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文物保护工作方案范文(21篇)

时间:2024-01-08 18:13:08 作者:字海

工作方案可以帮助团队成员理清思路,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重点,提升协作效果。通过下面的范文,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个成功的工作方案是如何帮助他们完成工作任务的。

文物保护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

为加强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管,提高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出现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有序、高效地组组协调事件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启动的条件。

(一)发生的重大事件造成的后果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三)总指挥认为有必要启动应急预案的。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均由总指挥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二、应急指挥组织机构。

设立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文物执法督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姜彪担任,应急电话:。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人员替补。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要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首位,细致排查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工作中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机率。加大宣传普及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知识的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管理及使用单位自我防护意识。

(二)依法管理: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预防、控制的管理及应急处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属地负责:处置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州)文物保护和博物馆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总责;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四)快速反应:各市(州)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预警和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各级预案,果断采取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将危害与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应急组织及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是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事件处置的决策领导机构。

(一)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在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按照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确定或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3.加强与国家文物局、市(州)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

4.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措施的具体执行、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及处理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五、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注意日常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预防应急控制措施。

(二)预防预警行动。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管理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并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演练各种应急预案、磨合、协调运行机制,救援力量应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2.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拟定必要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日常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组织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物活动之前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当地文物和公安部门登记备案。

4.组织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场地出租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安全保卫责任制度;负责事前安全保卫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负责协助文物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负责采取必要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大型文物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在举办文物活动之前主动联系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具体措施,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预警支持系统。

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应严格核定人员容量,加强对现场人员流动的监控;安装必要的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备,配备预警通讯和广播设备,预留公安、消防、救护及人员疏散的场所和通道;确保安全工作人员数量,明确其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工作。

六、信息报送。

(一)基本原则。

1.迅速。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管理管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信息并核准后,应立即向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接报后2小时。

2.真实。报送信息应尽可能客观实际,真实准确。

3.全面。力求多侧面、多角度地提供信息,喜忧兼报。要防止片面性,避免断章取义,更不能对上报信息层层截留、级级过滤。

(二)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2.事件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的估计。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三)报送形式。

1.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采用分级报送原则。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2.突发事件信息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报送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

(四)指挥和处置。

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五)信息发布。

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向社会客观、准确、全面、及时地发布信息。

七、后期处理。

(一)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开展突发事件伤亡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协助处理好突发事件的经济补偿,协助组织对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二)事件处理结束后,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起草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

(三)根据事件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有关处置预案。

八、附则。

(二)本预案由省文物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进行复审和修订。

(三)本预案由省文物保护和博物馆安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为了认真贯彻县政府落实我馆的文物保护责任,切实加强我馆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县、县各级部门高度重视,结合我馆实际,在县、县各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对我馆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多年来,我县始终坚持文物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多措并举,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文物保护、管理、普查、征集、研究和宣传等各项工作,使《文物保护法》得到切实有效贯彻执行,文物保护事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多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把文物保护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我县文物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二)、加强教育,加大文物保护执法力度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县委、县政府将《文物保护法》纳入“五五”普法活动中,要求干部、群众始终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将学习新法中关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修缮等规定同学习《建筑法》有关内容结合起来;二是将学习文物“法律责任”中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同学习《刑法》有关内容结合起来;三是将学习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环境保护的规定同学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法》的有关内容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文物保护法》,使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增强了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文物保护的有效手段在于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几年来,我们始终把文物法规宣传作为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通过不懈努力,全县干部、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明显增强,自觉性明显提高。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宣传《文物保护法》时主要抓了三个层面的工作。一是注重对各乡、镇领导干部的宣传。分管文物工作的领导和专业机构经常到乡、镇给各级领导宣讲文物保护的重要性,使各级领导了解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认识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加强了对城区单位及县民的宣传。尤其是对一些施工单位加大了宣传力度,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施工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三是加强了对农民的宣传。我县文物点主要分布在县郊区,而农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相对较差,为此,我县把对农民《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作为重点,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利用“文物保护宣传周”、“5.18国际文博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采取散发宣传单、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图片展览、设立咨询台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以营造声势,大张旗鼓地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文物保护的意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也以各种形式宣传报道文物保护工作。

(四)、多措并举,完善文物保护体系。

根据我县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实际,在全县建立了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一是在各乡、镇设置了管理人员,由各乡、镇文化站站长、干事、派出所所长、文化室专干担任文物监管员。二是各乡、镇、村文物监管员与县文物管理所签定了文物保护责任书,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乡、镇的年终工作考核内容。

(五)、突出重点,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和普查工作。

全面做好文物普查、登记、征集等工作。近年来,我馆文物工作人员深入偏远农村克服野外工作中的种种困难,对全县辖区内文物分布情况作了较详细的了解和准确的统计,并深入群众家中了解、掌握散落于民间的文物,说服群众自愿将手中的文物上缴或捐赠给文物保护部门,由于工作细致扎实,认真负责不仅使馆内原有文物得到了妥善的保管,保证了文物的安全展出,并且加大了对田野文物的收藏征集数量。

总之,我馆文物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将以这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履行职责,全面推进我县文物保护事业稳步发展。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一年来,在中心党支部和主任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帮助和支持下,我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文物专业知识,努力提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党性锻炼和廉政建设,严于律己、尽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现将我一年来的学习、工作和履行职责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一简要汇报:

一、强化理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

今年以来,我努力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一是系统深入地学习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内容,完成了规定的学习任务,认真撰写了读书笔记和。

心得体会。

二是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山西省第十次代表大会精神,理清思路,领会精髓,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正确把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型跨越发展的主导方向三是认真学习文物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在学习中注意积累资料,做好笔记,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

通过学习,使自己的思想逐步成熟,认识不断提高,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和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提高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了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做好各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自身修养,做到廉洁自律。

作为一名普通的领导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我始终把修身、做人作为第一要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努力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身作则,时时处处发挥好表率作用。把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办事、清清白白为政,做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二是坚持按原则办事、按程序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三是坚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克己奉公,廉洁自律,尽职尽责。

作为一个副职,始终摆正自己在领导班子中的位置,努力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与正职的关系。在协助主任工作中注意把自己摆在参谋助手的位置,行权不越权,到位不越位,充分树立正职威信。二是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副职之间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做到多配合,不乱插手,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三是正确处理与分管科室负责同志的关系。在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坚持做到商议而不干预,授权而不放手不管,实干而不代替包干,督查而不求全指责。

三、

认真履行职责,干好本职工作。

除日常工作外,根据领导的安排和我的工作职责分工,一年来我主要完成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完成了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第三次文物普查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安排,2011年文物普查工作要全部完成。按照省“三普办”的意见,今年我们对文物普查的各种资料和数据进行了进一步整改和完善,确保了普查资料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完成了《侯马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共完成105处文物点的信息采集工作,其中新发现34处,完成原有文物点复查71处。通过普查登录了一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价值,保存较为完好的不可移动文物。

2、协助完成了彭真故居保护规划等相关工作。今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彭真故居进行维修保护,并成立了领导组,作为文物主管部门的业务负责人,我完成了领导安排的相关工作。一是协助规划设计单位完成了《彭真故居维修保护设计方案》。二是在省委党史办、彭真生平暨中共太原支部旧址纪念馆的指导下,编制制定了《彭真故居展示陈列大纲》,现已完成了第三稿的修改工作。

3、完成了台骀庙的彩绘、壁画修复等保护工程。台骀庙是我市唯一一处临汾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几年来,我们陆续对庙内的古建进行维修,使庙内一些濒临倒塌的古建筑得到了保护。今年雨水较多,庙内献殿两侧壁画出现剥落,我们请来了专业彩绘人员,对献殿壁画进行了修复,为文昌阁进行彩绘,增加了护栏、护板,同时增加了雕刻,丰富了文昌阁的展示内容。

4、服务经济建设,完成文物勘探和项目选址工作。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事业发展始终要服务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今年以来,我们努力做好各项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工作,最大限度的为项目单位提供快捷、方便、周到的服务,全年共受理完成选址意见书8件,为9个建设项目的工地进行了文物勘探,总勘探面积30余万平方米,都受到广大服务对象的好评。

5、对珍贵文物进行核查,确保馆藏文物安全。为了吸取北京故宫博物院文物失盗案件教训,我们根据省、临汾市文物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和安排,对全市的馆藏珍贵文物进行了核查,做到帐、物相符,同时完善了文物库房各项管理制度,对技防设备进行了检查及时排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馆藏文物的安全。

一年来,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与领导的支持和同志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功劳应该归功于大家。我个人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今后要从两方面努力:一是政治理论学习还要进一步加强,使自己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二是组织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在工作中真正做到班长的得力助手,把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做的更好,为全市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好务。

汇报完毕,有不到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2011年12月。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范文

一、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等进行巡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巡查人员在巡查时,需填写《乡镇文物保护巡查记录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给予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或辖区公安机关反馈。

三、场所内所收藏、使用的文物不得擅自馈赠或者转让。对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制定详细的计划,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年来,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结合与市文物局和县主管局所签订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各项工作都得到了顺利开展,现总结如下:

一、扎实有效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按县先教办和主管局的实施方案,同时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四点:

二、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在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一年来,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也得以顺利开展。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不误”。

外业:

1、加强《文物法》的宣传力度,真正使广大群众的文物意识得以增强和提高。为此,我们今年又恢复出版了单位主办的《平泉文物》小报,每季一期,全年共出版四期,200余份。上刊登有关我县文物工作的新动态,文物法规、政策及职工撰写的专业文章等。我们坚持每期都及时发送至盛市、县有关领导和各乡镇文化站和市内友邻单位,受到了领导的好评。同时也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加强分布于我县城乡不可移动古文化遗存的安全保护工作。几年来,对几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我们都建立起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并在遗址所在地聘请一至两名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保护员,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兑现奖惩,工作总结《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今年3月份,我们接到文物保护员于景阳电话,称石羊、石虎古墓群又发现盗坑。为此,我们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及时与乡派出所取得联系,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局进行电话和书面汇报,并及时将盗坑回填,要求保护员加强责任心,发现情况及时汇报。11月中旬,我们又接群众电话汇报,称榆树林子镇郑杖子村村民在盖大棚挖地基时,发现石砌起拱物体,怀疑为墓葬。我们及时组织所内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探。结果证明是一晚清时期石拱桥,并向围观群众进行了解答,同时进行回填。即教育了群众,同时又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当地群众的文物意识。

3、三月中旬,我县党坝镇围场沟村民在修平青乐公路时,出土一缸古代钱币,当场被群众哄抢。我们得知消息后,及时与县公安局和党坝镇派出所联系,在他们的配合下,经实地向群众讲文物法规和政策,部分群众主动上交了手中的钱币,计400余枚。

4、5月上旬,我县杨树岭镇许杖子村民在村中挖自来水管道沟时,于距地表约1.5米处出土一口对口扣置的酱釉大缸和六鋬铜釜。缸在下,铜釜倒扣于缸上,由于当时为机械作业,大缸已完全被打碎,铜釜底部亦被打碎,缸内装有瓷器、铁器近30余件,部分瓷器已被打碎,其中20余件完整的瓷碗、盘及铁器被当地村民拿回家中。我所得知后,及时前往现场,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通过向群众宣讲相关政策,村民-主动将存于家中的20余件文物如数上交。经初步研究,此批文物的历史年代为金元时期。同时,我们根据《文物法》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奖励。

5、今年以来,省文研所进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考古发掘工作。由于工作量大,专业技术人员少,省所要求我所派一名同志前往配合。为锻炼职工,提高所内人员的业务水平,在单位人员少的情况下,我们派李健同志前往参加。主要工作地点为保定和邯郸,为期半年之久。

6、配合省文物研究所进行小寺沟至遵化西铁路和平泉至铁门关公路沿线文物普查和勘探工作,计发现古文化遗存6处。同时于12月中旬进行了勘探,并写出了普查和勘探报告。

内业:

1、按市局的工作安排,进行五处省保单位的维修情况调查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成立了由4名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了光盘和全部文字资料。

2、按省文物局统一安排,于8月中旬在全省开展全省博物馆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我们组织部分人员加班加点。整理材料,下乡调查了解情况,拍照部分文物,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及时上报了电子和纸质材料。

3、面对我馆即将投入使用的实际,为全面反映我县浓厚的地方文物特色,拟举办《辽代文物精品展》和《平泉县出土文物展》,为保证展览的质量和效果,我们组织展厅人员撰写了陈列大纲。

4、为确保馆存上级文物的安全,在县有关领导的大力协助下,将存于县人行档案室的60余件文物移至县工行金库中保存,增强了安全系数,确保了文物的安全。

三、积极努力,确保新馆的投入使用。

由于缺少资金,新建办公楼一直不能投入使用,即不利于文物的安全,同时又影响了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为此,今年以来,在县主要领导的关怀下,由县人大一名付主任出面与施工单位协调,同时又经主管局领导和单位领导的多方努力,在向县财政借款10万元,同时将一楼两间底商抵押施工单位使用12年的基础上,最终与施工单位达成协议,于11月下旬,终于将新办公楼交付使用。

四、精心组织,认真进行单位搬迁的准备和搬迁工作。

(一)、面对新办公楼的投入使用,为确保文物安全,在单位缺少资金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进行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1、及时与省文物局博物馆联系,将新办公楼报警设备安装完毕;。

2、投资4000元进行文物库房的加固改造工作;。

3、投资3000元安装了办公楼。

二、三楼楼道口铁门及文物库房窗户的防盗窗;。

5、为增加文物安全系数,从县档案局新购置两套保险柜,同时将办公楼大门按上卷匣门。

(二)、精心进行搬迁工作。

11月上旬,施工单位将新办公楼交给我单位。为此,将文物搬运回新楼事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为确保文物安全,在向市、县及局主管领导汇报,并经领导同意后,我们首先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强调搬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同时进行分工,责任到人。之后,挑选平时为单位搬家、有责任心的运输工人四名,在向他们强调工作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于11月25-27日,利用三天时间,将全部文物安全运回新的文物库房。并于12月10日,将存于县工行金库的三箱上级文物也安全运回。目前正在进行文物的清点工作。

五、积极组织筹划文物展厅的布展工作。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近年来,在我国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相冲突,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从这些普遍问题出发,借以我省陕西省自然和文化遗产为例,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阐述了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在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并寻找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措施。

重点风景区:华山风景区位于陕西省渭南华阴市境内,距西安120公里,在全国乃至世界享有很高的声誉,素有“奇险天下第一山”之称。

华山为五岳之西岳,南接秦岭,北瞰黄渭,扼守着大西北进出中原的门户,资源丰富,景观独特,文化内涵丰厚。华山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发祥地之一,据清代著名学者章太炎先生考证,“中华”、“华夏”皆因华山而得名。华山是神州九大观日处之一。华山观日处位于华山东峰(亦称朝阳峰),朝阳台为最佳观日地点。华山的著名景区景点多达210余处,有凌空架设的长空栈道,三面临空的鹞子翻身,以及在峭壁绝崖上凿出的千尺幢、百尺峡、老君犁沟等,华岳仙掌被列为关中八景之首。

华山1982年被国务院颁布为首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91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四十佳旅游胜地之一;1999年被国家文明委、建设部、旅游局命名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2004年被评为“中华十大名山”;2010年被国家旅游局评为“aaaaa级旅游景区”。

重点文化遗址:陕西秦始皇陵及兵马俑,位于陕西临潼县城东5公里,距西安36公里,是秦始皇嬴政的皇陵。陵区分陵园区和从葬区两部分。陵园占地近8平方公里,建外、内城两重,封土呈四方锥形,顶部略平,高55米,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座皇帝陵,也是最大的皇帝陵。

1974年以来,在陵园东1.5公里处发现从葬兵马俑坑三处,出土陶俑8000件、战车百乘以及数万件实物兵器等文物;1980年又在陵园西侧出土青铜铸大型车马2乘。引起全世界的震惊和关注,被誉为“世界第八奇迹”。现已在一、二、三号坑成立了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对外开放。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家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里,曾经说过‘在生活条件加速变化的社会环境里,为人保存与其相称的文化环境,是大自然、先辈遗留的文明见证,这对人的平衡发展十分重要,为此应该使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并将当代成就、昔日价值和自然之美纳入整体规划加以考虑”。文化遗产凝结了民族的智慧,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视觉感官上美的享受,她也是一部研究古代社会生产发展的百科全书,是我们研究古代文化的窗口,并且她对我们现代城市的硬件和人们文化思想的软件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目前看来,自然和文化遗产与城市建设的矛盾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一、城市建设在自然和文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稳步上升,城市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有不少建设项目忽视了对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使一些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城市建设的牺牲品。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1.勘察不全面,造成建设施工时对地上和地下文物的毁灭性破坏。

2.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任意改造,致使街区历史格局风貌和标志性建筑面目全非。

3.旅游事业发展过快,服务设施的盲目建设和游客剧增,加之疏于管理,对风景名胜。

和文物古迹的完整性产生干扰。这方面的问题长城景区比较普遍。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最根本的在于我国历史发展的特殊状况。我国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纳入规划始于20世纪20年代,相对其他发达国家较晚。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弱势”局面才得到扭转。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法令,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在城市规划方面,1951年国家颁布了《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古迹名胜的管理办法》,1953年发布了《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法律法令的实施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切实工作使文物保护逐步融入到城市规划的工作范畴中。

然而“文化大革命”的一场浩劫,借扫“四旧”之名,再次使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陷入尴尬的境地,大量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以及民间收藏文物等遭到严重破坏。真正使文物保护工作走向正轨的时间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至此,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过了曲折起伏的阶段。所以,我国特殊的历史发展状况,使文物保护的法制体系和管理体系先天不足,发育不良,这个历史原因也是城市建设在文物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首要原因。

其次,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农业社会向工业化乃至后工业化社会转型、由欠发达国家向现代化国家转型,这种整体性的社会变迁,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取向,影响着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决策方向。历史文化遗产在这场社会变迁中的存亡也面临着巨大的考验,文物保护能否在城市规划建设中放到一个不可忽视的地位显得至关重要。因此,经济问题成为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步调不一致的原因。一方面,城市建设能带动城市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远远大于文物违法成本。建设方即使破坏文物,文物部门也很难对其采取有力措施。另一方面,从计划经济时期开始,文物保护部门长期以来的专向资金依赖于政府拨款,从文物古迹的修缮到工作人员的劳动所得,全部是由专项资金来支付,因此国家背上了一个很大的包袱。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便忽视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建设方的“主动”和文物保护方的“被动”,两方面的原因促使历史文化遗产的“尊严”难以维护,所以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历史城区被改造得面目全非,周边的环境又脏又乱,甚至有些历史性建筑完全毁坏。

再次,我国长期忽视对大众文物保护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工作,也没有形成比较规范的文物保护民间团体。使文物保护的群众基础力量较为薄弱,不能对城市规划中有损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决策形成舆论压力。也就是说,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淡漠,难以形成有利于保障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的软环境。而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公众则具有较高的文物保护意识,其外在因素与教育密切相关,并且一些国家(如德国),把公众参与城市建设纳入法律程序,把规划目标、方案向公众公开展示并听取公众意见,这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遗憾的是,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盲区。

二、解决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几项措施。

1.强化政府职能,将监督落到实处。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文物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实施时,一些行政部门带有经济利益主体的性质,把考察和审批作为了一个象征性的程式,落脚点却放在了收费上。这种工作性质的改变对我们的文化遗产保护很不利,所以强化政府职能十分必要。尤其在历史文化遗产存在区域内,政府在建设单位递交项目建议书之后,应严格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可能产生文物危害的项目,令其合理修改方案,做到文物保护的万无一失。监督工作落到实处,才有成效,同时,也能更好树立政府形象,取信于民。

2.不照搬照抄,借鉴成功经验要合理。

有些历史文化遗产比较丰富的城市,规划部门在规划过程中,采取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办法,但是规划中没有做到深入细致调查,反而取得“东施效颦”的效果,造成了许多问题,如古迹复原处理不当,新设项目与原有景观不协调,改变或破坏了原有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格,弄得不伦不类。借鉴不等于照搬照抄,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古城和新兴城市之间的借鉴更需要谨慎,针对城市自身特点合理制定方案,做好预测工作,做到各方面兼顾,才会取得成效。

3.做好保护文化遗产的普及教育。

我国目前确认不可移动文物点近40余万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71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101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2处。众多的文物需要保护,单凭政府的力量和职能部门有限的人力,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还在于广大公众。而作者在所在大学做了一项关于文化遗产的随机抽查,其中竞有90%以上的学生对文化遗产的了解很不全面,大部分人的认识仅限于博物馆里陈列的出土文物和历史建筑。由此推测,公众对此方面的了解整体上看不容乐观。

自然文化遗产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精髓。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培养公众的保护意识是十分必要的。作者认为仅仅从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上出发是不够的,应把保护文化遗产作为普及教育内容写入中小学,乃至大学教材,作为一项必修的课程,让当代人以及后代人接受系统的教育。这样,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形成,保护工作的社会基础才会牢固。启动这项工程需要国家教育、建设、文化、文物等多个部门协调合作,并且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工作艰巨,从长远角度出发,这对我国今后的历史文化发展十分有益。

陕西省城市规划建设是绘制城市发展面貌的一支巨笔,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又是体现民族精神和民族特色的一幅图画,这支巨笔不能毁坏这幅画,应给画添光加彩,使她更美。

我期待着今后陕西省城市建设中,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得越来越完善,城市面貌越来越好。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范文

第六条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

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的文物中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登记,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作出标志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保管所或者博物馆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没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责成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或者聘请文物保护员进行保护。

第十条文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文物中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附近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其级别,报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等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重新修建;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另地复建或者在原址重建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原核定公布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应当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应当报审批机关验收。

第十六条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文物修缮保护工程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三章考古发掘。

第十八条一切考古发掘项目,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考古发掘申请,由考古发掘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物局提出或者直接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或者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国家文物局批准直接向其申请的考古发掘计划时,应当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国家文物局提交当年考古发掘计划。配合建设工程的考古发掘计划,可以在发掘前三十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确因建设工期紧迫或者文物面临自然破坏危险,急需发掘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先行发掘,自发掘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发掘计划。

第二十条在考古发掘工作中,考古发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古工作规程,保证发掘质量。

考古发掘单位在申请发掘时,应当提出保证出土文物和重要遗迹安全的保护措施,并在发掘工作中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物调查或者勘探工作,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或者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必须发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及时发掘;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发掘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实施,发掘未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在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发掘工作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考古发掘单位,保护出土文物或者遗迹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考古发掘单位和考古发掘项目领队人员资格,由国家文物局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考古勘查单位、考古勘查领队人员资格,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考古发掘单位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考古发掘报告,编制出土文物清单。出土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管条件和实际需要,指定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考古发掘单位需要将出土文物留作标本的,须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章馆藏文物。

第二十六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登记的珍贵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一级文物档案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确保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文物档案,对文物进行分类分级保管。

第二十八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复制和修复其所收藏的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九条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调拨、借用下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文物。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交换或者借用其所收藏的文物。

一级文物的调拨、交换和借用,应当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的调拨、交换、借用,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

第三十条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登记的文物保守秘密。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以及保管、修复等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公民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卖给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收购单位。

国家鼓励公民将其私人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

第三十三条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文物收购、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三十四条文物经营单位应当记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以备核查。

文物经营单位收购或者保存的珍贵文物,应当报批准其经营文物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的文物,应当在销售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的文物拣选工作,应当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并妥善保管拣选文物,尽快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

第三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收移交的文物,应当按照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收购时所支付的费用加一定比例的拣选费合理作价。接收移交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支付所需款项有困难的,由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解决。

第三十七条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应当在结案后尽快按照规定移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的文物进行鉴定,属于一级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要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移交的文物。

银行留用拣选的历史货币进行科学研究的,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六章文物出境。

第四十条文物出境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文物出境鉴定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四十一条经鉴定许可出境的文物,由鉴定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凭证。海关根据文物出境许可凭证和国家有关规定查验放行。

第四十二条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经鉴定不能出境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还或者收购,必要时可以征购。

第四十三条文物出境展览和文物出口由国家文物局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有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的罚款,分别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数额执行: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六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历史文化城镇、街道、村庄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称号;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

(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

(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

(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收藏单位、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四)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前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人员,

(一)有第(一)、(二)、(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以下;。

(二)有第(三)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该建筑物、构筑物造价的百分之一,但是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三)有第(五)、(六)、(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下;。

(四)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罚款数额为非法所得的二倍至五倍。

第四十六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人员,可以将其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文物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办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文物局解释。

第五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工作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方案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预防并及时控制各类危及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始终把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排查隐患,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依法管理:严格按《文物保护法》应急处置工作。

(三)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快速反应:成立文物突发事件、处理事件应急小组,在事件发生后即进入应急状态,启动预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控制事态,降低损失。

二、应急组织及职责。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各级应急组织职责是:

1、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活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2、及时向镇政府上报有关情况信息,加强相关部门的联系。

3、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处理应急指挥的日常事务,负责事件发生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应急方案的执行、联络、信息沟通等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警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要求,各应急组织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组织准备,加强日常管理监测,注重信息收集传报,制定有效的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措施。

(二)预防预警行动:市文化馆、镇文化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工作措施,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蓄。各级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文博单位安全管理。

(三)预警支持系统。

确保安全人员数量,明确职责和识别标志,安装消防设备,报警设备,预留通道,场地。

四、应急处理。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启动处置突发事件的同时,将事件真实情况及时上报。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事件及时上报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上报必须迅速、真实、全面,报送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

2、事件的简要经过,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情况;

3、事件原因分析;

4、事件发生后采取措施、效果及下一步方案;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五、后期处理。

(一)各级文博单位对事件中受损文物价值评估,提出修复保护意见,组织开展事后补救、复原、重建工作。

(二)事件处理结束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根据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完善落实防范措施。

(四)奖惩有关人员。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20xx年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在局相关部门支持和协助下,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依法加强我区文物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均取得了良好成绩,圆满完成xxxx年文物保护工作。现将xxxx年工作总结、xx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坚守文物安全底线。

文物安全巡查工作落地落实。一是局主要领导多次前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分管领导每季度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文物安全。区文管所每月组织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了多处安全隐患,确保了文物安全。二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落实文物保护巡查员x名(茶店、山泉、柏合、洛带、万兴、十陵)、专业文物保护员x名,对我区xxx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安全全覆盖。三是积极组织文物工作者文物安全培训,对消防、防爆等安全应急技能进行专题培训,切实强化文物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通过建立巡查员微信群,对巡查员每日巡查任务进行实时监督,及时了解文物现状。

(二)保障文物安全,积极推进抢险排危。

一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汲取xxxx年特大暴雨经验,做到预防在先防患于未然。对北x碑及摩崖造像石佛寺厢房北侧椽瓦进行排危修复、沟渠清理(清除约xx米排水沟淤泥及落石)、简易堡坎修建(约xx米)、周边环境清理等工作。二是启动实施田氏支祠、唯仁山庄主楼等文保单位的瓦面维护。三是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具有安全风险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集中摸排,并做好应急措施。

一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继续做好文物基础信息完善,在市文物局指导下,实地调查认真梳理,对各古建筑进行构成分析与研究,对摩崖造像进行重新编号梳理。最终完成并填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构成清单》、《文物保护单位基础信息表》,做到“四有”档案实时更新,实时查阅。二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主动推进构建数字化管理平台,该平台将有力推进我区文物展示数字化、文物保护管理科技化、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资料网络化、文物巡查监督实时化。三是区文物保护管理所于xxxx年x月完成了文保单位智能化用电安全项目,并通过了验收。该项目将保障我区重点文保单位的'安全用电,防止重大文物火灾发生。

(一)保护维修项目。

一是洛带会馆保护维修二期工程。洛带会馆保护维修二期工程于xxxx年x月启动,至xxxx年xx月竣工,xxxx年x月通过初步验收。xxxx年x月xx日,国家文物局委托x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工程实施最终验收,经专家现场踏勘及资料审阅,对洛带会馆保护维修工程给予了肯定,同意通过工程验收。

二是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殿保护维修项目。xxxx年x月,正式启动实施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殿保护维修工程,xxxx年x月完工并通过x市文物局验收。

三是谢家大院保护维修项目。xxxx年xx月正式启动实施保护维修。xxxx年x月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

(二)编制保护维修方案。

一是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xxxx年x月,启动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编制项目,xxxx年xx月,全面完成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编制。xxxx年x月田氏支祠保护维修方案通过x省文物局方案评审。

二是桃花寺大殿保护维修方案。xxxx年x月,经文物保护管理所申请,x市下达桃花寺保护维修方案专项资金xx万元。xxxx年x月,启动实施编制桃花寺大殿保护维修方案。xxxx年x月方案编制完成,根据《关于桃花寺大殿保护维修勘察设计方案的批复》(成文物发〔xxxx〕xx号)文件精神,方案通过评审。

(一)配合城市基建,依法依规推进文物勘探。

xxxx年以来,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全力支持我区基本建设工程,积极配合市考古队做好本区域考古勘探工作,截止目前共计完成勘探工地xx宗。勘探区域横跨龙泉、大面、同安、洛带、西河、十陵街道,勘探面积达xxxx余亩,发掘土方量xxxxx立方米,人工挖掘挖掘标准解剖沟xxxx条,十字解剖沟x条。

(二)区域性考古调查及发掘工地。

一是xxxx年x月,x区文物保护管理所规划主动对辖区内十陵街道、大面街道进行区域系统钻探工作。该区域是明蜀王陵园区、五代封王墓葬集中分布区、宋代家族墓地重点分布区。目前在该区域已发现五代前蜀王宗侃墓、后蜀赵廷隐墓等;宋代高氏家族墓地、田氏家族墓地等。该区域位于成洛路以南、成渝高速以北、东三环四段以东、万科金沙城品西侧新建道路以西,平方公里。考古调查于xxxx年x月完成并通过验收。经调查,共发现遗迹xxx处,其中墓葬xx座,窑址x处。该项目的完成对我区的文化埋藏分布有了详细依据,对文物工作的前瞻保护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是xxxx年以来,区文物保护管理所配合x市考古队针对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旅游环线、锦城绿道(二期)等项目进行区域性考古调查,共计调查面积达xxxx余亩。经调查,共发现唐宋墓群xx处,唐宋遗址x处,明代墓群x处,明清遗址x处。

三是xxxx年区文物保护管理所积极配合x市考古队进行考古工地发掘清理,共计发掘面积达xxxxx平方米。其中遗址x处,墓葬xx座,窑址x处,累计出土器物达xxx件。

(三)提升文物科研能力,文物修复中心初具规模。

为提升我区文物修复能力,填补我区文物工作研究能力的空白。xxxx年x月,区文物保护管理所启动“文物修复中心维修项目”,xxxx年x月,完成设计方案。xxxx年xx月,正式启动文物保护中心维修工程,计划xxxx年年底完工。目前已完成屋顶维修、堡坎修葺等,其余项目正在稳步推进之中。

(一)严格按照《北周文王碑保护维修设计方案》,启动北周文王碑及摩崖造像石佛寺二期保护维修工程,尽快完成石佛寺保护维修工作。

(二)积极申请保护维修经费。待经费下达后,依法依规开展田氏支祠、唯仁山庄主楼等保护维修项目。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四)积极配合市考古队,依法依规做好我区文物勘探工作。

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一)、面对新办公楼的投入使用,为确保文物安全,在单位缺少资金的情况下,我们首先进行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

1、及时与省文物局博物馆联系,将新办公楼报警设备安装完毕;。

2、投资4000元进行文物库房的加固改造工作;。

3、投资3000元安装了办公楼二、三楼楼道口铁门及文物库房窗户的防盗窗;。

5、为增加文物安全系数,从县档案局新购置两套保险柜,同时将办公楼大门按上卷匣门。

(二)、精心进行搬迁工作。

11月上旬,施工单位将新办公楼交给我单位。为此,将文物搬运回新楼事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为确保文物安全,在向市、县及局主管领导汇报,并经领导同意后,我们首先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强调搬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同时进行分工,责任到人。之后,挑选平时为单位搬家、有责任心的运输工人四名,在向他们强调工作的重要性的基础上,于11月25-27日,利用三天时间,将全部文物安全运回新的文物库房。并于12月10日,将存于县工行金库的三箱上级文物也安全运回。目前正在进行文物的清点工作。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结合双江镇文化站与各文物管理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各项工作都得到了顺利开展,现总结如下:

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广大群众朋友们:

乾县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为了加强文物古迹保护,增强广大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特发出如下倡议:

一、学习并遵守《文物保护法》,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做守法公民。

二、热爱乾县,自觉爱护文物,保护文物古迹,做文明乾县人。

三、无论何时何地,不盗窃、哄抢、私分、非法占有,凡发现文物面临被毁、被盗危险的,要立即制止。

四、在日常生活中,凡发现地上或地下文物,应立即报告乾县文物管理部门,要增强文物保护意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偷盗、倒卖、破坏文物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举报,积极协助公安部门侦破文物案件。

六、对一切违建、乱建等影响和威胁文物遗址保护环境的破坏行为,要坚决制止,积极举报,不可视而不见。

历史的足迹是脆弱的,文物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在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中,我们每一个市民都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让家庭、学校、社会一起参与,形成全社会关注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积极检举破坏文物古迹的人和事,让每个人都成为文物的守护者,让祖国的文化瑰宝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和弘扬。

乾县文化和旅游局。

20xx年7月。

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在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一年来,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也得以顺利开展。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不误”。

1、加强《文物法》的宣传力度,真正使广大群众的文物意识得以增强和提高。

2、加强分布于我镇不可移动古文化遗存的安全保护工作。几年来,对几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我们都建立起镇、村两级文物保护网络,并在遗址所在地聘请一至两名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保护员,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兑现奖惩。今年3月份,我们接到文物保护员陈一定电话,称桃源洞民居墙体破损。为此,我们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并进行修缮。

3、按市局的工作安排,进行各文物点的维修情况调查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成立了由4名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了光盘和全部文字资料。

4、按县文物局统一安排,于8月中旬在全镇开展全面文物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我们组织部分人员加班加点。整理材料,下乡调查了解情况,拍照部分文物,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及时上报了电子和纸质材料。

5、为确保各处文物的安全,在县有关领导的大力协助下,加大巡查人员配备,增强了安全系数,确保了文物的安全。

6、每年对各文物保护员进行考核,并以此为基础按时发放各文物点文物保护资金和奖励。

文物保护工作计划

(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xxx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xxx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根据《xxx文物保护法》、《xxx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业余文物保护员。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文物维修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加。

在城市公用建设、园林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维修的,其保护维修经费应当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六条本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

第七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省文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方案,报原公布机关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

第八条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史迹,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点的撤销,应当经原公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密度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由非文物管理部门使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使用协议。使用单位应当负责该文物的经常保养、维修和安全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对已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所在地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制订,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史迹的,应当有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会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规划控制,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街面装饰等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应就地保护,并由建设单位会同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对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原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所需迁建费由建设或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因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需要迁移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迁建或保存。

需要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安置。

第三章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

第十三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察或配合基本建设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紧迫情况下,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发掘,并在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四条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划定重点考古区。在重点考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建设单位须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地下勘察和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其地下文物仍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过程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古文化遗址、重点考古区的,其土地开发使用方案的拟定,必须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如确需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用途或保护规划的,应当征得上级文物、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在基本建设施工或生产中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发掘。

第十七条属国家所有的文物藏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其他行政部门保管的文物,应当移交给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用的文物藏品库房;

(二)有确保文物安全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藏品的出馆、复制、拓印和拍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按其级别,分别建立藏品档案,并禁止出售或私自赠送。

第四章文物市场和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条文物商品购销活动,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经国家划定的文物监管物品,允许在文物市场上流通。

各县(市、区)组建文物监管物品市场,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其销售物品应开列清单,经省文物鉴定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文物鉴定组鉴定后,加盖监管标识,在指定场所销售,并接受当地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和xxx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文物市场稽查员,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稽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盗掘、盗窃、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收或追缴的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外贸、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旧货市场、典当行、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对收购的各类古旧器物、历史货币、书画、碑帖、革命文献、手稿、书刊等,在发运、出售、冶炼、化浆之前,应当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拣选掺杂在其中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外国友好城市、团体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其中属国家所有并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具有一定文物收藏价值的,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藏。

第二十七条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文物复制。

第二十八条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和境外人员。

文物出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文物利用。

第二十九条有条件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提供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必须保证文物安全,不得损害文物。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如果需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生产文物仿制品、微缩制品、绘绣制品以及印刷品等,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文物事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偿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资料,凡可以公开的,应当有计划编纂出版,并公开发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下列在文物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向国家捐献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图书的;

(三)文物征集、鉴定、拣选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文物市场管理和打击文物走私、盗掘、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

(五)长期从事文物保护、修复、考古、研究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七)对发展文物保护事业有重要创造发明或有重大贡献的;

(八)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或上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文物得以妥善保护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

(八)对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顿或停止开放,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宁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结合双江镇文化站与各文物管理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各项工作都得到了顺利开展,现总结如下:

一、扎实有效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

在全党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以来,按县先教办和主管局的实施方案,同时结合我单位的具体情况,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下四点:

1、单位党支部及全体党员都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为开展好此项活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建立了双江镇党支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同时结合单位实际,确立实施方案,以保证先教活动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3、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有可行性的实施方案,并在学习中不断充实,组织全体党员和文物保护员认真学习了《文物法》及相关法规政策,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通过学习,全体文物保护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干工作的积极性增强了,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也得到了充分发挥。党员同志都认真撰写了个人的党性分析材料及今后的努力方向。为巩固成果,我们在原有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巩固和扩大先教活动成果的实施方案,为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有条不紊的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在认真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础上,一年来,我单位的各项业务工作也得以顺利开展。真正做到了“两手抓、两不误”。

1、加强《文物法》的宣传力度,真正使广大群众的文物意识得以增强和提高。

2、加强分布于我镇不可移动古文化遗存的安全保护工作。几年来,对几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我们都建立起镇、村两级文物保护网络,并在遗址所在地聘请一至两名有责任心和事业心的保护员,并与之签订目标责任书,年终兑现奖惩。今年3月份,我们接到文物保护员陈一定电话,称桃源洞民居墙体破损。为此,我们及时赶赴现场,调查情况,进行处理,并进行修缮。

3、按市局的工作安排,进行各文物点的维修情况调查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我们成立了由4名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了光盘和全部文字资料。

4、按县文物局统一安排,于8月中旬在全镇开展全面文物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由于时间紧、任务量大,我们组织部分人员加班加点。整理材料,下乡调查了解情况,拍照部分文物,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及时上报了电子和纸质材料。

5、为确保各处文物的安全,在县有关领导的大力协助下,加大巡查人员配备,增强了安全系数,确保了文物的安全。

为了认真贯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落实我镇的文物保护责任,切实加强我镇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年初县政府各乡镇签订的《乡镇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结合我镇实际,我镇辖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年初,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镇委,镇政府的日常工作,共召开4次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会议,并及时向机关单位,村、社区,辖区各部门传达上级的有关文物保护精神,并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的副镇长为副组长,辖区派出所,国土所,建设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了一名文物保护工作兼职工作人员。

二、广泛宣传“普查工作”,提高全民素质。

今年在上级部门的号召下,开展《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标志着第三次文物普查正式启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对于文物事业意义重大,是文物部门今后几年工作的重点。我镇充分认识“三普”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是成立了领导机构。镇政府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二是制定了实施方案。四是普查工作打了提前战。为了配合国家文物局“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镇于今年在全县率先进行了全县范围的古建筑普查和早期木构古建筑的重点调查,调查工作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有关规范为标准;五是积极开展“三普”宣传工作。今年以来,通过各种渠道就文物普查宣传积极开展工作。为了切实保障我镇“三普”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集合我镇实际,坚持适度、可行的原则,财政做好了专项预算,并足额发放到基层。

三、以安全为根本,加大文物安全工作力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首先感谢各位委员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心重视我区文博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区文物工作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四有”、“五纳入”工作,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渠道,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辖区内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汉阙);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碧水寺、李杜祠、鱼泉寺、马鞍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6处;东宣境内的鱼泉寺、魏城摩崖造像、刘家镇马鞍寺、蝉乡朱家梁子汉墓群、柏林镇天主教堂等5处文物保护单位(点)正在申报第七批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审批结果预计在20xx年2月份之前公布。

20xx年5月至20xx年1月,我区文物管理机构采取同区文化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没有专职文物管理人员。5.12地震后,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我们及时加强汇报,争取领导支持,于20xx年1月经区编委审批,单设了区文物管理所,为区文化旅游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人,主要负责人由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采取招考和调剂相结合,从区文化馆调剂2人,公开招考了1人,真正意义上确保了区级文物管理保护工作有阵地、有机构、有人员。同时,我们结合各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乡镇、街道要确定一名专兼职文保员负责联系协调辖区范围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事宜,同各文保单位签定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把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到位,建立长效的区、乡镇(街道)、使用单位三级保护网络体系。

坚持开展《文物保护法》宣传月活动和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在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中国“文化遗产日”活动期间。我们在广场、社区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文物法规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展板,公布展示我区历史文化资源名录。通过组织开展以“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为主题的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宣传展示活动,普及文化遗产知识。今年3月,我们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在辖区文物保护单位《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执行消防安全和人员准入的公告》,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和预防,目前辖区未发生一起文物安全事故,营造全民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从20xx年9月开始,我区全面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截止目前,已全面完成了全区258个行政村的文物实地调查阶段任务,两年里,我们经过普查准备、普查启动、全面普查、整理汇总几个阶段,组建了普查机构、落实了普查人员和普查经费、制订普查实施方案、开展了宣传动员、组织了业务培训、开展了户外调查和汇总整理等工作。先后参与田野调查队员达30余人,共普查出不可移动文物点826余处(市文物局布置任务数800处),普通登记文物点114处,录入文物点712处。其中新发现677处,复查34处,消失2处。其中:古遗址66处,古墓葬394处,石窟寺及石刻32处,古建筑117处,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0处,完成率为103.25%。20xx年4月8日,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物实地调查阶段工作顺利通过省“三普办“的验收,依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今年到明年底我们将在现有汇总的基础上,建立全面、详细的本级普查档案及资料库,编制游仙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一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确保文物普查与文物保护同步并进。

5.12地震后,我区第一时间将区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鱼泉寺、马鞍寺和区文管所受灾情况汇报省局,在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我们邀请了湖北省殷祖古建公司对两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修缮方案进行了实地踏勘编制,于20xx年2月经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了维修方案设计,两处共争取国家灾后重建资金1275万元。目前,财政评审已结束,招投标工作全面展开,预计在明年6月份该两处工程全面竣工。区文管所重建经我局的努力争取,政府同意由我区划拨土地(市规划用地为文物保护)约2.8亩,同李杜祠提升改造工程合建,建成后,将彻底解决我区文物管理和展览无场地的困境。

(五)文物展示和宣传情况。

区文物管理所通过各种渠道,先后引进多家媒体和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对区内文物现状进行了考察和报到,特别是魏城镇北山院的摩崖石刻更引起了无数考古研究专家的兴趣,20xx年7月德国专家一行5人利用一周时间对北山院摩崖石刻进行了详细的考证;20xx年11月,台湾文物学术研究会也组织专家来此进行采风报道,我区柏林等汉墓群被省文物出版社《绵阳汉墓研究》一书进行了收录,我区白蝉出土的汉墓古铜镜等多件文物均被市文物中心库房收藏并展览陈列。

1、人员编制不足,政治待遇未落实。我区历史悠久,拥有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而区级参与管理的人员编制3人,参与实际工作的只有2人,人员不足、专业性不强,同时,按照国家政策,文管所人员属于行政执法序列,应该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未落实,严重影响我区文博事业的发展。

2、缺少有效的看护管理力度。目前,我区只有2处省保单位分别有1人参与平常的看护工作,且待遇很低,每月每人只有50元,其他文保单位,无经费解决专人看护问题,造成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多次发生违规开采和乱搭乱建行为,文物盗窃行为严重。

3、文物保护单位消失严重。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层级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我区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上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消失,如玉河的盐泉县遗址,太平的滴米遗迹地震后山体移位对文物本身也造成很大威胁还有石马的反风塔等其他乡镇的文物也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4、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滞后。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区现有文物达700余件,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苦于无经费解决标识设置和人员看护等问题,不能大面积公布文物单位,造成与区内拥有的文物数量不相符。

四、提请需要呼吁的事项。

1、结合我区实际,增加文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业务经费来源,解决人员政治待遇。

2、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产权,责成相关部门办理文物保护单位产权,纳入区文物管理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减少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破坏。

3、解决县级文物保护经费。按照文物管理“四有”、“五纳入”的要求,请求财政每年预算相应的文物保护经费。

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委员:

首先感谢各位委员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心重视我区文博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区文物工作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四有”、“五纳入”工作,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正规化渠道,现将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辖区内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汉阙);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碧水寺、李杜祠、鱼泉寺、马鞍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6处;东宣境内的鱼泉寺、魏城摩崖造像、刘家镇马鞍寺、蝉乡朱家梁子汉墓群、柏林镇天主教堂等5处文物保护单位(点)正在申报第七批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审批结果预计在20xx年2月份之前公布。

20xx年5月至20xx年1月,我区文物管理机构采取同区文化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模式,没有专职文物管理人员。5.12地震后,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我们及时加强汇报,争取领导支持,于20xx年1月经区编委审批,单设了区文物管理所,为区文化旅游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人,主要负责人由副局长兼任,工作人员采取招考和调剂相结合,从区文化馆调剂2人,公开招考了1人,真正意义上确保了区级文物管理保护工作有阵地、有机构、有人员。同时,我们结合各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乡镇、街道要确定一名专兼职文保员负责联系协调辖区范围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事宜,同各文保单位签定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把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到人、到位,建立长效的区、乡镇(街道)、使用单位三级保护网络体系。

坚持开展《文物保护法》宣传月活动和文物消防安全管理,在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中国“文化遗产日”活动期间。我们在广场、社区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文物法规咨询服务,发放宣传手册,制作展板,公布展示我区历史文化资源名录。通过组织开展以“保护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为主题的文化遗产保护系列宣传展示活动,普及文化遗产知识。今年3月,我们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在辖区文物保护单位《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执行消防安全和人员准入的公告》,对文物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定和预防,目前辖区未发生一起文物安全事故,营造全民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从20xx年9月开始,我区全面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截止目前,已全面完成了全区258个行政村的文物实地调查阶段任务,两年里,我们经过普查准备、普查启动、全面普查、整理汇总几个阶段,组建了普查机构、落实了普查人员和普查经费、制订普查实施方案、开展了宣传动员、组织了业务培训、开展了户外调查和汇总整理等工作。先后参与田野调查队员达30余人,共普查出不可移动文物点826余处(市文物局布置任务数800处),普通登记文物点114处,录入文物点712处。其中新发现677处,复查34处,消失2处。其中:古遗址66处,古墓葬394处,石窟寺及石刻32处,古建筑117处,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0处,完成率为103.25%。20xx年4月8日,我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物实地调查阶段工作顺利通过省“三普办“的验收,依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今年到明年底我们将在现有汇总的基础上,建立全面、详细的本级普查档案及资料库,编制游仙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文物名录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一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确保文物普查与文物保护同步并进。

5.12地震后,我区第一时间将区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鱼泉寺、马鞍寺和区文管所受灾情况汇报省局,在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我们邀请了湖北省殷祖古建公司对两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修缮方案进行了实地踏勘编制,于20xx年2月经省文物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了维修方案设计,两处共争取国家灾后重建资金1275万元。目前,财政评审已结束,招投标工作全面展开,预计在明年6月份该两处工程全面竣工。区文管所重建经我局的努力争取,政府同意由我区划拨土地(市规划用地为文物保护)约2.8亩,同李杜祠提升改造工程合建,建成后,将彻底解决我区文物管理和展览无场地的困境。

(五)文物展示和宣传情况。

区文物管理所通过各种渠道,先后引进多家媒体和文物保护研究机构对区内文物现状进行了考察和报到,特别是魏城镇北山院的摩崖石刻更引起了无数考古研究专家的兴趣,20xx年7月德国专家一行5人利用一周时间对北山院摩崖石刻进行了详细的考证;20xx年11月,台湾文物学术研究会也组织专家来此进行采风报道,我区柏林等汉墓群被省文物出版社《绵阳汉墓研究》一书进行了收录,我区白蝉出土的汉墓古铜镜等多件文物均被市文物中心库房收藏并展览陈列。

1、人员编制不足,政治待遇未落实。我区历史悠久,拥有众多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点,而区级参与管理的人员编制3人,参与实际工作的只有2人,人员不足、专业性不强,同时,按照国家政策,文管所人员属于行政执法序列,应该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未落实,严重影响我区文博事业的发展。

2、缺少有效的看护管理力度。目前,我区只有2处省保单位分别有1人参与平常的看护工作,且待遇很低,每月每人只有50元,其他文保单位,无经费解决专人看护问题,造成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多次发生违规开采和乱搭乱建行为,文物盗窃行为严重。

3、文物保护单位消失严重。由于宣传力度不足,层级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我区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上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有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消失,如玉河的盐泉县遗址,太平的滴米遗迹地震后山体移位对文物本身也造成很大威胁还有石马的反风塔等其他乡镇的文物也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4、文物保护单位公布滞后。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我区现有文物达700余件,文物保护单位公布后苦于无经费解决标识设置和人员看护等问题,不能大面积公布文物单位,造成与区内拥有的文物数量不相符。

四、提请需要呼吁的事项。

1、结合我区实际,增加文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业务经费来源,解决人员政治待遇。

2、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产权,责成相关部门办理文物保护单位产权,纳入区文物管理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减少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破坏。

3、解决县级文物保护经费。按照文物管理“四有”、“五纳入”的要求,请求财政每年预算相应的文物保护经费。

4、做好文物旅游景点规划。文物保护在于利用,要充分发挥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价值,扩大人文旅游规划和交流。

文物保护工作调研报告

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30余年来,一方面为文物保护工作和文物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另一方面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工作实践不相适应,需要进行修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意见,国家文物局开展了文物保护法修订调研,提出了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原则、重点和思路。

文物保护法作为我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自1982年颁布实施特别是修订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日益重视文物事业,文物工作体制机制渐趋完善,机构队伍逐步壮大,执法能力不断加强,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文物法制建设和文物知识宣传不断拓展,全社会文物保护的积极性普遍提高,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保护单位提升陈列展览、改进开放服务,助力公共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的功能不断增强,文物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惠及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日益凸显。可以说,没有文物保护法保驾护航,就不会有文物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理念不断创新,文物工作从领域、对象到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很多变化,既面临重要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20,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提出了将修改文物保护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建议。年,国家文物局将文物保护法修订研究列为重点工作,并列入文化部调研项目,由国家文物局领导同志带队,分别赴8省区开展了专题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初,国家文物局即着手进行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初步研究。一是在征求局内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文物保护法修订调研提纲,起草了调研方案。二是编制了调查问卷,开展文物保护法立法后评估。三是发函征询各地区、各方面对文物保护法修订意见和建议,并在中国文物报、国家文物局官方的网站开设征询意见专栏。四是委托有关科研单位开展了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国外文物保护法律制度比较、港澳台文物保护制度等研究项目。五是专门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建议将修订文物保护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4月至5月,国家文物局励小捷局长、董保华副局长带队,分别赴江苏、浙江、辽宁、内蒙、广东、广西、陕西、安徽等省区进行文物保护法修订的专题调研。调研组在8个省区召开了9次座谈会,实地考察了50余个文博单位,广泛听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基层文物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深入交流。

二、各地提出的修订意见。

调研过程中,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文物保护法修订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物的概念和范畴需要进一步明晰,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需要完善。目前,文物的概念还未在法律中作出规定,纳入文物工作视野的新形态文物还未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文物认定还缺乏完善的标准,造成实际工作中执行困难。建议修法时进一步明确文物的定义,将实践中比较成熟的新的文物类型纳入法定文物范畴,定期公布受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文物认定的主体、程序和标准,建立文物鉴定管理制度和民间文物登记制度。

(二)地方政府重视不够,法律责任难以落实。文物保护法规定“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将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但是,对纳入规划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修法中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文物保护责任,明确各级财政经费落实的比例和投入的方式,建立事权财权相匹配的经费投入长效机制,重点向市县级倾斜,并将文物保护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明确规定文物保护责任制。同时,进一步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方式和扶持措施。

(三)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规定较多,而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较少。比如,对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没有规定“四有”要求,对拆除、迁移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没有限制性规定,对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没有规定论证、听证程序,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量损毁消失。建议增加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条款,在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过程中,对认定对象设置保护期限;完善对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建立文物影响评价制度、地下文物埋藏区制度、警告降级和撤销制度;完善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四)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管理与实际情况不尽切合。法律规定了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的责任,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要求,修缮、保养、迁移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及相关审批要求。但是实践中,一是不可移动文物类别多样,适用同样的修缮要求和程序没有必要;二是现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总量少,完全不能满足文物修缮需要;三是现有的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时间过长,影响及时修缮;四是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缺乏分类评定标准,难以适应生产生活的客观需要;五是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文物修缮保养责任大、义务多、受限多,而政府给予的支持和帮助较少,责权利不平衡。建议分类制定符合实际的文物修缮标准,尽量满足生产生活需要;资质资格管理要切合文物保护实际需要,不能搞一刀切;合理区分审批权限,尽可能下放并简化审批程序;建立文物保护补偿制度,平衡各方权益,增强文物保护积极性、主动性。

(五)文物利用缺乏制度规范。法律对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规定,仍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适应众多不同类别文物的实际状况;文物开放利用的标准和要求,目前仍存在制度空白,难以适应公共文化服务的新要求。法律现有规定与“合理利用”还存在差距,与文物保护实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不相适应。建议调整文物利用管理的要求,在确保文物安全前提下,尽可能丰富利用的方式,鼓励开展合理适度经营,实现文物利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同时通过健全开放利用标准,加强综合监管,防止过度开发和过度商业化。

(六)考古发掘管理制度需要调整。一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未正式作为前置行政审批,造成文物部门监管的`被动;二是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标准不明,各地掌握尺度不统一;三是配合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性质不明,标准滞后,操作困难;四是对建设单位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缺乏有力的惩治措施。在城镇化、工业化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等蓬勃发展的现实情况下,由于法律的不完善,造成文物部门对建设工程立项缺乏话语权,在施工过程中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加之施工前建设单位不报请进行调查勘探、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不报告,致使地下文物遭受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文物部门多数情况下只能被动处理。建议将基本建设工程的考古调查勘探作为前置行政审批,同时明确审批标准,明确经费性质和保障方式,增加处罚措施。为减少基本建设工程和文物保护的矛盾,可以由政府出资,在工程立项阶段或者土地出让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七)文物市场管理有待规范。文物保护法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而现实中,夹杂文物经营活动的古玩旧货市场发展迅速,文物网络交易活动日益频繁。面对日益繁荣的文物市场,监管制度的缺陷日益显现,法律规定再不调整,不但不利于文物保护和管理,也不利于满足公众收藏文物的正当需求。建议对文物市场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调整,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规范管理。

(八)文物安全制度尚不健全。文物保护法在文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不仅少,而且分散,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完善,文物安全监管职责和程序不够清晰,造成公安、文物等部门监管困难。建议建立文物安全专章,强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文博单位、文物使用人和所有人的安全责任,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综合治理机制、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健全相关监管措施。

(九)法律责任轻,处罚力度弱。长期以来,文物违法事件屡有发生,违法成本低、强制措施少,操作性差,致使法律震慑力和执法效力不强,必须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增加行政强制措施,提高处罚力度,完善处罚主体、程序、方式和标准。建立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机制,为保护文物、惩治违法提供更多的方式和途径。

(十)法律存在不衔接、不协调等问题。现行法律的框架结构、逻辑关系、语言表述,存在不科学、不严谨、不明确的问题;与现行其他法律还不相协调,不相衔接。比如文物保护法与民法、刑法、物权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之间,既有内容上的衔接问题,也有适用上的协调问题。建议在修法时,从文物保护长远考虑出发,全面调整法律框架,精心设计法律制度,从技术上进一步完善法律内容,实现法律自身和法律之间的有效协调和密切衔接,以使修订后的法律更加符合实际,便于操作。

调研中,各地文物部门还提出了一些与法律修订有关的意见和建议。譬如,减少或者下放行政审批权,简化审批程序;行政审批减少或者下放后,要加强过程监管、绩效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又如,在机构设置、编制核定、经费投入等方面尽可能向基层倾斜。再如,应在法律中规定保护少数民族文物的条款,建议“对于历史悠久,具有建筑特点、民俗特点的典型少数民族村、乡、镇,可根据其文物保护价值,公布为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区。”

xx区文物局建议,在文物保护法第九条增加:“县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广西自治区文物局建议通过立法调整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管理职能,明确文物部门职责。

三、思路与对策。

调研表明,文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既有法律贯彻不力的原因,也有法律自身滞后的原因,亟需调整、补充和完善。

(一)进一步认识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修订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中提出了明确意见,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具体建议,社会各界多次呼吁,这为法律修订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实践中,文物保护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文物工作需要,迫切需要作出相应修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要求文物保护法与国家改革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相适应,进一步增强了修订文物保护法的紧迫性。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围绕文物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多次开展调研,法律及其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清楚,解决问题的思路基本明确,管理部门之间的共识较多;文物系统拥有一批实践经验丰富的文物法制专家,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文物法制研究队伍,国内外文物法制研究成果比较丰富;这些都为修订文物保护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原则和重点。修订文物保护法,一是必须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围绕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体现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围绕文化强国建设的目标,体现文物事业科学发展的要求;围绕服务社会、惠及民生、共建共享的需要,体现文物在公共文化服务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二是必须坚持文物工作方针,以有利于文物保护与安全为核心。文物工作方针是长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文物工作规律性和特殊性的本质要求。文物保护与安全是文物事业的生命线,是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所有法律条款的修改都要契合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的客观需要,必须将文物保护与安全作为核心。三是必须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要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充分听取文物工作一线和立法机构、政府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积极吸收全社会的智慧。四是必须尊重文物工作实践,增强法律实施效力。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和长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作法,在文物保护法修订中要充分借鉴吸收。法律修订要与法律的有效执行相结合,既要增强法律的刚性要求,也要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修订文物保护法,重点是研究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一是对与实践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调整。比如文物市场监管方面、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方面、宏观监督管理方面等。二是对缺失的法律制度予以补充。比如文物保护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流失文物追索等方面。三是对法律不协调不衔接的内容进行完善。比如法律自身制度安排上不科学不完整的,框架结构、逻辑关系、语言表述不科学、不严谨、不明确的,与现行其他法律不相协调的,与社会管理的大趋势不相适应的,与有关国际公约、联合国文件不相衔接的等。

(三)进一步细化文物保护法修订的工作思路和进度安排。2015年,我们要通过全面深入调研,广泛征询各方面意见建议,研究提出文物保护法修订的重点内容;在对一些不成熟或者存在争议的制度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基础上,拟订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大纲;报请将修订文物保护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5年的工作重点是报请将修订文物保护法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起草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稿,并按照立法程序,适时上报国务院审议。国家文物局将加快工作进度,扎实做好修订研究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为顺利修订文物保护法奠定良好工作基础。

鉴于文化领域立法的特殊性,国家文物局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部门沟通协调,并恳请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及文化立法部际联席会议给予关注和指导,努力加快修法进程。

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为加强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之有关规定,现与各文物保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1、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政策、法规,履行保护文物的义务。

2、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保护单位。

3、使用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对所使用的文物建筑进行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维修方案需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协助文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对文物进行安全、消防等检查工作。

5、因单位管理不当造成文物损毁、丢失的,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在古建筑的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要设置生产用火的,应当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文物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纪念建筑、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举办灯会、焰火晚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7、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部位应当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8、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要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9、遇有危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曲阳县文化文物旅游局(盖章)。

乡(镇)(盖章)。

曲阳县消防支队(盖章)。

村(盖章)。

曲阳县宗教局(盖章)。

使用、管理单位或人员。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为加强我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结合我区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三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记录档案、标志说明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和《济南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甲方)与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书”其内容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如有移动、损毁现象发生,乙方要指认有关责任人,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理;如乙方不能指认责任人,由乙方负责恢复原文物保护标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开山采石、建窑取土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不得进行扰动文化层的活动(距地表30厘米以下)如有特殊需要,需报经区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并取得法定手续后方可进行,未经许可,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暂定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存放危险物品,进行扰动文化层活动,及其他违反文物法规规定,有损文物安全行为的,除按文物保护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如乙方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的,将追究乙方的责任。

三、经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乙方对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负责文物的安全和日常保养及维修,并做好文物安全防火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内如发生盗窃事件,乙方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传拓碑刻,不得利用文物拍摄电影、电视。如有特殊需要,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六、乙方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有制止和检举的义务。、

七、乙方应遵守文物保护法规规定的其他条款。

八、乙方应遵守本责任书内容,尽责保护文物,并经常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汇报文物保护情况。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将定期对文物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评比、表彰、奖励,对因疏于职守,造成文物损坏,酿成文物损失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责任书有效期限为三年,双方签章后生效。

责任人:xuexila。

日期:xx年xx月xx日

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职工职责。

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外协作业队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1、开工前,根据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园,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同事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均属于国家财产,因此,在施工中,我们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文物保护工作。

1、加强教育、提高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

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文物保护重大意义、文物保护知识方面的教育,增强全体职工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2、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3、开工前主动和地方文物保护部门进行联系,与当地群众进行文物保护方面的调查,对地上、地下是否有文物初步做到心中有数,以便超前、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4、一旦发现文物,我单位遵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已开工的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该类物品。

(2)尽快向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

(3)按照项目负责人、业主和文物保护部门的指令,积极协助处理。

(4)文物保护部门处理完现场,并接到业主、工程师和文物保护部门可以继续施工的通知后才能重新开工。

5、不准随意乱刻、乱画、破坏文物,坚决打击、抵制贩卖文物活动。

6、对文物保护工作部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作业队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乡镇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xxx的文物保护和管理,现xx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与xxx内各文物点产权业主(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使用协议书:

一、文物名称:

xxx(此处应列出具体的`文物点)。

二、甲方职责:

1.及时向乙方传达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的信息。

3.甲方报请所在地政府为文物保护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保护单位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给予协助。

5.乙方依法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在经费上确实存在困难的,甲方应帮助乙方向各级政府提出申请。

二、乙方职责:

(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乙方负责修缮、保养。该文物有损毁危险,乙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乙方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4.在管理期间不得擅自修缮。确需修缮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由实施单位向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方案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

5.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6.应成立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7.在管理使用期间,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8.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保护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10.配合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开展的各类文物保护检查工作;。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代表签名:

(公章)。

乙方签名:

xxxx年月日。

文物保护工作总结

和目标,工作统筹有序,抓主抓重,抓紧抓实,有条不紊,各项工作进展顺利。现将文物科上半年所做工作进行梳理,汇总如下:

第一委度草拟了《x市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送审稿,得到市政府批复,待上政府常务会研究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予以下发。

**县申报创建“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已完成材料的上报。

全面布置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并再次启动布置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信息完善工作,这项工作由文物科牵头,**市文博所具体实施,文件已下发各县区,因为此项工作牵涉面广,时间跨度较长,拟于今年年底确保完成。

组织开展全市红色标语的分类定级工作,去年年底完成全面普查,普查结果统计到现存较好、具有特定历史和文化价值的红色标语****条,数量之多,居全省第一;x-x月份完成红色标语的初步分类定级;现根据各县(区)推荐上报的一、二类红色标语名单,统计到一类标语x条、二类标语**x条,已全部上报省厅,经x月底省厅组织专家组对所有标语进行评审的结果,我市共评出一类标语条。二类标语条,三类标语条,最后结果还需报省厅核准。

抓好博物馆免费开放日常工作,鉴于疫情特殊情况,督导全市所有博物馆严格落实上级和市防疫指挥部指示精神,坚持做好各项防疫搞疫措施,坚持每日向有关部门报送疫情信息,坚持闭馆不闭展,积极开展博物馆网上展览,并于x月底完成恢复开放的准备工作,全市共计**家博物馆相继在x月x日左右全部恢复开放。

组织开展博物馆的定级工作。按照省厅统一安排,根据新的博物馆定级标准,抓好博物馆的定级工作,对照国家新标准,争取全市博物馆抓住契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把定级工作做好。

全市首家非国有博物馆于x月**日获批,已完成省厅备案和市民政局的备案相关工作,其他“**白舍窑瓷器展示馆”等一批民营博物馆正在申报中。全市正逐步形成以市、县(区)两级综合博物馆为龙头,名人纪念馆、行业博物馆为骨干,民营、私营博物馆为补充,乡村陈列室为特色的多元化、内容丰富、地域特色鲜明、活力四射的博物馆发展体系,为实现国家十三五规划和《关于加强文化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县县有博物馆的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积极协助和指导新建博物馆的备案和开放工作。

汤显祖纪念馆获得全省“首批博物馆融合示范发展单位”荣誉称号,此次全省在**x家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中共计评选**家,其中基本都是一级、二级大馆,汤显祖纪念馆获此殊荣,实属不易。

精心组织引导市博物馆“洪门追源”、南丰博物馆“**白舍窑瓷精品展”、**县红军标语博物馆“墙上的号角-见证初心的红色标语展”参加全省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活动;同时引导市博物馆、南丰博物馆策划展览参加x月份的国家文物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项目推送活动。

协助配合做好x文化巡礼相关工作,制定完成全国博物馆文创产品研发研讨会和x省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培训班工作方案。

积极策划x.**国际博物馆日x主会场系列宣传活动,成功举办了启动仪式、临川文化流动图文展、“赣抚遗韵,文脉流香-x非遗展演”、省考古专家关于x西汉海昏候墓考古发掘专题讲座、“博物馆之夜”群众文化汇演活动等,同时全市各县区也纷纷围绕国际博物馆日主题相应开展各种庆祝活动,今年的活动可谓精彩纷呈、丰富多彩,吸引众多媒体争相报道。

x月份按照年初制定的计划,继续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加强与省厅沟通,密切追踪未完成事项,随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二、继续做好《x市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意见》出台相关工作,积极做好与市政府的衔接,做好上会准备工作。

三、继续做好全市红色标语保护利用工作,加快推进完成红色标语的定级,从而更好地加大我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四、继续开展完成全国第八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信息完善工作。特别是督促各级文保单位编制好保护规划方案、做好“两围”划定(建控地带、保护红线范围)、标识标牌上墙、向社会公布等相关事宜。

五、丰富博物馆内涵,提升博物馆功能,让博物馆走进平常百姓家,成为广大市民高品质、多元化的美好新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博物馆日常业务指导,加快博物馆融合发展,提升博物馆服务水平。认真做好博物馆定级、馆藏文物定级;协助策划博物馆陈列、临展、巡展等有关活动;指导博物馆进广泛开展进社区、进校园、进军营等宣教活动;积极推进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和数字博物馆、智慧博物馆建设。

六、配合做好x文化文化巡礼相关工作,认真开展好x.**国际博物馆日全省主会场及系列宣传活动。

七、做好文物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文物安全意识,加强文物安全督查与检查,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