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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年人才引进计划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模板5篇)

时间:2023-10-07 12:59:24 作者:雁落霞 山东省青年人才引进计划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模板5篇)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计划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方向,帮助我们更好地组织和管理时间、资源和任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为了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xx年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xx年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xx年1月13日。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二条中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修改为“法人”。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六、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发展改革”后增加“经济和信息化”。

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二)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十、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情形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病残儿医学鉴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将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三、将第三十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将第三十一条第一、二款合并作为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作为第(五)项。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十四、将第三十三条作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将第三十四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作为第三十条。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将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对应作为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十六、将第四十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孕产期保健和接生服务时,应当主动了解孕产妇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将第四十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

十七、第四十二条作为三十七条,修改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十八、将第四十三条作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给予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十九、将第四十四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删除第四十五条,将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对应作为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二十、将第五十二条作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二十一、将第五十三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将第五十四条作为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进行假医学鉴定的;”

将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条对应作为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二十二、将正文中的“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乡(镇)”修改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山东省安排农村专项招生计划名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农村专项计划工作流程,加强对考生的资格审核和复查,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各相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农村专项计划学生的招生及培养工作,建立招生、培养联动机制,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强化信息公开。

各相关市、县(市、区)教育局、各招生高校要加大农村专项计划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报考条件、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公示力度,健全省、市、县、中学多级公示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确保农村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完善监督机制。

各有关市要建立健全农村专项计划招生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对专项计划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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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全文

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省政府法制办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12月27日公布),对我省20第二次修正公布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形成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fzb2797@。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月13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月30日

【相关阅读】

20日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条例修正案(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在20日下午召开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袭燕受省政府委托,对提请审议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近40年来,山东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高龄少子特征,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老龄化态势明显,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等问题。《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完善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生育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四个方面。

关键词:全面两孩政策

关于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作为两孩政策的补充,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明确了再生育子女的几种主要情形,主要包括病残儿、收养、再婚等情形。

关键词:增加产假六十日

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相关鼓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调整完善。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外,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延长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并做到对符合条件人员全覆盖,体现公平公正。

关键词:生育子女免费登记

关于生育管理和服务,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审批。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同时,调整扩大再生育申请受理单位。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关于法律责任,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请示并经其同意,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对不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等三种情形,每多生育一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统一规定为按本条例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逾期未补办结婚的,由目前按照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修改为按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删除了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看点

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原来的计生条例作出哪些修订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20xx年,我省修改计生条例,推行单独两孩政策时,取消了一胎的准生证制度。当时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而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此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

目前,全国各地的婚假多由“婚假+晚婚假”这两部分构成,婚假统一都是3天,但各地的晚婚假天数却不尽相同。在新条例中,山东拟删除“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这一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将原来条例修改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奖励或者扶助。但如果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

意见稿对独生子女费的领取也做了规定: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给予五千元罚款。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给予相应处理。

山东省安排农村专项招生计划名

(一)报考条件。

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条件、参加我省2018年夏季高考,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以填报农村专项计划志愿:

1.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及居住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且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的户籍。

2.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3.高考成绩达到我省首次划定的本科普通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考生申报。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填写《2018年农村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3),并经考生在《审核表》规定的地方签字确认后,于6月25日—27日到考生所在县招生考试机构申报地方专项计划,同时提交《审核表》、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人需要提供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资格证明)。

(三)资格审核及公示。

农村专项计划考生的报名资格,包括户籍地、居住地、学籍等审核工作(其中居住地以公安户籍信息中住址栏为准)由实施区域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有关市教育局负责考生资格复核工作。具体审核职责和审核办法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8号)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审核完毕后汇总考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教育局复核。各市教育局复核无误后,将通过资格复核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姓名、考生号、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市县、毕业中学等)于7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纸质版需加盖市教育局公章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307室,电子版通过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阳光数据平台(http://)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汇总并对达到我省首次划定的本科普通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进行公示后,组织投档录取工作。只有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具有农村专项计划志愿投档录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