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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热人民警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范文(17篇)

时间:2023-10-27 15:49:22 作者:飞雪 最热人民警察管理规定心得体会范文(17篇)

心得体会反映了一个人对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思考和领悟。接下来是一些优秀心得体会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人民警察工作心得体会

飒飒的寒风吹落枝头最后一片枯叶,蓦然回首,春去秋来,花落花开,两年的时光在弹指一挥间,悄无声息的流逝。满目的熟悉,无数逝去的风景,一一划过脑海,两年前的那个秋天,我满腔热血、壮志豪情的穿上规整的警服,光荣的成为一名人民警察,拉开了我警察生涯的帷幕。

警察,是群众最为熟悉的身影;警察,是百姓最为信任的公仆。警察是一种使命,更是一种责任;警察是一个平凡而崇高的职业,警察也是我向往并将为之奋斗终身的理想。从警两年来,我在警队的大熔炉里锻造自己,力争早日锤炼为一名优秀人民警察,践行我的坚定的从警誓言。两年的基层派出所工作,让我对于警察这份职业工作有了一定的感悟,如今我就来写写我的警察工作心得:

1、为警察理想坚定信念。

国家安危,公安系一半,公安队伍肩挑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任。信仰指引我们坚定不移的跟着党走,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作为一名警察,注定要舍弃很多,要甘于清贫,耐得住寂寞,要有舍小家为大家的情怀,要有吃苦耐劳,迎难而上的精神。白天,我们穿梭在城市大街小巷、乡村山岭田野;黑夜,我们出没于公路沿线,巡逻堵卡。警察总是默默付出,为了工作,忽略了家人,淡化了亲情。警察总是无私的奉献,任劳任怨,无怨无悔,不求回报。信仰与理念是支撑警察践行公安工作的重要力量。

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要有大局意识,树立团队协作理念。公安队伍是一支战斗部队,每次处警、每次执行任务都是一场硬战,需要每一位战友紧密配合,并肩作战。团队精神,众志成城,是发挥公安队伍战斗力及凝聚力的利器。公安工作,大到处突抓捕,小到处警办案,都需要密切的配合及协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配合默契,形成合力,才能合法有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才能做到失误减少,风险降低,整体优势得到发挥,单位工作才能有所建树,才能赢得集体荣誉。

2、与时俱进,勤学好问。

新时代的公安工作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需要不断改进工作思路与方法。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一个永恒不变的主题。从步入警队那一天起,我就以一种积极的心态来迎接挑战,以谦虚的态度多向别人学习,快速补充各种知识和技能。对于新民警而言,老前辈身上那种严谨踏实的工作作风,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精神,是我们必须学会的;老前辈的各种工作经验,是我们要认真学习的。时代在进步,面对日益严峻的治安形势,也需要我们不断更新各种知识,学会使用各类工作业务系统,适应新的工作模式;还需要学会运用各种技侦手段,打击各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学习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勤学好问的人,才不会落伍,才能出色完成任务。

3、求真务实,精通业务。

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每一件工作都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容不得半点虚假和马虎。追求真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开、公正的处理问题,将每一件事都落到实处,才能让人信服,才能避免处于被动处境。业务工作是每一位民警都必须掌握的技能,它包括执法办案、服务人民。法制社会,执法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执法办案的程序流程,熟练掌握法律的应用。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是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寻找破案线索,收集证据,抓捕嫌疑人,审讯嫌疑人,制作法律文书,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扎实的功力,是不容许出现半点失误的,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总结,提升自身执法办案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人民警察必须践行的宗旨,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学会做群众工作,采用恰当的语气与群众交流,采取合理的方式为群众解决问题,才能与群众打成一片,才能更好的促进工作,和谐警民关系。

4、注重细节,谨慎行事。

细节决定成败,细节上的疏忽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公安工作要依法依规的开展,不能凭自己的主观情绪去工作,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公安工作是依托法律进行的,一张法律文书若是填写错误,将会影响整件案子的办理。一件细小的物品可能是案件侦破的突破口,也可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一句无心的话语,可能引发矛盾的转移升级,甚至引发冲突。一种真诚的行为,或许可以感化他人,获得理解。面对各类问题,应该沉着冷静,学会察言观色,慎言慎行。

5、勤于思考,善于总结。

古人云“学而不思则罔,死而不学则殆”。公安工作既是一项体力活,又是一项脑力活,不仅要有健壮的身体,还要懂得思考与谋划。现代社会各种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违法犯罪形势也日趋复杂。思想的高度决定现实的高度,如果不能勤于思考,见事早,反应快,就会被违法犯罪分子玩弄于股掌之上。孔子说:“吾日三省吾身”,我觉得我们时刻都要对自己工作上的得失进行检讨反省,对我们周围事物发生的原因、事物本身所隐含的内在规律进行探究,使之成为一个习惯。只有不断的总结教训,吸取经验,探索思路,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更好的做好公安工作。

这两年的基础警察工作,不仅磨练了我的意志,还扩展了我的思维,让我完成了从一个警校大学生向人民警察的蜕变,我感谢这段经历,它让我学会成长,我感悟这段经历,它为我的理想指明了航向。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将带着这些粗浅的从警感悟坚定不移的走好每一步从警路,争取早日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

特级人民警察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特级人民警察是一支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守护者,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重任。作为一名特级人民警察,我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生活体验,深刻体会到了这一职业的光荣与责任。

第二段:忠诚职责(200字)。

作为特级人民警察,我们首先要对党和人民忠诚,在工作中始终坚守政治原则,并且要保持军人般的严谨态度。只有始终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才能始终保持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并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段:大胆创新(300字)。

创新是特级人民警察工作的生命线。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更加注重创新思维和方法,勇于破解各种难题和困境。特级人民警察必须善于总结实践经验,学习先进技术,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以更加高效和独创的办法处理各类案件,确保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第四段:严明纪律(300字)。

作为执法人员,我们必须始终严守职业纪律和工作规范,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特级人民警察要不忘初心,时刻保持警钟长鸣的警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自我约束,绝不允许给公安队伍抹黑。同时,我们也要注重个人修养,修身养性,时刻保持良好的形象,得到市民的信任与支持。

第五段:奉献社会(300字)。

特级人民警察的工作是一种对社会的无私奉献。我们要时刻关注社会民生,积极参与各类社区活动,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与联系,做到心系群众、服务群众,让每个人民警察成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警察的价值和使命,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尾(100字)。

作为一名特级人民警察,我深刻认识到这一职业的光荣与伟大,明白了责任使命的重大。通过忠诚职责、大胆创新、严明纪律和奉献社会等方面的实践体会,我更加坚定了自己为人民服务的信念和决心。我将一如既往地以乐观积极的态度投身于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全的工作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警察工作心得体会

职业道德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气。下面是带来的人民警察工作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社区民警是实施农村和社区警务战略的主体,但由于长时间放松了基础工作或同时承担大量非社区工作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一些地方社区民警工作水平不高,成效不好。下面,从社区民警应处理好的"五个关系"着手,谈一些个人对于提高社区民警工作水平的粗浅认识。

一、处理好社区工作与其他警务工作的关系。

众所周知,社区民警确实很辛苦,虽然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同程度上采取了为基层民警减负的各种措施,使社区民警相对单一地承担基础工作任务,专业性有所增强,但社区民警专属社区警务工作是绝大多数单位难以办到的。所以,社区民警要正确处理干好社区工作与完成非社区工作任务的关系,正确定位,找好角色,将主要精力用在社区工作上,轻视自己的主业。同时,派出所的领导要科学整合警力,合理部署任务,最大限度地把社区民警从非社区工作任务中解放出来,使社区民警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下社区工作,真正解决好社区民警"下不去"的问题。

二、处理好下社区与上平台的关系。

随着警务工作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各类警务信息平台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使社区民警的工作更加便捷,案头台帐性工作明显减少,查阅相关信息上网可见,工作效率也大幅提高,然而有些社区民警实际下社区工作的时间并不多,警务室"有室无人"现象和社区见警率低的问题依然存在。其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主观上一些社区民警不愿意在闲暇时间投进社区,存在一定的贪享清闲的个人惰性,也不善于合理充分利用时间;客观上作为采集源头信息和承担接处警任务的第一线,社区民警承担了不少平台基础信息的编辑录入、报送维护和各类案事件的处理任务,占用了社区民警的大量时间。对此,广大社区民警应调整工作思路,进一步增强责任心,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计算机应用操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并统筹安排时间,将上平台穿插于值班备勤、下完社区回所和日常处理案事件的间隙等时段,切实做到扑下身子沉入社区和抽挤时间登上平台两不误。

三、

处理好干工作与打基础的关系。

总结。

方法,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基础工作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全面提高社区基础工作总体水平。

在与群众的接触中,要注意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运用能力,注重锻炼自己的口才,特别是在宣传党和公安机关的方针政策、开展教育动员活动时,注意提高自己说话的政治和法律水平。要多说心里话,多说实在话。要根据社区的特点和居民的心声,集中精力、开动脑筋做几件有影响的事情,如千方百计把当前案件高发的势头降下来;将侵犯群众利益的不法人员及时予以处理;把邻里之间的各种矛盾纠纷依法调解好等,并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遇事或接报案件能够随机应变,有效控制、妥善处置;再次要塑形。即平时在社区开展工作中着装要严整,举止要端庄,行为要规范,言语要文明,既能与群众打成一片,又不失自己的身份,向群众展示一个威武雄壮、文明强干、一身正气,信得过、靠得住的人民警察良好姿态,在群众心中塑造起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的形象,使群众有情况愿意向民警反映、有问题乐意对民警倾诉,有矛盾愿意找民警化解。

一、思想政治方面。

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有关精神,注重思想政治修养,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树立无产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刻牢记并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并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思想意识、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觉悟,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努力争做一名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的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民警。

二、公安业务工作方面。

不断向先进典型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而且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时刻约束自己。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一年来,在大队中队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十名,调解纠纷300余起.抢险救灾十余起为人民群众挽回财产损失数万元。同时在自己上班期间加强巡逻摸索一套防"两抢"的工作方式,做到少发"两抢"严防恶性案件发生,在一年上班期间无恶性案件发生,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巡逻辖区的治安秩序稳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的净化了巡逻辖区社会风气。

三、组织纪律方面。

今年以来,我将加强组织纪律意识贯穿到工作生活中。不仅是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严格要求自己。更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遵守各项规则制度,每一天上下班,每一次接处警,每一次接待群众,我都做到严格规范,坚持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确保纪律严明,作风过硬。

四、廉政建设方面。

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一年来,保证了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五、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回顾一年的工作学习,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我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习不够。当前,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公安科技迅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新知识新科学不断问世。面对严峻的挑战,缺乏学习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将不能适应新的要求。二是在工作压力大的时候,有时情绪过于急躁,这是自己政治素质还不够高的表现。

针对以上问题,我为明年确定了努力方向是:一是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要适应新形式下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必须要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深入学习,增强分析问题、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二是增强大局观念,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克服自己的消极情绪,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配合领导同事们把工作做得更好。三是打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脚踏实地的工作。时刻用周部长四句话为行动指南,以新世纪、新阶段的三大历史使命为己任,深入群众,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断丰富警民关系,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落实到行动中去。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成为一名便民、利民,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合格警察。

公安部在《关于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的决定》中,明确把做群众工作作为警务室民警的首要职责提了出来。贯彻落实公安部的决定,深入实施"两大警务战略",警务室建起来了,民警下沉到位了,如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提高群众工作水平,是基层警务室民警都在探索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的民警和带兵人,笔者的心得体会是,要想做好群众工作,就必须注意"三个三"。

一、必须克服"三种观念"。

一是必须克服以管理者自居,视群众为单纯的管理对象的错误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基层一些民警始终不能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总是认为,自己是代表政府管理人民的,群众就是公安机关的管理对象,所以,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对群众颐指气使,把党和人民交给的权力用来摆架子、施威风,"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无形当中把自己摆到了群众的对立面,人为地拉远了民警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影响了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和声誉,使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受到了冲击和动摇。这样的民警恰恰忘记了自己来自于群众,赖以群众的养育而生存,靠群众的支持而工作,把管理和服务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只注重管理,向群众施加压力,而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抛在了脑后。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就必须首先摆正民警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真正放下高高在上的臭架子,彻底摒弃单纯的管理观念,把服务摆到与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

二是必须克服与己无关,视群众的求助为份外负担的错误观念。在农村,应当充分肯定的是,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一遇到为难招窄的事情,求助于法律、求助于公安机关的行为明显增加。但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群众不知道哪些事情应该归哪个部门管,有事总愿意找派出所、找民警予以帮助,这从另一个角度讲,也体现了群众对公安民警的充分信任。而实际工作中,我们有的基层民警却不能正确对待这种事情,群众的求助,属于我们管辖范围内的事情尚能够及时接待、受理和办理,而对不属于公安管辖的事情,冷冷地一句:"这事儿不归我们管",便将群众拒之门外,不做耐心细致地解释,不告诉应该到哪个部门去办理。长此以往,群众对这样的民警也只好敬而远之、疏而远之,公安机关的信誉度无形中打了折扣。其实,老实、淳朴、憨厚的农村群众,是通情达理的,你只要和颜悦色地把道理给讲明白,谁也不会故意为难人的。对于属于我们职权范围内的事,应该尽力办、尽快办,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这是对的、毫无疑问的;对于不属于我们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也必须热情向群众解释清楚,帮助群众联系或者明确告诉去哪个部门办理,群众明白道理后,既可以在事情的办理中少走弯路,也会对我们民警心存感激。

三是必须克服小事一桩,对群众请求我们办理的事情不屑一顾的错误观念。侦破刑事案件,依法、及时查处治安案件,无疑是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职责,但就广大的农村来说,群众求助于我们的往往多是一些丢了一只鸡、少了一只狗、毁了一垄苗、断了一棵树的小事,这些事有的根本就不够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治安处罚也于法无据,有的也不是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事,但恰恰在我们民警看来是"小事"的事,在群众看来却是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恰恰是由于这些"小事"拖起来得不到解决,使邻里之间、干群之间的矛盾日积月累,摩擦导致纠纷,纠纷演化成械斗,直至酿成治安或刑事案件,影响了农村的和谐,影响了农村的治安稳定。所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告诫应当似警钟时刻回响在我们的耳畔。农村警务室民警要积极参与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下力量协助党委、政府或村干部把这些"小事"协调好、解决好,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必须创新"三种工作方式方法"。

适应新的工作形势和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是基层警务室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创造出新的局面的必要途径。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在下列三个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

一是要创新入户核查的方式方法。入户核查,是基层民警掌握辖区居民情况、有效加强人口管理和户籍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警务室民警了解群众家庭生产、生活等情况,了解群众疾苦,改善警民关系,有针对性地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必要途径。以往工作中,警务室民警大多是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定时到群众家中进行核查,缺乏自主性,有时也往往因为群众家中无人无法进行。新的形势下,入户核查必须根据农村的特殊情况因时、因地、因人制宜地进行,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春节期间,外出打工的青、壮年劳动力返回了家乡,家人团聚,这是我们入户核查、接触群众的最好机会;春种、秋收季节,大多男青、壮年劳动力也返回农村,这就需要我们走进田间地头,抓紧进行走访调查。对于那些养殖大户、种植大户、贩运大户等,我们可以利用他们的农闲季节随时进行走访,了解其所需、所想、所盼,了解他们的治安需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是要创新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的方式方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人财物大流动的趋势必然要波及到农村。每年农村都有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要外出打工,每年都要有一定数量的农村中学生要到外地就学,每年都要新增一定量的机动车,每年都要有一定量的外来人员到本地辖区打工或创业。群众到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户口和车驾手续及牌照等的机会大大增加。近年来,基层派出所和警务室民警在工作实践中,创造了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代办服务和"流动警务车服务"等多种服务形式,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应该继续提倡和发扬。每年春季,针对农民外出打工相对集中的实际,有的派出所还采取了将辖区各村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开的做法,由所长带领户籍内勤和警务室民警集中深入到各村主动为群众办理户口和身份证等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外出打工的农民。随着科技强警步伐的不断加快,微机也将进入农村警务室,从现在开始,就必须做好警务室民警微机操作技能的培训和训练,待公安五级网开通后,及时为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便利、优质的服务。

三是要创新社会治安防范的方式方法。组织、宣传、发动群众切实提高自防自治能力和水平,搞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是警务室民警做好群众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近年来,基层民警在认真组织搞好多种形式的联防队、巡逻队建设的同时,大力推广了物防和技防等措施。比如安装远红外线报警装置、"气死贼"等,花钱不多效果明显的手段得到了群众的认可,这些方法是值得警务室民警继续发扬光大的。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新颖、有效的技术防范手段会越来越多地被农民所接受,警务室民警必须坚持创新、发展的理念,随时掌握先进的技术防范设施的发展方向,针对辖区情况,及时推广安装各种先进的技术防范设备,在抓好治保会、联防队建设的同时,使人防、物防和技防有机结合,逐步向更加注重技术防范方面的转变。当前尤其是要选择那些农村金融营业网点、加油站、灌气站等重点要害部位和繁华的农贸集市适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派出所联网,以节省警务成本,提高防范效能,使农民在有效的治安防范中得到切实的保护,看到公安机关的服务诚意。

三、必须追求"三种良好效果"。

做好群众工作,是我们基层警务室民警的工作职责,也是巩固公安工作的基础,提高公安工作水平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做群众工作中,必须努力追求"三个良好效果":

一是要追求警民关系和谐融洽的良好效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关键最核心的是要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而民警与群众之间的和谐相处,既是我们做好群众工作应该追求的目标,也应是我们警务室民警必须努力的方向。警民关系和谐与否,是要看发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能否及时侦破,有了治安案件是否及时得到依法查处,但更多的还是要看我们的民警能否真心实意地对待群众的求助,能否真心实意地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是否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只要我们真心实意地置身于群众之中,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帮他们之所需,真正做他们的知心人、好朋友,群众才会真心的理解我们、关心我们、支持我们,否则,你做得再好,老百姓也不买你的帐。

二是要追求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效果。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力军,我们做群众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密切警民关系,巩固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进而做好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而做群众工作,离不开我们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如果一个辖区治安秩序一团糟,群众没有安全感,你再为群众做多少"小事"、好事,再怎么说为群众服务热情周到,也不可能赢得群众的信赖。所以,必须把维护好辖区的治安稳定,为群众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治安环境作为我们第一位的职责,倾心尽力,以平安促和谐,以稳定促发展。警务室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把及时掌握社情民意作为重要任务,及时发现和化解消极对立的不和谐因素,及时发现治安隐患,确保一方平安。

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篇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我对人民警察法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思考。人民警察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遵守和应用人民警察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建设和谐平安的社会。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警察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条件,对警察权力的合法行使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作为执法人员,我们要善于利用这些规定,正确行使权力。首先,我们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履职尽责、依法行事。其次,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滥用权力、徇私舞弊。同时,我们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第三段: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保障了权力的合法行使。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因此,我们要时刻自我约束,严格遵守执法规范,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文明、规范。同时,我们要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及时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四段:法治意识的培养和加强。

遵守和应用人民警察法,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法治意识的体现。作为警察,我们要始终保持法治意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只有通过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和正确应用,才能更好地把握执法边界,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此外,我们还要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形成执法联动、办案合力,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段:倡导警民关系和谐共处。

人民警察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共处。为此,我们要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与理解,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公正、务实、文明,积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真正做到服务于人民、受人民拥护。只有通过与群众的密切合作和互动,才能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结:在人民警察法的指引下,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我深刻认识到自身职责和义务的重要性。只有通过遵守人民警察法,强化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完善自己,为人民警察法的贯彻落实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警察四史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守护者,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全的重大责任。近日,我读了《人民警察四史》一书,深受启发和感悟。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和思考,我对人民警察的使命和责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分享我的四史心得体会。

首先,在党的领导下,人民警察始终坚守政治方向,始终站在保护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回顾人民警察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在民主革命中还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人民警察始终都在党的领导下承担着重大使命。这使我深深认识到,人民警察作为专职武装力量,必须始终站在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上,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到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

其次,人民警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不断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计个人得失,只求保护人民的安全和利益。回顾历史,我们看到,人民警察在抗战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无数的警察抛头颅、洒热血,为人民付出了辛勤的努力。这使我深感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好警察,我们要始终牢记着自己的职责,时刻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幸福福祉为使命,竭尽全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再次,人民警察秉持法治思维,坚定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作为执法者,人民警察必须守法、用法、办法,坚决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人民警察必须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始终守住底线、牢记使命,做到公平公正执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在法治的轨道上行驶,只有树立法治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最后,人民警察勇于创新探索,不断提升自己的履职能力。作为新时代的人民警察,我们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学习、创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今天的治安环境不断变化,犯罪形式日益复杂,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必须具备全方位的能力,包括技术、思维、心理等各个层面。我们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保持与时俱进的执法态势,用创新的手段和方法来维护社会治安。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人民警察四史》,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民警察的使命和责任。人民警察必须始终坚守正确的政治方向,站在保护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守法经营、依法执法,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勇于创新探索,不断提升自己的履职能力。作为一名年轻的人民警察,我将时刻谨记这些要求,不断努力前行,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实现中国梦、人民幸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人民警察四史心得体会

段一:引言(200字)。

人民警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的重要力量,自成立以来,一直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职责。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四史”学习教育的重要要求。通过学习革命战争年代、建设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和新时代的人民警察历史,我深刻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光荣历程、丰富实践和伟大成就,也深刻认识到人民警察要在新时代继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段二:革命战争年代的人民警察(200字)。

在革命战争年代,人民警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曾参与了多次重要战斗,为革命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革命战争年代的人民警察心系群众,敢于冲锋陷阵,为保卫人民利益奋斗到底。他们没有豪情万丈的英雄事迹,但他们的无私付出、勇往直前的精神代代相传。通过学习他们的光荣历史和英勇事迹,我们应该铭记他们的英勇和牺牲精神,继续发扬人民警察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段三: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民警察(200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民警察的角色和职责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在改革开放初期,人民警察积极参与经济建设,为推动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他们还承担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在人才培养方面,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加强了警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训练,为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奠定了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民警察通过自身的不断奋斗和提升,展现出了新的风采和责任担当。

段四:新时代的人民警察(200字)。

进入新时代,人民警察的职责更加重大而复杂。面对日益加剧的安全威胁,人民警察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责任心,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他们还要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增强执法公正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党中央的要求是,人民警察要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勇于创新,积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实现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段五:结语(200字)。

人民警察四史的学习,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和认识了人民警察伟大而光荣的历程。通过学习人民警察的历史,我们感受到了他们的牺牲奉献精神,也意识到了他们在新时代的责任和使命。作为新时代的人民警察,我们要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党性修养,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警察的价值观和使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胜任新时代的各项任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级人民警察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肩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使命。特级人民警察作为人民警察中的elite,其经历和经验无疑更具指导意义。本文将以“特级人民警察心得体会”为主题,探讨特级人民警察经验教训,分为勤勉执法、智慧应变、沟通技巧、警察自律和情绪调控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段:勤勉执法。

作为特级人民警察,勤勉执法是首要任务。在平凡的执勤之中,他们时刻保持高度警觉,即使是再小的事情也会引起他们的注意。他们深入基层,高效解决矛盾纠纷,始终以人民安全和权益为先,认真履行职责。正如一位特级人民警察所言:“执法不分好坏大小,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我们都要严格依法执勤,没有任何偏颇。”

第二段:智慧应变。

在工作中,特级人民警察常常面临意想不到的复杂情况,需要及时准确处理。他们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明智的决策。此外,他们还善于从容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制定合理的应对方案,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正如一位特级人民警察所说:“智慧是我们的武器,只有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我们才能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判断。”

第三段:沟通技巧。

特级人民警察懂得与民众进行有效沟通,能在工作中与社会各界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关系。他们注重倾听民众的声音,理解民众所关注的问题,并合理解释政策和法律法规,得到民众的认同和支持。同时,特级人民警察注重与同事之间的沟通合作,加强团队凝聚力,共同应对各种复杂情况。正如一位特级人民警察所言:“只有真正了解人民的需求,我们才能做出更好的工作。”

第四段:警察自律。

作为特级人民警察,自律是其职业素养的一部分。特级人民警察自觉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他们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私心谋取个人利益,坚守底线。特级人民警察的职业形象不仅仅体现在岗位上,更体现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正如一位特级人民警察所说:“做人民警察,首先要做到自律,以身作则,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第五段:情绪调控。

特级人民警察的工作环境极具压力,需要在各种情绪挑战中保持平静和理智。他们知道如何减压和自我调节,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无论是面对高危任务,还是应对冲突,他们能够冷静应对,做出正确的决策。正如一位特级人民警察所言:“情绪控制是专业素养的一部分,需要通过反思与总结,不断提高自己的情绪调控能力。”

总结:

特级人民警察是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杰出代表,他们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勤勉执法、智慧应变、沟通技巧、警察自律和情绪调控是他们的成功之道。通过学习和理解特级人民警察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他们的工作,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篇

人民警察法是我国警察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对于规范警察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我在学习和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人民警察法对于推动警察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文明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提高警察执法素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警务公开、深化警民互动和构建信任机制等方面,谈谈我对人民警察法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提高警察执法素质。

警察执法素质的提高是人民警察法的核心目标之一。通过对人民警察法的学习,我深刻领悟到合法执法的重要性。警察应当依法执法,严格遵循程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我始终将公平、公正、公开作为自己的执法原则,注重人性化的沟通方式,力求以最和谐的方式解决问题,赢得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第三段: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人民警察法强调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作为一名警察,我深知自己身上肩负着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的使命。在执法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依法行事,确保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积极帮助群众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加强对不法分子的打击,为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第四段:加强警务公开。

人民警察法要求警察机关加强警务公开,提高警务透明度。我认为警务公开是警察与社会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日常工作中,我主动向群众解释相关法律知识,公开我的执法过程,增加公众对警察执法的了解与认可。通过警务公开,我与群众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与互动,有效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第五段:深化警民互动和构建信任机制。

人民警察法倡导警民互动和建立信任机制,这是警方与公民之间密切合作的基础。我在实践中深感警民互动的重要性。通过定期召开群众性聚会、开展社区巡逻和宣传活动等,我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群众可以随时反映问题,警方则能更好地了解社情民意,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论:

人民警察法对于规范警察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构建警民的互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名警察,我深深体会到了人民警察法在实践中的价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遵循人民警察法的要求,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为打造和谐有序的社会做出更大的努力。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第五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六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七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八条体能课着作训服。

第九条不得着制服出校(除工作需要)。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单》,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一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单》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发出《公安督察通知单》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警察服装共进行过八次重大改革,每次改革都不同程度地丰富了人民警察服装的品种,推动了人民警察服装质量与世界接轨。

1950年2月8日,公安部向政务院报送《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2月11日周恩来批准了该方案,新中国第一代人民警察服装诞生。五〇式警服与当时的人民解放军服装基本相同。

1955年11月11日,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公安部关于自一九五六年实行中国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帽徽制式的报告》。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五五式警服于1956年夏季开始装备全国民警。

五八式警服与五五式警服基本相同,主要是增加了领章。各警种一律佩戴领章。

上世纪60年代极“左”倾思潮泛滥,一些群众对仿照苏联等国家警服而制作的五五式警服提出批评。1966年3月9日,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服装改革问题的请示报告》。1966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六五式警服于1967年开始施行。其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均与解放军干部服装相同。

为区别军、警服装,突出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七二式警服开始施行。

上世纪70年代后期“十年内乱”结束,党中央提出恢复和加强公安工作。公安部从1981年着手进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改革,于1983年完成总体设计方案。1984年4月25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干警换发八三式警服的通知》。1985年全国人民警察统一穿着八三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2000年至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应济的发展,八九式警服已经很不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要求。为此,公安部从1999年初开始着手进行警服改革的。准备工作。1999年3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警服设计评审会。6月28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和警衔标志的请示》,7月中上旬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圈阅批准。根据工作计划,公安部、财政部共同部署组织哈尔滨、深圳、大连三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新警服进行试穿。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试穿以及广泛征求各警种、各层次人民警察和社会各界意见,经过专家多次论证、评审,新式警服最后定型,200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人民警察陆续换发九九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形成比较完整的警服系列,分为常服、执勤服、作训服和多功能服。常服,春秋、冬执勤服面料采用毛涤混纺哔叽;夏执勤服、外穿制式衬衣采用交织绸;作训服面料采用精梳混纺格子布;多功能服面料采用聚氨酯防水透湿复合布。颜色选用国际上警察通用的藏蓝色。高级警官衬衫采用白色,普通民警衬衫采用浅蓝色。九九式警服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号型制,在全国制服行业内首次实行量体套号,直接将警服发到民警个人手里,大大提高了警服的合体率,减少了库存,节约了经费。

帽徽由内嵌国徽、长城图案的盾牌、橄榄枝及带有汉字“警察”和英文“po鄄lice”的飘带组成,为银色镂空设计。采用锌合金镀铬工艺制作而成。领花由内嵌五星的盾牌和倒人字橄榄枝组成,采用银色镂空设计。分为金属领花和电脑刺绣两种:金属领花用于常服,电脑刺绣领花直接绣于夏执勤服和制式衬衣。胸徽由内嵌飘带的盾牌、直杠、橄榄枝组成,并标明民警所属地区或单位;警号由银色阿拉伯数字组成,标明民警的编号;臂章是由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五星、飘带、长城图案及橄榄枝组成的盾形织物,它表明了警察的隶属,如公安、司法等。警衔由星、杠、折杠、橄榄枝等组合而成。警衔分为三种:硬警衔用于常服,软警衔用于执勤服,套式警衔用于训练服和多功能服。

九九式警服在款式、颜色、面料等方面所做的改革,既体现了人民警察执法的尊严,又增进了人民群众的亲切感,既与国际警察服装接轨,又体现出我国警察服装的民族性。

2006年7月12日,为满足基层民警执勤需要,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请示》。改进后人民警察春秋、夏、冬执勤服系列,将金属胸徽、警号、肩章一律改为软质服饰,增加了佩戴对讲机软袢。1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通知》。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下面是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欢迎参阅。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警察服装共进行过八次重大改革,每次改革都不同程度地丰富了人民警察服装的品种,推动了人民警察服装质量与世界接轨。

1950年2月8日,公安部向政务院报送《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2月11日周恩来批准了该方案,新中国第一代人民警察服装诞生。五〇式警服与当时的人民解放军服装基本相同。

1955年11月11日,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公安部关于自一九五六年实行中国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帽徽制式的报告》。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五五式警服于1956年夏季开始装备全国民警。

五八式警服与五五式警服基本相同,主要是增加了领章。各警种一律佩戴领章。

上世纪60年代极“左”倾思潮泛滥,一些群众对仿照苏联等国家警服而制作的五五式警服提出批评。1966年3月9日,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服装改革问题的请示报告》。1966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六五式警服于1967年开始施行。其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均与解放军干部服装相同。

为区别军、警服装,突出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七二式警服开始施行。

上世纪70年代后期“十年内乱”结束,党中央提出恢复和加强公安工作。公安部从1981年着手进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改革,于1983年完成总体设计方案。1984年4月25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干警换发八三式警服的通知》。1985年全国人民警察统一穿着八三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2000年至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应济的发展,八九式警服已经很不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要求。为此,公安部从1999年初开始着手进行警服改革的.准备工作。1999年3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警服设计评审会。6月28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和警衔标志的请示》,7月中上旬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圈阅批准。根据工作计划,公安部、财政部共同部署组织哈尔滨、深圳、大连三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新警服进行试穿。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试穿以及广泛征求各警种、各层次人民警察和社会各界意见,经过专家多次论证、评审,新式警服最后定型,200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人民警察陆续换发九九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形成比较完整的警服系列,分为常服、执勤服、作训服和多功能服。常服,春秋、冬执勤服面料采用毛涤混纺哔叽;夏执勤服、外穿制式衬衣采用交织绸;作训服面料采用精梳混纺格子布;多功能服面料采用聚氨酯防水透湿复合布。颜色选用国际上警察通用的藏蓝色。高级警官衬衫采用白色,普通民警衬衫采用浅蓝色。九九式警服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号型制,在全国制服行业内首次实行量体套号,直接将警服发到民警个人手里,大大提高了警服的合体率,减少了库存,节约了经费。

帽徽由内嵌国徽、长城图案的盾牌、橄榄枝及带有汉字“警察”和英文“po鄄lice”的飘带组成,为银色镂空设计。采用锌合金镀铬工艺制作而成。领花由内嵌五星的盾牌和倒人字橄榄枝组成,采用银色镂空设计。分为金属领花和电脑刺绣两种:金属领花用于常服,电脑刺绣领花直接绣于夏执勤服和制式衬衣。胸徽由内嵌飘带的盾牌、直杠、橄榄枝组成,并标明民警所属地区或单位;警号由银色阿拉伯数字组成,标明民警的编号;臂章是由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五星、飘带、长城图案及橄榄枝组成的盾形织物,它表明了警察的隶属,如公安、司法等。警衔由星、杠、折杠、橄榄枝等组合而成。警衔分为三种:硬警衔用于常服,软警衔用于执勤服,套式警衔用于训练服和多功能服。

九九式警服在款式、颜色、面料等方面所做的改革,既体现了人民警察执法的尊严,又增进了人民群众的亲切感,既与国际警察服装接轨,又体现出我国警察服装的民族性。

2006年7月12日,为满足基层民警执勤需要,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请示》。改进后人民警察春秋、夏、冬执勤服系列,将金属胸徽、警号、肩章一律改为软质服饰,增加了佩戴对讲机软袢。1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通知》。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民警察心得体会山东

作为人民警察,我们的初衷就是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而山东作为我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之一,担负着重要的经济任务和社会稳定责任。在工作中,我深感身上肩负着重任,需要时刻保持警觉,并且以方正清廉的作风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段:山东给予人民警察的成长机遇。

山东是我国的经济大省,各种行业的发展让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案件,通过办案经验的积累和专业技能的提升,我们得到了很大的成长。此外,山东还鼓励人民警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提供广阔的学习平台和机会,让我们保持与时俱进的能力和素质。

山东是一个勤劳善良的省份,山东人民对于人民警察的期望也非常高。在我工作的多年中,我深深感受到山东人民警察的服务意识和作风。不论是处理案件还是保护群众安全,我们时刻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这种服务意识和作风得到了山东人民的认可和赞赏。

第四段:山东人民的自豪感。

山东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繁荣的省份,拥有众多的文化遗产和人文景观。无论是泰山的壮丽,还是孔庙的庄严,都给人民警察带来了深深的自豪感。作为山东的一员,我深感自己肩负着维护山东社会稳定和文明发展的责任,这种自豪感激励着我付出更多的努力。

第五段:展望未来。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为人民服务,加强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将秉承山东人民警察的服务意识和作风,为山东的繁荣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我相信,在人民的支持和社会的关心下,山东的治安和社会秩序会越来越好,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会不断提高。

总结:作为人民警察,我们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任。山东给予了我们很多的成长机遇,并且培养了我们的服务意识和作风。山东的历史文化,让我对自己的身份和责任感到自豪。展望未来,我将继续为山东的繁荣和发展努力奋斗,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我相信,在人民的支持下,山东的社会治安会越来越好,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会不断提高。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模范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十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第十二条 2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六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附件编辑

一、执勤服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毛衣;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凉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凉帽。

二、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

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或者制式圆领毛衣。

四、多功能服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绒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绒帽。

五、外穿式制式衬衣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

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毛衣;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

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凉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凉帽。

二、常服。

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三、作训服。

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或者制式圆领毛衣。

四、多功能服。

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绒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绒帽。

五、外穿式制式衬衣。

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着装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员(含试用期员工)自入职之日起均应严格遵守本着装规定。

员工日常办公(包括拜访客户及参加公司的各项正式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职业装,并在胸前佩挂胸卡。

第三条员工在办公时间内,必须注意仪容仪表,总体要求为:大方得体、干净整洁,高度职业化妆容,装扮。同时,应注意保持个人卫生、无异味。

第四条男职员的着装要求为:西装正装。夏天可着浅颜色衬衣;着衬衣时,衣角应别入裤带内,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扣。

第五条女职员的着装要求为:职业通勤装。夏天可着职业套裙,裙子长度不短于膝上三厘米处。

第六条办公期间一律不得穿戴运动服、运动鞋、t恤、低胸衫、吊带、短裤、超短裙、拖鞋或其他有碍观瞻的奇装异服。

第七条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发梳理整齐。男职员发不过耳,不得留胡须、不得留长指甲;女职员上班化淡妆,头发整洁不凌乱,指甲不得涂过于艳丽的颜色及夸张的图案,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需得当。

第八条办公室上班人员在上班时统一着装(可不佩戴领带),但在出席公司重要场合时,如拜访客户项目部开工典礼、公司年会等必须统一着装并佩戴领带。

第九条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督促员工遵守着装规定,并在员工未按规定正确着装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并由行政人事部每日检查,检查不合格者扣绩效分3分,当月未有一次不合格者奖励绩效分5分。

钢正建材股份—行政人事部。

20xx年7月29日。

人民警察三更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三更是指在深夜时分进行巡逻、维护治安等工作的警察。这项工作不仅对于维护城市治安至关重要,也对于提升警察执勤能力、锻炼意志品质、加强团队协作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个人体验,探讨人民警察三更的困难和心得。

第二段:讲述人民警察三更的辛苦和挑战,以及对警察职业的理解。

人民警察三更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警察们不仅需要在深夜长时间行走巡逻,而且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在夜晚,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通常增加,着装黑衣(反衬执法者白衣的形象)行动,极易吸引非法人员质疑甚至攻击。然而,人民警察坚持夜间工作,不光是责任使然,更是一份执着的职业情怀和责任感的体现。

第三段:讲述人民警察三更的收获,以及对警察品质的提升。

人民警察三更对于警察的执勤能力、意志品质、责任感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提升作用。在三更的巡逻过程中,警察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环境,锻炼了观察力、反应力、应变能力、情绪控制能力等多方面的能力,相信这些能力对于警察平时的执勤工作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同时,夜晚工作环境的压力,也才能考验出警察们的职业意志和品质。

第四段:讲述人民警察三更需要的团队协作与意义,以及对警察工作的启示。

人民警察三更需要警察之间的团队协作。夜间的工作环境比较险恶,例如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警察之间要密切配合,如果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极易产生严重后果。这也告诉我们,警察的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和同事互相体谅、协助和信赖。同时,人民警察三更的工作经验,对于警察平时的执勤工作也是有很大启示作用的。

第五段:结尾、总结全文,表达对人民警察的敬意和感谢之情。

本文通过对人民警察三更的理解和分享,向那些默默无闻的警察们表达敬意和感激之情。作为国家法律的守护者,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展现出了超人的职业素养和品质,也帮助咱们这些平民在夜间远离了许多潜在的危险。希望社会各界多关注人民警察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保障,共同维护国家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