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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计划(优质5篇)

时间:2023-09-20 15:39:06 作者:影墨 最新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计划(优质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计划篇一

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年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月日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x

20xx年xx月xx日

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计划篇二

申请人:潘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xx县xx镇腰庄村9组村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正定县恒山西路000号 法定代表人:韩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5月23日经老乡介绍来到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的工地上务工,20xx年6月7日早上上班走到该工地地下室门口时带班长张叫申请人清理地下室模板,清理完毕后又让申请人把墙上的模板撬下来,在撬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从铁管上摔下来,随即被工友们送往河北省人民医院,经河北省人民医院诊断确定,申请人构成腰椎骨骨折,发生该事故后工地上给医院交了11000元后就停止了与申请人的联系。申请人多次与工地负责人陆经理联系,其表示申请人受伤住院与工地摔伤无关,申请人与其多次协商无果,由于无力负责沉重的医疗费用,现只得回家养伤。

综上,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工地工作受伤,而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潘

20xx年12月20日

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计划篇三

劳动关系的重要性相信已经不用小编再过多强调,很多时候这种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都是可以进行保障的。如果劳动者忽略它的话,在被单位侵犯权益的时候就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既然它如此重要,那么实践中是如何确立劳动关系成立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计划篇四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和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年月份申请人通过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安排做,月工资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年月日时,申请人在上班中发生事故,造成申请人的。当场送往医院。事故发生后,因单位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也不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申请人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望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敬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确认劳动关系工作计划篇五

申请人:应,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组号。

申请人:会,女,汉族,1920xx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号。

被申请人:上海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

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平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事实及理由:

20xx年初,平进入上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浦分公司(又名上海建材经营部)工作,岗位是装卸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没有为陈购买综合保险。20xx年9月18日17时40分,其在公司仓库和工友崔流选装货后从车上跳下时摔倒昏迷不醒,被送往上海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请人和会分别为死者平的儿子和母亲。平死亡后,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法确认,被申请人不肯确认工伤并按法定标准赔偿原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仲裁,望裁如梭请!

此致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