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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的管理制度(通用18篇)

时间:2023-12-25 20:33:43 作者:雨中梧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领导者的坚决执行和员工的自觉遵守,才能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希望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帮助。请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道路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协调,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的要求,每五年编制一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事故处理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负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和驾驶证的发放、审验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机械、市政、城市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和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法。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素养。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旨在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驾驶技能和驾驶职业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目标。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有义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小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九条每年4月30日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保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学研究与应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二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规定位置安装机动车统一号牌;

(二)按照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四)按照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示标志;

(五)禁止加装、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外部照明装置;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从事危险物品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以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还应当符合国家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由依法取得安全技术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检验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维修或者保养。

第十四条悬挂本省号牌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及大型客车,应当在明显位置喷涂单位名称或者车辆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应当同时喷涂准牵引质量或者准载质量,大型客车应当同时喷涂准载客人数。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出租标志,并在指定位置载明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字迹应当保持清晰、完整。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除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志外,还应当安装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载运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遗洒物品,应当使用封闭货厢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

第十六条校车和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重中型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所有人不按规定报废注销机动车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车辆除注销登记或者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业务。

第十七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市从事营运的人力三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时,不得收取牌证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非机动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儿童。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禁止使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禁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发放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二条本省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

第二十三条驾驶大、中型客车从事长途运输的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四条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要求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

投入使用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其完好。

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设施。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号设施的,应当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城乡规划。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电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设置公共汽车站,应当优先采用港湾式车站。

进入城市市区的长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站点行驶或者停车,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停车候客。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道路上设置收费站、检查站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收费站应当根据交通流量设置并开通相应数量的收费通道。

设置检查站应当选择视线良好、具备检查条件的地点。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交通阻塞。

第三十一条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五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交通、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的树木、电杆、电线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出现倾斜、折断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形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修复、更换。

第三十三条在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横跨道路设置广告、悬挂标语,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拆除。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划分快慢车道的道路行驶时,未达到规定的快速车道行驶速度的,不得进入快速车道行驶。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直行时遇有前方车辆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或者转弯时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三十六条在规定时间内,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只允许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出租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危险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派专人随车押运,随车押运人员不得随意离开;

(三)中途停车时,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四)装载应当牢固、严密,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禁止搭乘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一级公路禁止拖拉机通行。

二级公路,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路段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采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二级以下公路、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和县级市城区的中心主干道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机通行的措施。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驶的拖拉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限制拖拉机行驶的路段,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四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进行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前向社会公告。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辖区道路和交通安全情况,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七座以上营运客车、半挂牵引车、重型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速度、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不得逆向行驶;

(二)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内滞留;

(四)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不得骑行。

第四十二条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

第四十三条超限、超载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设有应急车道的,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没有专用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右侧路肩为应急车道。

第四十五条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工、维修、养护等作业的单位,除日常维修、养护外,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四十六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及时清理故障车辆和其他障碍,阻止行人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公安、交通、卫生、市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方案。

第四十九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专业运输单位和机动车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并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机动车驾驶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个人所有的机动车和个体驾驶人的管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规范使用和管理,保证有效运行。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所属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督促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驾驶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营运客车驾驶人在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乘车人进行安全提示,督促乘车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不得在乘车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组织清理现场,疏导堵塞车辆,尽快恢复交通。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险物品运输事故报警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检查完毕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时清理。清理时,应当按照道路施工作业的规定实行安全控制。

第五十四条本省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未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事故车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不得拖延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可以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六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对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制度,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六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罚款:

(一)有人行道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二)没有人行道不靠路边行走的;

(三)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六十七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的;

(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八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二)机动车行驶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

(五)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

第六十九条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

(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的。

第七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三)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六)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九)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一)畜力车在停放时未拉紧车闸、未拴牢牲畜的。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罚款:

(一)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四)驾驶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五)驾驶时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六)驾驭畜力车时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七)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牵引牲畜的;

(八)驾驭畜力车时在禁止超车的道路超车、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或者未拴系随车幼畜的。

第七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

(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五)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学习驾驶人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统一号牌的;

(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头盔的;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在车把上悬挂物品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六)驾驶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载物时遗洒、飘散载运物,驶入专用车道,或者违反拖拉机禁行规定的。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一)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不依次等候,进入路口的;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喇叭的;

(十)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十二)不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九)驾驶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或者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十二)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十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危险物品运输规定的;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无法确认驾驶人的,可以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三)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四)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五)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行道内停车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者未能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

第七十九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在道路上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一千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八十条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打场晒粮等与道路交通无关的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恢复原状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第八十一条收费站未开通与交通流量相适应的收费通道,造成交通阻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开通全部通道,并由交通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三条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四条加装、改装国家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装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一千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三百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一千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有本条前四款规定的情形,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第八十六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七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八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参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

第九十条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九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二条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者幅度的;

(五)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

(六)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号牌的;

(七)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十三条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强化交通安全监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以及公共广场、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农用机械车等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水上运输,是指内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的水域内船舶从事客、货运输及游览。

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艇、水上飞机、筏具、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本规定所称农业运输机械,主要包括专门从事农田作业或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拖拉机变形运输机、农用运输车、联合收割机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从事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私营业主和个人,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道路交通和水上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级海事机关是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监督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协调、职务职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动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车辆的检验、号牌和行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机动车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维护交通秩序,纠正违章;

(五)负责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按照省政府要求做好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止和处理违章行为。

第六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汽车驾驶培训学校的审批和驾驶员考核前的培训及管理工作;

(四)负责公路、航道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与管理,对事故多发路段、航段进行综合整治。

第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业运输机械的检验和号牌、行驶证的发放;

(二)负责驾驶、操作人员的考核发证,年度审验,纠正违章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三)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制定、颁布地方性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车辆行驶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种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能行驶。应按规定的期限接受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和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车辆管理制度,严禁给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报废的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挂牌办照、检审验;汽车驾驶人员未经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合格或者自学驾驶未经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考核合格的,公安机关不得给其发放驾驶证件。

第十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对汽车客、货运站(场)和水上交通码头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必须进站经营,做到“车进站、人归点、货入场”。营运客车驶出站(场),要设卡登记,严格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一律不准上路运营。

第十一条加强对客运个体经营业户的安全管理,鼓励客运个体经营业户通过资产重组实行法人经营。凡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不得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机动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

经营水路旅客运输、游览的船舶,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禁止个人船舶从事水上旅客运输。

第十二条严禁各种车辆超高、超宽、超员(不含婴儿)、超载行驶;对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严禁除联合收割机以外的其它农业运输机械进入国道、省道行驶;严禁农机从事客运服务,确需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三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2人,四轮农用运输机械不准超过3人,并须有安全位置;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超速行驶,超期服役,带病运营。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通过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时,必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急弯路段、危险路段要减速行驶。

第十四条对营运车辆每3个月进行一次二级强制维护,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和农业运输机械,必须强制报废;对改装车辆必须恢复原状;对拼装车辆要坚决依法取缔。

第四章驾驶员行车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机动车和农业运输机械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能驾驶相关车型的车辆,严禁酒后驾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章守纪,具备熟练的驾驶技术,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营运车驾驶员应按要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农业运输机械驾驶员必须持证驾驶,严禁无证驾驶,不得随意改变农业运输机械的用途。

第十七条营运客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一天驾驶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八条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从事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龄和5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十九条营运里程400公里以上的班车和夜行班车,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轮换驾驶,末配备两名驾驶员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落地休息。

第二十条危险货运车辆要有明显标识,指定专人押运,并按公安机关指定路线运行,严禁搭乘其他人员;运行途中驾驶员、押运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人员稠密场所;夜间休息时应选择城郊人口稀少的地方。

第二十一条运输行业应逐步推行车辆运行卫星定位技术,利用汽车行车记录仪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对车辆运行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道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集市贸易和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道、省道以及其他道路,由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维护秩序,处理交通事故;专用道路由专用道路使用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县乡道路的农业运输机械安全管理由农机部门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城市交通勤务和公路巡逻勤务,加强路面执法巡查,对交通、治安情况复杂的路段,应当进行有效控制,重点路查或者定点管控。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对道路使用安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多发点和安全隐患,应报告辖区政府,采取措施及时治理;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损坏、路面塌陷、断裂以及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的治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对本辖区的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负全责,主管领导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应依照本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本辖区道路交通、水上运输安全和农业运输机械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对事故隐瞒不报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私营业主和个人违反本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各级公安机关、交通、农机管理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凡运输安全四项指标有一项超标的运输企业,一年内不再对该企业增批新的经营项目。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其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客货运输车辆达不到二级的,无证经营的车辆、超员20%以上、超载30%以上的车辆要强制停运15天,并按《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给予高限处罚,驾驶员还应参加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无证经营的车辆,符合经营条件的,在其接受处理并补办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三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未按规定对驶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登记的,对超员及存在安全隐患车辆仍放行的,以及检查人员末按规定如实登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未经海事机关检验、登记的,末按规定配备持证船员、救生、消防设备的,船舶超载、超员的,渡船不在批准渡口渡运的,未经批准、审核、检验、私修造(买)船舶、船用产品的,由海事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1.1下雨出车前应仔细检查雨刷器是否灵敏有效,确保使用时万无一失。

1.2如果车内玻璃易起水雾,打开暖气(冷天)或冷气(热天),出风口位置放置在吹“风挡玻璃”挡,这样可以驱除水雾,保证视线清晰。此时千万不能开自然风,那样只能把车外的湿气更多地带进车内,车玻璃上的水雾会更大。

1.3行车时,应降低车速,与前车保持与平日适当加长的距离,遇有情况不要急踩刹车,而应轻踩点刹,以防车辆侧滑跑偏。

1.4应尽量在规定车道内行驶,减少来回并线,因雨天车辆方向盘比平日要轻(活),不易控制。

1.5遇转弯时,应提前减速,然后再打转向,转向不宜打得太死。假如转弯时踩刹车猛打方向盘,车辆容易失去控制。

1.6下大雨或暴雨时,因视线不好,为了保证安全,开启前后雾灯。

1.7遇到路面有积水时,千万不能急加速冲过去。最好探明积水深浅,水深最好绕路行驶,水浅要尽量放慢车速,谨慎前行,不要激起太大水花,防止点火系统被淹。

1.8雨天在山区公路行驶时,还应时刻注意山体滑坡。

2.1充分利用各种车灯提高能见度。即使是白天也要开亮防雾灯或近光灯及尾灯。这样做既有利于自己行驶安全,又可以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雾较重时,湿度也较大,可以使用雨刷器,以改善视线。

2.2要控制车速。由于雾天路滑,制动距离延长,车速的选择一定要留有余地,使制动距离小于可见距离。

2.3要增大跟车距离。

2.4要保持镇静,不能急躁。不能为赶时间而加快车速。

2.5要集中注意力,密切注视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动向。必须勤于观察,重点防止首尾相撞事故和非机动车突然斜穿时措施不及而引起的事故。

2.6会车时要用明、灭灯光示意,以免相互撞车。雾天行车要少停车,以免发生追尾事故。

3.1在冰雪路面上起步时,应缓加油、慢抬离合器。

3.2在行车中,要始终保持低速平稳驾驶。一般来说,城市道路应控制在每小时10千米的速度,郊区普通公路也不应该超过每小时15千米,要视道路和交通环境而定。

3.3路面上忌急打方向。当需要转向时,也要先减速,适当加大转弯半径并慢打方向盘。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要匀顺缓和,否则就会发生侧滑。特别是在山区的公路上,有时冰雪路面是间断的,打方向时,最好提前采取措施在间断处完成。

3.4在冰雪路上行驶,尽量少用脚制动。

3.5如果要超车必须弯更车道时,千万不要急打方向盘,缓慢地驶出冰辙后再超过去。同时还要注意观察欲变更车道前后车辆的距离,可以超车时,先打开转向灯,多看相应方向的后视镜,确认没有危险时再弯更车道。

3.6应保持车辆前后挡风玻璃的良好视线。行车之前,首先要检查雨刷器和玻璃水是否正常,喷玻璃水用雨刷器刷干净,保持良好的行车视线。行车中,还要把后挡风玻璃的电热除霜器打开,如果后挡风玻璃结雾会阻碍后视镜的视线,不好判断后面车辆的情况。前挡风玻璃和反光镜两侧的玻璃上如果结了雾,可以打开车内的暖风开关,大风量吹散玻璃上的雾气,千万不可手里拿着棉布或毛巾等物擦拭玻璃上的雾气,否则,就可能因为一个轻易的小动作引来杀身之祸。

3.7会车时要保持较大的横向安全距离。

3.8一定要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驾驶车辆的各种操作动作要温柔,遇上突发紧急情况千万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做过激的动作,应该做到头脑沉着冷静,按照自己的分析判断,果断处理。

3.9冰雪路面行车要随时注意汽油表,长时间的低速行驶和起步停车耗油量极大,一般低于油表指示的3/4就应尽快到加油站加满油。

3.10要充分顾及他人,遇到前车速度较慢,应予谅解,不要闪灯鸣催促。与行人、非机动车要保持侧向安全间距,以防行人、自行车可能因路滑摔倒。

最后要注意,雪后行车过久,易使视力下降、行车中应配戴有色防护镜,并注意休息。

4.1山区道路大都路幅狭窄,坡陡弯急,长而陡的坡道较多。因此在山路上行驶要集中精力,视点要远,尽量看清路面状况和路边环境。

4.2上坡时应让发动机保持足够动力,提前选择好合适挡位。

4.3尽量避免在山路上停车,万不得已要停车时,应选择相对平直、视线较好的路段,坡上停车必须拉紧手刹,熄火挂挡。

4.4下坡时绝对禁止空挡滑行,应根据坡道的情况以及车辆载重大小,挂上车速所需的合适挡位,充分利用发动机的牵阻作用控制车速,避免过多频繁使用脚制动,导致车轮制动鼓和制动蹄片过热,使制动效果降低甚至失效。

4.5如遇制动效能降低,可用手刹辅助,间歇拉松手刹,直至停车休息,不可用冷水浇泼发烫的制动鼓,要自然冷却。

4.6如遇连续弯道,要遵守“减速、鸣号、靠右行”的原则行进,如车一侧是悬崖、溪沟、不可过分靠边,以免路基松软陷轮落沟翻车。

4.7山路上常有隧道,汽车进入前要减速,及时开启大灯,因汽车从洞外路段驶入时,入眼对黑暗的适应时间约需七八秒,此时驾驶员视力下降,务必要减速缓行,双车道隧道,应靠右侧车道行进,不得在洞内变换车道,更不得随意超车,隧道内严禁随意停车。

起吊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b.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c.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a.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b.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c.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二)吊装作业的作业程序

1、项目单位负责人认真填写《吊装安全作业证》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施工作业中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机动部门负责人批准。《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2、吊装作业之前必须先办理作业许可和吊装作业票,进车票。

(三)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的范围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起吊作业前应检查和确认的内容:

a.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e.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f.确认吊装方案和安全预案;

g.明确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的职责分工;

h.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和天气预报情况;

i.起吊现场已拉警戒绳,无关人员离开起吊范围内。

(五)起吊作业安全要求:

1、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5.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6.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起吊作业必须明确统一信号。

7.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六)吊装作业人员资质及管理要求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1、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a.必须按规定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b.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

d.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设施。

2、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b.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c.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件;

f.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h.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j.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k.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3、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g.人员与吊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就位;

h.高空吊装体积较大的物件时,应捆-绑拖拉绳。

(七)起重作业结束应注意的事项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b.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d.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e.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八)不准吊装作业的情况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k.遇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作业。

为了确保行车使用安全,维修,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行车只限于熟悉使用方法并经培训懂得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有行车证)。 

2、行车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载重规定。行车检修时,必须将吊钩降放在地面。 

10、禁止工作人员将吊钩推动左右晃动。 

12、起吊必须使用专用钢丝绳,严禁用麻绳,铁丝等做起吊绳索。 

15、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16、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1.1.1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4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16不准酒后驾车,驾驶中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与同车人说笑、聊天。

1.2乘车人员安全规定。

1.2.1乘车人员有提示、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的'义务。

1.2.2乘车人员应提前告之驾驶员的行驶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2、安全行车标准(“六无”)。

2.1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2.2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2.3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2.4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2.5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2.6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实验学校自行车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制定本制度。

1、制定学校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成立传染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传染病领导小组。

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本,并及时记录和上报。

3、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本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在最短的时间内(甲类传染病2小时内,乙类传染病6小时内,丙类传染病12小时内,发现爆发疫情在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上报至本校领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协助对传染病的`处理。

4、加强对儿童青少年传染病的防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防治措施。

5、定期对教室和相关场所进行消毒。

6、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

7、定期对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

校园内行车管理制度

加强自行车停放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向内容,也是学校综合治理的'文明窗口。

为把自行车停放工作搞好,免遭损失,特规定如下:

1、学生在校内停车,按规定必须办理停车手续,缴纳管理费、停车牌必须安装在自行车明显的位置,车上无牌,不得进校停车。

2、学生在校停车,必须服从管理,应协助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停车棚秩序和安全。

3、进出校门主动下车,要安全文明进出。

4、为了搞好停车安全,学生自行车必须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更不允许在校外路边停车(指有停车牌的车辆),违者将教育、处理。

5、学生骑车到校后,中途不得随意取车外出(特殊情况必须持班主任老师批条,经管理员同意方可取车外出),同学之间最好不要相互借车,如特殊情况车主必须陪同取车。

6、提倡勤俭,学校建议学生不要骑高档自行车。有停车牌的自行车在校内指定停放地点丢失应立即向自行车管理员报告,经查找无下落,失主应向学校提供有关材料(丢车经过情况、证明材料、本车发票)缺一不可,经学校调查、了解后,确属在校内丢失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偿,基数200元,骑一年减10%,依次类推。

7、自行车停放管理时间:早6:30~晚22:00,超过规定时间不取走,后果自负(学校规定晚自习等特殊情况除外)。

8、自行车停放时应自觉排放整齐,停车落锁,注意不要损坏他人车辆,自行车不得在停车棚过夜,特殊情况必须向管理员报告情况,否则后果自负。车钥匙丢失需撬锁,必须通过管理员同意。

9、课间禁止任何学生在停车棚内逗留,追逐打闹。

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望同学们认真遵守,违者予以教育,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告者,予以校纪处理。

实验学校自行车管理制度

1、骑自行车者在校门外3米处下车,推行进入校门。把车停放在学校统一规定的地方。学生自行车不准放在教工停车区内。

2、停放自行车做到“前轮向左斜,后轮一条线”,停放好自行车,应上锁,避免遗失车子。

3、对乱停放自行车者,给予批评教育,态度恶劣不听劝阻的将对其作进一步处理。

4、校园内不准骑自行车,学生有一人次在校园内骑自行车,扣除该班当天纪律常规检查总分的10%。不听劝阻的`,将作进一步作理。

5、学生从车棚推走自行车时,应注意避免碰倒其他车辆。

6、若有故意损坏他人车子,放气等行为的,作严重违犯校纪处理。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1.1.1工区所有车辆的驾驶人员(含操作队值班车辆)均应由公司批准的具有驾驶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他人员不得驾驶工区机动车辆。

1.1.2驾驶人员应认真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谨慎驾驶,做到依法行驶、文明行驶、安全行驶。

1.1.4操作队值班车辆应履行车辆每日交接手续,确保油料充足,车况良好,不符合车辆交接条件的,接班人员应及时指出,并向驾驶班班长汇报。

1.1.5驾驶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工区、操作队组织的安全教育及有关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1.1.6自觉爱护养护车辆,认真做好“三检”(出车前、出车中、出车后车辆检查),确保“四良”(制动、转向、灯光、信号良好),“两洁”(车容整洁、车内整洁)。

1.1.7严格遵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随带驾驶证、行驶证及相关有效证件。驾车时不准闲谈、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

1.1.8驾车时系好安全带,自觉做到礼让三先。

1.1.9禁止将车辆交给外单位驾驶员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驾驶外单位车辆。

1.1.10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年检年审。

1.1.11加强对灭火器具的保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并做到器随车走。

1.1.12禁载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1.1.13车辆的出行执行派车单制度。

1.1.14驾驶班应建立健全行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不得漏记、误记,保证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1.1.15执行行车任务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工区规定的行车路线,驾驶途中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1.16不准酒后驾车,驾驶中不准打手机,不准吸烟,不准与同车人说笑、聊天。

1.2乘车人员安全规定

1.2.1乘车人员有提示、督促驾驶员安全行车的义务。

1.2.2乘车人员应提前告之驾驶员的行驶目的地,并不得要求驾驶员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2.1车况完好,无磕碰挂擦和丢损;

2.2遵纪守法,无违章纪录和违法违纪现象;

2.3服从调度,无误时误事现象;

2.4文明服务,无用车投诉;

2.5服从管理,无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2.6安全服务,无大小责任事故。

执行公司及工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制度》。

行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员工作业行为,提高生产效益。

2、使用范围:

行车操作人员及操作过程。

3.安全作业规范。

3.1每台行车,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上岗操作证的行车工人操作,操作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2行车工人必须了解行车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熟悉行车操作规范和行车方面的基本知识,并清楚设备安全使用,维护规则。

3.3工作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戴上口哨,认真检查钢丝绳滑轮卷扬机、吊钩、夹钩、撬棍等机具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排除和修整。

3.4工作前要明确分工,设专人指挥,以免发生事故。

3.5使用单位应建立行车工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链条和安全装制进行检查,性能不正常时,应立即排除。

3.6不准未经培训的无证工人操作,粗心大意操作,超负荷操作;斜吊斜拉操作,破坏性野蛮作等一系列的违章操作。

3.7操作前,必须注意周边环境,保证安全。当行车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进行操作。工作结束时,应将电源的总闸拉开切断主电源,并将手柄扳回零位。

3.7.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准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的;

(2)行车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的.;

(3)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的;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的;

(5)工作场地灰暗,无法看清地被吊物情况等的。

3.7.2操作人员,应遵守下述要求:

(1)不得利用极限位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工作时,吊钩下严禁站人,且人不能随构件上升下降;空中运行时,吊具位置不得低于一个人的高度(约离地2.5米)。

(4)行车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6)不准同时按下两个使电动葫芦及主车按相反方向运动的手电门按钮;

(7)吊具不工作时,不允许把重物悬于空中,防止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3.8.良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

3.9.落必须选好安全地点,待放稳后,再放入钢丝绳和吊钩,防止碰坏构件或其他设备,非操作人员不许接近。

3.10.严格禁止用吊钩运送或起升人员。

3.11.禁止用任何方法从行车上抛下物品。

3.12.工具、备品、紧固件、杂物等必须存放在专门的箱子内,禁止随便散放在行车上,以避免物件落下时发生人身或损坏设备事故。

3.13.吊运时必须弄清所吊物品的重量,选用适当的钢丝绳,不准使用不同直径钢丝绳,不准斜拉歪吊和超负荷吊运,如特别情况,应请示领导,经有关人员同意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吊运。

3.14.吊运构件及设备要衬垫好,防止弯曲、变形和磨损设备表面,工作时,人不准随设备构件上升下降,不能站在起吊构件下面。

3.15.吊运重大构件或大型设备和双机抬吊时,必须找好中心点以保持平衡,钢丝绳分开角度不得大于60°,长型构件最少要在构件上绕两圈紧锁好,起吊离地200-300毫米暂停,待检查安全可靠后,栓好牵引绳再继续起吊。

3.16.使用的绳扣,每一个捻距如有折断5-6丝,应禁止使用,不得指挥司机吊运埋在地下和被压住的构件和易爆品。

3.17.吊件降落必须预先选好安全地点,待放稳后,再放下钢丝绳和吊钩,防止碰坏构件或其它设备,非操作人员不许接近。

行车工指挥信号按一般习惯规定(三种):

(1)手势(2)口哨(3)旗号。

3.18.起升机构不得利用电动机的突然返转来作为机构的制动,只有在发生意外事件中,才允许使用这种制动方法,平移机构允许打反档,第一档用来进行电气反接制动,第一档转子所串电阻应调整适当。

3.19.起重机在每次运转前,必须先发出警告信号。

3.20.在提升接近额定载荷的重物时,应先考验制动器能否刹住以保安全。

3.21.操作凸轮控制器时,不宜腕时由零档一下推向最高档,而应逐档推动,但也不允许在每一过渡档停留时间过长(特别是起升机构下降档)。

3.22.操作起升机构凸轮控制器时,起升额定地荷时,应在第二档方能起升,第一档时仅能使额定载荷作起升准备。

3.23.当没有载荷限制器时,应注意报警点讯号,无此装置时不得提升超过行车额定载荷的重物。

校园内行车管理制度

学校在校园内开设免费公共自行车,以期解决部分师生员工校内交通的困难,为师生的.工作和学习提供方便。为保证校园公共自行车使用有序、正常运转,特制定校园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1、校内公共自行车供广大师生在校园内免费使用,严禁骑出校门,否则以盗窃论处;。

4、骑行者如感身体不适,应放弃骑行公共自行车,等身体恢复再选择骑行;。

5、骑行者使用后须将车辆停放在白线以内,并将车辆摆放整齐;。

6、严禁将公共自行车上锁或藏匿于某处,占为私有或专用;。

8、骑行者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自行车,故意损坏者须负责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11、骑行者在使用公共自行车期间,应积极配合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12、保卫处负责校园公共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骑行者遇有问题,可拨打保卫处电话xxxxx寻求帮助。

故障车辆停放点:

2、二食堂广场白线内。

公共自行车坏了怎么办?

方法一:我们鼓励大家主动将故障的自行车推至公共自行车维修点,发挥“主人翁”作用;。

方法二:可以将车辆停放在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或就近停放在白线内。

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一、为了真实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和参加的其他安全活动正确考核和奖惩驾驶员以及年度审验、安全教育、分析交通事故规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驾驶员适用本管理制度。

三、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应具有如下真实记录内容:

1、驾驶员登记资料;2、驾驶员参加安全活动记录;3、驾驶员违章、肇事记录;4、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记录;5、驾驶员奖励和惩罚记录;6、驾驶员审验记录;7、驾驶员心理、生理检测(包括生物节律)及健康状况检查记录;8、对驾驶个人和所驾车辆安全记录。

四、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的格式由企业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并装订成册。

五、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由安机科资料员负责保管和填写,并统一保管。

六、安机科资料员在填写安全技术档案时要及时,准确和连续完整,使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档案发挥应有的作用。

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公司驾驶员、车辆的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公司驾驶员、车辆安全管理考核机制,特制定本考核奖惩制度。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驾驶员、车辆日常安全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发生违反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属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且损失低于10000元(含)者定为一般交通事件,发生人身重伤、车辆丢失等我方责任的交通事件或损失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件定为重大交通事故。

一、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车辆负责人、驾驶员进行培训、驾驶证取证、车辆保养、定检、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保险索赔等工作。

二、公司车辆管理部门负责驾驶人员资质、交通违章、车辆配置常用工器具、车辆应急物品、车辆卫生、日常培训等检查监督工作,是车辆安全管理监督部门。

三、各分公司分别是本部门车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是考核实施细则在本部门的直接执行者。

第一条部门考核实施细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要求,应对驾驶员进行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通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增强职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提高遵守交规的自觉性,避免交通违章,积极预防交通事故,联系相关部门,定期进行车辆保养、定检,及时进行损坏维修、购买车辆保险等工作,及时进行车辆技术档案和有关台帐的建立、管理和监督。未按要求完成或未按时完成上述工作,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二、公司各个部门对本部门车辆负责人、驾驶员具有直接管理责任,如车辆发生刮擦、碰伤、翻车、严重损坏及严重交通事故,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因管理不力导致本部门出现交通事故,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对发生交通事故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条车辆驾驶人考核实施细则。

驾驶员应模范地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驾驶员要做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存在下列行为,一经发现,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严禁酒后开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500元,予以辞退;

三、严禁开斗气车,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四、严禁疲劳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100元;

五、严禁将机动车交给非内部驾驶证人员驾驶,发现一次,处以罚款200元;

六、未经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0元;

七、遇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尽量不出车或少出车。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强行出车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例会者,一次返款200元;

十、驾驶人驾驶车辆超限超载2次者,到公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写出检查及保证书;

十一、因疏忽大意,导致车辆被盗,车辆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重大交通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公司办公会确定考核结果,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不因事故后的处罚而免除。

第四条奖励办法。

一、对遵守交通规则,一年内无任何交通事件,经公司办公会确定给予一定奖励;

二、提前预见危险,并及时提醒驾驶员注意,避免事故发生,经上报批准,进行适当()的奖励。

第五检查与评价。

一、本制度由公司技保处负责检查本考核细则的执行情况。

二、本制度由公司技保处部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通过实践不断修改、完善。

自行车管理制度

二、自行车管理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行车存放期间必须在存放处看管,严防丢失。

三、管理人员每周日学生来校前划好停放区域,保证自行车摆放整齐。

四、自行车存放区域要及时打扫,保持清洁。

五、学生每次来校后,管理人员及时检查车锁,及班级长链条锁,对没有上锁自行车和未加长链条的班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丢失,并登记在册,及时上报安全处。

六、管理人员每天检查自行车有无车牌,并督促学生挂牌。

七、不到放学,不得让学生进入自行车存放区域,更不能任其逗留,开启他人车锁。

八、请假学生取车须有取车证明,没有证明不得取车放行。

九、将车钥匙丢失者,须有持有班主任、安全处出据的证明方准取车。

十、管理人员要维持取车、放车秩序。

自行车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和整洁的环境,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养成文明行车的好习惯,确保安全,让社会宽心、家长放心、学生安心,特制定本条例。

1、自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快车道行驶;不准双手离把、高速、追逐行驶;不准拖带或攀扶其它车辆;不准强超猛拐或在机动车前后突然横穿;不准挟肩并行;超车时要按铃,转弯要伸手示意。

2、上、放学时间学生骑车途径文昌路时,不得停车滞留,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车时,要停放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

3、校园内任何时间不得骑车,一律推车步行。

4、所有自行车必须配齐响铃、刹车和锁,在车身规定位置贴上统一号牌。

5、按指定路线上下车库,严禁在车库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6、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做到文明、有序,自觉将车按要求对齐,并及时上锁。

1、学校将各班自行车管理情况,纳入常规管理检查评比,对管理到位、严格执行条例的班级和同学每学期表彰一次。

2、对违反条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分和扣车一周的处罚。

3、对违反规定且造成伤害事故的,由违规者承担一切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其它所需费用开支。

4、对破坏他人自行车行为(如放气、拆除零件等)一经查实,从重处理。

5、如自行车被窃:必须当日向学生工作处报告;未停入车库的由自己负责;在车库内上锁的自行车被盗由学校相关部门共同解决。

自行车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学生财产安全,防止学生白行车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1、住校学生自行车棚由专人看管。

2、走读生白行车按学校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挂牌加锁,由专人看管,对不加锁自行车由看管人员随时清理。

3、管理人员对进棚自行车进行验号、登记。不准无牌、无锁、不加锁自行车进棚。

4、进棚白行车必须按班级顺序停放,不按顺序放置的自行车由管理人员及时清理并交由政治处处理。

5、看管车棚人员必须按时开、锁车棚并及时打扫车棚内卫生,学生取车时必须在场查验车牌号并进行登记,不准让学生独自取车。

6、学校大门口出去的学生白行车,门卫必须查验车牌号与有关证明,不得私自放行情况不明的'自行车。

7、无牌自行车一律不准进出校门(除教师、两灶工作人员)。校外来车一律停放校门口。

8、严禁学生私自转让车牌,一经查处交由政治处处理。

9、各班级住校生车牌号码按男、女生分册登记,走读生车牌号另册登记(不分男女)。

1、走读生自行车按学校要求放在指定位置并加锁。

2、住校生自行车一律进棚,按男女、班级次序放置。

3、住校生自行车一周取两次(周三和周六),请假学生取车必须持班主任批条。

4、放取车时间(迟到学生自找管理员及时放车)。

取车时间放车时间。

周三放学后1小时内下午5:30~7:oo。

周六放学后1小时内下午5:00~5:30(补课生)。

周日下午5:00~6:30。

1、学生白行车若有丢失,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或政治处汇报,同时上交车牌号及车钥匙等。

2、对无牌、无锁、不加锁,乱停乱放丢失的白行学校不予处理。

3、对确认已经对手的白行车由学校研究做出处理决定。

行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16、坚持做到“十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件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9、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0、重物超长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一、操作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行车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

四、非行车操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行车驾驶室。

五、行车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不得擅自开动行车。

六、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七、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九、严禁大小车及上下车三线同时使用。

十、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得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应先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再换反方向。

移动安全行车管理制度

一、操作人员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操作时必须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行车前,应进行例行检查、发现装置和零件不正常时,必须在使用前排除。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行车接近人时,亦应给以断续铃声。

四、非行车操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行车驾驶室。

五、行车上有两人工作时,事先没有互相联系和通知,不得擅自开动行车。

六、工作中遇到突然停电,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板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行车是否完好后方可使用。因停电重物悬挂半空时,操作人员应使地面人员紧急避让。

七、在任何情况下,吊运重物不准从人的上方通过,吊臂下方不得有人。

八、操作人员进行行车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

九、严禁大小车及上下车三线同时使用。

十、控制器应逐步开动,不得将控制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猛转到反转位置,应先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再换反方向。

十一、坚持做到“八个不准吊”:

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3、斜拉物体不吊;

4、重物上站人或浮置物不吊;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及指挥信号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工作捆-绑、吊挂不牢不吊;

8、重物棱角处与吊绳之间未加垫衬不吊。

随着分公司的不断发展,车辆人员大幅度增加,为了适应企业内部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维护分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职工和乘客的人身安全,避免车辆在场院内行驶发生事故,特制定如下措施:

二、全体司乘人员要熟知并认真执行公司车辆场站伤害事故的五项措施,车队各级管理人员要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三、驾驶员在场站内移动车辆时,应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乘务员要协助驾驶员做好移库、倒车等工作。

四、车辆在场站内应按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出入。

五、为确保行车安全,严禁在停车场上下乘客,减少停车场内的人员流动,在场站内的职工、乘客应远离已启动的车辆,避免发生事故。

六、夜间收车停放时必须有专人照看,要保证站内的照明设施良好,不留死角,防止发生意外。

七、故障车辆在修复过程中进行调试移动时,必须设专人看护,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八、值班干部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密切注意场站内的各种动态,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九、此管理规定分公司所属各运营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

自行车管理制度

学校在校园内开设免费公共自行车,以期解决部分师生员工校内交通的困难,为师生的工作和学习提供方便。为保证校园公共自行车使用有序、正常运转,特制定校园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1、校内公共自行车供广大师生在校园内免费使用,严禁骑出校门,否则以盗窃论处;。

4、骑行者如感身体不适,应放弃骑行公共自行车,等身体恢复再选择骑行;。

5、骑行者使用后须将车辆停放在白线以内,并将车辆摆放整齐;。

6、严禁将公共自行车上锁或藏匿于某处,占为私有或专用;。

8、骑行者不得故意损坏公共自行车,故意损坏者须负责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11、骑行者在使用公共自行车期间,应积极配合相关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12、保卫处负责校园公共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骑行者遇有问题,可拨打保卫处电话xxxxx寻求帮助。

故障车辆停放点:

2、二食堂广场白线内。

方法一:我们鼓励大家主动将故障的自行车推至公共自行车维修点,发挥“主人翁”作用;。

方法二:可以将车辆停放在公共自行车停放点,或就近停放在白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