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范文网

非遗保护工作汇报 非遗保护工作计划(汇总5篇)

时间:2023-09-01 19:52:02 作者:雅蕊 非遗保护工作汇报 非遗保护工作计划(汇总5篇)

计划是一种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有条理的行动方案。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非遗保护工作汇报 非遗保护工作计划篇一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五)以授徒或培训等方式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且成效显著。

同等条件下,关注体现大众实践、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和助力乡村振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单位。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再认定为省级传承基地。

非遗保护工作汇报 非遗保护工作计划篇二

一、环保宣传分工明确

由各个岗位负责人对本车间员工进行环保宣传工作。每天班前会普及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环保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员工“讲究环保,从我做起”的自觉意识,带领员工创建一个安全清洁、环保高效的生产车间。

二、严格遵守生产过程中的环保管理制度

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对引进的新、改、扩建的项目事先上报给有关部门审批,待审批通过了才开始实施。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认真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格杜绝废水、废渣、废气污染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努力创建经济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企业。

三、存在不足

虽然在生产各环节牢抓环保工作,但总体来讲,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力偏少,缺乏先进专业的监测仪器和防治污染设施,造成自我监测能力不强。

四、20xx年环保工作计划

与时俱进,根据需要完善环保制度,进一步做好环保各项工作,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健全企业环境管理体系,不断强化环保管理队伍的水平,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非遗保护工作汇报 非遗保护工作计划篇三

各位领导,同志们:

20xx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市环保部门的指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县委提出的“深入实际,破解难题,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改善环境质量,使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污染减排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我县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和环保工作,将污染减排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来抓。20xx年年初,按照省、市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我县制定印发了《xx县20xx年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量化到排污企业,削减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按照“严控污染增量,削减存量”的目标,紧紧抓住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严控污染增量四个关键环节,大力实施治污工程,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全年共削减化学需氧量1501.7吨,二氧化硫32吨。一是加强监督,狠抓工程减排。xx马利食品有限公司投资1958万元,采用“厌氧+好氧+气浮”工艺,实施了日处理量1200吨的污水处理项目,20xx年7月份已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20xx年削减化学需氧量516吨。博天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原xx天露糖业有限公司)投资1255万元,采用“沉沙+好氧”工艺,实施了日处理量 3500 吨的污水处理项目, 20xx年削减化学需氧量885.7吨。二是政策调控,狠抓结构减排。本着积极稳妥、确保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重点抓了xx县中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00吨酒精生产线的淘汰工作,全部拆除生产设备和厂房,年削减化学需氧量100吨。在减排计划外,还抓了xx县草原天牧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结构调整。该公司从20xx年至今屠宰加工生产线一直停产,且未安装废水治理设施,县政府于20xx年10月下达了关停的文件,年削减cod553.38吨。三是加强管理,狠抓管理减排。督促博天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北分公司采取改造措施,提高烟气排放达标率,使其稳定达标率达到95%以上,20xx年削减二氧化硫32吨。20xx年全县主要污染物(扣除预测增量)实际年削减量为cod 1145.7吨、so2145吨。圆满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和我县20xx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

(二)圆满完成奥运环境安全保障任务

按照县委部署,全县上下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的工作标准,不折不扣地推进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圆满完成了奥运安保任务。一是实施奥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为确保奥运环境安全,对全县工业企业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共查出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47家,环保局对这些企业全部下达了《关于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企业限期整改的通知》,责令这些企业在20xx年6月30日前完成了整改任务。监督5家国、省控企业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编制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做到通讯、交通、监测设备完好,应急队伍、人员、技术到位,锻炼了处理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县政府还制定完善了全县奥运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了应急报告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二是实施治理烟气排放攻坚战。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xx市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文件精神,县政府制定印发了《xx县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部署开展了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行动。要求4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脱硫除尘器实施高效脱硫除尘治理。20xx年全县共有4家单位8台燃煤锅炉全部完成了治理任务;4吨以下燃煤锅炉逐步改用清洁能源。一律不再审批新建燃煤小茶炉,改用电、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结合县城建设“三年大变样”拆迁工作的实施,取缔县城207线国道两侧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拆除废弃烟囱,对不达标的烟气排放设施限期治理,逾期不达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或停止使用。20xx年6月拆除县城迎宾大道两侧烟气排放设施共计10家11台采暖、生产锅炉。到20xx年6月底前,全县所有烟气排放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了国家标准。三是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我县严格按照《xx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及《关于做好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控函【20xx】57号)要求,20xx年度对县域内23家排污企业核发了排污许可证,其中办理正式排污许可证的5家,办理临时许可证的18家。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我县环保部门本着数据准确,填报规范、操作明了的原则,指导监督许可证办理的各个环节,促进了排污许可证的合法合规发放。

(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一是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根据省、市要求,为切实完成“”期间的污染减排任务,我县于20xx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工程,占地面积89亩,该污水处理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管网,设计规模为日处理污水3万立方米,采用奥贝尔氧化沟处理工艺。项目建设期为两年,总投资6741.92万元,计划20xx年底建成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xx)要求。经过积极争取,20xx年3月,我县污水处理工程被列入国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项目,争取到三河三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补助专项资金2750万元。目前污水处理厂已完成了“立项、选址、环评、征地”及进厂道路、截流管网工程建设,并与中国水务控股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建设协议。经过招投标,污水截流管网工程由xx广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污水截流管线分西线和东线2条,预计总长度为6公里,现已铺设主管道4.5公里,建检查井70座。二是环境监测楼工程建设。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建设环境监测站的要求,我县环境监测站建设项目已被立项批准,前期手续已办结。目前县政府已完成土地划拨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组织进行地探设计,计划4月中旬开工建设, 20xx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为提高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能力,20xx年向省环保局争取到了价值60万元的仪器设备。

(四)深入开展环保创建活动

一是生态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生态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县委、县政府把创建生态县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投资15万元聘请石家庄学院编制了《张北生态县建设规划》,经县xx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县政府以张政〔20xx〕149号文件颁布实施。为确保生态县建设的顺利实施,县政府于20xx年9月印发了《张北生态县建设实施方案》,全面实施生态县建设。二是优美城镇创建。县政府于20xx年编制完成了《张北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人大委员会批准实施。以后三年多来我县着力开展了优美城镇创建工作。经过充分的准备,及有关部门积极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张北镇优美城镇创建工作于20xx年12月16日通过省环保局验收组验收。三是环境友好企业创建。20xx年,被xx华澳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确定为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单位。该企业严格执行 “三同时”制度,积极治理污染,降污增效,努力创建环境友好企业。经检查,该企业符合创建条件,达到创建标准的各项指标,并通过市环保局验收。四是绿色单位创建。经过对创建活动单位的督导检查和认真筛选评审,确定了xx县盛世锦源美食城创建“绿色饭店”、张家口仁爱医院创建“绿色医院”,2个创建单位已完成创建任务,并通过市环保局验收。

(五)服务项目建设工作成效显著

坚持环保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一是强化制度,严格审批。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新建项目审批把关的“总闸门”和前置条件,坚决卡住“两高一资”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扩、改”项目,机关审批部门一律不予审批。20xx年共审批建设项目65个,均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办理了环保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环保把关率为100%。二是强化验收,严格监督。在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同时,高度重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完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20xx年共验收建成项目14个,建成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为100%。

(六)污染源普查和土壤调查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是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依据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省、市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县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开展普查工作。确保了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制定方案、宣传培训工作到位。克服了任务重、人员少、技术性强等困难,抽调专人利用4个月的时间,对我县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住宿业、餐饮业、机关事业等单位生产生活用锅炉进行了认真普查,共入户调查排污单位1069家,建立了《xx县污染源清查名录》。对清查范围内331家达到规模的行业全部进行普查,及时完成了原始普查数据的录入、对比、审核、修改、汇总、上报工作,顺利通过省、市两级质量核查。二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顺利完成73个采样点的土壤状况调查,环保局抽调专人,严格按照点位确定、现场采样记录、点位照片、gps定位和采样保证的程序进行土样采集,并及时将土壤样品送交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分析测试,保质保量的完成了调查任务。

20xx年,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与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效,在此,我代表环保局全体干部向一直以来支持环保工作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是全民环保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环保工作任重而道远,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当前,在一些地方、单位、企业环保意识还不够强,抓环保工作的措施还不够到位。全县还没有形成“人人美化环境”的浓厚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二是草原生态退化严重,生态环境脆弱。经调查目前坝上地区沙化和盐渍化土地面积已占土地总面积的47%,草场覆被率仅为44%,生态环境恶化状况不容乐观,每年都会有沙尘暴、风沙天气出现。再者,坝上地区属高寒地区,冬季寒冷,夏季干燥少雨,无霜期只有100天,不利于植物生长。土地瘠薄,植被稀疏,只有杨树、榆树、松树等一些耐寒抗旱的树种可以存活,虽然我们每年都要大量植树,可成活率相当低,因此生态环境脆弱,一旦破坏将很难恢复。

三是环境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污染的深层次问题依然存在。由于我县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目前还处于建设期或筹备期,污水实际处理率很低,生活污水和大部生产污水不能达标排放;县城建成区7.5万人每年共产生生活垃圾2.7万吨,有1.4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其余只作了简易处理,生活垃圾二次污染问题依然存在。直接排放的污水、垃圾造成对环境日益严重的污染,环境污染信访事件逐年增多。

四是环保监管措施和队伍建设还滞后于形式工作需要。由于严重缺乏监测取证设备,造成目前环保监管难度大。再加上我县环保监测系统还处于筹建期,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与设备,致使队伍建设滞后、监管能力弱,与形式发展需要极不适应。

20xx年,全县环保工作总的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抢抓新机遇、打造新优势、推出新举措、实现新突破”总要求,以“保增长、调结构、强基础、惠民生”为首要任务,力争提前完成“”污染减排任务,进一步提高我县空气环境质量和流域水环境质量,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与服务,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为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和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持。

具体目标是:

——空气质量。县域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县城内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的天数达到 335天以上,空气污染综合指数年均值比上年下降9%。

——水环境质量。县域内主要河流玻璃彩河和东洋河水质达到五类水质标准,同时改善河两岸景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5%以上。

——污染物排放。全县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比上年削减274.5吨,提前一年完成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重点实施四项工程:

(一)污染减排攻坚工程

把污染减排作为今年环境保护的中心工作,继续强力推进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

1、工程减排。加大监管力度,继续推进我县污水处理厂建设,争取年底前建成投运并通过验收。通过工程减排,力争新增削减化学需氧量(cod)0.0189万吨。

2、结构减排。按国家产业和环境政策要求,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一是做好对20xx年以前关闭停产企业的监管,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的现象。二是对实施关停的企业按结构减排要求完善各种手续和资料,同时做好报送工作。

3、管理减排。一是完成对宏鹿乳业有限公司和祥云食品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实施省强制性清洁生产任务,并在20xx年6月底前通过省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组的验收。二是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及已投运减排工程的环境监察力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二)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工程

按照全市环保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着力推进以下五项工作:一是分期分批拆除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分散的燃煤供热锅炉。到20xx年底,县城内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30%,餐饮服务炉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全部改用清洁燃料。二是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和合格证制度(绿标制度),对不达标的车辆限期治理,禁止无机动车尾气合格证车辆上路行驶。三是进一步深化县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建筑施工、道路扬尘污染管理。制定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位于县区内的煤场、矿场、料堆、灰堆,采取更为严格的抑制扬尘措施。四是继续推广使用低硫洁净煤。

(三)区域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工程

一是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监管。确保年底建成污水处理厂和设施正常运行,出水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二是认真落实xx市下发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部设置界标和警示标志,加强日常监管,严查违法排污、违法建设行为,特别是要依法取缔关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一是认真实施《xx县生态县建设规划》,继续推进生态县建设,抓好张北镇国家级环境优美城镇的创建工作。二是继续开展友好企业和绿色单位创建工作。三是按照省、市安排,结合我县实际,启动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同时借助全县“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深入基层,设立试点村庄开展调研,在改进工作作风的同时,加快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四项重点工程的实施,强化以下六项措施:

一是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以“严格审批、严厉查处、严肃追究”为总体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执法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和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日常监察工作,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验收,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构建“审批、监管、验收”三位一体的环评管理体系。

二是强化政策机制创新。建立健全污染减排预警机制,对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继续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从20xx年7月开始,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分别提高到每公斤1.26元和1.40元。

三是全面推行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切实强化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能和服务质量,由审批型向服务型转变。开辟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尤其是对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等投资项目加快审批,提高项目审批工作效率。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积极在技术和政策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指导。

四是强化环保队伍能力建设。大力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扎实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政治理论学习综合考评办法,增强干部职工的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廉洁从政意识和遵章守纪意识,突出抓好提高素质、完善机制、监督考核三项工作,着力解决好不尽职责、服务差,不讲标准、效率低,不守纪律、乱作为等主要问题。努力提高环保系统干部队伍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公众服务水平,以适应新形势下对环保工作的要求。

五是强化环保能力建设。全面加强我县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标准化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我县环境应急能力和业务办公能力,完善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强化环境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

六是加快项目资金争取、项目谋划和项目建设推动。一是积极谋划新项目,力争更多项目纳入国家、省和市投资范围。二是全面落实《xx市环保“”规划》,对已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加大跟踪和服务力度,推动项目建设进度。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给予指正。谢谢!

非遗保护工作汇报 非遗保护工作计划篇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开展该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人民*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三)文化主管部门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媒体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意见。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非遗保护工作汇报 非遗保护工作计划篇五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下文是山东省非遗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适用本条例。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活动;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条例所称保护,是指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传承、传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稳步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财政投入,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协调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等活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现状、传承、传播等情况;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并予以记录、建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以及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及时提交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境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三条 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予以优先保护、保存。

第十四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占有或者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档案以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三)在一定区域内世代相传;

(四)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依法提交有关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八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地区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区分各个领域设立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小组人数为五名以上单数。

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初评,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对初评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项目评审应当制定评审标准。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对濒临消失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一)具有法人资格、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二)有代表性传承人或者掌握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

(三)具有实施项目保护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备开展项目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二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项目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二)全面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与项目有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

(四)开展项目传承、展示、展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培养项目传承人。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项目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一)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传承人,在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规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保存和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展示、传承场所,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活动。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建立教学和研究基地,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校,培养、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本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可以申请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进行评审,并予以公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第三十七条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开展特色文化旅游和其他特色文化项目等开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规律,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

第三十八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不再符合文化生态保护区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村、镇,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命名为文化生态名村、名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一)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二)违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场所和资料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后,未将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汇交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由认定该资格的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消,并全额收回其获取的补助经费。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或者开发经营活动时,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实物、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

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

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就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国共有昆曲、古琴艺术等26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3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成为世界上入选项目最多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