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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汇总10篇)

时间:2023-09-19 23:44:30 作者:文轩 2023年上市公司协议(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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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协议篇一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本协议书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 年 月 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股份共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三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甲方收到价款后,为乙方出具收据。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河北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一方违反合同,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并经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市公司协议篇二

11月17日,博时基金发布公告称,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了湘电股份(60041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据统计,此次定增,博时基金共计有12只基金产品参与,12只产品合计认购万股,总成本亿元。

12只基金包括博时产业精选混合、博时创新精选混合、博时产业新趋势混合、博时产业优选混合、博时新兴成长混合、博时汇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博时产业新动力(300152)混合、博时荣享回报混合、博时产业慧选混合、博时军工主题股票、博时外延增长混合、博时研究精选持有期混合,截至2022年11月15日,上述基金持股账面总价值为亿元。

其中,博时汇兴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投入金额最多,认购万股,总成本为亿元,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

11月5日,湘电股份定增结果出炉,公告显示,湘电股份以元/股价格发行股数亿股左右,募集资金总额约30亿元,发行数量与此前亿股上限相比,减少了一半。截至今日收盘,湘电股份跌,报元/股,这意味着,博时基金产品此次定增合计浮盈万元。

此次定增,除博时基金外的15家机构中,包含多家知名公、私募以及业内私募大佬葛卫东。其中上海的公私募占了一半之多,如公募圈号称“定增王”的财通基金,诺德基金、中欧基金、长安基金、国联安基金、国泰基金,其中葛卫东个人获配1534万股,获配资金亿元,排名第五。这一定增项目的锁定期为6个月。

连云港:港口建安联合中标亿元连云港国际汽车绿色智能物流中心相关项目

连云港公告,公司对连云港国际汽车绿色智能物流中心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关联方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体,中标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qcwlzx-ec)标段,中标价为亿元。

公告显示,连云港国际汽车绿色智能物流中心项目位于公司墟沟西作业区61―62#泊位后方,总占地面积约万平方米,车库主体面积约万平方米,总停车位约5200个。

上市公司协议篇三

11月16日,宁波海运(600798)发布公告,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船队结构,拓展业务模式,建设一支高质量的海上运输船队,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在国内购建2艘万吨级散货船。预计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单船投资额不超过亿元人民币)。项目周期:如新建船舶,从造船合同签订至2艘船舶均建造完工交付约需年左右。

宁波海运表示,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船队船龄结构和船型配置,维持总运力规模的同时优化运力结构,使老旧船舶到龄报废后的运力得到补充,特别是巴拿马型散货船船龄得到改善,从而保持企业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有效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公告称,上述购建船舶事项已经2022年11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权限,上述购建船舶事项不需要经股东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新城发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受理新城控股150亿元的中期票据申请

11月17日,新城发展发布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受理新城控股于中国注册发行注册额度为人民币150亿元的中期票据申请(“发行事项”)。目前正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开展发行事项的评议及注册程序。董事会将密切监察有关评议及注册程序的进展,并将根据上市规则于必要时刊发进一步公告。

上市公司协议篇四

合同签订地:

甲方(股东):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v^民法典》、《^v^公司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___%股权。

第二条 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____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____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 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____%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____%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 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____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____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____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五条 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 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____%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第七条 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 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____,即每____%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____%。

第九条 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条 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2)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内容如与《____________股权期权激励规定》发生冲突,以《________________股权期权激励规定》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协议篇五

1月3日,上交所发布公告称,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利科技(603959)”)、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上交所公告显示,经查明,百利科技在信息披露方面,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在承诺履行、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两大违规行为:交易对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

首先,交易对方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2018年11月23日,百利科技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宝兴海”)、潞宝兴海股东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兴海”)签署《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之债权转股权协议》(以下简称《债转股协议》),公司以对潞宝兴海47000万元的债权取得其股权。协议同时约定,潞宝兴海2019年度、2020年度应实现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亿元、亿元,若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潞宝集团、重庆兴海将按照《专项审计报告》确定的净利润实现金额,按其在潞宝兴海原持股比例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1年5月12日,百利科技披露潞宝兴海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业绩补偿公告,潞宝兴海2019、2020年度分别实现净利润万元、万元,累计实现净利润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业绩承诺合计完成率为,未完成的净利润合计为万元。根据相关协议约定,承诺方应向公司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共计万元,其中潞宝集团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万元,重庆兴海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已向潞宝集团及重庆兴海分别发送了要求其支付相关业绩承诺补偿款的通知。

此后,上交所通过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尽快推进业绩补偿事项,要求公司督促业绩承诺方严格遵守前期协议约定,但潞宝集团、重庆兴海仍未及时按照《债转股协议》的约定履行补偿义务。迟至2022年8月22日,公司才披露业绩承诺补偿的进展公告称,各方于2022年8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款分期支付安排,并于2022年9月6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其次,未及时披露业绩补偿期限及逾期情况。

百利科技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债转股协议》约定,业绩承诺方应在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业绩承诺补偿款全额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未按期支付的还需支付逾期违约金。据此,潞宝集团、重庆兴海的业绩补偿承诺已于2021年6月发生逾期。但对于前期《债转股协议》约定的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情况,均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交所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7月期间,多次通过监管工作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公司尽快明确业绩补偿事项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未能及时落实监管要求,直至2022年8月22日才在进展公告中予以披露,相关事项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上交所指出,上市公司收购经营性资产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应当在交易标的业绩未达标时按约定及时补偿,以弥补上市公司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但百利科技资产收购交易对方潞宝集团、重庆兴海作为业绩承诺方,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直至逾期一年多后才就业绩承诺补偿作出变更安排,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长期无法得到补偿,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百利科技在上交所多次监管督促的情况下,未就资产收购过程中约定的补偿期限、逾期违约金及承诺方业绩补偿承诺已逾期的相关情况,及时、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海荣作为百利科技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百利科技资产收购交易对方山西潞宝集团焦化有限公司、重庆兴海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百利科技及时任董事长王海荣、时任董事会秘书李良友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协议篇六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工程责任人:

根据《_经济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工程期限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4双方商定,本工程的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元。首付,第二次付元。

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6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一年。双方应在验收合格签字后,即填写工程保修单。

7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并签字。

8凡因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政策,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10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上市公司协议篇七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者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出权益(授予权益、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使权益(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行使股票期权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分次授出权益(分次授权):指上市公司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向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行为。

分期行使权益(分期行权):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期解除限售、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分期行权的行为。

预留权益:指股权激励计划推出时未明确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定激励对象的权益。

授予日或者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限售期:指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标的股票交易均价:标的股票交易总额/标的股票交易总量。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协议篇八

采购方: (以下简称 公司)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人:邮编:

供应商:

注册地址(或住址):

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邮编:

绝于本合同双方同意建立一种长期的合同关系,使供应商得以依据本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 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鉴于, 公司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供应商承诺,其拥有充分的权利和权限和能力与供应商达成本合同。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全部交易文件

第一条全部交易文件

双方确认,本合同、 采购条件确认书、订单、以及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构成供应采购交易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供应商提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条款有矛盾的要求,必须经 公司以加盖公章的形式明确书面同意,否则不产生约束力。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除以加盖公章的形式书面同意外的任何行为(包括其已知供应商提出了对立或背离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要求但还是接受供应商任何货物和/或服务的行为)均不表示 公司已经同意了供应商的该要求。如发生上述情况,双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和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框架合同

双方承认,本合同应为确立双方在中国境地内就任何货物和/或服务达成的供应采购关系中权利及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第三条 采购条件

双方进一步承认,在 公司与供应商依据本合同进行任何交易前,双方应详细讨论供应商将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在 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达成一致。

对 采购条件达成一致后应由双方签字确认。 采购条件确认书可以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时地进行修改,但该修改也必须有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订单

除本合同以及 采购条件外, 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每个具体交易应以订单的形式完成。

第二章 采购和供货

第五条货物或/和服务登记

通常情况下,在依据本合同进行交易之前,供应商与 公司协商并在 公司登记其将向 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

通常情况下,按上述规定登记后, 公司应当优先从已登记货物或/和服务中向供应商订购,且供应商只应向 公司供应已登记的货物。

供应商货物或/和服务登记为要约, 公司一经向供应商发出订单视为承诺。

第六条订货和接受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具体交易中,应由 公司向供应商发出订单采购货物或要求服务。

本合同项下的订单均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并应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发至供应商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如供应商变更地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后即视为有效订单。

有效订单一经按款规定发给供应商即应视为供应商收到,供应商在收到有效订单后无须予以确认。

如收到无效订单(即供应商无法按订单要求供货),供应商应拒绝供货,同时应于一个工作日向 公司按照其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地址发出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包括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双方确认的方式。

如收到订单并认为无法按照该订单的规定供货,供应商可拒绝供货,但应于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款的规定通知。但若 在订单发出后一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供应商的上述通知,该订单即成为有效订单。

公司有权根据每一具体交易内容对订单样本进行必要的改动或补充,从而形成实际供货的订单。供应商应依据 公司发出的每一具体交易实际采购的订单进行供货。

第七条不中断供应

供应商应就双方商定的某种货物保持足够库存,以确保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必要销售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上述“足够库存”应相当于根据前三个月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对该货物的平均销售量确定的相当于八个星期销售量的货物数量。

如供应商违反本条约定引起无法及时、全面、实际供货,供应商应向 公司支付相当于违反的每份订单的全部购买金额百分之十(1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当赔偿。 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如应付款项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为保证依据本合同对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供应不间断,供应商或其代表可以在经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事先同意后在其正常对外营业时间访问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了解有关销售情况。

第八条价格

公司和供应商可以在某一阶段内固定某种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下称“购买价格”)。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经固定的购买价格的提高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 公司提出,并经 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提价。同时在提价前供应商必须保证满足对 公司的供货数量要求,不得擅自减少。如供应商自行降价必须在执行降价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公司。

如违反本规定,供应商每次应向 公司支付人民币五千元(rmb500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 公司由此蒙受的损失,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有权自应付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应付款不足支付上述违约金和赔偿金,供应商应在七日内补足。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购买价格应为“门到门”价格,即应包括将货物送到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最后一个门口(下称“交货地点”)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保险以及装卸、安装等方面的费用,以及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此销售行为征收的各项税收和其他单位收取的费用。

能够为公共获知的一般价格通知或报价单不得作为上述第条中规定的有关价格变动的通知。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价格。

供应商必须承诺其向 公司提供的货物或/和服务的价格(以下简称: 价格)为 行政区域内市场最低供货价或零售渠道统一供货价格(以下简称:他方价格),且零售价具竞争力并保证 公司足够的毛利。否则,一经发现,供应商给予的 价格高于他方价格,则 公司有权要求对于即将或正在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供应商按照他方价格调价,且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于 公司供应商已经采购的货物或/和服务包括已销售商品以 公司进货价的50%予以结算。

第九条包装

供应商应按接受的订单或供货条件中规定的包装标准向 公司订购的货物进行包装。如果在订单或供货条件中没有规定,则应按照中国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在不存在适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供应商应按一名正常商人的标准尽其最大努力包装货物使其得以受到充分保护。

供应商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提供的货物包装上准确加注所有必要的标记、标识或其他信息。

第十条送货

供应商应按照其已接受订单和 采购条件确认书中的要求送货。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自付费用并组织自己的人员或其代理人以合理方式运送货物。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供应商应使货物在 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正常工作时间到达交货地。供应商应在货物到达之前向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适当通知以便其作相应的接货准备。

供应商应在订单中列明的日期交货(下称“交货日”)。

如果按本合同送交的货物在交货日之前到达,供应商应事先通知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若供应商未能通知,则上述主体均有权拒收货物且供应商应承担被拒收货物运回的全部费用,或者要求供应商支付上述主体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如果发生或将要发生使供应商无法在订单中规定的交货日交付货物的事件,供应商应立即将此事件以及货物最早到达日期通知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

如供应商延期交货, 有限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并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损失。

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后,供应商应向 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提交一份交货清单对已交付货物予以说明,上述主体可以就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数量、种类、规格予以签收。但是此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已经接受或验收了这些货物,也不能被解释为对这些货物的质量表示认同。同时,这种行为亦不得在任何方面代替 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签发的实收商品对账单。

供应商不得凭借 公司或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根据上述第条的签收向 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要求付款。

第十一条过量交货及交货不足

供应商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与其已接受订单中确定的数量相同。

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超过订单中已确定的数量,则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指定人员或商家(以下简称:接收主体)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超过部分的货物。

如接收主体选择接受过量交付的送货,该过量交付的送货应视为赠品。

如果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不足订单中确定的数量,则接收主体有权选择完全拒收已交付货物,或接收已交付货物。如选择接收已交付货物,供应商应按条的规定承担交货不足部分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供应商提供服务的,同本条。

第十二条验收

自依据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到达交货地后,接收主体应进行并完成对已交付货物的验收。

接收主体对货物进行验收以确定其是否与供货条件中规定的标准相符,如果发现不相符货物,则 公司有权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拒收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内纠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中的缺陷,或以同一种类及同一数量的符合标准的货物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纠正货物中的缺陷或替换不符合标准的货物。

依据本合同由接收主体拒收的货物应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并自费运回。

在验收之后,接收主体应就其认为符合标准的货物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本合同附件3),并将此实收商品对账单连同供应商按第条规定向接收主体提供的交货清单一起发给接收主体。此实收商品对账单应包括对已交付货物、已验收货物及货物符合标准情况的说明。

实收商品对账单作为 公司已接受按本合同交付且符合标准的货物的表面证据。但是,若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在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时尚不能被发现或全部发现或者有关货物的质量问题要通过一定的检测设备才可以明确或者被政府部门(或其委托/指定机构)认为是不合格产品,则 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接收主体依据上述第条规定出具实收商品对账单后,供应商应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已验收确认的货物向 公司或其指定的商家或人员出具增值税专用 或普通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 上的总价应为已验收确认货物之购买价格。

除上述规定外,如 公司发现在已交付货物中有任何隐蔽性缺陷则应及时将该缺陷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及时纠正该缺陷或替换有此缺陷的货物,否则 公司仍有权要求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退货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滞销、顾客要求退货、被政府部门认为不合格产品等情况, 公司应将上述情况立即通知供应商,并有权退货。供应商应在接到 有限公司通知后七日内自费运回上述退货。否则, 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该商品,且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全部损失都由供应商赔偿。

第十四条货损风险

除本合同第及条、条中规定外,在货物到达交货地且已被安放于可由接收主体接收并处置的状态时并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依据本合同交付货物的货损风险应由供应商转移到 公司。

如果货物采取邮寄方式交付,则货损风险应自接收主体收到该货物且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起或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既不签发实收商品对账单也不对货物情况提出异议转移至 公司。

第十五条付款、付款折扣和所有权的转移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 公司应在收到按上述第条发出的实收商品对账单及交货清单复印峻,和供应商按上述第条向 公司出具的 复印峻后,按 采购条件确认书和订单中的规定,安排用合理方式将款项付至供应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供应商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应在按上述第条规定就该货物的付款进行并完成之后转移至 公司。但在以银行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的情况下,相关货物的所有权应在该本票、支票或其他支付手段被银行有效承兑之后方转移到 公司。

依据本合同所作的任何支付行为不得被解释为 公司对已付款货物的质量表示完全认同。

定价优惠。货物采购价格一般应以 采购条件确认书的规定为准。供应商保证在交货日以前当时生产厂商和供应商自行降低的价格或合法竞争下的市场最低价向 公司供应货物;如当时供应商向第三方出售相同或相似货物价格更低或条件更优惠,则供应商给予 公司的价格条件应立即将低至同等水平。在 公司开始销售供应商所供应货物后的最低期限内,供应商不得要求变更该货物价格,该最低期限以 公司通知为准。

现金折扣。如 公司在规定付款期限前付款,则可享受相应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折扣率和 金额进行计算。

销量折扣。根据 公司购买货物的数量和批次,供应商应给予 公司相应批量的折扣。销量折扣根据双方议定的方法及货物批量进行计算。

奖励和补偿。为促进货物的销售、弥补 公司可接受的物资标记\包装等方面的轻微缺陷、弥补货物实际发生的各种损耗、支持 公司对顾客的最优价承诺等,供应商应向 公司提供奖励和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因 公司履行对顾客最低价承诺而支付的费用或少收入的利益应当由供应商承担赔偿。 公司有权从其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和其他款项中扣除。

第三章 确认,保证及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六条确认和保证

供应商再次确认和保证:

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始终符合最新的科技要求,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且不存在可能造 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任何不合理的危险。特别是,应与货物包装或货物本身商标标示的质量标准相符,或者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始终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已将可能的环境污染降低至最小程度。

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备此种货物应具有的功能,并符合消费和使用习惯,除非供应商已对货物存在使用性能等的瑕疵做出明确书面说明;如果发生第三方就上述第条中供应商的确认并保证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而向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权利请求的情况,供应商应:

(2)进一步赔偿 公司由于第三方权利的请求所蒙受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在本条款中,供应商对 公司的赔偿责任还包括由于第三方权利请求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及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或检测费、保全费、执行费、可得利润的损失、交通费、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为此事的处理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或减少的收入。

若无论因何种原因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被有关国家政府机关禁止出售或要求召回依据本合同采购的全部或部分货物,供应商应负责以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零售价格或国家政府机关要求的召回价格将此等货物购回或召回并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责任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不同要求,供应商对其依据本合同向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提供的货物应提供十二)个月的保修期。该保修期应自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并交付相关货物之日起计算,并以向消费者就有关货物出具的 上或销售凭证的日期为准。

如果任何第三方以供应商依据本合同提供货物中的瑕疵向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提出赔偿,则供应商按照第条规定执行从而使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免受损失,除非供应商有证据证明该瑕疵完全由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造成。

若发生第条中所述情况,供应商除按照第条执行外,还应采取下述解决办法:

(3) 公司应收回或购回已向消费者售出的存在此等瑕疵的货物。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 公司为收回或购回此等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应按照本合同第(1)条的规定支付 有限公司违约金和赔偿金。

(4)上述方法的选定应当以任何第三方或者 公司或者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仲裁部门的意思为准。

供应商应对其依据本合同供应的货物在中国境内投保必要的产品责任险。但此等产品责任险不应影响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依据本合同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从包括供应商在内的任何人处得到与依据本合同提供货物的质量有关的任何赔偿。

为保障消费者利益,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在与相应的供应商终止合作时,有权推迟三个月支付相应供应商的最后一笔货款,该笔货款将作为质量保证金,但供应商对产品质量问题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受上述金额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 供应商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首次订货或新开张

在 公司首次订货的情况下,供应商应自负费用并自配人员协助 公司设计货物在 公司指定的场地中摆放,并在 公司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必要的改建、装修(应经过 公司书面同意,且不影响结构和使用安全)以适于货物的摆放。

若在订单或 采购条件确认书中规定由供应商负责标注货物的条形码,则供应商在其交付货物前完成条形码标注,或在货物交付后完成条形码标注,并承担相关费用。 供应商应对已约定由其完成的货物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之正确性负完全责任。如果出现不正确标价和条形码标注,供应商除应负责自行纠正并承担费用外,还应承担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由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清场和撤样

(1) 供应商应在收到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发出要求其清场或撤样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要求清场景撤样完毕,否则 公司有权代为清场景撤样,引起的费用及 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2)如供应商在收到 有限公司发出要求清场或撤样的通知时,如其进入 公司指定场地超过3个月,供应商则无权就根据本采购条件确认书第5条“店内费用”的规定所支付的有关费用要求补偿。

展示与陈列:

(1) 公司有义务将供应商提供并经过自己选择的货物进行必要的陈列展示以达到销售的目的。

(2) 公司同时有权利根据销售数据及 有限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销售需求对所有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增删。

(3)供应商可以对 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其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工作人员未按上述陈列原则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4)供应商及其代表(即业务员、促销员)不应以任何理由干预 公司的陈列制度,更不得擅自调整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的货物陈列,如有违反一经发现 公司有权将予以涉及供应商进行人民币5000元罚款,并要求辞退所涉及供应商所雇请的相关工作人员,直至清场的处理,但供应商根据本合同第18条进行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条防损

在 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同时与供应商确认以下防损协议:

杜绝场外交易保证:供应商必须保证主动履行防损协议杜绝场外交易发生。供应商代表及其促销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诱导、唆使顾客进行场外交易,一经发现, 公司将处以查实的场外交易金额100倍的罚款。并禁止供应商的上述人员进入有关场地,且保留对供应商进行清场的权利。

供应商为促进销售派驻 公司包括其指定的交货地点或商家的促销人员,在未经 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该供应商及非 公司管理人员提供 公司其他供应商相关商品价格、销售数据等相关信息。一经发现, 公司将以窃取商业机密禁止相关供应商促销人员进入有关场地,并对该供应商处以人民币50000元罚款直至清场。

公司为本合同之目的提供给供应商的任何合同、图纸、计算公式及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提供货物有关的信息及资料应始终归 公司所有(下称“专有信息”)。

如果供应商违反本条中规定的对专有信息的保密义务,供应商应支付 公司人民币十万元/次/项专有信息的违约金。若此违约处于持续状态,则供应商应支付从持续违约阶段的每个月初开始重新计算的累积违约金。供应商还应向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订单日期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事件,而且该事件是本合同双方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但发生在中国大陆区域外的罢工、示威、游行、战争等军事事件、政治事件,均不应当被作为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如果条款中的不可抗力事件阻碍本合同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履行该等义务的时间应予以延长,延长时间相等于该等事件影响的时间。

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最短)的时间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此后十日内提供该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时间的法律上有效的证据。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寻找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至最低。

第二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发给另一方有关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倘若在上述通知发出日后三十日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提出要求并通知另一方,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采用仲裁委员会的规则,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应就仲裁费用及相关事项做出裁定。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在本合同所在其他有效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仲裁费和仲裁委员会要求的除仲裁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仲裁庭决定。如仲裁庭未就上述事项进行裁决,则应由败诉方承担。

除上述费用外,胜诉方发生的与仲裁有关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范围内的交通费、膳宿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 有限公司采购部、 有限公司财务部、供应商各执一份。

本合同的下列附件应作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合同或其附件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只后方为有效并有约束力。

如果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无效或不可执行,双方应通过合理努力进行诚实信用的协商以达成有效并可执行的有效条款,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原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中双方真实意思或法律和经济的实质。如果双方在两个月内不能就有关替代条款达成协议,则应按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方式确定合理的替代条款。

若本合同或其附件中任何规定因法律或法规的颁布而失去效力,且该规定对整个合同的执行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该规定的无效不得免除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其他规定中的权利义务,也不得由于该规定的无效而剥夺合同双方在本合同其他规定中的利益。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或其附件中的任何规定或行使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的,不能被解释为它已放弃履行该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件中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已放弃行使该权利或本合同以其附件中的任何其他权利。

本合同所称的赔偿 公司损失均包括 公司指定的交货或者提供服务地点的人员或商家的损失。本合同所规定的任何违约条款、处罚条款等若不足以弥补 公司损失的,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全部条款均适用供应商提供的服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市公司协议篇九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行权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一条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不得早于前一行权期的届满日。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当期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其他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或激励对象不符合行权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注销对应的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协议篇十

(2)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4)自行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公司经营范围一致的、类似的、相关的、或上下游业务;

(7)实际控制第三人与公司进行交易;

(8)其它损害公司和/或甲方利益的行为。

三、保密义务

本协议签订前或签订后,协议生效前或生效后或协议终止后,不管双方是否继续合作,双方均应对本公司和协议所涉及的一切内容进行保密。如因泄密行为导致甲方或乙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利润分享

1、乙方按自身股权比例分享公司所有经营项目的利润。

2、公司形成的股份及孳生物为公司的共同财产,乙方应按其比例共有。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2、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需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股权自动回归甲方。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如不愿与甲方继续合作经营公司,股权自动回归甲方,本协议终止。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股权转让或赠与给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否则需赔偿甲方_____万元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v^的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协议的生效及其他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_____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