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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工作报告(优质14篇)

时间:2024-01-11 10:45:19 作者:笔舞

工作报告不仅可以让上级了解工作进展,还能够增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在工作报告中,需要注意尊重他人的贡献和努力,注重团队合作和互助精神的体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4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7年5月18日发行世界遗产——曲阜孔庙、孔林、孔府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纪念币共5枚,其中金质纪念币2枚,银质纪念币3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一)正面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

(二)背面图案。

15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曲阜孔庙大成殿及万仞宫墙大门建筑造型组合设计,并刊“曲阜·孔庙”字样及面额。

8克圆形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孔子燕居像,并刊“孔子”字样及面额。

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孔子行教像,衬以杏坛讲学和周游列国画像石图案组合设计,并刊“孔子”字样及面额。

15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曲阜孔林万古长春牌坊建筑景观,并刊“曲阜·孔林”字样及面额。

3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为曲阜孔府大门造型,并刊“曲阜·孔府”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150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150克,直径60毫米,面额20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800枚。

8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8克,直径22毫米,面额1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1公斤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公斤,直径100毫米,面额30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3000枚。

15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0克,直径70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6000枚。

3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0克,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6号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六、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6年1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6号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三、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

四、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中,“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六、纳税人办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手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5号,以下称《公告》)的规定执行。《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2目“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科研单位”系指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含凭合法证据属该项目直接分拆解析的子项目、子课题或专题)的具体承办研究开发单位。

二、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的申请免税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与有关部门鉴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以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

批准项目的文件;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

(四)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

(五)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

三、对承接上述科技项目分解子课题、专题科研工作的申请免税单位,以与承担科技项目单位签定承接该分子解课题、专题项目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确认证明。

四、对未直接从事科研工作的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将所承担科技项目分解或分配给其他单位的支出,视同代理支付国家财政科研资金,允许自其应税收入额中抵减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五、申请免税单位需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机关办理免税审批事项,经批准方可享受免税政策。具体免税审批事项比照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866号规定程序办理。

具的隶属关系证明,以及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下达的计划或调整计划中的铁路基本建设计划和铁路勘测计划中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项目证明,确认享受不征收营业税待遇。否则对其勘测设计业务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附件: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国税法[2001]100号。

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营业税问题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明确,对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科研经费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任务而取得的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怔营业税。

以上所称“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又称863计划)。

(三)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又称973项。

目)。

(四)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

(五)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

(六)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

(七)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专项经费。

(八)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

(九)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

(十)国家科技公关项目。

(十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十二)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十三)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十四)国家载人航天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又称921项。

目)。

二、铁道部所属勘测设计院承担铁路建设前期的勘测设计项目属于国家指令性特殊项目,是职务性活动,不是提供劳务。因此,对铁路建设前期勘测设计工作费,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0号

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4号

一、有关背景。

20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陆续接到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时代收水费,若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能导致税负上升,为稳定营改增后物业公司税负水平,经研究,我们制发公告,对于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安排。

二、主要内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纳税人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7年记帐式(一期)国债(1997年第1号国债,代码cgsmm9701-1302-990122)公告如下:

一、1997年记帐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00亿元,从1997年1月22日开始发行,2月17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即可上市流通。

二、本期国债为零息债券,以贴现方式发行,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到期按票面金额偿还,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价为投资收益。

三、本期国债期限二年,从1997年1月22日开始计息,1999年1月22日到期偿还。

四、本期国债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发行条件,由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团承销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记帐的形式向社会公开销售。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在上述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帐户购买本期国债。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6号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等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4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优惠(事先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3.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若保险合同数量较多的,可提供部分保险合同,但不得少于3份),属于分保合同分入保费的,应提供分保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期限:分局三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局长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税优惠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回复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

附件: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明细表。

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国家税务总局面试公告

请考生于。

2016年2月5日前。

(以寄出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以下材料复印件邮寄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公务员管理处(邮编:100038,电话:010-63417207),接受资格复审(不接待本人或快递公司送达):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4),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上述邮寄材料招录机关收件后不再退还。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财会协字〔1996〕第11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经初审合格后报送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北京注协)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2.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如有《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3.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同时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相同资料一份4.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当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协书面简要汇报。同时应向北京注协报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财协(1994)1856号《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1][2][3][4]。

文档为doc格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1月1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调整为1%。

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不得用于财税部门及职工的奖金、集体福利等支出。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8月29日发行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金银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2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图为3克圆形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该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3克,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0枚。

中国人民银行定于2016年8月29日发行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金银纪念币一套。该套金银纪念币共3枚,其中金质纪念币1枚,银质纪念币2枚,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一、纪念币图案。

该套金银纪念币正面图案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并刊国名、年号;背面图案均为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标识,并刊“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中英文字样及面额。

二、纪念币规格和发行量。

3克圆形金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金3克,直径18毫米,面额5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20000枚。

30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30克,直径40毫米,面额10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15克圆形银质纪念币为精制币,含纯银15克,直径33毫米,面额5元,成色99.9%,最大发行量50000枚。

三、该套金银纪念币由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铸造,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销售渠道详见中国金币网()。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8月12日。

2016年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金银纪念币图案。

3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克圆形精制金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30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30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15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正面图案。

15克圆形精制银质纪念币背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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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