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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货市场管理制度(精选15篇)

时间:2023-12-25 21:47:39 作者:HT书生

规章制度是组织对成员行为的要求和规范,它能够保证每个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和尊重。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是保证组织管理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管理者职责,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市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月山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开办或参与开办集贸市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市场开办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市场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监督管理、商品交易活动、礼貌建立工作,务必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开办者职责。

第八条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市场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卫生保洁等管理工作,确保市场经营有序。

第九条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核,与经营者订立入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条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忙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由开办者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依据有关规定,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一条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

第十二条建立保证公平竞争的有效制度,设立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法经营行为公示栏、商品行情公布栏以及便民服务台、意见簿、公平秤等设施,方便消费者。

第十三条市场应划行规市,做到划线定位,设施统一,卫生整洁,道路畅通,秩序良好,贴合礼貌建立标准和要求,用心参与礼貌建立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引导经营者诚信服务、礼貌经商,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和商业道德,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礼貌程度。

第十五条用心协助工商、农业、卫生等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内商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工作,配合有关执法机关对市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市场安全无事故。制定防控“禽流感”、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用心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三章经营者职责。

第十七条集贸市场经营者应主体合法,亮照经营,证照齐全,明码标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除自产自销的菜农外,都应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礼貌经商、礼貌待客,用心配合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服从管理,依法按时、足额交纳税费。

第十八条务必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尺少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

第十九条自觉遵守市场管理各项制度,自觉爱护市场的公共设施,遵守市场的规划布局,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随意设摊或流动经营,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和散发各种形式的宣传品,不得占道经营或乱堆乱放杂物。

第二十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对售出商品的质量负责,实行商品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制,保证售后服务周到、规范。

第二十一条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用心配合消防等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做好市场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不得在市场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不得从事“黄、赌、毒”、封建迷信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管理者职责。

第二十三条工商部门应以属地管理为基础,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市场巡查、商品质量准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经济户口”管理等各种市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规范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市场内各类经营主体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秩序良好。制假售假、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能够得到有效控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管,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禁止上市销售,严禁销售国家禁止上市的各类商品。加强对上市商品质量的监测工作,及时公示不合格商品信息,并对相关经营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严格执行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销售信誉卡和商品质量服务承诺等制度。

第二十七条根据上级要求及辖区具体状况,适时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加强市场安全管理,保证市场安全运作。

第二十九条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开展建立礼貌市场、诚信经营户等评比活动,支持鼓励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用心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章建立礼貌市场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建立领导机制,实行主办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市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并完善市场建立内部督查奖惩机制,负责做好市场建立工作,自觉理解市礼貌委和工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应充分利用集贸市场宣传栏、墙板栏、广播等形式,向交易双方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宣传集贸市场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建立资料,营造浓厚的建立氛围。

第三十三条市场应实行全日卫生保洁和摊位卫生自治制度,定人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及时清除污水和垃圾,督促经营者搞好摊位周边卫生,持续市场卫生、整洁,实行垃圾袋装化。

第三十四条市场内各项设施统一规范、整齐划一,菜上台、禽入笼、肉上案、鱼入池,要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垃圾袋(桶)统一,不得乱搭、乱盖、乱堆杂物。

第三十五条市场出入口畅通,无“吐舌头”和乱摆摊点现象,车辆停放整齐,市场内道路畅通,秩序井然,不存在交通阻塞状况。

第三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应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诚信经营户”、“礼貌经营户”等评选活动,构成礼貌经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市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清理整顿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市容市貌,和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舒适、整洁、美观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特制定我镇两个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摊。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不准调换摊位和随时搬走摊位,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2、水果摊点。要摆成一条线,按指定的地点和摊位距离不动,严禁变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3、蔬菜类的摊点。严禁乱摆乱放乱占,按指定的地点不动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4、豆腐卤肉摊点和老鸡老鸭等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5、各类鱼摊位,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自离市场。

6、群众上市卖鸡、鸭、鹅蛋的摆在指定的地点销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按指定的地点和距离不变,摆成一条线,严禁变换和流动,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7、群众上市卖鱼的,要求摆在固定卖鱼的地点位置,严禁乱放乱占行为。

8、群众上市卖狗肉、羊肉、猫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点进行销售,严禁乱摆、乱占流动行为,违者警告处罚严禁上市。

9、凡在我镇农贸市场收购的老板,必须按照我镇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收购,并在指定的地点不变,严禁流动收购,避免发生矛盾和交通事故,违者警告处罚。

10、对外来老板在我镇农贸市场卖食品、五金等行业的必须遵守市场管理制度和指定地点经营,否则严禁上市。

11、凡在我镇农贸市场经营者,各人搞好自己摊点环境卫生,严禁公民在市场内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请用塑料袋装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内,违者警告处罚。

12、凡上市场购买、卖的顾客、大小车辆必须服从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安排停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停乱放行为,违者警告处罚、扣车。

13、市场内有一名保洁人员,做到每天上午12时下午6时清扫市场内的卫生和周边地段的环境卫生。

14、我镇市场管理人员蒋永龙、杨文斌两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规范整治四次,早上6时前赶到市场值班管理、整顿服务制。

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农贸市场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带给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三条:全区农贸市场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街道为负责单位,区工商局负总责,区城管办负责监督考评,农贸市场管理者为第一职责人。

第四条:规范农贸市场经营交易秩序。

(一)市场内实行划行归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腌卤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二)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三)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摆货经营。

(四)市场内通道和门外周边10米内不得摆摊设点,严禁“暴市”。

(五)市场内除农民直销区外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六)市场设置公平秤,为消费者服务并理解消费者监督。

第五条: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

(一)进入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

(二)应根据市场规模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巡查。

(三)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做到“三证”齐全,确保先体检、后上岗,先培训、后从业。市场主办者应建立食品经营者健康档案。

(四)场内饮食行业应做到容器清洁,食品新鲜,防蝇、防尘设施齐备,生熟食分开,实行工具售货。

(五)经营人员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务必穿戴洁净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夹钱工具,对一切经营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六)场内饮食店铺、经营腌卤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摊点(店铺)均应配置冷藏设备。

(七)销售鲜肉、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经营摊点(店铺)。

应修建上下水设施,并做到随时清扫,无积水污垢。

第六条:加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

(一)市场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保洁队伍,承担并做好场内经常性保洁工作。保洁人员应做到“交易不散,保洁不断”,对场内产生的垃圾“随脏随扫,日产日清”。

(二)市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洁无损,有专人负责管理。(三)场内经营者产生的垃圾或剥弃的菜渣、果皮等应放入专门的废物容器内,由保洁人员定时清理。

(四)根据市场规模大小配备相应的专(兼)职消杀人员,负责场内除害消杀工作。做到日有小规模消杀,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杀,确保市场灭蝇、灭蚊、灭鼠、灭蟑螂到达国家规定标准。

(五)市场内店铺前后、摊位前后严格落实门前卫生“三包”职责制,确保不出现卫生死角。

(六)市场内点杀家禽应贴合“前店卖,后店杀,店内不见屎、毛、血”的标准,剐剖水产品应贴合废弃物袋装化要求,地面不见杂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关门收摊前彻底打扫清洁卫生。

第七条:加强农贸市场安全管理。

(一)市场内各种安全制度健全落实,人员、职责、岗位职责明确。

(二)实行巡场值班,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止事态扩大。并实行值班记录。

(三)市场内应持续消防器材和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人不得挤占场内消防通道。

(四)场内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五)市场内基础设施持续良好状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场内建筑设施。

(六)市场治安工作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场内物防、技防措施落实,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事件立即报告。

(七)市场主办者经营户签订安全职责书,明确安全职责。

第八条:加强农贸市场设施管理。

(一)场内持续设施配套齐备、功能完善。

(二)场内货架、池台统一;标牌吊挂、雨蓬设置、“三防”设施等整洁有序。

(三)场内禁止乱搭乱建、乱牵乱挂。

(四)场内无坑洼积水,持续道路平整,上下水畅通。

(五)市场应设置停车场并有指示牌。车辆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六)市场应设置公共厕所并有指示牌,由专人进行管理。

(七)市场应设置科普宣传栏,对公众开展卫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传,并定期更换资料。

(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市场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九条:加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商务、农业、林业、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动物检疫、公安、规划、国土、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和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建立长效保洁措施。

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依法推进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对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

林业部门依法对市场野生动植物的经营进行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市场上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法律职责。

(一)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政府授权区工商局负责解释。

请乡领导参阅上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主要是市场内划行归市的要求(详见第四条第(一项,)结合渔溪农贸市场的具体状况,合理布局,同时要重点处理好市场内清洁卫生保洁,(详见第六条:),以及进出车辆的管理.按照我局领导的要求,请你乡依照本管理办法先草拟一个渔溪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方案,我局协助,共同商定.

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建设,发展城乡集市贸易,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商品交易秩序,规范商品交易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参加,以集中、公开方式,在固定场所依法进行商品交易的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租赁经营商场以及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商品交易场所。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监督管理和商品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集市贸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应当依法、公正、文明、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物价、技术监督、税务、公安、卫生、计划、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集贸市场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农贸市场建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集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外商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生活、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建设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开办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需设立交易所(行)的,应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条兴建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乡道路,妨碍交通。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的职责是:

(二)逐步实现市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

(三)建立切实可行的防火、防盗、卫生、治安等措施和制度,确保市场安全有序;。

(四)建立保证公平交易的有效制度,设立公平秤等计量复检器具;。

(五)遵守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六)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各类商品的成交额、成交量等有关资料,填写市场年检报告书。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的场地、设施和其他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集贸市场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农贸市场交易。

第十三条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应领取证照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并亮证照经营。

第十四条凡是国家放开经营的商品均可上市,不受品种、数量、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五条依法允许交易的旧机动车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凭有关牌证在指定场所交易。

第十六条集市贸易应在规定的场所进行,不得场外交易。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走私物品:

(二)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以及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炸药、雷管、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电击、强光、催泪等器械;。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禁止在集贸市场上经营的药品;。

(六)反动、淫秽的书刑、画片、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经营的食品;。

(八)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准经营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价格管理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国家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

(二)垄断货源,垄断价格;。

(三)强买强卖,骗买骗卖,欺行霸市;。

(四)克斤扣两,短尺少秤,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五)赌博、算命等有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集贸市场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五)收集、公布市场信息;。

(六)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七)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市场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在较大集贸市场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工商、物价、公安、税务、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组建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部门工作,统一管理市场。

第二十二条集贸市场的治安工作,由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畜牧检疫、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集贸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应检疫、检验的商品,未经验疫、检验的不得上市。

检疫机构应当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未检疫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经营者、消费者监督:

(一)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

(三)市场设施的所有人及其出租、转让方式;。

(五)违法违章行为处理依据、处罚标准;。

(六)其他应当在市场上公开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农贸市场内应当设立监督台,设置意见箱,受理消费者、经营者投诉。

第二十六条农贸市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由市场开办者负责清除。

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着装的应当着装。

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奉公,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打骂、刁难、勒索经营者、消费者,不得乱收费、乱处罚。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商品,成交额在50元以上的,收取市场管理费。其标准是:

(一)旧机动船、旧农机具等旧机械设备、大牲畜的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1%;。

(二)农副产品、轻工产品和其他商品收费标准不超过成交额的2%;。

(三)缝纫、修理等服务性经营收费标准不超过营业额的2%。

在集贸市场内设立农民自产自销区,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成交额在100元以下的,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要专储专用,按“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市场建设及市场管理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立集市贸易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乱收费、乱摊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非法侵占、破坏集贸市场场地、设施或其他财产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禁止上市物品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行为的,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责令补足短少部分,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500至20xx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对于算命等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赌博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其他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乱涨价、乱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农贸市场贸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市场管理制度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第四部分:市场车辆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第五部分: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市场管理制度

为提高集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发展,把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推向深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

一、市场开办及设施规范。

1、市场开办应符合政府领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2、市场必须进行登记,持《市场登记证》开业。

3、市场内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和可供租赁的经营器具。

4、市场内各项设施应统一、规范、整齐划一。做到货架统一、吊挂统一,不允许乱搭、乱盖、乱堆杂物,有碍场容。

5、市场应设立政策法规宣传栏,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公告栏,价格行情栏。

6、市场应有复秤(尺)台、宣传广播器材,较大市场应设播音室。

7、批发市场应有信息、通讯、仓储、结算等服务设施和车辆停放场所。

8、市场内应保持道路通畅,以方便经营者、消费者进出,并需建有两个以上进出通道,以备紧急情况下及时疏散,保证客户及消费者的购物安全。

9、市场应设置管理人员办公室并配备办公设备。

10、市场应有场牌,悬挂在进出大门处。较大型市场应有商品分布示意图,也可以增设场标(服务标志)。

二、市场经营者规范。

1、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多种经济成份和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经营者参与。

2、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做到持证、照齐全。

3、经营者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

4、经营者必须按照足额纳税缴费。

5、市场内的中介组织和经纪人应持照开展中介活动,遵守有关规定,服从监督和管理。

6、组织经营者建立行业小组,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有条件的市场应在经营者中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符合经营者特点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发挥党、团组织团结群众、教育群众的作用。

三、市场商品陈列、出售规范。

1、各类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2、市场内各类商品划行归类、摆放整齐。

3、各类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4、不得销售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市场交易行为规范。

1、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2、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商品。

3、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5、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6、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7、严禁国家有关法律禁止的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市场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规范。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规模设立相应的市场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较大市场应单独设立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市场服务工作。

3、市场管理人员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并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市场管理人员接受政策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上岗。

5、市场内发生买卖纠纷及损害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行为时,市场管理干部应及时到场依法予以处理。

六、市场治安保卫及消防安全规范。

1、市场应设立治安办公室或治安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

2、治保人员要在市场内巡逻值班,及时制止扰乱市场和危害市场安全事件,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件,能迅速到场处置。

3、市场应建立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消防人员并确定防火责任人,定时、定点对安全防火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

4、市场设施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并配备符合消防标准的消防器材和设备。

5、市场内经营易燃物品的摊点要划分地区,禁止使用明火。

6、市场管理部门要与市场内固定经营业户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安全防火责任。

7、建立夜间值班制度。要选用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胜任夜间值班工作和处理各种突发情况的人员或雇佣保安人员进行巡查。

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

1、市场要配备保洁人员,定位、定责、定时清扫场地、厕所,及时清除污水、杂物,保持市场卫生、整洁。

2、市场摊(店)实行清扫垃圾杂物、消灭蚊蝇鼠害、货台货柜洁净等卫生包干制度。

3、市场内排水、排污等卫生保洁设施、用具齐全,销售肉、禽、水产品及饮食摊(店)必须配备上、下水和防尘、防蝇设施。

4、市场内经营熟食品和食品摊点的营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持有健康证。

市场管理制度

1、市场费用是指企业为了开拓市场,为了产品入市,为了扩大销售,提高销售量而额外提供给市场运作的专项资金。

2、市场费用包括广告宣传费、促销推广费、终端维护费三大类。

1、市场费用的预算原则:必要性、可行性、目标提升预期。

2、市场费用的执行原则:真实性、完整性。

3、市场费用的核报原则:有依据、可核查。

1、市场费用实行在预算内先审批后执行再核报的原则。

2、市场费用的预算额度按销售额一定比例计算(不高于1%)。

3、市场费用的使用必须依据不同类型的市场,欲达成的目的及策略做到有规划性使用。

4、市场费用的核报必须符合检核要求与财务核销要求。

5、市场费用统一归口市场中心管理与控制。

1、广告费用:含对门店、品牌及产品的宣传费用;在各类媒体中品牌、产品及门店的宣传费用等。

1.1、广告费用的核报流程:

由执行人提交广告执行报告,凭该广告申请批复、广告合约、广告实景图片(含夜景)、样报样刊、刊播证明、正规发票(或收据)等依据至市场部检核后呈报营销副总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财务报销程序。

1.2、广告宣传费用核报必须符合财务部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报销规定。

2、促销推广费的分类、审批、使用、核报。

2.1、分类。

2.1.1、促销活动费:为提升产品销量而开展的.买赠、奖励、返现等活动的费用,该费用的发生与产品销量增长直接挂钩。

2.1.2、促销物料费:保障促销活动开展而必须的相关物料(含宣传物料)的制作费用。

市场管理制度

1、集贸市场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

2、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防火负责人,配备专、兼职防火干部,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或专职消―防―队。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3、凡新、改、扩建或内部装修、隔断、摊位设置,均应将设计图纸报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4、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5、集贸市场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6、集贸市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主办单位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护,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7、集贸市场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照明和动用明火,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确需动用明火、电焊、气焊的,必须事前报保卫部负责人以及消防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采取严密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8、集贸市场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消防安全宣传检查制度、消防安全逐级责任制度等必要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和堂内值班。

9、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使之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10、集贸市场应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相应种类的`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确定专人管理维护,使之完好有效。

11、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离开现场。

12、对履行职责好的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差的人员给予处分。

市场管理制度

一、市场费用定义。

1、市场费用是指企业为了开拓市场,为了产品入市,为了扩大销售,提高销售量而额外提供给市场运作的专项资金。

2、市场费用包括广告宣传费、促销推广费、终端维护费三大类。

1、市场费用的预算原则:必要性、可行性、目标提升预期。

2、市场费用的执行原则:真实性、完整性。

3、市场费用的核报原则:有依据、可核查。

1、市场费用实行在预算内先审批后执行再核报的原则。

2、市场费用的预算额度按销售额一定比例计算(不高于1%)。

3、市场费用的使用必须依据不同类型的市场,欲达成的目的'及策略做到有规划性使用。

4、市场费用的核报必须符合检核要求与财务核销要求。

5、市场费用统一归口市场中心管理与控制。

四、市场费用的分类及审批、使用、核报。

1、广告费用:含对门店、品牌及产品的宣传费用;在各类媒体中品牌、产品及门店的宣传费用等。

1.1、广告费用的核报流程:

由执行人提交广告执行报告,凭该广告申请批复、广告合约、广告实景图片(含夜景)、样报样刊、刊播证明、正规发票(或收据)等依据至市场部检核后呈报营销副总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财务报销程序。

1.2、广告宣传费用核报必须符合财务部关于广告宣传费用的报销规定。

2、促销推广费的分类、审批、使用、核报。

2.1、分类。

2.1.1、促销活动费:为提升产品销量而开展的买赠、奖励、返现等活动的费用,该费用的发生与产品销量增长直接挂钩。

2.1.2、促销物料费:保障促销活动开展而必须的相关物料(含宣传物料)的制作费用。

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活跃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x市行政区域文化市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消费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文化市场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经营活动,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腐朽、淫秽、渲染暴力、宣扬封建迷信以及赌博等非法经营活动。

对净化、繁荣文化市场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经营活动,是指主营或者兼营下列业务:

(一)营业性演出;

(三)电影拷贝的发行、放映;

(四)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

(五)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

(六)美术、书法、摄影、雕塑等艺术品的收售、展销、拍卖;

(七)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八)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七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播映和电视剧(片)交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按权限审批文化经营项目;

(四)检查、处理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文化经营场所治安、消防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确认其经营资格,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税务、物价、环保、卫生、交通、旅游、城建、海关、邮政通信等部门,应当协助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共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九条文化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x市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县(市)区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文化市场的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在取得《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文化市场经营项目的开办条件和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核发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执法证件。实施处罚的,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监制的罚没收据;收取费用的,应当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经营者对无有效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员和无证人员的检查,有权拒绝、举报;对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文化市场管理部门逾期不予核发许可证件或者不予答复以及违法收费、集资的行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接受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用色情方式服务或者以此招揽、陪随顾客;

(四)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度的饮品;

(五)不得在文化娱乐场所聘用无演出许可证的乐队或者表演人员;

(六)经营场所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标准数额;

(七)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文化经营活动;

(八)经营服务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不得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出租国家禁止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

(十一)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他人经营;

(十二)保持和维护经营场所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向文化市场有关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消费者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不得酗酒、赌博、索求或接受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含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妨碍合法经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予以劝诫、制止、举报。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文化娱乐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发展规划,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层次的需求。

第二十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灯光、音响技术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六)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时间不得超过零点,节假日不得超过次日凌晨一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游艺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场内声响不得超过70分贝,场外声响不得超过60分贝;

(三)电子游艺厅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露天台球距民宅100米以外;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具有两个以上疏通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必须报经开办地的市或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在本市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含义演)的外埠演出团体,必须持本年度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演出。

设立营业性表演团体,必须向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演出许可证。

在文化娱乐场所从事表演的个人,必须向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演许可证。

组织大型临时性演出活动,必须报经演出地的市或县(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各级电影公司负责电影拷贝的发行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电影拷贝。

电影放映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从所在地的市或县(市)电影公司租赁、购进电影拷贝。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复制电影拷贝进行营业性放映活动。

第二十五条开办电影放映场所,由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美术、书法、摄影、雕塑作品、美术装璜经营活动,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经营许可证;进行收售、展销、拍卖的,必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举办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可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社会力量办学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图书、报刊的发行业务。

第二十九条设立书刊二级批发业务经营单位,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书刊二级批发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图书报刊零售和出租业务,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书刊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季节性零售挂历、年历画、年画、贺卡,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区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销售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在经营场所以外举办图书报刊展销活动,必须报经市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批发单位批发书刊,必须经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同意后方可发行;从本市运往外地的书刊,必须取得市、县(市)新闻出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放行证明后,方可发货。

第三十四条包销类、教材类、内部发行类、进口类图书报刊的发行以及古籍图书的回收与再销售,由新华书店、古籍书店负责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三十五条书刊批发经营单位批发图书时,必须据实填写统一印制使用的书刊批发经营购销单。

第三十六条图书报刊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一证多家经营。

第三十七条除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和复制音像制品进行销售、出租或营业性放映。

第三十八条设立音像制品出版或复制单位,必须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出版或者复制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第四十条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必须从持有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购买、租赁。

第四十一条音像制品出版、发行和批发单位举办音像制品展销、展览以及视听观摩等临时性活动的,必须向当地的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设立录像或激光视盘放映单位,应当报县(市)或区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由市或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放映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无证收费或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超出核准登记项目范围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物品及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违反第十六条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第(二)、(九)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三)、(五)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四)、(六)、(十二)项规定的,由文化或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责令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并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七)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转包、转租双方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消费者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文化娱乐场所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限期内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音像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经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法定代表人批准。

罚没财物管理按照《x市罚没财物和追缴赃物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文化市场主管部门吊销《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并会同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收回《消防安全合格证》、《物价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信息的调查和管理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整个采购管理系统。

第三条信息调查技巧:。

(一)利用邮局编篡的电话黄页,包括全国、省级、市级。一般黄页每年更新一次,尽量使用最新编制版本。

(二)通过因特网。包括各种搜索性网站及专业性网站。但网站上的信息必须经过核实和对照。

(三)114台。先查出所要查询地点的区号,再拨打114台查询。

(四)批发市场、商场、建材市场、装饰材料市场、家具市场、各种相关材料的展会等。根据物资的品种分析其出现频繁的市场进行调查。

(五)产地调查。一般而言,每一种物资根据其特性都有集中的原料产地,可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品牌、规格、型号等。

(六)专业市场。全国有很多物资专业市场,如建材市场、装饰市场集中了各种相应物资,便于进行相应的市场调查。

(七)供应商本身。这也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一些供应商于我们有共同的生产原料或进货渠道,可通过他们了解相关原料、厂家或供应商的行情及市场信息。

(八)展览会。通常会有一些行业性的展会。针对性比较强,通过展览会可获得最新的供应商信息和技术信息。

(九)行业协会。通常一些行业协会都会编订一些行业资料,如行业厂家资料,行业政策资料等。

(十)报纸、杂志、专业书籍、图书馆、新华书店。可了解一些厂家信息及技术信息。另一些国家政策及行业政策也会通过这种形式发布。

(十一)已有的名片册、信息库。前期业务操作人员往往有些客户资料可以直接利用。

(十二)朋友、同事、领导、老师。每个人的社会经历和经验不一样,因而所掌握的知识结构及层次也就不一样。

(十三)到竞争对手处学习或'窃取'。通常竞争对手与我们原料采购结构基本相同,因此其掌握的信息也就可以为我们所用。

(十四)同类厂家。我们所要调查的原材料可能不仅为肉制品所用,还有其他的销售对象。通过对其他销售对象的了解了解该种物资。

(十五)政府机关推荐。我们可以通过对地方政府、工商局、税务局等对相关的行业进行了解,包括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等。

(十六)各种媒体。包括广播、电视、广告等。

(十七)发布招标公告。一些工程及大类物资的采购可以采取这种形式主动吸引一些供应商前来投标。

(十八)各种经济信息中心。包括国家和地方的一些统计结构和分析结构。

(十九)研究中心、大专院校、研究所。主要了解一些技术方面及产业变动的信息。

(二十)所联系的新客户。新客户往往会主动提供各种最新信息。

(二十一)海关。可以了解一些受进出口影响较大物资的最新进出关情况。

(二十二)司机及各种信息灵通者。店主、旅社、报亭、记者及出租车司机等。

(二十三)通过运营公司发布手机信息。

(二十四)公交线路图、地图册。一般公交站名及地图上都会对一些有影响力企业的标示和说明。

(二十五)各种专业检测机构。主要了解一些行业内技术方面信息。

第四条市内调查办法:。

(一)调查应注意区域性,一般一个大市场或一个区位的的价格相差不大,可调查3-4区位或集中市场的价格进行比较。

(二)价格调查可先调查其它物资,顺便问一下所需物资,使其摸不透。如调查三级钢可先问一下二级螺纹钢或其他钢材的价格。

(三)可冒充推销人员,使其自行报价,此价应低于其进价。

(四)市内调查一般规格型号较多,可择其一二进行调查比较,要分清材质、厂家、品牌等。

(五)注意市场的容量,市场的供应能量和潜在市场的可能性。

(六)在价格调查时与客户多交流,其一般会告诉近期的价格波动行势,同类或其它品牌的价格以及相关产品的价格情况。

(七)价格调查还价时要狠,至少砍一半,若其仍答应出售,则说明仍有很大降价空间,若其要求购买,则可以需求量较大,下次再来或要求其送货上门脱身,走时勿忘要其名片。

(八)有些物资只是调查价格而不购买,则不需和其有较多的谈话,不要让其对你有太大的印象,否则以后不好再去调查。

(九)调查时千万不可与其发生争执,若感觉其言语不善时需冷静,可立即离开,对其所说之话要充耳不闻,切不可怒目而视,更不可顶撞。要学会保护好自己,也要注意自己及公司的形象。

(十)说话尽量不要过于古板和严谨,保持随便的形象。

(十一)一般情况下,不要自报家门,除非达成了较强的合作意向或是老客户也不要轻易假报,如果达成了合作意向就不好解释了。

第五条行情分析:。

(一)物资名称:主要包括哪些类别产品。

(二)行情时间范围:按市场行情分析周期。

(三)最近行情总结:最近价格波动情况;与上期比较。

(四)最近采购情况:近期采购价格;近期采购量。

(五)原材料成本变化:近期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产销形势。

(六)技术变化:替代品的产生;新工艺的应用;工作效率的提高。

(七)行业形式变化:行业格局变动;相关行业性会议;行业展会;影响性企业的内部变动。

(八)国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税收政策;消费政策;市场。

刺激政策相关突发事件及成本影响因素:重大事件;与本产品相关的其他成本影响因素变化,尤其是原油的价格波动。

(九)上年度同期波动情况:上年度同期本产品价格变动情况;最近年度总体变动趋势。

(十)网络及其他媒体的分析预测:相关网站、报纸、杂志、专家、客户对未来行情变动趋势的分析预测。

(十一)本人分析预测结论:本人对后期行情变动的预测趋势;预测数值;建议对策。

第四章市场信息发布。

第六条信息发布:。

(一)所谓信息发布:指将相关物资的当日或近来的价格行情、原材料的成本变化、技术变化、国家政策及网络和其他媒体的分析预测进行搜集,并分类汇总在信息论坛上进行发布形成资源共享,为我们能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资提供首要资料。

(二)发布:将所获物资的.信息进行整理,并按照一定的格式(来源、信。

息来源的时间、阅读范围、信息内容、评述)进行发布,这样就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七条信息发布要求:。

(一)发布的及时性:每周应发布1次,当物资市场行情变动较小时可适当延长时间,但须保证行情变动时及时发布。

(二)准确性:信息的发布最重要的一点,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失误的信息不但浪费时间,更重要的是导致采购的失误,给公司带来损失。

(三)规范性:信息的发布须有固定的规范的格式。

例:标题:。

信息来源:。

来源时间:。

阅读范围:。

信息内容:。

评述:。

(三)信息的查寻:网上、市场、客户、报纸电话直接询价等途径,主要是市场调查的信息及通过一些行业内的客户进行调查。

(四)信息的发布要与物资有切实的联系,无用或无明显的相关的信息无须发布,以免浪费他人时间。

(六)要及时检查有无错字等其它方面的失误,以确保无误。

(七)要关注别人的反馈意见,及时与各业务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信息互动。

第八条信息来源:。

(一)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所需信息。

(二)通过对专业市场及产地进行调查获得信息。

(三)通过相关的报纸、杂志等来获取信息。

(四)可以通过一些相关的组织机构来获取信息;比如一些政府性或非政府性。

(五)可以通过一些相关的生产厂家交谈来了解信息。

(六)可以通过对一些供应商进行巡检来获取信息。

(七)可以通过一些专家的预测。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采购管理中心。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采购管理中心。

市场管理制度

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需要。

对在xx城区设置的临时便民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事。

市容环境卫生良好、道路交通秩序畅通的管理目标。

城区所有临时便民市场的过渡期均暂定为两年。

在过渡期间,

应无条件服从。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需设置的临时便民市场由市场所属的办事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设置报告。

2按照便民市场设置原则,办事处必须建立和完善临时便民市场管理机构、制度,使市场设置布局合理化。

定位标识。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便民市场必须明确标识,

统一挂牌划线,

在各便民市场出入口设置统一规格的市场标识牌,

确定市场内各类产品(商品)的经营区域,合理设置市场摊位,

划行归市,并对各经营区域施划明显的标线(黄色)。

注明经营范围、经营时间、

(部门)。

责任人姓名、

监督电话等内容,

便于群众监督。各类经营户要在指定的区域内按要求经营,禁止超越界限摆摊设点或流动经营。

市场管理制度

上班时间:早7.;40――11;30午13;00――17;30。

市场交易科业务部门人员工作时间视具体情况有部门负责人经上级领导安排进行调整安排。

1、迟到;上班时间员工点名没点到者按迟到坐处分。

2、早退;下班时间点名点名没点到者按早退坐处分。

按矿工处理。对矿工者做出一下处分;扣发当日工资。矿工一天者扣发两天工资。矿工少于6天按扣除半月工资处分。持续空工6天按自动放弃公司职务(自动辞职)处理。

4、请假;迟到或早退必须向有关领导说明原因;有关领导负责。

5、事假;应以书面形式向领导交请假条当上级领导批准才可请假。如不等领导批准请擅自不上班者按矿工处理。事假包括;病假、丧假、婚假、公假、私人假。

如有不听从上级管理者,直接向高层管理回报,采纳有关领导意见是否辞退该员工。

有员工感觉上级领导做的不对的可想高层领导反映,实施奖惩措施。或者降级。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工作人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司规定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3、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处罚期,点名处罚者一星期,罚款处罚者两星期,书面保证处罚者一个月。其中受罚钱、写保证书。辞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市场管理制度

制定本制度。

(2)市场调查及预测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经营部归口,质量部、技术部、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完成此项工作。

(1)调查国内各企业同类产品在国内外全年的销售总量和同行业年生产总量,用以分析同类产品供需饱和程度和本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此项资料每年6月前由公司信息部提供。

(2)调查同行业同类产品在全国各地区市场占有量以及本公司产品所占比重。此项资料每年6月前由公司信息中心提供。

(3)了解各地区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及对技术的要求,借以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品种,满足用户要求。此项资料由质量部和技术部分别在每年6月前提出。

(4)了解同行业产品更新及改进方面的进展情况,用以分析产中发展新动向。此项工作由技术部在每年6月前提出。

(5)预测全国各地区及外贸销售量,平?分配关系,此项工作由经营部在当年6月前予以整理并作出书面汇报。

(1)抽样调查:对各类型用户进行抽样书面调查,征询对本公司产品质量及销售服务方面的意见。根据反馈资料写出分析报告。

(2)组织公司领导、设计人员、销售人员进行用户访问,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一个月左右,访问结束,填好用户访问登记表并写出书面调查汇报。

(3)销售人员应利用订货会与用户接触的机会,征询用户意见,收集市场信息,写出书面汇报。

(4)搜集日常用户来函来电,进行分类整理,需要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反馈。

(5)不定期召开重点用户座谈会,交流市场信息,反映质量意见及用户需求等情况,巩固供需关系,发展互利协作,增加本公司产品竞争能力。

(6)建立并逐步完善重点用户档案,掌握重点用户需要的重大变化及各种意见与要求。

市场调查及预测所提供的各方面资料,经营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综合、传递并与公司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做好该项工作。

市场管理制度

为加强水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市场水产品食品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规范经营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放心消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场水产品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二、水产品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并在醒目处悬挂,严格审查入场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并留存备案。

资料。

5、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遵守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采取食品质量先行负责等方式严格履行食品质量承诺。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对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水产品及时下柜停止销售或退回供货方或予以销毁对已经销售的不合格水产品及时予以追回并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供货商和工商部门。五、重要商品质量承诺制度。要求经营户做到1、保证所销商品货真价实依法承担因商品安全、卫生、质量等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2、严守公平交易规则经销的商品证明齐全、明码标价不虚假打折、不虚假宣传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3、妥善处理消费者争议自觉执行“三包”规定严格按照约定的履行业务依法对消费者的损失给予赔偿。六、严把水产品质量关。严禁销售“三无”、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和存在质量缺陷、国家禁止上市、有安全隐患“假冒伪劣”、短斤少两、因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或伪造检验结果、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准、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对限期使用的食品决不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

七、凡没按要求建立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等制度的经营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对没有有效执行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食品经营者责令限期整改对销售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或其他食品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如违反本制度造成市场食品安全事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经营者予以处罚。市场食品1水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市场食品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规范经营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放心消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