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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教训 事故案例分析心得体会(优秀8篇)

时间:2023-10-08 18:19:53 作者:笔砚 近期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教训 事故案例分析心得体会(优秀8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事故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9月30号我们全班成员根据公司的通知,又对这五起事故进行了学习并进行讨论,综上所述这些血的教训:“违章是事故的前提,事故是违章的结果”。违章不除,事故难绝。

纵观所有的安全事故的发生,无不与当事人有侥幸心理及麻痹大意有关,大多数事故都是因为当事人技能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安全意识谈薄,在执行任务时,随意性大,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加上安全措施不到位。甚至,还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习惯性错误,在施工时,缺乏监护管理及自我防护能力。有些单位和个人在安全工作上只重视安全月、安全周,安全日的活动,平时,对抓安全工作较为淡薄,执行任务时“偷工减料”。说起来一套,做起来又是一套,对安全工作是“知也无畏”。安全月一过,安全意识就淡薄起来,制度管理松松夸夸,麻痹大意又重新抬头,违章现象又“故态复萌”。结果还会犯下过去的违章错误。正是因为这些在安全管理上“缺斤短两”现象,所以危及生命的事故有时仍在发生。

其实,抓安全工作一定要制度化,规范化,持久化。千万不能梦一时,糊一阵,走过场,安全没有“休止符”。特别我们电力事业在稳步发展的今天,更离不开连续稳定的安全生产的局面,安全是发展电力企业的命脉,安全是每个员工的生命线,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任重道远。只有时时不忘安全,安全才能出效益,安全才能构建和谐电力的保障。

时下,正是年终岁末阶段,是完成全年生产任务的关键时刻,也是历年来安全事故的高发期。因此,我们必须对安全事故“常反思”、“多回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安全首先要抓源头,抓落实,要有“常怀忧患之心,常思安全之策,常尽落实之责”的“三常”精神。决不能松一阵,紧一阵,切莫“文过饰非”。要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把过去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找来现身说法,让活生生的教材教育人,警示人。使每个员工认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务真求实,集思广益,在工作中紧绷安全之弦,常怀安全之心,不断提高预测、预防监护能力,多角度地去考虑习惯性问题的危害性,收集“反思”问题的成效性,这样才能真正让“强制安全”化为“自觉安全”的实际行动,为企业安全工作实实在在筑起一道牢固的“防火墙”。

通过一天的学习,我们认识到这些教训又是对大家的一次警示,会后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理解写了心得体会,并进行了安规考试。

4.事故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安全生产事故教育案例分析

某韩国独资制鞋有限公司,20xx年7月22日至8月7日,接连出现3例含苯化学物及汽油中毒患者(经职业病医院确诊)。3名女性中毒者都是在该公司生产流水线上进行手工刷胶的操作工。

有关人员到工作现场调查确认:

(4)所有容器(如汽油桶、亮光剂桶、胶浆桶及40多个胶浆盆等)全部敞口;

(5)操作工人没有任何个人防护用品。

经现场检测:车间空气中苯和汽油浓度分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2.42倍和2.49倍。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苯属于____类职业病危害因素。

a.放射性物质b.粉尘c.物理因素d.化学物质

2.根据《职业病目录》,汽油可能导致__________类职业病。

a.职业性眼病b.职业性皮肤病c.职业中毒d.职业性肿瘤

二、多项选择题

3.根据《职业病目录》,苯可能导致—一类职业病。

a.放射性b.职业性肿瘤c.职业中毒d.职业性眼病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_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a.离岗时b.在岗期间c.上岗前d.退休时

三、简答题

5.试分析为什么该公司在不长时间内,会连续发生女刷胶工苯及汽油中毒事件?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有哪些?

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相关分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原告:于某

被告一、物流公司

被告二、史某

被告三、李某

被告四、保险公司a

被告五、保险公司b

【案情介绍】

20xx年4月1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

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20xx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主要还是应当由史某来承担。

此间《银川晚报》以“免费乘车出事故 这个责任 驾车人该不该负?”为题,就一起免费乘车因事故致残的赔偿责任认定做了报道。免费乘车致残人无过错,驾驶员存在主要过错,第三方责任人存在次要责任。由此,一起拖了一年半之久的赔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

事情起因于在20xx年12月19日。当日晚9时许,国营某泉营农场职工白凤山在搭乘本场职工王某元驾驶的微型面包车自青铜峡树新林场回某泉营家的途中,在 110国道163公里+250米处与一辆刚刚因发生事故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至路面的145型东风货车相撞。在此次事故中,乘车人白凤山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右膑腱断裂,右眼眶骨折,右眼睑皮肤裂伤。

车祸发生后,白凤山找到王某元,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王某元付了4000元后,对白凤山的继续支付要求予以拒绝。

王某元也是一肚子苦水。据王某元讲,事故发生当天,他到树新林场拉亲戚回某泉营,恰巧碰上白凤山,白提出将他捎带上回家。考虑到都是本场职工,便没有拒绝,且没打算收费。没想到,发生车祸后自己却要承担一笔数额不少的赔偿,王某元觉得有些冤。

但白凤山对于“白拉”的说法予以否定。白凤山说,虽然同是本场职工,当时在乘车前双方谁也未提及“车费”的事,但他原本打算回到家下车时会酌情支付给王某元一定费用,不会让他“白拉”的。

矛盾就此产生,对是否“白拉”,谁负主要责任及赔偿等问题,双方各持己见。20xx每年5月20日,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这一交通事故的责任做了如下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车辆发生故障后不能行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置警示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尾灯或设置明显标志(即三角警示牌)。交警队据此将20xx年12月19日交通事故的第三方追加为责任人。警方认为: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所驾驶的“东风”145型货车被交警从路基下用吊车吊到路面停放在马路一侧后,第三方责任人马某杰并未听从交通警察令其尽快将车移离现场,避免发生意外的忠告,对该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未开示危险信号灯,在本起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微型面包车驾驶员王某元驾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乘车人白凤山无责任。

银川市西夏区交警部门对此案的解释是,作为驾驶员,王某元有责任保证所有乘车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收取运费;当然也有权利拒绝搭乘,因此在本起事故中认定王某元负事故主要责任并无不妥。

而作为故障车辆的驾驶员马某杰,因没能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对其来说也是一个教训。许多司机在这方面的安全意识较差,往往是车辆发生故障后,司机仅搬几块石头或几棵稻草、麦柴将事故现场“圈”起来,就算是警示标志,这种做法等于设置了路障,极易造成新的事故发生。

一位男青年乘坐出租车时从车上摔下后不治身亡,出租车司机不停车救人反倒疾驰而去。乘客的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上海江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xx年9月20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王先生夫妇22岁的儿子小王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了江桥公司属下的一辆出租车。15分钟后,小王与驾驶员许某发生纠纷,许某下车与乘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小王互有推搡拉扯动作。此后许某开动车辆,车行约200米时小王从车中摔出,许某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驶车辆开到公安机关陈述情况。路人发现有人从车中摔出后立即报警。警察将小王送到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身亡原因是摔跌导致脑颅损伤。事情发生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先生夫妇的独子。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说,爱子出门时还谈笑风生,丧子之痛让他们夫妻俩悲痛欲绝。司机许某在事发当时有手机有车辆,却漠然视之,见死不救,实在令人愤慨。江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达目的地,且在事发后未停车抢救,江桥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江桥出租汽车公司则辩称,他们对原告之子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子小王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导致乘客死亡,原告选择侵权之诉,自然应当准许。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过仔细质证与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包括这一项在内的8种民事诉讼是“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之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未能采取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实施了继续驾车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摔出车辆而死亡的后果,对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损害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故被告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鉴于许某是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事故案例分析心得体会


2月12日下午,检修工段针对春节检修临近,在班组安全活动时间,组织员工学习了近期水泥企业发生的几起安全事故,对事故中的经验,教训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我在学习了事故通报后,心里非常震动,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在想这些事故为什么会发生呢?是人的原因还是制度的原因?安全工作天天抓、天天讲,为什么还会出安全事故呢?“违章、麻痹、不负责任”充分体现了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有的人思想麻痹,开小差,放松了安全意识,就进行了违章作业。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对自己,对同事,对领导,对公司的不负责任,更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你有没有想过,如果因为你的不负责任,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会给同事、领导、家人带来多大的伤害,会给公司的财产带来多大的损失。所以,我们在工作时,一定要牢记安全,坚决与“违章、麻痹、不负责任”三大安全敌人作斗争,“常怀责任之心,常行责任之事”做安全生产明白人,认真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监督,不放过任何细节和小事。安全无小事,用我们认真的责任心来换取持续的安全无事故。

仓储部事故案例分析

20-年,我公司在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县运管所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主题,突出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公司共有大货车37辆,从业人员40人,年货运量万吨,货运周转量万吨公里,实现了无重大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现将一年来的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源头管理,明确工作目标

我公司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20-年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办公室,gps监控室,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年初公司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全面总结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20-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研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下发《公路运输服务中心安全责任体系》的通知,进一步将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分工,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安全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个环节做起,安全始终是第一位,确保安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一是县运管所与公司签订20-年安全目标责任书。细化安全责任,公司与车主签订了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二是加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全公司人员持证率100%。

三是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津贴,安全活动经费,都能确保到位,有效增强安全防范的力度。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县运管所关于20-年度审验的通知精神,按步骤分步实施,层层把关,是审验工作原满完成,不断完善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健立二级维护监控管理系统,及时通知驾驶员按时维护车辆,坚决杜绝车辆无保险营运的现象,凡公司车辆都参加保险,对无保险者一律不审验或停运处理。

二、认真组织检查,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认真做好“查隐患。抓整改、重落实、保安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首先实行安全检查与安全自查相结合,组织职工查找岗位安全隐患,提一条安全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内容,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安全设施配备是否到位;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是否完好;从业人员有没有持证上岗,进行认真细致排查,在安全隐患排查^v^查安全隐患3起,公司立即予以整改。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责成整改的同时,并对安全隐患进行复查,以备确认整改的具体情况,对待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公司组织召开安全隐患分析会,认真分析安全隐患的危害程度,并进行评估,落实的整改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使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系数的有效性,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安全隐患存在的危害性。

2、抓好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工作,今年天气变化频繁,对运输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为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公司制定了恶劣天气条件下的安全应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随时注意天气变化,发布信息,要求驾驶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防范措施,由于安全防范措施到位,确保了安全生产,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未发生一起任何事故。

3、认真抓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我公司在安全教育方面注重抓好五个方面的教育工作:

(1)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并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因为财产、生命与安全和他们自己的工作有直接的关系,他们的失职,直接影响到生命与安全。

(2)上岗前的安全自查,每位职工上岗前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设备的完好率。

(3)认真做好防火、防爆、防工伤工作,安全事故直接与自身工作有直接关系,时刻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时刻按操作规程操作。

(4)严格规章制度,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酒后进入工作岗位操作。

(5)应急预案和安全疏散措施,要求职工必须做好自身的安全保护,采取有效地安全防范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很好的效果。

三、广泛宣传发动,增强全员意识

1、做好活动的开展,落实安全责任:

根据市上的决定:在20-年全市交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年,深化平安交通建设,安全管理推进年”活动,在六月份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对待活动开展情况,随时检查工作进度,组织活动回头看,不断总结活动的进展情况,对未按规定完成任务进行补课,确保活动扎实开展,取得预期效果。

2、会议贯彻宣传

对上级有关安全文件和安全讲话精神,及时做好宣传贯彻,使安全文件精神落实到每位干部职工,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做好宣传安全。20-年我公司召开安委会会议4次,参加县运管所月安全例会15次,组织安全学习4次,公司发文25次,电话通知做好安全工作8次,发送信息通知二级维护及审验10次。通过会议形式宣传贯彻,对安全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能够及时了解与领会。

3、利用标语、悬挂横幅宣传安全

公司利用标语、悬挂横幅,发信息宣传安全生产,用简洁的语句和格言,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使职工受到教育,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安全是生产的第一要务,行动上要遵纪守纪,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使职工做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所增强,真正领悟到遵章守纪是每位职工应遵循的义务和责任,从而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管理不是挂在墙上的装饰品,而是实实在在的行动。

4、利用事故的案例宣传安全

利用发生过的事故和通报的事故案例,宣传教育,从别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对待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增强职工对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充分认识每起事故发生的严重性和恶劣后果。事故案例分析教育,使职工认识到发生事故直接威胁别人的生命,关系到自己的生命与痛苦,直接影响到安全大局,通过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必须从管理制度抓起,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事故案例的宣传教育,使干部职工上了一堂深刻的安全教育课,起到了安全教育的最佳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

今年在安全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应该认识到我公司安全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全员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三是人员素质普通下降,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有待进一步加强,人为隐患仍然存在。我公司将采取安全方面的措施一是要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及从业人员培训。二是加大安全投入,切实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三是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题,加强日常安全监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我公司计划在新的一年里,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规范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加强车辆更新改造的力度,做好车辆的安全管理,规范车辆产业主的安全管理,将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严、抓好,确保在新的一年全面完成安全管理目标。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乙方:___,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__县__镇__村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驾驶证号______,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__年__月__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__县__镇__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__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__年_月__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____元、误工费___元、护理费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元、复查费__元等费用,合计_____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__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经典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1999年5月,本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去进行春游。该学校委托了某旅行社办法春游的全部事宜。双方签定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而后,该旅行社又委托了某公交公司有偿提供大客车,负责接送学生进行春游。当春游结束后,车辆在回归的途中,由于一辆大客车的右后轮胎爆裂,造成乘坐在该车内的多位学生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中蕾蕾同学右内踝、右外踝骨折伴距骨外后方小骨片撕脱骨折;另一倍艳艳同学左胫下三分之一处粉碎性骨折。由于这两位同学的伤势较重,因此住院进行了治疗。

事故发生后,受伤学生的家长与学校、旅行社、公交公司通过协商,取得了一致意见,并且签订了《春游事故协调意见》。根据《协调意见》的约定,由公交公司预付两同学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受伤同学到医院复诊时由旅行社负责接送;学生养伤期间由学校指派老师进行辅导。《协调意见》还约定:如达不成一致,则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协调意见》签订后各方都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应当说在对这件意外事故的处理中,各方的态度都是诚恳的,处理也是合适的。学生家长对此没有意见。但是,在同学们治疗终结以后,她们的家长在与有关各方协商最终解决事故的方案,提出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时,学校、旅行社、公交公司为一方以无渠道进行伤残鉴定为由,拒绝了同学家长提出进行伤残鉴定的要求,最终导致协商不成的结果。为此,蕾蕾同学和艳艳同学的家长委托dd律师事务所代理两位同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起诉时,蕾蕾同学和艳艳同学分别作为原告、她们的父母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两件各自独立的诉讼。两件案件的被告都是学校、旅行社和公交公司。在起诉的同时,两位同学都提出了进行伤残鉴定和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两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分析意见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从诉讼参加人以及管理方面谈一下我们的代理意见。由于公交公司的汽车轮胎爆裂,直接造成了两位同学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因此她们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诉讼的当事人。但是由于两位同学都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应当由她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关于监护人注监护职责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所以当作为未成年人的两位同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她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在本案作中作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公交公司由于有偿提供的车辆轮胎爆裂,是造成同学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所以该公司成为被告是理所当然的。旅行社在履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旅游者人身伤害的结果,因此根据合同的规定,旅行社负有赔偿责任也是明确的。当然如果旅行社先予赔偿后再向责任者公交公司追索赔偿也是旅行社的一项权利,但这属于另外一项法律关系了。关于学校在本案赔偿纠纷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对此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人负有管理责任,非监护责任”,“对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的代理人认为:学校对本案的伤害结果没有过错责任,但是学校作为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原告将学校也列为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这也是原告在诉讼策略上的一种需要,因为当学校也被列为被告后,原告在选择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就增加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这也是原告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

关于地域管辖,也就是对民事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中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30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以及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原告希望选择在自己的居住地附近,也就是学校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选择了在闸北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这也是原告充分利用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现。

案件的审理和结果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了两位同学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清规戒律室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两位同学的伤情都构成10级伤残,同时司法鉴定还对两位同学的护理、营养的期限也作出了认定。虽然两位同学根据“一事一案”的原则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法院在审理时也根据有关规定,将两件案子合并进行了审理。在查明了全部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又进行调解,最终艳艳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与三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赔偿艳艳这医疗费、车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合计24330.24元,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由于蕾蕾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没有取得一致意见,致调解不成,经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应赔偿蕾蕾同学医疗费、车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2267.10元。因此这两件案件中一件以调解结案,另一件以判决结案。

启示1.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权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当一件案件中有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时候,作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就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选择向其中某一个法院起诉,以便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曾经有一件道路交通事故的诉讼案,事故发生地在杭州市,但双方当事人都在上海,因此原告选择了向被告在上海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在案件审理中就避免了在上海与杭州之间来回奔波的麻烦。

2.原告在起诉时一定要分清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地选择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当事人作为被告。简单地讲就是不要告错对象。在法律咨询中,我们就经常碰到由于原告告错对象而遭到败诉或者不得不自行撤回起诉的情况。

3.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当事人一定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以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同时根据诉讼请求所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要提供有效的凭证。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应当附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持有异议的也应当及时提出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可信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充分地得到保障。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来到这里和大家一齐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同学们对道路和车辆并不陌生,因为每天上学放学的时候都要上路、乘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繁忙的马路生机勃勃。路上车水马龙,交通流量凶猛增长,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随之加快,外出更加频繁。就在这一片祥和、欢乐的环境里,同学们可否知道,马路又是一个“无硝烟的战场”,在这个战场上我们国家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就有10万人,平均每天死亡270多人死于交通事故。全国各地发生在中小学生身上的交通安全事故不断,交通事故已成为学生意外伤亡的一大原因,学生交通伤亡事故给社会、家庭带来无法弥合的伤痛。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当然很多,但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持能力及应急避险能力是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对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十分必要。

维护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部制定了八项工作措施,其中有关交通安全的就有四条。现在各学校的领导对交通安全工作也都十分重视,为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想了不少的办法,定了不少措施,如交警在校门口执勤,建立学生通道,在学校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给同学们上交通宣传课等。

举办这样的交通安全专题学习教育,可以使同学们掌握一定的交通安全知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减少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引发交通事故。同学们自身也要加强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自身的交通法制观念,养成执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加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下面就和大家一齐来共同学习交通安全方面的一些知识。

一、交通基本通行原则

1、右侧通行原则。我国实行的是右侧通行原则。

2、各行其道原则。简单说就是各走各的路。

二、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

驾驶摩托车、汽车,都要和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打交道。

1、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和手势信号。指挥灯交通信号

1.红灯为代表禁止的颜色。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2.绿灯为准许通过的颜色。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3.黄灯为代表警告的颜色。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另外有些很多学校要求同学们戴“小黄帽”也是因为黄色色彩鲜明,司机叔叔好辨。

4.黄灯闪烁;黄灯闪烁的信号通常夜间单独设在路口,用以提醒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注意交叉路口,不具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让行的作用。

人行横道灯信号

人行横道信号灯由红、绿两色组成。

1.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行;

2.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通行,但已进人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3.红灯亮时,不准行人通行。

交警手势信号

手势信号主要用于交通警察临时指挥车辆通行。手势信号灵活方

便,起到弥补指挥灯信号僵化不足的作用,它可以由值勤的交通警察根据当时道路的交通情况灵活使用。如果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首先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2、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指的是用图案、符号、文字、特定的颜色和几何形状向人们传达道路信息,表达交通管理指令的静态交通安全设施。

我国现代的道路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一共255种。下面我们来学习一下主标志的内容:

警告标志

警告标志,是指用在特定的路段和地点,用以警告驾驶员和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警告标志的形状是顶角朝上的等边三角形。其颜色是黄色、黑边、黑图案。

禁令标志

指示标志是用以指示车辆、行人如何通行的标志。

指路标志

指路标志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可以分为一般道路指路标志和高速公路指路标志。

旅游区标志

旅游区标志是为吸引和指示人们从高速公路或其它道路上前往邻近的旅游区,使旅游者能方便地识别旅游区的方向、距离、了解旅游项目类别的标志。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是为保障施工和行车安全而设立的阻挡、警示、疏导和指示车辆和行人前进或指示改道、绕行,以确保施工和交通安全的标志。

3、交通标线

道路交通标线是由各种路面标线、箭头、文字、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路边线轮廓标等所构成的交通安全设施。

三、安全走路

交通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记住,不遵守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走路的安全常识

我们来上学时都是走上来的,常说的就叫“行人”,我们在路上行走时,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什么是“人行道”?人行道是指在道路两侧专门供行人行走的区域。在城区一般在街道两边我们常走的紧靠商店的、用小方砖铺设的路面,就是人行道。在道路上一般在机动车道外划有一条白色实线,从白色实线到路边是专供自行车行驶、行人行走的,行人应当在这一区域内靠路边行走。有的同学会问,有的道路没人行道,有的道路连划线都没有,那该怎么走呀?在这样的道路上,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5]。道路一般都是这样划分的。汽车在路中间行驶,自行车、行人在路边,而汽车的速度是自行车、行人的好多倍,因此,行人如果走入车辆行驶专用的车道,是相当危险的。

车辆需要停泊、或者要驶离停车场,尤其是驶离停车场的车辆看不见你在后面玩耍而倒车法发生的事故也时比较多的!

横过道路的安全常识

作为行人,同学们在道路上最大的危险在于横穿公路,因为当你横穿公路时,一定要通过专供汽车行驶的车行道。在道路上的行走,要尽量避免与汽车发生冲突。但是,人在道路上行走,不可避免要横穿公路呀,这就无可避免地要和汽车发生冲突。人与高速行驶的汽车相比,那简直就是鸡蛋碰石头。为了保证行人横穿公路的安全,道路上专门划有专供行人横穿公路的人行横道,俗称斑马线。法律规定,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有斑马线,应当减速慢行,遇到有行人从斑马线上横穿公路,汽车应当停下来让行人先过,也就是说,在斑马线上,行人享有横穿公路的特权,因此,同学们上下学途中要过公路时,尽量从人行横道线上通过,这样才比较安全。

在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上横穿公路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上来往车辆的情况,先看左,再看右,当看清没有来车,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也不要在横穿公路时倒退或者折返回来。有的人总是喜欢在汽车前、后急穿马路、这是很危险的。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地方,被称为“视线死角”。要是在车前车后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视线死角”内急穿马路,就会造成车祸。

横穿公路时,不要从铁栅栏上爬过去,也不能从道路中心的绿化

花坛上跨过去,不要在这些隔离设施边线上面逗留。没事跑到隔离花坛上去玩,去聊天。

汽车不是一刹就停的

有的同学认为乱马路没啥关系,反正驾驶员会刹车的。其实,汽车不是一刹就停的。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有一定的惯性,由于惯性作用,刹车后车还会向前滑行一段路,就像人在奔跑中,突然停下来,还会不由自主地身前冲出几步一样。何况有的驾驶员开车时,他也有可能不会注意到你要横穿道路,等到发现你冲到了路中间,距离已经很近,想刹车也来不及了,所以同学在横穿道路之前,即使是在人行横道上,一定要看清来往车辆,如果没有把握确保安全,你就让汽车先过去,然后再过马路,这样做就是在保护自身的安全。不少交通事故就是因为行人乱马路造成的,血的教训应该引以为戒。

汽车的眼睛

另外在参与交通时,同学们要学会看汽车灯光。

眼睛”立刻发亮,它告诉行驶在后面的车辆,注意保持距离。此外,汽车尾部还有两只“白色的眼睛”,叫“倒车灯”,汽车倒车时会发出白色光线,有的还会发出“请注意倒车”的叫声。平时在道路上行驶也需要注意这些汽车灯光所表示信息。

四、文明乘车,确保安全

不要在车前穿马路

下车后,不要从车前突然穿出或猛跑过马路。从汽车前穿马路,这是很危险的,因为一般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地方,被称为“视线死角”。要是有人在车前驾驶员眼睛看不到的“视线死角”内急穿马路,就会很容易造成车祸。所以我们横过马路前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过马路时应该先看左边,走到路中央时再看右边,当看清没有来车时才可横过马路。

五、骑自行车是应当注意的问题

少的道路、广场或操场等地方,禁止在交通繁忙的地段学骑自行车。当你学会骑车、兴冲冲地骑车上马路时,可千万要注意骑车安全啊!

十二岁以下儿童不准骑自行车

城市道路复杂,车辆繁多。由于儿童缺少生活经验,应变能力差,同时交通安全法规也明确规定:“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如果到了法定的骑车年龄,也必须先认真学习有关骑自行车的规定,掌握好安全骑车的基本要领后再上道路。骑自行车要遵守交通法规。

六、假如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慌张,一方面,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要随便移动车辆,若遇到车辆压住伤者,需移动车辆抢救伤者,要用石头或者其它东西记录好车辆和伤者的具体位置。如果看到有汽车撞人后要逃跑了,你应该立即记下车牌号并及时报警。

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大家能从中学到一点交通安全知识。受到一点教育、得到一点启发、吸取一点教训,改正平时在交通参与当中的一些错误行为,做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好学生、好市民,为“珍惜生命,拒绝违章”做出好榜样!小朋友们,你们是祖国的未来。为了你的健康成长,请你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今天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