双方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签订下一期劳动合同;若员工不同意续签,那么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主管在确认无法继续沟通后,应当及时做出不续签决定,该决定至少在合同到期前天做出,以及时安排工作交接事宜。

员工不同意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又继续来公司上班的,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司。

六、合同解除。

(一)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二)公司解除。公司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过失)和第40条(劳动者非过失的原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参见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三)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七、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导致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正。

一、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二、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一)订立。公司在招用员工时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员工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可采用签收送达或邮寄送达,自寄交之日为送达之日)。

(三)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后,办理续订手续。

(四)续延。劳动合同期满时,由于法定情形导致合同应当续延的,合同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为止。

(五)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本人,并按期办理终止手续。

三、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账,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一)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账(总账);

(二)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账(个人明细账);

(三)员工培训记录台账(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四)员工出勤统计台账(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五)员工医疗期管理台账(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六)员工奖励、处罚台账;

(七)其他专项协议台账(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或补充协议)。

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部备案后,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已经终止或者解除的劳动合同,自终止或解除之日起2年内不得销毁。

四、其他。

一、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单位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车辆管理的正常化,提高公司使用辆的及时性、合理性及规范化,降低公司用车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车辆使用管理

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管及调度公司现所有车辆的管理权,合理的、有效的及规范化的调度公司行政车辆及采购及模具专用车辆,降低公司用车费用,对公司车辆的年检、保险以及相关证件的保存做统一安排和归口管理,车辆的维修、保养、规划、管理及调度。

各部门主管:负责部门人员用车的申请审批。

4.1个人因公申请使用车辆的,经部门经理批准,报办公室主任安排车辆。

4.2各部门、车间要求派车的,原则上须提前半天申请,以便办公室主任统一调度,对非急性事物,办公室主任须本着有序、节约的管理原则进行统筹安排。

4.3所有车辆使用完毕或下班后,统一停放公司指定停车位,原则上不允许公车私用或将公司车辆开回家等现象。

4.4车辆钥匙统一放置总经理办公室,用车完毕后,将钥匙交办公室主任,并在车辆使用情况上登记相关信息。

5.1出车前检查:

5.1.1检查燃料、润滑油、冷却液、电液是否足够,制动器、离合器总泵油是否合乎要求。

5.1.2检查轮胎气压是否合乎标准,轮胎螺丝是否紧固。

5.1.3检查手、脚制动器性能是不良好,各连接管道是否漏油。

5.1.4方向机、转向器、传动轴及转向横直拉杆是否紧固、有效。

5.1.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是否正常,电瓶搭线是否牢固清洁。

5.1.6按照车辆的技术规程启动车辆,并察听声音是否正常。

5.1.7车辆发动后,各种仪表、指示灯工作必须正常(如发现有故障,应马上熄车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5.1.8自检本车确认技术性能良好,方可出车。

5.2出车时注意事项:

5.2.1不得交给他人驾驶,不得进行公司任务以外的活动。

5.2.2严守交通规则,严格控制车速,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5.2.3行驶中,发现车辆异常,应立即停车检修,并及时与办公室主任联系汇报情况。

5.2.4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公司委派的任务。

5.3下班收车管理:

5.3.1保持车辆内外清洁(清洁烟灰盒,检查车内是否有熄灭烟头,及车上有无他人遗留物品,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在车内),然后把车辆开回公司指定位置。

5.3.2熄灯、入档、拉紧手制动器,检查轮胎气压是否标准,轮胎螺丝是否松动。

5.3.3补充好车辆的机油、燃油、冷却水和电池水。

5.3.4详细填写好《用车情况表》,并对车辆当天异常情况作书面记录,同时向办公室主任汇报。

5.3.5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尾盖。

6.1所有车辆的维修与保养由办公室主任负责。

6.2根据车辆状况,定期做保养与申请维修,如因保养不及时所导致车辆出现问题,维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10%。

6.3车辆需要维修的,提前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呈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后到公司定点进行维修。更换部件需带回公司,由仓管员核实后存放在指定位置。未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不可私自进行维修,特殊情况(车辆坏在路上)可先电话通知办公室主任,得到同意后方可安排维修。如问题较小并费用在200元以下,由最近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开好收据,如超出200元以上修理费的,打电话到定点维修厂,由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6.4及时检查水与油的情况,及时进行补充,如因无水或无油造成车辆维修,由责任人负10%。

7.3发生交通事故,属次责或无责任的,不在考核范围。

7.4办公室主任每月对各车辆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对违章记录进行通报并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7.5因乱停车、无证、未系安全带造成的违章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办公室主任当月提报财务进行相关扣款;因超速、闯经灯造成的违章罚款,当事人扣分,公司负责罚款部分(注:一个年度内累计罚款超过600元的,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8.1正常的停车费、路桥费、洗车费、燃油费,每天上交至办公室主任做汇总,并在单据背后注明具体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在月底进行报销。

8.2燃油补助费,公车私用的,按出差次数补助,武义市区范围按30元/次,永康市区范围内50元/次。(其他未标注的,视距离远近,最高补助次数100元/次)

9.1《洗车、加油记录表》

9.2《使用情况表》

9.3《车辆维修/保养记录表》

行政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人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行政本级、法制工作委员会、离退休干部局等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以下统称人大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机关国有资产,是指由人大机关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人大机关的国有(公共)财产。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包括人大机关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人大机关的资产,人大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全国人大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人大管理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负责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人大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具体组织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四)负责对人大机关资产配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六)负责对人大机关房屋、土地、车辆及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七)按规定向财政部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条 人大机关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向人大管理局负责,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人大机关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国家或相关主管部门规定有配备标准的资产,人大机关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人大机关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人大机关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重新购置。

第十四条 人大机关房屋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人大机关土地的配置,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所需支出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人大机关公务用车的配置,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办理。

部长级干部专车,由人大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副部长级干部工作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备标准和车辆编制数配备,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七条 除房屋、土地、车辆外,人大机关购置其他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三)财政部根据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状况和人大管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人大机关可以将资产购置事项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人大机关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人大机关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人大机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一条 人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人大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三条 人大机关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人大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五条 人大机关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二十六条 人大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人大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财政部、人大管理局应当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人大机关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履行审批程序:

(三)财政部根据人大机关国有资产状况和人大管理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人大机关方可进行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事项。

第二十八条 人大机关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人大机关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人大管理局商财政部予以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人大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一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人大机关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房屋处置,按国家有关房屋管理的规定办理,报财政部备案。

(二)土地处置,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报财政部备案。

(三)车辆处置,由人大管理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四)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处置,由人大管理局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由人大管理局审批。具体办法由人大管理局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五)人大机关划转撤并时处置资产,及向其他部门、向地方调拨资产的,应当报人大管理局、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五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及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大机关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人大管理局、财政部审批、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 人大机关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 人大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人大机关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财政部会同人大管理局组织人大机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第四十一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人大机关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四十三条 人大机关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五条 人大机关与其他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人大管理局、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地方调解、裁定。必要时,报国务院裁定。

第四十六条 人大机关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人大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人大管理局、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人大机关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时间等要求,定期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向人大管理局做出报告,经人大管理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人大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人大机关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对人大机关报送的年度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政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人大管理局、人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人大管理局、人大机关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大会办公厅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管理,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人大机关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传统,发挥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局长、办公室、经办人审批签字。局内一切费用支出、货款划拨必须经局长批准、办公室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支付。未经签批而私自办理报销、划拨手续的,财务人员停职追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三、实行当周报账制。每周的单据于周一由局长签字报销,确实不能签字时,另行通知

四、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购置时,先写申请,报局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参加,一人负责,私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五、财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实行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做到购进有入库单,领出有支出凭证。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科长领取并签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爱护公物,谁损害谁赔偿,谁丢失谁赔偿。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会议,需要打印、复印的各种材料、文件、报表,原则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情况特殊确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出据打印凭证并登记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私自随意打印者,费用自理。

七、各种会议,食宿等费用支出,必须经局长,分管局长签批后方可安排,凡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费用自理。

八、必要的业务招待,要本着“节约、适度、从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出据派餐单,经局长、分管局长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种报表、例会及各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来局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内)。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报销。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费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内,住宿费控制在60元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十、各级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班,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车船费报销往返一次。

十一、对外使用的收支凭证一律由财务科负责,其它任何科室无权收支现金。严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帐还款日期,经局长审批签字后,财会人员方可借付。对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给予财会人员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会人员坚持日清月结,每月报表必须于下月5日前向局长提供。

十三、群众监督。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现金收付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干部职工对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经领导批准,由财务科解释,保证经费的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