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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报告 开展因公因私出国(模板5篇)

时间:2023-09-02 07:43:47 作者:琉璃 2023年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报告 开展因公因私出国(模板5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报告 开展因公因私出国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局机关科室:

一、整治范围

此次整治范围包括列入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备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局机关中层以上人员及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局属国有企业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及按规定列入登记管理的其他人员)。

二、整治内容

自201x年1月以来,各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报备、审批、使用、管理等各项规定。因公出国(境)重点检查:内容按照x组发〔201x〕x号所列内容对照检查。因私出国(境)重点检查:内容按照x组发〔201x〕x号所列内容对照检查。

三、整治步骤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要通知报备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填报《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附件1),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201x年1月1日以来因私出国(境)情况(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填写完毕后在承诺栏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的,也要进行“零报告”。局属各事(企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报告表,并如实填报《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汇总审核表》(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于x月x日前将县管干部个人报告表及单位汇总审核表报送至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汇总审核表电子稿同步报送干部监督室邮箱)。

各单位对照整治内容,对本单位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填写《因公出国(境)团组自查情况表》(附件3)、《因公出国(境)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附件4)、《出入境信息核查表》(附件5)、《因私出国(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6)。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登记报备信息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对个人报告表填报信息有出入或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形,反馈相关人员作出说明,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对存在违反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单位于x月xx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及《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汇总审核表》(附件2)、《因公出国(境)团组自查情况表》(附件3)、《因公出国(境)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附件4)、《出入境信息核查表》(附件5)、《因私出国(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6)报送局组织人事处,并妥善保管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数据材料。局机关纪委会同组织政工科x月份进行一次集中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反馈单位责成整改,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敷衍了事,导致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关要求

局机关、局属各事(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做好安排部署,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一次专题学习,认真学习***、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具体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坚决杜绝敷衍了事、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情况。对故意隐瞒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文件,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完善审批流程,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台账完备。各单位出台的制度文件要报局政工科备案。

联系人:,联系电话:,短号:。

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报告 开展因公因私出国篇二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交通运输系统各有关单位,局机关科室:

一、整治范围

此次整治范围包括列入因私出国(境)登记报备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局机关中层以上人员及公务员、局属事业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局属国有企业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及按规定列入登记管理的其他人员)。

二、整治内容

自201x年1月以来,各单位是否认真执行报备、审批、使用、管理等各项规定。因公出国(境)重点检查:内容按照x组发〔201x〕x号所列内容对照检查。因私出国(境)重点检查:内容按照x组发〔201x〕x号所列内容对照检查。

三、整治步骤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要通知报备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填报《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报告表》(附件1),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201x年1月1日以来因私出国(境)情况(所到国家应填报从出国至回国期间到过的所有国家,含过境签的国家)。填写完毕后在承诺栏签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没有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的,也要进行“零报告”。局属各事(企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集报告表,并如实填报《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汇总审核表》(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于x月x日前将县管干部个人报告表及单位汇总审核表报送至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汇总审核表电子稿同步报送干部监督室邮箱)。

各单位对照整治内容,对本单位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填写《因公出国(境)团组自查情况表》(附件3)、《因公出国(境)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附件4)、《出入境信息核查表》(附件5)、《因私出国(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6)。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登记报备信息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对个人报告表填报信息有出入或存在瞒报、漏报等情形,反馈相关人员作出说明,依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对存在违反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单位于x月xx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及《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情况汇总审核表》(附件2)、《因公出国(境)团组自查情况表》(附件3)、《因公出国(境)专项整治自查情况表》(附件4)、《出入境信息核查表》(附件5)、《因私出国(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6)报送局组织人事处,并妥善保管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数据材料。局机关纪委会同组织政工科x月份进行一次集中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将反馈单位责成整改,并视情况进行通报。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履职不到位,敷衍了事,导致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有关要求

局机关、局属各事(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做好安排部署,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一次专题学习,认真学习***、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对照整治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具体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坚决杜绝敷衍了事、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情况。对故意隐瞒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纪情况的,将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

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文件,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完善审批流程,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台账完备。各单位出台的制度文件要报局政工科备案。

联系人:,联系电话:,短号:。

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报告 开展因公因私出国篇三

为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公务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管理条例,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务员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报告 开展因公因私出国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

(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

第三章 审批权责

第六条 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 其他科级干部(含退休)和退(离)休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旗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含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需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配偶及子女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出国(境)事由、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 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携带个人申请,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填写和审签内容包括:出国(境)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出国(境)事由、时间,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本人的政治表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分管旗级领导、纪检、检察对其出国(境)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经纪检、检察、主管部门、分管旗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回组织人事部门,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十日内,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七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已退(离)休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所在单位集中管理,且申请因私出国(境)时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无特殊情况,逾期未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将于逾期5日内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照作废,并将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于归国(境)7日内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作单位及职务发生变化的干部,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在任命文件下达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移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第六章 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及2012年以后退(离)休人员(二级单位由一级主管单位统一备案)。今后,凡本单位、本部门出现新录用或调入人员,于录用或调入15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人员签字及因私出国(境)审批用章样式。审批人或印章变更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我旗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时,应当先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情况,再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照。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相关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旗纪检、检察、组织人事、公安、安全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清理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一、规范因私出国(境)工作程序

(三)在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因私出国(境)护照或港澳通行证;

(四)出国(境)返回后,在10日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附件4),并由所在部门加具意见,与证照一起交学院党委组织部专人登记保管。

(五)假期不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如需假期出国(境),应在假期开始前5个工作日提交审批材料。假期内回国的,可在假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交证。

首次申领因私出国(境)护照或港澳通行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

全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原则上1年不超过两次。每次只准申请一次有效签证(注),不得办理多次签证(注)。出国(境)探亲的,一般不超过20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5天;出境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处级领导干部每年因私出国(境)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假期、公休日时间。

三、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准以种种理由违反审批程序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

四、加强证照管理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因私出国(境)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的登记管理工作,目前已办好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处级领导干部,请于2014年10月25日前将证照上交到学院党委组织部,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因私出国(境)证照,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

因私出国证件管理工作报告 开展因公因私出国篇五

为进一步保护我国的利益,针对干部因私出国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第三条 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

(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

第六条 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 其他科级干部(含退休)和退(离)休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旗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含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八条 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需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配偶及子女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出国(境)事由、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 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携带个人申请,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填写和审签内容包括:出国(境)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出国(境)事由、时间,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本人的政治表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分管旗级领导、纪检、检察对其出国(境)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经纪检、检察、主管部门、分管旗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回组织人事部门,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十日内,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七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已退(离)休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所在单位集中管理,且申请因私出国(境)时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无特殊情况,逾期未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将于逾期5日内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照作废,并将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于归国(境)7日内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作单位及职务发生变化的干部,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在任命文件下达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移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及20xx年以后退(离)休人员(二级单位由一级主管单位统一备案)。今后,凡本单位、本部门出现新录用或调入人员,于录用或调入15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人员签字及因私出国(境)审批用章样式。审批人或印章变更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我旗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时,应当先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情况,再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照。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相关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二十三条 旗纪检、检察、组织人事、公安、安全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清理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