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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全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案例心得体会条(汇总9篇)

时间:2023-10-03 16:17:49 作者:文锋 最新安全事故案例 交通事故案例心得体会条(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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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心得体会条

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我最近调研了一些交通事故案例,并从中得出了一些有关交通安全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里,我将以五段式的方式,总结和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案例导引

先介绍一下我调研的交通事故案例。这些案例包括追尾、闯红灯、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多种情况。通过研究这些案例,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交通事故对个人以及社会的重大影响。

第二段:核心问题

我发现,在这些交通事故案例中,核心问题往往是驾驶人的不良习惯和错误判断。他们追求速度、不遵守交通规则、对后方车辆的判断不准确,甚至酒后驾驶或疲劳驾驶。这些驾驶人的不良行为导致了无数的交通事故。

第三段:个人反思

通过研究这些交通事故案例,我深刻反思了自己在驾驶过程中的行为。我现在意识到,安全驾驶并非只是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更需要培养正确的驾驶习惯和良好的判断能力。我要警惕自己的不良驾驶习惯,如不使用转向灯、超速行驶、不保持安全车距等,力求做到文明驾驶。

第四段:社会倡议

在我个人反思的基础上,我呼吁大家共同参与到交通安全中来。每个人都应该重视自己的行车习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从自身做起改变。此外,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并逐步改善道路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第五段:个人努力

最后,我要表示自己会始终关注交通安全问题,并将自身的努力投入到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中。我会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帮助他人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观念。

总结起来,交通事故案例给我敲响了警钟。通过深入研究,我意识到驾驶人的不良习惯和错误判断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个人反思非常重要,我们要自觉培养良好的驾驶习惯和判断能力。同时,社会力量也不可小觑,政府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到交通安全中来,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安全的交通环境。愿我们每一个人都成为文明驾驶的行动者,让交通事故减少至最低限度,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稳定。

交通事故案例心得体会条

第一段:引言(100字)

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和道路的日益增加,交通事故频发成为社会问题之一。身边不时有人因交通事故而伤亡,使我不禁思考如何从这些案例中汲取教训。在接触一系列交通事故案例后,我意识到事故多是由于驾驶员的不负责任和不专注所致。因此,在此分享我对交通事故案例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交通事故案例1(200字)

在我所学习的交通事故案例中,有一起严重的车祸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据了解,这场事故发生在一个繁忙的路口,一辆汽车闯红灯而导致了多车相撞。事故中有多人受伤,其中一名乘客甚至因伤势严重而死亡。这个案例让我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和注意行车安全是每个驾驶员的责任。虽然违反交通规则可能带来便利,但它也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生命的威胁。

第三段:交通事故案例2(200字)

另一个引人深思的案例是一次因疲劳驾驶所引发的事故。事故发生在夜间,一名司机由于连续驾驶太久而逐渐失去了警觉性。当他再次醒来时,发现他的车已经失控并撞上了前方的路边栏杆。虽然他没有受伤,但他的车严重损坏。这起事故提醒我,在长途驾驶或夜间驾驶时,一定要保持适当的休息,以确保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段:交通事故案例3(200字)

还有一起案例让我深感不安,那是一个因酒驾而导致的事故。案例中,一名年轻人在酒后驾车时失去了控制,导致了一辆货车的翻车。这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受伤。从这个案例中,我明白了酒后驾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可能对自己造成危害,还可能带来对他人无法挽回的后果。因此,我发誓从未再酒后开车,并且时刻提醒身边的人远离这种危险行为。

第五段:结论(300字)

通过这些交通事故案例,我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责任,并且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首先,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尊重交通信号和行人。我们不仅是驾驶员,还是行人和乘客。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分神驾驶,比如使用手机、吃东西或听音乐。此外,在长途驾驶或夜间驾驶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体力和警觉性。最重要的是,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并远离酒后驾驶。交通安全事关我们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此负责。

总的来说,通过分析这些交通事故案例,我们能深刻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警觉性和杜绝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交通安全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将这些案例看作是宝贵的财富,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使我们成为更负责任的驾驶员和行人。只有通过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更安全、更宜居的交通环境。

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介绍】

2003年8月,林某一家三人乘坐甲汽车运输公司的客车外出打工,车行至c321线1792km+300m处与b货运公司的货车相撞,致客车上多人受伤,两车受损。林某三人受伤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送往医院紧急施救。同月11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货车驾驶员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的认定。林某三人住院八十五天后出院经有关部门评定分别为九级、九级、十级伤残。

2003年12月10日,经公安交警主持调解,林某三人受伤后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处理事故的车旅费等总额为101348.03元,由货车驾驶员与林某三人达成协议,除去治疗期间已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用外尚欠之款由货车驾驶员于2003年12月30日前付清。货车驾驶员分别向林某三人出具了欠条,欠款总额为64406元,到期后林某等人找货车驾驶员收款未果,遂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要求甲汽车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甲汽车客运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已怪难受通过交通事故解决,且货车驾驶员已出据欠款,应由驾驶员赔偿,故无权以客运合同纠纷要求赔偿,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处理意见】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等三人虽是乘坐被告的客车受伤,但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已将林某三人送医治疗出院,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货车驾驶员负全部责任,2003年12月10日原告与货车驾驶员在交警队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支付了部份费用,并出具了欠条约定了明确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原告受伤后的损失,应视为肇事车已作赔偿。

至于拖欠未付,应视作原告与肇事车主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可通过诉讼向出具欠条人追索,不能因与肇事方拖欠支付赔偿而否认原告的损失已经处理的事实,按照请求权竞合的一般请求原则,原告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二种追索赔偿损失的救济途径。一种是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出,一种是以旅客运合同纠纷提出。前一种是侵权纠纷受《民法受则》调整,后一种是合同纠纷受《合同法》调整。原告可能选择其中一种提起损害赔偿,不可以两种救济途径同时提起。

本案中,原告已选择了道路交通事故与货车驾驶员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是损害赔偿损失的救济途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第三十四条规定“径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事故发生后,径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法定程序,赔偿主体已明确是肇事货车驾驶员,客车公司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并且三原告已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予以确认。至于赔偿义务承担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没履行应履行的义务,三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针对调解书上已确认的赔偿义务主体,起诉客车公司要求按客运合同解决,显然不符合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因此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告知其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行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三原告以公路旅客动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支持第二种意见的理由如下:

一、三原告与汽车客运公司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告旅途受伤,具有起诉讼被告并获得赔偿的法定权利。

旅客运输合同是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又可称为典型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作为承运人的客车公司,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合同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只要没按合同不履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客运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除承运人能证明旅客伤亡是自身健康或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原告乘被告客车途中受伤,并非《合同法》上所列举的除外责任造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于法有据。

二、原告接受交警护送到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并由肇事车方支付了医药费、伙食费及参加交警队组织调解不能成为被告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原告受到伤害后,不安交道管理部门将原告三人送医院抢救,并责令货车驾驶员势付医药治疗费及伙食费,是属应急救助行为,在接受治疗后,交警大队通知其鉴定并组织调解。如果承担责任人在调解之后自动履行全额赔偿,那无论是息诉调纷,化解矛盾,还是从节省诉讼资源与成本,减少结累,都是有昨的。况且原告参加调解也是为了自身的损失得到补偿,并无恶意。

而且,原告参加调解不是请求权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的调解是其处理程序中的必径程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种公力救济措施,不管调解效果如何,均应进行。原告参加调解,不是自发的,自觉的去选择了肇事方,不能看作原告已放弃了对被告的诉权,只要其损失未得到赔偿,就可以依法向被告索赔。

三、被告不能以伤害非自己的责任而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害,公害交通受理部门责任认定货车驾驶员负责全部责任。客车驾驶员不负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原因分折,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认定,是对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不能作为客运合同违约责任的理由在本案中,原告虽属交通事故受伤,但客车运输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时,应许原告选择某种请求权未实施对权力的救济,根据不真正连债务的法律关系。被告和货车方均负有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原告选择向被告主张权利,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因此,原告选择被告主张权利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与肇事车之间是交通事故侵权关系,承担责任的是不同债务人,务债务人均应对原告负全部赔偿责任。原告有权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实施对权利的救济,只要不是重复赔偿,即使是行政救济时已作出过调解,并非是诉讼选择,只要其权利来得到实现,寻求司法救济时仍可重新选择,因此,本案原告的诉求依法成立,客运公司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后能向对方追偿,则要依二者法律关系而,即着准应当承担最经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心得体会条

第一段:导言(100字)

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中一种常见而严重的灾难,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近年来,由于交通工具的增多和交通状况的复杂化,交通事故频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在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的数量令人担忧,因此,我们要重视交通事故的防范与处理。在这里,我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例,总结一些心得体会,以期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第二段:案例展示(200字)

案例发生在某城市的高速公路上,一辆小轿车由于司机操作不当,与前车相撞,结果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在事故中,驾驶员和乘客受伤,小轿车的前部严重损坏,而前车也遭受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事故发生后,交警及时赶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了责任,并及时进行了救护和清理工作。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交通事故对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同时也体现了交警的及时干预和处理的重要性。

第三段:案例反思(350字)

交通事故案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今驾驶员安全意识的不足和操作技能的不够。首先,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往往对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不够重视,甚至存在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其次,驾驶员的操作技能不够熟练,缺乏对各种交通工具的准确判断和适时反应的能力。这些不足导致了许多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广大驾驶员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同时提高自身的驾驶技能,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段:案例启示(300字)

交通事故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启示。首先,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我们要从小培养和加强安全意识,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宣传入手,提高人们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其次,交通管理的完善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关键。我们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更好地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此外,我们也要注重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如道路的修建、标志的设置等,以提高交通的流畅性和安全性。

第五段:结语(250字)

交通事故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思考。只有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教育,提高驾驶员的技能水平,完善交通管理和设施建设,才能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不仅需要驾驶员自身的努力,也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大家的不懈努力,相信在未来,交通事故会得到有效的控制,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交通事故案例

交通安全进万家,出入平安你我他。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23日下午6时许,徐某在下班的路途中,被常某驾驶的箱式小货车撞到,不治身亡。事发后,徐某妻子刘某及孩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获得赔偿(已执行部分)。2008年9月22日,徐某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遂以工伤事故赔偿为由请求某纺织公司给予经济赔偿,经过仲裁前置后,因徐某妻子刘某及孩子一方不服,起诉到法院。

分歧焦点:

对刘某及其孩子是否存在既可向侵权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又可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持否定观点认为,对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予没有立法依据。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在下班的路途中,被常某驾驶的箱式小货车撞到,不治身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的规定。从现有条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

简要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理由:

首先,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独立于受害人单位而存在,侵害人并不能因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而免除侵权责任。

其次,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均专门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抵消、减免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并非商业保险,故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所依据交通安全法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就是说,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因此,对这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交警交通事故案例心得体会

交通事故是现代社会中常见的意外事件,它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作为交警,我们时刻都要面对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案例,通过处理这些案件,我们不仅获得了经验和技巧,更深刻体会到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在工作过程中,我们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更好地了解如何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下面,我将通过案例心得体会,分享其中的感悟和收获。

首先,案例的背后揭示出了交通安全教育的不可忽视性。我曾接手过一起发生在学校门口的交通事故案例。在调查过程中,我发现该事件的起因是学生不遵守交通规则,违反红绿灯信号横穿马路致使发生事故。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培养良好的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我们交警部门也应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对驾驶人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其次,案例中反映出了交通规则的约束力。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例时,我了解到肇事司机酒后驾车,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给其它交通参与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这个案例让我深感交通规则对于维护秩序和保护参与者的重要性。如果所有人都能遵守交通规则,提高驾驶技能,遵守交通信号,那么事故的发生率将大大降低。因此,我们交警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时刻督促司机和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执法,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交通规则的宣传和教育,以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再次,案例中突显了警方的敏锐观察力和果断决策力的重要性。我曾接警处理一起追逐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在这个案例中,两辆车进行高速追逐,最终导致一起严重的车祸。在这种情况下,警方要及时判断形势,果断采取行动,制止追逐行为以减少损失和风险的发生。这个案例让我明白到,作为交警,我们应当时刻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果断的决策能力,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案例中强调了司法的公正与严肃。我曾处理过一起涉及多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案例。在这个案例中,通过搜集证据、调查取证,最终确认了事故的责任方和赔偿责任。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交通事故案例需要我们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的介入,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提高交通示范效应。

总的来说,通过交警工作中的交通事故案例,我深刻体会到了交通安全教育的重要性,交通规则的约束力,警方的敏锐观察力和果断决策力的重要性,以及司法的公正与严肃。这些体会让我更加坚定了维护交通安全的决心和信心。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交通安全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我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交通事故成功案例

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成功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王某驾驶出租车送客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出租车受损及产生停业损失费,委托本律师后,但因停业损失系间接损失23875.2元。第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后上诉至中院后,本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调查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法律原理,后二审法院改判,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停业损失费。

奚某驾车撞死行人,交通大队经过现场调查原准备认定其为全责。后委托本律师,本律师通过大量走访调查取证,找到对其极为有利的证据,后认定其为同责,不负刑事责任。同时本律师又与受害方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也平衡了受害方的利益。

金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委托本律师,交通事故赔偿相当顺利,但其单位对工伤不予认可,认为其在交通事故中已获得赔偿,本律师为其进行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工伤费用共计180352.1元,金某顺利获得赔偿款。

:彭某发生车祸受伤,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委托本律师,本律师从医院调取了所有原始病历,经过本律师的工作,后认定为伤残十级120734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9万元。

 

交通事故案例观后感

冬,某小学一年级男生刘某,在上学途中遇到一辆大货车缓慢行驶。为搭便车,刘某就与另外一名同学一齐扒吊在了大货车的脚踏板上。当车辆快驶到校门口的时候,两人准备跳下车去上学。不料,刘某被大货车的后轮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时年仅7岁。

10月,一名男生在放学后搭乘客车,当车辆快要进入车站时,他提前扒吊车门,结果被众人拥挤于车轮下,碾压致死。

2月,11岁的五年级女生李某,放学后在等车回家。当一辆客车驶来时,李某跟随着其他要搭乘车的大人们一齐冲刺。幼小的李某挤但是强壮的成年人,最终被其他人挤倒在车右轮之下,当场碾压致死。

交通事故案例观后感

在每年小学生交通事故中,光一个城市的死亡率就达到每20天2人,交通事故案例观后感。昨天还在学校里跳着皮筋,今天就躺在了那无情的车轮下,伴着一声声惊叫,一起起交通事故也发生了,下面看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例:

1990年6月6日12时许,江北区鲤鱼池小学学前班学生杨洋,男,6岁。中午放学爷爷接他站在校门口准备过路回家,这时他妈妈站在路对面喊他,杨洋就挣脱爷爷牵他的手,向马路对面跑去,刚跨进马路两三步,就被左边驶来的一辆北京牌吉普车撞倒并从身上碾压过去,当场死亡。

首先,我们应该告诉每一个小学生,过马路时要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时要看清来的车辆,是否与自己相差200米远,如果车速快,应该在400米左右时过马路,而且过马路要走斑马线。过马路时不要玩游戏或是踢足球,也不要跑,如果是大车就要等它过完了,在过马路。

再有,司机朋友都要注意了,每所学校前面都会有一块警示牌,上面写的,前方是学校,请慢行。可有的司机却不把这块牌子当回事,便“嗖”得一声开了过去。运气好的,什么事也没有,运气不好的,就又要麻烦警察叔叔和120一次了。

其实在我的生活中也有这样的事:有一次,我去上学,校门前堵得非常厉害,车几乎都不能动了,观后感《交通事故案例观后感》。我也没有看看其它的车,就从这得夹缝中间走了过去,碰巧,这时,车移动了以来,幸亏司机看见我了,一个急刹车,没有把我撞倒。要是换一个喝了酒开车的司机,那我就不能坐在电脑前敲打着这篇文章了。

还有一次,是绝对的事故了。一天放学,我看见了一个我非常讨厌的朋友,那时我正在过马路,也没看前面有没有车,就直接跑了过去。谁知,一个刚放学的小伙子一边骑车子,一边还在听mp3,也没有注意到我,就连人带车一起倒了。不用说,我也受了伤,只不过是手和腿擦破一点皮罢了。

所以,小学生朋友们,我们的生命是来之不易的,在过马路或骑车子时,一定要注意安全,别再让你们的爸爸妈妈担心,也别再麻烦警察叔叔和医生护士了,好吗?答应我,一定要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