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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热门20篇)

时间:2024-01-07 09:12:13 作者:雨中梧

经营是一个动词,它包括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企业的各项活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经营心态的分享,希望能帮助大家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

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全面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确保在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对病人的伤害控制在最小范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3.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

4.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5.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相关资料、库房保管情况和出入库记录,协助查清中毒食品或可疑中毒食品的来源、数量、加工数量、剩余量等情况,一旦食物中毒食品确定,还应协助做好食品的朔源、查封、召回等处理工作。

6.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7.事故责任追究,对导致事故起因的相关责任人;瞒报,谎报和不及时上报的行为;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推诿责任影响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实施的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并实行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不包括非经营性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以及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规范。

第四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证明遗失或毁损的,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办。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可以到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东政务服务网模块进行网上办理。

第五条、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一个月前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停止使用公告,并报告原备案机关通过广州交通信息网、广州停车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停车场,应当责令其及时办理备案。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相应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每个入口处至少配置一个停车场标志牌。挂墙式标志牌应悬挂于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立柱式标志牌应当设置于停车场入口道路旁显著位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景观;标志牌右下角应当印制或张贴备案二维码,正下方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停车位数量及编码,并保持内容清晰,版面整洁。

(二)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停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在停车场出入口等关键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车牌识别系统,自动识别和记录进出车辆车牌信息。设置停车场出入口道闸,比邻次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设置道闸的,入口道闸位置与道路同侧路缘石之间应当预留不少于十米的车辆入场等候区。

(四)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入口或出口标志。在停车场入口以及场内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限速指示牌,限定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有限高区域的,应当提前在显著位置设置限高指示牌。在行车通道设置地面行车导向箭头,转弯处视线受阻的,应当在转弯前显著位置设置弯道安全照视镜。停车场内交通指引标志应当清晰简洁,连续统一,便于识别。

(五)在停车场入口处、收费区域、楼梯口或电梯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综合示意图,标明停车场平面、区域交通导向、应急通道等内容。

(六)按照《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等标准规范,在停车区域划设平行式、垂直式或者斜列式的停车泊位标线,并在停车泊位标线内标注停车位编号。

(七)按规定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八)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接口。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停放需求。

(九)设置车轮定位器,保持正常使用。

(十)在停车场停车位、行车通道、行人通道和楼道等区域配备照明设备。按照停车场建筑设计要求配备排水设施。地下停车场或停车楼应当配备通风设施,并采取隔音设施等措施控制和降低机动车停放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十一)使用混凝土、沥青、砂石等具有防滑、防潮、防噪和防扬尘功效的材质对停车场地进行硬底化处理,保持坚实平整。停车场区域斜坡坡度大于百分之五时,应当设置胶垫、减速带等减速防滑设施。

(十二)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在停车场显著位置配置消火栓、灭火器和沙桶等有效消防设备设施,保持消防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室外停车场按照保护半径一百五十米的范围设置消火栓,室内停车场按照间隔距离不大于三十米的范围设置消火栓。结合停车场特点选用干粉型、泡沫型和二氧化碳型等类型的灭火器,可以按照每十个停车位不少于一个净含量四公斤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进行配置和摆放,也可以按照每五十个停车位不少于一个推车式灭火器和沙桶进行配置和摆放。

在停车场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禁烟、禁鸣等文明行车规范标志。

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要求。

第八条、采用计算机计时计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联网技术规范要求,对现有计算机系统进行改造,实时上传停车位信息、车牌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安全检测。

第十条、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应当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分别设置明显标识区分商业停车位或者住宅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对商业停车位或者住宅停车位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加以区分。

第十一条、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设置值班室、办公室、卫生间等服务设施,建设空余停车位引导、场内寻车以及语音广播等智慧停车信息系统,具备条件的可以配备微型消防车,提升停车场服务设施配置水平。

第十二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下列管理制度:

(一)经营服务制度,具体包括停车场经营管理架构、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场地卫生保洁、服务投诉处理流程、收费系统数据保存制度以及系统故障处理等工作制度。

(二)安全生产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各责任岗位制度、停车场区域内的安全消防设施配备清单、安全巡查工作制度、巡查记录台账、应急预案和应急通讯录、紧急情况上报机制等工作制度。

(三)岗位培训制度,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参加一次专业职业培训学校或停车场行业协会组织的岗前培训。在岗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一年至少培训一次。

停车场管理制度应当造册并形成文本。具备条件的,应张贴或悬挂于停车场出入口、收费处、值班室等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入场停放,专用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服务对象的停放需求。

(二)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时应当说明停放时长、收费金额,并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专用发票。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实时显示空余停车位信息。

(五)停车场为车辆停放、取用和缴费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机动车停放者及其车辆相关信息。

鼓励停车场经营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停车场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四条、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言行文明礼貌;有条件的停车场可统一着装。

(二)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做好停车场出入口控制管理,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三)保持停车场区域干净整洁、场内通道通畅。

(四)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机动车停放者接受停放车辆以外的其他有偿服务。

(五)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尽责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经营者可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或者要求车辆立即驶离停车场:

(一)车辆停放者拒绝车辆登记的;。

(二)停车场没有空余停车位的;。

(三)停放车辆为超高超限车型,可能影响停车场设施安全的;。

(四)机动车停放者酒后驾驶车辆的;。

(五)车辆无号牌且无有效法定证明的;。

(六)车辆有漏油等影响安全情形的。

本市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禁止行驶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不得向禁止在本停车场所在区域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提供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二)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停车位标线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三)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随地便溺。

(五)不得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网络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向停车需求者提供长时固定或临时随机的停车服务,实行错时共享。

停车位错时共享的收费标准、利益分配、管理责任以及具体办法由停车需求者、停车场管理者、停车位权属人以及网络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四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市停车场行业信用记录平台,将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信息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

停车场经营者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名称(姓名)、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停车场备案号;。

(五)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等级考核情况;。

(六)其它基础信息。

第二十条、停车场经营者违规行为信息包括一般违规行为信息和严重违规行为信息。

一般违规行为信息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场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被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信息。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停车场经营者违反停车场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有一般违规行为信息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停车场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对有严重违规行为信息的停车场经营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停车场行业内进行通报,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限制、取消享受行业资金扶持或者补贴。

(三)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信用广州”网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放者的违规行为信息,是指机动车停放者在车辆停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经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的行为信息。

对有违规行为信息的机动车停放者,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其车辆信息在停车场经营者中进行通报,加强其车辆停放行为监管;。

(二)符合国家、省出台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违规行为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和相关信用记录的修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车辆信息、机动车停放者个人信息及有关视频数据,非因法定理由不得公开或泄露。

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时,应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企业合法权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本文件自20xx年月日期施行,有效期五年。

经营管理制度

一、学习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向社会转嫁污染,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

三、保持修理车间和停车场地的整洁卫生,不得将废油、污垢、脏水倒入下水道或路旁影响环境卫生。

四、能源消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公害化处理。

五、有效措施,将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内。

六、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并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绝不留任何后遗症。

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条企业宗旨:与客户共创价值。

第三条品牌定位:品牌万象城时尚之都。

第四条管理理念:品牌管理创造品牌效益。

第五条组织架构:垂直化管理架构。

1、总经办。

(1)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事务的全面管理;。

(2)常务副总经理一名,负责商场日常事务管理,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职权;。

(3)总经理助理一名,协助总经理管理商场日常事务;。

2、行政部。

(1)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商场办公事务管理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2)办公室秘书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处理各项办公事务;。

(3)行政主管一名,配合办公室主任,负责商场员工制度和考勤管理;。

(4)办公室文员两名,负责办公室文档管理、文字处理和具体办公事务;。

3、人事部。

(1)人事部主任一名,负责商场人事管理、培训和协调工作;。

(2)培训讲师两名,专职商场各部门人员培训;。

(3)营业助理两名,配合人事主任处理人员招聘、考核、培训、上岗等工作;。

4、财务部。

(1)财务主管一名,负责商场财务管理;。

(2)会计一名,负责商场帐务工作;。

(3)统计一名,负责商场销售报表审核和统计工作;。

(4)出纳一名,负责商场帐务结算;。

5、市场部。

(1)市场总监一名,负责商场管理、行销和广告策划;。

(2)策划一名,负责市场行销策划和文案创作;。

(3)市调一名,负责市场调查和分析;。

(4)价格巡查一名,负责本商场和其他商场的`价格巡查;。

(5)美工两名,负责商场包装、设计和美工。

经营管理制度

1、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发放、储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

3、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标准。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规定。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及有关规定。

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

7、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工、仓管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操作。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9、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运输装卸、出入库、储存、采购销售及报废处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使用部们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的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2、储存的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并有标示物料名称的标识。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学品,不得进入系统。

3、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加强设备和包装物监控管理,杜绝化学危险品的跑、冒、滴、漏。

5、储存场所应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淋浴、更换工作服。不得在生产、使用、储存有毒物品的场所进食。

7、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8、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输送液体作业。使用机械泵输送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10、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11、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置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

12、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防止泄漏;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应防止摩擦,撞击、静电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误操作和严禁野蛮作业。

13、所有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开桶盖。

15、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建立销售台帐,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记录销售的品名、数量、用途日期,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7、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不得向个人或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9、危险化学品的样品必须按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分类、分项摆放,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样品,必须隔离摆放。

10、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1、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理。

2、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废液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随意排放。

1、仓管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制度指定条款的实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职能范围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鄂尔多斯市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必须从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所购兽药品种必须是由通过gmp认证厂家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二、取得自治区农牧业厅审核发放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非强制兽用免疫生物制品。

三、购进的兽药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所购进的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合格证核对无误。

四、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技术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的人员数量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1名通过执业兽医考试人员。

五、兽药经营人员要定期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等教育或培训。

六、在营业时间,应有专业人员在岗,并佩戴标有姓名、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七、《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要挂在店内显着位置。

八、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

九、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十、建立兽药销售登记,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十一、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十二、应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十三、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十四、兽药要有专人管理,分类保管,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十五、要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经营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类景区简称公共景区,指的是以自然景观和文物景观等公共旅游资源为依托的自然景观类旅游景区和文物景观类旅游景区,不包含主题公园、人造景点等主题景区。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共景区包括市政公园、博物馆、森林公园、世界遗产地和各级风景名胜区等社会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场所。这些景区是我国旅游景区发展的重点。

制度经济学的原理告诉我们:结果是由制度产生出来的,要处理好景区的旅游开发与保护问题,先决条件是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管理体制。现阶段我国公共景区管理制度的供求矛盾不断激化,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共景区事业的健康发展。许多公共景区为了获得开发和保护资金,纷纷转让景区经营权,实行企业化运作。但现实中,这些运作可谓好坏参半,其中不乏成功案例,但也有沉痛的教训,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为过渡时期公共景区的市场化运作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所谓制度安排是指对某些具体行动或关系实施管制所采取的规则,它包括基础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

黄进曾分析了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公共景区事业是我国重要的公共事业,关乎公共利益。其本身的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纯粹利用市场或政府机制配置资源将会产生严重的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为了让市场和政府更好地各司其职——政府负旅游资源保护和监管之责,而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之功能,特许经营是一条门路,这样一种混合目标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可以较好地实现政府和企业目标。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经营,企业在政府的监控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这种制度到底具备什么样的特征和功能,它的结构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作一个简单探讨。

本文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定义,将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定义为: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公共景区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公共景区内某个项目或者整个景区的制度。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就是政府对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事务实施管制所采取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它是一项能有效平衡公共景区开发和保护的制度安排,是支配公共景区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具有如下特征:

1、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政府特许经营的一种形式,属于政府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核心是政府将公共景区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授予非国有企业。

2、公共景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为政府,被特许人为私有企业,特许双方是一种行政许可与被许可的关系。

3、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景区投资者,被许可方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双方要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合同标的是景区一定期限的经营权。特许经营反映在政府规制行为上,是一种“以合同方式进行管制”的方式。

5、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有一定区域、范围、期限和限制的。北京大学谢凝高教授认为,特许就是特别允许,要有许多限制条件,对经营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有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景区的规划来办事。景区不是经济开发区,目前景区的乱建项目太多,应在整治的前提下特许。

6、特许企业作为被许可方要交给许可方(政府)一定的费用。

7、公共景区特许经营是以政府的行政许可为前提的,它要遵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不利于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行政机关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具有监督权,必要时可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强制或制裁。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要确保企业在资源和环境有效保护及再生产的承载能力限度内对景区进行建设和经营。景区资源经营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和景区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以实现公共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功能如下:

1、特许经营能够实现公共景区管理中的政企、事企分开。景区资源的保护、管理、监督由政府承担,相应的经营项目(根据待特许的公共景区的特征及双方协议确定是单个项目还是整体特许)则由获得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负责。

2、特许经营制度在选择被特许方时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使有资质的企业获得经营权,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地政府的寻租行为,并把没有实力的企业挡在了外面,防止因无力开发保护而给公共景区带来破坏。

3、特许经营通过特许经营合同,可以在公共景区保护的前提下规范管理者(特许者)和开发、经营者(被特许者)的行为,利用法律文件规定双方的资源保护责任和经济收益分配方式,把权利和义务规定的非常详细,以便于操作。

4、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能够较好的兼顾公共景区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对于资源管理部门,这种制度有利于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监管,从而保障人类对于这些珍贵遗产的永续拥有和享用。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可以选择专业企业和专业人员以合同的方式完成项目开发建设、项目经营等业务,同时得到部分使用费和税收,同样能够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对于景区而言,专业公司的经营,能够扩大其影响和知名度,摆脱其经营困境。同时,特许经营也能使游客获益,通过竞争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能够兼顾游客利益,提高游客服务质量,这是无论政府垄断资源或者单个企业垄断所不能带来的。

制度安排是一系列子制度系统的集合,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制度包括制度环境建设、特许经营主制度建设和配套制度建设三部分。

产权改革、组织架构、立法建设共同构成景区特许经营的制度前置(或制度环境),景区特许经营要想成功推行,必须先疏通制度环境,进行这些方面的改革或建设,它是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得以推行的前提。

公共景区特许经营主制度包括特许边界限制制度、特许费用制度、特许合同制度及特许经营程序制度。公共景区特许边界限制制度主要包括特许客体的选择(景区特许经营的供给边界)和特许企业的选择两部分内容;公共景区特许赞用制度主要解决特许费用的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和特许费用的确定问题;公共景区特许经营合同制度约定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问题;特许经营程序制度是对公共景区特许前、特许中和特许后的一系列工作的规定。

经营管理制度

1、使用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按国家安全规定的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不得使用。

2、对机电设备及其特种装置必须安装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3、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进行定期检查、检验,并实施有效地监控。

4、对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要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5、对使用机械电气、排土场、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落实责任,进行建档管理。

经营管理制度

1、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经营点由总务处负责对外发租、发包,并由该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总务处对承租、承包方当事人应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和有关证、照,并及时将审查情况报校长室备案。

3、必须居住在经营点内的人员,必须到总务处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

4、总务处与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上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和违章处罚办法,必要时应取得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5、主管部门应定期派员组织用火、用电等安全检查,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超标准使用大功率电源的电器设备。

6、承租经营者不准经营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或劣差过期食品,严防发生集体中毒事故。

7、承包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包期内不发生安全事故。

经营管理制度

1.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编写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

3.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成绩合格持证上岗。

4.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操作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消防配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6.重大危险源罐区储罐必须标明介质的名称和危险物品标志。

7.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由专人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且熟悉危险化学品储存规定。

8.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有毒现场必须备防护、防毒器材及救治药品。

9.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必须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测。

10.建立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并报所在区县和市安监局备案。

11.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现场必须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12.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区域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13.建立事故档案,按照“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处理,并保持有效记录。

经营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搞好安全生产,确保万无一失。

二、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器材齐全有效,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等要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的各项要求。

三、要经常检查维修设备,做到安全文明生产,严禁违规操作,盲目蛮干。

四、做到“三面向”(面向生产、面向市场、需向顾客),“三勤快”(手勤、腿勤、嘴勤),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

五、制定防治“三废”措施,对更换的废弃机油要按照环保部门要求,专项收集储存,及时处理,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六、实现计划性生产,要做到月月考核,负荷均衡可靠。

七、认真学习机动车维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的相关标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督查和监管。

八、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明示业务受理程序,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

1、经理是公司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经营、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及省市有关文件和指示。

3、组织企业员工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制度等,在布置、检查工作时,要布置、检查安全工作。

4、在经营工作中,应全面了解、熟悉危化品的物化特性,制定采取预防措施。

5、认真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协助领导抓好本企业所经营的危化品安全技术知识学习。

6、在经营工作中如发现有不安全隐患,立即向经理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7、认真遵守和学习国家所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8、遵守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增强安全意识。

9、在经营工作中,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现安全隐患,立即向安全员、经理汇报解决。

10、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尽职尽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11、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业。

12、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13、认真贯彻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

14、不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15、采购物资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化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16、产品销售时,应提供物品的相关安全信息资料。危险性能较大的产品还需当面交代注意事项。

17、必须查验对方是否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没有上述证件,必须停止销售。

18、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9、不得经营国家命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20、不向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单位销售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21、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资质单位承办危险化学品,对运输人员必须告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性能和储运要求。非危险品运输车辆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

22、采购危险化学品前,应先验证销售方有无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3、不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24、销售危险化学品前,应先验证采购方是否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向无许可证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

25、委托有资质认证的企业进行运输,通过公路运输的,托运人员应向目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公路运输通行证。

26、与仓储和运输方的协议中应包括意外事故的安全处理内容。

27、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28、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29、不得销售包装物、容器没有定点标志的危险化学品。

30、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1、未经批准,不得销售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常开展,确保公司经营、发货场所安全,特制定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采购和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验证对方是否具备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危化品经营活动。

二、发货时,公司发货员必须现场检查对方装货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要求,在夏季、冬季或下雨时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方可发货,确保安全。夏季高温、雨季发货时,应检查车辆是否具备防晒器具及防雨油布等。车辆有否配备灭火机。装货完毕,发货员应检查车辆装货高度及困扎是否牢靠,符合安全规定方可运行。

三、危化品在经营活动中必须提供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公司不得销售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化品。

四、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类项及有效期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无证或过期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严格提取安措经费,用于各类隐患及时整治治理,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将安全保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保证安措专项基金的落实,做到专款专用。

二、安全专项资金用于各类事故隐患的整治治理,消防灭火器具的更新添置、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三、安全专项基金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使用,严格财务制度,保障专款专用。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及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事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我公司经营的都是危险化学品,本公司职工必须熟悉业务和掌握安全知识。为了保证本公司的安全经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使之自觉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有关安全经营的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1、企业的主要领导和主管安全负责人及有关业务人员必须参加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理安全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取证上岗。

2、企业员工要参加行业或总汇举办的安全知识学习班,特别是新职员的安全培训。学习内容为:。

(4)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有关防火、灭火知识。

(5)典型的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3、企业每季度安排研究总结安全经营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经营的法规和标准,对新增加经营的危险化学物品,要详细了解该物品的危险特性和防护措施。

4、不定期的组织如,黑扳报、漫画栏、安全录像、参观交流等安全教育宣传活动。

5、建立安全经营考核制度,用经济奖惩手段促使所有员工对安全经营的重视,对在安全经营活动中做出成绩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对安全经营活动中麻木不仁、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害的员工进行经济惩处直至开除。

为了确保危化品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常开展,以及本公司办公和发货区域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在办公区域由于房屋结构和照明、电脑线路老化、由于员工安全意识薄弱,易发生电气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二、在发货区域,对提货单位车辆检查不力,不按危化品运输规范进行,违章装卸作业易发生事故。

三、公司应按季度、重大节假日开展大检查,对隐患进行检查。

四、对查出的隐患,公司应拨款进行治理整改;对小隐患立即解决。对大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作出计划,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公司每年应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安全治理费用,确保安全。

为了加强剧毒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易制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市局精神,特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在有关安全培训教育会议上,广泛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剧毒品、易制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发生事故的严重危害性知识。

二、如果经营这类危化品安全风险大,一旦发生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大,必须加强员工的安全风险意识,提高员工的责任心。

三、根据这几类危险化学品风险大,市局颁发了交纳风险抵押金有关规定。为此,公司积极维护社会风险,按规定交纳危化品风险抵押金。一旦发生事故,就能妥然处理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不使事态继续扩大,避免更大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由3人组成。总经理任组长,安全员任副组长。

二、应急小组主要任务是加速处理在危化品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严格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步骤进行,彻底解决事态的扩大,减少损失。如果发生人员受伤,立即送往医院治疗。

三、如发生突发性事故,按照事故类别,请打应急救援电话。火灾119,抢劫110,救护120等。

四、应急领导小组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内容学习各类突发性事件、应急知识和交流情况、小结等。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做好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各种会议安全培训时,将发生各类事故的严重性及报刊上托副经登载的事故案例及时向员工宣传。发生事故的危害性、提高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

二、针对本公司所经营危化品性质,会发生何类事故,怎样预防。如何落实措施,做到心中有数。

三、如果在经营活动中,如在办公室,发货时发生了事故。如工伤、交通火灾、中毒、爆炸等,必须先抢救人员,然后派人员将现场保护好,不得进入事故区域。

四、发生事故时立即打电话报警。如110、119、120等。

五、按照事故“三不放过原则”。公司领导及时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议。将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调查清楚(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防止事故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六、在三天之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身体健康,进一步落实劳动保护,加强职业及卫生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定期召开的安全教育、培训会议上,将职业卫生这一专业性知识向员工进行演讲。使员工都知道“职业卫生”的概念,使大家都重视职业卫生。

二、公司在经营危化品发货过程中,对员工应发放针对性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手套、防护眼镜、口罩等。

三、防护用品应制定不同岗位性质,定时定量发放。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质量要求所购防护用品。

四、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身体检查,发现有问题的员工,立即去医院治疗。确保员工身体健康。

五、发货员在生产厂家仓库发货时,应对厂方发货区域的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检测数据了解,不得在超标情况下发货。确保身体健康。

2、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8、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需告知承运人;

10、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样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船、飞机。

1、危险化学品销售前,必须首先查看、确认客户的危险化学品购买资质,特别是易制毒品和剧毒爆炸品的购买资质。

2、必须按公司统一表式要求做好易制毒品和剧毒爆炸品的销售记录并按时上报和归档备查。

3、对易制毒品和剧毒爆炸品的销售,公司实施定点定人的销售开单审核管理,严禁非定点和非指定人员的销售开单。

4、被指定从事易制毒品和剧毒爆炸品的销售开单审核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危险品销售开单后,应当向客户宣传国家有关用户自提、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爆炸品的相关规定。

6、严禁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特别是易制毒品和剧毒爆炸品,严禁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严禁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安全条件审查:。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第十七条下列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三)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经营者资质。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设施的,应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三条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期间还应进行一次中期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第三十八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非法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的。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经营仓储业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当地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第五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五)发现违法行为、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第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要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五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未按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并将重大风险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包括:。

6、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9号)同时废止。

经营管理制度

一、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建立各工种和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和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组织网络,做到组织健全、责任明确。

四、所有的设备都必须持证操作,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擅自转移和拆除。严禁设备带故障或无安全保障条件下操作。

五、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生产必须服从安全,杜绝人身伤亡和重大事故发生。抓好事故及时分析处理,做好事故查处记录。

六、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分析生产中不安全因素,对安全的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整改措施,把事故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经营管理制度

1、岗位名称:湖南*店长。

2、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方针政策,按gsp规范门店工作,对门店医药商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负具体职责。药店管理制度。

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购药;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指示制订相应措施并严格执行并传达落实。

按门店发展趋势,起草药房长、短期发展规划,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执行。

负责门店排班、日常事物的分工管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并指导相关工作。

负责协助质检及驻店药师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药品,及时处理门店服务质量投诉,对本店经营的药品质量负相关职责。

负责保证药房零售药品价格按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执行销售;保证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一物一价,及时有效地对本店商品价格开展自我监督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规范服务,处理解决门店纠纷。

保证门店财务出入相对平衡,对其利润负责。

负责门店商品计划的核实与传递,以及单据、日报表的保管,负责门店低耗品计划的申报与领发。

负责门店授权范围内的折扣、挂帐管理。

经营管理制度

1、着装仪表: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将工衣、工帽穿戴整齐。工作服除起着劳动保护的作用外,还应素雅,穿着大方。头发要保持清洁、发型和长发不得影响工作和卫生为标准。女性工作人员不可以化装和佩戴首饰;工作服要保持清洁卫生,勤洗勤换并做到专人专用。离开岗位应及时换下工作服。

2、男工作人员严禁留长发、胡子、长指甲;女工作人员头发盘在工作帽内为宜,严禁留长指甲及涂指甲油。

3、严禁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掏耳朵、挖鼻孔、搔头发、抓痒或对着别人打喷嚏,严禁随地吐痰、乱抛垃圾。

4、严禁在洗碗池、洗菜池内洗涤衣服、鞋袜或其它私人物品。

5、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必须先洗手再用消毒水浸泡双手两分钟,每次离开工作岗位从事非食品加工的工作后再回来制作食品前要洗手,同时用消毒水浸泡两分钟。

6、所有工作人员在供餐时必须戴好口罩,需要用手接触食品及餐具时必须戴上一次性卫生手套。

7、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抽烟、喝酒、吃零食或嬉笑打闹、吵架、打架、赌博等非工作所需大行为。

8、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9、落实晨检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立即暂停其工作。

1配料、辅料仓。

1.1该仓内只限存配料、辅料,严禁存放清洁用品及有强烈气味、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的物品。

1.2所有物品必须用白色胶箱盛装并加盖,箱体外必须有分类明确的标识且分类分区存放。

1.3仓库必须分类设立明确的仓库管理明细帐,对物品的入库日期、数量、有效日期、领出日期、数量、领出者都做出详细的记录。

1.4仓库必须实行物料流程卡管理,物料流程卡必须明确反映物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有效日期等。

1.5仓库必须通风、干燥、干净卫生、整齐有序、符合7s的要求,每天专人负责定时清洁。

1.6仓库必须实行专人定点管理,注意防盗、防火、防虫害,人离开时必须锁好仓库门,按规定定期杀虫灭鼠,确保无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

1.7物品的存放量以每周用量为最高贮藏量,物品的发放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2主粮仓:

2.1该仓内只限存放大米、面粉、豆类、谷类等主食物品;严禁存放清洁用品及有强烈气味、有毒、有害或非食用物品。

2.2所有物品存放时必须分类分区存放,放置时贴近地面的物品须用地脚架或地胶隔离防潮,做到离地离墙。

2.3仓库必须设立专用管理明细帐,对物品的入库日期、数量、有效日期、领出日期、领出者都要做出详细的记录。

2.4仓库必须通风、干燥、干净卫生、整齐有序、符合7s的要求,每天专人负责定时清洁。

2.6物品的存放量以每周为最高贮存量,物品的发放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食源性感染病是当前世界上不断增多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近几十年内不断发生的食源性细菌感染病,主要有霍乱弧菌、志贺痢疾杆菌、沙门菌、弯曲菌、致病大肠杆菌o157:h7和利斯特菌等引起。我公司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食源性感染病的发生,主要有以下控制措施:

1、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不经常更换供应商。饭堂内所使用的动物性食品原料在采购时必须索取相关的检验检疫合格证,并查看相关合格标记,质量检验员根据“动物性食品的检验标准”进行严格的再次检验。

2、采购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

3、购买在保质期内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标签有生产单位、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存期及产品配料等内容。

4、不采购来历不明、不能提供相应产品标签的散装食品。

5、不外购冷荤凉菜和糕点制品,不外购已加工好熟食。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食品容器和工具标识清楚,做到分开使用。

7、冷冻肉类(包括冻结的熟肉半成品)在烹调前应完全解冻。

8、烧熟煮透所有食物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大块食物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0℃。

9、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

10、煮熟闷透四季豆,使其失去原有的生绿色和豆腥。

11、豆浆要彻底煮熟,煮沸后持续加热5-10分钟。

12、不加工冷荤凉菜。

13、食品以即制即售为佳,制作完成至出售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

14、剩余食品在再次出售前要高温彻底加热。

15、不使用发芽马铃薯、野生蘑菇、葫芦瓜等可能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入库食品有专人验收,食品分类上架摆放。

16、食品存放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17、生、熟食品使用的刀具、砧板严格分开使用。

18、食品存放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19、妥善保管有毒害物质,灭鼠药、杀虫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存放放在食品库房、食品加工和进餐场所。

20、存放硝酸盐、亚硝酸盐的容器须有明显标志,避免误食、误用。

21、冰箱等冷藏设备要定期清洁,并保证冰箱的冷藏效果。

22、餐具洗消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24、消毒柜消毒要求:严格按消毒柜指示时间消毒,定期检查,保证消毒效果。

经营管理制度

工厂为了实现本企业的经营目标和达到工效果,每年必须明确制定企业的经营决策、纲领和企业发展方向计划。方针目标实现的全过程要自上而下地建立目标,制订措施、确定制度,组织实施和严格考核,这有利于动员企业所有部门及全体职工同心协力,共同做好一年的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在每年初,由工厂各分管厂长、工程师提出下年度工厂目标设想,厂务会集讨论,形成工厂方针目标指导思想,并由厂长下达指令。

第七条部门分头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形成各部方针目标计划。

第八条发至各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再讨论修订。

第十一条工厂方针要按系统图法执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连锁,层层确保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各车间、科室方针目标执行一般有分管责任人、部门方针、目标项目、现状目标值、采取措施、检查手段、评价、总结等。

第二十条要建立方针目标管理卡,建立方针目标实施方案,将每项目标的展开情况,实施过程中的计划、协调、检查、调整、考核等情况登记在案,逐步达到方针目标管理标准化。

第二十二条厂长组织方针诊断是保证工厂方针目标实施的主要手段,在厂长主持下归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厂方针目标实施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诊断,并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方针目标应按计划要求进行定期的检查诊断,对存在问题及时进协调、整改。

经营管理制度

通过调查行业内的服务、技术、项目、价位等,做出自己的市场定位,并着重突出自己的特点特色,打好服务战、价格战,多学习,与时俱进,改变单纯的指压模式,以超越行业内其他公司为目标,真正做到行业的标杆。就前期个人对市场的分析和店面的定位有一下理解。首先我们店周围同行业店面好几家,还有一家新店即将开业,硬件设施和规模都大于我们点,我店地处市中心,周围高档小区,娱乐场所,餐饮很多,人流量大,高端消费人群也不少,所一个人理解在项目服务上找到和他店的差异感,价格定位也不能太低。

招聘主要分为前期个人资源整合、广告招聘、网络招聘、报纸招聘。招聘形象气质佳、技术好的女性员工,确立人才理念,进行有效的人事资源管理,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服务礼仪、技术手法、店内项目、足疗养生专业知识、工作态度、团队精神,而最重要的是要改变传统的按摩方式,改变旧思想、旧观念,向员工传授新型专业知识、倡导新时代足疗服务业服务理念。培养有潜力员工,对其进行中高层店务管理培训,使其作为公司未来发展储备资源。

同时整合传媒资源,采取以报刊杂志为主,电视、电视短片、广告宣传片、新闻稿件、pop海报、vcd光盘、结合周围各大酒店等休闲场所宣传单页等多种宣传灵活使用,建立我店独有的品牌文化系统,突出品牌文化意理念及核心竞争力。

1.为客户建立年终返息制度。

设计出与银行卡相仿的会员卡,建立我店独有的特色返息制,让顾客在我店。

消费时会有一种额外的赠送优惠,也可以防止因外观有情色图像而导致夫妻朋友之间的误会,符合市场上客户的'普遍消费心理。

2.储值卡制度。

采取新型的储值卡制度,结合其他的传统储值卡及直销会员卡的优点而开发设计,体现我店的独有特点。凡是购买我店储值卡的顾客在节假日、生日、年终、店庆等时间均可以享受较大的折扣优惠。如买1000送200(8.34折),买20xx送500(8折),买3000送100(7.5折)。

3.做一送一活动。

在店开张前期,为增加我店人气,带动客流量,带动前期宣传,增加知名度,同时为保证技师有钟上、有活干,对店的发展充满希望和使命感,特举行做一送一活动,比如消费198元项目送98元项目。

4.代金券。

通过向外发放一定金额的代金券,持有代金券的顾客可以享受代金券上列出的优惠政策(除店内单项项目外)。

5.建立客户消费档案,将每位顾客的消费情况记录存档,并定期追踪。

1.学习、定期培训(变浮浅为专业)只有专业,才能使员工成为高技术人才;只有专业,才能存在被别人尊重的资格;只有专业,才能创造出更高品质的生活;只有专业,才能发掘出自己的人生价值。

努力学习变成龙,不思进取总是虫,望闻问切要做到。2.环境方面。

环境做到五星级,摆放设施要整齐,顾客到来心满意。3.服务方面。

细节决定成败,爱心感动顾客。4.建立分钟式服务。

服务中等待和等待中等待是完全不同的感受,所以谨记要做到时时刻刻陪伴。

在客户身边。一分钟茶水到位,三分钟技师到位。

5.管理方面。

制定合理化服务规章制度,科学管理店内员工。6.浪费方面。

加强对水、电、足疗易耗品等物品的管理,规范消耗品的领用及管控流程,防止消耗品无必要的浪费;做好相关物品的登记、发放、保管工作,制定相关使用计划。

前期职位分配。

总经理部门经理客服部主管招聘采购培训技师前台收银员接待销售服务员保安员工待遇。

1.技师前两个月保底8000~12000元/月;服务员1800~2300元/月+年底奖金提成;收银员1800~2300元/月+年底奖金提成;保安1800~2300元/月+年底奖金提成;前厅销售接待底薪1800+提成+绩效奖;保洁阿姨1700加绩效奖。

2.所有员工均包吃包住。

3.逢员工生日公司赠送生日礼物;员工工作满一年后给予相应奖励。4.制定全员绩效制工资制度,提高员工工作投入度。

经营管理制度

港口岸线资源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为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我市港口岸线资源,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政〔〕9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如下:

一、加强港口岸线使用规划管理。

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划。新的《港总体规划》目前正在修编报批,今后辖区内港口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港总体规划》和各港区控制性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港口规划外建设港口设施项目。

二、严格执行港口岸线使用项目审批制度。

在港口规划区域内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之前应按规定申请项目预审。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预审及管理工作由市统筹协调负责。市将进一步调整充实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港口项目建设管理常设机构。今后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港口岸线使用建设项目,需由业主单位向所辖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再由县(市)区政府转报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港口办),由市港口办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再提交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

对未经预审和未经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不得与业主单位或投资人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相关部门不得出具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等审批、核准文件。

三、强化港口岸线使用项目的监督管理。

市港口办和港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港口岸线使用工作的管理。对未经预审擅自签订岸线使用建设项目协议的、对不符合港口规划或未经审批建设的港口设施、以及擅自违规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对已审批取得岸线使用许可的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投资建设,或违反规定逾期未投资建设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原则上对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项目应当自取得许可之日起2年内进行开发建设,对无正当理由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开工建设的,将予以收回岸线使用权。

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计划管理,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业务计划包括各业务部门的业务计划和各管理部门的管理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各项业务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

(1)每年年底,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本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和预期目标,初步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

(2)拟定年度经营目标并传达给各部门征求意见,汇总各部门意见。

(3)汇总各部门意见,编制年度经营计划草案,提交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讨论。

(4)根据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讨论的意见修改年度经营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年度经营计划信息。

企业年度经营目标预计分阶段实现;为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各业务部门的经营计划指标;准备规范(包括表格类型、准备描述要求)和准备进度要求。

七、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可每年调整一次,调整计划须经总经理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每年年底,投资开发部组织各部门滚动编制、逐步细化分解整体业务计划,形成各部门季度、月度分解计划。

第九条:年度经营计划按季、月进行分解。

将年度业务计划分解为季度和月度业务计划。

(1)负责整体规划的分解,全面协调平衡各部门的规划。

(2)各部门负责具体计划的分解、实施和修改。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按月分解季度业务计划。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将分解到部门的季度业务计划分解为月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审核批准企业年度经营计划的分解结果。

总经理办公室将讨论和审查每个季度和每个部门的分解计划。

部门月度工作计划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业务计划的分配。

(1)每年年底前,由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向各部门下达年度经营计划。

(2)每季度初,经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批准,由投资发展部发布下一季度的经营计划和各部门的工作计划。

(3)每月初,经总经理批准,投资开发部下达下一个月的经营计划和各部门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业务计划的实施。

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计划和工作计划,各部门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在整体上,确保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企业的整体业务目标和业务计划的实现。

第十四条业务计划的调整。

(1)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年度经营计划的,投资开发部必须提出理由说明,经总经理办公室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执行。

(2)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确实需要调整季度经营计划的,必须由主管相关部门的副总裁申请说明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要调整月度经营计划时,相关部门经理必须申请解释原因,经副总经理和主管确认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