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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优秀10篇)

时间:2023-09-11 09:38:16 作者:QJ墨客 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优秀10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汇总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一、土地坐落及界定:_______________

二、土地25平方,共计________( 元整)。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后一次性付清。

四、违约合同所承担的责任,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合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合同,如果违约,甲方按合同全款的50%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五、甲方对此土地享有独立权,不存在继承、分割、抵押等纠纷问题,若出现上述问题,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日期:_______________

最新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汇总篇二

甲、乙双方就论文版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2、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

(1)汇编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

(2)翻译权。

(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

(5)发行权。

4、该论文版权转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乙方正式出版该论文后第5年的12月31日。?适用地域:世界各地。

5、除《_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本合同第3条中转让的权利,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但甲方本人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部分内容?或将其汇编在甲方非期刊类的文集中。

最新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汇总篇三

依照《_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的宽城万达广场所需墙纸样板房供货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使用地点、数量、单价、金额

二、合同价格的说明

1、合同单价为固定综合包干单位,包含材料费、运输费、排版损耗、机械费、施工费(人工费、施工损耗、胶粉等辅材费)、管理费、成品保护费、关税、利润等各种费用,售后服务所需的相关费用。单价为墙纸上墙后按成品面积实际收方的包干单价。

2、合同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 中不作调整:因市场性、政策性变化而引起的任何价格变动,均不影响合同执行,并不得调整合同包干单价。

3、因合同为暂定量,供货过程 中乙方不得因为供货数量与合同不相符而提出任何异议,更不能以此为由调整单价。

三、墙纸质量要求

1、乙方所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墙纸规格、型号、编号供货和施工,提供的墙纸应为指定的优等品。

2、墙纸镶贴应对花对缝,完成可视面应无缝且平整。镶贴完毕后最终质量应达到优良标准。

3、所有墙纸和辅料应无异味,甲醛等有毒气体的含量(或挥发量)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四、交货及施工工期

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合同数量墙纸备货于施工现场,场地具备安装条件后 天内铺装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延期完工(若因甲方基础完工时间推迟而相应推迟完工时间)。

五、交货地点及方式:

宽城万达广场样板房

六、供货方式

1、本合同的数量为根据现场实测的暂估数,乙方在备货时应多

于该数量,保证现场施工面积变化时及时补充供应同批号、色号产品。

2、乙方应根据场地大小进行选板铺装,确保同一区域内的墙纸无色差、条纹顺接自然。

3、各个型号的墙纸视货源情况而决定各个型号使用量,可选用全部型号,也可选用其中某几款型号。

七、产品验收及提出异议期

严格按照“货物技术要求及规范”条款进行验收,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乙方无条件更换。

八、产品结算

1、墙纸镶贴工程完工,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按墙面面积进行收方,核定墙纸的实际铺贴面积。

2、根据收方量进行工程结算。用收方数量和合同单价计算结算金额。结算金额=墙纸的收方数量×合同单价。

九、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五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 30%作预付款。

2、壁纸铺装钱付全款

十、甲乙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甲方应在乙方墙纸到货前完成墙面准备工作(刮完腻脂和喷完封闭漆),保证乙方到货后能正常施工。

协调乙方与在场相关单位的关系。

进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墙纸验收和收方工作。

支付货款、办理工程结算。

2、乙方职责

保证所供墙纸的真实、可靠性,严格按合同要求的品种、规格墙纸供货和施工,并确保施工镶贴质量。

墙纸基层其他施工队伍施工,乙方自行作好基层施工的质量监督。基层不合格,乙方可拒绝施工,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乙方墙纸上墙,即视为乙方对基层质量检验合格。施工后因基层质量造成的已贴墙纸损失、返工所需墙纸及返工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镶贴过程中的材料自行保管。

自行作好验收前的成品保护,乙方产品损坏由乙方自行无偿返工;有损坏其它施工项目的成品应照价赔偿。

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火教育,严格按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积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文明施工:

乙方应严格按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文明施工规范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保证工地达到文明现场标准(乙方工作人员不能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不能在楼内大小便,违者将处以每人每次1000元的罚款,罚款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情节严重者直接驱逐出现场。)。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垃圾必须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清理出工地。

本工程的所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已在合同价款中包干考虑,不作任何调整。

十二、售后服务

1、乙方对本合同产品按“两年免费维修,”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服务。

2、在两年内出现起层、剥落、变色等质量问题,乙方免费修复或更换,若人为损坏乙方只收取材料费。

十三、违约责任

1、因色差原因、墙纸质量问题等原因影响到工程效果,乙方无条件在5天内更换,更换后仍达不到标准或拒不更换,视为乙方违约。

2、在工程完工前,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中止供货,视为乙方违约。

最新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汇总篇四

1、甲方是_______系列产品的供应商,乙方是经销商。

2、销售范围:甲方指定乙方在_______范围内销售甲方产品。

3、乙方作为甲方的经销商,应尽经销商的责任。在上述区域应按甲方销售策略销售要求,尽最大努力将甲方产品销售。甲方也应保证供应足够的货源。

4、产品的型号由订单、收货单确定,最终以收货单为准。

5、运输及运费计算:甲方将以产品到岸价的形式向乙方供货,即甲方负责将产品发运到乙方所属地区配货站的运费,而乙方将负责货物在当地配货站到乙方仓库的一切费用。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如乙方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调换,但是由于乙方保管不慎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或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坏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货物残损、退换:乙方在验收的时候发现短少或包装上有缺陷,导致影响销售,应立即于送货单上注明,并请送货的部门签名作证;乙方有义务提供有关单证给甲方,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乙方没有注明或不履行提供单证义务的,甲方视乙方为全部签收正确。

8、销售任务:乙方应完成总的销售额为:_______套/年。

9、付款期限 :甲方对乙方的付款条件为款到付货,即乙方每次定货需先将货款汇至甲方帐户内,甲方在确认款已到帐后5日内发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0、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负责为乙方培训售后服务人员(培训设在甲方公司所在地)。

1、保持甲方产品所有规格一个月销售的库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库存增减调整。

2、配合行动:当甲方在当地进行产品推广活动资源的时候,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力与借货服务。

3、价格控制: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经销商供货价,乙方须保证按甲方规定的二级批发商供货价及零售商供货价给零售商及批发商。同时,乙方有义务控制其供应的零售商按甲方建议零售价售给终端消费者 ( 二级批发商供货价、零售供货价、零售价由甲方另行通知 )

4 、对乙方的优惠:

乙方作为经销商,可以享受出厂价_______元/套;

若乙方销售业绩特别出色,甲方将给乙方更大的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甲方另定。

1、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

2、乙方如连续三个月不能达到甲方所定下的销售目标,甲方视乙方为自动终止本协议。

3、本协议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协议,乙方具有优先续签本协议的权利。

(1)乙方超越销售范围销售甲方产品;

(2)乙方违反了结算规定,未按要求付货款;

(3)乙方每月的销售额连续两个月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销售额;

(4)乙方经营遇到巨大困难或管理发生实质性变化,如由他人承包、可能破产,导致甲方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时候。

2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时候,可申请仲裁或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处理。

1、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2、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4、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

最新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汇总篇五

乙方(买方):四川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遵守_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就本次原创作品交易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交易标的物

交易价格: 交易日期: 地域范围:全球地域范围

2、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出售原创作品,须遵守_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

甲方承诺拥有本合同项下的原创作品完整的著作权,承诺该作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甲方同意将其该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永久性卖断于乙方。

甲方授权乙方对作品进行非实质性修改。但乙方若需对该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指对图片主旨内容进行修改)则需另行获得甲方的授权。

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再将本合同项下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利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再将本作品申请或者授权他人申请商标、专利等。

3、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购买原创作品,须遵守_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利,并有权将其获得的著作财产权中的部分或全部授权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一次性支付价款,不再针对本作品的著作权收益支付给甲方其他报酬。

意方可进行。

乙方同意放弃要求本合同签订之前经甲方授权的第三方承担侵权赔偿的权利,但经授权的第三方若违反其与甲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使用本交易标的物的除外。

4、违约责任

当乙方在使用本协议项下作品时,遭到第三方的版权指控时,乙方不负任何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赔偿费用和律师费)。

若乙方购买标志类作品无法正常注册商标的,由甲方在作品的销售金额范围内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但若因乙方在购买成功后六个月内未申请注册商标而被第三方抢先注册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其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5. 其他规定。

本合同自交易完成之日即本协议第条规定的日期起自动生效。

甲方:xx 乙方:

委托人: 身份证号:

时间: 时间:

最新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汇总篇六

乙方:

甲方与乙方就生产运营中心的肥料产品形成厂内市场的买卖交易主体,并以双方确定的厂内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按照质量标准及保质期上线原则承担各自经营风险。

1.甲方按照购进的原料、包装、能源等各种物料的平均价格(详见原料、能源、包装物价格表)向乙方提供生产物料,由乙方自行组织生产,自行承担生产物料耗用、损耗、丢失、损坏等责任。自行承担产品质量(外观、养分、水份、板结、重量等)等风险。

2.乙方以厂内市场价格(具体见厂内市场价格表)向甲方供应肥料系列产品(具体以甲方订单为主),产品质量(外观、养分、水份、质量、重量)指标以质检报告为依据,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养分指标必须满足单一养分含量,重量必须高于标识重量,产品板结、色泽及粉尘指标(以双方确定的保质期限为评价标准),大肥以保质期4个月为标准,底肥宝以8个月的保质期为标准。

(一)、每月26日为结算日,乙方需彻底停产对当月领用、耗用物料以及生产车间、滚筒、除尘室等处结余物料,当月交入甲方库中的成品进行彻底盘查,并由库管和生产车间负责人核查当月的成品入库、原辅料及包装物的领用数量,双方签字认可后交财务。在卖出及买进过程中,双方凭成品买断表及原辅料、包装物、能耗买断表进行决算,双方可以实物互抵。

具体的买断决算公式:乙方的经营毛利=成品买断金额-原辅料领用表-包材领用表-能耗耗用表-当月甲方垫付的所有费用。

(二)、根据买断决算书,清算经营者的净利润,清算依据为:

1.优先支付当月的工人工资及社保,以工资表为据。

2、支付管理人员的管理工资及社保,以工资表为据。

3、弥补上月度的亏损后剩余部分为经营净利润。

4、净利润当月兑现70%,剩余30%年末兑现。

5、净利润由乙方自行分配。

6.结算相关说明

(1).包材属产品质量本身问题,交旧换新,除此,均计入成本。

(2).车间的维修费、零星材料,叉车、铲车、油耗及水电煤等费用均核算到制造成本,公司不再另行承担。

(3).车间生产计件工资由经营者参照公司前期工资标准可自行调整。生产车间重要岗位员工社保及三险费用由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餐费补助由甲方承担。

(4).如当月出现亏损,盈利部分不足以支付工资及相关费用时,可由甲方以垫资方式垫付,待次月盈利后从乙方盈利中扣除。(垫资资金需由乙方向财务出具借条)

(5).原料生产粉尘损耗及氨基酸母液增加重量,待实际运行1-2月后另行计算确定。

(6).车间员工劳保由甲方每月在结算次日按500元标准计发口罩、手套、洗衣粉。如不足或超额领用由乙方自行购买。

(7).车间员工工装甲方每半年按乙方人数计发一次,期间人员交替更换由乙方出资购买。

(8).如甲方使用乙方铲车、叉车及维修工则按成本价向乙方缴费。

买断经营期限暂定为一年,即20xx年2月25日至20xx年2月25日止。在经营期内任何一方无权终止合约,期满后可根据双方意愿续签或终止合同。

1.制度执行

甲乙双方的厂内市场买断经营方案是在满足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乙方在做好自身生产的同时,必须遵循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分工不分家。(详见公司制度手册)

2.安全生产

一般性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重大安全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之外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比例承担,甲方40%,乙方60%。

最新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汇总篇七

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的保证产品质量。

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合作方式进行区域销售,遇到原则性问题,须事前征得甲方同意。(如:合作经营、开设专营连锁店等)原则上甲方会同意在已授权给乙方的区域内开展分销及专营经销等业务。

3、乙方有责任维护本公司的信誉,不作出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如:宣传产品时与实际的产品不符等)

4、乙方有责任保持市场的正常运行。(如:擅自提价、降价,超权限等)。

5、合同生效期间,甲方授权给乙方的是级独家权。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元/2年的买断费,获得该区域的独家资格。同时,进货量应在5kg/日以上,按半月为结算单位。

6、在本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乙方应首次提货并在2天前告知甲方配货量,提货时结清本次提货款。甲方在收到货款的同时,付给乙方所需的货量。

7、为了维持稳定的市场秩序,市、县级区域的独家商应遵循甲方所统一制定的各环节价格。出货价为元/500g;批发价为:元/500g。零售价为:元/500g。

优惠套餐

每次提货100kg(2点)以上,赠10kg产品(按半月结算并按季度返点*)。

广告宣传及服务

1、开拓市场期间(20__年11月10日止),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市级媒体广告宣传(电视、报纸等)的支持,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支持。待市场稳定后,乙方可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费用自行承担。

2、甲方按一定比例随货提供给乙方广告宣传页支持。同时,乙方可根据甲方可行性建议作出实时的销售计划。

最新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汇总篇八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v^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v^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v^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v^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修订条款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汇总篇九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砂石料严格按照gb/t14684—20xx标准组织供货,不合格材料拒收。如因质量不合格,乙方收料人有权拒收,其不合格材料由甲方立即运出乙方现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交货地点和时间:以乙方电话通知的时间为准,在乙方料场交货(乙方必须提前一天电话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在次日完成货物配备)。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承运,乙方承担费用负担。

五、验收方法及标准:以工地现场实际过磅(方量)为准雨季材料受雨水影响含水率较高,到场数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验收按第二条约定的国标验收,数量异议在货到3日内并保持原包装的情况下由乙方书面提出,质量异议在货到5日由乙方书面提出。因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甲方应无条件的退货或按乙方要求换货。

六、结算付款方式及期限:以甲方开据的发货单为凭证结算,每月20日对账,次月15日按月支付80%,每半年度结至半年所供材料的95%,尾款每年度结清,甲方不开据货物和运输发票。

七、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自觉履行本合同,违约方将负责承担影响工程进度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严密遮盖防止泼洒对环境造成污染,甲方运送车辆驾乘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安全帽,甲方在乙方工地范围外运输过程中涉及环保、道路维护、交通及运输安全、城管及外部干扰等问题由甲方自行处理。

2、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乙方竣工货款付清为止。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当市场价格发生变动,上、下涨(跌)幅达到5%时,需进行价格调整,双方确定的新价格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进行签定。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最新卖断合同 买断制合同优选汇总篇十

使用建筑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提供建筑劳务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_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在建筑劳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合作内容:水、电、风等安装工程

第二条 合作方式

电缆敷设劳务费。

第三条 乙方张雨施工队

第四条 提供劳务时间:20xx年9月22日

第五条 劳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1、劳务费用的结算:应根据乙方在生产中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经甲乙双方核实检验后,按工程进度分期结算的方法。

第六条 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处理

2、乙方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双方尽力施救,但甲方不负经济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对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承包工作量和金额

电、水、风等共计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明。

第九条 合同未尽事项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正文有同等效力。

注: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